2021年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pdf
附件 1 2021 年成都市金融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 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 (成委发〔2018〕10 号)、 《关于 印发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 4 个配套文件》 (成委厅〔2019〕 42 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 通知》 (成办函〔2019〕67 号) 、 《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奋力完成 2020 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 见》(成委发〔2020〕6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成办发〔2020〕44 号)和市财 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 财规〔2020〕1 号)文件精神,2021 年将以奖励、补贴等方式, 对加快我市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为做 好本年度的申报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做强做大金融总部经济项目 1.按照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 2020 年注册在成都 市金融产业功能区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 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 — 3 — 励,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享受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 5 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 2. 2020 年度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 额或收购交易额达 5 亿元(含)以上的,按 2‰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 1. 对 2020 年开展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护理保险、失能 收入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 100 万元 的,按实缴保费的 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单 家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 保险资金投资成都市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化项 目等领域,按 2020 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3. 对注册在成都市的小微企业,2020 年度参保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 4. 对 2020 年开展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经营性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全年实收保费的 30% 进行补贴,单家保险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资金用 于补偿风险损失。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项目 1.2020年度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发行上市 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 — 4 — 奖励。对2020年度首发上市的成都市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 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 2. 成都市已上市企业 2020 年度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 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 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成都的 5‰给予奖励, 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 2020年度开展并购交易的成都市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 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020年度新迁入我市的上 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4. 科创板拟上市的成都市企业,2020年度上市申请被上交 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5. 对2020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800万 元奖励。 6.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改制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 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7. 对2020年度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其保荐机构 或保荐团队100万元奖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020年度参与跟 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按照跟投金额的1%给予保 荐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8. 2020年度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 — 5 — (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 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 对2020年度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 挂牌的成都市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2020年度成都市在天府 (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市、区(市)县两级各负担一半。 10. 2020年度,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成都市股份公司实现 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家5000元给予成 都托管中心奖励。 11. 已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取得挂牌证书的成 都市企业,2020年度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可转债等方式进 行融资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天府(四川) 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 2020 年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 融债券,按发行额(以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的 1‰给 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 1. 对 2020 年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 司,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2. 2020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10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 ,按新增小微企业、 “三农”担保实际 发生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 — 6 — 3. 对 2020 年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 实际代偿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 4. 对 2020 年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 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5. 对小额贷款公司,按 2020 年单户单笔 20 万元以下贷款 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2%给予奖励,单个小 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 司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 对 2020 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 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按照不超过损失部分的 20%给予补贴, 单个公司不超过 200 万元。 7. 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 2020 年科技贷款业务年 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1%给予奖励,单个科技小 额贷款公司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8. 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按 2020 年再贷款业务贷款余额(不 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再贷款公司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9. 对 2020 年度注册在成都市且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融 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成 都市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 5 亿元以上,且按中国银保监会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银保监发〔2020〕22 号) 等相关监管条例合规经营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按承租人 — 7 — 的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 5‰给予补贴,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五)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 1. 对 2020 年度新设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管 理规模超过 100 亿元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落户奖励,按照 实际资产管理规模每增加 100 亿元奖励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 2. 对金融机构通过“农贷通”平台增加的涉农贷款,按当 年新增贷款余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3. 对 2020 年度符合条件的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 产权收储等专业中介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一次性开办奖励。 4. 对 2020 年度发行绿色债券规模(扣除发行费用)不足 5 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 25 万元;超过 5 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 模(扣除发行费用)的 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 对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2020 年度在我 市新设或迁入的全资或持股比例 50%(不含)以上金融科技类法 人企业(须经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认定),按 2020 年实缴注册 资本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享受该项奖励政策的 落户企业需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成都。 6. 对牵头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入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 8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不含其派出机 构)(以下简称“一行两会”)金融科技有关试点或被“一行两 会”表彰,且该模式成功经验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复制推广的金 融科技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户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 元。同一创新业务模式不重复奖励。 7. 对我市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和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 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按照 2020 年度帮助成都市企事业单位完成 的知识产权交易额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 实际融资金额部份的 1%给予平台运营企业奖励,年奖励额最高 1000 万元。 8. 对 2020 年度新注册在成都市,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公司制形式注册 的,给予其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规模 1%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根据合伙企业 2020 年 度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 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需注册在成都市)对应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该落户奖励的 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 由企业所属区(市)县承担。企业可于正式开业(同时具备营业 执照和登记备案证明)的次年申报奖励,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 励,不可追溯。 9. 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市发改委完成登记备 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在当年度新 — 9 —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 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 对外租售;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 年内每年 给予不低于 50%的场地租金减免,减免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该 补贴经费的 35%由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65%由企业所 属区(市)县承担。企业可于实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 管部门备案的购房或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逾 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开展的金融活动 按实际发生额的 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其他支出项目 1. 对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给予 相应补贴。 2. 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做大做强金融总部经济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3.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 — 10 — 6. 5 年内不迁离金融产业功能区的书面承诺; 7. 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的,需提供收购协议、验资 报告(增资收购提供) 、银行打款凭证、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 件(验原件) ; 8.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需提供以下材 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小额贷款 公司除外); 3.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4.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 申请险种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个险种 2020 年保费收入明细以及汇总数(以实缴保费数计);申请投 资奖励的保险机构需提供 2020 年新增投资额的合同和投资划款 凭证; 6. 申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奖励的投保企业需提供 2020 年保单复印件(验原件)、保费缴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出 口信用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 100%的承诺书;2020 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纳税申报表主表、减免所得税优惠 明细表) ; 7. 申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需提供 2020 年该险 — 11 — 种保费收入明细及汇总数(以实缴保费数计); 8.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 9. 承诺函(包括资料真实性,对于疫情相关保险需承诺补 贴资金用于相应冲减投保企业应付保费); 10.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 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受理奖励,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首发上市企业申请公开发 行奖励,须提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市募 集资金投向说明; 5. 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 关融资性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 复印件(验原件) ,资金使用说明,资金投入成都的相关证明文 件,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6. 上市公司申请开展并购交易的奖励,需满足《上市公司 — 12 —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 准并提供相关并购交易公告文件等资料及相关资金到位的银行 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上市公司申请新迁入我市的奖励,需提 供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受理奖励,需提供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科创板首发 上市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奖励,须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 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市募集 资金投向说明; 8.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奖励,需提供须提供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关于转增股 本的股东(大)会决议,工商变更证明,个税纳税证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奖 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纳税地方留存; 9. 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的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申请奖励, 需提供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保荐协议;参与 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申请 奖励,需提供参与跟投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跟投协议、上市公司出具的跟投金额 已全部到账情况说明书以及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 10. 采取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单笔融资额达 3000 万以上的非 — 13 — 上市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 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承销发行费用 相关材料; 11. 已挂牌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申请挂牌奖励, 须提供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 件),及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第 132 号令)及《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 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 号文)等有关规定中挂牌企 业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股改奖励,需提供天府(四川)股 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工商变更登记证 明复印件(验原件) ; 12. 成都托管中心申请奖励需提供企业的托管证明(验原 件),以及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复印件(验 原件) ; 13. 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的, 须提供交易中心出具的审核、备案材料,融资服务协议,该项资 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融 资净额证明文件。挂牌企业采用定向增资方式融资的,另需提供 发行说明书及增资结束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 件;挂牌企业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融资的,另需提供募 集说明书和承销协议复印件; 14.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申请绿色企业(项目)融资奖励的, — 14 — 需提供“天府信用通”出具的新增绿色融资数据确认表; 15. 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的,需提供融资发 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 件(验原件) ,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16. 申报完善基金发展生态系统建设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17.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需提供以下材 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4.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 申请新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和 融资担保公司需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复和开业验收合格 文件复印件; “三农”担保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需 6. 申请新增小微企业、 提供经合作银行盖章的融资担保公司 2019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 额证明,及 2019 年经合作银行盖章的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 担保业务发生额明细表(附电子版) 、担保合同以及被担保企业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佐证材料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 2019 — 15 — 年度新增小微企业、 “三农”贷款担保发生额明细表) ; 7. 申请再担保业务代偿补贴的市级再担保公司需提供经银 行出具的 2019 年度再担保业务代偿证明、代偿履行凭证、代偿 回收凭证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 2019 年度再担保业务代偿明 细、代偿履行情况及代偿回收情况等); 8. 申请单户单笔 20 万元以下贷款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需提 供 2019 年度新增单户单笔贷款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贷款发 生额明细表及每季度末贷款余额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 附电子版)、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 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 2019 年度新增单户单笔贷款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每季末贷款余额情况),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 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贷款合 同签订日及放款日须为同一年度; 9. 申请科技型企业投资损失补贴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 供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19 年度所确认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损失统计表,相应 的股权投资协议、投资付款凭证、收益回收凭证、被投资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企业相关工商变更证明以及省级科技管理 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投资种 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 10. 申请科技贷款业务奖励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监 — 16 — 管部门同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批复复印件、2019 年 度新增科技贷款业务明细表(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附电子版)、 贷款合同、发放科技贷款付款凭证、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被投资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 编号或审计报告(内容须披露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科技贷款业 务情况) ; 11. 申请再贷款业务奖励的小额再贷款公司需提供 2019 年 度再贷款业务发生额及年末余额明细表、贷款合同、发放再贷款 付款凭证或审计报告; 12. 通过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上报的项目,需出具 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13. 诚信申报承诺书; 14. 申请新设商业保理企业需提供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 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 ,有市、区(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 盖章的设立事项意见表(复印件) ,以及缴纳注册资本凭证; 15. 申请新设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 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 ,有市、区(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 盖章的设立事项意见表(复印件) ,以及缴纳注册资本凭证; 16. 申请新增融资租赁额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经商 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试点工作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 件),或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通知复印件,2020 年融 — 17 — 资租赁业务台账、2020 年度向承租人放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 盖银行业务章)及相关业务合同、审计报告;申请年度新增融资 租赁额数额最大的前 10 位客户及联系方式; 17.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 申请财富管理机构落户奖励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或其他当地财富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5. 申请涉农贷款补贴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2019 年年末涉农贷 款余额、2020 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情况,以及金控征信根据“农 贷通”系统查询的数据确认表; 6. 申请新设涉农金融服务专业中介机构(农村资产评估、 金融仓储、产权收储)补贴的需提供实际缴纳资本证明复印件(验 原件) ,以及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 部门的初审意见; 7. 申请绿色债券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 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 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8. 申请绿色信贷补贴的金融机构需要提供 2020 年新增绿色 信贷余额明细情况,以及“天府信用通”出具的新增绿色信贷数据 — 18 — 确认表; 9. 申请金融持牌机构落户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须符合我市 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相关标准,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 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 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与金融科技有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验资报告原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2019 年 度综合评价前 100 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四川省 2020 年会计事务 所综合评级情况表》名单中的 AAAAA 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银行凭证复印件(需注明用途是实缴注册资本金,验原件) ;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出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法律意见 书等;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或提供 租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5 年内不迁离成都、不改 变金融科技企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其 他有关证明材料; 10. 申请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需提 供牵头参与创新业务模式的相关证明材料;入选“一行两会”金 融科技有关试点或被“一行两会”表彰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家部 委及以上复制推广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 申报知识产权交易和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项目 需提供省或市、区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设立文件材料复印件(验原 件); — 19 — 12. 申报知识产权交易和区块链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交易 奖励的,需提供知识产权转让方与交易平台签定的委托交易服务 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转受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 知识产权交易鉴证书复印件;申报融资奖励的,需提供知识产权 融资服务协议复印件、融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合同复印 件、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融资形式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还 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金融机构 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能表明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 金额部份的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价值对应的实际融资金额部 份的计算方式为: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知识产权价 值占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总额度的比例×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总 额; 13. 申报落户奖励和管理规模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基协和市发 改委登记备案证明,企业工商档案,基金管理协议,基金管理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登记证明,基金出资情况证 明材料(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工商备案 的最新公司章程,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最新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银行托 管协议、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各合伙人的营业执照 或身份证复印件) ,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的申明(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 ,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 — 20 — 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创业投资企业性 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 致的减资除外),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规范经营,接受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违 反承诺,将退回已获奖励金) 。 14. 申报购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 提供中基协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证明,在本市纳税证明材料,房 屋购买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 ,房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 或身份证复印件、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税完税证明,申请拨 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本 市、不改变创业投资企业性质、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并按 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范经营,接受管理部 门年度检查。若被奖励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违反承诺,将退 回已获奖励金) 。 申请租金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入驻地必须在本市高品质 科创空间,且需提供中基协和市发改委登记备案证明,在本市纳 税证明材料,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 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及现场照片) ,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的复印件(验原件) ,出租人的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拨 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承诺书原件(承诺按照《创业投资企 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范经营,接受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若 — 21 — 被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违反承诺,将退回已获奖励金) 。 1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申报其他支出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行业监管机构、各类交易所、 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申请专项资金,需于 5 月 15 日前将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 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二)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需于 5 月 15 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 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到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金 融办。区(市)县金融办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后,于 5 月 20 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 22 — (三)举办金融活动及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等,需于 5 月 15 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 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直接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四、项目审定 (一)直报市金融监管局的申报项目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初 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其他申报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 金融监管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金融监管局邀请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对申报金融科 技类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四)市金融监管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需求的初审合格 项目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五)市金融监管局邀请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对 申报金融科技类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六)市金融监管局按需求聘请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 会、在蓉金融专家及法律顾问等专家,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资金审批及拨付 (一)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项目,由市金 融监管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划拨申请;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 行。 — 23 — (二)市财政局审核出具资金下达通知文件后,由市金融监 管局向项目单位出具拨付通知;项目单位按照《成都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拨付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金发 〔2020〕28 号)文件要求,在市金融监管局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后,由市金融监管局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 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专项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应详实。 (三)申报材料用 A4 纸张,按照需要提供材料顺序装订, 统一编制页码。 (四)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本市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 复。 (五)以上营业执照均为三证合一后的证照,未三证合一的 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2019年度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非正常 类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因未参 加检查的除外);最近年度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结果为非合格类或 非正常类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因新设等原 因未参加检查的除外)。 (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 24 — 他组织不得享受相应奖励、补贴。 (八)同一家企业的同一笔业务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奖励。 (九)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户信息等) 变动,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监督要求 (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 按程序进行,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监 督。 (二)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 相关机构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八、其他问题 (一)本方案中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由 市金融监管局组织成都金融科技专家组认定的符合 2020 年金融 科技类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本方案中金融科技企业认定标准: — 25 — 在我市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 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在我市设立并 主营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 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须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1. 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 2. 企业包括两类:A 类是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 构;B 类是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科技型或 技术型企业。 3. 企业应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 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 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服务。其 中,A 类企业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 2020 年度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 50%;B 类企业服务对象为 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且此类服务收入占 2020 年度企业主 营收入比例不低于 50%(企业须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 布的《2019 年度综合评价前 100 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名单中 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四川省 2020 年会计事务所综合评级情况表》名单中的 AAAAA 级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 企业具有与开展主营业务相对应的区块链、物联网、人 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需提 供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 。 — 26 — 5. 企业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与所 提供金融科技服务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支撑环境(需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 。 6. B 类企业须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内)或经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7. 企业不得以金融科技为名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 法犯罪活动;在取得相关金融牌照之前,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贷 款,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8.企业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企业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无违法违规行为。 9. 本认定条件中“金融监管部门”指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 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机构编码规范》定义与类别的机构。 (三)本方案中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参照《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成科 字〔2018〕201 号)第四条: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 超过 3000 万元; — 27 — ;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 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四)本方案中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认定标准: 1.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 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 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机构名称包含“创业投 资”、 “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创业投资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2.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 资企业的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管理” 、 “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 、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 相关内容。 (五)本方案中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 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 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 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已在 我市购买土地的企业,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 — 28 — 业,实际购买办公用房当年以前未曾购买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 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六)按照本方案申请了奖励金的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年 度检查。未通过年检、涉嫌骗取申报专项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需 退回相应奖励金,并接受相应失信惩戒。 (七)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解释。 — 29 — 附件 2 2021 年度成都市金融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 (运营资金) 单位性质 办公电话 联系人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基本户) 银行帐号 (基本户) 工商登记日期及代码 申请项目支持内容 序号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小项名称 1 2 3 申请支持金额合 计(人民币,元) (小写): — 30 — (大写): 申请支持金额 (万元) 企业声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企业做出申明,本人完全明白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申请 表格内的所有内容。本人确认:企业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无误。本人知道 以欺诈手段或误报、漏报材料,取得以上项目资金,或所得专项资金没有专款专用,均属 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申请其他类似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补贴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 (企业名称)申请项目符合《2021 年金融业发展专 项资金申报指南》第_______项(项目名称)第______条规定,初审金额______ 区(市)县 万元。 金融办(或 相关主管部 初审意见: 门)意见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市金融监管 局意见 处长意见 注:1.《申请表》双面打印;2.申请不同项目,分多张申请表分别填写;3.单位性质: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