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院《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pdf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东大委„2018‟95 号 ★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经党委 全委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 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院(系)党组织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 制度,提高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 定、部署。 第二条 院(系)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部署。 第三条 院(系)党组织的决策形式是委员会会议,以决定 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集体意志,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制度建设、阵地建设、 有关人员及涉外管理。教师引进、职务职称晋升、课程建设、教 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前的政 治把关。 (三)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及日常管理 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院(系)改革发展方向、改革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 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学校 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的选任以及教育、培训、 管理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所属各研究所、科 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和调整。 (七)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党组织的年 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党组织设臵,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 督工作。 (八)发展党员计划和举措,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确 定和培养、党员发展和转正审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员教育、 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以及党员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 (九)统一战线工作,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研 究生会、学生社团、退离休协会等工作。 (十)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以院(系)党组织 名义发布及报送的重要文件等的审议。 (十一)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臵。 (十二)应当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或决定的其他重要 事项。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系)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 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议题由院(系)党组织书记提 出,或者由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议题,书记根据有关规 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织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七条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会议外,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 2 天前通 知院(系)党组织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如涉及 重大问题,一般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教职工党支部 —4— 书记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 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 事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扩大师生员工参与度。重要议题还应 事先与行政正职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九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 月至少召开 1 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召集并 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员院长(系主任)或副 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院(系)党组 织委员,非院(系)党组织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还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方可召开。院(系)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 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院(系) 党组织委员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会议主持人 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在 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工作时,主要负责人须遵守末位表态原则, 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结论性意 —5— 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的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根据议题的不同内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涉及 干部人事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一 名列席人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 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 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 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在紧急情况下, 可在会议主持人的提议下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 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须安排专门人员完整、详实、 规范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 内容,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 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五章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落实督办 第十七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 议题事项的责任人,同时明确执行和汇报的时限。对于会议决定, —6— 院(系)党组织委员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 做好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系)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较 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完成 的,经院(系)党组织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委员会会议再次进 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过程中, 须遵循院(系)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尊重院(系)行政、教代会 及各类学术组织的作用,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力、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向 学校党委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根据学校有关规 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属重要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系) 党组织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 式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 到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当主动回 避。 第二十三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7— 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前 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 必须无条件执行。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的,可 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院(系)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情况,经批准公 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违者追究纪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实体院(系)党组 织,以其他方式设臵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 委全委会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各院(系)党组织制定的 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抄送: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 业务单位。 东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8— 2018 年 12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