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pdf
附件 3: 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路段,相互间隔距离,幼 儿园、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 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零售点为参照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 之间最近一侧门边(或售卖卷烟的窗口边沿)行人无障碍最短可通行距 离。申请点或零售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营业出入口的,以距离最 近营业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为测量基点。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两点间 有多条通行路线的,应分别进行测量,以两点间测量的最短距离作为测 量结果。 第三条 零售点间距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道路无障碍物可通行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 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一、图二、图三所 示: 图 一 –– 1 –– 图 二 图 三 (二)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道的,以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 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四所示: 图 四 (三)道路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如隔离栅栏、绿 化带等固定隔离带)或存在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 外),以贴近障碍物之后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五所示: –– 2 –– 图 五 (四)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之间设有斑马线的,按申请点与零售 点间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如图六所示: 图 六 (五)申请点与参照点隔河相望,附近有桥梁通行的,以正常行进 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七所示: –– 3 –– 图 七 (六)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贴转角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八所 示: 图 八 (七)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路口无红 绿灯、斑马线的,以出入口最短可通行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九、图十所 示: 图 九 –– 4 –– 图 十 (八)申请点位于街道十字路口,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在路口有 红绿灯、斑马线的,以沿斑马线行进的出入口最短可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如图十一所示: 图 十一 (九)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 行测量,如图十二所示: –– 5 –– 图 十二 (十)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第四条 合理布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 1 目所称“中小学 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 100 米范围内;”、第 2 目 所称“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 30 米范围内;” 测量方法同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一致,以幼儿园、中小学所有学生通勤 出入口最近一侧边沿为基准点,基准点确定的标准如图十三、图十四、 图十五所示: 图 十三 –– 6 –– 图 十四 图 十五 第五条 申请点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 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不包括作为仓库、办公、厕 所、住宿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所标注的地址名称与实际地址不 符的,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七条 实际测量零售点间距误差不得超过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最 –– 7 –– 短间距的±1%。 测量结果与实际距离不符,超过规定误差范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八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 有视频记录。 第九条 本测量办法由濮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 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濮阳县烟草专卖局确定。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