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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院发75号(套红)关于修订印发《茅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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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院发〔2022〕75 号 各单位: 根据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对《茅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试行)》进行修订,经 2022 年 6 月 14 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茅台学院 2022 年 8 月 2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贵 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和《茅台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 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非普通全日 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 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茅台学院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热爱祖国,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 (二)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 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2.0,毕业设 -2- 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五)达到学校关于学位计算机水平的要求。公共基础课中 计算机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计算机 等级考试并获得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视为达到学校学位计算机 水平要求。 (六)达到学校关于学位外语水平的要求。在校期间外语课 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或经教育部组织的外语四级考 试达到相应分数(CET-4 达到 320 分及以上,CJT-4、CRT-4、CGT4、CFT-4 达到 45 分及以上),或 JLPT-IV 考试达到 81 分及以 上,视为达到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 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 度规范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期间(获得毕业证书前)出现本细则第 四条第(一)款情况者,受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待原处分 解除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校级表彰含: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青团员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 - 3 - (二)在校期间受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地厅级市政 府)。 经学生自主申请,系、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联合对学生申请 情况考察研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因成绩绩点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学位授 予条件的毕(结)业生,可在毕(结)业之日起 2 年内返校完成相关 课程的重修,重修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向原所在系 提交学位补授申请。学校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程序进行评审,评审 通过者予以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位证书上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为准。 第七条 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可依照《茅台学院学生参 军入伍激励办法》(茅院发〔2022〕12 号)第五条规定经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毕业生填写《茅台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 在系。 (二)初审。各系根据本实施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 核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编制《拟 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人填写《茅 台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意见书》,公示 3 天。由系学位评定分委 - 4 - 员会将审核结果签署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意见,报教务 处复核。 (三)复核。教务处对照本实施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逐个 复核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可授予学士学位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将审查、复核意见材料提交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 审定,决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学校对通过评 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已获得本校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 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 以撤销。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 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 校申请复核或书面申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复核 或申诉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提请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对于未在学业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 - 5 - 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修 订、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茅台学院学士学 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茅院发〔2020〕40 号)废止。 茅台学院党政办公室 - 6 - 2022 年 8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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