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琼工发〔2018〕2 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 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 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 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 , 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省总制定了《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工会 2018 年 1 月 23 日 - 1 - 附件 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 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 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认真贯彻落 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等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 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真正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 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 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 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 2 -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海 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 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 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 3 - 第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 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 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 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 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 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 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交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 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海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 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 位,要加强同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 - 4 - 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基 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地税申报应上缴的 工会经费,留成部分要及时划拨到基层工会独立银行账户。要统 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 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 动。 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 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授 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或本系统、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 5 -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要组织会员职工开展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积极向 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职工文化生活,不断提高职工的凝聚力。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 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得超过 500 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 均不超过 100 元。 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 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误餐补助。发放的标准参照当地或本系 统、本单位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当地关于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文体活动中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年每人限购一次,且价值 不超过 600 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可按活动要求购 置。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要按 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 [2015]1499 号)关于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即无需专业 技术的简单劳动,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200 元(税后);需专业技 术的复杂劳动,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1,000 元(税后)。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 - 6 - 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 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省内,并当日往 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活动误餐、交通费及公园门票等。公园门票 控制在人均 80 元以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 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 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遵循合理适度原则。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 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省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 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不得从行政补助收 入中列支。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 - 7 -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 的发放方式,可发放实物或货物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 卡。 会员本人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 过200元。 工会会员结婚或生育时,基层工会可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 的慰问金(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 金。工会会员去世,可发放不超过5,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 直系亲属去世,可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须结 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对慰问次数和标准进行细化。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发放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劳模休养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7]19号)的规定,主 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 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 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1/3,参观 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 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 劳模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劳模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 游。 - 8 -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 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 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 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 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 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 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 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 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可进行慰问。困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准, 由基层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 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 9 -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 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 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 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 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 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 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 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 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 的支出。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干部不可领取 - 10 - 兼职补贴。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 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 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 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 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 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 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 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 11 - 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 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 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 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 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 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 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 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上代下” 集中核算、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及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 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通知)及预算;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 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 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及慰问金(慰问品)时, - 12 - 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 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要规范劳模、会员职工的疗休养和 春秋游活动,不得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要积极争取 单位行政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补助资金应列入年初预算 或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 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行政 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 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 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单位行政负担,行政在拨付资金时, 要详细注明资金用途。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活动,要参照 中共海南省委老干部局、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开展走访 慰问老干部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老通[2015]7号)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 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 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 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 13 - 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 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 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 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 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 14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 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 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总工会关 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琼工发[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