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pdf
附件 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24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 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通知》(鄂财绩发〔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 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 政对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发 展和管理支出等进行适当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 金,分为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 金。 1 第三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 2021 年至 2025 年。期满后,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有关政策再作调 整。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财政 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确定。 第二章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 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和 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省农业 农村厅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全省渔业产业发展规划,下达 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 目申报和评审,指导、推动和监督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开展渔业发展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筹 集、拨付、监督检查,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方案, 督促、指导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2 理等。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渔业发展工作, 制定当地渔业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 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开展日常监管,履行资 金使用主体责任,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执行中的资 料收集、审核,具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渔 业发展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确定各地的资金分配额度,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因素包 括: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资金 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算。基 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养殖产量、精养鱼池面积、水产加工 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完成年度下达的现代渔业装备设 施更新改造任务和设施设备数量等;支持渔业绿色循环发 展资金按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60%)测 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水产养殖产量、精养鱼池面积、特 3 色优势品种养殖比重、地方财政投入财力等,政策任务因 素包括完成年度下达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设施设备配备数 量、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等。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考虑水产养殖产量、 精养鱼池面积、特色品种繁育示范与推广、水产种质资源 普查与保护、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数量、渔业资源养护需 要等,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 以上支出中涉及装备支持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和省 级以上龙头企业贴息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接到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后,省 农业农村厅应在 10 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并提请省政府审批后,在 30 日内正式将预算 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 同时报送财政部备案,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湖北监 管局、省财政厅驻有关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在预算下达文 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4 第八条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 业装备设施建设和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一是支持现代渔业 装备设施建设。重点对有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 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 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支持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对集中连片的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 养殖尾水达标治理,配备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 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奖补。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市、州、县(市、 区)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由地方统筹用 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重点用于开展池塘标准化 改造和尾水处理、设施渔业发展、原良种场改造升级、特 色品种繁育与示范推广、水产种质资源普查与保护、健康 养殖推广、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 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渔业资源养护、水生野生动物 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第九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 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5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渔业装备设施更新改造采取先购后补、贴息 等方式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资金投入渔业绿 色循环发展,省级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 账制,可采取按项目进度付款、分期报账、工程竣工决算 后一次性报账三种办法。 第十三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商品或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四条 属于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 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 管理方式。市、县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 求和规定的建设标准,统筹相关财政资金用于渔业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督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快预 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 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 本实施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绩效目标, 6 结合本地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于 4 月 30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渔业发 展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 成情况,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 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 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同级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加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 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内 容。 7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 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 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