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pdf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 营业执照(登记证) 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 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涂改行为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 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 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 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 化)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检查 检查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事项类别 一般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 八条 5.《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5.《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 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 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 限合伙”字样 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 经营(驻在)期限的 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 检查 动的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 无需审批的经营(业 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 务)项目的检查 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 驻在场所的检查 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 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 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 检查 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 注册资本等线索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 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明确的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七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 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 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 查 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 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确定,每年1-2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 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 子邮箱等信息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 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 息 检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 更信息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网络检查、 确定,每年1-2次 专业机构核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 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网络检查、 确定,每年1-2次 专业机构核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 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超越管理权 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 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未按规 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 单位、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 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 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 网络检查、 抽查1次 专业机构核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 2 对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作 社公示信息的监督 检查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 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 更信息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 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 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 检查 监督检查 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 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4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 对行政性、事业性 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 收费的监督检查 的单位、事业单位收 费情况的检查 5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 的扰乱市场秩序行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 为、违法交易行为 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 动的监督检查 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码标价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 粮库 一般检查事项 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 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有关服务的监督 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检查 7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格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为非法 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 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 服务的检查 务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 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每年 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 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8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为的监督检查 营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 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9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 权益行为 益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 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 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 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 取,抽查比例为20%及 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 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 工作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 取,抽查比例为20%及 以上;抽查频次原则上 每年抽查1次,可根据 工作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是否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 制度 是否按要求保存广告业务档案 10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建立、健全广告 是否收取核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 业务的承接登记、审 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核、档案管理制度情 况的检 是否收取核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批准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文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11 药品、医疗器械、保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 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 发布相关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广告审查 准情况的检查 批准的文件相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 证企业监督检查 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 业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 产企业监督检查 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 业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产品生产企业 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12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 录义务;2.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有关 规定标注标识;3.禁止性质量义务落 实情况: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国家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 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 督检查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 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 对棉花、茧丝、毛 他质量证明文件 绒、麻类纤维及纤 维制品实施监督检 查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 录义务;2.学生服是否按有关规定标 注标识;3.学生服是否委托具有法定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4.禁 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是否伪造产 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 他质量证明文件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 剂,不含特殊食品) 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获证食品(含食品添 加剂,不含特殊食 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确定,每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的亮证经营、安全承诺、 对食品小作坊的行政 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 检查 所清洁等情况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确定,每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 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 检查 、经营过程控制等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 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确定,每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 政检查 13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 监管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 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 政检查 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的 对小餐饮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 监管 检查 对生产经营环节的保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婴幼儿 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 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 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特殊食 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 制等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 、以学生为主要供餐 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 、以学生为主要供餐 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 、以学生为主要供餐 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确定,每年抽查1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小餐饮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等特殊食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确定,每年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14 对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对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 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对制造、修理、销 查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 售、进口和使用计 况进行监督检查 量器具,以及计量 检定等相关计量活 动的监督检查(对 对进口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具型式批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计量器具 的监督管理)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新产品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进口单位;标准物 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进行监 质制配单位 督检查;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 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2%,每年抽 查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第72号)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6.《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7.《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2%,每年抽 查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 查1次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15 对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 规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 监督管理 项监督检查 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6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 对计量单位使用方进行法定计量单位 位监督检查 项监督检查 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 、市场交易等领域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2%,每年抽 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17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定量 场计量行为的监督 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 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 查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0.2%,每年 抽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8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 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能效符合性检 督管理 督检查 查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 查1次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9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 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水效符合性检 督检查 督检查 查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 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团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 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 查1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 标准抽查比例为1%,每 年1 次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条、第四十二条 2.《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 家标准 20 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 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 开的标准 经济上合理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 条 2.《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 准 21 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 上合理 行标准 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 是否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 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22 是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 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 机构监督检查 构监督检查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 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是否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出 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资质认定检验 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 网络检查、 查1次 委托专业机构检 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 号令) 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 检查 关法规、规则要求 23 24 25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 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网络检查、 确定,每年抽查1次 委托专业机构检 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 网络检查、 确定,每年抽查1次 委托专业机构检 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 监督检查 合有关法规、规则要求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 是否真实有效 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 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 利条件的检查 件的情形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对专利侵权、假冒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 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 行为的行政检查 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 督检查 使用行为的检查 法规范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26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 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 证明)商标使用行为 的检查 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 是否合法规范;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27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 地理标志用标企业专用标志使用是否 专用标志使用规范 用行为 合法规范 性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28 驰名商标企业商标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 使用行为的监督检 检查 广告宣传 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 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 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29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 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为的检查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局授权及其计划实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施) 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参照年报信 息公示抽查比例确定;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商标法》第十四条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检查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 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 检查 使用行为的检查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局授权及其计划实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施)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1.抽查比例50%; 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 抽查1次,可根据工作 实际确定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30 31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 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业务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 检查、书面检查 等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 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 变更、注销办事机构 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 情况的检查 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 是否按要求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 检查、书面检查 等 1.《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 条、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 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 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 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 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 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2.检 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 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 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严重违法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 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 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 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年度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 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 检查、书面检查 等 1.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 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 否一致2.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 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 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 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 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 查 况 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 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 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 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 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 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 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 现场检查、书面 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 检查 机构(所),抽查比例 为50%;每年抽查1次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 专利代理师的执业 活动进行检查、监 督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 机构)抽查比例为100% (律师事务所除外); 每年抽查1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发起,高新区市场 监管局协助 1.《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第二十四 、二十五、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五十三条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