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023年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pdf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等方面取 得突出创新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 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省 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苏科技 规〔2018〕133 号),特设立“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 新奖”)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奖由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贯彻尊重 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围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 省份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政产学研金介”协同 创新。 第三条 江苏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 出贡献、取得突出成果,均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四条 协会负责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 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创新奖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为完善奖励 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对获奖人 选、奖种和等级做出决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重的其他重大问题。奖励委员会下设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 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科技创新奖的设置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分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科技创新发明奖两类奖项。 (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 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解决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 展,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技创新发明奖:在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技知识做出产品、 1 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与变革,经实施能够创造或 已经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每个奖项设一、二、三等 3 个等级。 第三章 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每年评比一次。 第九条 申请科技创新奖时应按规定填写由协会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 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由奖励委员会组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 评定等级意见,做出评定等级的决议,报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批准后撤销奖励。 第十三条 参与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其它 第九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 作,保证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 )的评审质量, 根据《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发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 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负责人。 第四条 每个奖项授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 40%。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是协会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 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协会负责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 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 下设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负责 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江苏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并做 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果,均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分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科技创新发明奖两类奖项。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与国内外现有同类技术相比,先进程度高,创新 性强,总体技术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以自主核心技术 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拥有自主品牌。投入生产的产品技术成熟,附加值高, 市场潜力大,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已产生了较好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技创新发明奖: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思路独特、新颖性强、 创新程度高,与国内外现有同类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的特点、显著的进步和突破。 4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解决技术热 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有重要意义。同时技术成熟、可靠,发展前景广阔,具备较强 的生产能力,转化与实际应用的程度高,或者已经实现规模生产和应用,并取得较 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拥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条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十八 条规定,科学技术奖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 会科技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创新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科技创新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 7-10 人。主任委员由协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1 至 2 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各行业专家学者和协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 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该专业组的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各专业评审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各 1 人、 委员若干人。 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根据当年科技创新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科技 创新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提出,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审批。专业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 一定比例的轮换。 入选协会科技创新奖励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 5 策、方向; (二)具有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是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三)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 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对申报中涉及的项目、技术等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 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 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化妆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 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九条 同一技术、产品、服务等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参加科技创新奖一类 奖项的评比,已获得科技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以相似项目重复申报同 一类奖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者江苏专 利奖的项目或发明,不得参评。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受协会委托的科技创新奖组织申 报单位,由组织申报单位形式审查合格后,报送奖励办公室。所在地区和行业无受 委托组织申报单位的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受协会委托的组织申报单位,由下述单位自愿与协会秘书处签订 协议,承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和汇总工作: (一)江苏省各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江苏省各市科学技术协会; (三)其它承担科技管理工作的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校或科技中介组织。 第五章 评 审 6 第二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指定申报单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组织申报单位和奖励办公室负责对 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组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 组的评定意见,作出等级的决议,报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批准。评定结果在协会官 方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 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创新奖申报单位或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 议的,应当在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 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 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并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异议内容能 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由奖励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申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 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 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和延误。受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 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1 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 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 7 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 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 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三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 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 重要依据。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单位、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授予科技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由协会颁发奖励证书,并适时组 织召开表彰大会。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将被录入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成果资 料库。对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协会可在行业中组织有偿技术推广应 用。 第三十六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优先在协会组织的成果交流会中予以展 示,帮助对接需求、获得专家指导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负责对本细则条款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8 月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细则不 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