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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 1 日发布 2016 年 8 月 29 日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 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 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 人奖,每 2 年评选 1 次。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 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 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 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 20%。 — 2 — 第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 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并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 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 准委)领导及有关司局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二)审议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主要负责评 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 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标准化专 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推荐材料的 — 3 — 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评审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 (标准委)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 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提出完善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第十条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现 行有效且实施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 军用标准,在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 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 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牵头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 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 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以及 ISO、IEC、ITU 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或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 4 —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国标 准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 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 先水平,聚焦原始创新技术、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创 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 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 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 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 先水平,聚焦具体产品、服务、工艺和管理创新,创新性比较明 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 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 — 5 — 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 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 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 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 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 献突出。 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 奖。申报个人奖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 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 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 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 组织治理方面取得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为推动标准化事业创 新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 6 —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 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 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 面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 龄不超过 40 周岁。 第十九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 5 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 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 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 5 年应当无违法 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司法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推荐和受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全国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制定发布中国标准 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 奖项。 第二十二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 — 7 — 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委直接管理的 TC 以及 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 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 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 标准委直接管理的 TC 参评组织奖的,可由其所在领域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总局直属 单位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 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 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 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 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 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 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 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 8 —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 再次参评。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在获奖后 3 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的人员,不得再次参评;已获得突出贡献 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在获奖后 3 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 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 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 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须隔 3 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 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评 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各奖项细化评分标 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 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 9 — 第三十二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 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 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推荐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 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 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 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 复核。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候选标准项目 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组织和个人 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 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 负责人,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 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单位负责在一定范 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 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 法人单位; — 10 —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 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 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三十 六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 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 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 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 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 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 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意见。 — 11 —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 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九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 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 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 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 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 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 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 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 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 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推荐。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 12 — 批准和授奖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 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 奖单位限定数额。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 10 个、二等奖 20 个、三 等奖 30 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 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 个。组织奖 授奖限额为 5 个。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限额分 别为 1 个、4 个和 3 个。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监督及处罚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接受社会各界 的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 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 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 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 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工作的举报,并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 — 13 — 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 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 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的重要依据。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专家承诺 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 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视情况给予责令 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 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标准 创新贡献奖工作人员纪律守则。对违反纪律守则的,由市场监管 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 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同时,将 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表 彰。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严重违反表彰程序,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表彰,取消其 当届往后连续 3 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 门或单位。 表彰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 — 14 —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奖杯、奖牌及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 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 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 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撤销表彰,一般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市场监 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 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同意可不予公布。对造成恶劣影 响的,必要时可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直接作出撤销表彰的 决定。 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应当注销和收回其奖杯、奖牌 及证书,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 销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撤销表彰的决定抄送人事司。 第五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 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 — 15 — 推荐和评审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8 月 29 日 原质检总局、标准委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16 — 2020 年 4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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