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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随e分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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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2022)4091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随 e 分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随 e 分分期付款业务前,请先仔 细阅读本细则(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 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 责任、客户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 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咨询、投诉或有疑问,请致电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4006695599 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申请人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随 e 分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申请人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一、业务提示 1.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计算。分 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 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 为年内期数,T 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 IRR 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可能出现实际年化利率与近似 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异。 2.分期办理成功后,逾期利息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 网站公布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 卡)》规则执行。 二、业务定义 (一)账单随 e 分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随 e 分)是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分期额度,申请人对其已出账单中当期发生的一定消费金额 的未还款部分进行分期还款,并向中国农业银行支付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业务。 1 (二)分期额度是指农业银行为申请人提供的专用于账单随 e 分的授信额 度。 (三)信用额度是指申请人用于满足日常消费、取现等需求的额度。根据信 用额度的有效期,分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永久额度和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 的临时额度,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可办理账单随 e 分。 (四)分期本金指本细则项下经农业银行核定的申请人可分期偿还的消费金 额。 (五)当期账单指申请人最近一期已经生成的账单;下一期账单指申请人即 将生成的账单;未到期账单指申请人下一期账单之后生成的各期账单(不包含下 一期账单);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指未到期账单对应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 息。 三、业务规则 (一)申请条件。 1.账单随 e 分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学生卡、预算单位公务卡、 商务卡、EMV 卡等部分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办理账单随 e 分。 2.申请人可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申请账单随 e 分。每期 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自业务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起计入各期账单 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根据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3.账单随 e 分仅限人民币账户申请。单笔账单随 e 分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账单随 e 分的分期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 费交易总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与账户当前未还分期本金及已记账分期利息 之差(即账户永久额度-账户当前未还分期本金-已记账分期利息)。细则约定的 不予办理账单随 e 分的交易除外。 (1)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账单随 e 分时相应币种账户 的账单消费欠款余额低于单笔账单随 e 分分期本金最低额的,不予办理账单随 e 分。 (2)账单随 e 分不占用申请人信用额度。成功办理账单随 e 分后,分期本 金对应的申请人信用额度的可用余额即时恢复(因申请人网络延迟等特殊情况 除外)。 2 (3)已办理账单分期的欠款不得转为账单随 e 分。 4.客户可多次申请账单随 e 分,一个账单周期内申请的各笔账单随 e 分累计 分期金额需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 3 项的规定。 5.分期额度为不可循环使用额度,仅对单次申请生效。随着客户偿还分期本 金,该笔分期对应的分期额度逐期减少。 6.账单随 e 分最终核准与否以及核准分期额度,以农业银行最终评定审批结 果为准。如因申请人网络故障等导致账单随 e 分交易失败,相关后果由申请人承 担,且农业银行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账单随 e 分。业务办理成功后,农业银行将通 过短信、微信、掌上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之一实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 到账单随 e 分办理结果的,请通过客服热线渠道查询确认。如分期申请未获得同 意的,则申请人仍须按照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7.本细则、官方渠道(官网、掌银、小程序等)上显示的内容、农业银行发 送到申请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申请人使用账单随 e 分的相关规 则。申请人申请、使用账单随 e 分,即表示申请人知悉并同意接受上述规则。 (二)期数与费率。 1.农业银行账单随 e 分可选期数为 3 期、6 期、9 期、12 期、15 期、18 期、 24 期等,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分期渠道、分期期数。具体各分期渠道对应的可 选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以申请人 申请分期时申请页面的展示或者人工(系统)的告知为准。 2.分期期数按账单周期计算,一期为一个月。 3.每笔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 后一期调整。分期利息分期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并四 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 率×期数。 4.申请人如办理多笔账单随 e 分的,各笔账单随 e 分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 利息将单独计算并相加计入账单中。 (三)不予办理账单随 e 分的交易。 3 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金穗信用卡章程”) 及《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领用 合约”)的相关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分期利息、预借现金交易手续 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分期付款业务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 3.已办理分期和预借现金交易的金额。 4.当期账单中往期发生交易对应的未还款部分。 5.争议金额。 6.监管机构和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可办理分期业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房、证券等权益性投资、生产经营类领域及临时额度调整、超限刷卡对应的消 费等。 (四)账务与还款。 1.申请人须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前应还款额”列示的全 部应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具体计息规则以领用合约为准。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申请人未能 按期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 5%(最低 1 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已经办理的账单随 e 分不得申请期数调整、展期等。 3.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请致电客服申请。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账单随 e 分成功办理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账单生成前。申请人可就部分金额或全部 金额申请提前还款,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应还分期本 金的整数倍;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申请的还款金额须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 申请人申请提前还款前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应按照约定缴纳;提前还款金额及未 记账的分期利息处理方式遵循以下规则(申请人与农业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1)部分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下一期账单,分 期期数自末期相应减少,申请人在余下各账单周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 付分期利息; 4 (2)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下一期账单,申 请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后,分 期自动结束。 4.申请人仅可在账单随 e 分办理成功当日致电银行客服撤销账单随 e 分。账 单随 e 分撤销仅支持全部分期本金撤销,不可办理部分分期本金撤销。撤销成功 后分期额度随即失效,对应的分期本金将恢复占用申请人原信用额度。 当撤销账单随 e 分需占用的信用额度大于申请人剩余信用额度可用额度时, 则不可办理撤销交易。 5.账单随 e 分申请成功之后,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未到 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6.已成功申请账单随 e 分的交易若发生部分、全部退货、退款情况时,退款 金额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的分期本金。申请人仅在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 后,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才会结束,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应按照约定缴纳。 7.账单随 e 分办理成功后,银行将为申请人建立对应的账单随 e 分账户。当 期信用卡对账单同时包含账单随 e 分账户和普通透支账户欠款时,存入信用卡 的还款资金将优先偿还其账单随 e 分账户欠款,后偿还其普通透支账户欠款。 四、个人信息保护 (一)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处理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规则与信用卡领用合约及 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规则一致。申请人已清楚知晓并 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关于处理个 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保存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二)为账单随 e 分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订立和履行之需要,申请 人同意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签署的信 用卡业务有关信息授权书中的约定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三)农业银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申请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本条款 及细则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 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农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 5 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 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农行客服热线(95599、4006695599)。 五、违约责任 (一)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1.申请人出现信用状况 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产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农业银行债权安 全的情况;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 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或几项;3.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 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4.申请人卷入或 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损害农业银行在本细则项下 权益;5.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被宣告失踪 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细则;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 续履行本细则;6.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农业银行有关业 务规定;7.申请人违反本细则约定,或与农业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发 生违约事件。 (二)银行有权了解并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或 出现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或发生其他影 响银行债权实现或影响分期本金安全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 施:1.终止本分期业务、提前收回分期本金。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本金的,银行 有权将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收取由此产生的利 息、违约金、分期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 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 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细则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 或扣划相关款项的,申请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 者其他形式通知申请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时, 其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顺序清偿,双方另 有约定除外。2.有权宣布申请人与农业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 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3.有权要求申请人采取或变更担保措施。 六、其他条款 6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 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 户手续,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一切剩余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 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申请人卡片到期亦不免除上述 义务。 (二)本细则下农业银行向申请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定。在业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 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三)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细则,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调 整本业务相关的功能权益等,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 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 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 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 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 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四)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 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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