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免审即享惠企政策清单和便企服务手册一、二、三册.pdf
附件1 南阳市市级“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办公室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五月 编印 南阳市市级“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 号 1 2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 符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所得额超过100 条 件 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的 小 税费 市税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所 得 300 万 元 的 部 型 微 减免 务局 公告》(财政部税务 税科 分,减按25%计 利 企 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入应纳税所得 业 号) 额 按 20% 的 税 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 符合 扶持的高新技 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条 件 税费 市税 所得 术 企 业 减 按 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的 企 减免 务局 税科 15% 的 税 率 征 的通知》(国税函 业 收企业所得税。 〔2009〕2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 第24号) 1236 6纳 税缴 费服 务热 线 1236 6纳 税缴 费服 务热 线 —1—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3 增值 税小 规模 财产 对增值税小规 纳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 和行 模纳税人,小型 人 、 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 为税 微利企业,个体 小 型 税费 市税 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 科、 工 商 户 按 照 微 利 减免 务局 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 社保 50% 的 幅 度 减 企 知》(豫政〔2022〕 和非 征“六税两费”。业 、 19号) 税收 个体 入科 工商 户 1236 6纳 税缴 费服 务热 线 4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31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适用3%征收率 增 值 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 货物 的应税销售收 税小 税费 市税 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和劳 入,减按1%征 规 模 减免 务局 的公告》(财政部国 务税 收率征收增值 纳税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科 税;适用3%预 人 年第15号) 征率的预缴增 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 1236 6纳 税缴 费服 务热 线 —2— 序 号 5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1.《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 税 〔 2015 〕 11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 开发新技术、新 符 合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 产品、新工艺发 条 件 税费 市税 所得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的 企 减免 务局 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 税科 费用加计扣除。 业 〔2018〕99 号) 5.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 第 13 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 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1236 6纳 税缴 费服 务热 线 —3—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6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增值 月 31 日,对月 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 货物 税小 销售额 10 万元 税费 市税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和劳 规模 以下(含本数) 减免 务局 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务税 纳税 的增值税小规 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科 人 模纳税人,免征 2021 年第 11 号) 增值税。 7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 生产性服务业 生 委员会关于印发《贯 纳税人按照当 1236 产、 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 期可抵扣进项 货物 6 纳 生活 委 等 14 部 门 关 于 促 税额加计 5%抵 税费 市税 和劳 税缴 性服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减应纳税额,允 减免 务局 务税 费服 务业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 许生活性服务 科 务热 纳税 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业纳税人按照 线 人 (豫发改财金〔2022〕 当期可抵扣进 392 号)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 应 纳 税额。 8 扩大汽车后市场 符合 消费,2020 年 5 条件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36 的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2 月 31 日,对 货物 6 纳 事二 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 从事二手车经销 税费 市税 和劳 税缴 手车 于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业务的纳税人销 减免 务局 务税 费服 经销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售其收购的二手 科 务热 业务 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车,减按 0.5% 线 的纳 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人 税。 —4— 1236 6纳 税缴 费服 务热 线 序 号 9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4 年 1236 12 月 31 日,对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 符合 市财 社保 6 纳 归属省级及省级 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 条 件 税费 政局 和非 税缴 以下收入的文化 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 的 企 减免 税务 税收 费服 事业建设费,按 建设费的通知》 (豫财 业 局 入科 务热 照缴纳义务人应 税〔2022〕2 号) 线 缴费额的 50%减 征。 将总建筑面积 2000 平 方 米 以 符合 下的物流仓储 条 件 税费 10 用 地 建 设 项 目 的 企 减免 的防空地下室 业 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降为零。 11 政策依据 市人 民防 空办 公室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河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河南省财 行政 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 审批 6138 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 服务 7732 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科 (豫人防〔2021〕56 号) 生产建设单位 在 2000 平方米 根据《关于印发(宛 以下的社会投 符合 工改办〔2021〕11 号) 资小型低风险 水土 条 件 税费 市水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 6229 仓储项目办理 保持 的 企 减免 利局 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 9261 建筑许可时,涉 科 业 险仓储项目审批手续 及水土保持的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费用实行 “零收费”。 旅行社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 暂退、缓交比例 旅 行 税费 12 100% , 补 足 保 社 减免 证金期限延长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市文 化广 电和 旅游 局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 0377 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 市场 -620 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 管理 0190 的通知》(文旅发电 科 6 〔2023〕42 号) —5—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对引进的直属 总部的区域性 银行业机构,或 隶属总部的单 设金融配套服 务机构,如信用 卡中心、客户服 务中心、票据单 据处理及备份 中心、支付结算 符 合 中心、研发中 条件 财政 13 心、信息技术和 的 银 数据处理中心、 行 业 补贴 业 务 营 运 中 心 机构 等法人机构,人 员在 50 人(含) 以上、营业面积 在 2000 平方米 (含)以上、注 册 资 本 在 5000 万元(含)以上 的,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小微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申请 不动产登记的 免收不动产登 记费:实施小微 企业免收不动 产登记费告知 小微 承诺制,企业做 企业 税费 14 出书面承诺后, 个 体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工 商 减免 构即免收相应 户 的不动产登记 费。个体工商户 凭工商营业执 照直接免收不 动产登记费,无 需承诺。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市不 动产 登记 服务 中心 市发 展改 革委 市财 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自然 然资源部司局函(自 资源 然资登记函〔2021〕2 6310 确权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8319 登记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 局 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6—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市自 然资 源和 规划 局 企业 市不 购买 免收企业非住 动产 非 住 税费 15 宅 类 不 动 产 转 登记 宅 类 减免 移登记费。 服务 不动 中心 产 市发 展改 革委 市财 政局 自然 《关于免收企业非住 资源 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 6310 确权 费的通知(宛自然资 8319 登记 〔2021〕89 号)》 局 对引进或新设 立的国有银行、 股份制银行、城 符合 市商业银行,按 条件 不超过其注册 财政 16 的银 资本的 1%给予 补贴 行业 一次性开办经 机构 费补贴,单家机 构补贴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对引进的银行 符合 业机构或金融 条件 配套服务机构, 财政 17 的银 二级分行一次 补贴 行业 性给予开办经 机构 费补贴 80 万元。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7—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对引进的保险 业机构在南阳 设立总公司,按 符 合 不超过其注册 条件 财政 18 资本的 1%给予 的 保 补贴 一次性开办经 险业 费补贴,单家机 机构 构补贴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对引进保险业 符合 机构的三级分 条件 财政 19 支机构,一次性 的 保 补贴 给予升办经费 险业 补贴 15 万元。 机构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对引进的证券 期货业机构在 南阳设立总公 符合 司,按不超过其 条 件 注册资本的 1% 的 证 财政 20 给 予 一 次 性 开 券 期 补贴 办经费补贴,单 货 业 家 机 构 补 贴 最 机构 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对引进的证券 机构分支公司 符合 或总公司单独 条件 设立的金融配 的 证 财政 21 套服务机构,如 券 期 补贴 投行部、研发中 货业 心等,一次性给 机构 予开办经费补 贴 30 万元。 —8—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对引进或新设 立注册在南阳 的信托公司、财 符 合 务公司、消费金 条 件 融公司、资产管 的 其 财政 22 理公司、金融租 他 类 补贴 赁公司、第三方 支付机构等法 金融 人金融机构,给 机构 予一次性补贴 50 万元。 对引进或新设 立注册在南阳 中心城区的融 符合 资担保公司、小 条 件 额贷款公司、融 的 其 财政 23 资租赁公司、商 他 类 补贴 业保理公司等 金融 法人机构,给予 机构 一 次 性 补 贴 30 万元。 符合 对原在市内迁 条件 至金融集聚区 的银 的银行和大型 财政 24 行和 保险机构,给予 补贴 大型 30 万 元 一 次 性 保险 奖励补助。 机构 金融机构在我 市金融集聚区 符合 内新建、购置办 条件 财政 公用房,每平方 25 的金 米面积补贴 500 补贴 元,单家机构补 融 机 贴最高不超过 构 300 万元。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9—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金融机构在我市 金融集聚区内租 赁办公用房,3 符 合 年内分别给予房 条 件 财政 26 租 50%、30%、 的 金 补贴 20%的补贴,单 融 机 家机构每年补贴 构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引进大型国有 或股份制银行 对在 注册入驻南阳, 引 进 对做出突出贡 金融 献的单位一次 机构 性奖励 20 万元; 驻宛 财政 引进地方性银 27 工作 行、村镇银行等 补贴 小型银行业机 中做 构注册入驻南 出突 阳,对做出突出 出 贡 贡献的单位一 献的 次性奖励 10 万 单位 元。 引进大型国有 或股份制保险 对在 公司注册入驻 引进 南阳,对做出突 金 融 出贡献的单位 机构 一 次 性 奖 励 10 驻 宛 财政 28 万元:引进地方 工 作 补贴 性保险机构、小 中 做 型保险业机构 出突 注册入驻南阳, 出 贡 对做出突出贡 献的 献的单位一次 单位 性奖励 5 万元。 — 10 —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引进大型国有 证券期货公司 对在 注册入驻南阳, 引 进 对做出突出贡 金融 献的单位一次 机构 驻宛 性奖励 10 万元; 财政 工作 29 引进小型证券 补贴 中做 机构注册入驻 出突 南阳,对做出突 出 贡 出贡献的单位 献的 一次性奖励 5 万 单位 元。 引进管理规模 在 50 亿元(含) 以上的基金公 司及其他金融 中介机构,对做 出突出贡献的 对在 单位一次性奖 引进 励 20 万元;引 金融 进管理规模在 5 机构 亿 元 —50 亿 元 驻宛 的基金公司及 财政 30 工作 其他金融中介 补贴 中做 机构,对做出突 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 出贡 一 次 性 奖 励 10 献的 万元;对引进中 单位 小型基金公司 及其他金融中 介机构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元。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市金 融局 市财 政局 市税 务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0377 银行 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 -631 保险 励办法(试行)的通 6172 科 知》(宛政办〔2022〕 6 68 号) — 11 —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对首次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 连续三次通过 认定的高新技 符合 术企业、省“瞪 条 件 财政 31 羚”企业(科技 的 企 补贴 小巨人企业)、 业 绿色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给予 一次性补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 市科 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 高新 技局 6313 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 技术 市财 4965 知》 (宛政〔2021〕22 科 政局 号) 符合 省科技厅认定 条 件 财政 32 的 新 型 研 发 机 的 单 补贴 构给予补助。 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 市科 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 科技 技局 6318 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 成果 市财 0700 知》 (宛政〔2021〕22 科 政局 号) 对新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科技 创新平台,包括 符 合 重点实验室、技 条 件 财政 33 术创新中心、临 的 单 补贴 床医学研究中 位 心分别给予补 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 发 展 市科 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 规 划 技局 6313 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 与 资 市财 4946 知》 (宛政〔2021〕22 源 管 政局 号) 理科 对新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大学 符合 科技园区,分别 条 件 财政 34 给 予 建 设 运 营 的 单 补贴 单 位 一 次 性 50 位 万元、20 万元的 补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 市科 社会 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 技局 发展 6313 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 市财 科技 4170 知》 (宛政〔2021〕22 政局 科 号) 新认定的国家 符合 级、省级、市级 条 件 财政 35 技 术 转 移 示 范 的 单 补贴 机构,建设单位 位 给予补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 市科 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 科技 技局 6318 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 成果 市财 0700 知》 (宛政〔2021〕22 科 政局 号) — 12 — 序 号 政策内容 享受 责任 类别 主体 单位 对获得工信部 认定的国家级 符合 绿色工厂的奖 条件 励 100 万元;对 财政 36 的工 获得省工信厅 补贴 业企 认定的省级绿 业 色工厂的,奖励 50 万元。 被评为国家级 智能工厂、智能 车间的企业,分 别 给 予 300 万 符 合 元、100 万元奖 条 件 财政 37 励,被评为省级 的 企 补贴 智能工厂、智能 车间的企业,分 业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 50 万 元 奖 励。 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100 万 元)或者建筑面 符合 积 500 平方米以 条 件 政策 38 下(不含 500 平 的 企 支持 方米)的房屋建 业 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 工许可证。 政策依据 责任 咨询 科室 电话 市工 业和 信息 化局 市财 政局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 节能 0377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 与综 -631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 合利 6623 实 施 意 见 》( 宛 发 用科 9 〔2021〕11 号) 市工 业和 信息 化局 市财 政局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 0377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 产业 -633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 融合 9929 实 施 意 见 》( 宛 发 科 6 〔2021〕11 号) 市住 房城 乡建 设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 建筑 0377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市场 -6116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监管 5971 限额的通知》 (豫建行 科 规〔2021〕6 号) — 13 — 附件 宛政办〔202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 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2023年4月3日 — 14 — 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关 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企业力度,充 分利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实现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让市场活力和 社会创造力充分迸发,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工 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通过数据 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以惠企便民高 效为方向,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再造业务流程, 优化审批机制,对企业信息和政策条件进行快速精 准匹配,由企业上门申请转变为政府主动兑现,实 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按照“成 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在执行上 抓深化,在落实上抓创新,在结果上抓实效,推动 — 15 — 实现惠企政策“免申请、零跑腿、快兑现”,进一 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推动政策红 利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023年4月底前,优化1个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平台,发布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2个清单,打造政 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3大基础模块, 分批上线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形成 “1+2+3+N”的“免申即享”服务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政策清单 各部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重点在税 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筛 选。原则上将政策清单分为三类:名单类、条件类、 暂时难以数据化类。名单类为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 提供企业名单的惠企政策;条件类为政策可数据化 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的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 对比分析,自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惠企政策。推 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 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对暂时难 — 16 — 以数据化类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 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 动态更新机制,将符合要求的政策及时纳入“免申 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及时宣布失效 或废止。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平台支撑 按照“端口整合、一门受理”的原则,根据全 省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 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等基础 模块的技术对接和支撑保障,推进实现平台与各部 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落实好省级首批 “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实现市级首批“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尽快上线运行。政策执行部门对列入“免 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共 享需求清单,涉及的部门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和 国家文件明确禁止的,对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不得 拒绝数据归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数 — 17 — 据共享平台服务支撑保障,要及时归集各类数据, 根据政策执行部门的业务需求,通过数据共享、自 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 市场主体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 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业务流程 明确“免申即享”事项的适用情景、兑现条件 和审核程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将 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重 新设计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 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 “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 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政 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 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 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政务服 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符合 — 18 — 情况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 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 奖补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 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简化审批环 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 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 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编制办事指南 按照“一事项一指南”的原则,凡是平台录入 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全部编制“免申即享”惠企 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 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对 于已上线的政策,负责人、文件依据、奖补时间、 奖补金额等要素发生变化时,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 调整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对于新上线的政策,政策 执行部门应在政策兑现前,在平台公布惠企政策办 事指南,确保“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公开到位,实 — 19 — 现惠企服务精准高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 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政策落实 充分利用“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提升包联 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惠企政策服务能力,市“万人助 万企”联席办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免申即享” 惠企政策宣传培训,确保所有包联企业惠企政策 “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同时加大对惠企政策落 实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地成效,对惠企政 策落实不到位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要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模式不相适 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 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政策执行部 门要积极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接“免申 — 20 — 即享”惠企政策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市政务服务 和大数据管理局要结合“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积 极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 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市财政局 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 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做好平台建设资金保 障。市发展改革委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 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 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建 立适应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监察制度。市审计 局要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 围,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合规、合法、 高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财政 局、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加强符合“免申即享”政策的资金 保障,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 — 21 — 市级财力实际,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情况将惠企资 金拨付到位,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县(市、 区)落实应负担资金。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 则,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市政务 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 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 执行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 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 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 部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 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牵头,市税务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 融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2 — 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人防办、审计局等部门组 成的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惠 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市发展改革 委牵头的政策梳理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 头的平台支撑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的政策落实 组、市财政局牵头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工作推 进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 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内部防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 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对 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全面梳理其他惠企 政策要求,防止因政策兑现口径不一出现矛盾冲 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 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三)加强督导问效。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政策 梳理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工作落实不 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 — 23 — 健全常态化督办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 办、跟踪问效。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 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广泛宣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 市场主体知晓度,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营造浓 厚改革氛围。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域推 进“免申即享”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市惠企政 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本区域工作进 展、做法经验。 — 24 — 附件2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 便企服务手册 (第一册)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办编印 2023 年 6 月 目 录 一、南阳市林业局便企服务手册 ................................................1 1、月季产业发展方面便企服务手册 ..........................................3 2、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便企服务手册 ..........................................5 3、涉林企业项目资金支持便企服务手册 ..................................8 4、经济林种苗企业方面便企服务手册 ....................................10 5、林业科技服务方面便企手册 ................................................ 16 6、林业病虫防治方面便企服务手册 ........................................17 7、林业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便企服务手册 ................................19 二、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便企服务手册 ......................................21 1、行政审批服务 ........................................................................ 23 2、监管执法服务 ........................................................................ 45 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 77 4、交通运输服务惠企政策 ........................................................ 85 5、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惠企政策 ....................................97 三、南阳市京(津)宛发展合作中心便企服务手册 ........... 107 1、南阳市企业上市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 ..........................109 2、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119 3、南阳市支持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大力开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 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实施方案 ............................128 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阳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 135 5、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 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137 四、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便企服务手册 ............................147 1、年度报告 .............................................................................. 149 2、信用修复 .............................................................................. 155 3、商事登记综合办理 .............................................................. 179 4、食品生产许可业务综合办理 ..............................................281 5、药品零售业务综合办理 ...................................................... 295 6、医疗器械业务综合办理 ...................................................... 329 7、计量业务综合办理 .............................................................. 377 8、特种设备业务综合办理 ...................................................... 395 9、重要工业产品许可业务办理 ..............................................447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业务办理 ............................................463 五、南阳市公安局便企服务手册 ............................................473 1、南阳公安机关 2022 年服务企业十项措施 ........................475 2、南阳公安机关 2022 年便民利民服务十项措施 ................479 3、南阳市公安机关服务保障牧原集团做大做优做强的十条 措施 ............................................................................................ 482 4、南阳市公安局服务“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助力稳住经 济大盘 37 项措施 ...................................................................... 488 5、治安管理类 .......................................................................... 501 6、出入境管理类 ...................................................................... 503 7、口岸签证类 .......................................................................... 505 8、公安交通管理类 .................................................................. 507 9、网络安全类 .......................................................................... 510 10、公安行政服务类 ................................................................ 511 11、公安信访类 ........................................................................ 514 12、报警求助及举报投诉方式 ................................................ 517 六、南阳市住建局便企服务手册 ............................................519 1、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优化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程序的通告 ... 521 2、南阳市联合验收操作手册 .................................................. 530 3、南阳市物业管理备案事项与流程指南 ..............................545 南阳市林业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林业局 2023 年 6 月 —1— —2— 月季产业发展方面便企服务手册 一、政策名称 月季产业扶持发展相关政策。 二、基本内容 1、月季高效栽培管理。包含月季分类、苗木培育、栽植 与管理、月季修剪技术、月季造型技术等方面内容。 2、培育新品种。主要包含骨干亲本选择、野生蔷薇与现 代月季、古老月季与现代月季远缘杂交、现代月季不同类型间 定向杂交、性状调查观测等。培育低维护月季新品种。 3、病虫害综合防治。总结月季病虫害主要种类及发生原 因、规律,认真分析研判药物预防和治疗效果,推出 3—5 个 月季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 4、月季景观创制。主要介绍月季与野生地被植物搭配种 植,以草抑草,并丰富月季景观效果。推出 3 种有开发利用价 值的地被植物资源,推广应用于城市景观、廊道绿化、美丽乡 村等。 三、适用范围介绍 南阳市月季合作社、月季企业、个体种植户等。 四、业务流程 1、开展科技特派员技术下乡服务活动。主动联系对接南 —3— 阳月季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技术培训、现场技术指导、引进新 品种、推广新技术等科技服务工作,示范推广优异月季新品种、 苗木标准化培育关键技术、病虫害精准防治技术、树状月季栽 植地以草抑草技术、景观月季模块化应用、良种培育推广等。 同时通过联络电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收服务需求,专家 解疑答惑。 2、与高校共建产学研实训基地。与农业职业学院躬耕学 院共建产学研实训基地,对学生进行月季杂交育种技术培训, 提高了学生科学实践能力,促进了“产学研”深度融合。 3、举办科普宣传活动。举办丰富的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 制作精美的月季宣传手册发放,并免费发放盆栽月季,通过月 季日常栽培与养护、月季杂交育种、月季产学研成果等板块向 市民展示月季科技魅力,倡导月季科学种植方法,打造月季进 万家的美好氛围。 —4—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便企服务手册 一、政策名称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办理 二、基本内容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 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 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 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并 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 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 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 生动物。 —5— 三、适用范围介绍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 四、业务流程 (一)准备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政务服务网 下载)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政务 服务网下载) 4、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引种协议及证明出售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 6、说明物种制品来源的材料 7、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8、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文件 9、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12、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 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 明材料 (二)分级申请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6— 的,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人工繁育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或者国 家政务服务平台,按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或者“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 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许 可事项流程办理。 —7— 涉林企业项目资金支持便企服务手册 一、政策名称 营造林补贴、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林业优势产业引导 资金项目资金 二、基本内容 1、营造林补贴:对纳入年度中央和省级营造林计划的任 务,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补助。其中人工造林每亩补贴 200—400 元,森林抚育和退化 林修复每亩补贴 200 元,封山育林每亩补贴 100 元。 2、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每年按照河南省林业局、财 政厅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项目储备申报指南进行逐级 申报,由省林业局、财政厅评审后,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3、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资金:每年按照河南省林 业局、财政厅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项目储备申报指南进 行逐级申报,由省林业局、财政厅评审后,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三、适用范围介绍 1、营造林补贴资金支持范围是:承担年度中央和省营造 林任务的市场主体。 2、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支持范围是:申报单位必须是农民 林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家庭林场和国有林场,且从事林 —8— 下经济发展 2 年以上。达到《河南省农民林业合作社规范化建 设暂行标准》的规范化合作社、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 级农林合作社示范社及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入库。 3、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支持范围是:一是经国家 林草局、省林业局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康养基地,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 施意见》(豫政〔2021〕27 号)要求,革命老区申报的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二是重点支持木本油料种植、花卉苗 木种植、特色经济林种植、林木产品加工类特色主导产业。 四、业务流程 1、营造林补贴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造林 计划安排,申请纳入中央和省级营造林生产计划,逐级申报经 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通过省级核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至县级财 政,具体由县级林业部门按照报账制兑付资金。 2、林下经济发展项目:每年按照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 要求,由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省林业、财政 部门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 3、林业优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每年按照省林业、财政 主管部门要求,由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省林 业、财政部门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 —9— 经济林种苗企业方面便企服务手册 一、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项目 (一)政策名称 林木良种培育扶持政策 (二)基本内容 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的林木良种苗木,项目资金主 要用于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扶持补贴支出。 (三)适用范围介绍 1、申报项目必须使用通过原国家林业局或国家林草局林 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在有效期内)适宜河南栽培的 良种、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在有效期内) 的良种育苗; 2、树种范围主要包括泡桐、毛白杨、杨树(无絮杨)、 楸树、油松、马尾松、火炬松、白皮松、杉木、水杉、侧柏、 刺槐、白榆、香椿、臭椿、元宝枫、油茶、杜仲、花椒、核桃、 枣、柿等。根据沿黄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建设需要,在沿 黄地区增加苹果、桃、梨、杏、猕猴桃、石榴等果树树种。每 个育苗单位可在规定树种范围外选择 1 个适宜当地的主要造 林树种,申报树种不超过 2 个; 3、项目单位必须是具有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独 — 10 — 立法人资格的育苗单位,土地符合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要 求,具备承担良种苗木培育任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 基础设施条件; 4、能当年完成申报的育苗任务,且所培育的苗木原则上 应用于当地造林; 5、应具备应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容器(无纺布、穴 盘)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适用育苗技术其中一项; 6、优良种子、种根、接穗充足,来源清楚,档案完善; 7、所供种苗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苗木质量分级的合格标准。 (四)业务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省林业局下发的《申报指南》要 求编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林木良种培育项目入库 申报书》《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良 种苗木育苗主体项目须同时填报《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苗木培育 项目申请表》,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年度资金额度为 30— 100 万元。 二、省级财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 (一)政策名称 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政策 (二)基本内容 1、扶持树种 经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的 — 11 — 林木良种、国家林草局(或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审(认)定且适宜河南栽培的林木良种、适宜河南栽培的珍贵 濒危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等。 2023 年扶持树种 3 类 50 个,每个育苗单位申报树种不超 过 2 个。 (1)乡土树种 26 个:臭椿、香椿、苦楝、白榆、毛白杨、 杨树(无絮杨)、七叶树、无患子、朴树、喜树、白皮松、五 角枫、泡桐、粗糠、刺槐、黑核桃、枫香、檫木、油松、马尾 松、火炬松、杉木、侧柏、水杉、落羽杉、皂荚。 (2)珍贵濒危树种 6 个:连香树、青檀、榉树、香果树、 核桃楸、水曲柳。 (3)经济林树种 18 个:油茶、核桃、薄壳山核桃、枣、 花椒、柿、苹果、梨、桃、杏、山茱萸、辛夷、石榴、猕猴桃、 元宝枫、杜仲、黄连木、山桐子。 2、苗木质量、扶持标准和额度 (1)苗木质量标准。根据《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000-1999)及有关技术资料,结合生产实际,省林业局 制定了扶持树种苗木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2)。 (2)扶持标准。泡桐、粗糠、核桃、薄壳山核桃、枣、 柿、苹果、梨、桃、杏、山桐子扶持标准为 2 元/株,毛白杨、 杨树(无絮杨)、七叶树、黑核桃、连香树、核桃楸、油茶、 石榴、猕猴桃、辛夷、杜仲扶持标准为 1 元/株,臭椿、香椿、 — 12 — 苦楝、刺槐扶持标准为 0.3 元/株,侧柏、火炬松、湿地松、花 椒、白榆、水杉扶持标准为 0.15 元/株,油松、马尾松、杉木 扶持标准为 0.1 元/株,其它树种为 0.2 元/株。 (3)补贴额度。每个育苗单位申报补贴资金额度 20-50 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符合《河南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优质林木种 苗培育扶持办法》申报条件要求,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固定苗圃,生产档案完善,育苗用地应集中连片,土地权 属清楚,符合国家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2)苗圃地水肥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档案资料齐全。 (3)具有相关的生产技术人员。 (4)具有充足的苗木繁育材料,且来源清楚。申报油茶 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四定三清楚”的要求,申报单位 须有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具 有良种穗条来源证明。 (5)经济林树种中果树重点扶持沿黄森林特色小镇、森 林乡村建设。 (三)适用范围介绍 全省范围内的国有、民营、集体等各种所有制具有法人资 格的林木种苗生产单位。 — 13 — (四)业务流程 1、申报材料 (1)河南省 2023 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申请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土地证(林权证)或租 赁协议(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等相关证件。 (3)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 技术职务资格证或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属于 外聘的,同时附聘用证明。 (4)年度育苗方案(繁殖材料来源、育苗技术措施、管 理措施)、圃地位置示意图、平面布局图(标明育苗树种、数 量、GPS 经纬度坐标定位),申报材料中的苗木繁育材料,须 提供来源证明。 (5)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编报《2023 年省级财政优 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申报标准文本》、《2023 年省级财 政优质林木种苗培育扶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投资 估算表》。 2、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认真核实、严格 按照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文件把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负责本辖区内汇总、审核, 上报省林业局。 — 14 — (2)评选出的扶持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 实施,所育苗木主要用于当地造林。 — 15 — 林业科技服务方面便企手册 一、政策名称 林业企业科技服务 二、便企服务内容 充分发挥林业科技示范引领作用和人才队伍优势,依靠科 技特派员林果服务小分队、乡土专家、基层推广机构的作用, 全方位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服务内容主要是林果栽培技 术、土肥水管理技术、整形修剪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 三、便企服务方式 服务活动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理论讲解+实践操作”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便企服务时间 根据林企需要和企业基地所在地的远近,从反应需要服务 时间算起,两日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科技 人员根据林企需要,合理规划,研究制定技术方案,推进林企 在林果修剪、春季造林、林下经济等方面工作有序开展。 便企服务联系人及电话:袁豪亚 — 16 — 13838787138 林业病虫防治方面便企服务手册 一、政策名称 林业病虫防治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为主要林果种苗生产企业、林木及林副产品经营企业提供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技术服务。 三、适用范围介绍 1、林果种苗生产企业引进苗木时对可能携带的危险性林 业有害生物进行检验检疫和提供除治杀灭技术指导;对林木及 林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提供林业有害生物检验检疫,若发 现异常,提供除治杀灭技术服务,阻止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 物的产品进行流通。 2、对主要林果种苗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方案进行审核把 关,提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面的意见建议。 3、对林果种苗生产企业在种植生产过程遇到的疑难病虫 草害提供诊断和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四、业务流程 1、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查验流程: 接到生产经营企业异常情况报告—组织现场鉴别诊断— 得到鉴别诊断结论—提出除治技术措施—现场监督除治—验 — 17 — 收合格签发证书; 定期不定期到涉林木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现场鉴别诊断— 得出鉴别诊断结论—如发现异常提出除治技术措施—组织现 场监督除治—验收合格签发证书—同时可提供林业有害生物 鉴别诊断及防治技术资料。 2、主要林果种苗生产企业的设计方案服务技术流程: 设计方案前接收林果种苗生产企业咨询—林果种苗生产 企业做出设计方案—结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对方案进行 审核,提出意见建议。 3、主要林果种苗生产企业在种植生产过程遇到的疑难病 虫草害提供鉴别诊断和防治技术咨询服务流程: 收到林果种苗生产企业服务请求—由林果种苗生产企业 提供诊断样品或材料—组织专家进行鉴别诊断—通过鉴别诊 断得出结论—提出防治除治技术措施(实施中可以通过通信方 式进行技术指导)—回访防治除治效果—同时可提供林业有害 生物鉴别诊断及防治技术资料。 — 18 — 林业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便企服务手册 一、政策名称 林业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策 二、基本内容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 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地方级自然 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 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的活动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在林业部门 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进入草原 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 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在林业部 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林木种子 采种林确定; 三、适用范围介绍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 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四、业务流程 1、收件 — 19 — 时限:即时办理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决定 时限:1 个工作日 审批人:李明忠 办理结果: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 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20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6 月 — 21 — — 22 — 第一篇 行政审批服务 — 23 — — 24 — 2023 年政务服务惠企事项清单 一、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按照“应上尽上、全程 在线”要求,除涉密和法律法规明确不能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 项外,其余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2023 年底前完成道路运 输自建系统和南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在线平台的对接,交通运 输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现“一网通办”。提升 “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 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 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不断扩大电子证照 应用场景,将存量证照、新增证照电子化,实现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等“三类九证”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 与核验。 二、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交通运输政务 服务窗口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 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 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 交申请材料。持续推进“无感审批”,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 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 提交纸质材料。合理配置审查要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及时调整审查要点。加强对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驻派人员的 — 25 — 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规范,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树立良好形象。 三、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全面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 促进市场主体准营准业、年检年审、信息变更、注销退出更加 规范化、便利化、透明化。实施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强化各个 环节协同办理,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 全面梳理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材 料,每年公布一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事项清单。 四、全面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市局定期公布交通运输“帮办代办”事项清单,为办事企业和 群众提供精准的政策解读,清晰的流程指引,合法合规的事项 “马上办”。压减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多次审定、层层签批盖 章等繁文缛节,推动审批服务向一线充分授权,变“企业群众 窗外跑”为“工作人员窗内跑”。强化“帮办代办”工作专业 队伍的激励引导,适时表彰服务企业优秀团队和个人。 五、推进更多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聚焦与企业群 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件事”,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整 合、流程再造,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围绕公路建 设及道路运输领域高频事项,开展“一件事”集成服务建设, 将本部门多项审批事项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整合为一 件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 办理。定期编制公布年度“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事项清单。 — 26 — 六、增强跨区域通办能力。按照“先易后难、高频事项优 先、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优先”的原则,不断拓展和延伸服务 领域。推进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服务提质增效,落 实政务服务“跨市互办”和“异地代收代办”,逐项统一规范 跨区域事项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业务流程、办理时限等要 素,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实现企业群众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异地窗口照单收件,提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群众“多地跑”“折返跑”。定期编制公布 年度“跨市互办”“全市通办”服务事项清单。 七、推广“免证办”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全面开展证照类型梳理和证照数据 汇集工作,提高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通过直接取消 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实现“两个免于提交” , 即本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 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推动电子证 照标准化、规范化,拓宽应用领域,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 具有同等效力,切实为企业群众降成本、增便利。 — 27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审管联动提升 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 发〔2022〕5 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 务服务效能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6 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决策部署, 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 最高、服务最好”的交通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结合局党组扩 大会议精神和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加强 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一)严格行政审批职责。按照市“放管服效”改革和“三 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统一由局行政审批服 务科集中行使。事项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 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证”的 运行规则,窗口统一受件,统一办理,统一出件。各部门一律 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坚决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现象。 — 28 — (二)及时梳理事项清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按照省政务 服务事项清单的更新及时进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修编。市公路事 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 综合规划科、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等单位要全力配合做好 新增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梳理和办事指南确认工作,明确法定权 限、审批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要件、流程环节、收费标准等 要素,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完善事项管理机制, 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相关单位接到法律法规变更及 上级相关政策变更等情况,需及时进行政策解读并告知局行政 审批服务科。 (三)优化完善审批程序。市局现有 189 项政务事项,按 照受理—审批—监管的程序进行,其中 34 项为特殊环节审批 事项,其余事项均为即办件。属于即办件的应当当天完成审批。 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其中 16 项重大 事项要通过局长办公会等方式共同商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会 同相关单位共同推进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大力开展“无感审批” “一件事一次办”等特色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审管联动 (一)统一认定审批结果。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市局行政 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推进信息全面共享。市局依托“互联网+监管”系 — 29 — 统,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对各类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加 强整合归集,建立监管数据推送反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 跨层级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市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法定职 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三)强化审管协调配合。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全力协 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审 管联动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应根据相 关单位、科室的职责分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现场踏勘、技术 审查、听证论证和验收等工作。相关单位、科室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派人参加,给予积极配合,特别是项目属地执法部门要 给予协助并配合出具意见。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在具体审批事项 办理中需要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 证照样本、专业设备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全面梳理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 清单,制定局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将其纳入“互联网+监 管”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不断提高事中 事后监管“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 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相关单位职责分工,189 项政 — 30 — 务事项中,其中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7 项,市道路运输服务 中心 38 项,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 56 项,局综合规划科 6 项, 局建设管理科 6 项,局运输管理科 66 项。行政审批事项完成 后,相关单位、科室要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对 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市级审批的市场主体,需要县(市、区)参与监管的,应 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县(市、区),确保监管执法不留盲区。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 式,会同交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结果及时同步 抄送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对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局属相关单 位负责事中事后的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局行政审批 服务科和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部门要做好核查;对 委托审批的事项,市局依法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 管委会履行委托手续,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 据改革情况明确审批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 制的审批事项,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 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 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 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推送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局属相关单位、 科室及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主体采用虚假承诺、伪 造材料等取得审批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 — 31 — 置,并告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根据法律法规 进行同步处理。 (三)细化监管举措。局属相关单位负责细化本系统本领 域监管措施,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除特殊重点领域外, 原则上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落实包容审慎 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全市监管数据,探索 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同级之 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 积极主动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 (四)强化指导培训。局属相关部门在接收到局行政审批 服务科审批结果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服务对象(企业、社会组 织等),主动提供上门服务,讲解行业规范、相关政策和法律 规定,说明事中事后监管风险点或进行预警提示,明确管理要 求和经营红线,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对各项政策的知晓率,规范 生产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窗口建设 (一)要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局人事科、行政审批 服务科要在市直交通运输系统中优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 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到窗口工作,统一办理借调手续,市局 和原单位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支持窗口工作人 员,在各类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增加窗口工 — 32 — 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待遇。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认真抓好 日常业务学习,适时安排专项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要保 持窗口工作队伍的稳定,原则上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无特殊 情况或未经允许,中途不得换人。 (二)要努力提高窗口工作水平。局办公室(法制科)要 加强与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的业务联系,规范许可文书,统一工 作程序,组织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推动各项工 作严格按照《许可法》的原则和规定办理。局属相关部门要加 强本单位与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协调联系,及时将有关政策、 文件和工作要求传达到窗口工作人员,保持信息畅通,统一尺 度,严格标准,确保每项工作合法、规范。 (三)要大力加强窗口日常工作的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 科要加强交通窗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 认真做好咨询、受理、审查、送达等各项工作,严格许可决定 书、许可证件制作的审查把关和用印,加强窗口内外的沟通、 协调。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 章制度,服从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在按照岗 位职责和分工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其他相关业务 的学习,加强相互协作,随时补台,全面提升交通窗口整体形 象。对于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纪律的, 将通报批评并计入考核,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 追责。 — 33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全力打造“宛美交通”政务服务品牌 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 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22〕5 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 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22〕7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7 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务服务效能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6 号)等文件 精神,全力打造“宛美交通”政务服务品牌,加快推进全市交 通运输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高效、 便捷、共享、优质为方向,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牵引,以最 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职能配置、重塑办事流程、融通数 — 34 — 据支撑为重点,全面拓展“一网通办”“无感审批”服务深度 和广度,以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 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为目标,全面创 建“宛美交通”政务服务品牌,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更加便 捷高效,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加蓬勃迸发,为省副中心 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以打造行业一流政务服务环境为目标,全面提升政务服务 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2023 年底前,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巩固提升各级交 通窗口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水平,规范梳理事项清单,保 证基本要素规范统一,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确保同一事项同要素 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 服务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推进“无感审批”。 ——2024 年底前,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县(市、区)无差别 受理、同标准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 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南阳市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办理,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 全环节网上服务。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市交通无感审批 系统,使所有能够在网上办理的事项都能实现“掌上办”。 ——2025 年底前,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 35 — 便利化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 的突破,“一件事”场景更加丰富;“网上办、掌上办、就近 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快办,高频电子证照实现互通互认, “免证办”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公平普 惠、优质高效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 1.统一事项清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国家、省政务 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按照实施层级,及时认领承接行政权力事 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推动县(市、区)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 目录清单统一。(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 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 局综合规划科、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2.统一办事指南。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标准化编制要 求,逐项优化完善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主管部门、实施依 据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收费情况等内容。进一步精简压缩依职权行政权力 事项,按照全市“互联网+监管”平台依职权行政权力事项要 素编制要求,优化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 征收等行政权力事项及要素。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 时编制修编《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 南》。(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事业发展 — 36 — 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 划科、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3.统一审核要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核要点,从形式 审查、实质审查、材料标准等方面,以“文、表、图、注”相结 合等方式,逐项梳理事项审核要点,为各级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 口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员提供便利,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 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事业发 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 划科、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4.统一政务服务标准。严格落实我市政务服务标准规范, 所有在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全部实行政务公开, 即公开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全面推行“宛美交通”政务服务 模式,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容缺受理、告知 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到“不为难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 办法”。(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 务科) (二)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 5.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按照“应进必进、 进必授权”的原则,除受场地限制或国家秘密等特殊原因外, 原则上所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入驻市、 县(市、区)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并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 — 37 — 进”。对于“收件即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充分授权。落实“首 席代表”制度,推动更多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 务科) 6.规范审批服务行为。认真梳理年度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 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 环节和申请材料。对备案、确认等非许可事项,严禁以行政许 可名义和标准办理,也不得实行核准制管理方式。优化前置服 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 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 布。(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 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划 科、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7.规范中介服务。进一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 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 单管理,面向社会公布,统一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公开服 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各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 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 管理,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责任单位:各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 — 38 — 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划科、建设管理科、运输 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8.规范审管协同推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 时共享、共同发力。要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 执法机构、辅助性事业单位监管职责边界,特别是明确审批前、 审批后各阶段监管主体责任,互相同步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随机抽查信息,完善信息抄报、送达、接收机 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重大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以 及行政强制执行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行政务服务告知承 诺、容缺受理前,应调取掌握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作为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要求,要加强 协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 管信息与审批部门同步共享。(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划科、 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9.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按照“应上尽上、全程 在线”要求,除涉密和法律法规明确不能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 项外,其余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2023 年底前完成道路运 输自建系统和南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在线平台的对接,交通运 输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现“一网通办”。提升 — 39 — “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 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 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不断扩大电子证照 应用场景,将存量证照、新增证照电子化,实现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等“三类九证”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 与核验。(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划科、建设管理科、运输管理 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10.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交通运输政务 服务窗口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 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 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 交申请材料。持续推进“无感审批”,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 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 提交纸质材料。合理配置审查要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及时调整审查要点。加强对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驻派人员的 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规范,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树立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行政 审批服务科) 11.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价。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 务 12345 热线、12328 交通运输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 — 40 — 作,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评价标准,实现现场服务“一 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12.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全面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 促进市场主体准营准业、年检年审、信息变更、注销退出更加 规范化、便利化、透明化。实施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强化各个 环节协同办理,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 全面梳理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材 料,每年公布一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事项清单。(责 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13.全面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市局定期公布交通运输“帮办代办”事项清单,为办事企业和 群众提供精准的政策解读,清晰的流程指引,合法合规的事项 “马上办”。压减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多次审定、层层签批盖 章等繁文缛节,推动审批服务向一线充分授权,变“企业群众 窗外跑”为“工作人员窗内跑”。强化“帮办代办”工作专业 队伍的激励引导,适时表彰服务企业优秀团队和个人。(责任 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14.推进更多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聚焦与企业群 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件事”,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整 合、流程再造,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围绕公路建 — 41 — 设及道路运输领域高频事项,开展“一件事”集成服务建设, 将本部门多项审批事项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整合为一 件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 办理。定期编制公布年度“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事项清单。 (责 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15.增强跨区域通办能力。按照“先易后难、高频事项优 先、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优先”的原则,不断拓展和延伸服务 领域。推进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服务提质增效,落 实政务服务“跨市互办”和“异地代收代办”,逐项统一规范 跨区域事项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业务流程、办理时限等要 素,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实现企业群众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异地窗口照单收件,提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群众“多地跑”“折返跑”。定期编制公布 年度“跨市互办”“全市通办”服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 务中心、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局综合规划科、建设管理科、 运输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16.推广“免证办”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全面开展证照类型梳理和证照数据 汇集工作,提高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通过直接取消 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实现“两个免于提交” , 即本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 — 42 — 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推动电子证 照标准化、规范化,拓宽应用领域,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 具有同等效力,切实为企业群众降成本、增便利。(责任单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 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把全面提升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标准 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基础性工作,主动对标先进,勇于刀刃向内,加大统筹协调, 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见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打造“交通运输示范窗口”和 “党员先锋模范岗”,打造“宛美交通”政务服务品牌,守好 优化营商环境第一道关口。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教育,提升工作 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新 录用人员优先到交通窗口工作锻炼,对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 窗口工作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全面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性,充分发挥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优质服务窗口的示范作用,树立交 通运输行业良好形象。 (三)加强宣传考核。发挥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 各级交通运输微信公众平台的主阵地作用,宣传解读推进政务 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政策,及时总结报道各地各 — 43 — 部门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全过程督查 考核机制,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列入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督查事项和考核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 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 44 — 第二篇 监管执法服务 — 45 — — 46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 通 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营 商环境,全方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 步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省法治政府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 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 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 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万人助万企”惠企举措,推 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全力打造南阳一流营商环境, 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 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47 — 二、使用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合 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 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客观、适度、合理。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 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 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 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交通运输执法安全 底线,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 予以严惩。 (二)教育引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 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条件 的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责令改正、行政 指导、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信用监管。对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不予采取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要签订信用承诺书,建立健全“免 予处罚档案”记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 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应予处罚并 — 48 — 进行处罚公示,实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 (四)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 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 到过罚相当,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后,实行首错免予处 罚,避免过度执法。 三、清单编制 (一)编制范围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 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各个执法领域法 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 处罚。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 — 49 — 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 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 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4.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可以不直接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四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 做好本部门“四张清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上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制定的“四张清单”,下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直接 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三)编制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 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 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 。 (四)编制内容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可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50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可纳入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可纳入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51 — 4.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 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清单实施 (一)公示清单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谁 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开 展“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免予处罚、从轻 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 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下发《简易行政指导 书》,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配合调查,能够主动整改且符合 “四张清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做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的决定。同时也要扎紧执法权滥用的 制度栅栏,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三)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落 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坚持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 监管重心前移,切实增强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预防行 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52 — 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灵活运用辅导建 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对 行政相对人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诚、约谈等制度。同时, 要将包容审慎监管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双随机、 一公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信用监管”等 紧密结合,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防止“运动式”“一刀切” 执法。防止和纠正“一刀切”特别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不作 为、乱作为,确保执行“四张清单”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工作,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 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措施 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清单内容。要建立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全面施行“四 张清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跟 踪,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 53 — “四张清单”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协同发力、统筹推进。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54 — 附件 1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 来自交通运输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批评教育、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 域轻微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指导约谈 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 落、遗洒或者飘散。 依法免予处罚高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或者书面 损坏、污染的处罚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 频事项清单(试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等 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 行) 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 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 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 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域轻微违法行为 指导约谈 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务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或者书面 行驶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 频事项清单(试 告知等 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离公路。 行)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 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55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3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域轻微违法行为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依法免予处罚高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 或者书面 标志的处罚 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 频事项清单(试 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 告知等 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 志和设施。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 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务的行为。 来自交通运输领 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 批评教育、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为处于初始阶段。 指导约谈 依法免予处罚高 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 或者书面 频事项清单(试 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 告知等 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物、恢复原状。 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 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 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 通。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56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5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 来自交通运输领 务的行为。 批评教育、 悬挂非公路标志。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 指导约谈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 依法免予处罚高 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 或者书面 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 频事项清单(试 路标志。 告知等 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 行)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 跌落、坠落等情况。 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 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6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 域轻微违法行为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 公路畅通的活动。 依法免予处罚高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 或者书面 畅通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 频事项清单(试 设点和堆放物品。 告知等 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 行)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 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等危害后果。 — 57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 来自交通运输领 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 批评教育、 域轻微违法行为 原貌的情况。 指导约谈 依法免予处罚高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 或者书面 频事项清单(试 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 告知等 行) 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 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 害后果。 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 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 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 施的处罚 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8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域轻微违法行为 指导约谈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 务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或者书面 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 频事项清单(试 告知等 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行)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 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9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来自交通运输领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批评教育、 域轻微违法行为 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 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 指导约谈 依法免予处罚高 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务的行为。 或者书面 频事项清单(试 罚 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处 200 元以上 800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 告知等 行) 元以下罚款。 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 者行为所致。 — 58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 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来自交通运输领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批评教育、 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 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域轻微违法行为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指导约谈 10 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依法免予处罚高 务的行为。 或者书面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 频事项清单(试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 告知等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行) 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 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务的行为。 来自交通运输领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 批评教育、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 域轻微违法行为 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 天的。 指导约谈 11 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 依法免予处罚高 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未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 或者书面 定的处罚 频事项清单(试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 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 告知等 行) 定的。 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 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 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 危害后果。 — 59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务的行为。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 指导约谈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 依法免予处罚高 12 站点停靠的处罚 或者书面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频事项清单(试 告知等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 行) 的班次行驶的。 等危害后果。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 为。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务的行为。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指导约谈 13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行驶的处罚 或者书面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 频事项清单(试 告知等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 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 行) 的班次行驶的。 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 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 等危害后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 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 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 14 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 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 合要求的处罚 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60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务的行为。 域轻微违法行为 指导约谈 依法免予处罚高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 或者书面 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频事项清单(试 告知等 行)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 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 果。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务的行为。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 来自交通运输领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 批评教育、 以下的罚款。 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 域轻微违法行为 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 指导约谈 15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性能的。 依法免予处罚高 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 或者书面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 频事项清单(试 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告知等 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状的。 行) 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 后果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 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 为。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 指导约谈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务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16 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或者书面 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频事项清单(试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 告知等 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行) 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来自交通运输领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 批评教育、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 务的行为。 域轻微违法行为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 指导约谈 17 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 依法免予处罚高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书面 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频事项清单(试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告知等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 行) 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61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来自交通运输领 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 务的行为。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 指导约谈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 依法免予处罚高 18 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或者书面 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 1 年 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频事项清单(试 告知等 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 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行)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 果。 19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2 万元以下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域轻微违法行为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依法免予处罚高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 或者书面 频事项清单(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 通事故。 告知等 行) 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 4.未影响航标效能。 予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批评教育、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域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 指导约谈 务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20 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 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或者书面 息的处罚 频事项清单(试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等 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行)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 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62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来自交通运输领 务的行为。 批评教育、 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域轻微违法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 指导约谈 21 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 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免予处罚高 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 或者书面 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频事项清单(试 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 告知等 施的处罚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行) 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 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 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 域轻微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22 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 依法免予处罚高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 或者书面 定文书的处罚 频事项清单(试 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 告知等 行)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 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批评教育、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 指导约谈 务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23 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或者书面 频事项清单(试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 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等 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 行) 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63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来自交通运输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批评教育、 务的行为。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 指导约谈 24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 依法免予处罚高 处罚 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1000 元以上 1 或者书面 适用。 频事项清单(试 万元以下罚款。 告知等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 行) 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 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 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25 依法免予处罚高 情况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 或者书面 频事项清单(试 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告知等 行)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 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来自交通运输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批评教育、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域轻微违法行为 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 指导约谈 26 务的行为。 依法免予处罚高 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或者书面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 频事项清单(试 元以下罚款。 告知等 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 行) 有效的。 — 64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 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节轻重处以罚款: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 2000 千瓦(含)以下的,处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务的行为。 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交通运输领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 批评教育、 (二) 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 2000 千瓦以上 8000 千瓦(含)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域轻微违法行为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 指导约谈 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节严重的情形。 依法免予处罚高 27 电 或者书面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频事项清单(试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 告知等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 8000 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 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 行)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元以下罚款。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 3 次及以上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 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6 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 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 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 6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 受上述 1—5 项条件的限制。 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来自交通运输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批评教育、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 域轻微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指导约谈 依法免予处罚高 28 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以下的罚款: 务的行为。 或者书面 手续的行政处罚 频事项清单(试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 告知等 行) 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65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擅自占用公路 1 平方米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29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4.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停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 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取得许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可),并予以赔偿。 的罚款; 5.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 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务的行为。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30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处罚 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 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路安全。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4.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 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后果。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 对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 务的行为。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31 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 3.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 路安全的处罚 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4.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 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和 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66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 务的行为。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 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32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 初始阶段。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 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 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 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 施,或取得许可。 电缆等设施的;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 畅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 为属于初始阶段。 河南省交通运输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 批评教育、 执法领域轻微违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行为,并立即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 指导约谈 33 法行为免予行政 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 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 或者书面 处罚事项清单及 全视距的处罚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 复原状。 告知等 参考吉林 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 畅通。 6.被遮挡的公路标志不属于影响 公路通行安全的禁令标志、警示标 志或指路标志等,且违法修建的建 筑物、构筑物不位于公路的急弯、 徒坡、临崖、长大桥隧等特殊路段。 — 67 — 序 号 34 事项名称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务的行为。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 全和畅通的。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 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 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35 公路的处罚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 务的行为。 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 3.超限率在 5%以下;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 4.未造成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一) 项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 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 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 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 36 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缺失其中一项。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务的行为。 4.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二) 2.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 项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 备;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 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37 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下列规定:(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务的行为。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68 — 序 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三) 项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运车辆 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 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 下列规定:(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 38 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 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登记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缺失其中一项。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务的行为。 4.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四) 项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 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如实对货运 下列规定:(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 39 车辆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 明; 明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有其中一项。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务的行为。 4.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项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 2.有其中一项。 批评教育、 河南省交通运输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装 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 指导约谈 执法领域轻微违 40 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的处 列规定:(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或者书面 法行为免予行政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 告知等 处罚事项清单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务的行为。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69 — 附件 2 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 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 1.车货总质量超过限 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经批评教育承诺不再从事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定标准 5%以上 10%以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违法超限运输。 下的,按照每超 1000 轻行政处罚: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 2.收到《违法行为告知书》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千克罚款 500 元的处 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 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 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调查处 罚标准减轻 50%实施 批评教育、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理,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或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处罚; 指导约谈 (使用动态监测技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 接受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 实施违法行为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 或 者 书 面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定标准 10%以上 30% 告知等 监控设备非现场治超) 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语音提示主动到卸货场卸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 货。 以下的,按照每超 (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果的。 的处罚标准减轻 30%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 实施处罚。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 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 以按照《河南省交通 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为。 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 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实施违法行为的;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 标准》中对应的“违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障碍物、污染物,对造成污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法程度”处罚标准降 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 染的公路进行修复或赔偿。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一个档次执行 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 70 — 批评教育、 指导约谈 或者书面 告知等 序 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 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 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 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 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 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按照《河南省交通 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 为。 实施违法行为的; 标准》中对应的“违 公路养护作业等行为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2.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法程度”处罚标准降 的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 行为后果。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一个档次执行 书。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果。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批评教育、 指导约谈 或者书面 告知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案卷来源为当事人主动到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 案。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 以按照《河南省交通 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 2.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 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实,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 实施违法行为的; 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标准》中对应的“违 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法行为后果。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的处罚(超过 30 日的) 法程度”处罚标准降 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一个档次执行 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果。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批评教育、 指导约谈 或者书面 告知等 — 71 — 序 号 5 事项名称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 营权的处罚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七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1.案卷来源为当事人主动到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案。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按照《河南省交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2.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 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实,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 实施违法行为的; 标准》中对应的“违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法行为后果。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 法程度”处罚标准降 任: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 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一个档次执行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 果。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辆经营权的;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的。 配套监管 措施 批评教育、 指导约谈 或者书面 告知等 备注: 1.本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或未列的违法事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2.对于健全政处罚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 72 — 附件 3 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1 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取 得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 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的处 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 有条件)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 管措施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 1.初次被行政机关发现违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法且从事普通货物道路经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营性运输 1 个月以内(不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 含危险货物运输);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积极配合执法,主动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违法行为;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 4.被发现之日起 7 个工作 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 日内补办道路货物运输经 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营许可的; 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等其他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 6.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 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后果。 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 实施违法行为 的; (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 未掌握的违法 行为的; (四)配合行 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 定其他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 符合条件的,经 集体研究讨论, 可以减轻处罚 (处 1 万元及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批评教 育、指导 约谈或 者书面 告知等 参考福 建省交 通运输 领域减 轻处罚 事项清 单 设定依据 — 73 — 序 号 2 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取 得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 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的处 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 有条件)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 管措施 1.初次被行政机关发现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 法;且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经营不超过 1 个月。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2.车辆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 9 座;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所得不足 2 万元。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积极配合执法,主动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违法行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违反本 5.主动按照“取缔一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规范一批、转型一批、报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废一批”的规定,被发现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补办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将车辆转卖、报废停止 刑事责任: 经营的。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 客运经营的; 时,不存在超员运输等其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他违法行为。 7.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 班车客运经营的; 后果。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 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 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 实施违法行为 的; (三)主动供 述行政机关尚 未掌握的违法 行为的; (四)配合行 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 定其他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 符合条件的,经 集体研究讨论, 可以减轻处罚 (处 1 万元及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批评教 育、指导 约谈或 者书面 告知等 设定依据 备注 备注: 1.本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或未列的违法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2.对于健全政处罚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 知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 74 — 附件 4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暂扣没有车辆营 运证又无法当场 提供其他有效证 明的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 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 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 管费用。” 2.《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 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 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 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无证经 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2 扣留未随车携带 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 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适用情形 (需同时满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批评教育、指 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导约谈或者书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面告知等 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 营运证信息。 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 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 危害后果 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 批评教育、指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通行证信息或能当场 导约谈或者书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面告知等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 3.经现场核实,车辆及 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 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 制。 危害后果。 — 75 — 序 号 3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需同时满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对道路运输经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道路 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 批评教育、指 者违反《河南省道 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导约谈或者书 路运输条例》规定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 轻微,未造成安全事故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 面告知、或在 不能现场处理的 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 等危害后果。 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 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3.不存在实施该行政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 系统中锁定车 客运车辆线路牌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 强制是达到行政管理 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 辆或经营者 等证件 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的无可替代的方式,采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 用在道路运输管理系 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 统中锁定车辆或经营 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 者也可达到行政管理 制。 目的的。 备注: 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遇到本清单未列其他行政强制事项的情形满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条件的,不予行政强制。 — 76 — 第三篇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适用规则 — 77 — — 78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 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和河南省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 号)等相关文件精 神,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 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 究,现制定《南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南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 79 — 附 件 南阳市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 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 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对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 和幅度应 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80 —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 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 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81 —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 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一般应在拟订的处罚中的较低幅度给予处罚。 减轻处罚,一般应在原拟定的处罚以下进行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经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 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 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取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 — 82 — 处罚。 第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各级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 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适用 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行 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依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从 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案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 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 当主动纠正。 — 83 —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 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 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 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局负责解释。 — 84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阳市交通运输 第四篇 交通运输服务惠企政策 — 85 — — 86 — 惠企政策清单 “放管服”工作:按照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向各县(市) 下放部分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宛交〔2021〕227 号安排,自 2022 年 11 月,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动相关 4 项业 务下发,包括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 件发放和管理。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3.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4.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确保放得下、稳得住、群众满意。 一是为确保赋权事项权责清晰,移交手续依法合规,运管科结 合实际,对承担的赋权事项进行了梳理安排。二是为保证放权 迅速的同时,各县能及时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技能,积极跟省厅 联系协调组织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运管口领导和相关业务人 员参加 12 月 17 日省厅运管处组织的推进放权赋能工作培训 会,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对相关事项的政策资料进行了移 交,全力保障事项办理不断档,无缝衔接不留漏洞。目前各县 均已正常开展各项下放事项的办理。 从业资格证办理: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我省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 通知》豫交文〔2021〕29 号文件,自 2021 年 3 月以来,驾驶 员到各县区行政审批大厅的窗口,凭《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 — 87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危货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对上传的电子培训记录和电子《结业证书》通查互认,及 时发放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将相关材料存入道路运输 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道路货 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在办公场所、服务 大厅等显著位置公示了工作流程图,实行一次告知,一次办理, 多让数据跑路,少让群众跑腿,确保驾驶员便捷申领道路货物 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从业资格证的办理费用由原本的 800 多块变为免费申领,减少了驾驶员申领从业资格证花费。 四保白名单企业工作:根据河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 运行调度机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行业疫情防 控工作指南和白名单企业保障办法》等 5 个工作指南和保障办 法的通知 豫经济调度办〔2022〕1 号文件,按照工作安排部 署,市交通运输局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迅速建立了以各县 区+市局“白名单”工作负责人的微信工作群以便于通知工作, 解答四保平台问题。全省高速公路对纳入“四保”白名单企业 的自有客货运车辆和承担为“四保”企业物流运输服务的车辆, 实行差异化的高速公路优惠政策,即通行我省境内的高速公 路,给予 20%的优惠,有效降低“四保”企业的物流成本, 确保交通运输行业正常生产经营。 “运通贷”:“运通贷”着眼交通运输全行业,聚焦交通 物流领域,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整合 — 88 — 银行、担保等金融资源,形成政策合力,为我市交通物流领域 及至交通运输全行业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融资服务。“运通 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面向“两企两个”群体,主要用于困 难时期交通物流经营支出、置换经营车辆购置等正常经营开 支;“运通贷”交通运输专项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运输全行业市 场主体的经营支出、置换经营车辆购置等正常经营开支。“运 通贷”支持的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 1 年,交通物流专项再 贷款可展期 1 次,展期期限 1 年,展期利率不变;单笔贷款(担 保)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单一融资主体融资总额度不 超过 5000 万元。 — 89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向各县(市)下放部分省辖市级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 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发〔2021〕23 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县域经济高质 量发展,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经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对接,按 照“能放尽放”原则,市交通运输局将省明确的 54 项市级经 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市级权限清单及行使方式 (一)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 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 放和管理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 和管理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 — 90 — (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 AAA 级运输 企业的核定 (八)市域内水路运输审批 (九)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 (十)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 (十一)辖区内封闭水域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发证 (十二)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 与申报 (十三)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十四)水运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十五)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十六)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 编制与申报 (十七)普通干线公路大修、中修及大桥、特大桥危桥改 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 (十八)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 与申报 (十九)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的编制与申报 (二十)普通干线公路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二十一)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大桥危桥改造项目设计文 件的编制与申报 (二十二)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 — 91 — 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许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 除外) (二十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许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二十四)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施工许可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二十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 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二十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高速公路、 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二十七)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 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高速公路、国省 干线公路除外) (二十八)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二十九)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三十)航道养护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三十一)水运建设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 与申报 (三十二)除“跨省辖市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 5 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 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项 目;普通干线公路跨黄河大桥建设项目”外的普通干线公路项 — 92 — 目设计审批;非跨省辖市的内河水运项目设计审批 (三十三)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 审批 (三十四)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三十五)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三十六)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十七)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三十八)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三十九)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四十)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四十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四十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四十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四十四)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 光船租赁、废钢船) (四十五)船舶名称核准 (四十六)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四十七)航行通(警)告办理 (四十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四十九)船舶营运证配发 (五十)船舶吨位复核 (五十一)航道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 (五十二)船舶设计图纸审核 — 93 — (五十三)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五十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以上五十四项市级权限清单,我局同意下放。 二、有关要求 (一)确保权限下放到位。各业务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 切实推进权限下放,不得随意设置附加条件,不得明放暗不放, 不得擅自或变相收回已下放权限,确保 54 项权限真正放下去、 放到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相关政策 的研究,并结合实际开展业务工作,认真抓好下放权限的落实。 (二)强化上下协调联动。各业务科室要指导各县(市) 交通运输局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厘清市、县两级职责边 界,确保权责清晰、无缝衔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主动 与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对接,着力提升业务素质,并建立与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业务衔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下放 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业务科室要坚持放管结合, 切实履行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防止放管脱节。各县(市)交 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权限,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 权限,实行全覆盖、零死角监管。 — 94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两考合一”“两证互认”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交通 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 知》(交运发〔2017〕134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 知》(交运办〔2018〕163 号)等文件精神,便利驾驶员在巡 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之间的双向流动,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 行业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将我市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准入条件 统一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参加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 记录; — 95 —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两考合一 自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统一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对申请人员进行“两考 合一”,申请人员可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以及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之间二选一进行考试。 三、两证互认 1.新申请人员满足准入条件且通过考试后,将为驾驶员 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驾驶员持以上任一类证件均可从事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 约出租车两种业态经营。 2.我市范围的原持有的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汽车驾驶 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车驾驶员, 可在巡游、网约之间跨业态上岗。 — 96 — 第五篇 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领域惠企政策 — 97 — — 98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提前发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 通 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大公共资源 交易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公平竞争,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招标 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 240 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提前发布公路、水 运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具体事项 (一)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 (二)发布主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必须公开招 标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标人。 (三)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实施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四)发布渠道: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主要渠道为“南阳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nanyang.gov.cn/tpfront/”,也可 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同步公示招标计划。南阳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在“工程建设”版块增加“招标计划”栏目,招 标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主体登录”栏目登入 — 99 — 系统,根据提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范本》进行填写, 并在线发布。 (五)发布内容:招标计划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概 况、总投资额、计划工期等基本内容。为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 了解招标概况并做好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发布的基本内容应尽 可能准确完备,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备注”栏进行补充说明。 招标计划仅是投标人了解招标人招标项目安排的参考,招标项 目实际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六)发布时限:为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概况并 做好投标准备,招标计划的发布时间应尽可能提前。进入市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 30 日在线发布招标计划。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相关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招标计划提前 发布工作的重要作用。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 域有化管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 开,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概况,提高外地企业在我市 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 (二)高度重视。相关建设单位要认真梳理 2022 年度计 划实施的招标项目,提前谋划,做好招标计划发布的准备工作。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必须先行在线发布招标计划,公示满 — 100 — 30 日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因特殊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 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市公管办备案后,可减少招标计 划提前公布时间或免于发布招标计划,市公管办将对相关项目 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 — 101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取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的 通 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路、水运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 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 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 现就取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取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由招标人依 法依规自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 公示等招投标相关信息,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编制招 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不具备的,应委托具备相应人员和能 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 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 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及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 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102 — 各县区公路、水运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线上渠 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 抽查或投诉举报查实发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 或发布的文件中存在对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的,除责成停止招标活动外, 对招标人,将采取行政约谈、公开通报、信用降级、限制市场准 入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采取行政 约谈、负面行为公开通报、信用降级、限制市场准入等方式,严 肃追究其市场主体直接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强化责任担当 1.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 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 优化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 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确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 高效有序。 2.增强服务意识。各县区公路、水运招投标行政监管 职部门要积极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部署,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更有力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 设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 103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应用的通知 为提高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 平,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公路设计、施工、监 理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 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0〕 3 号)文件规定,结合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市 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执行范围和力度, 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1.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评价为 AAA 级的各类 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给予免缴投标保证金;给予履约 保证、质量保证等费用或保险保函减半缴纳;对评价为 AA 级 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给予投标保证金减半缴纳。 2.信用评价结果为 AAA 级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 业在各类创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信用评价结果为 B 级的公 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禁止其参加各类创优评先活动。 3.对信用评价结果 AAA 级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 业,实施信用激励,在公路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等“双随机、 — 104 — 一公开”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中免予检查;对 AA 级企业以扶 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扶与监管并重,并减少检查频次; 对 A 级企业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大监管力度,列入专项检查 的重点对象;对 B 级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列为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重点抽查及监管对像。 二、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对信 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 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 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1.在综合标的评分分值企业信用时,应采用处于有效期 内的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为:AAA 为 3 分;AA 为 2 分;A 为 1 分;B 级及无信用评价 结果为 0 分。市域外新进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初始信用信息 按 A 级认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的,其信用评标分值按联合体成员单位中信用评价结果最高 的评审计分。 2.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AA 级且在有效期 内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活动,当资质资格要求为公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105 — 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免于施工资质等级审核。 3.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且在有效期内 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活动,当资质资格要求为公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的,鼓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免于资质 等级审核。 三、加强对 B 级企业市场准入监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 B 级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 法依规实施公路建设市场限入措施,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严格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制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住建、水利、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建筑 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下一年度信 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截止;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意见或其他问 题,请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 106 — 南阳市京(津)宛发展合作中心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京(津)宛发展合作中心 2023 年 6 月 — 107 — — 108 — 文件出处: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上市三年倍增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宛政办〔2022〕87 号 发布时间:2022 年 12 月 15 日 南阳市企业上市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政策 措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 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域副 中心城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 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61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锚定省委“两个确保”“十 大战略”,紧紧围绕全市“一二三六十”工作布局,强化市场 主体培育,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促进更多企业在多层次 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融资能力持续增强,助力全市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 109 — 自 2023 年起,除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 外的 15 个县(市、区),每年分别新增 1 家上市企业(在境 内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3 家完成股份制改 造后备企业和 3 家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力争“十四五”期 间,实现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倍数增长。其中,邓 州市、宛城区、高新区、镇平县、唐河县、南召县、桐柏县、 方城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西峡县、 内乡县、淅川县、新野县、社旗县、卧龙区实现上市公司稳步 增长。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定期对 本行业和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挖掘和筛选一批智能装备制 造、信息技术、半导体、生物医药等“两高六新”、专精特新 “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 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金融工作局对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企业拟报板块及 发展情况,梯次培育推进。对入库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分包领导,逐个企业建 立专班,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明确专人跟进、定期走访、重 点支持、精准培育。(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中医药 — 110 — 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市直单位,各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重点、分阶段的推进企业股 份制改造,打牢企业上市基础。鼓励有意向上市挂牌的新设市 场主体初始登记为股份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组织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辖区上市后备企业集中“把脉问 诊”,列出股改清单,制定股改计划,倒排时间节点,明确责 任单位,规范公司治理。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对企业股改、财务 规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不 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 (三)加大上市培育力度 强化企业上市培育,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和行业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资本市场专题培训, 组织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集中走进证券交易所,实地感受上市氛 围,提升企业上市认识,精准把握当前政策形势,合理规划上 市路径。积极联系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通过上门服 务、点面结合、面对面交流等形式,激发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 — 111 — 场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的资本市场运 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有上市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 择合适的资本市场板块,鼓励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在新三 板挂牌,鼓励外向型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引进与县 (市、区)产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的市外企业并扶持其上市。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科技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中医药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完善企业上市“绿 色通道”制度,建立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模式,帮助企业对接投 资机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协调解决企业上市 过程中遇到的合规性证明开具、资产权属确认、政策落实等问 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股权纠纷、 证照补办、历史欠款、行政许可衔接等问题,按照“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原则协调解决,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避免影响上市进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 市后备企业出现轻微违法行为苗头的,要谨慎处理,督促其整 改完善,避免因处罚造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责任单 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 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 — 112 —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南阳 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市科技局、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 南阳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 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 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上市交易三个节点, 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300 万 元(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的企业在该阶段给予 220 万元奖励)、100 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 现融资的企业,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 挂牌的企业,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 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由两级财政 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在南阳行政区域 之外的境内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 的企业,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 励。鼓励各县(市、区)依据自身情况,提升完善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 (六)强化税收支持 — 113 — 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 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视财力给予企 业相应的奖励;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以引 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 视财力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正常调 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 受益财政视财力给予企业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金融综合服务 鼓励银行、融资担保、信用增进等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 供综合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银行业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 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重点对“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开展银行直贷、银担 合作和投贷联动等信用类金融服务,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 需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 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支持社会资本设 立股权投资基金,邀请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到我市投资,助力企 业加快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 — 114 — 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优势 有关部门要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建立紧密合作的工作机制,制作中介机构联系手册, 增大上市后备企业选择空间,推动成熟企业与中介机构优质 资源的高效匹配。建立证券等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机制,完善 资本市场服务专家库,采用问题通报、公布黑名单和正向激 励等形式,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等法定职责,为 企业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 财政局、市司法局) (九)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督导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规范自律,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媒 体、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对外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市场 热点和投资者关切,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 益。鼓励上市公司引入战略股东,优化股东结构,提升资本实 力,扩大市值规模。深入实施“招金入宛”工程,支持鼓励金 融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 司合理运用增发、配股、优先股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 资规模,优化资本结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 115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 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县(市、 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 任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单 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推动企业 上市的长效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存 在的问题,确保全年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 单位职责和所服务的产业链情况,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协调对接 上市工作,将企业上市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制定时间表和路线 图,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服务保障 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上市 后备企业的资源摸排、遴选、培育工作。各县(市、区)要 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落实企业上市进度,收集企业上市过程中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相关职能部门要创 优营商环境,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以罚代管。(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116 — 市卫健体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督导考核 要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市金融工作局要定期对各县(市、区) 和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 力的,将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对相关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 任务的,要对相关县(市、区)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进行 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金融 工作局)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企业签订协议、完成股改、辅导备案等重大事项未在市、 县两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奖励政 策。申请以上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十年内不迁离南阳市。每 年 3 月 31 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县(市、区)金融 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4 月 15 日前,各县(市、区) — 117 — 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后,上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工作局商市 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提出申请奖补报告,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比例拨款。申报企业须 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 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市金融工作局将会 同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 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会〕)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政策规定的奖补 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本方案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上市倍增 计划的通知》(宛政〔2021〕13 号)同时废止。本方案在具 体执行过程中,遇到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或者与法律法规相 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 118 — 文件出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 文 号:豫政办〔2022〕116 号 发布时间:2022 年 12 月 14 日 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 我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体系 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 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 台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 目等情况统筹给予 1000 万元持续支持。对引进的重大研发机 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集中力量补齐生物医药、生物 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领域基础技术和材料、 关键装备以及部件等发展短板,聚焦“卡脖子”技术、应用型 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启动一批重大课题,实施一批省重大科技 专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财政引 — 119 — 导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不低于 3 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 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三)强化生物育种创新能力。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 新中心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财政科技资 金和有关涉农资金扶持范围。对列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计划的项目,统筹省级相关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加强农业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发展,培育 一批具有国际领先研发水平的生物育种研究机构。支持骨干企 业和研发机构承担种业创新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 计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 革委) (四)支持生物药品研发创新。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 在我省转化的医药企业,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其开展生物药 品研发创新。鼓励各地对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 品创新药取得临床试验许可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和经 典名方药通过审批的企业给予奖补。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责 任单位:省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支持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团队。支持生物经济领 域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来豫创新创业。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个性化支持,实行“一人一班”“一 人一案”全程跟踪服务,量身创设科研平台或实验室等新型工 — 120 — 作机构;支持自主组建团队,优先保障团队骨干成员岗位编制、 生活津贴,工资总额单列。(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 总部和功能型机构,并优先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 区域内注册登记。对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 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和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 多个功能性机构的,奖励总计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在享受资 金奖励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 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七)支持域内企业扩大规模。鼓励各地制定相关激励政 策,支持域内生物行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 重组、控股其他企业等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加快推进上市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鼓励各地制定 相关激励政策,对省内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 人委托域内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在我省结算的,对承 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药监局、财政厅) (九)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生物领域企业投融资支 — 121 — 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风险容 忍度。通过生物医药新材料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 金,加大对生物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 托、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河南银保监 局、证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打造高成长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包括生物领域高成 长种子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 角兽”企业的高成长企业培育库,搭建政府、入库企业、投资 或服务机构等开放式协同对接平台,围绕入库企业成长需求, 明确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鼓励开展颠覆性创新,通过政府部 门投资项目优先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 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十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 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降低 至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 低至不超过 1.5%。综合运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对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十二)强化生产要素保障。生物经济产业项目土地出让 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 — 122 — 综合确定。支持生物经济产业园区配套建设新能源发电、冷链 物流设施。对应急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用电给予重点保 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电力 公司) (十三)深化生物经济开放合作。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 合实验区在生物经济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设保税 仓库,开辟一站式报关和集中查验“绿色”通道,将口岸有效 延伸至科研创新前沿,实现生物试剂耗材制品的“快报快检快 放”;按规定适度放宽生物技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生物制剂的 管理等。支持郑州药品进口口岸发展,条件成熟时申报设立生 物制品进口口岸。(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科技厅、郑州海关) 四、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十四)支持创新医药产品采购。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 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目录管理中实行优先受理和评审。对按国家药监局规定新批准 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的仿制药开辟“绿色”通道,企业提出申请后直接纳入我省网 上采购目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省内生产的医用耗材及医疗 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发 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 — 123 — (十五)完善新药及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激励体制。统 筹全省临床研究资源,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药及医疗机构制剂 临床研究,将临床研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已取得临 床试验机构资质的医院,可用于临床研究的床位数量不少于 30 张,并按承接的新药研究数量和质量增加临床研究床位数量。 对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数,不进行病 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考核。用人单位按有关要求核定一定 数量临床研究人员岗位。将临床实验项目作为代表性成果,作 为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 转化临床研究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医护人员给予的现 金奖励,按规定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 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保障省内医 药企业新药临床研究资源,加快临床试验进度。(责任单位: 省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 (十六)优化完善中医药产品价格管理机制。公立医疗 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下同), 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 25%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 范围以药监部门的定性为准。中成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 “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 据的,可参照本地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 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 — 124 — 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 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十七)加大医保支持中医药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 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 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 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 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疗效确切、 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 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基金 支付范围。鼓励开展对病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传统中药项目和 应用,如临方加工中药制剂、临方炮制饮片。对康复医疗、安 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支 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医联 体、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药监部门审批后可 以调剂使用,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 务。在重大疫情中,将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诊疗方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等按照国 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 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五、壮大生物产业集群 (十八)建设生物经济先导区。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生物经 — 125 — 济先导区的区域,将其典型实践和先进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 并在国家级集群申报、省重点项目遴选、创新平台建设、重大 项目布局、基金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十九)支持延链补链强链。针对短板弱项加大招商引资 力度,持续延链补链强链优链,对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 并形成实收资本 10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奖励 100 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 1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 金增加 10 万元。对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 本 1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 1000 万元,奖 励资金增加 10 万元。对引进落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二十)提升集群平台服务水平。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合同 研发机构、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 构等生物产业基础平台项目建设。支持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 心、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仿制药质量与疗效 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平台等基础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成 果转化平台及全链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 厅、财政厅、药监局) (二十一)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 — 126 —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政府专项债券。对入区生物产 业项目租用闲置厂房的,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利用 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物领域企业,鼓励各地 给予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先租后购的租金可 抵后期购房款项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 务厅、财政厅) — 127 — 文件出处: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郑州银行南阳 分行大力开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 速成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宛政办〔2022〕83 号 发布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南阳市支持郑州银行南阳分行 大力开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推动科技型 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速成长,有效解决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问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郑州银行大 力发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若 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2〕33 号)以及《河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发展的通 知》(豫政办明电〔2022〕20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 家、省战略布局,立足南阳市经济和产业发展基础,着眼于 创新驱动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 — 128 — 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覆盖面、便利度和精准性,激发科创 型企业研发投入意愿,推动企业加速成长,促进我市产业转 型升级,助力绿色崛起、跨越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省域副 中心城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 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培育科创市场主体、加强对科技创新 的有效金融支持为目标,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机制,深入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科创型企业的定向支持。郑州银 行南阳分行每年向南阳市科创型企业投放不低于 10 亿元规模 的信贷资金,扶持不少于 200 家科创企业,其中扶持资金在 500 万以内的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 75%。 三、支持对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等科 技型企业以及孵化载体内发展良好的在孵小微企业;中试基 地、实验室、科研院所等创新研发主体。 四、业务模式及路径 坚持“保本微利”,按照商业化、政策化、可持续的原则, 为企业提供与其发展周期匹配、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向重点支 持企业发放低利率、弱担保、长周期、以信用方式为主的信贷 产品(科创贷款利率不高于 LPR),为创新创业企业及“个 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创新主体,提供从初创到上 市的全周期融资服务。 — 129 — (一)设立科创金融事业分部。郑州银行南阳分行设立科 创金融事业分部,专项服务南阳市科创企业;建立互动机制, 加强与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沟通对接,支持科技创新活 动,为更多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融资需求。 (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学习温州、常州、泰州等地做 法,探索“科创指数贷”或“企业创新积分贷”。通过系统软 件将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新产出、成长速 度等创新相关的基础数据纳入积分体系,建立数据模型,设置 指标及权重,进行科学赋分。郑州银行南阳分行根据科创指数 或企业创新积分模型,创新科技金融产品,确定企业授信额度, 进一步提升科技企业融资便捷度和精准性,打通从企业“科技 资产”到信用资本、再到信贷资金的转化通道。 五、合作方式 先期采用政银合作风险共担机制,后期采用银担合作的担 保机制,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先期设立政策性科创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遵循市场化原 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风险补偿手段,调动银行 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科创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 资成本,助力我市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由市财政负责筹措 1000 万元设立政策性科创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实行专户管 理,用于科创金融业务损失补偿。郑州银行南阳分行按照南阳 市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白名单”开展政策性科创 — 130 — 信贷业务。由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 局、南阳产投集团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性科创金融管理办法,设 立的科创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委托南阳产投集团作为承办机 构统一管理,与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建立共同监管机制。为保障 “科创金融”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确保科创信贷风险补偿准备 金规模与“科创金融”业务规模相适应,根据当年“科创金融” 业务开展绩效考核情况,结合当年财力状况,由市科技局商市 财政局共同提出准备金补充或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 入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 定设立不低于 500 万元的政策性科创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后 期采用银担合作的担保机制。先期设立的政策性科创信贷风险 补偿准备金,在市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后,按照《河南省省级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我 市市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并将先期设立的政策性科创 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转入该资金池统筹使用,原有政策性科创 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机制不再运行,将政策性科创企业贷款纳 入担保体系,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提高我市信用 贷款规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放 大和支持作用。 六、风险分担方式 承办机构南阳产投集团协助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共同开展 贷前审查,和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一起配备专门团队对企业进行 — 131 — 多渠道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出具贷款业务确认 函。针对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在南阳当地发放的政策性科创贷 款,郑州银行南阳分行按照科创企业类型、经营规模等企业实 际经营状况,对企业进行授信及贷款投放。对于经承办机构确 认,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开展逾期欠息超过 60 天以上的科创金 融业务,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确认确实无法收回的项目,科 技信贷准备金对风险业务本金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区间为 30% —50%,单笔补偿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补偿比例由承办机构 和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协商后出具补偿方案报市科技局和市财 政局备案。 七、低成本资金支持 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发放的政策性科创贷款利率不高于同 期 LPR(基准利率),按省政府指导意见和要求,市县两级 要根据政策性科创金融贷款投放情况,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向 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存放长期、稳定、低成本政府管理资金。一 是市财政统筹的政府性资金,包括政府管理的公积金、物业维 修基金、土地保证金、重大项目拆迁资金等。二是协调国开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作为其在当地政府合 作类重点项目的代理结算行。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实施。市金融工作局、科技局、财政局等 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 — 132 — 重大事项。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协同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 化局等单位为科创企业做好服务,收集融资需求,关注政策推 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市科技局、工业 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政策性科创贷款企业“白名单”;市财政 局负责统筹组织专项政策性风险补偿准备金以及政府低息存 款;郑州银行南阳分行要持续加强对科创型企业的金融支持, 进一步推动业务创新,开发出更多适合科创型企业的信贷产 品,同时合理简化审批流程和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二)加强协调对接。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对接 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根 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给予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专业指 导,开展科创型企业融资需求调查,组织政银企对接会;郑州 银行南阳分行要依托“万人助万企”等活动,主动对接有融资 需求的科创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信息 平台加强对郑州银行南阳分行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的正面宣 传力度,形成社会广泛知晓、银企双向主动对接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资金管理。郑州银行南阳分行要合理测算科创 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企业 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建立熔断与退出机制,合作期内科创贷 款不良率超过 10%时,应暂停受理新增贷款申请,郑州银行 南阳分行应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长期 未开展科创金融业务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其 — 133 — 合作资格。同时,应建立欠款回收跟踪机制,保证政策性科技 贷款机制平稳运行。 (四)定期评估总结。建立金融支持科创型企业定期评估 机制,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每年对郑州银行南阳分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针 对郑州银行南阳分行业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偿等因 素,定期动态调整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准备金存放额度。 (五)建立会议会商机制。比照省级建立市、县两级联席 会议机制,郑州银行南阳分行将按月向联席会议报告政策性科 创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联席会议适时开会研判,协调解决问题, 形成上下联动、条块协同的工作合力。 — 134 — 文件出处: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阳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 号:宛政〔2022〕13 号 发布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阳市城区 基准地价的通知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度自然 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27 号)要求,南阳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已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 术标准完成编制,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为及时发挥新基 准地价作用,调控土地市场,规范和指导宗地地价评估,经研 究,决定发布市城区基准地价。 该地价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9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 原基准地价停止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阳市城区 基准地价的通知》(宛政〔2019〕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阳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 135 — 南阳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2022 年 11 月 25 日) 单位:元/平方米 级 别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商业(不含 4920 商务金融) 3650 2580 1840 1330 990 办公(商务 4700 金融) 3400 2275 1575 975 住宅用地 5500 4050 2700 1500 950 工矿仓储用地 740 565 460 42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330 1040 800 560 交通运输用地 1040 830 660 520 特殊用地 830 640 520 445 水利设施用地 605 465 415 类 型 商服用地 — 136 — 文件出处: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 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宛政办〔2022〕82 号 发布时间:2022 年 11 月 23 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 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 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切实发挥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 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 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 政办〔2020〕29 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 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137 — 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 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担保行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 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准公共服务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着力缓 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 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银担合作机制、风险 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扶小微、广覆 盖、低费率、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 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立足我市奋力建设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和 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核心,各 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专业性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为特色,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府 性融资担保体系。2022 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 资本力争分别达到 5 亿元以上和 2 亿元以上,实现政府性融资 担保业务县级全覆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 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市财政 局要会同市金融工作局,积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 — 138 — 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 源整合。加强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组建市级产业发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 1 家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 善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 工作局、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 (二)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市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龙头引领作用,通过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省级担保机构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吸引县(市、区)级 政府入股、整合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择优对 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股权进行投资,或者建立担保合 作关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 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市、区)全覆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通过增资扩股,壮大现有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小微企业集聚的开发园区,引入战略 投资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 出资新设;入股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引入 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业务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聚焦小微“三农”主 — 139 — 体、富民乡村产业、乡村振兴建设,不断扩大和提高农业信贷 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力争 2022 年担保业务规模位居全 省前列。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业务拓展,形 成以信息化为支撑,市有分公司、县(市、区)有办事处、乡 镇有联络站、村有联络人,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 推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打通担保支农“最后一公里”。(责 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 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 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 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 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一)聚焦支小支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 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 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 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 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我市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 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 8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 — 140 — 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 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 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 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10 万 元—300 万元“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 0.8%; 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下调至 0.5%。(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 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 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 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 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 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 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 义收取费用。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承诺费、 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避免 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 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心、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141 — (四)加强风险管控。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 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 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 资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 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一)明确风险分担责任。支持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积极参与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的“总对总”合作业务, 建立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 方 2:6:2 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 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 20%的风险责任;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 偿和分险责任,承担 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 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 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 中补偿一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 的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补偿责任。 (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阳银保 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深化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政 府信用和财政资金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有力支撑,提升 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实力和地位。合作银行要提供优惠合作 条件,降低合作门槛和担保贷款利率,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 142 — 构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违规收取保证金。对于符合评级要 求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信贷额度上予以优先保障。要 创新业务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银担并行审批流程,紧紧围 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 密集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 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 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 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科学技术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政策激励 (一)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与本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 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 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根据本级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代偿 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 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单户担保余额 500 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 — 143 — 业务发生代偿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担保业务代偿金额 10%—20%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 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 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 实工作。积极争取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奖补资金。重点对年化担 保费率降至 1.5%以下的新增单户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 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足至 2%。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 (四)落实扶持政策。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 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 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 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 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 144 — (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 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保障、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要 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 (质)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 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 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 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 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 力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公安局、 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监管考核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 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 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 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开展及功能发挥情况纳入对各县 (市、区)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工 — 145 — 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方 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 信用评级,逐步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指标,建立以扶持小微企 业和“三农”的数量和质量、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 率、风险控制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考核结 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 机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 责制度,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 予追责,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市财政局 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财政资金存放 时,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 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 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为促进小微企业、“三农” 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 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 146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 147 — — 148 — 第一篇 年度报告 — 149 — — 150 —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当年 12 月 31 日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本年度年度 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每年 1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 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 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 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 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 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 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 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 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10.海 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 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1.外商投 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 — 151 — 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 信息、资产负债情况。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14.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 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 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 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 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 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9.海关年报事项 (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 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10.特 种设备使用情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生产经营信息;2.开设的 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3.联系 方式等信息;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5.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注册信息、 经营补充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南)(http://ha.gsxt.gov.cn)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 Android 版本的 App 与微信公 众号:HNSGSJ),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并公示。 — 152 —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 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sxt.gov.cn)或者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 Android 版本的 App 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本年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 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后, 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 首次报送年报信息时,需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 户确定一名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联络员注册”后方可 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 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 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 登录(在微信的小程序中找到“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扫一扫 登录或通过支付宝中小程序下的“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扫一 扫登录。)三是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完成后, 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 — 153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后查 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 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 息同时公示。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报。 七、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 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 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 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 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 者禁入。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 程,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 154 — 第二篇 信用修复 — 155 — — 156 —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 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 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 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 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 门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 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 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公示期间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 — 157 — 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 一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 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公示期间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年的,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停 止公示,当事人无需申请。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 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信用修复的途径 (一)企业信用修复线上申请 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传申 请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仅支持.jpg 格式,单张图片体积不超 过 1M)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一步:通过浏览器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 南),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年报系统。 — 158 — 第二步: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联络员登录界面, 完整填写企业信息和联络员信息,完成登录。 第三步: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界面。 — 159 — 第四步:选择修复类型(严重违法信息修复、行政处罚 信息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填报信用信息修复所 需的信息和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点击“确定”,系统进入审 核阶段。 第五步:在导航栏中选择信用信息修复记录,在此处可看 到办理进度及结果。 — 160 — (二)企业信用修复线下申请 由当事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 修复申请,也可邮寄办理。 四、信用修复申报材料 (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报材料 对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谁处罚、谁 负责”的原则,向办案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 请材料: (1)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1); (2)守信承诺书(附件 2); (3)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及已经主 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申报材料 对符合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的市场主 — 161 — 体,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作出列入决 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已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当事人,申请移 出经营异常名录,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1) ②守信承诺书(附件 2); ③已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 ④显示年报补报时间的公示系统截图; ⑤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当事人,申请移出经 营异常名录,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1); ②守信承诺书(附件 2); ③显示已补报并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系统截图; ④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1); ②守信承诺书(附件 2); ③已更正信息并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 ④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原 件); — 162 — ⑤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 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申请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1); ②守信承诺书(附件 2); ③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地址 后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 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由辖区进行实地核查,提交实地 核查表;对情况轻微、无行政处罚、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场主体,可采取住所承诺(附件 3)等方式,不再提供相关 材料。 ④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申报材料 (1)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按 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材料 参照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申报材料。 (2)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特别要求。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 二、三、四项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纠正 错误后,经审核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当事人提交严重违法 — 163 — 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4)、诚信守法经 营承诺书(附件 5)、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 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向登记机 关信用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 管部门审核。 (四)容缺受理制度 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在信用修复承诺事项时,在基本条件 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 登记机关 或列入机关对存在缺陷与瑕疵的非关键性材料,在申请人作出 补正或撤换的书面 承诺(附件 7)基础上,先行受理的服务过程。需要补正 的申请材料属关键性材料的,仍按一般补正材料的程序进行。 五、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 对于已建立信用合规制度的市场主体,可适用于信用修复 优先服务。包括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告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 件、途径和程序,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 经营;在已建立信用合规制度的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 用修复时可优先当日办结;其中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 所无法联系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经核实情况轻 微、无行政处罚、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采取住所承诺 制的方式,不再提交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的证明材料。 — 164 — 本手册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总局规定, 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1.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承诺书 4.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6.信用修复委托书 7.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8.公司信用合规制度(参考) — 165 — 附件 1 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 当事人 基本情 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经营者)姓名 及身份证件号码 住 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信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用修复 □行政处罚信息 的事项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决定文 书号 申请事 实和理 由 — 166 — 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申请单 位签字 盖章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 可 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 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 即可。 — 167 — 附件 2 信用修复承诺书 (当事人)郑重承诺: 一、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申请填报 信息及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有效,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 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 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 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 168 — 月 日 附件 3 信用修复承诺书 (当事人)郑重承诺: 一、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申请填报 信息及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有效,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 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 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 体监督。 三、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位于 ,与 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确保可正常取得联系,如隐瞒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 联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失信市场主体惩戒措施。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 169 — 附件 4 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 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 情况 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 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 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2、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 列入严重违法 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届满 3 年仍 失信企业名单 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的原因 □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 事 宜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 □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 信用修复 主要事实 相关证明 材料目录 备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 — 170 — 月 日 附件 5 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自律, 自觉规范企业信息公示。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企业联络员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填报公示信息。 三、如违反规定,不配合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 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未及时公示年度报告 或未按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 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 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自愿按国家有关失信市场主体及个 人惩戒措施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171 — 附件 6 信用修复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 委托人(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 委托权限:申请办理委托人信用修复 委托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手机号码: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承诺 我单位委托被委托人办理信用修复相关事宜,并承诺本表格填报信息及提交的 相关材料文件真实有效,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 172 — 月 日 附件 7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托人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 。 申请办理 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 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五、承诺该事项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 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七、同意将本《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173 — 附件 8 公司信用合规制度(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 公司信用合规建 设,提升公司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有效 规避失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信用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加强企业自 律和从业人员自律,自觉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塑造企业诚信守 法的信用形象。 第三条:加强学习,做好宣传。组织员工开展信用法规学 习,认真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 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 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 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等信用法规,采用会议、讲座、培训等方式开展企业 信用专项宣传,增强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第四条: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 息公示规定》。 — 174 — 每年 6 月 30 日前及时准确报送年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 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 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 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 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办法》,企业依法经营,严禁出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管理办法》内规定的违法行为,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 第六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登记事项真实无误,程序合法,如事项变更,30 个 工作日内及时至市场监管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严格执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企业应 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 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 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出现异常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 — 175 — 办法》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市场监管部 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配合检查,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九条:办公室管理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设置分管领导负 责信用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设置专人负责部门具体 信用工作。 (三)组织学习与宣传。 组织信用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制订学习内容、时间安排计 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做好学习记录;组织信用宣传,结合公 司信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 (四)监督各部门信用工作。 每季度对各部门信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按时完成任 务,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考核各部门信用工作。 每季度对各部门信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在信用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完成信用工作,造成公司损失的,按 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调离岗位。 (六)管理公司信用档案。 对相关信用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 176 —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部负责公司年报、其他公示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负 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负责公司信 用修复; 法务部负责公司监督公司经营日常事务,避免出现《市场 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内规定的违法行为;负 责监督公司登记事项真实无误,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 177 — 六、年度报告、信用修复条线通讯录 — 178 — 第三篇 商事登记综合办理 — 179 — — 180 — 公司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 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 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 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 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 181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 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 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 (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 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 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 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 — 182 — (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 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 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 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 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 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 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 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 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 — 183 — 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 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 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10.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11.企业信息采集表。 12.“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1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表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 184 — 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东资格受限提示:公务员(禁止)、县以上党和国 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 止)、现役军人(禁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 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国企领导人配 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县 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 织的退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银行在职职工(禁止)。、职工 持股会(禁止)、分公司(禁止)、参公事业单位(禁止)、 高等院校(禁止)、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中介机构(含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禁 止)。 3.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 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 — 185 —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 形的。 4.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限制,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 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 — 186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6.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187 — 公司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 188 —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 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可容缺)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 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 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 — 189 — 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 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 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 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 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 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 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 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 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 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 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 — 190 —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 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 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 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 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 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 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 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 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 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 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 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 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 — 191 — 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 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 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 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 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7.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8.“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 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 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 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 — 192 — 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 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 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 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5.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 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193 —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其他 情形的。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7.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194 — 公司备案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195 —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 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 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 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 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 — 196 — 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 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 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 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 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 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 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 关材料。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 197 —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198 — 公司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199 —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 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 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 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 — 200 — 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 3 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 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 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 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9 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 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7、9 以及人民 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 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 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公司注销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201 —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办理注销程序: (1)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 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 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 202 —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前,不得分配 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7.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8.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通 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03 — 撤销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204 — 申报材料: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 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 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 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05 — 分公司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 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 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 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 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206 —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 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 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 签署确认)。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 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7.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8.企业信息采集表。 9.“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10.“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表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3.分公司负责人任职限制: — 207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 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其 他情形的。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5.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08 — 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 209 —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 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 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 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 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 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 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 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 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 — 210 — 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 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 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 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数据共享,可免提交)。 6.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7.“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负责人任职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211 —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 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其他 情形的。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12 — 分公司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213 —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 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5 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 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 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 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 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2、 — 214 — 5 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 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 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6.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 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 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15 —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或文书发放 — 216 — 申报材料: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 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 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 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 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 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 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 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 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217 —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 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 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 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 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 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 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 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 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 218 — 5.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通过 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19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220 —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合并(分立)产生变化的,公司在申 请该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 决定复印件。 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 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 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 5.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2.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 221 —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22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 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 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 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 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 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 223 —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 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7.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8.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9.企业信息采集表。 10.“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11.“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表 — 224 —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25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 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 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 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 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 (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 田分局) 联系电话: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226 —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 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 部门)签署)。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 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 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 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 (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 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 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 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 — 227 — 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 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 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6.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7.“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2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 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 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 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 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 (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 田分局) 联系电话: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 — 229 — 决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 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 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 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 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30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 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 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 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 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 (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 田分局) 联系电话: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231 —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 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 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 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 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7 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 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4、7 以及人民 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 — 232 — 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 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5.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 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 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3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 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 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 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 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 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 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 — 234 — 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 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7.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8.“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35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 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 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 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 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 (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 田分局) 联系电话: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236 —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 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 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 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 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 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 — 237 — 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数据共享,免提交)。 6.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7.“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3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 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 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 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 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 (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 田分局) 联系电话: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239 —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 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 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6 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 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 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 240 — 的,提交此规范第 1、2、6 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 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 出的裁定)。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6.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 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 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41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 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 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 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 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 (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 田分局) 联系电话: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242 — 2.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 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 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 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 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 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 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 印件。 5.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243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 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 (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 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 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 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 — 244 — 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 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 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 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证明。 7.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 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 印件。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 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 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 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 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 — 245 — 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等相关材料。 9.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 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11.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12.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13.企业信息采集表。 14.“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15.“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表 注: 1.依照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 请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 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 246 —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47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 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 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 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 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248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 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 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 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 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 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 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 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 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 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 — 249 — 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 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证明。 7.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8.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9.企业信息采集表。 10.“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11.“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表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 250 —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51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 252 —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 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 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 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 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 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 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 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 — 25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 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 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 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 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 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 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 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 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 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 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 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 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 — 254 —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7.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8.“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 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 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55 — 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 256 —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 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 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 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 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 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 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 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257 —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 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 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58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259 —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 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 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 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 — 260 — 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 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8 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 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3、8 以及人民 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 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 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5.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 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 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6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 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 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 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 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 262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 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 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 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的复印件。 6.人民政府为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 要求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7.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8.企业信息采集表。 9.“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10.“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表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 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 — 263 — 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 协议。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64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 265 —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 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 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 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 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 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 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 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 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 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 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266 —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 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数据共享,可免提交)。 6.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采取《容缺受理制度》等经企 业承诺即可受理的,还应提交相关承诺文书。 7.“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 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67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直属分局)、张衡路与 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 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 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 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268 —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 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 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数 据共享,可免提交)。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 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 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6 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 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269 —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 第 1、3、6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 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6.线下提交注销申请需提供清税证明,线上提交材料应 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提交清税 证明。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70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承诺期限:即办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向西二百米直属分局二楼档案 室(直属分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 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 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 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 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271 — 申报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 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 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 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 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 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 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 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 — 272 — 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 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 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 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 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 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 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 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 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 273 — 3.股权出质登记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74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承诺期限:即办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向西二百米直属分局二楼档案 室(直属分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 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 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 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 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 275 —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 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 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容缺)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 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 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 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 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 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 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 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 — 276 — (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 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 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 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 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 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 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证明。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 文件。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 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 277 — 3.股权出质登记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4.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78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承诺期限:即办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向西二百米直属分局二楼档案 室(直属分局)、张衡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金苑富润花园楼下(宛 城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 两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 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楼)(示范新区筹建办)、 油田骊山路(油田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80、61387681 61387682、61387683 直属分局 61387679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6017066 油田分局 6385913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文书发放 — 279 — 申报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 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 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下企业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线上请登 录 http://qcdzh.haaic.gov.cn/index.action 在线办理。 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省局、市局网址站下载。 http://www.haaic.gov.cn/col/col40/index.html http://www.haaic.gov.cn/nys/ — 280 — 第四篇 食品生产许可 业务综合办理 — 281 — — 282 —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法定期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 4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 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 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 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 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 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283 —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 — 284 —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 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 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285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法定期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 4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 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 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 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 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 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286 — 61387632、61387628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 交书面声明(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提供)。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 287 — 24 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 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 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288 — 在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法定期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 4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 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 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 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 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 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289 —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 交书面声明。(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提供)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 290 — 24 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 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 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291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法定期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 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 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 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 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 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 292 —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 回、撤销,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293 —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 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 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 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审批结果:/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294 — 第五篇 药品零售业务 综合办理 — 295 — — 296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现场核查—证照发放 — 297 —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和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学历、执业药师 资格证书、简历及聘书。 5.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聘书。 8.承诺保证书。 9.企业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10.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11.企业经营场所布局图及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13.不兼职自我保证声明。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298 — 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 299 —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承诺保证书。 4.设施、设备目录。 5.企业从业人员汇总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 个人简历及聘书。 8.企业机构设置文件。 9.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布局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1.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00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变更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301 —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设施设备目录。 4.劳动技能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6.平面布局图。 7.学历证书。 8.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02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变更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03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现场核查—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2.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3.经营场所方位图。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04 — 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负责人变更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05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及简历。 5.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06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变更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07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2.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08 — 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质量负责人变更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09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及简历。 5.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10 — 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11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12 — 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13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14 — 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15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申请表》。 2.市级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3.承诺保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3.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16 — 在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17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 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 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3.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设施明细。 4.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 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原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注: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2.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18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 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 319 —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毕业证书。 2.《申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3.申请人承诺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注: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2.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20 — 在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21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申请表。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3.申购单位仓储、安全保卫设施说明。 4.供应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 生产许可证》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 5.申购单位合法用途文件。 6.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 注: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2.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22 — 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 证明核发 法定期限:4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 323 —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注: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2.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24 — 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法定期限:4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25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注: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2.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26 — 在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审批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 327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医疗用毒 性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2.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自查报告。 3.申请人的毒性药品存储设施及安全措施情况说明。 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 及关于进货渠道的说明。 5.《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申请表》。 注: 1.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需使用原件加盖公司 公章后,竖版上传。 2.申请企业请线上登录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 有关表格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https://www.hnzwfw.gov.cn/ — 328 — 在 第六篇 医疗器械业务综合办理 — 329 — — 33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证许可核发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检查时间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 331 —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3.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5.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 332 —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3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证许可换发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检查时间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34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发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3.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3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法定期限:1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36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3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期限:1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 338 —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学历或职称证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3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企业负责人变更 法定期限:1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 340 —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学历或职称证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4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检查时间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42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4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库房地址变更(含增减库房)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检查时间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 344 —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库房地址变更(含增减库房)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 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4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检查时间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46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4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变更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检查时间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48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证方式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经营方式变更情况说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4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50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 2.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5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0377—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0377—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0377—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0377—6662855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 352 —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区/市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5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西峡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09315 淅川县市场监管局 0377—69210030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0377—83978633 镇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5969801 方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290223 桐柏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12395 新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233208 — 354 — 唐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8957988 社旗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651369 南召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887213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县/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仅需填写第二类医 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表,其余申请材料免于提交)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 355 — 3.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数据共享, 免提交) 4.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56 — 在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备案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西峡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09315 淅川县市场监管局 0377—69210030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0377—83978633 镇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5969801 方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290223 桐柏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12395 新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233208 — 357 — 唐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8957988 社旗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651369 南召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887213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县/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备案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需提 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学历或职称证明;变更经 营场所、库房地址,需提供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 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 — 358 — 产权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需提供经营范围 或经营方式变更情况说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5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 360 — 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2.产品技术要求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5.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信息 6.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符合性声明 审批结果: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第一类医疗 器械备案信息表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在线 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61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备案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备案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 362 — 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表 2.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符合性声明 审批结果: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63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 364 — 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 2.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或职称证明 5.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6.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7.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8.工艺流程图 9.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在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65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 366 — 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表 2.变更情况说明 (只需提供变更项对应资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 。 (2)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企业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更,应提交生产地址文字性变 更的证明文件 。 (4)生产地址的非文字性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生产场地 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提交 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5)变更生产范围或生产产品的,应提交:a)所生产产 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b)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目录;c)工艺流程图 。 (6)增加产品为受托生产还需提交材料:a)委托方和受 托方营业执照;b)受托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c) 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d)委托生产合同;e)委 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f)委托方对受 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g)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 — 367 — 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委托生产不 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 还应提交委托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于按照创 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 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68 — 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 369 — 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发表 2.遗失情况说明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70 — 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注销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0377—66060112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注销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 371 — 申报材料: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注销表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生产备案凭证注销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市局官网发布注销公告。 领取说明:/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72 — 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西峡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09315 淅川县市场监管局 0377—69210030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0377—83978633 镇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5969801 方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290223 桐柏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12395 新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233208 唐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8957988 — 373 — 社旗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651369 南召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887213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县/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 领取说明:登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服务(医疗 器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74 — 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各相关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 (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 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站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咨询窗口地 址、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及咨询网址。 市市场监管局 0377—61387632、61387628 邓州市市场监管局 0377—66060112 西峡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09315 淅川县市场监管局 0377—69210030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0377—83978633 镇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5969801 方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290223 桐柏县市场监管局 0377—60112395 新野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233208 唐河县市场监管局 0377—68957988 — 375 — 社旗县市场监管局 0377—67651369 南召县市场监管局 0377—66887213 投诉电话:0377—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县/市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职权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变更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 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变更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结果: 领取说明:登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服务(医疗 器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 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376 — 在 第七篇 计量业务综合办理 — 377 — — 378 — 计量标准新建考核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 379 —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 校准证书。 5.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如果适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计量标准新建考 核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80 —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 381 —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 校准证书。 5.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如果适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 核申请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82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 383 —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计量标准封存(或 撤销)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84 — 计量标准更换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 385 —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 证书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计量标准新建考 核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86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新建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市局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审批)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387 —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3.考核项目表 4.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5.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 表) 6.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 表) 7.质量手册 8.程序文件目录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计量授权新建申请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88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扩项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市局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审批)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389 —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3.考核项目表 4.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5.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 表) 6.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 表) 7.质量手册 8.程序文件目录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计量授权扩项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90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复查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市局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审批)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391 —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3.考核项目表 4.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5.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 表) 6.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 表) 7.质量手册 8.程序文件目录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计量授权复查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92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变更申请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市局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审批)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 393 —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变更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计量授权变更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94 — 第八篇 特种设备 业务综合办理 — 395 — — 396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397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 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398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改造维修许可(取证)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399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示例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取证)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0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改造维修许可(补发)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01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补发)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02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改造维修许可(增项)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03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增项)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04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改造维修许可(延续)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05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延续)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06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改造维修许可(许可级别改变)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07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许可级别改变)申请适用本 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08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09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 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11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 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2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 局)、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 3 号楼一 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7201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09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161 — 413 —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 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4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取证)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取证)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5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补发)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补发)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6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单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发生变 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7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 执照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8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延续)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延续)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19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增项)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申请许可项目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增项)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0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注销)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注销)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1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单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未发生 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2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许可级别改变)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许可级别改变)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3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大型游 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 执照未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延期)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61172602 宛城分局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 425 — 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62036211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延期)申请适用本 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 427 —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单位名称改变或 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28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补发)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 429 — 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62036211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气瓶充装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补发)申请适用 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30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 431 —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示例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地址搬迁,且营 业执照未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3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增项)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 433 — 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62036211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增项)申请适用 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3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单位名称改变或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 435 —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单位名称改变或 地址更名,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3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地址搬迁,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 437 —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示例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地址搬迁,且营 业执照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38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地址注销,且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 439 —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地址注销,且营 业执照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40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 (地址注销,且营业执照未发生变化)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 441 —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地址注销,且营 业执照未发生变化)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4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延续)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 443 — 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62036211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延续)申请适用 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4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取证)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以外区域的该业务在 市局办理,各开发区区域内该业务在区局办理)、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 445 — 官庄工区分局 鸭河工区分局 62036211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数据共享,免提交) 2.申请许可项目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示例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取证)申请适用 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46 — 第九篇 重要工业产品 许可业务办理 — 447 — — 448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 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分公司或子公司)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 449 —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申请 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电线电缆、人民币鉴别仪、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 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分公司或子公司) — 451 —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申请 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2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危险化学品、水泥、建筑用钢筋)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 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分公司或子公司)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 453 —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危险化学品、水泥、建筑用 钢筋)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4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 5.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变更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变更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58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方式变更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分公司或子公司) 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分公司或子公司) 5.产品检验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 6.企业与分公司或子公司隶属关系说明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 459 —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方式变更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60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终止建议书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终止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6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 法定期限:6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受理、代省局送达有关文书)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承诺书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 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62 — 第十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业务办理 — 463 — — 46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焊接复审)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 3.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 4.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5.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健康证明或健康自我承诺书 注: 1.依照《特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焊接复审)申请适用本规范。 — 465 —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66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市局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审批)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 467 —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6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焊接取证)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27、61387526 61387678、61387700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2.2 寸照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5.体检报告或健康自我承诺书 6.考试机构出具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结果 7.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 8.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9.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 469 —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焊接取证)申请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7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证)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市局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审批) 办理地点:独山大道与汉治路交叉口华鑫苑二楼(宛城分 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原自选商场楼下(卧龙分局)、两 相路高新区管委会对面(高新分局)、信臣路与孔明路交叉口 金阳光七楼(示范新区筹建办)、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 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3 楼 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南 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 500 米路南(嵩山区 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汉江路与工 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560 宛城分局 61172602 卧龙分局 63137897 高新分局 63298559 示范新区筹建办 61167990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 471 —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2 寸照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5.体检报告或健康自我承诺书 6.考试机构出具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结果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申请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证)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线上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 472 — 南阳市公安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公安局 2023 年 6 月 — 473 — — 474 — 南阳公安机关 2022 年服务企业十项措施 1.建立涉企警情快速响应机制。对企业合法权益受到违 法犯罪侵害的报警(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 法快速处置、查处。建立健全涉企警情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机 制,对接报的涉企类警情,特别是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侵害企 业合法权益的警情,迅速调派警力依法处置并做好闭环盯办, 视情通报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2.组织开展“雷霆·护企”系列打击行动。充分发挥“雷 霆行动”精准打击、规模打击的优势,针对侵害企业和企业家 合法权益的涉黑恶犯罪活动进行系列打击行动。常态化开展扫 黑除恶,不断在线索核查、案件侦办、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等 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始终保持对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暴 力讨债、恶意阻工、敲诈勒索等涉企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持续加强对企业周边治安的防控力度,根据企业周边发案情 况,适时调整防范重点,跟进防范措施。严格落实互联网巡查 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网络遭受黑客攻击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 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涉企案件挂牌督办机制,落 实领导办案、专案专办、限期破案等机制,全力追赃挽损,最 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3.加强对涉企经营类刑事案件的全流程监管。重点围绕 — 475 — “立而不侦、压案不查、逐利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问 题,定期对涉企经营类刑事案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邀请同 级检察机关对疑难案件进行会商研判,做到案件定性准确,办 案程序合法。坚持罪刑法定、循正纠偏原则,对既不依法推进 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开展集中 排查梳理,集中清理整治。依托南阳公安机关案件监督管理系 统,实现对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办案民警、执法办案过程、 执法办案场所的全流程分析、风险预警、审核审批和依法监管。 4.大力推行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涉企事项监管。 支持企业自觉合法合规经营,禁止滥用公安行政权力干预企业 生产经营,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严禁频繁、多头执 法扰企,不得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切实防止对市场行为的 不当干预。 5.畅通涉企执法办案监督渠道。建立涉企违法违纪线索 核查机制,畅通涉企执法办案监督渠道,依托 12345 市长热线、 12389 举报投诉电话、110 报警平台、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 站、市长信箱、南阳微警局等,对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服务过程 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核查、规范处 置、反馈答复、监督整改。 6.推行矛盾纠纷警企快速联调机制。依托“一村(格) 一警”机制优势,持续深化“六防六促”专项行动,落实“五 必进、全覆盖”,坚持日常排查、专项排查、敏感时期排查、 — 476 — 纠纷多发季节排查相结合,重点掌握企业周边人、地、事、物、 情、网、组织等治安要素,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沟通, 广泛倾听企业职工心声,拓宽获取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的渠道。 以办好小案件、调解小纠纷、消除小隐患、解决小困难等为目 标,防止矛盾积累和激化,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当事人回访机制, 及时对各类涉企矛盾纠纷进行跟踪回访。 7.建立“助企服务绿色通道”。深化公安“放管服”改 革,依托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将交警、治安、禁毒、 网安、户政等警种业务职能集中统一交由公安专区窗口承担, 实现公安政务“一站式”服务。设置企业办证专门窗口,对企 业有居住证、身份证等业务办理需求的,安排专人负责涉企办 证业务“集中服务”,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重点项目等提供 “上门办”“加急办”服务。 8.加强投融资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预警提示。依托市、 县两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定期向 企业推送防范投融资和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预警信息。积极联 合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企业 财会人员进行反诈宣传培训,全面推广安装“国家反诈中心” APP。 9.建立公安公职律师服务企业机制。依托市、县两级公 安机关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组建“公安公职律师企业服务队”,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点对点法律援助服务,为企业在市场交易、 — 477 — 企业管理、经营创新等活动中,提供刑事法律咨询和风险隐患 提示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健全管理、依法维 权,帮助企业提高预防犯罪和风险化解意识。 10.建立“企业满意度评价”制度。依托“河南警民通” APP,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对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和助 企工作满意度调查,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回应企业 关切。 — 478 — 南阳公安机关 2022 年便民利民服务十项措施 1.推动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全省通办”。在河南省内 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河南且同民 族、婚内生育,随父或随母在河南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 新生儿,材料齐全的,其父、母可在南阳或省内任意公安户籍 派出所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 2.开通《无犯罪记录证明》异地办理服务。群众可以采 用“户籍地+居住地+委托他人”模式,为群众开具《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服务, 满足群众日常工作生活需要。 3.下放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权限。全力 支持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 设工作,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 批和工程验收权限由省辖市公安机关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市 公安局依法做好监管指导。 4.全面推行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容缺办理。推进保安行政 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在受理保安服务许可业务申请时,对具 备主要材料和条件、但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 况,约定补齐补正相关材料时限后,采取承诺制或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的方式先行办理。 — 479 — 5.优化外国人在宛居留便利服务。持续优化外国人在宛 居留管理服务,对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建设的外企工作 人员,工作类居留许可签发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缩短至 1 个工 作日。 6.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复制服务。优化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 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 理平台、“交管 12123”APP 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包括 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等),方便当事人加快处理交通事故。 7.推进交通违法处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配合省公安 厅做好省建异地代收系统交警执罚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逐步 实现通过群众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财政电子票据短信,群众可 按照短信提示进行票据下载,节省群众办事时间和成本。 8.推广使用城市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优化城市配送货 车通行证管理,依托“平安南阳”微信公众号、“南阳交警” 微信公众号和“交管 12123”APP,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发放 电子通行码,提升通行证核发效率,为城市配送货车便捷通行 提供保障。 9.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 明。2022 年 5 月 1 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 — 480 — 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一律免予提交居住地 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居住登记证明,持有本人身份证 即可。 10.加快推进“无人警局”建设。2022 年 5 月底前,在 卧龙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大学园区警务室隔壁和宛城区行政 审批服务南老庄警务室隔壁建造两处 24 小时自助服务“无人 警局”,配备一定数量的车驾管、户政类业务自助服务机,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天候 公安政务服务。 — 481 — 南阳市公安机关服务保障牧原集团 做大做优做强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牧原集团发展的战略部 署和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为牧原发展保驾护航, 结合公安职能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牧原警务室”“警务服务专员”制度。在牧 原集团及下属企业和牧原集团在内乡、邓州、唐河、社旗、 卧龙等县(市、区)布建的生产加工基地设立警务室,派驻 专(兼)职“警务服务专员”,承担常态走访、问题征集、 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帮扶服务等职责,实现防控阵地和服 务关口前移。依托“四单一表”排隐除患机制,及时排查化 解各类影响牧原集团安全稳定的问题隐患,保障牧原集团正 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指导推动“平安牧原”建设。指导牧原集团及下属 企业和生产基地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提升人防、物防、技 防建设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治安安全事件发生。指导牧 原集团保安队伍建设,协调南阳市保安职业培训学校,加强牧 原保安员业务知识培训,考取保安员证,强化牧原保安队伍正 规化、职业化建设。加大对牧原集团及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 — 482 — 强牧原集团及周边动态巡逻防控,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化解 矛盾、防控风险。 三、严厉打击侵害牧原集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对牧 原集团及下属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电信诈骗、合同诈骗、 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 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快侦快破,以 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牧原集团、法人代 表、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侮辱诽 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 牧原集团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 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四、定期组织开展“法治宣传进牧原”活动。认真组织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 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利用 网格化治理机制优势,加大对知识产权、环保等法律法规宣传 力度,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尤其是紧盯犯罪手法新变化, 根据牧原集团各工种特点,对公司员工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反 诈宣传方案,开展精准宣传,提高识骗水平和防骗意识。特别 是对牧原集团财会人员,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针对性宣 传,提高其识骗防骗能力,有效规避风险。 五、组建网络安全服务专班。结合牧原集团工作实际, — 483 — 在网络安全方面给予大力支持,7×24 小时解决网络安全问 题,确保牧原集团的业务系统顺利运行。定期对牧原集团网站 及业务系统开展安全监测,查找系统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反馈牧原集团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市委网信办,加 大涉牧原集团网上信息巡查力度,对网上恶意造谣、污蔑诋毁、 损害牧原集团声誉、商业信誉的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置、一 查到底、依法打击,全力维护牧原集团合法信誉。 六、提升牧原集团职工户籍办理便利度。实行牧原集团 职工到南阳市中心城区落户“零门槛”,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 子女、父母均可随迁落户。开辟牧原集团职工户籍业务办理“绿 色通道”“快速通道”。对牧原集团职工在南阳市中心城区落 户实行当场审批制度,对牧原集团职工办理所有户籍业务实行 特事特办、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和优先审批、优先 办理。 七、优化牧原集团出入境业务办理。扩大牧原集团人员 出国(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将原“绿色通道”的 4 项加急办证项目增加到 10 项,在现有的申请人因奔丧、治疗 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基础上,将牧原集 团“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出国留学报 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需补办证件”等出国(境)证 件事项纳入“绿色通道”范围,提供“说走就走”的紧急办证 — 484 — 服务,有效服务牧原集团人员出行。大力支持牧原集团涉外人 才引进项目,主动对接,上门宣介招才引智相关政策,优化牧 原集团引进外籍人才签证办理流程,为牧原集团外籍人员签 证、居留许可首次办理、延期提供保姆级服务,为牧原集团境 外人员管理提供专业帮助。牵头组织各县区加强对牧原集团引 进外籍人才住宿登记、签证办理的政策指导。组建外派劳务政 策服务专家组,结合牧原工作实际,对合法外派劳务流程、手 续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答疑服务,确保牧原集团外派劳务工作的 顺利开展。 八、优化牧原集团车驾管业务及源头安全服务。针对牧 原集团及物流公司大型车辆登记入户需求,公安交管部门对牧 原智慧物流公司需要登记入户的车辆类型、人员等相关业务开 通快速办理审核审批通道;赋予内乡新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 司登记服务站大型车辆入户权限,组织开展业务监管和指导, 便利内乡县牧原智慧物流园就近办理大型货车入户业务。强化 牧原集团交通安全源头隐患排查,指导牧原集团及时发现、及 时消除隐患,定期为员工进行交通知识宣传,提高牧原集团员 工交通安全意识。 九、优化牧原集团总部周边交通秩序及通行证办理。组 织对企业道路周边交通进行人车流量分析研判,科学规划信号 指挥,合理用警疏导交通。针对信臣西路与王安路交叉口、信 — 485 — 臣西路园区段道路存在的交通事故隐患和时段性交通拥堵现 状,积极与南阳光电产业聚集区沟通,指导完善园区周边交通 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开通牧原集团 大货车入市“绿色通道”。积极与牧原集团对接,建立货车入 市通行证办理高效快捷审批机制。对需要入市的长期固定车辆 通行期限予以最大限度延期;对需要入市的短期临时货车通行 开通 24 小时办理渠道,确保短期临时车辆随报随批。 十、规范执法保护牧原集团企业权益。建立涉牧原集团 执法报告制度,公安民警因办理案件需要到牧原集团及下属企 业开展侦查活动时,除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外,需向所在执法 办案单位负责人报告,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影响。涉牧原集团金额 100 万元以上案件的立案、采取强制措 施由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报市局审 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标准,对涉及牧原集团及管 理人员的案事件能通过经济、民事、行政手段处理的,尽可能 不用、少用、慎用刑事手段和羁押性强制措施,审慎办理牧原 集团及下属企业涉及融资、税款、信贷类经济犯罪案件,准确 适用限制财产权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 预经济纠纷和把经济纠纷作为违法犯罪处理。同时依托 110 报警平台、12389 举报投诉电话、南阳微警局“警企服务中心” 等渠道,对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服务过程中可能侵害牧原集团及 — 486 — 下属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 第一时间受理核查、规范处置、反馈答复。对涉牧原集团信访 事项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及时依法妥善 处置,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487 — 南阳市公安局服务“两个确保”“十大战略” 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37 项措施 一、聚力“减”,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减少行政权 力的不当干预,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成本,减负提质,“减” 出公安政务服务的高质量 1.优化机动车检验制度,压降车辆检验成本。2022 年底 前,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出 台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意见,进一步优 化私家车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频次。推行网上预约、“交钥匙 工程”等便利措施,优化车辆检验服务流程,降低群众检车成 本;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2.优化便利二手车登记管理。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对 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的,实行 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 本;联系、动员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业务,积极推动汽车 销售企业集中销售;简化、加快服务站审批手续,鼓励销售企 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 等“一站式”服务;提供交管 12123APP 查询、出示车辆抵押 登记信息服务,方便公众、企业查询车辆状态,便利二手车交 易登记管理,更好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 — 488 — 3.助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优化招才引智服务。全面走 访我市持居留证件外籍人员,充分发掘潜在人才,主动走访, 全面宣传引才引智政策措施;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 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南阳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 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理部门申办有效期 2 至 5 年的居留许可。 4.畅通出入境办证“助企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国家 移民管理局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的疫情防控政策下,对企业有 出入境业务办理需求 10 人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提供“集中上 门”服务,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重点项目等提供“上门办” “加急办”服务。在现有出入境政策支持上,对有境外投资证 书或外派劳务资格的企业外派人员出国工作的,主动上门服 务。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外派人员凭社保及单位公函、 本人身份证办理护照,即可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服务。属 市局审批制证的,即办理即取证;属省厅制证的,按特殊“绿 色通道”工作机制帮助其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证件。 5.便捷外国人签证服务。探索外籍高层次人才网上申请 居留许可延期快速办理模式,缩短办理时限。对引进高层次外 籍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 许可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压缩到 1 个工作日。 6.缩短涉路施工审批时间。继续落实中心城区企业用电、 用水、用气等道路挖掘、占道施工项目,公安环节零审批、零 — 489 — 承诺、零报备制度;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在保障道路交通安 全前提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 涉路施工简化审查流程,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7.改进民宿治安管理服务。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系统 排查澄清全市民宿底数,建立台账。指导乡村民宿使用治安管 理信息系统或手机 APP、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严格 落实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等治安管 理制度。依据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意见,会同市文 化广电旅游部门出台我市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见。 二、聚力“扩”,扩大公安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扩容公安 政务服务“网上办”功能,不断“扩”展公安政务服务新领域。 8.推行电子证照多场景应用。2022 年底前,配合省公安 厅与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系 统完成对接,为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提供基础支 撑。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居住证电子证照 在涉企治安业务办理等场景的推广应用。推进居民身份证电子 证照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申办出入境证件、申办户口迁移 等公安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便利群众、企业生产、生活。 9.推出更多公安政务服务“网上办”事项。按照省公安 厅统一部署,2022 年底前,全面推行网上申办电子居住证, 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电子居住证和签注;推行保安员证“网上 — 490 — 办”“一次办”服务,配合省公安厅在河南公安“互联网+政 务服务”平台、河南“警民通”APP 开通保安员“网上预约 考试”服务,全面推行保安员资格考试“即来、即考、即发证” 新模式,积极推动通过在各县(市、区)推广保安员资格考试、 发证“一站式”标准化考场建设,实现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 随时办、就近办和一次办。 10.优化完善公安政务服务“网上办”。按照省公安厅统 一部署,不断升级、完善河南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更新、推出一批更加简明易懂 实用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事操作说明。加强系统互联互通,配 合省公安厅与公安部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 接,推动公安业务“单点登录、一网通办”。 三、聚力“放”,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依法依规放开限制, “放”要放到底,努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1.全面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2022 年 10 月 1 日起,人才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企业单位设立集体户提供 单位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单位合法 固定住所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即可 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 共集体户,畅通人才进城落户通道,助力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 型城镇化战略。 12.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2022 年 10 月 1 日起, — 491 — 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 放宽到不少于 7 小时;对 4.5 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 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 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对新能源轻型 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 12123APP、 “南 阳交警”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 2022 年 10 月底前实现全市范围内通行码申请材料统一,临时 通行码核发时限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13.提升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效率。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处置, 依托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信息中心全天候视频巡逻重点路段高 速公路交通状况,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管 控,重点关注易拥堵时段,加密路面巡逻班次频次,亮警灯、 鸣警笛,增强警示效果,及时指挥疏导,严管通行秩序,严防 严重拥堵,及时纠正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 区等问题。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货车通行政策,不得随意限制 货车和司乘人员通行。持续设置应急运输专用通道,设立明显 标识,加强应急值守,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控物资、 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 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畅通。 14.压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和费用。将第 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 法定的 10 个工作日压减为 5 个工作日;对第一类、第二类易 — 492 — 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运输许可证办理实行费用全免政策。 四、聚力“效”,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效能,推出一批“一 站式”办理、“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公安政务服务事 项,叫响公安政务服务“万事不求人,办事零成本”,让群众 在公安政务服务体验中得实惠、更满意。 15.公布首批“一窗通办”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清单。全 面梳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一窗通办”窗口情况及河 南公安“一门(窗)通办”政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85 项)实 际办理情况;公布首批“一窗通办”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单位、 具体办理事项及窗口所在位置信息,提高群众、企业日常办事 便利度;交警、治安、出入境、户政等警种部门要对授权窗口 办理业务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新 文件政策精神,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6.设立公安政务服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在全市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设立公安政务服务“办不成事”反 映窗口,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分工,建立转办协调解决机制,专 门接受、协调解决服务群众“办不成事”涉公安政务服务领域 相关问题。 17.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提高公安行政审批效 率。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审批,改为 备案管理,对我市已经取得培训许可证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如需继续开展保安培训,需向公安机关办理 — 493 — 备案,公安机关直接为其办理备案并出具通知书;保安服务公 司如需开展面向社会的保安培训,需单独或者合作创办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由新创办的保安培训机构向公安机关办理备 案。推行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告知承诺制,申请办证企业做出 承诺并提供提交材料,即可在承诺时限内到辖区公安机关领取 许可证,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 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8.推进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2022 年底 前,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 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 办理。 19.优化户籍办理服务。大力推动 20 项户籍业务“全城 通办”,实现高频户籍业务就近办理;全面推行五类户口迁移 (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夫妻投靠、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五、聚力“明”,推进“阳光警务”、政务公开,建立“明” 规矩,拒绝“潜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对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 依法依规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同时严格依法公示。常 态化组织开展“双公示”专项工作督导检查,推进“双公示” 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全量归集。 21.建立“亲清”警企关系正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全市 — 494 — 公安机关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施方案》《南 阳市公安局涉企执法活动负面清单》《南阳市公安局优化营商 环境“十禁止”》《全市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十项规定》等 制度规定,落实政商交往正面清单“九鼓励”、负面清单“九 不得”,明确警企交往定位,厘清警企交往界限,依法划定与 企业交往中“可为”的行为范围及“不可为”的行为禁区,构 建亲清警企关系。加强执法履职监督,组织开展违反异地办案 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专项督察,严 格执行经济犯罪案件法律审核制度,严防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 正常生产经营。 22.深化“阳光警务”。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政务、警务 公开工作,修订完善《南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除 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事项外,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 “应公开尽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23.持续强化“网上咨询”工作。依托市公安局互联网门 户网站“局长信箱”等网上咨询窗口栏目,答复民众咨询、建 议、投诉等留言信息,进一步畅通警民、警企沟通渠道,倾听 群众和企业声音,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充分保 障公众参与权、表达权。 六、聚力“清”,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助力社会民生、 减轻企业负担。 24.开展公安机关收费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加强 — 495 — 政务公开,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按照国家发改 委、财政部颁布核定的各项收费、罚没标准依据、监督举报 电话;在各级政务大厅、出入境大厅、车管所等具体收费单 位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牌,将各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予以公 布;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各项涉企收费文件, 按照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涉企收费减免缓交清单,落实行 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缴措施,不收滞纳金。2022 年 12 月底 前,开展全市公安机关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在自查 自纠的基础上,对照现有收费政策,重点清理整治降费政策 落实不到位、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收取命令取消的费 用、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25.清理公安机关不合理罚款事项。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 署,全面清理我市公安机关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 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七、聚力“管”,创新公安行政监管,强化“互联网+监 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管”而有为,“管”而有度,“管” 要管到位。 26.公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 清单。对照全市公安机关权责清单,梳理形成市、县两级公安 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 容、监管要求、流程标准、责任主体等,在全市范围统一公安 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标准。 — 496 — 27.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市委市政府、省公 安厅统一部署,依托省公安厅建成后的全省公安机关“互联网 +监管”系统,汇聚相关警种业务监管系统数据,逐步推动实 现对企业进行“无感式”非现场监管,落实常态化监管和随机 抽查检查,避免过多过频的现场监管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秩序的影响。 八、聚力“护”,防风险、除隐患、清挂案,护企安商, 为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28.建立“项目警务”服务机制。针对重大项目建设,市、 县两级公安机关建立专班服务机制,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定 制化制定项目帮扶措施,并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暨万警助万企” 活动进行帮扶,“一对一”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公安机关职 责的相关问题。 29.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发挥“一村(格)一警” 优势,结合“三零”平安创建和“六防六促”专项行动,常态 化组织企业周边治安清查行动,摸排企业周边突出治安问题、 交通安全隐患,常态化向企业通报相关情况,提醒企业加强人 防物防技防措施,同时按照“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要求, 第一时间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公安职责相关 问题,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安心经营。 30.持续开展涉企“挂案”清理行动。依托“优化营商环 境暨万警助万企”活动,持续开展涉企“挂案”清理行动,建 — 497 — 立健全有效防范“挂案”的长效机制,每周开展不少于 1 次排 查,做到涉企“挂案”动态清零,切实为企业纾困减负。 31.加强涉外警务合作,服务企业“出海”。充分发挥国 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南阳联络办职能,加强与境外警方 的执法安全合作,最大限度保护我市赴海外人员生命财产安 全;全市出入境接待大厅通过电子屏、宣传栏、展板等方式宣 传出国商务、务工注意事项,印制《出国劳务提示》《外出文 明行为指南》等宣传资料,温馨提醒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风俗 信仰、外出打工注意事项等,消除法律盲区和常识盲区,及时 为南阳赴海外人员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相关提醒服务;畅 通和拓宽我市海外企业、人员诉求和利益保障渠道,更好支撑 “一带一路”建设,全力服务现代化副中心城市对外开放大局。 九、聚力“治”,雷霆出击,依法严打涉企违法犯罪,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32.深化“雷霆·护企”系列打击行动。依法严打严重涉 疫违法犯罪,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 争,依法严打涉企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养 老诈骗、跨境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纵深推进打击骗取 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发挥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正效应。 33.依法打击涉金融领域犯罪。聚焦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银 行金融风险,依法严打骗贷、恶意逃避债务等涉金融领域犯罪, — 498 — 严防风险蔓延外溢。 34.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托“昆仑行动”,与 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 劣商品犯罪,重点打击假冒知名品牌等侵犯企业商标权益的犯 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侵权盗版等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犯罪,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5.依法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聚焦耕地保护,紧盯粮食 主产区、商品粮基地等重点区域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 田等重点部位,依法严打非法占用农用地施工、取土、采矿、 堆放固体废弃物、进行非农业建设等毁坏耕地违法犯罪;依 法严打制售假劣农资等危害粮食安全的违法犯罪,全力保障 农业生产。 十、聚力“容”,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大力推行柔性 执法、人性化执法,严而不苛,宽而有序,“容”有温度。 36.推行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编制、完善全市公安机 关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并 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夜经济发展,在违法停车执法中突出提 醒纠正和教育引导。 37.强化包容审慎执法。贯彻抓落实公安机关服务保障常 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包容审慎执法指引,进一步规 范、审慎适用涉企案件中的刑事侦查措施,严格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企业财产措施;对于涉及企业经营类刑事案件的立案、 — 499 — 刑事拘留,应当层报市局经侦、法制部门联审,由市局分管法 制工作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企业对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有异议提出投诉控告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涉企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易出问题环节的监督,发现有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 违法扣押、冻结资金等执法问题的,应及时纠违纠错,情节严 重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究;常态化开展涉诈冻结账户专项 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协调解冻其中合法资金。 — 500 — 治安管理类 一、政策名称:户政办理 1.户口迁移。全省全面取消除郑州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其 他地区落户限制,实行以“实际居住、就业、就学”为基本的 入户条件,推行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群众无需往返两地, 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即可办理落户。 2.居住证申报。公民可登录“河南警民通”APP、河南 省公安厅“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网上自助申报居住证。 3.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实现“省内通办”,公民无 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只需携带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任意就近派出所,即可申请换领、补领(需挂失申报),办 理时间压缩至 30 日。 4.无户口人员落户。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户口迁移证件 遗失或过期等各种原因,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员,逐一调查核实, 依法依规办理户口登记。 二、政策名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特种行业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面实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制。由负责审批的县(区)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许可依 — 501 — 据、审批事项名称、法定开办条件、材料提交清单及办理期限、 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设立旅馆、 公章从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规 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并书面承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开办条 件的,即可获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审批。 2.压缩保安服务和特种行业等 4 项审批、服务时限 将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普通人防保安服务公司、保安 培训学校设立许可共 3 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由法定 30 个工作日压缩至 15 个工作日。企业申请刻制公章符合规定的, 印章刻制单位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由原来 1 个工作日,缩短为 半个工作日。 三、政策名称:设立中小学幼儿园执勤“护学岗” 在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 100 米左右重要路段、上下 学时段设置执勤“护学岗”,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 序,安全保护学生儿童上下学。 — 502 — 出入境管理类 一、政策名称:企业外籍人才申请中国永久居留 政策告知: 1.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 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 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 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2.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 4 年、每年实 际居住不少于 6 个月,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 性年收入标准的 20%,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 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咨询电话:12367 二、政策名称:企业外籍人员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 政策告知: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工 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等材料向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 办理 1 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 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申办 有效期 5 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咨询电话:12367 — 503 — 三、政策名称:降低企业往来港澳商务备案信用等级评定 标准 政策告知:在原有往来港澳商务登记备案企业信用等级标 准评定的基础上,降低企业往来港澳商务备案单位一二级信用 等级评定标准。 1.将一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上年度纳税额 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上年度的出口创汇 80 万美元以上或者减免税企 业的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降低为上年度纳税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上年度出口创汇 40 万美元以上或者减免税 企业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将二级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上年度纳税额 5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上年度的出口创汇 20 万美元以上或者减免税企业 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上年度纳税额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上年度的出口创汇 10 万美元以上或者减免税 企业的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咨询电话:12367 四、政策名称:出入境“周末办证”服务 政策告知:在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延长服务时间,开辟 “周末办证”窗口办证服务;将“周六办证”服务延伸至县级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省公安厅出入境制证中心实行周末加班 制证;对有紧急特殊需求的群众,将特事特办,尽快发证。 咨询电话:12367 — 504 — 口岸签证类 一、政策名称:鼓励外国人创新创业 政策告知: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 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 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 办理区域:限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办理机构:河南省公安厅口岸签证处 咨询电话:0371—65881825 二、政策名称:助力企业引才引智 政策告知: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 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 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 才签证入境。 办理机构:河南省公安厅口岸签证处 咨询电话:0371—658811825 三、政策名称:开辟口岸签证“绿色通道” 政策告知:对来豫投资、创业、商贸等外籍高层次人才, 国家实验室、重点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引进的高科技人才提 供全天候、全流程“绿色通道”服务,7×24 小时接受电话咨 询、预约受理,采取简化相关企事业单位证明材料、通过电子 — 505 — 邮件和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外国人申请办 理人才、工作、商务等口岸签证提供最大限度便利服务。 咨询电话:0371—658811825 电子邮箱:qianzhengchu2016@163.com — 506 — 公安交通管理类 一、政策名称:推广使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政策告知: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 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交通违法、 事故信息查询等服务。 1.驾驶人信息备案。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备案驾驶人 信息对驾驶人进行统一管理,备案方式为:点击“新增驾驶人” , 输入驾驶人身份证号码、姓名、从业资格证号、有效期限后, 发送短信验证码或驾驶人通过“交管 12123”APP 确认两种方 式完成驾驶人信息备案。 2.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事故信息查询。为企业提供 企业机动车、驾驶人及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查询服 务;提供使用性质、机动车状态等条件的便捷机动车查询服务; 实现该机动车详情及违法、事故信息查询,其中事故为近一年; 提供驾驶证状态、记分等条件的便捷驾驶人查询服务;驾驶人 短信验证码验证通过后,企业可以下载打印驾驶人安全驾驶记 录;驾驶人短信验证码验证通过后,企业可以查询驾驶人从业 记录;为企业提供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查询服务。 3.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为企业提供每月交通安全风险 预警汇总提示服务;每日预警提示,隐患未清零的,重点提示。 — 507 — 4.通报抄告、公告通知签收。企业可通过通报抄告、通 知公告、消息提示查看公安交管部门推送的企业各类提示信息 及工作告知,实现数据信息实时交互。 5.网上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企业可办理互联网机动车、 驾驶人相关业务,实时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及结果并打印事故快 处文书。 6.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可通 过“修改企业信息”及时更新,同时可以通过授权法人信息, 关联查询相关企业机动车、驾驶人等信息。 办理方式:https://ha.122.gov.cn/、“交管 12123”APP 二、政策名称:便利交通违法处理 1.交通违法异地处理。违法行为人可以在任意地公安交 管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2.交通违法异议处理。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 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 理平台、“交管 12123”APP 或者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 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 在核查后告知处理结果。 3.拓宽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渠道。开通互联网交通安全综 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 12123”APP 的支付宝和微信缴纳罚 款功能。 三、政策名称:便利交通事故处理 — 508 — 1.交通事故远程调解。推行道路交通事故远程调解,对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且涉 及其中一方或多方为异地当事人的,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 依法定程序进行远程调解。 2.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在全省建设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 务中心(服务站),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快速拆 解定损、快速理赔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四、政策名称:高速交警提供应急“绿色通道”服务 政策告知:对运送危重病人的车辆、中小学生集中出行通 行省内高速公路所乘坐的校车、包车,可视情采取警车带道、 接力护送等方式,优先保障便捷安全通行高速公路。对运载大 型不可解体货物和执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任务车辆,提供引 导、护送等保通服务。 河南高速交警服务电话:0371—68208110 南阳高速交警服务电话:0377—63032110 五、政策名称:建立车驾管业务社情民意直通车 政策告知:建立全省车驾管业务社情民意直通车,对群众 提出的涉及机动车登记上牌、驾驶人考试、补证换证等相关业 务进行答疑解惑,方便群众办理车驾管相关业务。 咨询方式:河南交通广播“交广领航”APP — 509 — 网络安全类 一、政策名称:国际联网备案 二、政策告知: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 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 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 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方式: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http://www.beian.gov.cn 线上办理。 四、办理流程图: — 510 — 公安行政服务类 一、政策名称:特殊群体窗口服务 政策告知:为老年人(60 周岁以上的公民)、残疾人特 殊人群设立优先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牌证和驾驶 证、出入境证照、口岸签证“绿色通道”,保留现金缴费方式。 建立针对居住在偏远地方和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委托亲属代 办模式,确须本人办理的,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受理、送证上 门等服务措施。 二、政策名称:推广公安一体化自助服务终端设备 政策告知:在高铁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等位置,可使用公安一体化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 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注 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 8 类公安部 规定的证明。 三、政策名称:全省范围推广使用公安电子证照 政策告知: 1.对于省内驾驶员未随车携带纸质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 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执勤交通警察出示电子机动车行驶证 和电子机动车电子证照,可免予“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511 — 机动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注:公安交管部门 如需进一步对机动车或驾驶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其他 行政处罚的,电子证照不再继续适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2.省内居民在入住省内旅馆时,向旅馆工作人员出示电 子居民身份证,可办理旅馆住宿登记业务。 办理方式:“河南警民通”APP、“豫事办”APP、“电 子证件”APP 四、政策名称:多渠道查询、办理公安业务 政策告知:通过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河南 省公安厅“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政务服务网、 “河南警民通”APP、“豫事办”APP 等多种渠道方便快捷查 询办理治安、交警、出入境、网安、禁毒等多警种公安业务。 五、政策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1.办理时限。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 可,由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审批,法定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承 诺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由市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审批,法定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由县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审批,法定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 512 — 运输备案,由县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方式。申请人登录 www.yzdhxp.com 申请办理。 3.类型说明。(1)常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氨基苯 甲酸。(2)常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溴素。(3) 常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 — 513 — 公安信访类 一、到公安机关信访流程 应当先到县级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信访 部门反映;经过 60 天后问题仍未解决的,才可以到市公安局 信访部门信访;到市公安局反映以后,经过 60 天以后问题仍 未解决的,才可以到省公安厅信访部门反映;省公安厅受理后 60 天内,信访人不应到任何国家机关信访,而应耐心等待基 层办案单位或县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告知办理结果。 二、信访注意事项 1.信访人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提 供纸质信访材料及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资料(例如关于法医 鉴定结果的通知、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排队等候接待; 2.信访材料应写清楚信访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 户籍地或住址,反映的主要事实(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住址,事情经过、结果),自己的要求和理由; 3.集体信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三、不予受理信访的范围 1.新发案件,治安案件 1 个月内,刑事案件 2 个月内; 2.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14 — 3.已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向检察院反映; 4.已起诉或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向法院反映; 5.控告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徇私枉法、违法违纪、不履 行职责,而公安机关已对该问题做出结论或已有处理决定的, 信访人对此不服,应当向检察院反映; 6.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公安机关已宣布调解失败的, 应向法院起诉; 7.反映乱占耕地、私自开采矿山、医疗事故、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尚未移送 公安机关侦查的,应先向有关部门反映; 8.反映拖欠工资、欠债不还、财物所有权管辖权争议等 财产问题,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拖欠劳动报酬问题可以向 劳动人事部门反映); 9.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 四、信访违法行为 信访人蓄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将被行政处罚或追 究刑事责任: 1.携带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以及采取其他严重危 害公共安全手段的;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聚众闹事,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 — 515 — 力行为的; 3.严重传染疾病者胁迫机关工作人员的; 4.采取跳楼、跳桥、服毒、自焚等自杀、自残手段或以 上述手段相威胁恶性信访的; 5.在领导机关办公场所、重大活动举办地、上级领导驻 地及上述地点周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妨碍机关正常办公 秩序: (1)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大活动举办场所、上级领 导驻地大门、大院的; (2)携带管制刀具的; (3)静坐、下跪、躺卧,拦截过往车辆、堵塞交通的; (4)打横幅、举标语牌、大字报,大声叫喊、制造声响 或播放录音的; (5)身穿孝服孝帽、告状衣,散发传单材料、展示宣传 物品的; (6)携带人体尸骨器官、骨灰盒、遗像等物品的; (7)纠缠、威胁、侮辱工作人员的; (8)将老弱病残孕幼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 关、重大活动举办场所、上级领导驻地及周边的; (9)有裸露身体等有伤风化行为的; (10)有其他妨碍机关正常秩序行为的。 — 516 — 报警求助及举报投诉方式 一、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范围 1.受理报警范围:(1)刑事类警情;(2)治安类警情; (3)道路交通类警情;(4)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 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5)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6)其他 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2.受理求助的范围:(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 人身安全状况,以及公众遇到其他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 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2)发现老年人、儿童以及智力 障碍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 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紧急帮助查找的;(3)涉及水、 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 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4)发生地震、 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 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的;(5) 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求助事项。 二、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违纪举报投诉电话 在办理群众反映的涉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不作为、 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和公安机关、民警破坏营商环境违法违纪 问题,强化督办核查力度,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 517 — 受理主体: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举报投诉电话:12389 三、南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对涉企黑恶犯罪、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强揽 工程、强迫交易、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电话进行 举报。 举报电话:0377-61226180 四、南阳市反诈中心值班电话 涉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投诉、 银行户名解封等。 值班电话:0377—61226066 0377—61226068 五、经济犯罪网上接报平台 上线经济犯罪网上接报平台,24 小时满足企业和群众对 涉嫌经济犯罪的举报、投诉和报案需求。 接报方式:“河南警民通”APP 录入流程:登录“河南警民通”APP,在首页“经济犯罪 网上接报平台”模块,按照提示要求进行录入,经侦部门将对 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和报案等信息及时核实并反馈。 — 518 — 南阳市住建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住建局 2023 年 6 月 — 519 — — 520 — 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备案程序的通告 为深化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助推营商环境质量的进一 步提升,根据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阳市气象局、南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南阳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印发的《南阳市建设工程竣 工联合验收备案实施办法》(宛建行规[2021]7号),就进一 步优化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下称联合验收备 案)程序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下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 二、主要内容 1、对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土地 核实、人防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装置(特定场所)验收、电 梯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城建档案、质量竣工验 收共8项内容实行联合验收。 2、实行联合验收与备案并联办理,整合2个事项的申报材 料,同类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合并2个事项的申请表,使用一 个申请表,一次申请办理。 — 521 — 3、推行“多测合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 划土地核实及人防核实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机构实 施,统一出具联合测绘报告,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共用。 4、对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 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消防、人防及规划核 实要求,达到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 可采取分期、分批、分栋联合验收备案。 5、联合验收备案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手续由当地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联合验收备案窗口(下称联合窗口) 统一受理、办结,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受理。南阳市中心城区联 合验收备案工作,由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南阳市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三、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确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联 合验收备案: 1、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及附件、 附图的要求,具备“多验合一”事项办理条件。 2、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消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 收条件。 4、防雷工程(特定场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 522 — 5、电梯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安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 收条件。 6、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 收条件。 7、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 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8、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 照《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验收材料(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 施工程)目录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具 备验收条件。 9、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机构对竣工 验收必需的规划土地核实及人防核实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并出 具“多测合一”的联合测绘报告。 10、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竣工验收 必须的消防、人防、电梯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11、建设单位已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进行自检,工程各分部(分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并分别出具检查评估报告。 四、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具备上述联合验收备案条件,建设单位向联合窗 口递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材料 1、联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 523 —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提供个人身份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含工程质量、消防、 人防)。 5、工程竣工图(含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及特定场所防 雷工程)。 6、联合测绘报告(符合规划土地核实及人防核实测量要 求的“多测合一”测绘报告)。 7、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 检查评估报告(含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如果建设单位另 行委托有消防、人防设计单位,则消防、人防设计质量检查报 告由相应的消防、人防设计单位出具)、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出 具检查报告(如果消防工程实施专业分包)以及建设单位组织 制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含工程质量、消防、人防)。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 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部门材料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规划条件;(2)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告知承诺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施检测及消防性能、系统 功能联调联试报告。 — 524 — 3、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4、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5、气象局。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仅适用于 特定场所)。 6、国家安全局。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表 及技术保卫具体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注:1、《联合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告知承诺书》在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 厅→点击办事指南→选择阶段表单→选择竣工验收→点击空 表下载,网址为:http://111.6.77.94:8081。2、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人防工程验收只需要测绘报告和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凭 证。3、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 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符合 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资 料,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经同意的建设单位,由城建档案馆提 交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由综合执法 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提交住建部门函告市发改委列入信用黑 榜,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程序、时限 联合验收备案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为:受理申请1 个工作日,联合验收3个工作日,备案办理1个工作日。工作流 程如右图所示: — 525 — 具体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如下: (一)申请受理 1、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备案条件,建设单位向联合窗 口提交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2、联合窗口将申请材料分别推送至各联合验收备案办理 单位,各联合验收备案办理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本单位 的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并向联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对满足验收 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 在的问题。 3、若有一个验收事项不合格被退回,则联合验收备案自 动终止,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联合验收 备案申请。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验收核实 1、各联合验收备案办理单位同意受理后,分别对所涉及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工程质量、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工作外,其它验收工作主要依据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确需现场核实验收的,应在受 理材料当日反馈至联合窗口,统一参加工程质量、消防工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现场验收,不得另行组织现场验收。 2、不需要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的,相应的联合验收备案办 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联合窗口提交验收核实认可文件,逾 期未提供的,视为同意。 3、工程质量、消防工程、人防工程验收及其它确需现场 — 526 — 验收的,由住建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约定现场 验收时间,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参建主体现场核实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人防工程监督部门 现场监督,消防验收部门现场查验,形成统一验收意见。在2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质量、消防、 人防),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提交 住建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由住建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上 传至工改系统共享。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竣工验收报告,质 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部门出具消防验收结 论;人防工程监督部门出具人防工程监督报告,人防工程核实 部门出具人防核实意见;其它确需现场验收的出具验收核实意 见。上述验收材料统一向联合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供的,视为 同意。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备案办理 联合窗口对各联合验收备案办理单位反馈的验收核实文 件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整改复验 对联合验收备案通不过的,按要求整改完善后,重新按本 通告规定的程序申请联合验收备案。 六、办理方式 联合验收备案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设立的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系统(下称工改系统)办理,取消纸质材料,全部采用 — 527 — 电子版。具备条件,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 1、人工办理,具体方式:建设单位向联合窗口递交申请 材料电子版,由联合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录入工改系统, 启动办理程序。 2、网上办理,具体方式:建设单位(1)搜索登录“河南 省政务服务网”页面;(2)点击页面中的“豫快开工”模块, 并选择点击“南阳市”模块;(3)登陆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111.6.77.94:8081/),点击“项目同 步”按钮,将项目同步至项目列表;(4)选择项目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勾选事项(所有参与联合验收的事项均需勾选),填 写表单,上传材料。 七、其它事项 1、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有关单位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验 收事项,仍按原方式办理完毕;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报建设 工程验收,按本通告规定的方式办理。 2、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疑问或不清楚的事项,请咨询 联合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咨询电话:0377-61387735。 3、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联合验收备案办理单位工 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未按本通告规定履职尽责 的,请向中共南阳市住建局直属单位纪委举报、投诉,电话: 0377—63167604。 2022年8月23日 — 528 — 具备联合验收备案条件,建设单位向联合 窗口递交联合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 整改 联合窗口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联合验收 备案办理单位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受理意见 受 理通 过 整改 各联合验收备案办理单位进行验收核实。 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不通过 验收结论 通过 联合窗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 办 结 时 间:1个 工 作日 。 办结 — 529 — 南阳市联合验收操作手册 一、全流程网上申报(企业) 1、系统地址 (1)直接访问系统地址:http://111.6.77.94:8081/ (2)百度搜索“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找到带有官网标识的 标签点击进去;找到主题集成服务中的豫快开工—选择南阳市。 — 530 — 2、登录 (1)可使用两种方式第一种:直接使用河南省政务服务 网的法人账号密码登录。 (2)第二种选择扫描二维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备 注:需要法人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 章。办事人必须法人授权给办事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 章才能使用。 — 531 — 3、项目同步 点击网上申报,点击项目关联按钮,填写“项目代码”、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和名称来源于河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 台,若不知道项目代码和名称可百度搜索河南省投资在线监管 平台进行查询,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必须和投资平台保持一致。 — 532 — 常见问题:若在项目同步中提示红字当前用户证照代码 【xxxxxx】和项目所属单位证照代码【xxxxx】不匹配,请联 系管理员。(薛工:13462599425)(张工:17518811188) 4、事项选择及申报 在项目申报列表中点击所要办理项目后面的【申报】按钮。 选择竣工验收。 — 533 — 根据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优化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程序的通告》中 要求新建项目验收备案需要勾选一下事项: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根据项 目情况选其一,办理情形选联合验收。2)建设工程土地规划 核实。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项目性质选其 一。5)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性质是否需要勾选) 。 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根据项目性质是否需要勾选)。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初次 申请)。8)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534 — (1)填写阶段表单(表单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并 尽可能填写所有内容)。空表样表下载入口如下图: (2)材料上传,共享材料:为两个事项以上需要的同一 个材料只需上传一次。容缺材料:可进行容缺的材料。其他材 料:事项申报的材料。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可调用电子签 — 535 — 章对材料进行盖章。 (3)填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点击确认提交完成申报。 二、窗口预审收件(综合窗口) (1)登录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http://59.227.162.120:8016/login/reLoad.do。在【统一受理】模 — 536 — 块找到【网上预审件】,选择项目进行预审。 (2)选择牵头部门(业务主体),对表单内容及材料内 容进行预审。 — 537 — (3)窗口收件在【统一受理】【统一收件】【网厅件】 选择项目进行收件(纸质材料收取,等待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到窗口进行收取,若是联合验收项目不需纸质材料可直接点击 收取)。 — 538 — 三、联合验收资料预审1个工作日 (1)各个涉改单位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局账号在【并联 审批】下的“部门沟通反馈”中找到该项目主题为“验收资料 审核”的业务。点击“验收反馈”对验收材料进行预审。 (2)需要参加现场验收的及时联系牵头单位在页面中的 联系人进行联系确认现场验收时间。 — 539 — (3)牵头部门登录本单位账号在【并联审批】【发起部 门沟通】【联合验收(试行)】下找到该项目的“验收资料审 核”点击汇总意见,查看各个部门对于材料的预审意见;待各 个部门均出具意见后进行意见汇总。 (4)材料均无意见进行现场验收。材料有一家单位有异 议需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待企业整改完毕后重新上传材料。 — 540 — 四、联合验收现场验收 (1)牵头部门登录本单位账号在【并联审批】【发起部 门沟通】【联合验收(试行)】刷新页面,弹出该项目现场验 收的业务。 (2)填写现场验收时间后,申请人前期勾选的事项将会推 送到部门个人账号下(南阳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各部门的业务。 现场验收及南阳政务平台中本部门的业务在三个工作日完成。 — 541 — (3)现场验收后,质监站或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主动与建 设单位对接,将现场验收的结果及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通过【联合会商】发送给各个参验部门,各个参验部门登 录本部门账号在【并联审批】【部门沟通反馈】中对联合会商 进行接收五方验收结果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提醒本单位 业务人员及时登录南阳政务平台办理联合验收事项。 — 542 — 五、各部门登录南阳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 (1)地址:http://59.227.162.3:8080/login/index.do。在【电 子审批】【待办件】办理本部门业务。 (2)本部门业务办理完毕后,再次登录本部门单位账号 在【并联审批】【部门沟通反馈】找到该项目中向牵头单位反 馈办理的结果即上次附件(必传项) (证照、批文、批准文件)。 — 543 — 六、联合验收意见汇总及备案办理 (1)牵头部门登录部门账号在【并联审批】【发起部门 沟通】【联合验收(试行)】中找到“现场验收的主题”点击 汇总意见,将各部门反馈的结果进行下载(给部门附件),并 进行意见汇总。 (2)牵头部门将各部门的附件材料提交给住建局备案窗 口进行项目备案。 (3)登录备案人员账号进行办理备案。联合验收结束。 — 544 — 南阳市物业管理备案事项 与流程指南 — 545 — — 546 — 附件 1 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申报) 一、办理主体:开发建设单位 二、办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工作之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区住建局房产管理 处备案。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 2、登陆“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填写 物业区域备案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 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3、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表》 ; 4、持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 (区行政服务大厅区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手续; 5、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 547 —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土地权属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规划总平面图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3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1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区行政服务大厅区住建局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 人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物业区域备案 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 五、实例 1、开发建设单位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548 — 网址:http://www.hnjs.gov.cn/zjtWeb/Index.aspx 网站最下面,→快速导航→ → → → →输入用户名,密 码,验证码,登录→进入平台→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新 建项目,→按要求填写信息后,保存。→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 → →在项目物业项目 处点击选择,选中项目小区后→把小区相应的信息填写后,保 存。→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 →点击下面的小菜 单,物业管理区域备案→选择相应的物业区域后,点击上报→ 等待主管部门的审核。 — 549 — 附件 2 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流程 一、办理主体:物业企业 二、办理要求: 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 物业服务企业上报平台,区房产管理处完成补录工作。 2、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应 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要 求,会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作出划分 决定,同时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 理区域信息。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 2、登陆“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填写物业区 域备案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 《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3、打印《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表》; 4、持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区 行政服务大厅区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 — 550 — 续; 5、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土地权属证明 收复印件 1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规划总平面图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区行政服务大厅区住建局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 人出具《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物业区域备案 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 四、实例 1、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551 — 网址:http://www.hnjs.gov.cn/zjtWeb/Index.aspx 网站最下面,→快速导航 → → → → →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进入平台→点击快捷菜 → 单档的 →点击新增,填写相应的物 业小区信息,上传相关的附件,点击保存。→点击快捷菜单档 的 → →点击新增,选择小区后,完善信 息,点击保存。→点击提交,等待物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时 向区住建局窗口递交纸制材料。 — 552 — 附件 3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流程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一、办理主体: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办理要求: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办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拟合并或拟分设 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应当符合《办法》第 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 意见后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 面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物业所 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管理区 域信息。 — 553 — 附件 4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申报) 一、办理主体:开发建设单位 二、办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 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备案。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填写 前期物业招标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 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 门批准的规划详图、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材料),已录入的可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 案申请表》; 3、持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申请 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 554 —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 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 备案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3 招标文件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 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5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 请,向申请人出具《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受理通 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招标备案信息 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招标备案通知书》。 — 555 — 实例 开发建设单位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网址:http://www.hnjs.gov.cn/zjtWeb/Index.aspx 网站最下面,→快速导航 → → → → →输入用户名,密码,验 证 码 , 登 录 → 进 入 平 台 → 点 击 快 捷 菜 单 档 的 → →点击添加,选择相应的项目后,按 要求填写信息,上传附件,保存。→点击快捷菜单档的→→点 击窗体顶端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选择相应的项目后,点击 提交。等待物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时向区住建局窗口递交纸 制材料。审核材料和网上平台通过后,在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点击发布招标公告→点击添加,选择相应的项目,选择后 ,点击发布。 — 556 — 物业公司投标实例 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网址:http://www.hnjs.gov.cn/zjtWeb/Index.aspx 网站最下面, →快速导航 → → → → →输入用 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进入平台→ 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点击左侧→ → 点击“前期物业投标报名列表”查看招标项目信息,找到要投 的项目,点击报告。按建设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准备投标文件。 — 557 — 附件 5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申报) 一、办理主体:开发建设单位 二、办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物业所在地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备案备案。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填写 前期物业中标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开标评标过程、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录入的可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 案申请表》; 3、持备案申请资料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 558 —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 案 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开标评标过程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3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4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5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 请,向申请人出具《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受理通 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中标备案信息 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中标备案通知书》。 — 559 — 实例 开发建设单位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网址:http://www.hnjs.gov.cn/zjtWeb/Index.aspx 网站最下面, →快速导航 → → → → →输入用户名,密 码,验证码,登录→进入平台→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 →点击添加,选择相应的项目后, 按要求填写信息,上传附件,保存。→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点击窗体顶端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选择相应的项目后,点 击提交。等待物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时向区住建局窗口递交 纸制材料。 — 560 — 附件 6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一、办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 二、办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备案备案。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填写物业承 接查验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和交接记录、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已录入的可以 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 ; 3、持备案申请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 备案备案申请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 561 —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3 临时管理规约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4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5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6 查验和交接记录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备案备案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 人出具《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物业承接查验 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证明》。 — 562 — 附件 7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一、办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 二、办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 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区住建局房产管理 处备案备案。 三、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登陆“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填写物业服 务合同备案相关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包括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已录入的可直接提取; 2、在系统中下载打印《河南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 3、持备案申请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4、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3 (临时)管理规约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1 — 563 —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区住建局房产管理处备案备案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 人出具《河南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合同备案信息 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证明》。 实例 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网址:http://www.hnjs.gov.cn/zjtWeb/Index.aspx 网站最下面, →快速导航 → — 564 — → → → →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进入平台→ 点击快捷菜单档的 →点击新增,填写相应的物业小区信 息,上传相关的附件,点击保存。→点击提交。 — 565 — 附件 8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流程 (业主委员会申报) 一、办理主体:业主委员会 二、办理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持备案申请资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 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2、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序号 资料内容 原件/复印件 是否盖章 数量 1 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原件 盖单位公章 1 2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查验原件 复印件盖单 收复印件 位公章 3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查验原件 复印件盖单 收复印件 位公章 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 小区管理规约 6 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7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任职名单 — 566 —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查验原件 收复印件 1 1 盖单位公章 1 盖单位公章 1 盖单位公章 1 盖单位公章 1 (二)受理 1、查看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是否齐全; 2、查看“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备案信息是否 完整录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备案申请,向申请人 出具《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2、核对“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业主委员会信 息录入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要求; 3、符合条件的,出具《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证明》。平台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线备案,实现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数据共享,信息 互通,供业主免费查询。 — 567 —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 便企服务手册 (第二册)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办编印 2023 年 6 月 目 录 一、南阳市金融工作局便企服务手册 ........................................1 1、便企知识 .................................................................................. 3 2、金融知识 ................................................................................ 11 3、金融政策 ................................................................................ 25 二、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便企服务手册 ....................................339 1、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341 2、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文件 ..............................345 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 422 4、南阳市两级检察院便企联系方式 ......................................434 三、南阳市商务局便企服务手册 ............................................435 1、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37 2、支持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437 3、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 437 4、缓解外贸企业资金难题 ...................................................... 438 5、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 438 6、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 439 7、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 .................................................. 439 四、南阳市司法局便企服务手册 ............................................441 1、法律服务活动 ...................................................................... 443 2、惠企政策 .............................................................................. 471 3、开展活动的相关报道 .......................................................... 487 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便企服务手册 ................................503 1、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 505 2、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政策 ..........................508 3、南阳市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基地建设申报流程 ..................510 4、关于开办二级中医医疗机构申报流程 ..............................512 六、南阳市税务局便企服务手册 ............................................515 1、增值税 .................................................................................. 517 2、企业所得税 .......................................................................... 523 3、个人所得税 .......................................................................... 528 4、其他税费 .............................................................................. 534 七、南阳市统计局便企服务手册 ............................................539 1、“四上”企业的概念含义.................................................. 541 2、“四上”企业的入库标准.................................................. 541 3、“四上”企业的申报时间.................................................. 542 4、“四上”企业的申报流程.................................................. 543 5、企业入库审批的职责分工.................................................. 546 6、“四上”企业的申报材料.................................................. 546 南阳市金融工作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金融工作局 2023 年 6 月 —1— —2— 第一篇 便企知识 —3— —4— 一、市金融工作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拟订有关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性措施;研究分析国内外金 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 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性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宛分 支机构;引进市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南阳,推动市内金融机 构“走出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 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 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 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协调期货市场发展。 (四)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城市 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 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及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 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 管理公司等监督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 督管理。 —5—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 作;配合驻宛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督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 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 钱、反假币工作;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 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八)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 全市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 (九)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金融工作局常用信息 内设科室: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共设置 6 个科室,分别为: 综合科、银行保险科、资本市场科、地方金融一科、地方金融 二科、金融稳定科。 办公地址:南阳市范蠡东路 1666 号市民服务中心中区 6 号楼 5 层南阳市金融工作局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 15:00—18:00,冬季 8:00—12:00,14:30—17:30 值班电话:0377—63161936 电子邮箱:ny63161936@163.com —6— 官方网站:http://jr.nanyang.gov.cn/ 微信公众号:“南阳市金融工作局” 三、典当行业务 负责科室: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二科 联系方式:0377—63135185 设立:1.办理机构是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一科。 2.收费标准为不收费。3.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应按 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设立典当行及 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 (2)受理。市金融工作局受 理申办材料,指导申请人完善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对申 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行的场所等进行核实。需要补正或 说明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 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或面签约谈的,可组织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需要询证函查的,可向有 关部门函证确认;需要公开的,应将审查结果通过监管部门官 方网站进行公示。 (3)初审。省辖市金融局对设立申请文件和 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且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请示、 《设 立典当行推荐表》和申请材料。 (4)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 性审查,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 国家银保监会备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打印《典 —7— 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秘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将准予同意设立的批复、《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秘钥,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 方式送达省辖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变更:1.办理机构是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二科。 2.收费标准为不收费。3.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应按 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典当行变更的 申报材料。 (2)受理。市金融工作局受理申办材料,指导申请 人完善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拟设 典当行的场所等进行核实。需要补正或说明情况的,应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 或面签约谈的,可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 构参与核查;需要询证函查的,可向有关部门函证确认;需要 公开的,应将审查结果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 初审。省辖市金融局对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 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公示无异议后, 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变更文件和典当行申请材料。 (4)决 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 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变更的公告,通过邮寄或自 —8— 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四、商业保理业务 负责科室: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一科 联系方式:0377—63168918 设立:1.办理机构是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一科。 2.收费标准为不收费。3.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符合 本通知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向市金融 工作局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市金融工作局对材料进行完 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公示无 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中,需要材料补正或情况 说明的,要于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 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市金 融工作局提交请示,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省税务 局核实融资租赁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经研究同意的, 分别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期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联合 发文确认融资租赁企业资格。不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将确认资格文件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监管部门或 申请人。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融资租赁企业 5 个工作日内登陆 —9—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完善相关基本信息。 五、融资租赁业务 负责科室: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一科 联系方式:0377—63168918 设立:1.办理机构是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一科。 2.收费标准为不收费。3.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符合 设立条件的,应按照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上报市金融工作局。 (2)初审。市金融工作局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审查中,应当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材料补 正或情况说明的,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征求有关部 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 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请示,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同意 设立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准文件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 式送达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保理企业 5 个工作日内登陆“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完善相关基 本信息。 — 10 — 第二篇 金融知识 — 11 — — 12 —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是 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类金融 机构。证券公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 二、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 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 法人。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 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 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 和公布市场信息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 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 — 13 — 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要职能包括:证券账户、 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 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证券及挂牌交易的清算、 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 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基金管理公司将众多 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管理,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以投资组 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项目投资。按照面向发行者的不 同,可将基金管理公司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 指面向非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 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 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投 资咨询业务。 四、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依照《公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 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 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 产管理业务。 — 14 — 五、证券公司的金融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保荐与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 2012 年以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投资方式限制进一步放宽, 证券公司传统服务能力不断强化,新产品、新业务也不断创 新和发展。 六、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 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公司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的证券中介业务。 七、保荐与承销业务 (一)保荐业务 承担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发行上 市前辅导;推荐发行上市;监督信息披露;发行上市后督导。 (二)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证券代销是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 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证券包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 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 行购入。 — 15 — 八、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 布研究报告两种基本的服务形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 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 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九、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接受客户的 委托或信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 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 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客户取得收 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证券中介业务。 十、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的与财务顾问活动主要包括:为企业申请证 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 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 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 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 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 — 16 — 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 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一、创新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 其买入证券(融资)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融券),并由客 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柜台交易业务。柜台业务初期是销售和转让证券公司理财 产品、代销金融产品,且多为证券公司自己创设、开发和管理 的金融产品,主要针对机构客户,交易方式以协议交易为主, 并逐步尝试开展报价交易或做市商交易机制。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 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照另一 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的交易行为。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及私募基金的金融服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包括 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以基金注册登记、核 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为主要内容的基金运营服务。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 17 — 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也即专户理财业务, 是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 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 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目前,基金 管理公司主要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服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 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 务相分离,在投资咨询业务中不能承诺投资收益,不能与投资 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不能通过广告 等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也不能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 投资。 十三、QDII 业务 QDII 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完全可兑换、资本市场未 充分开放的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有控制地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境内机构。通过基金公司的 QDII 业务,国内投资者得以直接参与国外资本市场,开展股 — 18 — 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从而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十四、期货公司的金融服务 (一)经纪业务 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期货交易所执行严格的会员交 易制度,非会员不得人场交易,一般投资者只能委托期货公司 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 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活动,期货公 司遵照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并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二)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 易咨询等盈利性服务。其中,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 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 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 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 供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 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三)资产管理业务 获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单一客 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 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 (四)期现结合业务 — 19 — 期货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为实体企业提供丰 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内容涵盖仓单服务、合作套保、 基差交易、定价服务等。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子公司为特定 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回应询价,并利用 自有资金作为交易对手方提供市场流动性服务的业务行为。 仓单服务,即现货业务子公司为实体企业客户提供仓单串 换、仓单回购、仓单收购、仓单销售等业务,以此提高仓单市 场的流动性。此外,基于期货公司在套期保值上的经验优势, 现货业务子公司还可以将买卖仓单与套期保值相结合。合作套 保,相比传统的套期保值,合作套保更侧重在与企业结成利益 关联方的基础上,通过更深入地了解客户的经营环节,共同参 与套保流程的制定和操作,为企业量身定做更个性化的套保服 务,提升企业套保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管理水平。 基差交易,即以某月份的期货价格为计价基础,以期货价 格加上或减去双方协商同意的基差,来确定双方买卖现货商品 的价格的一种交易方式。基差交易在海外期货市场中的运用极 为广泛,主要是与套期保值联合运用。 定价服务,即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基差贸易的基础上, 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 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 十五、多层次资本市场 — 20 — (一)主板市场 包括上海主板(股票代码以 600 开头)和深圳主板(股票 代码以 000 开头),设立于 1990 年。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 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上 市企业多为规模较大、已步入成熟期的上市蓝筹公司,如中石 油、中石化、工商银行等。 (二)中小板市场 2004 年设立,指流通盘 1 亿元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 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主要服务于处于成熟期且盈利比较稳定的 企业,更多是传统行业企业。 (三)创业板市场 2009 年设立,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在 我国特指深圳创业板(股票代码以 300 开头),主要服务于成 长期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企业,更多是新兴行业企业。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新三板是国务院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前身 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013 年揭牌运行,目前有挂 牌企业 12000 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主要程序有 5 步:①企业 股份制改造,约 2—3 个月;②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梳理解决 拟挂牌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 等方面的问题;③主办券商内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 — 21 — 思路;同意挂牌的,向监管机构推荐。尽职调查和内核约需 1 —2 个月;④股转系统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由券商完善意见 后给予答复,约 2 个月;⑤股份登记和托管。新三板挂牌全部 流程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如果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需要花 费的时间会更长。 (五)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俗称“四板市场”,主要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 目前全国有 40 多家区域股权市场,我省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 立较晚,设立于 2015 年 9 月,但发展较快,目前有挂牌企业 2395 家,我市有 190 家。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区域性股 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四板市场不得为其所在 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提供服务,其所在地省级政府负责对该 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十六、首次公开发行(IPO) 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售的行为。实务中,IPO 需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简 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的 IPO 注册制改革可能会给审核体制带来 改变。 十七、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 22 — 份有限公司。 十八、小额贷款公司 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 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十九、典当行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 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 品销售为辅的市场组织。 二十、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 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 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 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 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二十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 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 — 23 — 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 人所有。 — 24 — 第三篇 金融政策 — 25 — — 26 — 南阳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宛政办〔2021〕5 号 2021 年 2 月 23 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来我 市发展,改善我市投资结构,壮大基金投资规模,提高直接融 资比重,推动更多的经过基金专业化团队筛选的优质项目落 地,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 市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以公司制、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 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 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 投资基金等)。 — 27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 ) 是指注册或迁入我市后在我市发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企业。 第三条 企业享受奖励政策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南阳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 并依法纳税;(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 或基金管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第四条 奖励措施 基金落地奖励。在我市新注册或者新迁入的私募 基金可以享受落户奖励。基金实缴规模 1 亿元(含)至 5 亿元 的,奖励 50 万元;实缴规模 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第五条 项目落地奖励。对落户我市的私募基金,按照其 当年对我市企业或项目股权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同时按照基金奖励金额的 30%对基金管理企业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一)对于私募基金的奖励,按其投资退出或获得收益后 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 励。其中,投资我市企业或项目的,给予其 100%等额奖励; 投资我市以外企业或项目的,给予其 80%等额奖励。 — 28 — (二)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100%等额奖励。 (三)给予每个基金管理企业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名额,按 照其上一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 的 100%等额奖励至个人,奖励期限 5 年,每人累计最高 150 万元。如果入职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企业、且在本 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 理企业在我市金融集聚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 格 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所购房屋 7 年内需 自行使用,否则须退还补贴资金。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 理企业在我市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房 租 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累计补贴不超 过 80 万元。申请租房补贴的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需自行使用, 否则须退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对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 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 意见》(宛发〔2018〕5 号)予以支持。 第九条 我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我市注册 — 29 — 的私募基金。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列入市级重点 上市后备企业库并积极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其在国内 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第十条 组织保障 为确保以上奖励措施顺利实施,成立由市委常 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 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基金设立和奖励兑现等进行领 导、协调。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形成地方财政贡献 的次年,向受益财政部门申报。由南阳市财政资金参与设立的 基金,需扣除财政出资部分,再享受本办法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机构及单位(企业),中途 迁离南阳市或进行注销,应无条件退还所有的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的引进,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 协商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关政策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30 — 南阳市企业上市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宛政办〔2022〕87 号 2022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政策 措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 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域副 中心城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 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61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锚定省委“两个确保”“十 大战略”,紧紧围绕全市“一二三六十”工作布局,强化市场 主体培育,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促进更多企业在多层次 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融资能力持续增强,助力全市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 2023 年起,除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 外的 15 个县(市、区),每年分别新增 1 家上市企业(在境内 — 31 — 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3 家完成股份制改造 后备企业和 3 家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力争“十四五”期间, 实现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倍数增长。其中,邓州市、 宛城区、高新区、镇平县、唐河县、南召县、桐柏县、方城县、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西峡县、内乡县、 淅川县、新野县、社旗县、卧龙区实现上市公司稳步增长。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定期对 本行业和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挖掘和筛选一批智能装备制 造、信息技术、半导体、生物医药等“两高六新”、专精特新 “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 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金融工作局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企业拟报板块及发展 情况,梯次培育推进。对入库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分包领导,逐个企业建立专 班,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明确专人跟进、定期走访、重点支 持、精准培育。(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中医药发展 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市直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 32 —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重点、分阶段的推进企业股 份制改造,打牢企业上市基础。鼓励有意向上市挂牌的新设市 场主体初始登记为股份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组织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辖区上市后备企业集中“把脉问 诊”,列出股改清单,制定股改计划,倒排时间节点,明确责 任单位,规范公司治理。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对企业股改、财务 规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不 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 (三)加大上市培育力度 强化企业上市培育,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和行业部门要常态化开展资本市场专题培训, 组织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集中走进证券交易所,实地感受上市氛 围,提升企业上市认识,精准把握当前政策形势,合理规划上 市路径。积极联系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通过上门服 务、点面结合、面对面交流等形式,激发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 场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的资本市场运 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有上市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 择合适的资本市场板块,鼓励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在新三 — 33 — 板挂牌,鼓励外向型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引进与县 (市、区)产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的市外企业并扶持其上市。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科技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中医药发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四)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完善企业上市“绿 色通道”制度,建立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模式,帮助企业对接投 资机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协调解决企业上市 过程中遇到的合规性证明开具、资产权属确认、政策落实等问 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股权纠纷、 证照补办、历史欠款、行政许可衔接等问题,按照“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原则协调解决,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避免影响上市进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 市后备企业出现轻微违法行为苗头的,要谨慎处理,督促其整 改完善,避免因处罚造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责任单 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 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南阳 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市科技局、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 — 34 — 南阳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五)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 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 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上市交易三个节点, 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300 万 元(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的企业在该阶段给予 220 万元奖励)、100 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 现融资的企业,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 挂牌的企业,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 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由两级财政 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在南阳行政区域 之外的境内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 的企业,由两级财政按税收收益比例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 励。鼓励各县(市、区)依据自身情况,提升完善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 (六)强化税收支持 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 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视财力给予企 业相应的奖励;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以引 — 35 — 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 视财力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正常调 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 受益财政视财力给予企业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金融综合服务 鼓励银行、融资担保、信用增进等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 供综合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银行业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 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重点对“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开展银行直贷、银担 合作和投贷联动等信用类金融服务,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 需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 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支持社会资本设 立股权投资基金,邀请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到我市投资,助力企 业加快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 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优势 有关部门要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 36 — 中介机构建立紧密合作的工作机制,制作中介机构联系手册, 增大上市后备企业选择空间,推动成熟企业与中介机构优质 资源的高效匹配。建立证券等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机制,完善 资本市场服务专家库,采用问题通报、公布黑名单和正向激 励等形式,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等法定职责,为 企业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 政局、市司法局) (九)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督导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规范自律,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媒 体、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对外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市场 热点和投资者关切,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 益。鼓励上市公司引入战略股东,优化股东结构,提升资本实 力,扩大市值规模。深入实施“招金入宛”工程,支持鼓励金 融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 司合理运用增发、配股、优先股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 资规模,优化资本结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 — 37 — 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县(市、 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 任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单 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推动企业 上市的长效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存 在的问题,确保全年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 单位职责和所服务的产业链情况,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协调对接 上市工作,将企业上市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制定时间表和路线 图,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二)强化服务保障 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上市 后备企业的资源摸排、遴选、培育工作。各县(市、区)要 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落实企业上市进度,收集企业上市过程中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相关职能部门要创 优营商环境,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以罚代管。 (责任 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市卫健体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 — 38 —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督导考核 要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市金融工作局要定期对各县(市、区) 和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 力的,将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对相关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 任务的,要对相关县(市、区)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进行 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金融 工作局)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企业签订协议、完成股改、辅导备案等重大事项未在市、 县两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奖励政 策。申请以上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十年内不迁离南阳市。每 年 3 月 31 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县(市、区)金融 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4 月 15 日前,各县(市、区) 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后,上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工作局商市 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提出申请奖补报告,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 — 39 —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比例拨款。申报企业须 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 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市金融工作局将会 同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 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政策规定的奖补 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本方案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上市倍增 计划的通知》 (宛政〔2021〕13 号)同时废止。本方案在具体 执行过程中,遇到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 40 — 南阳市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南阳市市政府文件 宛政办〔2021〕1 号 2021 年 1 月 20 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加强对企业上市挂 牌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我市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 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部门负责。对企业在上市挂牌前后遇到涉及单个部门 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 效率,依法依规限时办理。 2.分级办理。凡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应予解决,不得推诿。 3.统筹协调。涉及县市区多部门的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 统筹协调、研究办理。超出县市区政府或其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提交市加快企业上市重大专项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 二、服务对象 省、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我市上市公司、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三、适用范围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业务: — 41 — 1.企业上市挂牌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手续证明的; 2.企业上市挂牌前需要落实相关政策的; 3.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 4.已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需要落实相关政策的; 5.已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 问题的。 四、工作流程 1.收集。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收集辖区内企业上 市挂牌前遇到的事项。 2.办理。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对企业提出的事项,认 真梳理分析,分类办理。事项属本级政府职责权限的,要采取 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及时 办理。对超出本级政府职责权限的事项,由县市区政府认定后 上报市加快企业上市重大专项办公室。 3.反馈。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企业事项办理情 况。对于不能如期办理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包 括原因、办结时限等。 4.催办。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完毕的事项和未解决的 问题,向责任单位发送催办函。 五、职责分工 1.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履行市加快企业上市重大专项办 公室职责,调整完善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制定出 — 42 — 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策;受理绿色通道事项申请,召开 协调会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承担“绿色通道”的 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联系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 2.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后备企业及已上市挂牌企业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转报手续;及时办理与上 市挂牌后备企业相关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衔接、沟通国 家和省发改委,为企业出具必要的项目核查意见;做好企业发 债的政策指引;协调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积极支持上市挂牌 后备企业及已上市挂牌企业;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 动为企业出具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证明;培育、推荐符合条件的 企业纳入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3.市工信局: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积极支持工业类 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利用市级创新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的带动作 用,引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及已上市挂牌企业走创新发展之 路,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引导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 公司重点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及已上市挂牌企业;加强对工 业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育;帮 助企业打造名牌产品,开拓市场;培育、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 类企业纳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4.市科技局: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积极开 展项目立项、专利申报和成果登记等;积极推荐申报上市后备 — 43 — 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科技型企业纳入市上 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5.市财政局:负责出具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 的批复及相关文件;衔接、沟通省国资委,协助企业出具相关 证明,协调解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导上市 挂牌后备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 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落实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等方面的 财政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级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市级政 府引导基金、信贷周转资金池积极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及已 上市挂牌企业;积极培育、推荐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纳入市上 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在企业员工新增、转移、补办和规范社会保险手续方面给予支 持,及时提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合法 用工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协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纠纷,及时出具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劳动仲 裁事项等相关证明。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土地、规划等方面手续,明确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对土 地、规划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主动担当,帮助企业明晰 产权;研究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和土地资 产处置等方面问题,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特别 — 44 — 是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中积极安排、重点保障,及时办理有关规划、用地预审、建设 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协助企业查询不动产权登记状态;根据 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动为企业出具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证 明;培育、推荐规划设计类、矿产类企业纳入市上市挂牌后备 企业资源库。 8.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业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符合条 件的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并积极推荐申报省、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农业类上市后备企业生产、养殖等情况 出具合规等相关证明;培育、推荐农业类企业纳入市上市挂牌 后备企业资源库。 9.市商务局:办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涉及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的报送工作,并出具外商出资合规等证明;对外商投资企 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主动担当,及时出具相关专项证明;培 育、推荐商业流通领域企业纳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10.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出具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环评报告 批复;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动为企业出具环保合规 等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证明。 11.市税务局:妥善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各种 税收问题;支持科技类后备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及时出具企业涉税情况证明。 12.市房产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帮助上市后备 — 45 — 企业解决房产历史遗留问题。 13.市住建局:负责办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住建方面的 手续;对住建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动为企业出具职责范围内的相 关证明;培育、推荐房地产、建筑行业企业纳入市上市挂牌后 备企业资源库。 14.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 动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 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行政执法方面 的相关证明。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的股份公司登 记名录,为更新维护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提供基础数 据依据;负责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施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 改造提供快速便捷服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动为 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职责范围内的 相关证明。 1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情况进行指导和服务,及时为企业 出具住房公积金合规等证明材料。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服务,及时办理企业在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合规证明。 — 46 — 18.人行南阳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负责解决企业 上市挂牌及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涉及信贷政策、企业及个人征 信、外汇管理、发债等问题,出具企业及个人征信、外汇等方 面证明手续。 19.南阳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过程 中遇到的涉及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融资、债务、担保链等问题, 出具企业上市挂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证明手续。 20.南阳海关:负责指导和服务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遵守进 出口相关程序规定;出具企业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管理相关规定 而受到行政处罚等证明。 21.市公安局:负责保障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经营环境安全; 打击各类可能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造成影响或损害的违法犯 罪行为;出具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及相关个人不存在违法犯罪记 录等证明文件。 22.市中级法院:负责及时帮助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处理诉 讼案件,出具企业及相关个人不存在尚未了结诉讼事项等相关 证明。 2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道路运输 等方面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24.市卫健委: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及时主动为企业 出具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证明。 25.市水利局:负责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水资源使用情况 — 47 — 进行指导和服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6.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时出具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 企业在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合规证明 等文件;培育、推荐文化旅游业企业纳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资源库。 27.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农 业类企业发展;及时出具上市后备企业在粮食收储方面合规等 证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企业上市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 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绿色通道” 畅通高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支持配合力 度,及时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的问题。 (二)强化支持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首席服务官, 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主动对接企业,适时提供 上市咨询、规范指导、困难协调、政策支持等服务,引导企业 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压紧压实责任。 市企业上市专项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 建立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未按职责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要 责成相关单位限时办结;给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 48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1 年 5 月 1 日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 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 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 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 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 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 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 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 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 49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 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 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 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 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 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 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第八条 防 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 — 50 — 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 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 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 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 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 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 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 、 “交易所”、 “交易中心”、 “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 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 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 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 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 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 51 —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 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 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 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 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 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 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 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 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 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 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 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 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 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 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 — 52 — 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 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 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 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 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 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 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 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 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 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 — 53 — 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 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 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 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 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处 置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 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 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 织吸收资金; — 54 —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 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 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 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 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 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 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 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 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 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 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 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 — 55 — 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 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 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 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 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 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 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 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 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 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 56 —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 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 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 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 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 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 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 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 57 —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 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 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 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 资金额 2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 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50 万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8 —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 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 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 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 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 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 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 — 59 — 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 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 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 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 60 —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 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 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 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7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 缔办法》同时废止。 — 61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 年 10 月 1 日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 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 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 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 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 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 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 — 62 — 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 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 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 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 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 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第六条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 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为实缴货币 资本; — 63 —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 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 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 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 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 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 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 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 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 — 64 — 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3 年以上,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 (三)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 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 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 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 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 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 以公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经营规则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 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 — 65 — 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 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 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 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 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10 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 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 15 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 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对同一被担 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不得超过 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 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 — 66 — 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 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 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 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 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 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 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 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 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 67 —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 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 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 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 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 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 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 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 — 68 — 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 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 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 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 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 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 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 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等文件和资料。 — 69 —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 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 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 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 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 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 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 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 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 者责令停止经营,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 70 —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 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 — 71 —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 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 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 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 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 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 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72 —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 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 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 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附 则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 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 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73 —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 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 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 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 74 — 本条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 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 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 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 — 75 — 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 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 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营业地址; (四)业务范围; (五)许可证编号;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 (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许可证。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 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 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 76 — (二)申领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 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 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 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 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 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 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担 保公司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 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 77 — (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 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融资 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由监 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 颁发或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 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融资担保公 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 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编号方法打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业务经 — 78 — 营许可证加盖监督管理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 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 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 档,定期销毁。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申 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9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银保监发〔2018〕1 号 2018 年 4 月 2 日印发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 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 登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 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 80 —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 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 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 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 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营业地址; (四)业务范围; (五)许可证编号;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 (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许可证。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 — 81 — 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 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领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 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 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 新申请领取新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 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 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并在领取新证时 将旧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担 保公司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融资担 — 82 —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 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 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融资 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由监 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 颁发或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 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融资担保公 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 — 83 —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 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编号方法打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业务经 营许可证加盖监督管理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 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 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 档,定期销毁。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申 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 84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 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 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 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 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 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 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 — 85 — 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权重 单户在保余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 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 75%。 单户在保余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 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 75%。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 为 100%。 第八条 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 AA 级以上的发行债券 担保业务权重为 80%。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 重为 100%。 第十条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 100%。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 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 余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 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二条 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 级 AA 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 — 86 — 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三条 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在保余 额×100%。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 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其净资产的 10 倍。 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 50%以上 且户数占比 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 可以提高至 15 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 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 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 AA 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 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 60%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 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 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 送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 — 87 — 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 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体信用评级应当由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 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 年 10 月 1 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 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 88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 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 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 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 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 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资产分级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 Ⅲ级。 第五条 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 89 —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 AAA 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 AA 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 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 先股和普通股) ;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 40% 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 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 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 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 (二) 债券信用评级 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 60% 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 90 —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 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 第八条 资产比例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 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 60%。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 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 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 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30%。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 据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情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 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 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 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 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 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 91 —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 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 2019 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 92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 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 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融资 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 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条件,依法经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已获得银行与担保公司双方授信额 度,兼具借款人和被担保人双重身份的企(事)业法人、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 本指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93 — 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 部门。 第三条 银担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 作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第四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主动作 为,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在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方面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第五条 机构合作规范 银行应当就与担保公司合作制定专门的管理制 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权限、合作标准、合作协议框架内容、 日常管理、合作暂停及终止等内容。 第六条 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 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 — 94 — 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 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 银行可考虑地区差异,授权分支机构在总行统一规定的基 础上细化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银行不得与下列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 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一)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遭受处 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 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九条 银担合作双方可约定在下列范围内开展业务 合作: (一)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 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二)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 95 — 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合法合规业务。 第十条 银行应当依据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依法合理确 定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鼓励银担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 原则合理分担客户授信风险,双方可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数额 或比例。 第十二条 客户债务违约后银行可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 代偿宽限期。宽限期内,银担合作双方均应督促债务人履行 债务。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因再担保获得业务增信或风险分担 的,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 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 银担合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 对方收取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并对获取的对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法规、监督 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或经对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披 露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不得利用获取的信息损害对 方利益。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与担保公司合 作范围内的本行信贷政策、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业务品种、信 — 96 — 贷业务操作流程等及时告知合作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银行合作的申报 材料,并且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治 理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资金运用情 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从其他银行获取授信情况及其他重要 事项等相关信息、资料。 银行可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资 信核查,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约定的 期限内书面通知银行: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发生 变更; (三)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大额代偿; (四)涉及合作协议约定的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 或处罚; (六)被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七)合作协议约定的可能影响银担合作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八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保持 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合作政策频繁调整。合作协议有 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暂停或终止合作。 — 97 — 第十九条 银担合作双方可以约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银担合作暂停或终止: (一)合作协议到期,双方未续期或未达成新的协议; (二)一方不履行合作协议规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 重影响另一方利益的; (三)银行或担保公司与客户串通,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 金或骗取担保公司代偿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银担合作正常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 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 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第二十一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 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的利率、费 率收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 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银行对担保公司承担代 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要 求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应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综合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应的信息抽查制度,加快开展担保公 司信用记录工作,建立银担合作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应当逐步 加大对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将其 — 98 — 作为确定担保公司合作内容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业务操作规范 银行和担保公司可分别受理客户申请或互 相推荐客户。客户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 政策。 第二十四条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信贷条件和担保 条件,各自对拟合作的客户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审,任何一方 不得进行干预。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运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和查询客户信息,防范业务风险。 银行不得降低对客户还款能力的评审标准,不得放松贷 前、贷中、贷后环节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评审通过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出具 明确担保决策意见的书面文件,供银行审批使用。 第二十六条 银行在审批银担合作业务中,应当优化审批 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审批通过后,银行应当及时与客户签署 借款(授信)合同、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 银担合作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内 容制定专门的保证合同文本。采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格式文 本的,如格式文本内容与合作协议不一致,应当以特别约定的 方式在格式文本中予以明确。 — 99 —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客户提供的反担保 手续,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接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后,应当及时 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银行应当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向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复 印件和信贷资金支付明细表。 第三十条 授信业务持续期间,银担合作双方应当按照要 求对客户实施贷(保)后管理,及时共享客户运营情况及风险 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分别按 照各自规定督促客户准备归还银行资金。 客户正常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担保公司出具 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立 即通知担保公司。银担合作双方均应在代偿宽限期内进行催 收、督促客户履约。 银行应当在代偿宽限期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代偿。 代偿宽限期内客户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 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未能归还银行资金的,担 保公司应当及时代偿。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代偿及担 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 100 —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未能在代偿宽限期内代偿的,银行 可根据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强制 担保公司代偿。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 户的债权追索。 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 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 分配。 第三十五条 客户出现违约事项达到银行可以宣布授信 业务提前到期的条件时,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 司发现客户经营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附 则 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 金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 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01 —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 (2019 年修订版)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19〕200 号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 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融资担保公司变更 审查和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指引。 一、变更要求 河南省境内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 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逐级向金融局提出申请,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变更时还须满足 以下监管要求: (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合并 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 人民币 1 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在其 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 — 102 — 币 3 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 1 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80%。 2.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 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 “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 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 4.实行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吸收方按照退 出程序,负责被吸收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注销工作。 5.实行新设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按 照退出程序,负责合并各方的退出登记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分立 1.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 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在其他县(市) 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80%。 2.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 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 — 103 — 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 业信贷) 。 3.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 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 债务。公司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 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4.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5.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 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工作指引(2019 年修订版) 》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6.实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的,原公司继续存在,并 继承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 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其他分立出的新公司若有意愿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须按 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 年修订版) 》 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 (三)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 减资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 — 104 — 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在 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 人民币 2 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专业性 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其中 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80%。 二、材料清单 (一)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合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共同签署的合并请示(原件 1 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 管单位关于合并的请示或函(原件 1 份); 3.拟合并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 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 4.合并合同或协议(原件 1 份); 5.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6.合并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市场监管 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7.拟合并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 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 1 份); 8.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 1 份); — 105 — 9.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 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10.合并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 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 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 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各 1 份) 。 (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分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拟分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立请示(原件 1 份) ;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 管单位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分立的请示或函(原件 1 份); 3.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 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 4.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分立合同或协议(原 件 1 份) ; 5.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章程(原件 1 份); 6.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若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市场监 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 件 1 份) ; 7.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 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 1 份); 8.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 1 份); — 106 — 9.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 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 10.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 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 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 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原件各 1 份)。 (三)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提交的 材料 1.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的减资请示(原件 1 份) ;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 主管单位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减资的请示或函(原件 1 份) ; 3.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债 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 1 份); 4.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 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 5.减资后的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6.减资后融资担保公司若名称发生改变的,须提交市场 监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且名称符合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规定(复印件 1 份); 7.减资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 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 — 107 — 8.拟减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 1 份) ; 9.减资后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 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 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 1 份) 。 三、审查要点 (一)变更的程序性审查。分立或者合并须符合《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程序,注重审查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材料、合并方 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分立方 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 排等)等。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减少 注册资本要有履行出资人单位的机构的决定。 (二)名称变化时审查。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后公 司名称变更的,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 内。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 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再担保公司行业 名称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再)”字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属地金融 局可通过对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测试或约谈等方式,对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 (四)新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审查。属地金融局须对拟分立 — 108 — 或合并后的新融资担保公司股东进行约谈,了解股东的经济实 力,以及分立或合并后如何防控风险等情况。可通过信用(中 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信用信息,或直 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 公室等有关部门发函等方式,对股东信誉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 评价。 (五)新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审查。新设公司可将拟合 并公司注册资本相加,或对拟合并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将评 估后净资产相加作为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股 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相 关信息一致。国有资产的合并或分立,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 (六)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 还要列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 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需法人 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四、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 通 过金融局逐级上报。 (二)审查。各级金融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需要补正 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 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 109 — 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材料齐全且 符合变更审批要求的,逐级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 (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 发变更批复,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金融局或申 请人。 — 110 —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2019 年修订版)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19〕201 号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 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 查和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 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 2 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 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 80%。 (二)股东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 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 — 111 — 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 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主发起人管理规范、信用 良好、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对本 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 30%。 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充足的 货币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不 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 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三)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 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设立要点 (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担保 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 义务。 (二)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 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 (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 责的有关决议。 (三)起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 制度。 — 112 — (四)召开创立大会(出资人会议)、董事会等有关会议, 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 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等议案。 (五)预先核准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 (六)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七)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 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 能力。 (八)确定营业场所。 (九)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公示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基 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等信息。 (十)提交申请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经营许可证到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 1 份) ;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 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 1 份) ; (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 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 (四)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 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 1 份) ; (五)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 — 113 — 展战略和规划) (原件 1 份); (六)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 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 (七)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八)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 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 (九)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 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1 份) ; (十)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 签字:1.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 件 1 份) ;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 1 份); (十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 1 份) ; 2.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 1 份); (十二)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 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 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 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 1 份)。 四、审查要点 (一)设立申请登记表审查。申请人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如 — 114 — 实填写、逐项自查,登记表不得缺项漏项。 (二)设立的请示或函审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 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的请示或函,要列明 设立原因、新设公司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审查公示情况和材 料审查意见等。 省级主管单位是指省直部门、中央企业、省属重点骨干企 业和省属骨干企业。 (三)监管谈话的要求。在审查申请人的设立申请登记表 的基础上,属地金融局可通过对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测试或约谈等方式,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 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的 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及打击和处置非法 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发函等方式,对股东出资能 力、信誉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到公司的住所进行现 场勘查,对购房合同(自有)或租赁合同现场审验等做出初步 的客观评价。属地金融局约谈时,要现场核查被约谈人的身份 证信息。 (四)公司名称审查。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 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 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 — 115 — 业信贷) 。 (五)报纸公告审查。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 明显位置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 况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 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 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审 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本项目 确实可行的结论性意见,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七)有关决议审查。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符 合《公司法》要求,即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监事 会选举相应董事长和监事长,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等相关决议内 容要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定 程序,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自 然人股东签字;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 (八)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 还要列明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 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要法人股 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 116 — (九)验资报告审查。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 权比例等与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验资报告 在 90 日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 网等有关网站查询。企业可在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前开 展验资工作,验资报告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验 并盖章后,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十)法人股东审查。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 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 (十一)自然人股东审查。对照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 进行审查,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须登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系统进 行查证有关经济实体情况;其他来源的,可通过约谈或面签等 方式了解。 (十二)从业人员审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内容,对融资担 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其中, 财务负责人应有中级以上的会计师证书或等同证书,属地金融 局查看原件。 (十三)公司制度审查。审核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制定 了以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 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 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 117 —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按照材料清 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市、县金融局逐级上报。纳入省直管的 融资担保公司,由其省级主管单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 立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实施逐级审查、逐级公示,属地金融局接到 申请材料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审查要 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 期内无异议的,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请。审查中,材料 需要补正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 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 发设立批复或函,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 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相关批复文件和《融资 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 118 —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 审批工作指引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19〕199 号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 为规范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 作,切实加强监管,引导支持各类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及四项配套制度规定。 (二)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人民 币的外币。 (三)总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3 年以上,且最近 2 个会 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总公司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 3 倍以上,担保 代偿率低于 3%。 (五)总公司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 册资本的 50%。其中,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 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 — 119 — 币 1 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 币 2 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单个分公司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材料 设立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与新设融资担保机构相同,设立 分公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注册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 于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请示(原件 1 份)。 (二)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公司信誉良 好、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的监管意见函(原件 1 份)。 (三)总公司关于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 决议(原件一份)。 (四)总公司依法取得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复 印件 1 份)。 (五)分公司注册地的属地金融局对管理人员的监管谈话 材料(原件 1 份)。 (六)分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 (七)分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 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 1 份)。 — 120 — (八)分公司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 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原件各 1 份) 。 (九)分公司提交总公司划拨运营资金的流水单据(复印 件 1 份) 。 (十)总公司近三年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等财务状况,融 资性担保业务新增、解保和在保等运营情况,以及当年新增代 偿、代偿余额、准备金提取和拨备等风控情况的报告或报表(原 件 1 份) 。 三、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材 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属地金融局逐级上报。纳入省直管 的分支机构,由其省级主管单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 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经属地金融局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 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向上一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请。审 查中,材料需要补正或情况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 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 部门函证。 (三)决定。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 发设立批复或函,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颁发《融资担保业 — 121 — 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 122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 通 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 豫政金〔2018〕109 号 2018 年 7 月 8 日印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总 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51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 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 号),维护 良好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引导企 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经省政府金融办与省工商局 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退出 (一)融资担保公司自愿申请退出。融资担保公司因公司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 123 — 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 法成立清算组,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未 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 2.融资担保公司完成清算后,即可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 退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书面申请,上交《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许可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 关决议、融资性担保业务余额清单、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 3.县、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 公示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将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进行注销,并在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予以公告,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融资担保公司在省政府金融办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许可证注销公告后,即可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 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担保行业。 (二)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而解散。融资担保 公司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依程 序办理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 合并、分立,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合并。一个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其他 — 124 —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司按照程序和条件办理。吸收公司完成 注册的同时,被吸收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 2.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合并。两个及以上融资担保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融资担保公司,新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新设公 司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新公司完成注册的同时,合并各方解散 并办理注销手续。 3.融资担保公司分立。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分立为两家及 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新公司须达到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条 件,按照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程序办理。新公司完成注册的同时, 原公司解散办理注销手续。 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担保公司合并、 分立、涉及变更名称的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 销。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反 《公司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融资担保 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情 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按以下程序办理: — 125 — 1.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辩权一并告知当事人,责令其上缴《融资担保业务经 营许可证》。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 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 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监管部门在当地报纸和门户 网站上以公示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监管部门挂号寄 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 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属地监管部门将拟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意见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上报省辖市监 管部门。省辖市监管部门复核,并在当地主流报纸和门户网站 上公示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在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告之前,通过市、县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 的,省政府金融办将举行听证会。 4.省政府金融办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126 — 决定后,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 息推送至同级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决定同时 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 5.市县监管部门将省政府金融办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 营许可证》决定通知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 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河南)记入企业名下。属地监 管部门要采取风险防范、处置和监管措施,防止发生风险或风 险扩大。 6.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融资担保公司 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 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但不得继续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7.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 若需将公司予以注销,须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 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 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融资担保 公司出现《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破产 情形,需要解散或破产的,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决进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裁决 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予以吊销融资担保业 — 127 — 务经营许可证,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 执行解散或破产程序。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 (一)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 法成立清算组,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督,对未到期 贷款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 2.小额贷款公司完成清算后,即可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 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小额贷款业务余额清单、 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 3.县、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 公示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下达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批准文 件,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 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小额贷款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资格的批准文件,即可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 128 — 续,或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监管部门依据监督 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 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公司法》、 《河南省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 定,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其工作程序比照本通知“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被吊销”的程序办理。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 目前,全省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在公司名称中带有“担保” 字样。这些公司有的虽然长期处于关门停业和失联状态,但挤 占了社会资源,有的仍继续以融资担保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融 资担保业务,存在一定隐性风险,既影响行业市场秩序,又增 加了社会行政成本。各属地监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管理部 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 号)精 神,开展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和市场退出工作, 净化市场环境。 (一)清理及退出原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和市场 退出工作,坚持“属地负责,一线把关,分类处置,防控风险” 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重点和方式。清理对象是未持有《融 — 129 — 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公司名称中带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 重点是通过排查清理,做到“三个摸清、一个实施”:摸清企 业状况、摸清经营现状、摸清风险底数,实施分类处置。清 理方式是主要通过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规范 一批,吊销一批,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 进行市场退出。 (三)事后监管及退出程序。 1.事后监管措施:(1)由属地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清理对象进行排查摸底,做到“三个摸清、 一个实施”。(2)由属地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清理对象在当地 主流报纸和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告知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公司注销、 解散和清理债权债务等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的规定与要求,以及 对其采取的信用监管与信用约束措施。 (3)由属地监管部门将 公告抄送同级处非、公安、工商、人行、银监、法院等部门, 并连同该公司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一并推送至全国社会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 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退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当地工 商管理部门提出去掉企业名称中的担保字样,进行变更企业登 记事项时,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情 — 130 — 况在当地主流报纸和政府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公 示情况抄送属地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 变更。(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退出: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清算工 作,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其债权债 务和未到期担保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并予以公告,公告期 满后赴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下 列情况,属地监管部门可提请县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法人主体资格完成注销。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 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131 —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 豫政金〔2015〕142 号 2015 年 7 月 8 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 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 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四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 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 132 —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完成 年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完成全 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见附件 1) 。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的相关查询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 。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报告: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以及 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 2.年度经营情况。包括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在保情况、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 10 家客户集中 度明细、最大 3 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 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 拨备覆盖率 等情况。 3.内部控制情况。结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 — 133 — 逐项自查说明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账户(列明 托管户、保证金户等)及账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第 四季度货币资金银行流水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 情况明细等,托管资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客户保证金等制度 落实情况。 以上四项内容需采用表格或单独说明形式的,可作为年度 经营报告的附件附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年审申报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七)行业年审的各项数据起止日期为:年审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年审申报材料应胶装,并加盖骑缝章(融资 性担保公司公章)。 第七条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见附 件 2): (一)货币资金使用情况。注册资本金托管金额、托管账 户,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托管;托管资金、担保赔偿准备金、 客户保证金是否专户专存;应收账款的构成(包括应收账款单 位明细,文字说明与业务有关和与业务无关的情况);担保赔 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拨备提取情 况,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分析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构 — 134 — 成,列出主要明细,说明是否存在股东借款情况;注册资本金 在位情况,说明有无抽逃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担保代偿情况。包括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已收回 的代偿款项、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代偿率,以及代偿金 额占流动资产、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三)存出担保保证金情况。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 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出保证金按存出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四)存入担保保证金情况。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 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并说明是否按规定专户专存,有无挪用或 占用情况;存入保证金按金额大小列出前 10 户企业。 (五)对外投资情况。列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 其性质列明,重点区分投资类)、委托贷款、短期投资、长期 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类涉及对外投资的金额和期 间发生额,按年末金额大小列明前 5 户,按期间发生额大小列 明前 5 户,并说明是否存在超比例投资,是否存在股权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归属于投资类范畴。 (六)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 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 15%,并列明前五名最大的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 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 30%;为其母公司 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况;担保保费收取金额及担保费 — 135 — 费率;前 10 户大额担保的明细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七)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应分别按存款利息收入、委贷 利息收入等说明。 (八)关联方交易情况。 (九)实收资本列出全部股东名称、出资额、占总股本的 比例,股份公司中股东数量较多的可列出主要股东。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附件模板样式 出具,须带验证码或验证标识,并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关 的法律责任。审计中,如发现担保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 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 对于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意见为“无法发表意见”或“有 保留意见”等含糊不确定的报告,属地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对年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补正的全部材 料。融资性担保公司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 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第十条 — 136 — 年审重点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中的内容是否一 致,工商登记信息与监管部门批复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 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 (二)资本状况。是否存在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 是否足额托管或违规使用托管资金等情况;是否足额提取各项 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存入专户。 (三)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是否有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 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情况;担保费率、对外投资和关联担保等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准备金提取列支、风险集中度、客户 集中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国家、省、市补助或专项资金 是否按规定列支;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高息借贷或非法集资等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四)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客户保证金专户管 理要求,开设客户保证金专户,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 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除违约代偿 以外的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及变 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 行情况等。 (六)信息报送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 真实地向监管部门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 据。 — 137 — (七)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是否按照银监会《融资性 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是否按 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经营;其中,财 务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风控负责人 是否严格执行公司的风控制度,行业从业人员是否熟悉融资担 保行业的相关规定。 (九)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年审程序 融资担保公司年审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 料,开展年审自查,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县(市、区)监管部门对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 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 (三)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市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县(市、 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 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 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 — 138 —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 司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监管 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 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融资性担保 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省政府金融办对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 进行审查,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的年审情况进 行审核。审查结果在省级新闻媒体和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公 告,同时抄送河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年审结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结果分别为“通过”、 “不通过”。 (一)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年审结果为 “通过” 。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年审结果为“不通过”: 1.不参加行业年审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 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者以虚假材料、虚假出资等方式骗取 审批的。 3.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 — 139 — 法机关认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4.存在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 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5.发生重大风险状况,被列为高风险企业的。 6.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 改的。 7.有涉嫌违法经营的投诉举报,经属地监管部门查证属 实而拒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河 南省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应报告 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造成恶劣 影响的。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应指出存在问题、提出 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监督整改落实。经整改符合规定的, 年审结果可为“通过”,但年审公示中须注明为“整改后通过” 。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有关事项情节较轻的。 2.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公司外 部标识、宣传资料等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未在明 显位置对外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和举报 电话的。 3.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或监管信息的,其中月报 — 140 — 超过 3 次,季报超过 2 次,年报超过 1 次的。 4.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 金未按规定管理的。 5.超比例或范围对外投资的,存在其他应收账款与其他 对外投资合计超过净资产 20%的,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 融资性担保的。 6.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0 倍的,对单个被担 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0%的,对单个被担 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5%的,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30%的。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应 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但尚未 造成恶劣影响的。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 对年审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重 点支持其提升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策予以扶持。 — 141 — 第十四条 对整改后年审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属地监 管部门应区分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管频率,强化企业依法合规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对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出变更事项,情节 较为严重的,可限制其享受财政性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对年审不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可 收回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并及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终止资格。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将 有关情况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和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要求, 做好其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属地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 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风险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会 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维护 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 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 真实情况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年审的,监管部门应自发 — 142 — 现核实之日起,立即收回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逐级上报至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监管部门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不得妨 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负责年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 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对年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办法有 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本 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金 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43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 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宛政办〔2022〕82 号 2022 年 11 月 23 日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 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切实发挥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 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 办〔2020〕29 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144 — 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 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担保行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 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准公共服务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着力缓 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 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通过建立银担合作机制、风险 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扶小微、广覆 盖、低费率、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 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 (三)发展目标。立足我市奋力建设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和 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核心,各 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专业性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为特色,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府 性融资担保体系。2022 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 资本力争分别达到 5 亿元以上和 2 亿元以上,实现政府性融资 担保业务县级全覆盖,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 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市财政 — 145 — 局要会同市金融工作局,积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 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 源整合。加强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组建市级产业发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 1 家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 善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 工作局、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 (二)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市级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龙头引领作用,通过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省级担保机构股权资金、财政注资、吸引县(市、区)级 政府入股、整合现有担保机构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强,择优对 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股权进行投资,或者建立担保合 作关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 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三)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市、区)全覆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通过增资扩股,壮大现有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小微企业集聚的开发园区,引入战略 投资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 出资新设;入股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引入 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业务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146 — (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聚焦小微“三农”主 体、富民乡村产业、乡村振兴建设,不断扩大和提高农业信贷 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力争 2022 年担保业务规模位居全 省前列。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业务拓展,形 成以信息化为支撑,市有分公司、县(市、区)有办事处、乡 镇有联络站、村有联络人,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 推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打通担保支农“最后一公里”。 (责任 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 ) (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 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 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 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 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一)聚焦支小支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 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 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 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 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我市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 — 147 — 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 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 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 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 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10 万 元—300 万元“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 0.8%; 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下调至 0.5%。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 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 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 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 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 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 义收取费用。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承诺费、 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避免 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 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 148 — 心、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风险管控。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 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 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 资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 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一)明确风险分担责任。支持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积极参与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的“总对总”合作业务, 建立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 方 2:6:2 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 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 20%的风险责任;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 偿和分险责任,承担 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 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 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 中补偿一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 的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补偿责任。 (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阳银保 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深化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政 府信用和财政资金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有力支撑,提升 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实力和地位。合作银行要提供优惠合作 — 149 — 条件,降低合作门槛和担保贷款利率,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违规收取保证金。对于符合评级要 求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信贷额度上予以优先保障。要 创新业务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银担并行审批流程,紧紧围 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 密集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 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 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 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科学技术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政策激励 (一)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与本 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 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 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根据本级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代偿 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 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150 — 单户担保余额 500 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 业务发生代偿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担保业务代偿金额 10%—20%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 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 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 实工作。积极争取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奖补资金。重点对年化担 保费率降至 1.5%以下的新增单户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 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足至 2%。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 (四)落实扶持政策。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 金〔2017〕90 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 损失予以核销。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探索通过中原金 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 介和挂牌处置,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税务部门要落实 国家有关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按照“最多跑 一次”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151 — 税务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 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保障、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要 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 (质)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 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 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 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 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 力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公安局、 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监管考核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 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 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 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开展及功能发挥情况纳入对各县 — 152 — (市、区)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方 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 信用评级,逐步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指标,建立以扶持小微企 业和“三农”的数量和质量、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 率、风险控制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考核结 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 机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 责制度,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 予追责,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市财政局 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财政资金存放 时,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 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 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南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为促进小微企业、“三农” 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 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 153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 (2019 年修订版)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19〕203 号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 务环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根据《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变更事项审核分工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实行分工负责、分级审批。小额贷 款公司持批复文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以下变更事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 批,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 2.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除外); 3.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 一大股东现有股份);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 — 154 — 5.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 核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 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 4.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5.跨区变更公司住所; 6.变更公司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7.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负责审批的变更事 项,应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备案。属地金融局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 30 日内完成变更登 记并在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变更情况, 并确保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各级金融局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材 料、审核工作底单、呈报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等建档存放。 二、申报材料清单与审核重点 (一)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 — 155 — 更组织形式的请示(原件 1 份); 3.全体股东签署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新章 程(原件 1 份) ; 4.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变更组织形式、承担变 更前债权债务的公告(原件 1 份); 5.组织形式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审核重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属地金 融局应当对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理由以及变更程序的合法性 进行审核,审核变更方案、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 录等内容。 (二)变更注册资本 1.增加注册资本。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原件 1 份);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新章程(原件 1 份) ; (4)增资的法人股东资信材料:①法人股东近三年(不 足三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②人民银 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 1 份); (5)增资的自然人股东资信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②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 1 份,签字和按指印) , ③三个月内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原件 1 份); — 156 — (6)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增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2.减少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设立标准。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原件 1 份); (3)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新章程(原件 1 份) ; (4)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原件 1 份); (5)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当地主流 报纸上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 (6)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的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原件 1 份)。 审核重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地金融局须对拟增资的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约谈,了解拟出资股东的经济实力。出 资金额未发生变化的股东,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股权结构 变化,持股比例可以低于 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57 — (三)变更住所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2.省辖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变更住所的请示 (原件 1 份); 3.迁入地政府出具同意迁入的意见(原件 1 份) ; 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的新章程(原件 1 份) 。 审核重点: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变更住所应首先取得迁入地 政府的同意。迁入地金融局应履行监管职责,对新住所进行现 场勘查,对住所的安全性、产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出具明确结论。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 更业务经营范围的请示(原件 1 份) ;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新章程(原件 1 份)。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须对业务范围变更的条件、理由、 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相应配套的制度进行审查。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 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请示(原件 1 份); — 158 — 3.小额贷款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 、 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核表(原件 1 份) 。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应对拟任职人员的职称、毕业证等 证书原件进行审查和进行任职前谈话,了解其是否熟悉经济、 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 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条款等,约 谈内容要全面详实,依据谈话情况,签署结论性意见。 (六)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一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 更股权结构的请示(原件 1 份);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的新章程(原件一份); 4.新进法人股东资信材料:①法人股东近三年(不足三 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②人民银行出 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 1 份); 5.新进自然人股东资信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 ②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 1 份,签字和按指印),③ 个人信用记录(原件 1 份); 6.股权转让协议、转款单据(原件 1 份) 。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应按照设立标准,对新进股东进行 信用、资金来源审核,严格落实股东面签和监管谈话制度。涉 及政府或财政股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 — 159 — 法》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七)修改公司章程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 更章程的请示(原件 1 份); 3.小额贷款公司新章程(原件 1 份)。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须对章程变更的理由、内容以及程 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其他变更事项引起的公司章程变更, 可一并请示,不另单独行文。 三、审核要求 (一)属地金融局可采取材料审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股 东面签和高管约谈相结合、监管检查和中介机构协助审查相结 合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变更事项核查审批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材 料为复印件的,须说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 盖单位的公章或个人签字,变更申报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需要补正材料或情况说明的,属地金融局要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 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不予受理或视同自动放弃变更申请。 (三)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 其他方式骗取变更审批的,属地金融局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并 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国 — 160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应向属地金 融局提交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各级金融局根据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二)复核。省辖市金融局对属地金融局上报的申请材料 进行复核,同意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核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 金融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做出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存档。属地金融局督促申请人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 完毕变更手续后,及时更新业务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将变 更后的有关资料备案存档。 附件: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 161 — 附件 1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业务范围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原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162 — 审核意见: 县(市、区)金融 局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金融局 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 权属明晰,不存在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 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 郑重承诺 二、所呈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 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违 规情况,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 制取消试点资格的,主动配合金融局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 体或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自愿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 束。 — 163 — 附件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籍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学 历 专 学 位 毕业院校 贴 照 片 处 业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家庭地址 小贷/金融工作年限 相关经济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原任职务 起止年月 院 校 起止年月 举办单位 专 业 毕(结、肄)业 培训内容 证书名称 脱产/在职 学习 经历 培训 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工作 经历 兼职情况 本公司保证:本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本表格提供的所有信息为真实信 息,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对以上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档案所在部门 审核意见 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过的人员应有原单位的意见和离职证明。 — 164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88 号 2020 年 6 月 4 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分类指导,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 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7〕30 号)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 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 审核等日常监管和其他渠道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对 其主要经营管理要素、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 析、定性判断、全面评估和确定级别。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实施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 165 — 第四条 监管评级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查相结合、年度 评级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 “全面、 客观、公正”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全面经营情况。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评级工作。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照监管评级工作 指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 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级,提出分 类评级结果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省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由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组织。 第二章 第六条 评级要素指标 监管评级指标共分三个方面、30 项、总分 100 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与运营质量(25 分)、公司经营与合 规情况(55 分)、公司信用与服从监管情况(20 分)。符合加 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 5 分。 第七条 指标权重与分值 (一)公司治理与运营质量指标(25 分) 1.公司治理(3 分) 2.资本规模(4 分) 3.资产质量(5 分) 4.拨备覆盖率(3 分) — 166 — 5.净资产收益(5 分) 6.资本周转率(5 分) (二)公司经营与合规情况指标(55 分) 1.执行贷款投向规定(4 分) 2.执行贷款集中度规定(4 分) 3.执行财务规定(2 分) 4.执行现金管理规定(2 分) 5.执行业务风险调查(4 分) 6.执行融入资金规定(3 分) 7.落实对外投资规定(3 分) 8.执行账户管理规定(2 分) 9.执行利率规定(3 分) 10.执行关联贷款规定(3 分) 11.执行经营区域规定(3 分) 12.执行经营范围规定(3 分) 13.监管平台合同生成情况(5 分) 14.监管平台信息录入情况(3 分) 15.执行变更规定(3 分) 16.执行营业场所规定(3 分) 17.执行业务档案管理(3 分) 18.内部规章制度建设(2 分) (三)公司信用与服从监管情况指标(20 分) — 167 — 1.经营活动信用情况(5 分) 2.财务管理信用情况(3 分) 3.履行信息披露信用情况(3 分) 4.公司股东、高管信用情况(3 分) 5.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情况(3 分) 6.公司服从监管情况(3 分) 第八条 监管评级考评实行百分制,依据计算得分确定, 共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得分 90—100 分的(含 90 分) 为 A 级,80—90 分(含 80 分)的为 B 级,60—80 分(含 60 分)的为 C 级,60 分以下的为 D 级。 第九条 附加加分指标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请,经确认后 最高可加 5 分。 (一)业务创新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文件表彰或省级以上小 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项加 1 分; (二)履行就业安置、税收交纳、脱贫攻坚、社会捐助等 社会责任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文件表彰的,每项加 1 分; (三)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电台报导,履行社会职能传播 正能量的加 1 分; (四)其他能够证明获得表彰奖励的加 1 分。 第十条 “一票否决”情况 监管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在一个评级年度,经属地金 — 168 — 融工作部门查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 的评级结果直接评定为 D 级,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资格: (一)涉嫌非法集资或非规范性融资;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四)拒不接受检查监督或不参加监管评级的; (五)提供虚假业务信息和变更审批备案材料;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组织与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采取公司自评、市县金 融工作部门联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的办法实施。监 管评级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公司自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本指引要求客 观、真实开展自评工作,确保报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并于次年 1 月底前报所属县级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联评。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 每年会同县级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 管评级考核。市级可以组织县(区)对所辖小额贷款公司直接 进行评级,也可以组织县(区)开展交叉评级工作,鼓励有条 件的市、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参与监管评级考 — 169 — 核。市、县根据平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日常 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 填写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联评结束后,省辖市金融 工作部门形成监管评级工作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于 3 月底前一 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相关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小额贷款公司 需填写自评得分情况) 。 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1)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代码、股东及 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名单、开户行清单及性质、 对外融资情况; (2)年度累计发放贷款、贷款余额、逾期贷款余额、不 良贷款余额; (3)贷款利息收入、净利润、纳税总额; (4)通过诉讼追缴贷款情况、公司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 或高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小额贷款公司自评报告。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原件。 (二)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170 —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关于 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收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报 送材料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计,根据日常监 管掌握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审计情况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评定, 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监管评级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省辖 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向小额贷款公 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向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提交 相应证明材料、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评级过程中各类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 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数据依据。金融工作部门应从省小额 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平台获取经营数据,并比对小额贷款公 司业务账簿和有关会计凭证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有关财务资料 须经过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合规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金 融工作部门认定;涉及信用信息的须从有关政府性网站查证, 涉及违法行为应经有关部门认定。 — 171 —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评级结果运用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小 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指导服务、正向激励和监管约束的 依据。 (一)对监管评级为 A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 作部门应加强支持扶持,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表彰、优先推荐享 受奖补扶持政策、优先开展创新业务试点、优先扩大经营区域 与经营范围、优先推荐银行融资、优先放大融资杠杆、优先减 少检查频次等。 (二)对监管评级为 B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 作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关注,指导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监 管评级中存在的定量短板和定性问题,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 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提升 运营质量。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 B 级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从优推荐享受(一)中支持扶持措施。 (三)对监管评级为 C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作 部门予以监管关注,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 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管理力度和问题整改,切实 降低经营风险。对问题较多和存在风险状况的可运用高管约谈、 停业整改、限制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暂停变更事项受理等措 施强化问题整改,问题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降入 D 级。 — 172 — (四)对监管评级为 D 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 作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管,综合运用暂停业务、信用约束等措施 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73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2019 年修订版)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19〕202 号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 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设立质量和审核效率,依据《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 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属地管理。取得属地金融局或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同 意。其中,省级主管单位为省直部门、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和省 属骨干企业。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单 位为中央企业集团或其一级子公司。 (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 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在市辖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在省辖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三)股东要求 1.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求: — 174 — (1)须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 国(境)外法人。 (2)应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 以满足出资需要;信用良好,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最近 3 年(不 足 3 年的按实际提供)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4)为国(境)外法人的,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 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2.其他法人股东要求: (1)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5%,与第一大股东 (主发起人)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51%。 (2)其他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求相同。 3.自然人股东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5%,入股资金为自 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 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 同意。 (四)从业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 — 175 — 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定;信用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 和管理能力。 (五)公司责任义务。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 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制取消试点资格的,应主动配合金融 工作部门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体或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对 拒不配合的,将其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束。 二、设立要点 (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定,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 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 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 (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 责的有关决议。 (三)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五)确定营业场所。 (六)在当地主流报纸公告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 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等信息。 — 176 — (七)提交申报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设立批复到登 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三、提交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登记表(原件 1 份)。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 主管单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 1 份)。 (三)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公司住所地)金融局对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谈话材料(原件 1 份) 。 (四)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 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份)。 (五)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 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 告(原件 1 份) 。 (六)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 。 (七)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 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 (八)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九)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 告(原件 1 份,可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报材料时提供) 。 (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不足三年, 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 — 177 — 报告(原件 1 份)。 (十一)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 件 1 份,签字和按指印);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 1 份) 。 (十二)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 1 份); 2.身份证(复印件 1 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 1 份)。 (十三)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客户档案管理 等制度(原件各 1 份) 。 四、审核要点 (一)设立申请登记表。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在进行监管谈 话时当面如实填写、逐项自查,登记表不得缺项漏项。 (二)设立的请示或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 或作为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的请示或函,要列明 拟设公司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审查公告情况和材料审查意见 等,以及履行对该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监管谈话材料。在审查申请人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基 础上,属地金融局可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和规章进行测试或监管谈话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信 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的信用信 — 178 — 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和处非等有关部门发函等 方式,对股东信用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到公司的住 所进行现场勘查,对购房合同(自有)或租赁合同现场审验等 做出初步评价。属地金融局约谈时,要现场核查约谈人员的身 份证信息。 (四)公司名称。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小额贷款”。 (五)报纸公告。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 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情 况的公告,内容包括: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 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 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相关内容,可行 性研究报告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七)有关决议。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符合《公 司法》要求,即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 相应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等相关决议内容 要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定程 — 179 — 序,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指印;董事 会和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 (八)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小额 贷款公司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 求写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并按指印。 (九)验资报告。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上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时提供,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 权比例等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验资报告 在 90 日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 网等有关网站查询。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应 在主办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开设基本户和 信贷专用账户。 (十)法人股东。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 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 (十一)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若主要 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属地金融局须登陆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证 有关经济实体情况;其他来源的,可通过监管约谈或面签等方 式了解。 (十二)从业人员。可结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 请登记表》进行审查。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 — 180 — 历;从事小额贷款或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 3 年以上,或从事 相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 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典当公司、期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 计、财务或者审计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属地金融局应查 看原件。 (十三)公司制度。审核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制定了以 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按照材料清 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属地金融局逐级上报,或由省级主管部 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实行逐级审查、逐级公示。各级金融局接到 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 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向上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 请。审查中,需要补正材料或情况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 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三)决定。决定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设立批 — 181 — 复;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设立批复通过邮寄或自 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属地金融 局应当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设立批复文件后 30 日内到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后,属地金 融工作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登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 务信息监管平台”填写完善相关信息。 (五)建档。各级金融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请材 料、补正材料、批复文件等纸质文件进行整理,存档备案。 附件: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 182 — 附件 1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组织形式 公司性质 拟注册地址 拟申请经营地域范围 拟申请经营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二、注册资本金(万元) 出资人(股东) 其中:国有资本 : 出资额 比例(%) — 183 —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年龄 职称 学历 学位 从事小贷 或金融工 作年限 (年) 联系 电话 四、机构设置情况 拟设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五、其它情况 郑重承诺 — 184 — 一、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 属明晰,不存在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 以共有财产出资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所呈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 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违规情 况,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制 取消试点资格的,主动配合金融局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体或 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自愿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束。 股东(签名和按指印): 郑重承诺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和按指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按指印): 六、市、县金融局 经确认,拟任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具备相关资质,符合任职要求,不 存在以下行为: 1、有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未完结; 3、被有关部门认定曾参与非法集资或因参与非法集资被处理; 4、其他不适于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的。 县(市、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在属地金融局监管谈话时当面如实填写。 公司公章: 填表日期: — 185 — 附件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别 民族 贴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籍 照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学 历 专 学 位 毕业院校 姓 名 性 片 处 业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家庭地址 小贷/金融工作年限 相关经济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学习 原任职务 起止年月 院 校 起止年月 举办单位 业 毕(结、肄)业 培训内容 证书名称 专 脱产/在职 经历 培训 经历 工作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经历 兼职情况 本公司保证:本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本表格提供的所有信息为真实信 息,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对以上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档案所在部门 审核意见 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过的人员应有原单位的意见和离职证明。 — 186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 豫政金〔2017〕311 号 2017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 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 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 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 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 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 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 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 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 187 — 第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第六条 审批事项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分为设立、变更和终止。 按照本章各节明确的审核事项及要求落实审核责任。 第一节 第七条 设 立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由监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县(市、区)、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 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事项的初审、复审 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 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设立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须取得 主发起人行政主管单位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 作预案。 (二)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 — 188 — 于人民币 1 亿元(含);在省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 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在其他县(市)设立小 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含);在省辖市 各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 。 (三)出资主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1)其投资 比例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30%—65%。 (2)管理规范、 实力雄厚,原则上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在工商、税务、银行业 金融机构等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 可持续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年净利润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 净资产 50%,投资本项目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大型企业集团在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上允许突破 限制。 2.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 团组织的,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 30%。 3.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国(境)外法人的,除满 足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 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4.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国内知名大型企业、行业龙头 企业、上市公司、著名互联网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 — 189 — 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允许突破规定的上限。 上述企业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可以根 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 出资能力。 5.其他法人股东须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 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出资额;近两年 内在工商、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自然人股东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重 大不良信用记录;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入 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借贷资金入 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第九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河南省小额 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县及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查要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和评估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金融生态环境、市场客户状况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是否需求,目标客户是否真实可靠,市场定位是否准确,专业 化特色是否突出,可行性论证分析是否切实可行,筹建理由是 否充分、基本条件是否具备。 (二)公司章程的审核。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 — 190 — 机构健全、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等。章程中应有《小额贷 款公司禁止行为十不准》规定的条款。 (三)注册资本的审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 次性到位;验资报告在有效期内,带有验证码或其他有效证明, 在登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查询后,查询信息与该验资报告内 容一致。 (四)股东资金来源出资能力的审核。重点审核股东资金 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确保入股资金 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没有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情况。 1.法人股东材料的审查。要有同意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 会决议(省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资的决议),决议入股金 额和实际入股金额一致,股东或董事签字人数要符合该公司章 程中规定决议生效人数;非主发起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自 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 等资产),且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金额不宜过大,防止出现借 贷资金入股情况;结合企业法人提交的证照、审计报告等材料, 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及其它 相关网站进行查证,确保提交的材料、证照、股东信息等与实 际相符。 2.自然人股东的审查。自然人股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 权投资或所兴办经济实体的,需对其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信 息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 191 — 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查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 1.任职资格。应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小额贷款或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相关行业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 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期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 3.学历及职称证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 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其中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财务或者审 计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 4.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 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 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营业场所的审核。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对营业 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 (七)公司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审核。公司管理、贷款 评审、决策流程、信息披露、应急管理、财务、统计、内审、 风控等公司制度合法、合规、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把关。 — 192 — 监管部门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严格 (一)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申请。依规进行实质审查,考察主发起人及股东企业,审查资 金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组织监管谈话,查看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审查任职资格了解其从业背 景,落实股东面签;对营业地址进行实地核实。对审查合格的, 在当地新闻媒体、其门户网站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上报 省政府金融办。 (二)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小 额贷款公司设立材料复查审核后,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监管部门 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省政府金融办受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 部门和省直单位上报的设立申请材料后,经处室联审、专家评 审、主任办公会审议、媒体公示等程序后,对无异议的下达设 立批复。 (四)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文件之日 起 3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到省小 额贷款公司账户归口管理的主办银行属地支行(以下简称“主 办银行”)开设信贷专用账户和基本账户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未开业前,其注册资本可在其主办银行定期存款 或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可用于筹备期间的运营支出,但不 允许发放贷款。 — 193 —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 领取营业执照 3 个月内开业。开业前应按照《河南省小额贷 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市、县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 办会同属地监管部门组织开业验收:听取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及开业情况汇报,检查银行账户开立与资本金在位情况,检 查营业场所设置与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组织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知识考核,符合条件的下达开业批 复。小额贷款公司因故不能按时开业的,应提前 15 日向监管 部门提出延期开业申请。无故逾期开业达到 3 个月的取消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河南省网络小 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 》执行。 第二节 第十四条 变 更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核工作,实行分工负 责、分级审批。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工作指引(暂行)》的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复文件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以下变更事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 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 2.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 ; — 194 — 3.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 一大股东现有股份);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 5.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 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 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 4.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变更公司住所; 6.变更公司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7.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8.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上报审批的其他变 更事项。 第十五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审批的 变更事项,应自变更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 批复文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 款公司 30 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 务信息监管系统报送变更情况。市、县监管部门应按文书类档 — 195 — 案管理要求,对企业变更材料、审核工作底单、呈报审批手续 及批复文件等建档存放。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跨行政区域住所 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城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的,应经迁 入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履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 意见,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严格变更事项审核,可采取材料审 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股东面签和高管约谈相结合、行政审核 和专业审查相结合等方式,依法开展变更事项核查审批工作。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等信息 平台,对变更事项涉及信息进行查证;组织股东面签,核对股 权结构、章程约定、相关证件、证照等;对拟任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和相关知识考试;对新股东公司治理和 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在变更审核中,对变更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 求其限期予以补正。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般性违规经营情况 的要及时督促其改正;对存在较大违规经营问题的应及时中止 变更,提出监管意见并监督其改正;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 实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变更审批的,监管部门应立即核查 其风险隐患,采取停止变更审核或停业整顿等措施,并上报省 政府金融办。 — 196 — 第三节 终 止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 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或自愿申请退出 的,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属地监管部门收缴开展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批复文件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 府金融办批准后,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复文 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事宜。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撤销(取消)。小额 贷款公司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强制性撤销或取消试 点资格的,属地监管部门应调查核实,在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 公示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被撤销(取消)试点资格的 小额贷款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继续承担相应债务。 被撤销(取消)试点资格且债务清偿完毕的小额贷款公司,县 (市、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不配合 注销登记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告知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对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可能的影响与后果, 并及时启动化解风险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和 化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小额贷款公司被人民 法院依法宣布解散的,按法院判决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破产的,自申 — 197 — 请破产之日起,停止开展相关业务。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管理人员和账户资金监管 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 股东管理 加强股东资质管理。监管部门应按照设立小 额贷款公司出资主体的规定,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能 力、资金来源、信用状况等情况的审查,确保入股资金来源合 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非法集 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 来源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等书面承诺等。监管部门和小额 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股东信息披露,将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 东履约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市场约束, 提高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延伸股东管理。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 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通过持股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报送下列 信息: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和分立合并事项;5%(含)以上股权变更、实际控制方变更 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况;关联方变更情况;重大诉讼、纠 纷和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经营变化事项;监管部门要求报送 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 198 — 加强股权管理。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应 当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 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其他股 东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法定 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转 让。确因特殊情况,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需要股权转让的, 由属地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意见后 按程序报批。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按本指引变更审批程序办 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小额贷 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可以将 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 能将其股权用于其他项目抵(质)押。 第二节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 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小额贷 款公司的监事长、执行监事、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 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 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含未担任上述所列职务或虽称 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应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 — 199 — 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 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 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 情节严重的; (五)被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个 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严格任职资格审查。市、县监管部门应采取 资料审查、从业调查、平台查询、约谈面签等形式,加强对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 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被核准前不得实际 履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履行职责情况监管。监管部门应通过监 管约谈、风险提示、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培训、警示教育等形 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依法 合规经营职责情况的监管,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200 —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要求公司 进行变更: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因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两次被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 话的;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 要责任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第二十九条 账户及资金运用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账户 管理实行主办银行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主办银行开设信贷专 用账户和基本账户。信贷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和回收贷款、收取 利息、与基本账户资金往来,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基本账户主 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取、人员薪酬发放、缴纳税金社保、与 信贷专用账户的资金往来等。主办银行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开立 银行账户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每月 5 日前向属地监 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上月银行对账单明细。小额贷款公司 原则上不得在主办银行外开立账户。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融入资金时,若融资银行和主办银 行不是同一家银行,融资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有封闭运 — 201 — 行监管要求的,可以在融资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项用于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不得办理其他业 务。该账户在融资期限届满后撤销。 第三十条 注册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来源应真实合法、权属明晰、无法律瑕疵,全部为实收货币资 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 金出资。 第三十一条 运营资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 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及按本省规定的融资方式融入的资 金及捐赠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200%。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 金运用情况的管理和分析,确保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 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有关规定, 于每年年终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 1.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金。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拨备制度,在税前 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贷款损失一般准 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应按不低于贷款余 额的 1%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应按五级分类原则计提:对 于正常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5%;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 例为 3%;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30%;对于可疑类贷 款,计提比例为 6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 202 —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 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信贷业务主要采用转账方式 支付,减少现金交易,库存现金不得高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限额,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供上月末各银行 账户对账单。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活动监管 第一节 经营业务监管 禁止性行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依法 合规经营,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非法吸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 内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二)严禁账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核算必 须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必须列入会计 账册,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资金以外筹集资金搞账外放 贷、账外借款、账外拆借等。 (三)严禁高利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利 率政策,贷款综合利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严禁财务弄虚作假和抽逃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经营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 — 203 — 性,不得凭空捏造、修饰财务报表和数据。会计核算必须根据 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五)严禁采用不法手段收贷。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合同 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催收、扣收、处理变卖抵押 物、加罚利息等合法手段依法收贷,不得采用利诱、恐吓、人 身威胁等不法手段进行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偿行为。 (六)严禁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典当类、拍卖 类、寄售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七)严禁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八)严禁对外担保。 (九)严禁设立分支机构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 款业务。 (十)严禁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十五条 经营范围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经属地监管部 门审核,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按照豫政金〔2017〕 143 号文件规定执行。 — 204 — 第三十六条 经营区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监管部 门核定的经营区域外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扩大经营区 域的,须符合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 号文件精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 金〔2017〕143 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务内容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须坚持“小额、 分散”的原则和“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单一客户贷款余 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不得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 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比例管理;不得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 方等发放贷款。 (二)融资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融入的资金总额不 得超过规定比例。 (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股权结 构或注册资本金;不得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应符合省政府金融办《关 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 号文件精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143 号)规定。 (五)经营范围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新业务、扩大业务范围, — 205 — 不得对外担保、发放委托贷款等。 (六)贷款合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贷款合同档案 管理制度;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合同编号;贷款金额、 利率、期限、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信息、联 系方式;贷款支付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贷款合同的监管 检查,对于发现有虚假贷款业务的公司,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进行查处。 (七)财务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 则》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机制;参照《金 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金〔2012〕20 号)计提风险 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 100%以上。账户管理 应符合监管要求,不得多头开立账户、现金收取本金和利息、 库存大额现金、通过一般账户开展贷款业务。 (八)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向河南省小额贷款 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报送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完整;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公司股东、 融资银行等披露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 项等信息。 (九)非法吸储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内部集资、 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 (十)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应按会计制度记账、 — 206 — 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须列入会计账册,不得账外借款、 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 (十一)高利放贷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贷款利 率政策规定,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 取其他费用等,贷款综合费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十二)财务弄虚作假行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应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应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 记账簿、根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不法手段收贷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收贷应符合合 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法手段恶意收贷或暴力 追债。 (十四)其他监管内容。 第二节 第三十八条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督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和完善 “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 后检查等贷款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 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 — 207 — 面覆盖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须有独立设置的风险管理部门;须有 贷款项目的完善审批流程;须有标准、规范的贷款合同;须有 规范的财务核算、会计账簿、报表;须有管理规范的贷款业务 档案。 第三节 第三十九条 经营场所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布置应符合要求,在 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下列标示: (一)省级监管部门批复的设立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警示牌; (三)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公 告牌; (四)属地监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的举报电话; (五)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自律承诺标识牌(合规经营 承诺应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 超过规定利率区间发放贷款、不超范围经营和不超区域开展业 务等内容); (六)小额贷款办理程序指引、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 提供的资料。 — 208 —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非现场监管 本指引所称的非现场监管,是指各级监管部门 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小额贷款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报表数据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相应 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第四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要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重点 关注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 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 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监管要求全面采集辖区内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依托河南省小额贷 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警示系 统、裁判文书网、河南注册会计师网、公众举报、中介机构、 新闻媒体以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报送情况等途径采集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严格统计报送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自身 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 息监管系统,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送工作,在每月 5 日前报送 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后 5 日前报送上季度业务统计报 表,在设立或变更登记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 209 — 监管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落实数据采集报送制度情况列入 监管评价和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监测分析。市、县监管 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监测 分析和处理,每月 10 日前省辖市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报 送上月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统计汇总报表,每季度后 10 日前报送上季度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统计汇总报表和《季度 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深入揭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 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阶段监管工作计 划。每年 2 月底前逐级以书面形式上报《小额贷款行业年度发 展与监管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加强针对性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非现场监 测中反映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 实。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材料、约见会谈和现场调 研。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预警 提示,要求其关注风险,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有效控制风 险的,监管部门应召集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管约谈,督促其 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按时整改。对涉及重大违 规违法经营行为或已形成重大风险的,应立即采取停业整顿、 取消试点资格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 210 —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档案管理制度。 非现场监管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通过 中介机构等渠道采集的信息;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附表;采取 各类监管措施的文件、法律文书和书面记录(包括风险预警提 示书、监管意见书、举报电话记录、约见谈话通知书、会谈纪 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等。每年度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将 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装订成册,立卷 保存。 第二节 第四十七条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 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小额贷 款公司进行的年审、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是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上 一经营年度的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检查。县级监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现场检查和初审工作,省辖市 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 融办负责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和现场检查,并对省辖 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 专项性现场检查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 度安排和本地监管工作实际,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情况 专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针对 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突击性组织的现场检查。 — 211 — 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性现场检查每季 度至少一次;市级监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小额贷款 公司专项性现场检查至少一次;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对全省小额 贷款公司的专项性现场检查应不低于 5%的比例。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深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等; (四)电话核实贷款台账有关信息等; (五)拷贝电子业务台账,财务电脑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等。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 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每次现场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针对相关问题,应有监管 整改要求和处理决定等内容,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并报上级 监管部门,作为年度概览编写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束后,监管 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底稿资料制作成检查案 卷,存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现场检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管理薄弱、风险较高或风险呈明显上升趋势的领域;非现场监 — 212 — 管数据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变化,可能存在问题或有问题需要进 一步查证核实的领域;非现场监管中难以获得充分信息、需要 通过现场检查深入了解的领域;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架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查的实施。实施现场检查前,监管部 门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目标、检查 内容和重点、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时间、检查组成员分工等, 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检查培训,并提前下发《现场检查通知 书》。 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召开进点会,向小额贷款公司宣读《现 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汇 报,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 体的联络人员。 第五十三条 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抽 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检查技术 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有针对性地收集包括书面材料、实物、 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相关的材料, 整理形成现场检查材料,并由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或 者盖章;不能取得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而由 其他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评价, — 213 — 提出处置建议、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 对于不涉及监管处置的,由监管部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 ; 对于涉及监管处置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 应依照相应规定进行风险处置,涉及非法吸储等行为应依法依 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具 体整改情况并及时组织整改验收。 第五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 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 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 底稿》和《现场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检查过程中发 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以及检查查出的问题严重 失实的要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年审、专项现场检查和临时现场检查结束 后,监管部门应收集整理和检查相关的所有材料,建立档案保 存。现场检查档案包括:企业年审材料、现场检查通知书;现 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 料等附件;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监管处置资料; 其他材料。 第三节 第五十七条 投诉查处 监管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 举报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根据 — 214 — 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或线索,当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实情况并及时 作出处理。 (一)受理。监管部门对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 为,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辖区域 内,且为实名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二)转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级监管部门向承办的 监管部门下发督查通知,提出督办要求。承办的监管部门应在 要求的期限内形成监管报告,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并按时向投 诉举报人反馈。 (三)督办。监管部门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 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 调查或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形者不在受理范围: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 理的;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劳动仲裁程序或 已作出司法、复议、仲裁裁定(决)的; (三)依法应当进入诉讼、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 (四)涉法涉诉案件应由政法部门处理的; (五)依法进入改制程序或已经改制终结的国有、集体企 业涉及的; — 215 — (六)已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正在法定办理 期限内又要求进入的; (七)没有法规政策依据的或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其他 不予受理情形; (八)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 (九)不属于监管办法规定的监管事项。 第五章 第五十九条 风险防范与处置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小额 贷款公司重大风险预警机制、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和重大风险协 调处置机制,制定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管 理预案,妥善处理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在发现辖区小 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后,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并依规 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同时要在重大风险或风险事件发现 24 小 时内、处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书面报告情况,报 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 拟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本指引第三十四条各款禁止性行 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变更股权、高管人员等审批 事项或设立分支机构、超范围超区域经营的; — 216 — (三)为规避监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 息、业务合同、统计报表、报告文件等资料的; (四)拒绝、阻扰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或拒不接受 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监管指令,以及在监 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因主观原因不及 时进行整改的;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贷款诈骗、重大逾期、重大 不良或投资损失,可能引发破产、解散或长期停业失联的; (六)因小额贷款公司原因引发群体事件的; (七)小额贷款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立案调查的: (八)3 个月内,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 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九)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或引发风险事件的;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 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逾 期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有风险苗头、群众举报或经营异常的 — 217 — 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 险监管与处置。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性 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可采取诫勉谈话、风险提示等方 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 患、拒不落实监管指令的,属地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停止批准或取消已开办新业务、取消有关财政税收等优惠政 策、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撤销试点 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提请列入 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将公司参与违规经营股东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录入河南 省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等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问责制度,对故 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酿成风险事件的,以及对风险事 件未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导致损失扩大或风险蔓延的,按规 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 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 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 — 218 — 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 部门在依法依规实施日常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章 第六十五条 附 则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河南省网 络小额贷款贷款公司监管指引》和本指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指引有关条款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 219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 豫政金〔2015〕141 号 2015 年 7 月 6 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 范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 10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是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 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 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 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小 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 — 220 — 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的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完成 年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完成全 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书》 (见附件 1) 。 (二)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相关查询信息(包 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三)年度经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以及 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 2.年度经营情况。主要是资金使用情况、支持“三农” 和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账户、货 币资金余额、年度贷款余额情况、新增贷款情况、开业以来累 计发生额及户数。对贷款单笔额度、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 款利率区间、贷款形式等业务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对贷款不良 — 221 — 率、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对准备金提取、资产负债与盈利等情 况进行详细说明。 3.内部控制情况。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的规定,逐项自查 说明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重点说明合规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特别是 有无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关联交易等情况。 以上四项内容需采用表格或单独说明形式的,可作为年度 经营报告的附件。 (四)1—12 月份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并附完整的银行 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年审各项数据起止日期为:年审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第七条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收资本情况。包括公司运营资金额及其构成,货 币资金余额资产构成;全部股东名称、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 例;注册资本金实际在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情况,是 否存在对外投资,挪用、抽逃资本金等。 (二)开立账户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与信贷业务 — 222 — 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列明所有发生信贷业务的账户情况。 (三)贷款业务情况。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 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贷款发放和回收是否主要通过转 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控 制在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4 倍以内;利息收 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应分别列明;列明单笔发 放最大金额,按年计算的最高贷款利率,按年计算的最低贷款 利率,按年末贷款余额大小列出前 10 名贷款客户。 (四)从银行融入资金情况。包括融入额、融入比例、融 入资金成本,按融入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五)逾期贷款情况。列出逾期贷款明细,逾期贷款金额 分别占贷额余额、运营资金和注册资本的比率;列明期末贷款 余额、逾期贷款的账龄,以及逾期贷款的担保形式和抵押资产 情况等。 (六)拨备提取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盈余公积金、一 般风险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 有无占用或挪用情况。 (七)应收款项情况。应收款项的构成,应收账款的范围, 应收款项与业务相关情况,是否存在与经营范围无关情况等。 (八)关联方交易情况。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固定资产按大类列出明细,并分别列明标准、类别、 — 223 — 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附件模板样式出 具,须带验证码或验证标识,并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 事务所,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关的 法律责任。审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应 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 对于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意见为“无法发表意见”或“有 保留意见”等含糊不确定的报告,属地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对年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小额贷款公司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 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章 第十条 审查重点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证照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变更的情况, 营业执照与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是 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是否开设信贷业务专用账户, 并专户专用。贷款业务专用账户是否违规发生其他业务,交易 — 224 — 信息摘要是否准确、清楚。 (三)资本状况。是否存在挪用、抽逃资本金等问题。 (四)经营情况。是否有超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的情况; 是否有超比例或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 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发放高息贷款,变相 提高贷款利率;是否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逾期贷款和贷款损失准备提 取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当年提取额与年末余额,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等“三会一层”组织架构的建立情况,公司股 东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六)信息报送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真 实地向监管部门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七)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 告重大风险事件。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包括小 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变化情况,是否 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履职尽责、依法依规经营。其中,财务负责人是否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风控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 — 225 — 公司的风控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 规定。 (九)各级监管部门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年审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准备材料,开展 年审自查,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县(市、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材料进 行初审,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县(市、 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 (三)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市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和县(市、 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 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 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小额贷 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省直管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工作由属地监 管部门负责。审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县 (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 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 (五)省政府金融办对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材料进 — 226 — 行审查,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的年审情况进行 审核。审查结果在省级新闻媒体和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公告, 同时抄送河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年审结果 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结果分别为“通过”、 “不 通过”。 (一)通过。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年审 结果为“通过” 。 (二)不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 果为“不通过” 。 1.不参加行业年审的。 2.以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设立、变 更等审批事项的。 3.提供虚假业务信息或拒不报送统计报表的。 4.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 关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5.存在受托发放贷款、抽逃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存款、 暴力收贷、金融诈骗、账外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6.发生重大风险状况,被列为高风险企业的。 7.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 且情节严重的。 — 227 — 8.连续半年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应指出存在问题、提出 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监督整改落实。经整改符合规定的, 年审结果可为“通过”,但年审公示中须注明为“整改后通过” 。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有关事项或跨区域开展贷款 业务情节较轻的。 2.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公司外 部标识、宣传资料等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未在明显 位置对外悬挂合法经营公告和举报电话的。 3.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及财务报表的。 4.超比例发放贷款,高息发放贷款的,向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的。 5.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符合《河南省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7.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风险状况,未按规定报告或经过有 效处置尚未造成影响的。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第十三条 — 228 — 结果运用 对年审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重点 支持其提升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对整改后通过年审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监管 部门应区分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和非 现场监管频率,强化企业依法合规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对这类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出变更事项,情节较 为严重的,可限制其享受财政性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年审不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责 令其暂停营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金 融办。 (一)终止资格。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责令 其停止业务,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 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属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其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属地监管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 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 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风险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 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 定。 (三)查处移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属 地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 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 — 229 — 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通过年审的,监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 起,立即终止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逐级上报至省政府金 融办。 第七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监管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时,不得妨碍 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负责年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 定,依法依纪开展工作,并对年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本 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金 融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30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文件 银保监办发〔2020〕86 号 2020 年 9 月 7 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 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 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 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 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 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 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 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 1 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 231 — 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4 倍。地方金融监管 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 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 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 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 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 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 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 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 15%。地方金 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 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 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 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 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 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 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 — 232 — 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 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 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 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 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 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 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 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 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 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 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 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 、 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 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 — 233 — 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 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 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 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 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 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 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 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 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 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 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 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 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 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 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 234 —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 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 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 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 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 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 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 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 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 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 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 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整治办函〔2019〕 83 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 — 235 — 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 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 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 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 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 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 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 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 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 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 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 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 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 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 连续 3 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 236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 6 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 6 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 除外);近 6 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 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 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 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 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 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 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 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 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 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 — 237 — 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 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 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 年 9 月 7 日 — 238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187 号 2020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 省直管地方金融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环节、 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推动全省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转作风、 强服务、促发展,激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组织)经营 活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政务服务公开透明。2020 年底前,完成《河南 省地方金融组织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河南省地方金融组 织政务服务事项二维码》编制工作,对地方金融组织政务服务 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办理层级、联络方式、办理流程等进行统一规范修订,并通过 河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宣传折页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 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制度“立改废”动态调整制度,实施动态 — 239 — 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实行“一网通办”。依托省政务服务统一受理体 系,实现地方金融组织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和网 上办理。2020 年底前,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对政 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落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不见面审 批(审核)”的要求。 三、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2021 年起,各级地方金融工 作部门办理地方金融组织政务服务事项的时限,均压缩到法定 办结时限的 35%以内,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实施容缺 受理,允许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时的验资报告材料,在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接收申请材料后 3 日内补充提交。取消地方金融 组织设立、退出申请环节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公告的要求,由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免费公告其承诺内容。取消地方 金融组织设立、变更审核时需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 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取消新 设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制度申报材料,将制度建设情况纳入事 中事后监管事项。取消新设地方金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 材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印制《当票领购簿》、当票、续 当凭证并免费发放。 五、减少行政审核环节。取消省级以下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对地方金融组织行政审核中的公示环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在 — 240 — 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变更住所行政审核流程中的迁入地政 府审核环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和自愿退出时 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取消典当行行 政审核流程中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核实(核查) 环节。取消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 融资租赁公司时股东提交的《资金来源说明》。取消融资租赁 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行政审核中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 部门受理环节。落实减环节不减责任,审核环节减少后,各级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继续履行属地监管服务职责,切实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不断完 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非现场监管为常规,以重点监管为补充 的新型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把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业年 审、监管评级、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实现审核依标 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对同一市场主体 的多个日常监管事项,按照能减尽减、能合尽合的原则,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 戒”。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年审工作下放 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组织实施,每年选取 1/3、三年 内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年审情况每年 10 月底前报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应急转贷业 — 241 — 务和典当行开展的动产质押业务,按照支持经营、加强规范的 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将小额贷款公司向大股东借款的核准职权 下放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核准文件抄报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七、鼓励支持创新发展。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以市场需求为 导向,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和居民消费升级趋 势,创新业态应用场景,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 推动技术、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允许 设立在市辖区注册资本金 3 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 其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允许注册资本金 2 亿元(含) 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不跨县 (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 A 级的,可适当放 宽信贷账户限制,可在其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 开展支农小额贷款业务。 八、建立健全常态化服务机制。实施首问负责制,对地方 金融组织提出的政策咨询和业务申请应明确专人指导、专人解 答、一次性告知。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 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和精准服务,2021 年 1 月底前实现对各 类地方金融组织全覆盖。依托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 立完善全省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服务“好差评”评价跟踪反馈机 制。加强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系统行风建设,坚决纠正门难进、 脸难看、事难办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群众和企 — 242 — 业反映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九、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 协调,指导督促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 施。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日常监 管、管理服务、风险防控、行风建设等工作,把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全省地 方金融工作部门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 243 —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第一篇: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动信用承诺优化行政审批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监〔2021〕52 号 2021 年 8 月 11 日印发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社会 信用条例》《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 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进一步营造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以下 简称地方金融组织)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地方金融系统 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河南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申请 材料进行精简优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244 —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为加强社会信用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典当 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时,申请人应就申请材料真 实性、任职人员资格合规性、住所(场所)消防安全合法性等 分别进行承诺(见附件),对申请人(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 诺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纳入信用惩戒。 二、优化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材料清单 — 245 —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材料清单 — 246 — — 247 — (三)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材料清单 — 248 — — 249 —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务服务。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 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 号)的有关要求,鼓励 新设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要加快实 施首问负责制,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提 供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和精准服务。 (二)加强事前防范。对拟申请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省 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应独立或联合县(区)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股东、董监高进行准入前谈话,组织从业 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 经营意识。按照金融业审慎监管要求,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 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可根据审核情况,参照《典当行业监管规 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银行流水、 — 250 — 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记录等辅助审核材料,对申请人的出资实 力和资金状况等作实质性审查。 (三)做好事中监管。对新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各 县(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在一年内对其资金和业务实施重 点监管,每月收集银行流水和业务明细等监管信息,指导和规 范新设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 区财政金融局应每季度汇总分析新设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监管 信息,定期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必要时可引入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实施信用监管。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按照《河 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地区地方金融系 统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归集地方金融组织信用信息,将书面承 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坚守信用承诺的,实施联合激励;对违反信用承诺的,依法 纳入失信惩戒。特别是对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 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 条以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251 — 第二篇: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 通 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监〔2021〕89 号 2021 年 12 月 1 日印发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直管县 (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进一步深化“放 管服”改革,营造地方金融组织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发挥地方 金融组织的毛细血管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我省实 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措施,激发发展活力 (一)全面推行业务网上办理。在实行“设立典当行及分 支机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小额贷 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事项网上业务办理的基础上, 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事项网上业务办理,增 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落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 期限由 6 年延长至 10 年的要求,在 2022 年年底前完成对年审 — 252 — 通过的典当行换发新的许可证。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 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等,2022 年年底前实现地方金 融组织经营许可证电子化,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 推广电子证件。 (四)宣传推介特色金融产品。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 助万企”的决策部署,引导地方金融组织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打 造特色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省 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向市场主体推介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产品,扩 大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客户的广度和深度,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提供多渠道的融资融物服务。 (五)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 变更备案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登记注册地为市、县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由省辖市金融工作局受理变更报 告和材料,并函告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办理变 更登记;登记注册地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由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将《河南省 典当行基本情况表》 《河南省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表》 《商业 保理企业基本情况表》等相关内容和材料,统一调整为《河南 省地方金融组织基本情况表》 ,实现一张表办多个业务。 (六)有序推动信用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和变更时, 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住所租赁协议、 — 253 —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等内容,分别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地方金融组 织发起人出资承诺书》。相关信用承诺事项,由省辖市金融工 作局负责独立或联合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人 的承诺事项作实质性核查。 (七)实施监管名录公开。按照地方金融组织名称、注册 地、许可证证件号等要素分类,每月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 网站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名录予以更新,同时明确地方金融组 织经营范围和负面清单。 二、支持业务创新,服务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一)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在河南自贸试 验区集聚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区内 地方金融组织加快业务创新,及时总结创新业务经验,加大推 广力度,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 租赁+农业” “融资租赁+制造” “融资租赁+物流” “融资租赁+ 绿色” “融资租赁+环保” “融资租赁+能源”等新型业务模式。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开展融资租 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工作,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 下,允许注册在河南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 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 — 254 — 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增强 实体企业供应链资金利用活力与效率,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 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向商业保理企业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 持,拓展国际业务。 (四)加强河南自贸试验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 极将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名单,不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区域服务能力。鼓励区内 融资担保公司加强与进出口保险机构合作,试点开展进出口 “保险+担保”等业务,根据区内企业特色创新担保产品形式。 (五)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区域特点优 势,开展应付款保函、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等创新业务,更 好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综合金融服务。 三、加强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环境 (一)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年审、 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相关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地方金融组 织综合监管机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纳入地 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巡查。推动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斗 争常态化,积极配合整治“校园贷”、套路贷、非法集资等涉 黑涉恶涉乱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净化市场发展环境。有序推动非正常经营、无证经 营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出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 255 — 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河南省加快完 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 好地方金融组织的清理规范,进一步净化市场发展环境。 (三)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 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河南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做到“让数据多跑腿,让机构少跑路” 。 加强与市场监管、银保监、人行、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将地 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共 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部门间联合开展监管工作。 (四)推进信用监管和分类监管。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依法依规对地方金 融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地方金融组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信用与自然人 信用挂钩要求,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 度。有序推进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 构、典当行诚信经营及风险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省典当行 业协会、省租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职能,认真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做好从业人员培训、监管 政策解读、行业发展研究等工作,探索开展地方金融消费纠纷 调解业务,不断提高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共同 推动我省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 256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优 化营商环境、 “放管服”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领导, 主动对接改革牵头部门,提高各项行政审批改革举措的协同 性。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请示报告,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做好工作 对接、业务指导,强化上下衔接、内外联动,助力各项改革措 施落地见效。要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工作,及时更新办事指南, 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改革工作的实施要求。要通过多种媒介方 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知晓度, 为地方金融组织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持续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 结合工作实际,加快从“重审批、弱监管”到“重指导、强监 管”的重心转移,研究提出更多创新服务和强化监管的举措, 不断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减少审批 时限,既让申请人办事更加便捷、高效,又要守牢风险底线, 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地生根。 2021 年 12 月 1 日 — 257 —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政策及奖励机制 第一篇: 河南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监〔2022〕15 号 2022 年 1 月 20 日印发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中国银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做好全省典当行日常监管和分类指导工作,促进全省典当行 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省典当行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 源,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对典当行经营业 绩、风险防控、配合监管等情况全面进行量化评分,实施有重 点、有针对性的监管和发展措施,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二、评级指标 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基础项(100 分)、扣分项(20 分)、加 分项(15 分)和一票否决项。其中,基础项分为社会贡献(35 分)、风险防控(35 分)、配合监管(10 分)、行业自律(10 — 258 — 分)、市县两级工作评价(10 分)等五个一级指标。有关主要 指标解释如下: (一)社会贡献,主要从经营业绩、典当资金周转率、减 费降息、回归本源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1.经营业绩方面考核当年累计提供典当服务的总量,旨 在引导典当行积极主动开拓新业务。计算标准为年度内累计新 发生的典当和续当总额,同时兼顾注册资本金较低但业务较好 的典当行。 2.典当资金周转方面考核资金流动性和运转效率,鼓励 典当行开展小额、应急业务。计算标准为典当平均总额占平均 实收资本的比率。 3.减费降息方面考核落实国家有关降成本的决策部署情 况,鼓励典当行让利于企。计算标准为当金息费率。 4.回归本源方面考核落实国家政策导向的情况,引导典 当行回归民品本源。计算标准为典当行当年动产类业务占年累 计典当总额的比率。 5.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考核年度产生的效益情况,督促典 当行依法纳税。计算标准为年度内缴纳的所有税款总额。 6.安排劳动就业方面考核解决当地就业问题的情况。计 算标准为年度内实际在岗从业人员数量。 7.业务笔数方面考核落实国家支农支小的有关决策部署 情况,鼓励典当行开展小额、分散业务。计算标准为年度内新 — 259 — 增典当业务笔数。 (二)风险防控,主要从典当行自身建设、绝当变现率、 绝当率、资本风险比率和防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方面进行考 核评分。 其中,绝当变现率越高,反映其运营资金较为充足;绝当 率越低,反映业务风控严格且资本安全性较高;资本风险比率 越低,反映不良资产少优质资产多。 三、等级划分 企业评级结果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90 分(含) 以上为Ⅰ级,80 分(含)至 90 分的为Ⅱ级,70 分(含)至 80 分的为Ⅲ级,60(含)至 70 分的为Ⅳ级,60 分以下为Ⅴ级。 四、评级材料 (一)典当行监管评级申请(原件)。 (二)上年度典当行业务明细表(加盖公司公章)。 (三)上年度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 (四)上年度典当行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从业人员花名册(有相关劳动合同和社保记 录复印件)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六)制定的内部风控等制度。 (七)上年度落实相关制度和监管要求的文件、图片或视 频资料等材料。 (八)监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 260 — 五、开展方式 按照典当行监管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监管评级工作采取县(市、区)级初评、 市级核定、省级抽查的方式进行。为确保监管评级结果准确、 公正,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以 现场核查为主,主动征求各级典当行业协会意见建议,依法依 规开展监管评级工作。为减轻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工作负担,首次监管评级后,除有调级变化的,不再全面组织 开展评级工作。首次监管评级或监管级别调整所涉及数据、文 件、资料、证书等材料的时间,均为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首次评定采用以下程序: 首次监管评级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7 月 31 日。 (一)材料上报。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典当行应按照 《河南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向县 (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相关报表、业务台账等监 管评级材料。 (二)县(市、区)级初评。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县 (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完成本辖区典当行监管评级 初评工作。 (三)市级核定。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各省辖市金融工 作局要完成本市典当行监管评级核定工作,评级结果应告知典 — 261 — 当行,同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当年新设的典当行,首次评定为Ⅲ级。典当行主动申请延 迟参加监管评级并经省辖市金融工作局同意的,监管评级结果 首次评定为Ⅳ级。不申请延迟且不参加监管评级的,监管评级 结果首次评定为Ⅴ级。 (四)申诉处理。典当行对监管评级结果如有异议,应 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和依据。省辖市金融工作局 会同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出具最终意见并告知出具意见的依据。典当行对省辖市金融 工作局的最终评级结果进行申诉的,可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提交相应材料和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组织第三方 进行专项复核。 (五)省级抽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结合现场检查或 调研督导等方式,每年 7 月至 10 月随机对各省辖市金融工作 局报备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抽查。 以后年度监管级别调整程序: 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开展监管评级调整工作。为减 轻典当行受检负担,年度内开展的监管评级调整、行业年审和 现场检查工作可以合并进行。 (一)监管评级申请。每年 3 月 31 日前,典当行可结合 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自查,自查达到调级标准(上调或者下 — 262 — 调)的,应主动向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申请调级, 并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和依据。对申请调级的,市、县(市、区)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启动评级调整工作。典当行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提交虚假自评材料的,一经查实,三年内监管评级一律 不得高于Ⅳ级。 (二)监管评级调整。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应结合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工作,每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典当行评级情况的复核工作,并将复核 情况报省辖市金融工作局。对达到调级标准的,省辖市金融工 作局应独立或者联合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开展监管 级别调整工作,调整结果应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并上报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监管评级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突 出典当行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影响。市、 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合理分 配监管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工作,不得将评级结果误 用滥用。 (二)结果运用 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各级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和支持 发展的依据,典当行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典当业务以外的其他 — 263 — 商业用途。一经查实,三年内监管评级一律不得高于Ⅳ级。 监管评级结果为Ⅰ级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可给予适 量的监管关注,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现场检查(有举报、投 诉、专项检查等情形除外)和典当行年审工作(三年内须年 审一次)。 监管评级结果为Ⅱ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县(市、 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监管谈话,指出公司存在 的薄弱环节,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现场检查(有举报、投诉、 专项检查等情形除外) 。 监管评级结果为Ⅲ级的,应给予监管关注,市、县(市、 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针对 性地开展监管巡查、谈话、警示、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根 据风险情况合理安排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结果为Ⅳ级的,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市、县 (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及时了解典 当行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 点对典当行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 排查,要根据风险情况适度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监管评级结果为Ⅴ级的,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市、县(市、 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采取股东和高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多种监管措施持续关注典当行 经营及风险状况,要重点对典当行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 — 264 — 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加大现场检查 和监管巡查频次,必要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对已经不具备持 续经营条件的典当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河南省加快完善市 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清 理退出工作。 (三)差异化监管服务支持政策 监管评级结果为Ⅰ级和Ⅱ级的,应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 府扶持和奖励政策,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开展业务创 新,定期向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或本辖区企业复制推广其 特色业务产品。典当行监管评价Ⅰ级的,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做大做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金和变更持有 5%以上 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常报省级备案,其他备案事项由省 辖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办理,备案意见和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典当行监管评价Ⅱ级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金和 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常报省级备案, 其他备案事项由省辖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备案意见和材料报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 监管评级结果为Ⅲ级的,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政策, 在其合规经营达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度支持其开展业务 创新。 监管评级结果为Ⅳ级和Ⅴ级的,以整改、风险化解或者行 — 265 — 业出清工作为主,风险化解完毕前严控相关股东、高管的变更 备案申请。 — 266 — 第二篇: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 规范清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68 号 2020 年 4 月 26 日印发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 为规范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以下简称两类 机构)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防范行业风险,现 就做好我省两类机构规范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资租赁企业规范清理工作 各地金融局要对尚未纳入行业监管(未接入全国融资租赁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清理。 (一)各级金融局要按照《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 的通知》(豫金发〔2020〕17 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达 到试点标准和备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要组织企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进行业务资格确认及备案申报,尽早纳入行业 监管。 1.公司名称: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及备案的融资 — 267 — 租赁企业,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若名称中 不含“融资租赁”字样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2.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达到 20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在申请试点资格或备案时实 缴到位,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3.媒体公告: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业务资格试点或备案 时,须在当地主流报纸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 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 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内容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不一致的,须按照营业执照所载 内容进行公告。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变更相关事项的,可在向属 地金融局申请试点资格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取得 试点资格或备案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二)对正常经营、未达到试点标准和备案条件的融资租 赁企业,由属地金融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强日常 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防止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督促 其按照豫金发〔2020〕17 号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 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三)对未经审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属 地金融局应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消化存量业务;限 — 268 — 期整改不到位的,属地金融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信 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 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对于失联和空壳类融资租赁企业,属地金融局应在 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责令其限期到属地金融局接受监管 约谈;限期内仍无法联系的,属地金融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 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 录,并将名单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文所称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 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 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本文所称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 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 6 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 申报”;近 6 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 各级金融局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 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05 号)和《河 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 通知》(豫金发〔2020〕6 号)要求,做好商业保理企业规范 清理工作。 (一)对现存的达到豫金发〔2020〕6 号通知要求符合准 — 269 — 入标准的商业保理企业,属地金融局要督促其按程序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进行申报,尽早纳入行业监管。 1.公司名称: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名称 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若名称中不含“商业保理”字样 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2.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达到 10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要求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申报时实缴到位,一并提 交相关材料。 3.媒体公告:商业保理企业在申报时,须在当地主流报 纸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内容: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 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 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公告内容与营 业执照所载内容不一致的,须按照营业执照所载内容进行公 告。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变更相关事项的,可在向属地金融局申 请设立时一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取得批复文件后再到市场监 管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二)对正常经营、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商业保理企业,属 地金融局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 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三)对未经审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属 — 270 — 地金融局要下达相关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禁止开展新业务,消 化存量业务;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属地金融局应依法依规将相 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 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对于失联和空壳类商业保理企业,属地金融局应在 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责令其限期到属地金融局接受监管 约谈;限期内仍无法联系的,属地金融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 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 录,并将名单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金融局要认真做好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行 业的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帮扶指导等工作,对于符合申报条 件的两类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申报时限, 促进两类机构尽早纳入行业监管。 (二)各级金融局要组织纳入监管的两类机构及时准确地 报送月度经营情况表、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或 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切实做 好行业发展、企业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 问题,强化两类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0 年 4 月 26 日 — 271 — 第三篇: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监〔2022〕111 号 2022 年 6 月 20 日印发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 审计局: 为促进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取得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同意设立批复未满一年的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督 促其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国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 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 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 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 务状况,每月 10 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 门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 二、加强业务开展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开 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本行业的经营 — 272 — 规则,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 开展的业务或活动,每月 10 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 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业务开展情况等经营信息。 三、加强重要情况报告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相关制度应 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 备。经营期间发生可能会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情况 的,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损失;新设机构或 其股东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新设机构或其股东涉及重大 待决诉讼、仲裁;新设机构或其股东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 者立案调查;新设机构住所临时变更或者高管大量辞职等,应 在 5 个工作日内明确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住所地县 (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本机构股东、高管、住 所等有无变化的监管信息。 四、做好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 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要在一年内,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报 送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监管信息,一年后纳入常态化监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提交相关信息,经各级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 格的,将依法取消其地方金融业务的经营资格。 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多 — 273 — 渠道查证股东现状或者实地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核查本辖区 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每月上报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监管 信息;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明确意见报上一 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每月 15 日前报 上一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和航空港区财 政审计局要主动落实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责任,对县(市、 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查;每季度 至少对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的主要股东或者高管约谈一次, 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政策讲解;要及时防范和处置其违法 违规行为,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每季度末 20 日内向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发展与监 管的情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各地上报的发展与监管情况,随机 抽选部分设立满一年的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进行实地督导 或现场检查。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履职期间,应自觉保守 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的商业秘密,收集的各类信息应作为日 常监管档案妥善保管。请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 金融局和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 组织新设机构。 2022 年 6 月 20 日 — 274 — 典当行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一篇: 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3 号 2020 年 1 月 17 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和省委、省政 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典当行审批工作,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 令 2005 年第 8 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 423 号)和我省典当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资格条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未取得《典当 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 典当业务。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应当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择优准入。属地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典 当行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支持经营规范、实力雄厚、 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发起设立 — 275 — 典当行。 (二)注册资本金。典当行入股资金为股东自有货币资金, 且一次性缴纳到位,不得以债务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货 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入股。在省辖市及其各区注册的典当行注 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在县(市)注册的典 当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 (三)股东资格。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为法人股东, 依法设立满 3 年;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信用和财务状况良 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总资产的 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50%);以自 有资金入股;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 质押或设立信托。 (四)股东股权结构。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 东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 1/2 以上,第 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 40%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成 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自然人投资同一 家典当行。 二、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典当行基本情况表》 (原件 1 份)。 (二)典当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 。 (三)典当行在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基本情况和 合规经营承诺的公告(原件 1 份)。 — 276 — (四)典当行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 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五)典当行章程(原件 1 份) 。 (六)典当行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 (七)典当行的股东提交以下资料:法人股东近 3 年(不 足 3 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人民银行 的信用报告(原件 1 份),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资 金来源说明》(原件 1 份),个人信用记录(原件 1 份),签字 和按指印;《出资承诺书》(原件 1 份),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和按指印。 (八)典当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原件 1 份),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 1 份) ,任职人签字和 按指印。 (九)典当行营业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 规定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 份)。 (十)典当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收当、 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当物查 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等安全制度(原件各 1 份) 。 三、审查要点 (一)资格条件审查。应结合《河南省典当行基本情况表》 以及本地区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等要求,对典当行的 — 277 — 有关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可借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采取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和面签约谈 等审核方式把好初审关。 (二)股东和高管面签约谈。要对典当行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告知其从事典当业务的禁止 性规定。可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查询股东的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和打击 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以发函等方式了 解股东信誉、纳税记录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等情况,做出初步 的客观评价;可通过对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进行测试或监管谈话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监管约谈 时,须现场核验被约谈人的身份证信息。 (三)公司住所审查。应实地到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勘查, 典当行应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确保典当行住所符合《典当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安全防范措施(图)的审核要求:1.经 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 60 天以上) ;2.营 业柜台防护设施、典当物品保管库房、保险箱(柜、库)、报 警装置、防护设施、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需用不同图标标注 清楚;3.图示符合比例;4.安全设施分布图应包括下列各图: ①营业场所平面图②消防设施分布图③监控消防点位图④经 营场所区位示意图。说明:典当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在未审批前 — 278 — 不需要实物到位,但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规划方 案。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 16 条 5、6、7 款要求,提供经 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防护设施、 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四)报纸公告审查。公告内容至少包括:典当行名称、 股东、住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 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 括: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发展战略和 规划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有关决议审查。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和 流程符合《公司法》要求。股东会选取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 监事会选举相应董事长和监事长,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与公司章 程明确的人数一致。股东会决议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自然 人股东签字和按指印,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 (七)公司章程审查。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 典当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 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 东签字。 (八)验资报告审查。验资报告在 90 日内,带验证码或 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等有关官方网站查询或 者贴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标识;验资报告要有 2 名注册会计 — 279 — 师签章,其提供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以登录河南省 注册会计师网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人员的信息现状;每页 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加盖骑缝章;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 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典当行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中的 有关股东信息必须致;附银行询证函和对账单、注册会计师证 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法人股东审查。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典当行业监管 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审计报告的审查可参考验资报告的审 查要点;审查应付账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往来科目,合 理确定资金来源,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审计报告应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说明等; 审计报告中的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 担保类等资产)或投资设立典当行的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 表”股权投资科目;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 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十)自然人股东审查。重点审查,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典 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 说明,合理确定资金来源,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 资金入股。若入股资金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 体,可登陆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证 有关经济实体情况;若来源其他的,可在监管约谈或面签时了 解判断。 — 280 — (十一)从业人员审查。可结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鉴定评估人员、财务负责人等。其中,财 务负责人要有相应的中级会计证书或等同证书,在监管约谈或 面签时负责查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相 关证书。 (十二)公司制度审查。审核新设典当行是否制定了相关 安全制度。 四、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条件 (一)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 典当业务 3 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审评价 A 级) , 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总公司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总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其中,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货 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到位,不得低于 2000 万人民币。 (三)分支机构住所应当制定《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安全制度,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设立子公司应参照典当行设立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设立 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原件 1 份)。设立 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 — 281 — 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分析等)。 (二)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1 份)。 (三)总公司最近 2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1 份)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原件 1 份)。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 件(复印件 1 份)。 (六)分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 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 1 份)。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向属 地监管部门提交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申报材 料。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 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核实。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 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照本指引的审查要点,指导申请人完 善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 行的场所等进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后,向省 辖市金融局(以下包括济源示范区金融局)提交设立相关材料。 调查核实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需 要补正或说明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 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或面签约谈的,可组织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需要询证函查的, — 282 — 可向有关部门函证确认;需要公开的,应将审查结果通过监管 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初审。省辖市金融局对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进 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公示 无异议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请示、《设立典当行 推荐表》和申请材料。 (四)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 有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研究同意的在官 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银保监会备案,通过 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秘钥。不予批准的,书面 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准予同意设立的批复、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 统秘钥,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金融局或申 请人。 — 283 — 第二篇: 河南省典当行变更备案换证审批工作指引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3 号 2020 年 1 月 17 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和省委、省政 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典当行变更备案 和换证工作,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营商 环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商流通发〔2012〕423 号)和我省 典当行的有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变更备案换证的范围和要求 (一)变更备案换证范围 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核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的典当行,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的,应逐级向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同时《典当经营许可证》刊载事 项变更或有效期到期的应同时申请换证: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金;3.变更法定代表人;4.变更住所;5.转 让股份(变更股权结构);6.合并;7.分立。 (二)变更备案换证要求 典当行的变更行为和变更结果要符合《公司法》《典当管 — 284 — 理办法》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我省典当行的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须上年度年审通过。对 涉及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重大事项变更还须符合以 下要求: 典当行合并: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典当行注册资 本金不得低于新设立典当行的标准。2.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3.实行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完 成后,由吸收方按照退出程序,负责被吸收方的退出登记及其 《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4.实行新设合并的,公司 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按照退出程序,负责合并各方的退 出登记及其《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典当行分立:1.分立后的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新设立典当行的标准。2.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 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 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3.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4.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 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 工作指引》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担。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金:减资后的 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 — 285 — 引》规定的最低设立标准。 二、变更备案换证材料清单 (一)变更名称 1.典当行关于变更名称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 1 份) 。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1 份) 。 3.典当行在当地报刊登记变更名称和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的 公告(复印件 1 份)。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1.典当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 1 份)。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决议 (复印件 1 份) 。3.新进股东的申请材料参照《河南省典当行 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申请材料中“(七)典当行的股东提交以 下资料” 。4.典当行验资报告(带验证码、在 90 天内的原件 1 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典当行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 1 份)。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复印件 1 份) 。3.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参照《河 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申请材料中“(八)典当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四)变更住所 1.典当行关于变更住所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 1 份)。 — 286 —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复印件 1 份)。3.典当行新住所的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 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材料(复印件 1 份)。4.典当行跨省 辖市变更住所的,还须提交迁入地省辖市金融局的意见(原 件 1 份)。 (五)变更股权结构 1.典当行关于变更股权结构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 1 份)。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股权结构的决议(复 印件 1 份)。3.典当行新进股东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参照《河 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对股东的有关要求。 (六)合并 1.拟合并的各典当行共同签署的合并申请(原件 1 份) 。 2.合并合同或协议(原件 1 份)。3.拟合并的典当行股东会、 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 议(原件 1 份)。4.拟合并的各典当行的审计报告(原件 1 份)。5.合并后的典当行章程(原件 1 份) 。6.合并后的典当 行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7.拟合并的典当行在当地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 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 (原件 1 份)。8.合并后的典当行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 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 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 287 — 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 1 份) 。 (七)分立 1.拟分立典当行的分立申请(原件 1 份)。2.拟分立典 当行的审计报告(原件 1 份) 。3.拟分立的典当行股东会、董 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 (原件 1 份)。4.拟分立的典当行签订的分立合同或协议(原 件 1 份)。5.分立后典当行的章程(原件 1 份)。6.分立后典 当行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 1 份)。7.拟分立的典当行在当地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 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 (原件 1 份)。8.分立后典当行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 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 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原件各 1 份) 。 (八)《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1.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原件 1 份)。2. 《典 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1 份)。 三、变更备案换证审查要点和要求 要按照《公司法》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和我省典当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可借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采取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和面签约 谈等方式,对典当行的变更行为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初审关。 — 288 — (一)变更名称审查 典当行名称须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 织形式,其中行业标识仅为“典当” 。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或股权结构审查 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审查要点。涉及老股东退出的,老股东 应在该典当行经营满 3 年;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当间隔 1 年以上; 对外转让 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 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须严 格审核。 (三)变更住所审查 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住所审查要点。 跨省辖市变更住所须征得迁入地省辖市金融局的意见,新住所 的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 定。迁入地省辖市金融局应及时商请迁出地省辖市金融局,了 解拟迁入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等,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工作。 (四)合并或分立审查 程序性审查,合并或分立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程序,注重审查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材料、合并方案(包括 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分立方案(包括 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 — 289 — 等。新典当行股东审查,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 指引》中股东审查要点。对分立或合并后的新股东进行监管 约谈,了解股东的经济实力,以及分立或合并后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新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审查,新设公 司可将拟合并公司注册资本金相加,或对拟合并公司的资产 进行评估,将评估后净资产相加作为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金,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 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 四、变更备案换证流程 (一)申请 典当行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和备案材料,涉 及换证的还须上缴《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涉及多个 事项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不用重复提交相同的材料。提交 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 无误”的字样,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变更 前后的具体情况,承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保证自觉遵守 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依法合规经营、不从 事非法金融活动。 (二)核实 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本 指引的审查要点,指导申请人完善变更备案材料,核实申请人 变更行为。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后,向省辖市金融局提交 — 290 — 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 理由及时间。需要补正或说明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或面签约谈的, 可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需 要询证函查的,可向有关部门函证确认;需要公开的,应将审 查结果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备案 省辖市金融局对照有关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审查要点,对 材料的完整性和变更行为的合规性复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 形式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表》和典当行备案材料。 (四)决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有关材料,研 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对典当行的备案情况进行公告,接收社会 各界监督。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典当行 备案登记表》报国家银保监会备案,涉及《典当经营许可证》 换发的,打印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典当行变更结 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公告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 本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 291 — 第三篇: 河南省典当行自愿退出审批工作指引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3 号 2020 年 1 月 17 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和省委、省政 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畅通我省典当行退出机制, 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发展秩序,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典 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 号)和我省典当行 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退出范围 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核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在日常经营中,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原因不愿继续从事典 当业务的典当行,应依法依规办理退出手续。 二、退出材料 (一)典当行提供以下材料:典当行退出申请(原件 1 份);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原件 1 份) ;典当行清算报 告(原件 1 份);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空白当票和续 当凭证、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秘钥(原件 1 份)。 (二)属地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关于清算过程监督情 — 292 — 况的报告(原件 1 份) 。 (三)省辖市金融局提供以下材料:注销请示(请示含注 销典当行基本情况、风险情况、处理意见和后续监管措施等) (原件 1 份);官方网站上关于注销《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公 示(截图 1 份) ; 《典当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审查意见 表》(原件 1 份)。 三、退出程序 (一)申请。典当行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注销材料。提交 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 无误”的字样,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核查。属地监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拟申请退出 典当行原因和基本情况等,监督指导典当行进行清算。 (三)初审。省辖市金融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照有关 监管规定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提交退出申请、《典当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 审查意见表》和典当行退出材料等。 (四)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 有关材料,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五)退出。属地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典当行持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公告,到公司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市场主体的形式整体退出 典当行业。 — 293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 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17 号 2020 年 2 月 20 日印发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 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做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及外资融资租赁 公司备案工作,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 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 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17 号)等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工作 (一)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的发展方向或政策导向 产业,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租赁企业。主要包括:服 务于“一带一路”、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 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新型材料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等 — 294 — 主导产业;冶金、建材、化工、轻纺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 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高 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相关领 域;以智能制造为引领的“三大改造”重点项目;文化产业投 融资渠道;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 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 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等领域;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大型机械、 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家 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 2.鼓励和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 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 租赁业务。 (二)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核心 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 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须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2.公司名称。新设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为“融 资租赁”字样。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2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295 — 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 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 贷资金入股。 4.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 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实力雄厚;近 3 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 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满足出资需要。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 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两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 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 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5.从业人员。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 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 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 296 —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8.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9.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确认资格后,方可根据自身发展需 要办理增项业务,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试点资格确认: 1.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表(原件 1 份)。 2.验资报告(新设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原件 1 份) 。 3.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每个股东分别提供,并承诺资 金来源真实、合法。原件 1 份)。 4.融资租赁企业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公告(原件 1 份) 。 内容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 — 297 — 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 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5.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 6.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 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 1 份) 。 7.融资租赁企业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8.融资租赁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表(原件 1 份);企业注册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提供;新设 立未开展业务的可不提供。 9.当年新设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交企业法人股东以下资 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的审计 报告(复印件 1 份,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2.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原件 1 份);3.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1 份)。 10.企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风险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财务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 度等(原件各 1 份)。 11.企业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 件 1 份) 。 12.融资租赁企业关联企业中如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 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 — 298 — 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 率等情况(原件 1 份) 。 13.融资租赁企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 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原件 1 份,具体为全国融资租 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 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二、融资租赁企业备案工作 (一)备案条件 1.在河南境内、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审 批、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应 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2.已经取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已经备案的 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相关 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股权结构。 (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融资租赁企业备案表(原件 1 份)。 2.企业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 — 299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 件 1 份) 。 3.融资租赁企业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 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 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 (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试点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符合本通知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材料清 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属地监管部门逐级上报。 2.初审。各级监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 同)金融局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中,需 要材料补正或情况说明的,要于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 场核查的,可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设立 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请示, 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省税务局核实融资租赁企业 (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经研究同意的,分别在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无异 议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联合发文确认融资租赁 — 300 — 企业资格。不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4.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认资格文件通过邮寄或 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 融资租赁企业 5 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 系统”填写完善相关基本信息。 5.建档。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 确认文件、备案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二)融资租赁企业备案办理程序 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设立登记或 变更登记后 30 日内,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由企业 注册地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材料 进行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材料,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核材料。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内融资租赁企业及时、准确 地报送月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 统。省辖市金融局要于每月 3 日前将辖区内月度经营情况表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 15 日前通过全国融 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 统计表、说明等有关数据,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省地方金融 — 301 — 监管局报送辖内融资租赁企业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行 业监管。对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经营存在异常、发生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采取加大现场检查频次、限期整改、建议 取消有关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 及其他合作业务、取消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资格、将违规违法行 为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等方式,予以惩戒。对涉 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302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0〕6 号 2020 年 1 月 20 日印发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 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 号)精神,进一 步做好我省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条件 在我省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企业名称。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 明“商业保理”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 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企 业。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近 3 年内在市 — 303 — 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 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 自有资金入股;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 务的业绩和经验。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 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 2 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 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四)从业人员。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拥有 2 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 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 格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 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 合惩戒的。 — 304 — (五)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 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 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 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 的咨询服务。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清单 (一)商业保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1 份)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 (三)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公告(原件 1 份)。内容包 括: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 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 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商业保理企业章程(原件 1 份) 。 (五)企业法人股东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字:1.法人股东近 3 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不足 3 年,按实际提供);2.最近 1 期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1 份) ;3. 人 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1 份)。 (六)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原件 1 份)。 — 305 — (七)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 席)、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填写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 1 份)。 (八)商业保理企业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 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年度 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 率等情况(原件 1 份) 。 三、申请设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应按照清单准备相 关材料,通过属地监管部门逐级上报。 (二)初审。各级监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 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 下同)金融局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中, 应当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材料补正或情况说明的, 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 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 接向有关部门函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三)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 请示,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 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同意设立批复;不予批准 — 306 —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批准文件通过邮寄或自 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商 业保理企业 5 个工作日内登陆“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填写 完善相关基本信息。 (五)建档。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 料、确认文件等进行整理归档。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监督 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加强 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1.受让同一 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 50%;2.受让 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 40%;3.将逾期 90 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 资产管理;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 末余额的 1%;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 (三)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 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 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 — 307 — 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 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 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 的其他活动。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 5%的重大关 联交易;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 10%的重大债务;3.单笔 金额超过净资产 20%的或有负债;4.超过净资产 10%的重大 损失或赔偿责任;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五)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现场检查可采取询问商业保理企业工 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 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六)商业保理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商业保理企业应 在每月 2 日以前,如实填报上月度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等有 关数据,报属地监管部门,省辖市金融局每月 3 日前将辖区内 企业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辖市金融局应当于 3 月底前 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辖区内企业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对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经营存在异常、发生重 — 308 — 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的频次,确 有必要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将其违法违规 行为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联 合惩戒,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各地要积极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引 导商业保理企业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注册地在自 贸区内的商业保理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自贸区关于商 业保理企业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 309 — 河南省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工作方案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金发〔2022〕89 号 2022 年 6 月 15 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 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各项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确保各项金融政策落地见效,为稳住经济大盘提供 坚实的金融支撑,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 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货车司机、快递人员等特殊群体,引 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融资需求跟踪服务,在贷款到期前主 动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市 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 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 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 — 310 — 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 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 记录,并免收罚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细化对 因疫情暂时遇困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 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道,确保相 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 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2.加强融资对接,常态化推进“行长进万企”活动,下 沉活动重心,深入重点商圈、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货车司机、快递人员等特 殊群体聚集地,精准开展“两问四送”,扩大金融惠企纾困政 策覆盖面。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3.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 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 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优化信贷政 — 311 — 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 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灵活 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 还款计划,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疫情影响 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 送的予以调整。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 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 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 情况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并采取下调利率、减免服务收费、调 整还本付息安排、扩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 成本。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 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推动住宿、餐 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 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金融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 适当提高上述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 3 个百分 点,并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优化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 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特点创新专项纾困信贷 — 312 — 产品,积极探索开展景区、文体设施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 和文旅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贷款,帮助企业解 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5.鼓励各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有力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积极探索通过减费让利、保费延期缴 纳、延长保单到期日、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受疫情或经济下行 影响严重的企业和人群渡过难关。积极承保货物运输保险、承 运人责任保险,为营运车辆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提供应急物资 和快修服务等。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企财险、公众责任 险、营业中断险、团体意外险等险种,为企业财产损失、营业 中断损失、经营场所内公众责任、员工安全等方面提供全方位 风险保障。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6.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农、小微、 — 313 — 民营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力争 2022 年全年发放各类再贷款再 贴现 1000 亿元。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法人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7.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快落地,对符合条件的 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 2%提供 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法人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8.创新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积极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 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推动金融机构 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 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业务,破解轻资产、抵押担保不足的中小 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 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动产融资。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 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 314 — 9.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内部激 励约束机制,细化落实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 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借助科技、大数据优势,在推广 线上化、纯信用产品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城商行、农村中小银 行机构发挥地缘优势,优化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 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 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 贷款占比和首贷户占比较 2021 年提高。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 目标。 10.开展让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力 争 2022 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 降。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小微企业违规收取服务费用,或通过借 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转嫁、抬高小微企业 融资成本,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力争 2022 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 — 315 — 率较 2021 年有所下降。 11.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服务边界, 对依照《电子商户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 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 给予金融支持。根据个体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短、小、频、急” 的特点,改进优化信用评价模型和授信管理机制,大力创新推 广信用贷款和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确保 2022 年个体工商户 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个体经营者经营 状况、财务能力等特点和创新创业需求,积极提供营业中断险、 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相关保险保障,提高 个体经营者经营韧性和风险抵御能力。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12.鼓励银行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提供贷款延期、宽限期及续贷等优惠政策。 对 2022 年减免 3—6 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 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 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 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 — 316 — 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 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三、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3.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 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将其内嵌情况纳入合格审慎评 估,并作为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案的要素。引导金融机 构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推 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法人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14.强化窗口指导,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 产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贷款给予内部资金转移 定价利率优惠,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 案管理,引导城商行等法人金融机构对以上领域贷款给予内部 资金转移定价利率优惠 10 个 BP 以上。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法人金融机构 — 317 —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15.组织各银行机构逐行制定利率压降目标和阶段性压降 计划,推动全省利率水平稳中有降。开展利率压降专项督导, 分机构类型、分重点领域按月统计监测、按季通报督办。指导 银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步调一致、实质压降。围绕信 贷、助贷、考核、增信等环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 “七不准” “四公开” “两禁两限”等减费让利政策要求,取消 信贷资金管理费、小微企业提前还款违约金,主动承担押品评 估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加大无还本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 息、信用贷款产品推广力度,减轻企业因借新还旧、搭桥展期 衍生的费用负担。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力争 2022 年全年全省银行机构主动承担或减 免信贷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去年。 四、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16.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制定出台专项政策,加 快推动平台企业、数字企业、生物企业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 本市场上市融资。完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 法,对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动态调整,分层次、 分行业、分梯队采取针对性服务措施,推动上市进程。持续开 — 318 — 展高规格、高频次、针对性上市培训,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 坚持培育和引进并举,加快引进迁入意愿较强,与本地特色产 业、优势产业、传统产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的省外企业,全 力扶持上市。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效,建立线上线下协同 服务工作模式,主动服务、专人负责、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企 业上市相关事项。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 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奖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培 育功能,支持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建立推动企业上市联席 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力争从 2022 年起五年内,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 20 家,实现我省 上市公司总数突破 200 家。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2022 年 6 月底出台专项实施方案,持续跟踪 落实。 17.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异常经营 预警机制,提升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持续开展上市公司治理 专项行动,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牵头单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 319 —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18.组织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专题培训会、座谈会、宣讲 会,及时提供政策咨询。疫情期间,支持上市公司在河南证监 局远程参加并购重组发审会。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19.开展“豫见北交所 强化资本极”专项活动,邀请北 交所、全国知名投融资机构解读政策,组织“直通北交所”专 精特新企业专场路演及北交所上市后备企业闭门交流会,推动 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赴北交所上市融资。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根据疫情防控政策适时启动。 20.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情况,及时就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向交易所出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 况”评价结果。 牵头单位:河南证监局 — 320 —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21.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 REITs 宣传推广和专题培训, 提升企业对 REITs 的认识水平,提高申报积极性。配合省发展 改革委对符合发行 REITs 条件的企业进行摸排、筛选,建立 REITs 项目后备库,推动符合条件的新基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能源项目“入池”。加强与交易所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最 新审核政策和关注重点,加强对在审在培育项目指导。严把基 础资产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关,夯实业务基础,防范市场风险。 牵头单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力争 2022 年底前落地 1 个项目。 22.积极开展“三农”“小微”“绿色”“双创”等专项金 融债券政策宣传,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 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特色主题,不断丰富债券发行品种,拓宽资 金来源,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强化事前辅导,指导金融机构完 善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许可批复流程。加强金融债 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推动发债金融机构将相关资金精准投向规 定领域、重点企业。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各 — 321 — 法人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力争 2022 年全年金融债券发行规模超过去年。 23.开展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工具政策宣传培训,推动银行、 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创设信用保护 工具,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证监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科技创新、绿色低碳 金融支持力度 24.组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 开展专题对接,积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机构综合服务优势,开 展全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国开行、 农发行与我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围绕科技创新、新型城镇化、 灾后重建、水利水运、公路物流、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粮食 安全、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合作,充分发挥政策 性、开发性金融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重要作用。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农发行河南省分行 — 322 — 时序进度:2022 年 9 月底前国开行、农发行与我省完成 签约。 25.引导驻豫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 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制造业中 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26.成立“险资入豫”工作专班,实施“险资入豫”专项 行动,多方联动合力推进“险资入豫”工作。按照保险资金特 点、投资偏好、政策要求,建立“险资入豫”项目库,强化入 库项目动态管理,增强融资项目吸引力,提升“险资入豫”工 作效率。定期组织入库项目与保险机构总部开展项目路演和常 态化投融资对接,指导各驻豫保险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 极向总部和保险资管机构推介我省优质项目和政策动态。定期 跟踪保险机构与各级政府战略合作协议落地情况,推动合作意 向向实际投资项目转化。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市银保监分局,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 323 — 时序进度:2022 年 6 月底前启动“险资入豫”专项行动, 持续推进落实。 27.支持郑州银行加快发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对符合 国家产业导向和我省发展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 “独角兽” “瞪羚”等创新型企业, 提供低利率、弱担保、长周期、以信用方式为主的信贷产品, 突出对科创领域金融支持,服务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推动省级 政府性担保机构与郑州银行加强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合作,建 立“见贷即保、见保即贷”的风险分担机制。市、县进一步加 强银政、银担、银保合作,积极探索引入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的风险分担 机制。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银行 时序进度:2022 年 6 月末,郑州银行新增政策性科创金 融业务贷款规模达到 100 亿元以上,支持企业 1000 家左右; 2022 年 9 月末,新增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贷款规模达到 200 亿元以上,支持企业 2000 家左右;2022 年 12 月末,新增政 策性科创金融业务贷款规模达到 300 亿元以上, 支持企业 3000 家左右。 — 324 — 28.加快“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步伐,优先将符合条件的 “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落实企 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强帮扶指导,推动“专精特新”后备 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2022 年新增“专精特新”上市企业 2 家。 29.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组织专项银企对接,及时向 银行推送项目清单,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用好煤炭清洁高 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大对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 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等煤炭高效利用领域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六、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0.因城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个人住房消 费合理信贷需求,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 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5%,各地可向下浮动 5 个百分点。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河南银保监局 — 325 —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各 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6 月底前 31.用足用好并购贷款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 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 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 难房地产企业或其优质项目,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优化内部管 理机制,加快并购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全流程服务效率。对此 类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各 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32.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加大对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房地产 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一刀切”抽贷、断贷、压贷, 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对建 筑企业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 326 —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33.引导开发性银行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服务 力度。鼓励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坚决防止新 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设计融资路 径,创新融资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 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时序进度:2022 年 12 月底前 七、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4.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风 险化解方案,通过处置非主业资产、收回投资、与债权人(质 权人)协商展期等方式缓解流动性困难,尽快实现产业升级、 产能提升,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和盈利水平,从根本上改善融资 结构、降低负债水平。金融机构要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理念, 统筹推进各种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化解风险。属地 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风险化解专班作用,定期分析 研究风险化解工作思路,一企一策,分类施策;做好舆情监测 管控和引导工作,加强舆论热点和突发事件应对,稳定企业生 产经营,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企业利益相关方工作,切 实维护各方利益。金融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 — 327 — 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水平,紧盯高风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等重点人员,补齐监管短板,扎牢监管笼子,加 强与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共同推动企业风险依法合规化解。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35.督促企业及控股股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 救,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 方案,多措并举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提质增效、引入战略投资 者、重整重组等方式改善生产经营,恢复自身造血功能,把风 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 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时序进度:持续推进 八、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金融机构要坚决把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 坚定扛实稳住经济大盘政治责任作为捍卫“两个确立”、做到 — 328 — “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锚定目标、坚定信心,以高度的责 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为稳住经济大盘提 供坚实的金融支撑,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加强组织协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 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部门建立工作会商机 制,协调解决金融支持中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各 地、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责任,层层部署安排,逐条细化分 解,责任到岗到人,强化跟踪协调推进,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省级部门将定期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 (三)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各金融机构要把贯彻落实一 揽子政策举措与“万人助万企”“三个一批”等结合起来,统 筹谋划、统筹推进,确保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相关市场主体,切 实提升市场主体的金融获得感和满意度,全力支持经济社会平 稳健康发展。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 329 —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继续发挥好银行业机构在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中的主渠道 作用,通过加快产品创新、加强银企对接、拓展首贷户等,实 现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量增面扩”。全市各法人银行业 机构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后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包 括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实现“两增”,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 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完成上级行下 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 330 — 优化续贷金融服务 对于满足①依法合规经营;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③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 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④ 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 贷款条件和标准等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机构审核合格 后,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 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 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 款资金。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 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 正常类标准的,划为正常类。 — 331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继续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严格规范银行 保险机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以及“两 禁两限”监管要求。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 收费、不得浮费分利、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 嫁成本。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 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取消信贷环节部分收费项 目和不合理条件,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 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维护 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防止变相抬高小微企 业融资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332 —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将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对于不同行业企 业坚持分类施策。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成长性好、 内生动力足、有条件成为业内旗舰的企业发展,加强供应链金 融服务。助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 化,通过大力发展科创金融,及时满足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 造、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的融资及保险保障需求。对于暂时遇 困、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压贷、断贷,进一步落实好 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综合运用展期、续贷等手段支持企业贷款 周转“无缝衔接”;对于规上企业及重点服务企业的有效大额 融资需求,积极发展银团贷款,切实服务好制造业重大项目和 重点企业。 — 333 — 优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一)增加制造业信贷资源配置,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 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 推广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对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资金支持,推动全 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 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二)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制造业金融供给质量。 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统筹运用信贷、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 多种方式,增强综合化、个性化服务制造业能力。加强行业研 究和金融创新,开发符合制造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 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推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 资业务发展,加大支持制造业科技创新力度。 — 334 — 强化重大项目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 行要积极向省行推介河南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优质项目,争 取省行在信贷规模、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地方法人银 行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央行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效应,切实 加大对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为驻马店市符合贷款条件的 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二)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项目 的不同特点,以及项目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积 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贷款、投资、债券、租赁等 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实施银团贷款,为重大项目建设 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通过发展包括大型成套设备 金融租赁等非信贷融资模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融资需求。 — 335 — 支持传统重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下, 做好传统重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和项目给予合理信贷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保持合理 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绿色低 碳发展领域。对符合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方向,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和还款能力,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但暂时存在资金困 难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 协商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贷款结构、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 — 336 — 联合授信支持企业发展 在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一步 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 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 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联合评估企业的 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改进银企合作模式,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银行业金融 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 337 — 发挥债委会支持作用 对于发展有前景、产品有市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暂时 遇到债务困难的实体企业,经银企充分自主协商一致后,自愿 成立临时性、自律性、协商性的企业债委会。在政府的主导下, 相关各方依托债委会平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原 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共进共退,在有效保护金融债权的 基础上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缓释企业金融债务风险,助力 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 338 —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6 月 — 339 — — 340 —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接受市委 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市共有 15 个人民检察 院,除市人民检察院外,县级人民检察院 14 个。全市共有检 察人员 1797 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二、根据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 施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 三、依法对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全市有重大 影响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 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 侦查。 四、对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批准或决定 逮捕、提起公诉,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五、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 嫌疑人的自首。 — 341 — 七、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 作和信息化建设、应用、培训、信息安全工作。 八、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政策 研究。 九、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依法 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党委搞好县级人民检察 院的领导班子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按照法律法规 和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及涉外案件的协 助工作。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 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 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 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 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 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 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 342 — 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 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 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 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 事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 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 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 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 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 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 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 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 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民事申诉案件。 — 343 — 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 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 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 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 律监督;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 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九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 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 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检察部(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受 理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 344 — 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 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的 11 条标准 为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 错案件等工作经验,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 形势,就进一步统一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作出 如下规范: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 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严格把握 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 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 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 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 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 345 — 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 犯罪处理。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 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 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 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刑法 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 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 定和命令。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 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 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 检察院请示。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 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三、涉嫌行贿犯罪的处理 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 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 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问、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 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 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 — 346 — 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 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四、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认定 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 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 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 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五、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分 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 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 任。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 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 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 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单位 犯罪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 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 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 处的罚金相混淆。 六、对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 — 347 — 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 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 证据近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 事、经 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 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 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 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七、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的风险防控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 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 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 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 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 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 业的声誉。 八、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 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 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 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 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 — 348 — 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 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 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九、可以不批准逮捕的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 “一捕了之” 。对不符合逮 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 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 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 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 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 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 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 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 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十、可以不起诉的规定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 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 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 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 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349 — 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 “一 诉了之”。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 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 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 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经 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 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 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 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准确认定“认罪” “认罚” 。涉案民营企业 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 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 “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 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 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充分体现“从宽” 。对于涉案 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 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 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 350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 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 经济社会秩序,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 “六 保”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落实在 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 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 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 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 失。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 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 虚假订立公司企业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等手段实施的 诈骗犯罪。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 法律标准,依法及时处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非 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 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 法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主观恶性 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人,坚决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 — 351 — 议。三是针对近年来特别是疫情期间网络犯罪数量大幅上升, 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 毒”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 门坚决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 间。四是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因素,对“职业放贷 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 务,不法分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 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 严追诉,加大打击力度。 2.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 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涉疫矛盾纠纷化 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 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消费者权益 保护等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支持和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二是以民法 典为重要标尺,加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 督。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办案中加强释法 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相关领域违法 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及时提出加强监管、 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 — 352 — 3.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 “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 落实让企业“活下来” “留得住” “经营得好”的目标。一是加 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 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 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 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 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 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二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 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 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 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 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 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 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 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 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 理。三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 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 — 353 — 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 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四是严格把握 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 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 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 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4.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对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创业的重要意 义,坚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是依法着力保护与疫情防 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 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疫苗研制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二是对涉及 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 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对以侵犯知识产权 为业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以及具有多 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 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推进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告知试点,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 三是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 力度,综合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销售利润损失、商业秘密的 合理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正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违 — 354 — 法所得。四是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为激 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 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不以形式违规简单依数额作犯罪评价。 5.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深刻认识“稳金融” 在“六稳”“六保”中的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法惩治金融 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一是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金融犯罪 的惩治力度。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扰乱资本市 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 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 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二是依法从严惩治严 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 者。按照依法追缴、应追尽追、鼓励退赔、统一返还等原则, 持续推进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 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三是加 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 的做法,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共犯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 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的,择一重罪依法从严追诉。 — 355 — 6.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认 识“稳外贸” “稳外资” “稳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扩大对外 开放的重大意义,有效维护相关领域的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自 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 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 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施 行,营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聚焦当前对外贸易、外 商投资领域的新形势,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促进稳住外贸基本盘,保障外贸产 业链、供应链、资金流畅通运转。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 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 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 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7.努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深刻认识打 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保障民生底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 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一是突出对重点领 域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扶贫 惠农、救灾救济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犯罪。加强扶 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审查起诉时及时审查认定 — 356 — 权属关系,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并于五日内将 涉案财物返还给被侵害的个人或单位。二是突出对困难群体的 司法救助。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 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家庭因案致贫、 因案返贫的,结合具体案情及时、主动给予司法救助,并积极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 活。三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 议”落实,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犯罪打击力 度。对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 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联合各方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 救助,监督推动贫困地区将“控辍保学”、关爱重点儿童群体 等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8.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刻认识基层有效运转对统 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检察监 督职能,为基层运转提供法治保障。一是依法严惩“蝇贪” “蚁 贪”。对发生在基层、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吃拿卡 要型索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追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严惩“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维护基层政权的稳固。加强 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从严“破网打伞”,依法查 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犯罪。二是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保护企业权 益、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对诉求合法合理、有化解可能 — 357 — 的行政申诉案件,通过促进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 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基层依法行政,提高公 共服务能力。 9.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适应新时 期犯罪形势变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 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 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 捕。审查批捕环节,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 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 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经 验。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 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执行监视居住。认 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三是坚持依 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 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 率,确保办案效果。四是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 处罚措施。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要根据案件情况,对 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10.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立足当前经 — 358 — 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在办案中依法 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一是慎重适用涉财 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 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 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依法提 出纠正意见。二是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扩大涉企服刑 人员假释的适用,对于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依法建议 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具体措施,为接受社区矫正 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 准流程。三是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加强检察机关 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中,慎重采取关 停涉案企业等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帮助协调 解决涉案企业异地安置、补偿等实际困难。完善公益诉讼与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 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 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11.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紧盯重 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维护、促进司法公正。一 是加强立案监督,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 — 359 — 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 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监督纠正以非法立案 为利害关系人追款讨债,干预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的经 济纠纷,将合同纠纷立为诈骗、民事侵权立为职务侵占、行业 拆借立为挪用资金、买卖纠纷立为强迫交易、正常经营行为立 为非法经营等问题。二是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 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挂 案”,摸清底数,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 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涉企行政非 诉执行监督。强化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受理、审查、裁定和执 行环节的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 境。四是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答复工作。做实做细群众来信 件件有回复和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 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统一管理,做到逐案交办、逐案督办,件 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 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做到应纠尽纠。 — 360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 民营企业发展的 30 条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我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 会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职能作用, 切实为我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 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 营企业发展 1.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省 法院、检察院要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 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 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 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坚持依法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 和原则,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 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结合新 时代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 件,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 361 — 3.坚持平等保护。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 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 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所有制 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保障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 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 满活力的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 又要保护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 保护实体经济,又要保护虚拟经济;既要保护大型企业,又要 保护中小型企业;既要保护本地企业,又要保护外地企业;既 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5.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正当融 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 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 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 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 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 经营。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 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 罪刑法定原则处理。 — 362 — 6.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 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 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 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 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 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 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应 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定罪 免刑处理。 7.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既要严把事实关、 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 展的需要,认真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构罪即捕” “一捕了之”。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 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 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8.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 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 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 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 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 — 363 — 真审查,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 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9.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 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 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 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 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 一般不开警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 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 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 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 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 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 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 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 “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10.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对于 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 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规定情形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 — 364 — 件,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决定或裁判。准确适 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 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11.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错案。加大涉产权民 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 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 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 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 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 类犯罪 12.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的 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 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 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 业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 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 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13.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 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 — 365 — 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 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 序的市场秩序。 14.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 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 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 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 环境 15.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 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 有序竞争。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 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 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 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 维护公平竞争。 16.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公司纠纷案件。准确把握公司 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严格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依法 — 366 — 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 优先购买权,以及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 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 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 17.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 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 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 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 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18.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融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 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 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 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 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对于通过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 为高利转贷设立通道,以各种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 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 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 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通过裁 判保护非法利益。 19.依法助推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探索采取抵押资 — 367 — 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强制管理、金融债权转股权等灵活有 效的执行方法,有效盘活资产,提升金融债权实现的质量和 效果,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 渡过难关。 20.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妥善审 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 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 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 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 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赔 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 纷案件,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 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 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21.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民 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 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切实解决维权 成本高、侵权成本低问题。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 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建立以知 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 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 — 368 — 纷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 位,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 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支持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大力营造创新法治环境,强化自我保护 意识,助力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22.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综合 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 要素的优化组合,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准确界定企 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查明 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民营企业主体合法 权利。同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 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避免恶意 “逃废债”。 23.合力破解“执行难”。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 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加大对涉民营企 业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的监督力度,既 要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又要引导 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及时履行裁判义务。加大对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办理“拒 执”案件“绿色通道” ,对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老赖” ,及时 监督立案侦查、及时审查逮捕起诉、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坚决 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 369 — 五、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4.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 士刑事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 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 封扣押冻结财物、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充分运 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 审判监督力度。 25.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 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 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 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 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现 的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 26.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破 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或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 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27.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诉讼监督过程中 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 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人士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 370 — 依法立案侦查;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 服务 28.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法检两院、工商联定 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 务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等问题。开展“法官、检察官进民企”走访活动,了解民营企 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经营治理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 风险建议。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 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 议、检察建议。 29.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门户网站、官方 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司 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经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法检两 院定期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 裁判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 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0.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 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邮寄 — 371 — 送达等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 法服务。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 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聘请工商联干部和民营 企业家为监督员,依法监督司法办案活动,构建“亲”“清” 政商关系。 — 372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深化能动司法检察服务企业发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贯彻省委 十届十三次全会及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万人助万企” 活动重大决策部署,主动融入“万警联万企法治护航行动” , 积极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深化完善服务企业发展举措,助力打 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经 济发展提质提速,结合河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 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高检院“11 条执法司法标准”和《关 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 “六保”的意见》,把“服 务企业发展”作为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 事”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 境,案案都是评判标尺”的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服务企业就 是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 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发展重点难点堵点痛点,充分运用政治 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千方百计为企业纾困解难,坚持“四 — 373 — 大检察”并重、“三个效果”并重、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 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做到公正、公开、方便、快捷,努力让企 业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 义,以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为企业做大做强、经济高质量发展 贡献检察力量。 二、转变司法理念,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1.秉持能动精准保护理念。摒弃“坐堂问案” “就案办 案”,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 教育、引导等职能,提升主动服务意识,整合检察资源,完善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一体化格局。坚持问需于企,深入了解企 业的“急难愁盼”,对涉灾涉疫的,积极主动靠上去帮助解决 实际困难,使检察职能的履行与企业的司法需求精准对接,真 正帮到点、扶到位。 2.秉持依法同等保护理念。全面准确实施民法典、刑法 等相关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 等司法保护,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确保各类市场主 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 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 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3.秉持“轻轻” “重重”理念。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对社 — 374 — 会危害性不大的涉企轻案,充分运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 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依法能不给予刑事处罚的,建议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黑涉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实施网络 诈骗等影响营商环境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绝不姑息纵容。 4.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 的司法措施,切实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减 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坚守客观公正 立场,对涉企案件审慎启动司法程序、审慎采取司法措施、 审慎作出检察决定。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探索,对社会危 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涉企轻刑案件,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 诉决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引导企业筑牢守法合 规经营底线。 5.秉持权益双向保护理念。审慎妥善处理企业与劳动者 之间的涉罪涉诉案件,坚持保障企业发展权益与维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并重。依法打击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等损害企业权益的犯罪,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 迫劳动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犯罪。慎重把握企业拖欠劳动报 酬、劳动者工伤诈骗等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推动构建和谐劳 动关系。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6.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 — 375 — 无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适用。准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 同诈骗、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 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 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严格非法经营罪的适 用,慎用兜底条款,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 事责任定为刑事责任。对涉及企业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要 从有利于企业发展角度作出检察决定,不能机械套用刑法条 文,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对法律政策 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 见,依法慎重处理。 7.着力维护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开展依法打击侵犯企 业合法权益黑恶势力犯罪专项活动,重点打击黑恶组织以暴 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的犯罪,依法惩治背后的“关系网” “保护伞”。严厉打击因经 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抢劫等严重侵犯企业家人身 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侵吞、挪用、盗窃、诈骗、毁损财物等 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协调解决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 尤其是受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时无法履行合同、支付 报酬等问题,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8.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垄断、不正 当竞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依法“全 — 376 — 链条”从严追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 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集资诈骗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工作 力度,最大限度帮助受犯罪侵害的企业挽回损失。依法协调推 动银企争端解决,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9.推动构建良好创新生态。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工作, 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 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依法审慎办理涉科 研经费案件,从严把握刑事追诉标准。全面推广主动告知知识 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 业化办案组织,推进跨区域集中管辖,培育发布典型案例。探 索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取证、出具意见书等方式,支持企 业提起诉讼,帮助解决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推动和协助建立完 善行业规范标准,支持保护企业创新发展。 10.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持续推进企业涉罪 案件“挂案”专项清理活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着力纠正违 规立案撤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 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 封扣押冻结企业合法财产等问题。做好提前介入,对于不构成 犯罪、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可以采取轻缓司法措施的涉企 案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监 — 377 — 督专项活动,加强对涉企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惩治虚 假诉讼,紧盯超期审理、违法保全等问题加强审判活动监督, 加强对涉企案件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监督,持续 开展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 禁、枉法裁判等侵犯企业家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 四、创新工作机制,延伸职能提升助企服务水平 11.探索涉企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探索成立专业化办案 组,一体负责涉企犯罪案件的打击、监督、预防和保护。建立 办案影响评估机制,作出检察决定前,充分调查核实企业运行 状况、社会贡献度、与涉案人员的依存关系及社会各界意见, 全面评估办案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构建备案审查 制度,下级检察院对危害企业犯罪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 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出逮捕、起诉决定的,报送上级院 备案审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检察官 联席会议、公开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办准办好办 出效果。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履职,保障企业发展权益。建立涉企案件分析研判机制, 结合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企业合规经营、融资、营商环境等 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向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治理对策 建议。 12.深化完善检企沟通联络机制。贯彻落实省检察院与省 工商联围绕健全联络机制会签的“十条意见”,进一步完善联 — 378 — 席会议、分包联系企业、专题研讨会等机制平台。重视选拔企 业家,工商联,商会、侨联工作人员,港澳台商担任特约检察 员、人民监督员,出台助企措施应当充分听取上述人士意见。 借鉴涉农检察“杨来法”工作法,探索推行涉企检察联络员制 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 企业家担任涉企检察联络员,搭建检企“连心桥”,提升检察 服务精准性实效性。 13.务实开展助企法治宣传。积极“走出去”,主动走访 联系企业,组建法治宣讲团,开设大讲堂,针对金融借贷、劳 动争议、合同履行、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及经营风险点,结 合办案精准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请进来”,邀请 企业家代表参加公开听证、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检察开放日 等活动,注重听取行业监管部门,工商联,律师、会计师、税 务师、公证员等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提供靶向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时发布典型案事例, 增强释法普法效果。 14.丰富完善便企利企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公正、公开、 方便、快捷要求。建立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在案件管 理中心开设快速受理窗口,完善优化“最多跑一次”工作机制, 坚持马上办、当场办、现场办、主动办,办案人员在期限内尽 快办、尽早办,优化涉企案件“案-件比” 。在 12309 检察服务 中心开辟企业信访“专门窗口”,建立健全涉企控告申诉快速 — 379 — 处理机制,实行首办负责、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 做实做细涉企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 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工作,做到有错必纠、应纠尽纠。依 托门户网站、 “两微一端”、12309 检察服务热线和信息化软件 平台,开通服务企业专门通道,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让 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15.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将涉企案件办理及服务企业 成效纳入检察业务考评和检察官业绩考评,科学合理设置考评 指标,突出办案和服务质量、效率和效果,落实落细“三个效 果”相统一的要求。通过正反两方面指标设置,引导检察官以 求极致的标准办准办好涉企案件,对落实司法检察政策、办出 典型案件的在考评中倾斜加分,对“机械司法”、造成负面影 响的坚决扣分,对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 督方式进行纠错的,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强化结果运用,切 实把考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确定司法 绩效等次的重要参考。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挤水分”贯穿考 评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情节严重 的,取消考评成绩并严肃问责。 五、严格规范履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6.依法科学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正常生产经营的涉 案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需采取的, 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 — 380 — 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保障相关人员在 羁押期间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利,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 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积极开展涉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 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专项活动,推动简化请假的批 准流程,为涉企在矫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 利。妥善采取公益诉讼司法措施,慎重提出关停涉案企业等影 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向相关企 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 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17.严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严禁利用检察权或检察机 关、检察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违纪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 务为名到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 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干预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严禁 过度获取、使用企业、企业家案件信息,办案中不得故意损 害企业、企业家声誉。积极做好涉企案件风险评估、风险控 制、风险化解工作,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企业经 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切实防止“案子办了, 企业垮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以理性平和文明规 范司法护航企业发展。 18.推动优化政务环境。积极开展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 权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 入、市场监管等职务之便受贿及向企业索贿的犯罪,严厉打击 — 381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职务犯罪。依法保障企业行政诉权,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诉求, 积极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促进和解、公开 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 依法行政,促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各项服务举措落实见效 19.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 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做实细 化服务保障举措,提高措施的有效性、实效性。省检察院成立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 部署和推动落实。各地检察机关要聚焦服务保障关键领域和重 点环节,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 20.强化工作指导。对助企服务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 定、重大案件,各级院党组、检委会统一把关。研究分析促 进企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 律监督行动。重视通过“检答网”等途径,为全省办案人员 答疑解惑。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下级检察院请示的重大疑难 复杂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 重点案件加强督查督办、分类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评查, 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21.提升服务素能。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官责 — 382 — 任担当,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咨询会议作用,提升 涉企案件办理质量。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知识纳入“四 大检察”“十大业务”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 岗位练兵等形式,推动检察官了解企业管理、改进工作方式、 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开展精品案件评选、指导性案例培育等载 体抓手,培养一批涉企案件办理的专家和骨干。 22.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新 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主动讲好法治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检察故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涉 检舆情及时应对、正面引导疏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 良好的舆论氛围。 — 383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能动履职 安商惠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 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委政法委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法治化 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 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打击破坏市场秩 序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商业贿赂、串通投标、金融诈骗、 合同诈骗、制假售假等经济犯罪,依法保护企业合法财产,维 护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阻工和行霸、业 霸、市霸“三强三霸”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 深挖背后“关系网” “保护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 周边安全秩序。 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严厉打击非法拘禁、伤害、绑架等侵犯企业经营者人 身权的犯罪和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侵害市场主体 财产权的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保障市场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 4.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 — 384 — 涉嫌轻微经济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 缓刑量刑建议。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变更强制措 施条件、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5.持续推进涉企案件“挂案”清理,依法监督撤销案件 或尽快作出其他结案决定,减轻诉累,让企业轻装上阵。健全 遏制和预防“挂案”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 6.深入推进涉案财物甄别处置工作,准确区分合法财产 与非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其他 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监督解决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等违规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问题,防止企业因案“雪上加霜”。 三、依法保障稳经济政策措施实施 7.加强与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 治留抵退税、减税降费、财政奖补等纾困助企优惠政策落实过 程中出现的恶意造假、骗税骗补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提 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虚假订立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 款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促进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精准直 达企业、强力护航项目、高效赋能产业、公平惠及各类市场主 体。 8.依法惩治扰乱防疫物资生产经营运输秩序、制售假冒 伪劣防疫物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市场等犯罪,依 — 385 — 法审慎处理情节轻微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对因暂时经营 困难、受疫情影响一时无法履行合同、支付报酬等问题,督促 依法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对违规擅自阻断交通、人员及货 物正常流动等不当采取和升级防控措施的,及时依法提出纠正 意见,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9.围绕服务“六稳”“六保”,依法平等保护和促进各类 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 规承诺并积极整改,做到“真严管” “真厚爱”,促进企业在合 法合规中提升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0.针对疫情背景下中小微企业更易在经营、融资、管理 等方面陷入困境的情况,探索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简化合规工 作程序, “量身定制”合规模式,帮促企业“活下来” “留得住” “经营得好”。 11.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提出 系统治理、诉源治理的检察意见或建议,推动末端处理与前端 治理于一体,个案合规与行业合规相结合,努力实现“办理一 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五、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12.围绕服务保障我省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 略实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 — 386 — 综合履职模式,全面推广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 利义务告知工作,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善检察办案 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13.开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治理,持续推进侵犯知 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工作,重点打击涉及高 新技术、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侵犯商业秘 密等违法犯罪,加大对“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 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保护企 业创新发展。 14.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界 限,对确属突破单位财经制度监管以方便科研使用,并将款项 主要用于相关科研支出的,严把入罪关口;对科研人员出于一 时贪利动机侵占科研经费,但犯罪数额较小,且科研成果可预 期的,结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从宽处理,防止机械司法不当追 诉定罪。 六、加强涉企刑事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监督 15.健全对涉企案件的日常检察监督机制,发挥侦查监督 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有案不立、压案 不查、选择性执法、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 形。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的审查监督。 16.完善对涉企案件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企业犯罪人员同 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符 — 387 — 合外出审批条件的,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推动简化审批流程,有 效保障在矫企业经营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 七、加强涉企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和执行监督 17.加大对违反程序、裁判不公案件以及虚假诉讼、恶意 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紧盯超期审理、违法保全等问题加强审 判活动监督,加强一案多查、类案治理。 18.常态化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灵活运用 监督纠正、公开听证等方式,穷尽手段、化解矛盾,着力破解 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19.持续开展涉企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强对消极执 行、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监督,依法监督支持开展拖欠民营 企业账款集中清收行动,促进提高涉企案件执行到位率。 八、依法监督解决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20.完善涉企执法司法问题协同解决工作机制,常态化开 展涉企信访问题和申诉、控告案件排查梳理。对企业反映强烈、 可能存在严重执法司法问题的案件,通过案件评查、挂牌督办、 领导分包,依法监督解决。 21.完善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监督纠正常态化机制,做 到有错必纠、应纠尽纠。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枉 法裁判、非法拘禁等侵犯企业家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 罪案件。 九、深入推进万警联万企法治护航行动 — 388 — 22.落实省委“万人助万企”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万警 联万企法治护航行动”,精准对接,统筹用好网上、电话、平 台、现场等多种问题反映渠道,建立台账,实现交办、督办、 办结、回访全链条闭环管理,帮助企业解决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23.完善便企利企工作机制,在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开设 企业信访“专门窗口” ,开通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坚持首办 负责、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做到 3 日内程序性回复、1 个月 内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完善“最多跑一次”工作机制,推动 涉企案件专业化办理、依法快速办理。 24.深化“法润千企”普法行动,结合“八五”普法,主 动走访联系企业,针对金融借贷、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产权 保护等领域的法律及经营风险点,结合办案精准开展送法进企 业活动。注重听取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为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提供靶向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 时发布典型案事例,增强释法普法效果。 十、健全完善与省工商联工作衔接协调机制 25.全面落实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关于健全联络机制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健全完善联席会 议、联合调研、信息共享、专题研讨会、民主监督、检调对 接、联合普法等机制平台,共同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 续优化提升。 26.充分发挥“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作用,健 — 389 — 全诉求受理、办理、审查、答复工作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司法 诉求、反馈意见办理结果、回应企业关切,更好帮扶企业纾困 解难。 27.会同全省各级工商联搭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 制平台,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办公室,组建第三方专业 人员库,完善联席会议、联络员等工作制度,做好合规整改“后 半篇文章”,更好推动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28.注重从民营企业家和工商联、商会、侨联工作人员中 选聘检察联络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邀请企业家代表 参加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搭建检企“连心桥”,听 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 390 — 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上级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的一系列部署,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服务民生、促 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工作目的,根据省院、市委服务民营经济 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全省检察长会 议、市委政法委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高检院出台的“办理 涉民企案件 11 条执法司法标准”和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 台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 30 条意见”,市委政法委出台 的“服务经济发展高质量 20 条措施” ,以发挥本职职能为基础, 积极拓展各项社会职能,积极作为,务求实效,为民营经济的 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民营经济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合力得以形成; (四)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得以优化。 三、工作重点 — 391 — (一)严厉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活动。发挥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犯罪查处等具体职能,打击侵害民营经 济的黑恶势力等犯罪活动,打击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 害民营经济,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活动。 (二)平等保护有关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开展服务民营 经济发展大走访活动,为民营经济开展上门服务、靶向服务, 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 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执法。 (三)深入探索涉民营经济案件监督机制。开展涉民营经 济案件“挂案”清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案件监督、行政 审判和执行监督等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扎扎实实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四)正确适用关于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开展服务民营 经济法律政策适用审查活动,科学制定涉民营经济类法律规 范,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强制措施,减少对民营经济发 展的负面影响。 四、方法措施 (一)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走访活动 1、积极响应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分包联系重点企业(项目) 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市委政法委部署的“四警一律”活动,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深入民营企业进行大走 访,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并妥善予以解决。 — 392 — 2、进行检企互动,对民营经济开展上门服务,对其进行 普法教育,并选取典型案例,印发成宣传彩页,以案说法,使 其知法守法。依托互联网,建立民营经济负责人微信群,利用 “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 途径答疑解惑,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的发展 建言献策。 3、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帮扶措施。主动听取民营经济的需 求和意见建议,对合理的予以采纳,按照民营经济实际状况制 定具体的服务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靶向服务,对于民营 经济急需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帮助 其完善相关制度。 (二)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挂案”清理活动 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摸清久侦不决案件 底数,重点关注应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应撤案而不撤案等 类案件。 2、妥善处理涉民营经济“挂案”案件,对确因法律政策 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导致案件久侦不决的,坚持疑罪从无 的原则,监督撤案或者做出不诉决定;对案件本身证据、事实 等存疑而形成“挂案”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引导公 安机关侦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3、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挂案” 的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对“挂案”处理情况和可能形成新“挂 — 393 — 案”案件进行通报,共同制定对策,减少新“挂案”案件数量。 (三)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 1、全面摸排,通过多种方式,充分掌握在押人员犯罪事 实、认罪悔罪、和解赔偿、近期表现、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 2、围绕“捕后变化性、社会危险性、变更可行性”三个 方面对在押人员情况进行量化评估,符合变更措施的,及时予 以变更。 3、加强检所联动,与看守所建立捕后案件跟踪机制和信 息共享机制,最大程度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经营活动。 (四)开展涉民营经济民事案件监督活动 1、在办理申请民事监督案件时,重点关注涉民营经济类 案件,依法开展生效裁判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抗诉、再审检察 建议作用,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2、加强对涉民营经济民事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法院错 误查封、扣押、冻结正在生产运营和投入研发财产的行为,并 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民营经济申请执行,法院怠于履行职责而 导致“执行难”的,监督法院加快执行进度,确保执行到位。 3、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推 动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 息共享。 (五)开展涉民营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活动 1、加强对涉民营经济行政审判的监督,严格把握涉民营 — 394 — 经济案件抗诉标准,做好再审案件的庭审监督,坚持从裁判结 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2、强化行政执行监督,对法院、行政机关违法执行或者 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予 以监督纠正。 3、在办案中发现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犯罪行 为的,及时向市院和相关单位汇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 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开展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适用审查活动 1、选派机关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 律政策适用审查小组,负责法律政策审查工作,并加强小组成 员的学习培训力度,使其及时掌握最新规定及政策。 2、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在做出 最终决定前,由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 应当撤案的坚决监督撤案,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 诉的坚决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正 在生产运营或投入研发的民营经济财产,原则上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害民营经济,损害 司法公正的犯罪,坚决予以查处。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 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影响民营经济利益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坚决予以提起。 3、各部门制定涉民营经济类文件时,及时征求法律政策 — 395 — 研究部门意见,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论 证,确保文件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能切实服务民营经济 发展。 — 396 — 《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项 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为深入抓好《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活 动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现就方案确定的 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分解: 一、严厉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 工作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快速办理。对侵犯民营企业合 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案件,依法从快批捕、起诉,重点对以暴力、 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强化打击力度和跟踪督办。二是强化沟 通,凝聚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督促依 法快速返还或责令退赔被侵犯的合法财产,为企业发展开辟 “绿色通道”。三是严格把关,依法保护。办案人员在办理涉 企案件时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司法理 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在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坚决 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四是深入研判,防范 风险。坚持办案与发现问题、研判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并重, 深入分析涉企案件特点,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五是专人管 理,及时总结。对办理的“涉企”案件建立专门台帐,实行专 — 397 — 人管理并定期总结工作成效,每月底及时向市院研究室报送相 关办案数据、典型案例及措施成效。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 责任单位:各基层院 二、积极开展涉民营经济案件“挂案”清理活动 工作要求:一是认真核查,澄清底数。要对公安机关办理 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应撤案而不 撤案等导致案件久侦不决的“挂案”问题进行核查,并摸清底 数。二是严格甄别,依法处理。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 格甄别涉民营企业长期“挂案”的案件,对确因法律政策界限 不明、罪与非罪不清导致久侦不决或诉讼陷入停顿的,在严格 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基础上,依法监督公安机关 撤销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深入调研,完善机 制。深入调研分析,进一步明确“挂案”的认定和处置标准, 完善与公安机关定期通报机制,健全防止新积压“挂案”的预 防机制。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 责任单位:各基层院 三、开展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 工作要求:一是澄清底数,依法审查。坚持依法惩治企业 人员犯罪与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相结合,澄清 在押的涉罪民营企业人员底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 — 398 — 动,坚决纠正把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当做刑事案件处理等问题,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二是严格评估,妥善处 理。加强对涉罪民营企业人员“捕后变化性、社会危险性、变 更可行性”的量化评估,如果不是确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建议 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完善机制, 强化联动。加强检所联动,与看守所建立捕后案件跟踪机制和 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 责任单位:各基层院 四、开展涉民营经济民事案件监督活动 工作要求:一是优先办理。要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申请 监督案件,优先审查、快速办理,及时定分止分,避免增加企 业诉累。二是依法监督。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生效裁判案件 执行监督工作,在支持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同时,依法监 督并纠正法院错误执行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严格保 护。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充分运 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不受非法债权和非法诉求的侵害。四是强 化沟通。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相关的司法政策、司法 标准。五是加强研究。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检察案件的研究, 对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责任单位:各基层院 五、开展涉民营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活动 — 399 — 工作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加强对涉民营经济行政审判的 监督,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抗诉标准,做好再审案件 的庭审监督,坚持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维护 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监督。强化行政执行监督,对法 院、行政机关违法执行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强化协作。要对办 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市 院和相关单位汇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 题的,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责任单位:各基层院 六、开展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适用专门审查活动 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选派业务骨干,成立服务 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小组,负责法律政策审查工 作。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审查小组要全面准确把握涉及民营企 业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严格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涉及 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法律政策适 用的意见建议。三是强化上下协作。加强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 罪与非罪界定有困难的案件的分析研判,必要时及时请示上级 院,确保依法审慎妥善处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单位:各基 层院 七、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走访活动 — 400 — 工作要求:一是严格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上级院 和市委政法委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针对 分包企业进行大走访。二是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深 入民营企业实地走访,或定期邀请企业代表到检察机关召开检 企座谈会,充分了解民营企业发展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需 求,主动征集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是依法妥善解决企业发展难题。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分门 别类给予妥善解决,对于民营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普遍性问 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教育,提升企业人员知 法守法意识,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五是加强研究完善 服务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分析研判,针对工作实 际,及时调整和完善服务民营发展的工作措施。 责任部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 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 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 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基层院 — 401 —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 适用审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和上级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一系列部署,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构建平等保护的 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民营经济 发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全市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 政策适用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民营经济在整个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 国经济发展的有生力量,对我国的就业、税收等方面有巨大的 促进作用。疫情背景下,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 的挑战,涉民营经济案件多发,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 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健 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观念,树立平等保护、 精准司法的理念 依法审慎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 — 402 — 平等保护、精准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律政策适用审查 工作,对涉民营经济案件进行严格把关,促使各办案部门扎实 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是贯 彻平等保护、精准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保障民营经济健 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三)成立工作机构,为审查工作提供完善的组织保障 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律政策研究的主管领导 担任组长,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 责人担任。 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小组(以下简称 “审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适用 审查工作的具体事项,职责包括: 1、涉民营经济案件的登记、备案审查; 2、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数据统计、情况互通、资料转送、 活动筹划等相关工作。 3、召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工作联席会 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工作人才库,挑 选一批法学理论基础深厚、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加入人才库,审 — 403 — 查小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联系人才库成员召开联席会议。 二、依法履职、严格审查 (一)坚持科学工作原则 严格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和“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严格审查把关,保护民营经 济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一般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 合的原则。 审查时,对民营经济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慎用人身强制 措施,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处缓刑的提出缓刑 建议,没有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慎重查封、 扣押、冻结和处置企业涉案财物,对正在生产运营、投入研发 及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财物,原则上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明确案件审查范围 1、对民营经济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久侦不决的立案监 督案件,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重点 是拟对上述人员批准(决定)逮捕、决定起诉、提出判处实刑 量刑建议的案件; 2、严重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案件,重点是拟做出不捕、 不诉决定的案件; 3、民营经济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4、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的案件; 5、民营经济主体申请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行监督的案件; — 404 — 6、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主体财产的案件; 7、领导机关批示、交办的案件; 8、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规范案件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由审查小组负责,以审查案件电子材料为主。案 件承办部门在受理案件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基本情况、案 由、基本案情、诉讼过程等电子材料及时移送审查小组审查。 刑事检察部门在拟批准(决定)逮捕、拟决定起诉、拟提出判 处实刑量刑建议、拟不变更羁押措施前,将案件材料复印移送 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审查后的意见与承办员额检察官意见不一 致或者案件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提交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重 点审查。 重点审查由联席会议负责,以听取汇报、调卷阅卷、征求 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在重点审查前,案件承 办部门将案件材料复印移送审查小组。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形成案件的处理意见,供案件承办员额检察官参考, 案件承办员额检察官不采纳的,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 决定。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定确有困难、法律 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按照程序请示上一级检察机关。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一)明确岗位职责 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办案人员 — 405 — 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审查小组、联席会议 对改变办案人员意见的决定承担责任。同时严格落实“一岗双 责”,出现问题,既追究办案人员、审查人员的责任,也追究 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检查督查问责机制 领导小组对审查小组和联席会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督查。检查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督查出来的问 题坚决跟踪整改到位。 对于应当移送审查小组备案审查的涉民营经济案件而不 移送备案或者迟送漏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批准(决定) 逮捕、决定起诉、提出判处实刑量刑建议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 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应当提交而不提交审查, 且决定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 追责。 — 406 —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联络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 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各自职能,更好地服务我市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工商联制 定的《关于建立联络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 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疫情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 战,涉民营经济案件多发,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工商联应当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 置,提高政治站位,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工商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 优势互补,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案件转交、民事调解、专题 调研、宣传教育、服务保障等机制,及时研究联络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联席会议 第四条 检察机关、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者突发情形,经双方协商 — 407 — 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五条 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应明确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 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情况互通、资料转送、活动筹划等事项。 第六条 检察机关、工商联通过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开 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及解决办法, 共同探索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 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形成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合力。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民营经济代表参加,检察机 关、工商联应当积极听取民营经济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就采 纳与否予以答复,不采纳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可以指派业务熟练的同志,定期到工商 联现场办公,收集、处理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反映的司法诉求, 快速受理、快速办理、快速反馈,强化对涉民营经济诉讼活动 的法律监督,为民营经济搭建涉检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帮 助解决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三、案件转交 第九条 工商联应当采取实地走访、听取反映等手段,了 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针对发现的侵犯 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案件,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可以依法转 交检察机关。 第十条 工商联转交案件时,应当提交案件转交函,并需 附有下列材料: — 408 — (一)案件诉讼文书; (二)涉案相关证据; (三)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接收到工商联转交的案件,应当及时 进行审核,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职权 范围内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对工商联转交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应 当按照“件件有回复”的规定,在 7 日内程序回复,3 个月内 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回复。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工商联应当做好案件转交和处理情 况的登记备案,并按时统计分析,做到数据共享。 四、民事调解 第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和解条件的涉民营经济民事诉讼 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邀请工商联参与调解,并根据 调解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通报工商联。 第十五条 调解要坚持公平、自愿原则。检察机关应当充 分考虑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认真听取工商联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涉民营经济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 作,特别是对形成时间长、利益纠葛深、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应当认真做好释理说法,帮助案件当事人化解矛盾、消除误会, 营造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工商联应充分发挥参与职能,利用自身优势, — 409 — 在调解中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推动民营 经济市场主体合法诉求得到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七条 对需要由其他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参与协调的 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工商联可以邀请相关单位或者政府部门 参与调解,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五、专题调研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工商联应当围绕民营经济发展司法 保障共同确定调研主题,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对涉及民营经济 转型升级、产权保护、融资租赁等法律问题的,可相互邀请对 方参加调研,共享调研成果。 第十九条 调研成果对促进特定行业领域建设有突出作 用的,可以提交政府进行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行业规范, 促进行业治理。 六、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工商联应联合对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到案件所涉及的民营经济 市场主体,主动了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司法诉求,帮助民营 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思维,依进依法治企,提升企 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 — 410 — 检察机关应当将涉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典 型案例、调研成果等及时提供给工商联。工商联可以通过官网、 微信公众号、“钉钉”等“网上工商联”工作平台发布,引导 民营经济依法经营。 七、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 洞和法律风险,要深入分析原因特点,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民 营经济市场主体发送检察建议,并跟踪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不断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 有序经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联应当积极帮助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开 展风险排查和法律“体检”,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商请检 察机关妥善处理,促进民营经济加强管理、依法经营、健康 发展。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开放日”活动、座 谈会等方式,邀请民营经济代表了解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及职能 发挥情况,积极听取工商联推荐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的 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助力检察监督。 八、附 第二十五条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11 —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 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0 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和市委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致力于建设法治 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大局,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根据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宛 办〔2020〕30 号)《南阳市 2021 年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 (宛办〔2021〕10 号)和《关于全市政法系统进一步优化法 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宛政法文〔2021〕101 号)有关 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 上讲话精神和总书记视察南阳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新 发展阶段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奋发有为,切实扛起优化营商环境的 政治责任;充分认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营商环境革命,深化“放管服 效”改革,扎实、高效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充分认识到 — 412 —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重大职责,深入践行新发展理 念,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立足刑 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力营造安商、稳商、 惠商、暖商的环境,为建设大美南阳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实现 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执法满意度的“双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各类市场主体得到依法平等保护。强调不同所有制 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 保护,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社会有序、市场 有效、企业有利。 (二)各类涉市场主体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全面贯彻落实 民法典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平等保护思想和契约精神, 既强化对民事权利的刑事保护,又严守刑事检察权的行使边 界,实现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 (三)服务企业发展合力得以形成。通过与其他服务企业 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会签文件等方式,不断强化外部 协作、内部配合,实现各个单位、各个部门间的良性互动,助 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服务企业法治环境得以优化。精准把握司法力度 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影响,通过正面引导宣传和负面评价,营造稳定、公平、 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确保 2021 年度各项指标进入全省 — 413 — 第一方阵。 三、工作原则 (一)立足职能,主动服务 牢固树立“没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没有检察事业科学 发展”的理念,以全力支持投资者创业、着力服务经营者兴业 为方向,充分发挥打击,监督、保护等职能,为企业健康发展 提供高效法律服务。 (二)结合办案,专业指导 集中分析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实施跟踪指导,提出解决 对策,对按照现行政策法律处理“吃不准、拿不定”的案件, 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的要求出发,严格把关, 依法慎重处理。 (三)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坚持创新推动工作,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注重研究和把 握工作切入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 长效工作机制,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 化、常态化。 四、工作措施 (一)扎实开展“万警助万企”活动 1、领导干部带头进行大走访。当好“金牌店小二”,每 月 16 日(企业服务日)深入分包企业了解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对重点企业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发展提供靶向服务, — 414 — 确保帮到点、扶到位。 牵头部门:政研室,责任部门:各部门 2、对企业开展上门服务。选取典型案例,印发宣传彩页, 以案说法,建立企业联络人微信群,利用“12309”检察民生 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答疑解惑,为企 业发展建言献策,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教育,探索独立监管 人制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牵头部门:政研室,责任部门:各部门 3、加强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依托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 建立涉企案件信访工作“绿色通道”,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检 察法律服务岗”,每周三选派一名员额检察官或者一名检察官 助理在岗办公,面对面提供法律服务。 牵头部门:政研室,责任部门:各部门 4、着力快速解决涉企问题。建立快速收集企业家反馈问 题、督办快速解决问题、督办快速解决落实考核“三项机制”, 实时跟踪、销号管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牵头部门:政研室,责任部门:各部门 (二)积极落实服务企业发展常规动作 1、依法严惩侵害企业违法犯罪。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审 查起诉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违法犯 罪行为,做到快捕快诉。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欺行 霸市、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黑恶势力犯罪, — 415 — 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问题线索深挖细查,联合纪检监 察部门做好“打伞”工作。重点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 中侵害企业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 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伪劣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 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 经营的影响。 牵头部门:一部,责任部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 十部、案管办 2、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办案中对企业负 责人、投资人、高管、科研骨干坚持“四不”:不符合逮捕条 件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批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 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捕;对符合“监视 居住”“取保候审”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 般不批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不起诉。 牵头部门:一部,责任部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 十部、案管办 3、严格进行法律政策适用审查。选派业务骨干成立专门 的法律政策适用审查小组,负责法律政策审查工作。对涉企案 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在做出最终决定前,由审查小组进行 审查。对企业负责人、投资人、高管、科研骨干应当撤案的坚 决监督撤案,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 一律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 — 416 — 全等领域影响企业利益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坚决予以提 起。由各单位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涉企类文件具体条款进行详 细论证,确保文件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能切实服务企业 发展。 牵头部门:政研室,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四部、 五部、六部、七部、八部、十部、案管办 (三)建立健全涉企案件的“类管理”机制 1、“全流程”监督管理。建立涉企案件台帐,实行专门 管理、专门调度,对涉企案件一律做特殊标识,在执法办案系 统中设置涉企与否的选项,对涉企案件纸质卷宗上加盖“涉企 案件”标识,实现全过程、全要素监管。 牵头部门:案管办,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四部、 五部、六部、七部、八部、十部 2、“全压缩”时限管控。提高涉企案件的审查办理效率, 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率,减少办理程序,降低“案件—比”。对 涉企案件的批捕、起诉等各环节,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力 争压缩 50%。对涉企举报线索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转 办,案件办结后即时向举报人反馈。 牵头部门:案管办,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四部、 五部、六部、七部、八部、十部 3、“全覆盖”请示报告。加强对涉企案件的审查把关, 以上提一级为原则,一律由院领导把关、审批。对可能涉及的 — 417 — 风险及需要注意的办案细节与案卷一起分流至案件承办人,一 律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对事关稳定类的重大或跨区域案件,及 时向市级政法机关报告。 牵头部门:案管办,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四部、 五部、六部、七部、八部、十部 (四)常态化开展“六个专项监督”活动 1、常态化开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立案监督活动。采 用主动走访等有效措施,拓展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对侵犯企业 和企业关键人员合法权益犯罪应立未立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对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拔高为刑 事犯罪,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监督公安机关撤 销案件。 牵头部门:四部,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十部、 案管办 2、常态化开展涉企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全面摸排,充 分掌握在押企业负责人、投资人、高管、科研骨干的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和解赔偿、近期表现、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围绕 “捕后变化性、社会危险性、变更可行性”三个方面对在押人 员情况进行量化评估,符合变更措施的,及时予以变更。同时 加强检所联动,与看守所建立捕后案件跟踪机制和信息共享机 制,不断提高涉企人身权强制措施适用精准度,最大程度保障 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418 — 牵头部门:五部,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四部、 十部、案管办 3、常态化开展财产性强制措施精准适用活动。严格按照 市委政法委提出的“四不原则”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 企业涉案财物,对正在生产运营或者投入研发的财产,原则上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用于疫情防控、抗洪抢险工作的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 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合法财产或 非涉案财产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予以发还。 牵头部门:四部、五部,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 六部、七部、八部、十部、案管办 4、常态化开展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活动。组织专门人员排 查重点案件,依法办理一批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监督纠正 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依法依规移送一批侵害企 业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犯罪线索以及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线 索,加强涉企虚假诉讼类案研判,推动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 打击涉企虚假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 牵头部门:五部、六部、七部,责任部门:一部、二部、 三部、四部、八部、十部、案管办 5、常态化开展涉企执行监督活动。对于企业申请法院执 行的案件,法院怠于履行职责的,督促法院加快执行进度,尽 快执行到位。在涉企行政执行监督中,发现法院、行政机关违 — 419 — 法执行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联合法院对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门研判,持续完善 涉企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涉企案件顺利执行。 牵头部门:六部、七部,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 四部、五部、八部、十部、案管办 6、常态化开展涉企“挂案”清理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 的沟通协调力度,摸清久侦不决案件底数,对确因法律政策界 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导致案件久侦不决的,监督撤案或者做 出不诉决定;对案件本身证据、事实等存疑而形成“挂案”的, 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 联席会议,对“挂案”处理情况和可能形成新“挂案”案件进 行通报,共同制定对策,减少新“挂案”案件数量。 牵头部门:四部,责任部门:一部、二部、三部、五部、 十部、案管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检察院成立全市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 导小组,市院检察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负责优 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决策等事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李东兴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基层院也要及 时成立相关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安排。 — 420 —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利用报 刊、电台和新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及时反映检察机关在优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思路、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有利 于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也要严格法治化营商环境舆论监督, 严禁捏造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出现的负面舆情,要及时 报告,妥善处置。 (三)严格考评奖惩 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 门工作目标考评体系,作为考核班子实绩、考察干部能力的重 要内容。市院要对基层院进行季度评价,整体把握工作的开展 情况、实际效果。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要进 行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要做到“三不、两慎重”和“九不得”, 对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纪律追究,一案双查,刀刃 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倒查领导主体责任,深化以案促改,进 行警示教育,推动问题解决、作风提升。 — 421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概述 (一)基本概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为更好服务促进 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中,针对企业涉嫌具 体犯罪以及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结合办 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开展合规建设,并由第 三方开展调查、评估、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将有关情况作为 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 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 要参考,推动企业更加规范、合法经营,营造更实、可感的法 治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企业范围和案件类型。适用企业范围包括国企 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案件类型为 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 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 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 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三)主要目标及重要意义。企业合规主要是指企业在经 营管理中通过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现 代企业治理体系,同时也是一种得到行政监管或刑事追究宽缓 — 422 — 处理的激励机制。从国际范围以及“中兴事件”看,合规已经 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治理、 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开展涉案企业合规 改革,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 从对企业更重“厚爱”向更好统筹“严管”和“厚爱”转变, 具体办案中,一手抓末端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给涉案企业警醒和教育,防止不当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 一手抓前端治理,通过办好每一起案件,促进企业乃至相关行 业合规守法经营、规范健康发展,减少和预防犯罪,推动“严 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更实落实“六稳” “六保” , 更好助推治理现代化。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及多部 门协作,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南阳市支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组建了我市涉案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配套工作。一是建立第三 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各成员单位会签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 施办法(试行),适时组织召开部署推进会议。二是组建专业 人员库。由管委会选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 — 423 — 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等 120 名专业人员, 组成了第三方监督评估人才库。 (三)以求极致标准办好具体案件。严格准确把握合规适 用条件,办好每一起个案,突出办理、培育具有较强典型性、 引领性的案件,确保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424 — 南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 我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预防企业违法 犯罪,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最高 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 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河南 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相 关政策精神,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南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 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 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交由南阳市第三方监督评估 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 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 ),对涉案企 业的合规承诺及合规体系建设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符合合规条 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 — 425 — 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实 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 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涉嫌的刑事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 涉嫌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 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嫌 犯罪案件。 公司、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公司、 企业以及与涉案公司、企业相关联的公司、企业。国企民企、 内资外资、大中小微型企业均可适用。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 据案件情况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 (二)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三)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 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 企业合规改革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或 — 426 — 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二)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四)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补救挽损可 能的; (五)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社会 舆情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 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 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依法 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阳市支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成员单位组成,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 成员单位。 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 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日常 — 427 — 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合力推动全市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三)组建和管理市级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四)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培训、考核、日常监督 和巡回检查,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在监督评估中实施的违规 违法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惩戒建议、报案 或者举报; (五)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 等,加强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细化涉企犯罪的合 规考察标准; (六)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涉及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会 议形式研究制定重大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重大法律政策问 题,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协调议定重大事项,推 动管委会有效履职尽责。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业联合会、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管委会其他 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 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变更人选,送第三方机制管委 — 428 — 会备案。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涉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及重大法律政 策议题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召集,涉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 作及民营企业议题的由市工商业联合会召集,涉及国有企业议 题的由市财政局召集。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 门、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应当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 员单位过半数出席,并经全体成员单位过半数同意。必要时, 可以书面征求未出席的成员单位意见。联席会议情况由第三方 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第三方机制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 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 员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一 般应当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 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工作。联络员之间已通过其他形式 进行有效沟通的,可以不再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应当根据所在单位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协调本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组织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论证有关法律 — 429 — 政策问题,对有关事项或者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研究提出本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在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受委托参加 会议并发表意见; (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 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业 联合会,由市工商业联合会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 检察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和议定事项; (二)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 题,负责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协调指导联席会议联络员开展日常联系沟通工作; (四)负责市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人选建议、 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动态调整; (五)受理启动第三方机制,接收涉案企业有关合规材料, — 430 — 提出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组织实施对第三方组织的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七)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 工作。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联合调研、信息共享、案例指导、 宣传培训等机制,并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工作 联系。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建巡回检查 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退 休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担任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对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 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巡回检查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 议;发现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可以推动各成员单 位、各工作联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相 关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并协调各成员单位视情 派员参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工作,提升企业合规工作的 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 431 —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三方组织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专业 人员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 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 第十八条 第三方组织的运行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 正、客观中立、专业高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内,具体负责对涉案 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评估。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 查、评估; (三)发现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 事实、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影响企业合规计划履行等情 形的,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 责办案的检察机关通报; (四)考察期届满,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 面检查、评估、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 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对其选任的第三方组 织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期间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确保其 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 432 — 第二十一条 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组建市级第三方机 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供从中选任人员组 成第三方组织时使用。名录库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不得以单 位、团体作为入库主体。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运行规 则及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依照《河南省涉案企业 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运行规则(试行)》《河南省涉案企 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他 成员单位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33 — 南阳市两级检察院便企联系方式 市 检 察 院 值 班 室 电 话:62270099 宛城区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2272097 卧龙区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2273520 镇平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5518110 内乡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5318600 西峡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9983076 淅川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9239518 邓州市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2280999 新野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6231593 唐河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8966577 桐柏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8275088 社旗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7980089 方城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7259797 南召县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6910088 高新区检察院值班室电话:62919099 — 434 — 南阳市商务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商务局 2023 年 6 月 — 435 — — 436 —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外贸企业的境外专利申请给予不超过 70%的专利申 请费用支持。 2、对外贸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 费用给予不超过 70%的支持。 3、对外贸企业完成初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按照不超 过 70%的比例予以支持。 4、在完成产品认证取得产品认证证书后,对产品认证过 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 70%的 支持。 5、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用给予 一定比例支持。 咨询科室:外贸外经科 0377—62298355 二、支持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对企业为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反倾 销、反补贴案件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发生的律师费、 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 咨询科室:外贸外经科 0377—62298355 三、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1、国家进口贴息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 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 2、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 — 437 — 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 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 50%给予支持。 咨询科室:外贸外经科 0377—62298355 四、缓解外贸企业资金难题 1、南阳市出口退税周转金: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额, 为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 2、南阳市外贸贷:通过建立外贸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 引导合作银行降低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要求, 扩大出口信保保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出口订单 等贸易融资规模。 咨询科室:外贸外经科 0377—62298355 五、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对南阳市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行项目前期 费用补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对企业对外劳务合作进行保 费补助和培训费补助。 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对项目在申报期内实施而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 30%的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2、保费补助:资源回运运保费,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 费用的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走出去”人员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按不超过 5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 — 438 — 过 100 万元。 3、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 30%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外币贷款按当期汇率折算。 4、培训费补助:给予劳务外派人员每人 500 元的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咨询科室:外贸外经科 0377—62298393 六、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开 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 超过 3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 50 万元;对服务外包企业建 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 金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依据实际 支出给予不超过 3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 50 万元;对服务 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 标准,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 3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 30 万元。 2、支持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对企业技术出口业务,以 技术出口的收汇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给予贴息支持,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咨询科室:外贸外经科 0377—62298393 七、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 — 439 — 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供应链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给予财政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核准投资额的 30%,单 体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咨询科室:市场体系建设科 — 440 — 0377—62298331 南阳市司法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司法局 2023 年 6 月 — 441 — — 442 — 第一篇 法律服务活动 — 443 — — 444 — 一、 “1+N”系列公益法律服务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 按照“坚持公益、服务第一、帮忙不添乱、自愿不强求”的原 则,对企业开展以“法治体检”为主要内容,以法治宣讲、常 态化法律咨询、法治提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为补充的系 列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一)法治体检 主要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通 过律师团队对企业全部或部分领域进行对照检查,找出存在问 题和潜在风险,提出解决方案,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和化解风险 的目的。 “法治体检”项目采用自选“套餐”式,包括但不限于 12 项内容。企业可选择全部事项进行检视,也可选择部分或 其他事项进行检视。体检后,由律师服务团队向企业出具法治 体检报告,提出风险防控化解意见建议。为增强服务针对性,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根据业务专长,对自愿参与公益服务的 律师团队进行合理分组,共分 12 个小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 际,在“合同管理”“投资并购” “财税管理”“知识产权”等 12 个相关业务的律师团队中“点餐服务。 (二)配套法律服务 在进行法治体检的基础上,企业可同时要求律师团队就下 列事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 445 — 1.法治宣讲。由律师服务团队,围绕《民法典》 《公司法》 《会计法》 《破产法》 《劳动法》等涉企法律法规,根据企业的 要求,通过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形式对企业职工进行法治宣 讲。 2.法律咨询。企业在内部治理、生产运营、劳资关系、 投资融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由律师 服务团队当场或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常态化、经常性讲 解答疑。 3.法治提能。由律师服务团队通过集中授课、典型案例 评析等方式,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从业人员开展与生产经 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契 约意识,提升企业家法律素能和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引导企 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根据企业需求,由律师服务团队, 对涉企劳资、医疗、环境等方面的突出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化 解;帮助企业摸排查找债务债权处理、债权转让等环节可能影 响生产经营的风险点;了解分析企业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劳 动争议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反馈并调处,帮助企业防 范管理风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诉讼案件发生,保护企 业声誉形象。 5.对企业公司律师的交流培训,以及对企业法律顾问的 教育管理、指导监督等其他法律服务。 — 446 — (三)对接办法及联系方式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市“万人助万企”办公室, 选择有关企业主动对接协商,安排律师团队进企服务;有需求 的企业可以直接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接服务需求,市司 法局、市律师协会及时安排进企服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 曼 18537752427 0377—63880963 侯学飞 15139002006 0377—63881379 电子邮箱:nylsxx@163.com 附件一:企业“法治体检”项目及内容 1.企业规章制度方面。①合法性;②合理性;③可操作 性;④执行力;⑤制度是否缺失等等。 2.企业各类合同方面。①合同合法性;②合同条款完备 性;③违约条款是否具体、适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④争议 解决条款约定的合理性;⑤涉外合同选择法律适用性;⑥是否 约定证据保全;⑦合同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等。 3.公司注册资本方面。①出资人是否依照章程出资;② 是否履行了出资法律手续。 4.公司股权结构方面。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②虚拟 持股;③持股关系是否对应。 5.公司治理结构方面。①“三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权限划分是否合理;②是否实际执行、有无越权;③ — 447 —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 6.对外投资方面。①投资的合法性、有无法律风险;② 是否陌生领域;③是否重复投资等。 7.融资担保方面。①有无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 ②法定代表人融资、对外担保是否遵守公司章程,有无权限约 束;③是否与其他企业互保,其他企业偿还能力等。 8.劳动用工方面。①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条款是否合法; ②用人制度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法》;③社保情况;④薪酬制 度、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福利制度、培训合同、违约条款、 服务期等有无问题;⑤是否重视劳动安全。 9.知识产权方面。①有无知识产权观念;②是否建立保 护体系;③有无侵权。 10.股东的有限责任。①认识是否清楚;②有无转化为无 限责任的风险。 11.企业财产权属是否清晰。产权凭证是否依法办理,有 无潜在纠纷。 12.企业其他方面事项。 — 448 — 二、法治体检 (一)目的 此次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是公益性的免费服务活 动,旨在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和实践优势,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关注企业法治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 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推动将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 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促进企业依法防控疫情和有序复 工复产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范围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根据我市企业 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需求,面向当地企业,安排部署此次专项 行动。 (三)职责 律师职责:律师服务团队要通过调查了解企业的现状,对 于能够帮助企业即时解决的法律问题,律师团队应通过解答法 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务。对不能即时解决 的问题,应从专业角度提出合规应对措施或合理化建议,帮助 企业健全治理结构,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对涉及法律修改、政 策调整及需要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工作建 议,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南阳市律师协会向有关方面反映。 企业职责:接受体检的企业与律师签订法治体检合同,配 — 449 — 合律师开展体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四)工作流程 第一步:登门走访,问卷调查 律师服务团队对企业进行登门走访,了解企业接受法治体 检的意向。 第二步:签订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律师服务团队与企业就律师为企业 提供免费法治体检服务事宜签订合同(附件 1)与保密协议(附 件 2) ,以资共同遵守。企业向律师服务团队出具授权委托书(附 件 3) ,以便企业各部门和相关人员配合律师开展体检工作。 第三步:与企业座谈,了解情况 — 450 — 律师与企业座谈,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企业的基本经 营状况、人员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信息,了解收集企业在 其经营当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企业自身在破难解困,转型升 级过程中较好的举措和做法等。 第四步:确认体检项目 本次法治体检分为基本体检项目与选择性体检项目,根据 企业类别、经营范围等因素,结合座谈协商实际情况进行体检 项目确认。 第五步:企业提供材料清单 由律师服务团为企业提供所需材料的清单。企业按照材料 清单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律师服务团提供材料。企业应保证 所提供的材料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企业法治体检材料清单 下面为法治体检中律师可能要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请 公司备齐相关文件资料,便于律师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服务。 1、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决议; 2、股东出资协议(代持协议)、股东出资证明文件; 3、现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现行员工手册,各部门简介; 4、公司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合同、保密合同范本,经理 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所有合同、其余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451 — 表(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5、员工工资发放表,员工社保购买清单; 6、员工与公司间纠纷的所有文书材料(诉讼、仲裁、调 解协议、和解协议等) ; 7、所有行政许可批复、许可证(特许经营权证),业务授 权文件; 8、产品或服务清单(产品品牌、型号、价格,服务种类、 方式、收费模式); 9、现行购销合同范本,服务合同范本,正在履行的委托 合同、顾问合同等; 10、因纠纷产生的与其他企业的往来函件; 11、现行知识产权开发制度,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2、涉诉案件清单(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纠纷类型、 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审理级别等) 。 第六步:法律分析 律师根据前期对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运用法律知识,从 法律风险诊断、症状分析与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第七步:出具体检报告 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后,应当在 7 个工 作日内撰写“法治体检报告”反馈给企业。企业法律风险体检 报告应对企业外部环境、内部管理情况、存在的法律风险、预 防措施等做详细阐述。 — 452 — 附件 1:免费法治体检合同范本 企业免费法治体检合同 甲方(企业) : 乙方(律所) : 南阳市服务企业律师团队 — 453 — 免费法治体检合同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帮助企业发 现风险隐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防范机制,促进企业的健康 发展,南阳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在全市发起免费“企业法治 体检”活动。为有序规范地开展本次活动,特制定该标准合同 作为联接律所、企业之纽带,望双方借此机会,通力合作,充 分实现本次活动的意义与价值。 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服务团队)名称:活动负责人: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参与此次“企业法治体检 专项行动”活动,并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法治体检服务事宜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治体检定义 本合同中的法治体检是指乙方以自己专业知识、法律资 源、技能为甲方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科学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特性,提出有效控制和管理法律风险 的方案,为企业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条 — 454 — 法治体检内容 此次法治体检活动内容包括: (一)公司设立存续的法律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公 司是否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股东是否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企业决策机制是否健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并做了会议记录;经理、财务人员等的聘 任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规定;是否有法务部门或者外聘的法 律顾问等问题。 (二)劳动人事用工的法律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企 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员工购买社保;劳务派遣用工管 理违规风险;劳动合同内容不当风险等问题。 (三)合同法律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签订了 书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经过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的审 查;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 律风险。 (四)公司经营的法律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 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经营未获得特许审批的项目的情况; 企业对手或者自身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有无 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企业是 否存在对自身智慧成果不够重视,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 况;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无被他人侵犯情况;企业有无知识产权 — 455 — 的许可、转让、管理不当的问题;企业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流失 的情况。 (六)财务及税务管理。体检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健全 规范的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主管会计和出纳会计是否由不同 人员担任;是否依法纳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问题。 (七)诉讼(仲裁)法律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 是否有专人负责诉讼与仲裁事宜;对已经审结的案件是否做过 梳理;尚未审结的案件是否存在证据风险;欲起诉或仲裁的案 件是否存在时效风险、执行风险等问题。 (八)行政与刑事处罚风险。体检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是 否遭受过行政处罚;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公司关于潜在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梳理。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以法治体检工作内容完成所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服务方式 乙方采取多种方式为甲方提供免费服务,包括:拜访企业 (至少一次);根据自身安排设定固定的时间段接受企业来律 所咨询;电话拜访企业;接受企业电话咨询;利用微信、邮件 等通讯方式提供咨询服务;书面审核合同;开展培训讲座等方 式。乙方最终就体检结果撰写《法治体检报告》,送至甲方。 第五条 — 456 — 配合与支持义务 乙方为实现服务目的采取各种方式对甲方进行了解、检查 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乙方的工作。因甲方不配合乙方 工作导致法治体检服务难以展开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提交《法 治体检报告》。 甲方以合理方式向乙方进行咨询,乙方除具有合理原因 (如:接待重要客户,时值下班节假日时间等)的,应当及时 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保密 乙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了解的甲方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 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附则 (一)乙方仅就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法治体检事项提供免 费服务,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如:代理参加民 事诉讼等),需另行协商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457 — 附件 2: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服务团队) : 地址: 鉴于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法治体检服务,为有效地保护双 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秘密信息,明确双方保密义务, 防止该秘密信息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秘密信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 术信息。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口头形式或现场观察 获得的报告、数据或其他资料。 2、本法律事务:指协议双方签署的《免费法治体检合同》 中所指的法律事务。 — 458 — 3、信息提供方:指因本法律事务办理需要向对方提供秘 密信息的一方。 4、信息接收方:指因本法律事务办理需要接受对方提供 秘密信息的一方。 第二条 甲方的保密内容 甲方对以下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法律事务办理相关的 建议、方案中所涉及的乙方观点及表述该观点的文本材料。 2、以上保密对象包括甲方与本法律事务无关的人员。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内容 乙方对甲方的以下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公司规划、战略方案、经营现 状、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 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2、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信息、人力资源管理息、 仓储物流信息等。 3、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产品含服务的产、供、销渠道, 客户名单及联络方式、交易价格及成交数量、履约日期等。 4、甲方与关联企业或合作方或其他交易相对人的合作模 式、合作方案及签署的协议等。 5、以上保密对象包括乙方与本法律事务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说明 — 459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秘密信息 的所有权归信息提供方。 2、以下信息不视为本协议所称的秘密信息: (1)本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信息提供方已将该信息全 部或部分公开的部分; (2)信息接收方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 的信息,且以该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内容为限。 3、如因本法律事务办理需要,信息接收方已将该信息记 录存档的,信息接收方应当向信息提供方说明,经信息提供方 允许后妥善保管。 第五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信息接收方获 得秘密信息之时起,至该秘密信息法定的保密期限之日止一年 内。没有法定保密期限的,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信息接收方 获得秘密信息之时起至双方签署的《免费法治体检合同》终止 后两年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泄露或不当使用秘密 信息,造成其他方由此产生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免费法治体检合同》的附件, 其签署、履行与终止均以免费法治体检合同为依托。 — 460 — 2、本合同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时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企业盖章) 授权签约人: 年 月 日 乙方(服务团队盖章) 签约人: 年 月 日 — 461 — 附件 3:法治体检授权书范本 法治体检授权书 鉴于 同》,现定于 律师事务所与我公司已签订了《免费法治体检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开展 “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活动主要内容为:由律师事务所为我 公司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科学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发现潜在的 法律风险及其特性,提出有效控制和管理法律风险的方案,为 企业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提供决策依据。请各部门负责 人及员工予以积极配合。 授权人(签字): (公司公章) 年 — 462 — 月 日 附件 4:企业法治体检表范本 企业法治体检表 提示:请如实填写,以便准确了解情况、有效评估。我们 承诺所有信息将被保密。请在选项后的方框上打钩(√) 一、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 国有及控股□ 私营□ 集体□ 联营□ 2、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是否外资企业? 是□ 否□ 4、所属行业: 5、经营范围: 6、员工人数: 7、业务辐射范围: 本省□ 本省及周边省区□ 全国□ 全国及境外□ 8、是否设立了分公司或分厂? 是□ 否□ 二、公司法人的设立与存续 1、公司是否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东是否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 463 — 3、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规范使用? 4、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选任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 5、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是否独立? 6、企业是否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并做好记录? 7、企业监事或监事会是否能够按规定正常执行职务? 8、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无有效的议事规则? 9、企业决策机制是否健全? 10、经理、财务人员等的聘任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规 定? 11、企业的土地、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是否办理产权登 记? 12、企业是否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13、是否有法务部门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 【法律处方】提供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服务、企业改制 法律服务,以法律顾问方式帮助企业防控日常法律风险。 三、公司经营管理 1、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2、是否存在经营未获得特许审批的项目的情况? 3、企业对手或者自身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 【法律处方】提供规范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服务,以法律 顾问方式帮助企业防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 464 — 四、合同管理 1、所有交易活动是否均签订了书面合同? 2、企业是否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和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3、企业是否建立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4、企业是否建立合同归档及专人分类管理制度? 5、企业是否建立签订重大合同前的调查、评议制度? 6、企业是否建立合同争议处理制度? 【法律处方】提供合同全流程管理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合 同法律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履行、归档 等所有环节。 五、劳动人事管理 1、企业是否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4、企业是否有专业人员对员工进行管理? 5、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6、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 7、企业是否依法为员工交缴纳社会保险? 8、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企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制度? 9、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10、企业各项制度是否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11、企业是否建立劳动争议应对制度? 【法律处方】提供劳动用工专项法律服务规范企业劳动用 工行为,为企业建章立制,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 — 465 — 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做好劳动合同的解 除、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六、知识产权 1、企业是否注册商标并及时续展? 2、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是否覆盖了主营产品? 3、是否有正在申请的专利?现有专利是否按时缴费? 4、企业使用他人艺术作品(如图片、音乐、视频)时候 是否考虑过版权问题? 5、企业是否存在针对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的风险 防范措施? 6、企业是否正在面临侵权或有被侵权的危险? 7、企业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流失的情况? 【法律处方】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可根据调查情况 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申请、维权等法律服务。 七、财务及税务管理 1、企业是否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 2、主管会计和出纳会计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 3、企业账目是否交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理? 4、是否依法纳税? 5、企业是否存在用私人账户收付货款、经营开支等? 6、是否存在协助他人虚开发票的情况? 7、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处方】提供财务及税务专项法律服务,可根据调 查情况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466 — 八、诉讼与仲裁 1、企业是否有专人负责诉讼与冲裁事宜? 2、企业是否有欲起诉或仲裁的案件? 3、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未结诉讼或仲裁案件? 4、企业是否对已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梳理? 5、企业是否存在大额应收账款逾期未付情形?是否已超 过诉讼时效? 6、是否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具体情况 【法律处方】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代理企业进行诉讼或仲 裁,防范诉讼风险、帮助企业催收欠款、反映问题。 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1、企业是否遭受过行政处罚? 2、企业、股东、董监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3、企业关于潜在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进行梳理、具体 情况 【法律处方】分析其可能来自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的 处罚,提供法律服务,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十、外部发展环境 1、企业对金融环境是否有意见或建议?具体为? 2、企业对税收环境是否有意见?具体为? 3、企业对公平竞争环境是否有意见?具体为? 4、企业对法治环境是否有意见?具体为? — 467 — (五)对接办法及联系方式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市“万人助万企”办公室, 选择有关企业主动对接协商,安排律师团队进企服务;有需求 的企业可以直接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接服务需求,市司 法局、市律师协会及时安排进企服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 曼 18537752427 0377—63880963 侯学飞 15139002006 0377—63881379 电子邮箱:nylsxx@163.com 三、 “千所联千企”“万所联万会”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在推进民营企业“法 治体检”常态化和“法律服务进万企”的基础上,推动全市律 师事务所与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进行工作对接,建立“千所联 千企”“万所联万会”联系合作机制,增进信息沟通、人员融 通、业务联通,共同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千所联千 企”“万所联万会”机制,主要是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 台,助力法治民企建设,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助力 培养企业法治意识,逐步提升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法商 素养,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主要内容 1.深化工作对接,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各县(市、区) 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工商联、商会的日常联络 — 468 — 和信息交流,可通过建立微信群、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围绕营 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情况交流、会商,积极参与涉民营企业 政策咨询、决策论证等活动。工商联、商会根据需要聘请律师 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服务基层商会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协 助商会完善相关制度、工作机制,制定修订行规行约和团体标 准,做好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提高依法依章办会水平。 各律师事务所要与工商联、所属商会建立的联系点合作机制, 律师事务所在工商联、商会设立律师值班服务岗或法律服务工 作站等,派员协助工商联、商会做好会员企业法律咨询、普法 宣传、权益维护、纠纷调解等工作。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与工 商联、商会及会员企业党组织深化党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 鉴党建工作经验,共同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引领促进事业发展。 2.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围绕法治环境保 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内容,各律师事务所 要积极会同工商联所属商会,积极开展“l+N”系列公益法律 服务,深入民营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对症下药开具“处方” , 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工商联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 与企业结对共建,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着力帮扶遭遇发 展瓶颈期或面临法律纠纷的企业,帮助企业制定法律方案,提 出法律建议,堵塞法律涌洞,防范经营风险,解决实际问题。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督促各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商会合 — 469 — 作举办普法讲座、法治体检等活动,加强民营企业专职法务团 队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法治素养,提高企业 守法合规经营能力;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 设,深入企业组织开展员工法律培训,将法治宣传融入到企业 日常生产中,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法律服务合力。各律师事务所与 工商联、商会通过合作建立微信群的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网 上普法、在线咨询等法律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效 能。各律师事务所可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灵活多 样、务实管用的联系合作方式,统筹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 业优势和工商联、商会的联络协调优势,形成法律服务整体合 力,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二)咨询电话 南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470 — 0377—63881379 第二篇 惠企政策 — 471 — — 472 — 一、涉企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概念 涉企案件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涉企案件的相关企业人员 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律师提供 法律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律师应一次性将其所要 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告知涉企业案件的相关企业人员的制度。 (二)具体内容 1.建立涉企案件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要做到“四个一”, 即: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填报表格一次给 清,能办事项一次办清。 2.经办律师必须向涉企案件相关企业人员提供以下告知 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程序和时限等。 3.对涉企案件相关企业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律师应及时帮助 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并将结果告知涉企案件相关企业人员,不 能一推了之。 二、规范律师行业服务企业收费程序 主要内容: 1.规范收费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 — 473 — 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透明收费,供当事人选择。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告知委托人相关的收 费规定,明确律师服务费收取依据、收取程序、结算要求等保 障委托人的知情权。 2.严禁私自收费。律师承办业务,要严格执行由律师事 务所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要求,使用税务部门 规定的合法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 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鼓励减免费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企商事纠纷 中,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鼓励下浮 10%收取律师服务费, 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4.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组建市律师协会企业律师服务团。 在 2021 年底前为我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至少开展一次“1+N” 系列公益法律服务。“1+N”系列公益法律服务是以“法治体 检”为主要内容,以法治宣传,常态化法律咨询、 “法治提能” 、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之为补充的方式开展。 5.深入开展“法律宣讲”。组建律师公益宣讲团,开展公 益性质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在劳动保险、合同纠纷、债权追索、 股权争议、建筑用地等方面遇到的普遍性、多发性法律问题, 采取政策宣讲、法律培训、专题讲座、案例讨论等形式,帮助 管理层和员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为企业家释疑解惑, 增强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 — 474 — 力。要求律师每进一个企业,举办一次法治讲座。 6.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对违规收费或收费不办事的律师 事务所及律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严格 防范执业风险。 三、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主要内容: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防范,切实做好企业法 律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重视发挥企业法律 顾问的重要作用,要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促进企业依 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使企业 法治建设真正收到实效。 1.组织律师了解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组织业务精、专 业强、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组建智囊团,以“有呼必应,无事 不扰”的“金牌店小二”式服务为要求,通过现场座谈、电话 咨询、问卷调查、合同及规章制度审查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 生产经营现状和难题,按照“共性问题全面反馈、个性问题一 企一策”的原则,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反馈和预防预警机制,帮 助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在审核合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要着 重履行好合法性审查职责,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用语是否 规范,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均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严 格落实违约责任追究,提醒各方及时、全面履行义务。 — 475 — 2.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将具有 较大法律风险隐患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常态化跟踪联企,安 排专职律师,通过上门服务、微信咨询等方式开展长期跟踪服 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进行动态监管与风险评估,为 企业提供多渠递、高效率、高水准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风险防范 途径。依托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依法治企各 项规章制度,有效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依法 进行。 (二)坚持帮忙不添乱、自愿不强求,深入企业开展“1 +N”系列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为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坚持公益、服务第一、帮忙 不添乱、自愿不强求”的原则,对企业开展以“法治体检”为 主要内容,以法治宣讲、常态化法律咨询、法治提能、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等为补充的“l+N”系列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分析 企业法律需求,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完善风险 防控体系,为企业全方位防范法律风险、拓宽融资途径、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 全等提供法律服务,推动“万人助万企”“千所助千企”活动 深入开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市企业法治体检中 心,主要职能是开展政策法律宣讲,掌握法治建设状况和法律 需求,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防范化解各种风险,优化法治化 营商环境,为广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满 — 476 — 足企业、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l+N” 系列公益法律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内律师参与活动情况总 负贵,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的要进行问责。律师可以通过实 地走访、座谈讨论、专题讲座、法律培训、咨询问答、书面交 流、在线服务、远程问诊等方式服务企业。要求每个律所每季 度至少选择一个企业进行一次“l+N”系列公益法律服务。 (三)坚持依法调解、便捷高效,大力开展企业相关纠 纷的律师调解工作 律师调解是一种相对更加专业的调解,作为调解员的律 师,需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立场,争议的起源、本质,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诉求,认知差异,寻求让各方当事人回归理性,以 解决相对复杂的争议。在企业与外部发生纠纷时,组织律师坚 持依法调解、便捷高效的原则,秉持“用专业调解纠纷,用调 解宣传法律,用法律推动法治”的宗旨,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员 的专业知识和中立第三方身份优势,全力推进律师调解工作, 创新、完善多元化社会解纷机制,以减少企业的诉讼成本、时 间和精力。 (四)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服务,不断优化律师执业环 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当前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落实不 够,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落实仍比较困难,个别办案机关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程序法的规定,律师执业中人身权利遭 — 477 — 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要充分认识律师担负维护企业及当事 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命的重 要意义;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严肃查处妨碍律师依法履 职的案件,依法给予律师及时的保护和救济,将保障律师执业 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严格遵守国家律师收费 规定,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执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 〔2021〕87 号),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凡禁止风险代 理的案件一律不得进行风险代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法律帮 助,对困难企业特别是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企业适当减 免部分律师服务费用。 四、成立南阳市法治体检中心 (一)工作职责 开展政策法律宣讲,掌握企业法律需求,保护企业自主 经营权,防范化解各种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广大 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的法律服 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 1.法治体检 “法治体检”项目采用自选”套餐”式,包括但不限于“法 — 478 — 治体检”的 12 项内容。企业可选择全部事项进行检视,也可 选择部分或其他事项进行检视。体检后,由律师服务团队向企 业出具法治体检报告,提出风险防控化解意见建议。 2.配套法律服务 在进行法治体检的基础上,企业可同时要求律师团队就下 列事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1)法治宣讲。由律师服务团队,围绕《民法典》 《公司 法》《会计法》《破产法》《劳动法》等涉企法律法规,根据企 业的要求,通过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形式对企业职工进行法 治宣讲。 (2)法律咨询。企业在内部治理、生产运营、劳资关系、 投资融资、市场竟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由律师 服务团队当场或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常态化、经常性讲 解答疑。 (3)法治提能。由律师服务团队通过集中授课、典型案 例评析等方式,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从业人员开展与生产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强化企业信用意识、 契约意识,提升企业家法律素能和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引导 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根据企业需求,由律师服务团 队,对涉企劳资、医疗、环境等方面的突出矛盾纠纷,及时排 查化解;帮助企业摸排查找债务债权处理、债权转让等环节可 — 479 — 能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点;了解分析企业可能出现的劳资纠 纷、劳动争议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反馈并调处,帮助 企业防范管理风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诉讼案件发生, 保护企业声誉形象。 (5)对企业公司律师的交流培训,以及对企业法律顾问 的教育管理、指导监督等其他法律服务。 (三)服务团队 为切实加强对市企业法治体检中心的领导,市司法局、市 律师协会经研究,决定市司法局局长孙云飞任总领队,市司法 局副局长华远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马元欣任领队,市司法局律 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忠富任服务办主任。 成立 12 个服务团队: 1.企业合同管理律师团队 组 长:温向东 副组长:孙 高 丹 吏宗敏 佳 18603775766 13938967708 赵戈戈 罗宏阳 乔军勇 吴莹洁 任 龚广晓 多竹林 张 伟 李 哲 晓 武会彩 2.企业人事合规管理律师团队 长:李玉常 13608451510 副组长:李雪丽 15538758866 史 献 徐玉领 赵启夫 吕 静 税 李鹏宾 组 — 480 — 强 刘顺国 任媛媛 3.企业投资并购律师团队 组 长:宋中光 副组长:张 徐 强 周会平 莹 刘海志 赵 13838976981 15938874358 魏书霞 王红梅 王 柯 朱宇卿 泳 李长刚 毅 4.企业财税风险管理律师团队 组 长:温东旭 副组长:张 齐 甜 帆 王海超 18537715897 15803775566 李雪平 杨 冰 5.企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团队 长:赵 新 15203773177 副组长:李 业 18637751189 杨 超 杨 杨 付英瑞 方豪亚 王 王 魏 张 瑞 李华果 华成先 王红玫 李 景 陈 张 静 组 李新建 李红菊 6.企业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长:毕献星 13703417016 副组长:杨振夏 13803778745 张 张战伟 组 立 张汉卿 杜为正 博 樊显坤 7.企业纠纷律师调解律师团队 组 长:于建军 13569291000 — 481 — 副组长:张道顺 13503774136 涂中乔 司素杰 杨柳滨 田 成延凤 伟 毛德民 杨莹莹 王 浩 郝春全 唐开建 8.企业预防刑事风险律师团队 长:孙春雨 13937713080 副组长:阴连军 18837769066 宋荣来 郭秀峰 组 程 镇 王瑞玲 徐舒夭 9.建设工程房地产律师团队 涛 13603776661 副组长:祖明强 13837716633 李春阳 毛雪瑜 杨 碟 李冬蕾 王志文 徐东升 郭建廷 王勍文 葛宏鑫 杜松鼎 刘 姜 刘 王俊山 胡述晓 组 长:谢 翔 刚 风 10.金融保险律师团队 长:李国文 15103771833 副组长:贺玉平 18638999399 裴东煜 刘永军 陈晓哲 张 勃 张园园 刘振良 杨 征 于浩森 靳三军 闫振伟 李艳君 李金阳 赵 辉 李红铎 程 张 组 果 11.企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组 — 482 — 长:罗中彬 13803872928 宁 副组长:张付睛 16638729551 雷理想 白银龙 郑志浩 吕广轩 刘印杰 王金让 王新田 王 英 翟 申 王 蕾 韩 潞 12.企业破产清算律师团队 长:杨现志 18803771668 副组长:冉雪芬 15837765199 王 梁 组 涛 王桂滋 王 林 震 杨世华 马元珏 五、优化营商环境合理引导律师服务收费意见 1.坚决落实相关收费标准。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 升律师行业服务水平,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营造稳定、 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竟争,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河 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范围内制定本所 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南阳市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 所也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 费行业指导意见》。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律师收费指导价的规 定。律师事务所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收费标准 时,应结合本律师事务所资质、社会和行业影响力、律师服务 水平等因素,客观、科学地制定收费标准。 2.坚决落实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律师事务所在《河南 省 — 483 — 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范围内自行制定律师服 务收费标准,或者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 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均应当在本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司法局相关网站和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并严格 遵守和执行,自觉接受委托人、律师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加强对律师费的合理引导。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 一核心主题,坚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降低中小型企 业在法律活动中的成本,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引导,鼓励 律师事务所对商事合同类纠纷代理费用按照省标的 70%收取。 4.鼓励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企业律师服务。两级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企业法律服务窗口,每天至少安排 1 名律师 免费负贵涉企法律咨询、法律体检、章程修订等非诉业务。 5.强化与市总商会的联系,积极引导本地企业聘请常年 法律顾问,降低涉诉服务成本。 6.制定困难企业服务预案,对遭受火灾、爆炸等各类自 然灾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含诉讼)服务,助 力脱困重生。 7.在司法局网站、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上开设专栏,公 布各类标准合同、起诉书、答辩书等文件样板,降低企业法律 门槛。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平等自愿、意 思自治的原则。不得以恶意误导、虚假宣传、承诺办案结果、 — 484 — 明示或暗示各种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 不得超出公示标准额外收费,不得以拆解费用、变相收费等手 段提高律师服务费用。 9.律师协会组织工作专班,对全市范围律师事务所收费 标准公示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时接受社会反馈,并将 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收费标准公 示不到位、服务收费管理混乱、律师服务质量低下等情形的律 师事务所,将在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时予以考量, 对于造成行业不良影响和社会不良反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10.律师协会将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形 成动态评估机制,适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关于律师 服 务收费的舆情反馈和合理化建议。 11.律师协会将进一步关注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规范化 建设,积极培养提高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建设行业发展的平 台,创造律师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合法权益。 六、推进涉企个性化公证服务 一是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 先办理,节省企业时间成本。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公证机构开 展上门服务和延时服务活动,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公 证服务。今年以来,累计为企业减免费用 30 余万元。 — 485 — 二是开展“公证服务进企业”。建立公证与企业的交流协 调机制,建立经常性交流制度,深入了解企业有关公证法律需 求,并就企业希望公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方面 内容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吸纳企业建议,实现公证服务的整改 提升。截止目前,共为企业服务 45 场次,均得到企业的高度 认可和称赞。 三是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认真梳理有关企业的高频 证明事项清单,完善一次性告知内容,开展网上咨询、网上预 约工作,对扩大“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开展征求意见,真正 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保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 486 — 第三篇 开展活动的相关报道 — 487 — — 488 —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企业 法治体检中心“1+N”系列 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走进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489 — 为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全力打造法治 化的营商环境,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南阳市司法局、南 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治体检中心组织到西施兰(南阳)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1+N”系列公益法律宣讲活动。 为保障本次活动取得实效,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南阳市 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祖 明强律师受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委派,围绕《广告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问题作法治培训。宣讲过程中,祖明强律 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生动的语言,以通俗易懂的法律实 务案例,深入解读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企业 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 490 — 在解疑答惑环节,祖明强律师针对企业员工的提问,耐心 细致地给予解答,受到了企业参会人员的一致欢迎。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还将继续带领“1+N” 系列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持续开展相关活动,结合实际情 — 491 — 况,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涉企法律服务,为优化 社会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 量,以法治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https://mp.weixin.qq.com/s/m_JQuzFWcMMHwGJJV_Ab9Q — 492 —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 企业法治体检中心“1+N”系列 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走进南阳双龙实业公司(南阳卷烟厂) 为确保企业劳动用工合法、规范,提升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能力,营造企业良好营商环境,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南阳 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治体检中心组织到南阳双龙 实业公司(南阳卷烟厂)开展“1+N”系列公益法律宣讲活动。 为确保本次活动具有针对性,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南阳市 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祖 明强律师事前对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及企业的实际需求情况 — 493 — 进行了了解,根据掌握的情况,结合企业用工现状,祖明强律 师对该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了法治培训。宣讲过程中,祖 明强律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用 20 多个具体案例以案释法, 以生动的语言演绎法律规定及法理精神,深入浅出地解读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政策性文件与企业劳动用工关系的法 律知识及规定。 培训完毕后,相关部门现场提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祖明 强律师针对企业员工的提问,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劳动合同与劳 务合同的关系与异同点,劳务派遣与外包的关系与异同点,真 派遣与假外包的特点等问题,受到了企业参会人员的一致好 评,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宣讲效果。 — 494 —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还将继续带领“1+N” 系列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团队持续开展相关活动,结合实际情 况,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涉企法律服务,为优化 社会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 量,以法治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https://mp.weixin.qq.com/s/ZdmwmMxVV-RpDCc3-OaN8A — 495 — 市律师协会为市工商联法律服务 “三进”活动开展专题授课 走进南阳民营企业学雷锋促发展联合会 3 月 6 日下午,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三进”活动在南阳民 营企业学雷锋促发展联合会举行,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 员会在活动中进行授课。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魏剑理, 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主 任罗宏阳,南阳民营企业学雷锋促发展联合会会长彭勋功及 10 多家会员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 496 — 会上,南阳民营企业学雷锋促发展联合会会长彭勋功向市 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宏阳律师颁发了法律顾 问聘书。 — 497 — 罗宏阳律师围绕《民法典之合同编》授课主题,结合工作 实际与典型案例,对合同的要素、形式、成立、履行、变更与 违约情形等进行了多角度、深层次的剖析,特别就反复出现、 易被忽略的风险点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指导,并对企业提出的 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活动受到在场企业家们一致好评。 魏剑理表示,希望各位企业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 提高对《民法典合同编》重要性的认识,学懂吃透精神,正确 理解核心要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强化合规管理,坚守底线, 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形成工作找法、遇事找法的习惯,运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https://mp.weixin.qq.com/s/HhX6UgkPodKSzTDdJSMFBg — 498 —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 企业法治体检中心“1+N”系列 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走进众森电力设备公司 为服务南阳企业发展,优化企业在生产研发、知识产权管 理等方面的法治解决方案,3 月 28 日下午,南阳市司法局、 南阳市律师协会法治体检中心走进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 司,开展“1+N”系列公益法律宣讲活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 科科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忠富,高新区司法分局局长韩建 业,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王俊山,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 — 499 — 委员会副主任罗中彬律师、梁殿武律师,高新区司法分局知识 产权调解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参加本次活动。 万忠富首先介绍了南阳市企业法治体检中心和“1+N” 系列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南阳市企业法治体检中 心”是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的,通过组建专业律 师服务团队,持续开展“1+N”系列公益法律服务,按照“坚 持公益、服务第一、帮忙不添乱、自愿不强求”的原则,对企 业开展以“法治体检”为主要内容,以法治宣讲、常态化法律 咨询、“法治提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为补充内容的服务 方式,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 切实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 为一体的专业化电力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企业,在把握行业发展 趋势、坚持创新驱动持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敏锐的法律意识 和坚强的法治保障尤为重要。 本次“1+N”活动围绕知识产权管理实务等方面进行法 治宣讲,要充分做到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 分认识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强化组织领 导,完善工作机制;三是律师行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 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四是各级各部门密 切配合,建设完善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 500 — 会上,梁殿武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结合法律规定和法 院案例,讲解了企业如何利用专利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如何应 对专利侵权诉讼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实务操作要点。罗中彬律 师也就如何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流程、实施专利产业化以 及相关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要点等内容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 了深入交流。 — 501 — 宣讲活动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纷纷表示通过此次 法治宣讲活动,增强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 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治体检中心“1+N” 系列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自开展以来,不断为企业开展各类公益 法律服务活动,为我市各类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法 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助力南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高 质量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 https://mp.weixin.qq.com/s/fWkvXtHROFmEyphA991IBA — 502 — 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 2023 年 6 月 — 503 — — 504 — 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目的:为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知识,推动仲 景文化繁荣发展。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 业、文化等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中医药文化宣传组织管理的部 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健全。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作用突 出,具有影响较大的中医药历史遗迹、古迹文物(市级以上文 物保护单位优先考虑);或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企业;或具有 较大规模、且在展示中医药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医药 博物馆;或有较大规模有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中药材种植基 地;或在医德医风、医史文献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并具有一定 规模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的中医院、中医堂馆。 (三)有相关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 中医药文化渊源。 (四)具有保护和发展宣教基地建设的条件、能力及具体 措施。 以上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二、建设标准 (一)具有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具备对其进行深入挖 掘、整理和展示的能力。 — 505 — (二)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突出本基地的特色和优 势,开展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服务与传播活动,具备专门的中 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 (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 和外围环境,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开放,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 (五)能够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社会 影响力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 (六)具备专业的宣教队伍,宣教人员应具备中医药类专业 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中医药知识培训,至少有 1 名专职讲解员。 (七)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或网页,内容丰 富,制作精美,形式生动活泼,更新及时。 (八)具有与本基地相关的中医药特色突出、内容丰富的 文化产品(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 游图和导游材料等)。 (九)设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管 理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十)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 均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十一)具备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经费和保障措施。 三、基地任务 (一)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根据基地的功能与定位,积 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展示当地中医药文化的内涵与特色。认真 做好各界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前来参观 — 506 — 交流,扩大基地宣传的覆盖面,更好地传播中医药文化。 (二)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文 化基地的平台优势,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 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基地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普 及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中医药健康理念,扩大中医药的社会 影响力。 (三)拓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渠道。建立内容详实、制作精 美、生动活泼的文化基地网站,按时更新;整理、编撰与基地 相关的中医药名人典故、历史传说、逸闻轶事,印制、出版中 医药科普宣传作品;开发具有当地显著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产 品;制作本基地对外宣传的影视资料。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培养。以中医药文化基地 为载体,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中医 药文化基地讲解员队伍,定期组织中医药文化科普专题培训、 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的素质。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中医药文化科普的公益性 活动。 四、申报材料 (一)《南阳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书:根据申报基本条件陈述申报理由,说明申 报目的,阐明自身特色优势; (三)建设规划:应包含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目标、工作 步骤、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 507 — 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政策 目的:更好发挥南阳中医药资源和仲景品牌优势,优化 营商环境,吸纳现代中药企业及高端研发团队集聚,全面提 升我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南阳中医药全产业链快 速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符合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方向 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机构,并在南阳市依法纳税的企 业、行业协会或科研服务等机构。凡申报项目已获得政府资金 资助的不在本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分为四大类:现代中药农业、 现代中药工业、现代中药商业、中药创新研发。详细内容请查 询中医药发展局官方网站相关政策:《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 展暂行奖励办法》《南阳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暂行奖励办法实 施细则》 。 二、申报与受理程序 1.申报主体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企业或机构所在地的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提供申报书及证明材 料,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2.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单位和项目 进行真实性审查,确认无误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资料不 — 508 — 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 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评审专业组负责申报材料的业务审查工作,对有异议 的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要求项目完成人现场答辩和补正有关 证明材料。 评审专业组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 集体审议,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评 审结果进行审定,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领导小组将 每年度评定的获奖主体、奖励项目等形成报告,报南阳市人民 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发放。 — 509 — 南阳市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基地建设申报流程 一、建设目的 充分发挥南阳中医药资源优势,依据“产业生态化,生态 产业化”的理念,示范推广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全面提升我 市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水平和药材质量。 二、适用范围 南阳市辖区内从事中药材种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 司、合作社、农(林)场等相关机构。 三、申报条件 1.基地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合作社、 农(林)场,有质量认证、专利证书、政府颁发的证书等证明 材料,基地负责人征信查询和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2.基地基本情况:基地生产规模在 1000 亩以上,单个品 种种植面积不低于 200 亩,种植生产周期完整(不低于 3 个生 产周期),基地具备生产、采收初加工、仓储运输等各环节的 技术管理规程。 3.种植品种要求:品种原则上以南阳道地产区药材为准, 种子种苗选择性状优良、遗传稳定、形状表达一致、种质来源 明确、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种苗及繁殖材料。禁止用转基因的 种质或繁殖材料。 4.基地药材质量:具有每批(年)药材的质量检测报告 — 510 — (含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性状特征、农残及重金属含量等) 。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药材种植、生产和经营企业、 专业合作社等相关机构,按要求填写“道地中药材生态种植基 地”申报表并盖章,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 当地中医药发展局审核后,上报市中医药发展局。 2.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中医药发 展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综 合考评,出具审核考评报告。 3.认定:考评结果经市中医药发展局党组研究后,认定 通过考评的基地为“道地中药材生态种植基地”。 — 511 — 关于开办二级中医医疗机构申报流程 一、政策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 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优势好处 促进南阳中医事业发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等 三、参与范围 1、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 请设置个体诊所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证书,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申请设 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调整为备案管理,申请 人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满 3 年。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 备案回执;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相应的规章制度, 以及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 人员。 — 512 — 四、申报条件 收件清单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原件 1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和科室分布图 原件或 1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 1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原件 1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6.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 原件 应关系表 7.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 原件或复印件 发票、合格证复印件 8.有放射诊疗设备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提交竣工验收许可 原件或复印件 决定书 9.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1 1 1 五、申报流程 — 513 —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环节描述和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收件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 件; 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 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 综合窗口 一核对是否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 具《一次性告知单》 。 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审核人员 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 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 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 决定 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 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 决定人员 法定条件、标准,做出准予许 可决定书/医疗机构执业 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证。 4 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审 出证窗口 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1 2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特殊程序 7 天)。 — 514 — 审查意见 送达回执。 南阳市税务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税务局 2023 年 6 月 — 515 — — 516 — 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 — 517 — 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 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 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 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 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 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20 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 518 —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六)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 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 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七)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 519 — 商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八)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九)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 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十)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 520 — 【政策要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 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 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7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6 号) (十一)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 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十二)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 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 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十三)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521 — 【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 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 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 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 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十四)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要点】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 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十五)房屋交易税收减免 【政策要点】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 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 — 522 — 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 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 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23 号) 二、企业所得税 (十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2023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十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523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 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十八)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14 号) (十九)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2021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 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 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 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 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 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 524 — 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二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2021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 (二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 525 — 元,最高可上浮 50%。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二十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 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 526 —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 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 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二十三)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 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 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 527 — 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三、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 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 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二十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 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 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 — 528 —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二十六)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 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 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 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二十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 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 关条件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 529 —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 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第 4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二十八)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 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二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 530 —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531 —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 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 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 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三十一)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 — 532 — 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 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 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3 号) (三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要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第二款) (三十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三十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 533 —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 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 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四、其他税费 (三十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 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 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 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 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三十六)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 — 534 — 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 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三十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企 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 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 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 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 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 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 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 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 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 535 — 2021 年第 21 号) (三十八)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 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 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 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关于延长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三十九)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 536 — 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1 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四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四十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537 —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 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 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 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538 — 南阳市统计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统计局 2023 年 6 月 — 539 — — 540 — 一、“四上”企业的概念含义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系统对达到一定规模、资 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专用称谓。“四上”企业包括规模 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 业法人单位。 “四上”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是财政增收 的源泉,是解决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国民经济 核算基础数据的主要来源,其数量、规模、结构直接决定一个 地区实体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 统计管理原则:“要有数,先入库,要入库,走程序!” 二、“四上”企业的入库标准 不同行业类别企业的入库标准也不一样,除有资质的建筑 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外,其它行业需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 判别,达到相应标准即可申报入库。具体 “四上”企业入库 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 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 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 — 541 — 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 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 法人单位。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三、“四上”企业的申报时间 (一)调查单位年度申报时间 一般为每年 10 月下旬开始至下年 1 月初左右结束,审核 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申报范围仅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 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申报。 (二)调查单位月度申报时间 2 月月报县级申报时间截止 1 月中旬左右。 3 月—12 月月报县级申报时间截止当月 5 号。 12 月月报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 5000 — 542 —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三)不同审核类型的申报时间 四、“四上”企业的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申报要求,达到“四上”规 模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申报,县(市、区)统 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对符合 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统计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 进行拍照、录入,通过网上平台集中申报,由市、省、国家统 计局逐级审批,国家统计局最终将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录推送到 一套表平台完成入库流程。 — 543 — — 544 — — 545 — 五、企业入库审批的职责分工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单位界定是否准确、证照类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名录基础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重复申报 等内容,牵头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单位重复和其他争 议问题。还需负责将纳入、变更和退出的调查单位审核结果以 及签字盖章后的年度、月度增减变动汇总表上报上级名录库主 管机构备案。 各级相关专业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 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 界定、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和新纳入单位规模划型相关指标 是否准确等内容。 六、“四上”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拟纳入单位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月度审 核登记表(一)》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1.新开业(投产)单位和“规下升规上”拟纳入的单位。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 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 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 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 — 546 — 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 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 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要提交加盖 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 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 度表,则提供最近 1 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 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或打印税务 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屏截图(带 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 度表,则提供最近 1 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 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或打印税务 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屏截图(带 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加盖单位公 — 547 — 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 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 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屏截图(带 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 项),没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 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 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 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他有 5000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 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 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 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 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材料中应说明是否已在迁出地申请 退库。 3.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 关材料。 4.停(歇)业恢复运营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和直管 — 548 — 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5.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 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 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 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 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相应的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 书,具体要求与新开业(投产)单位要求一致。 (二)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 需提供《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 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增加 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要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 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版战新产品信息表;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提供加 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如因产品停产, 则应包含停产产品信息及停产原因等),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 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 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 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退出的调查单位 — 549 — 需提供《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因非法 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申报“其他原因 需退出单位”类型,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 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 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 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 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 550 —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 便企服务手册 (第三册) 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办编印 2023 年 6 月 目 录 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便企服务手册 ............................1 1、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政策宣讲百问 ......................................3 2、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政策宣讲惠企政策解读 ....................63 3、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71 二、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便企服务手册 ....................133 1、不动产登记服务 .................................................................. 135 2、惠企政策 .............................................................................. 136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145 三、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企服务手册 ........................147 1、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 易操作流程及服务指南 ............................................................ 149 2、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指南 .................................................. 161 3、国有资产及国有产(股)权交易服务指南 ......................166 4、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服务指南 ..........................................171 5、业务咨询电话 ...................................................................... 192 四、南阳市科协便企服务手册 ................................................ 193 1、南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条件及申请财政资助程序是什么?. 195 2、为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企业科协怎么建?.198 五、南阳市应急管理局便企服务手册 ....................................203 1、涉企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 205 2、涉企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 217 3、惠企政策 .............................................................................. 389 4、安全生产类资格证书办理指南 ..........................................397 5、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涉企工作通讯录 ..................................403 六、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便企服务手册 ................411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413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 415 3、创业(开业)补贴 .............................................................. 417 4、创业运营补贴 ...................................................................... 419 5、创业培训补贴 ...................................................................... 421 6、创业担保贷款 ...................................................................... 424 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428 8、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430 9、就业见习补贴 ...................................................................... 433 10、给予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助 ............................................435 11、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438 12、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 .................................................... 440 13、柔性引进高层人才补贴 .................................................... 441 14、南阳市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补助 申请办事指南 ............................................................................ 443 15、南阳市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活补助申请 办事指南 .................................................................................... 445 16、南阳市引进博士后资助申请办事指南 ............................447 17、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449 18、新型学徒制 ........................................................................ 451 七、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便企服务手册 ....................453 1、百名企业家健康护航行动 .................................................. 455 2、“企业健康大处方”活动 .................................................. 465 3、企业家人才队伍医疗保障服务 ..........................................467 4、政务服务事项“码上查询”办事指南 ..............................475 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企服务手册 ................................497 1、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01 2、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03 3、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09 4、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25 5、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36 6、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542 7、企业在物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45 8、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548 9、企业在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551 10、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554 11、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556 12、企业在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561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 6 月 —1— —2— 第一篇 自然资源和规划 工作政策宣讲百问 —3— —4—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政策宣讲百问 1.南阳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市域范围内事项有哪些? 答:审议省域层面涉及我市的区域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 审定城乡发展战略规划、战略研究;审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议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规 划;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审议 县(重点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审定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审定县域村庄布局规划, 审定乡村振兴规划和村庄规划;审定涉及市域发展的电信、交 通、能源、水系、生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审议市域重大铁路、高速、国道、省道、长输管线、110KV以 上电力线路等线型工程规划及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 案;审议或审定经市委规委会主任确定的其它议题。 2.南阳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中心城区的事项有哪些? 答:审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事宜;审议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审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审 定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审定中心城区道 路、长输管线、综合管廊、电信、110KV以上电力线路、垃圾 处理厂、危险品仓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审定片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重点区域的概念性规划、 —5— 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大型 户外广告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审定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 口和主主干道、主次干道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重要市政 公用、公共服务设施、产业类等项目规划选址;审定城市公园、 森林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生态廊道、水系廊道等规划选址 和设计方案;审议各类规划的修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片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及 规划条件的重大修改;审定市委规委会、市专委会议事规则, 审定市委规委会、市专委会组成人员,审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审议经市委规委会主任确定的其它议题。 3.南阳市规划土地委员会议事流程是什么?会议何时 召开? 答:主要程序为:议题申请→议题审查→议题确定→议题 研究→议题落实。具体程序为:议题申请→技术审查→征求辖 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办公会→市专 委会请示→市专委会议题确定→召开市专委会→市委规委会 请示→市委规委会议题确定→召开规委会→会议纪要起草→ 会议落实。 市规委会原则上每月(2日、17日)召开两次。 4.南阳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事项如何表决?纪要何时 完成? 答:市委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实行无记名表决制, —6— 单一方案进行表决必须获得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 赞成方可通过,多方案进行表决必须获得实到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不含本数)赞成方可通过。 市委规委会会议纪要起草,原则上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内完成。市委规委会审议未通过的议题,应明确具体修改或处 理意见,并按程序重新申报。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期是多长时间? 答:7个工作日 6.听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具体程序是: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 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二、行政机关或公 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 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五、当事 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7.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物流项目部分规划审批权限下放 事项有哪些? 答:按照2022年3月18日七届市委常委会第20次会议及 2022年度市委规委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将中心城区工业、仓储 物流项目部分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包括: 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 —7— 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批后监管及规划核实,核 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 8.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 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行政处罚。 9.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限超过60日得除外。 10.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答: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 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 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 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 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 —8— 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均按 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 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 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 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 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 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 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 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 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 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 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 —9— 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 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 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 ,因继承 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 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 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 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 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 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 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 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 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12.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中 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 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 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 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 — 10 —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 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3.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 屋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 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 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 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 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 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 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 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4.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 能不能登记? 答:《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 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 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 — 11 — 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 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 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15.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 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 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 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 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10条办理。 1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 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 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 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 12 —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 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 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 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 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1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 予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 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 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 知》 (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 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 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 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18.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 — 13 — 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 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 权登记。 19.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 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 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 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 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 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20.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 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 — 14 — 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21.线下“全豫通办”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答:(一)异地收件。异地窗口人员依法查验登记范围、 申请主体无误,核实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真实一致,申 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补齐补正的,指导申请人 当场补齐补正,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申请信息(含扫描生成的 电子材料),通过属地系统接口进行数据核验后,将申请信息 传输至属地,出具收件回执。并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 材料邮寄给属地登记机构。 (二)属地办理。属地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0.5个工作日 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结果短信告知申请人, 根据实际情况电子或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齐补正的,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0.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 请人,一次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以线上、邮 寄等方式补齐补正。受理后开始计时,开展审核登簿、水电气 暖联办、缮证发证、邮寄证书、归档等环节,并与税务部门、 住建部门协同并行开展税务核税缴税和房屋交易备案审核,申 请人在网上完成缴税缴费。 22.哪些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 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 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 — 15 — 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 下土地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 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 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 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按第(一) 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 当补偿。 24.什么项目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25.划拨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答: (1)自然资源部门发布供地计划,接受用地申请; (2) — 16 — 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用地,提交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条件、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界址点图、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等资料; (3)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 (4)自然资源部门发 布划拨土地批前公示;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划拨供地 方案报批; (6)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决定书》;(7)用地单位缴纳划拨土地价款;(8)交付土地; (9)用地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有多少? 答: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 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7.什么是“标准地”和“标准地”出让? 答:“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 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 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 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 “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 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 “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28.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 17 —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4号) 、 《河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1〕27号) ,将各类导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 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产权明晰、来源合法等前置条件,并取 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 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 转让相关手续。 29.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答: 《南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宛 政〔2020〕15号)第二十条规定,单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 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按规划功 能用途对应地面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起始 价。其中,地下一层按30%计算,地下二层按15%计算,地下 三层及以下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出 让的,按照与地下同等条件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楼面价的一定 比例确定起始价。地下一层按20%计算,地下二层按10%计算, — 18 — 三层及以下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仓储项目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区分设定 分层比例,一律按前款地上建设用地市场楼面价的10%计算; 工业项目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结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计入出 让总起始价。 30.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有哪些?选址要求是什么? 答:使用范围: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 知》 (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界定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 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 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 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 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 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 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 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 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 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 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 19 — 选址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 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 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 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 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 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 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 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 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 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 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31.临时用地的申请要件有哪些?如何落实临时用地恢 复责任? 答:申请要件: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 资料(身份证、委托书)和临时用地申请书;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探矿权许可证;临时使用农用地 的,提交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 — 20 — 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局部) 、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相关数据库文件;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 凭证;其他相关资料。 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 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 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 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 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 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 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年 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 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 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32.什么是闲置土地?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 — 21 —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 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 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处理方式: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 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3.对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闲置土地认 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 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 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闲置土地认定书》载明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 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 — 22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4.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决定书》不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 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为什么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我国国土空 间规划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 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 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 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 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 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 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 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6.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指标有哪些? — 23 — 答:“三区三线”:“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 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 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 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区是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 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地域空 间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 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 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 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 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 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 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 类开发区等。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内三个区:城镇开发边界主要包括城镇集中 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 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修复 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 — 24 — 据。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 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 的法定依据。 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的规划, 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 等专项规划。 37.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原则有哪些?那些村庄必须编制 村庄规划? 答: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 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 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 村庄规划。 结合县域村庄发展潜力和限制性因素分析评估情况,将县 域内各村庄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 撤并类和整治改善类五种基本类型。 村庄规划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 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 — 25 — 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 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 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 全覆盖。 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对象: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以一 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 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城镇开 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38.乡镇规划编制有哪些要求? 答: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 落实,是对乡镇所辖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 作出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编制乡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重要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是强化底线约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施 导向,突出特色,统筹全域管控,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的原则。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评估、发展定位与 目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重要控制线划定、用地结构调 整与用途管制、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村庄分类与产业布局、 支撑保障体系、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国土 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传导、规划实施保障。 — 26 — 39.了解市区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该去哪里咨询? 答:目前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辖区进行属地管理。已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业主可持身份证和 业主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网签证明、房产证等)到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一楼档案馆进行查询;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新建项目,可凭身份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楼办公室申请信 息公开,或到项目所在辖区的规划发展中心进行咨询。 40.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的规划审批在哪里进行? 答:按照2022年3月18日七届市委常委会第20次会议及 2022年度市委规委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本着“能放尽放、优化 服务、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将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物流项 目部分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下放内容为: 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 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批后监管及规划核实,核 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 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审批,报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在城乡规划档案馆归档。根据各区政 府(管委会)的不同情况,工业、仓储物流项目规划类行政许 可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辖区职能部门予以核发。 41.在哪里查询建设工程项目方案公示? — 27 — 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通过两个渠道进行:一是在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网 站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 网 址 是 http://nygtzy.nanyang.gov.cn/;二是项目现场公示,一般在项目 现场或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2.我市对“公寓建设项目”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答:依据《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行 版第三章第九节主要要求为:“公寓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商业 用地;产权类型:公寓;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建筑形式: 不得采用成套住宅的设计形式。” 4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一次性备齐以下7项 材料,并确保材料完整无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非建设单位法定 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4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配建比例有什么要求?对建筑间距有什么要求? 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 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 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其中,新建大于2万m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 — 28 — 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 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 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具备条件的,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 例不低于1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 求。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 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旧区改造项目以外住宅建 筑日照也不应小于2小时。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以 住宅建筑为主体,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上述住宅建筑间距执 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应 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其他非住 宅建筑间的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底层为 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 底标高为基准。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日照标准的要求进 行建筑方案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办理。 ( 《南阳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应提前多久提出申请? 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 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 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 29 — 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 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46.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规划核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河南省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附图、 附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核 实是否合格,或需重新核实。 经核实符合规划的,核发《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 划核实意见》。 不符合规划的,应提交局业务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建设工 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核实意见整改 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规 定的核实期限。 47.建设工程局部有合理调整,经规划部门确认,哪些 情形可以办理规划核实?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规划核实: (一)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 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二)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 调整、增减; (三)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 减少; — 30 — (四)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 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五)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 房、绿化、地下出入口、停车位等内容的调整; (六)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48.有关规划核实标准有哪些? 答: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的规划核实标准:实测建筑间距、 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 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有关 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地布置的规划核实标准:未按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要求实施,或擅自将公用绿地 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后,可办理规划核实。 机动车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 规划核实标准:1.位置调整,在满足《南阳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49.多验合一事项申请办理条件有哪些?多验合一事项 主要审核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条件:(一)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 — 31 — 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前置要件。 (二)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含 项目主体、配套设施)可对项目分期进行核实。 (三)建设项 目现场按要求完成设施、垃圾清理和建构筑物拆除。 (四)具 备“多测合一”资质并按要求入库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竣 工报告。 审核内容: (一)核验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和范围; (二)核 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符合经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 总平面图;(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配 套公共设施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建成;(四)社 区、物管用房等配套是否达到规划条件和方案规定的指标, (五)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建设。 50.市政交通规划控制指标有哪些? 答: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 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 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 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 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 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 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 — 32 — 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 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51.市政用地包括什么内容? 答:指用于建造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城市供水、 排水、道路、桥梁、广场、电力、电讯、供热等基础设施使用 的用地。 52.什么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实现 分级预审制度审查内容包括什么?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有效期是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 土地利用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 合供地标准。 53.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的行政许可层级? 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的行政许可层级(核发用地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与项目用地范围所涉及的行政管辖权保持 一致。 (一)若项目用地范围位于县级行政区划内,由县级自然 — 33 — 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书; (二)若项目用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划但不跨省辖市,由 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建设用地预 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若项目用地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划,由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 54.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审查权限? 答:(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涉及38个国家级 贫困县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或核准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 项目。(报部预审审查项目) (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涉及38个国家级贫困县的 省级及以下审批或核准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 (报 省厅预审审查项目) (三)国家层级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报省厅预审审查项目) (四)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报省厅 预审审查项目) (五)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跨县域但不跨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 (报省辖市预审审查) (六)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跨县域,但由省 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报省辖市预审审查) — 34 — 55.现阶段允许将哪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 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答:(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 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 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 防项目。 (三)交通类。国家级规划机场项目、铁路项目、公路项 目(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 级公路) 。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 其他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 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56.如何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 答:一般在项目建设单位到发改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 案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选 址布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办理程序:项目单位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属地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审批层级进行审批或逐级上报。 审批层级:一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占用条件的项 目,除38个国家级贫困县的项目由省厅做预审外,其他的均报 — 35 — 自然资源部预审。二是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 厅预审。三是跨县区的、省厅下放权限的和原市本级预审的项 目由市局预审。四是其余项目为县局预审。 57.项目建设使用土地报批的条件? 答:项目单位在使用土地时,需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查询: 一是是否符合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项目选址要在近 期城镇开发边界内及选址在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建设 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的,由市县政府出具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按符合规划报批。二是能否配置用地 指标。土地在报批时,必须要有具体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情 况,分类分级配置用地指标。 58.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征收的范围? 答:为了缩小征地范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 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 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 到的。 — 36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其他情形。项目用地单位要对照上面征收情形对号入 座,方可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59.项目建设使用土地报批时的征前程序? 答:项目建设使用土地报批时需办理以下征前程序,确保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合法权益。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 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 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 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 预案。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 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 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 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37 —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组织听证。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0.建设用地征后程序有哪些? 答: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 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 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 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安置补偿款发放到位后,进行土地平整,移交出让或划拨 土地。 61.土地被征收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哪些费用? 答:土地被征收时,涉及给被征地农民补偿的有四项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费用、地上附着物费用和 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统一制 定,我市每亩约9.2—4.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 当地政府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地上附着物采取包干方式,每亩 2.6万元,青苗补偿最高每亩0.15万元;社会保障费由省人社部 门统一制定,我市每亩4.28万元。 62.城乡增减挂钩指标如何使用? 答:各县区将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闲置宅基地、 — 38 — 厂矿废弃地、其它废弃地等)通过复垦、验收后,作为拆旧区 与建新区挂钩报批用地。主要作用:一是在土地指标紧张的情 况,增加用地保障途径。二是指标交易,增加县区政府收益, 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资金支持。 各县区在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时,在土地指标紧张的情况 下,可以通过自己盘活的增减挂钩拆旧区指标来报批需保障的 项目用地。目前,省要求住宅、商业用地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进行报批。 63.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办理? 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一是用 地指标。国家规定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 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二是占补平衡。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国家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 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 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64.建设用地审批周期为什么长? 答:多年来,用地单位反映建设用地审批时间长,现就审 批情况说明如下:建设用地报批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和各项 报批材料,均为省级以上顶层设计的硬性要求。纵向来说需要 — 39 — 被征地群众、村组、乡镇(办事处)逐级签字后,从县区、市、 省政府及部门一直到国务院逐级层层审查上报批准;横向来 说,需要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任何一个环节和部 门出现耽搁,任何一项材料缺少,都会严重影响建设用地报批 的时间进度。据统计,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项目大约需10个月, 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项目大约需6个月(均不含补正时间)。 65.破解建设用地审批周期长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针对审批周期长,近年来,我局不断出台相关政策, 减少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主要做法是:根据年度土地报批计 划及招商引资签约情况提前发布征地预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公告,将法定的40天公示期前置,最大限度缩短项目用地报批 时间。将中心城区项目用地报批市局审查职责,下放到四区自 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审核意见容缺 到土地批准实施征收时,由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把关存档, 在土地报批时只提供缴纳票据。将使用林地手续容缺与市级上 报市政府时同步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报件合格后,2个工作日 内完成市级请示及审查意见拟稿审签上报市政府;重大建设项 目以及乡村振兴项目,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即来即办, 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请示及审查意见拟稿审签上报市政府。 成立驻郑专班,协调土地报批事宜。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 部署,经研究成立驻郑土地报批工作专班,专职负责我市土地 报批相关沟通协调工作。由白红超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 — 40 — 和规划局党组成员、调研员杨杰任副组长,市交通局、林业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四区自然资源部门为成员。要求专班成 员原则上常驻郑州,对上要积极与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 林业局、省交通厅等部门的汇报协调;对下要做好横向相关职 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力争中心城区土地尽早获批,保障项 目建设用地需求。 66.生态保护修复有哪些原则?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 修复有哪些方式、重点领域和支持政策? 答: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 场运作” “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改革创新、协调推进” 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 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允许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 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 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参与方式有自主投资、与政府合 作、公益参与等3种方式,并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 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 领域: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 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 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全过程参与,探索发展生态产 业。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 保护修复,获得相应的生态产品价值回报或者政府投资。 政策: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 — 41 — 融扶持等多方面获得相关支持政策。在规划管控方面,将生态 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修 复区域内的用地布局优化提供依据。在产权激励方面,依法依 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 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 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在资源利用方面,依据方案及其 工程设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进行综 合利用。 6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有哪些原则?账户 如何设立?计提有哪些要求?使用有哪些规定范围? 答: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按照“企业所有、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帐户: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 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计提: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 ,将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 根据产量比例等方法按月摊销,计入当月生产成本,依据税法 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使用范围:一是因矿山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 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保护和治理恢复支出;二 — 42 — 是矿山保护性采矿的附加支出和对因开采活动造成的损毁土 地资源复垦或采前预复垦支出;三是矿区废弃物综合利用、地 下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地表植被恢复、矿山绿化、矸石山 综合治理等支出;四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土地复垦监测支 出;五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恢复工程与土地复垦工程的 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支出;六是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 保护治理方案编制费用支出;七是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 土地复垦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68.矿山企业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 被终止采矿行为的,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 务如何履行? 答:矿山企业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被 终止采矿行为的,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 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基金中列支,不足部 分由矿山企业补齐。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69.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矿山企业在《方案》要求的期限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对 于政策性因素关闭的矿山,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注销采 矿许可证前,由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完成矿山 — 43 —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结余基金可全部转出基金账 户,由企业自主使用;对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 复垦的,结余基金仍应保留,并督促矿山企业继续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等义务。 70.为什么要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需要。总书 记反复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的根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规范 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撂荒地利用,坚决遏 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采取“长牙齿”的硬 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要和 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 亿亩耕地实至名归。 二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 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 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 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三是落实“三农”首要任务的需要。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增 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 维持紧平衡态势;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粮食等大宗农 产品贸易链、供应链受到冲击,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 增加。必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 — 44 — 任务,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 性,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 耕地“非粮化”,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守住国 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71.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 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 施用地。 正面清单。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1.作物生产、育种、 制种、初加工等设施用地;2.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 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3.与生产农产品直接 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4.工 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 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 、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非商业化的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负面清单。1.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 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 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场所;2. 经 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维修场所;3.屠宰、肉类加工、 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属于负面清单的用 — 45 — 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72.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的取得程序是什么? 答: (一)编制建设方案,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项目用地选址,乡镇政府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 门指导下进行项目用地选址。 (三)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发包人向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乡镇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论证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市 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耕地“进出平衡”挂钩批准,乡镇政府向县级人民 政府申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 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签订协议。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批准。经营者与承包户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 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与 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六)用地备案。 (七)上图入库。 73.农村发展种植和养殖业应注意五大用地问题是什么? 答:(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 业设施。 — 46 — (二)占用一般耕地应经批准。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 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 用一般耕地的,应首先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 (三)防止耕地“非粮化”。 (四)严格办理用地手续。经营者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协议、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经营 者还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 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 (五)法律后果问题。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 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 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4.近期开展的“三区三线”划定中,原永久基本农田 范围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出?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 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精神,以下四种类型的 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可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 、 (一)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 分成果中划定为严格管控类的耕地,且无法恢复治理的。 — 47 — (二)近期拟实施的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 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且已明确具体选址和规模,用地 已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拟占用的(需有举证资料, 明确项目名称、规模、批准文件并附项目矢量数据) 。 (三)经依法批准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明 确的建设用地范围,经一致性处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图”的。 (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确定战略性 矿产中的铀、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 矿开采确实难以避让,且已依法设采矿权露天采矿的。 75.新增补充耕地对种植作物种类有什么要求? 答: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棉、油等农作物,水田必须种 植水生作物,坚决防止园地、残次林地整治后又种植林木、园 木现象。 76.新增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改应注意哪 些事项? 答:新增的补充耕地,当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耕种。因 “非农化”、 “非粮化”需整改的,要符合生态要求,不能破坏 生态,不能违背农民意愿,砍树填塘,不得强行整改,要征得 农民和相关权利人同意,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引发 社会矛盾。 77.问:矿山企业当年度没有进行开采活动的,如何编 — 48 — 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答:矿山企业当年度没有进行开采活动的,提供本年度零 动用情况真实性承诺书后,可不编制当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 告》。 78.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能立项吗?不符 合矿产资源规划能办理相关手续吗? 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 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 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 不得批准立项。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 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 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79.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应当什么时候办 理延续登记手续? 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 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80.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 49 — 240号令)规定: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 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每年增 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年。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81.取得二、三类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 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8)4号 第二条规定:二类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再向社会直接出让探矿 权,由政府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明矿产资源后设置 和出让采矿权。三类矿产由政府财政出资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 工作,查明资源后设置和出让采矿权。 82.矿业权申请登记实行一网通办,申请探矿权、采矿 权的网址是什么? 答:矿业权申请登记实行“一网通办”。省、市、县三级 矿业权申请事项统一在服务系统中申请。申请人使用“河南政 务服务网”账户登录,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事项、查询审批进 度、接收结果反馈。 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式进入服务平台提出登记申请:方 式一:在浏览器输入IP地址http://222.143.25.242:3188/,点击 右上角登录按钮,跳转至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身份验证(选 — 50 — 法人登录),验证通过后会自动跳转回平台。方式二:在浏览 器打开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点击 登录按钮,选法人登录,输入帐号密码,登录河南政务服务 网。成功登录后右上角会显示企业名称。点击“切换地区/ 部门”,选择“省自然资源厅”,从矿业权业务办理事项中任 选一项,点击在线办理,跳转至本平台登记矿权中进行业务 办理。 83.新立采矿权办理采矿证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新立采矿权需要向河南政务服务网上传采矿权申请登 记表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 垦方案合并编制、评审的“三合一”方案。 84.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业权人就可以开采矿产资源吗? 答:不能,应取得应急、生态、水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方可开工。 85.允许个人办理探矿权吗?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 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件规定:非油气探 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 法人。 8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 绘成果如何审批? 答:登录南阳市政务服务网注册申请法人账户,选择部门 — 51 — 办事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事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在线 办理,进入后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政务服务大厅审核通过 后可领取基础测绘成果。 87.地图审图号如何申请? 答:登录南阳市政务服务网注册申请法人账户,选择部门 办事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事项——地图审核— —在线办理,进入后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政务服务大厅审 核通过后可发放地图审核号。 88.工程测量和房产等不动产测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 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 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 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水 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89.国家设立和采用哪些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 答: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 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 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 报国务院批准。 — 52 — 90.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作了哪 些修改? 答:(一)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新增罚款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 五十二条)。 (二)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非 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 四条)。 (三)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 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由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 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 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 (四)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土地复垦费 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 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第五十六条)。 (五)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 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条)。 (六)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 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 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 — 53 — (七)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 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 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条)。 9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罚款标准如何具 体化? 答: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标准的规定幅度较大, 以非法占用土地为例,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这 意味着非法占地一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0余万元, 差距很大。这需要在实施中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各种情 形下的罚款标准。仍以非法占地为例,个人认为一是应考虑非 法占用土地的地类。国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非法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应比耕地高。而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 标准应比其他农用地高。二是要结合当事人认罚态度、是否主 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制定具体的裁量权标准。裁量权标 准应当公开,让公众知晓。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1年12 月29日下发了《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 行)。 92.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坚决遏制增量。对增量问题采取 “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二是处 置存量问题。要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科学制定方案,从实际 — 54 — 出发,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 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务求取得好的 成效。三要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 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93.没有种农作物的土地就不是耕地吗?如何理解乱占 耕地建房中的“耕地”? 答:土地是否是耕地不能仅以是否种植农作物认定。《农 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指出,占用的耕地是指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 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 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 的土地。主要包括: 一是长年耕种的纯耕地; 二是休耕、撂荒的耕地; 三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 四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 五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这 是指在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只硬化了地面 但未建设房屋的,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 六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门认定 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等。 七是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 — 55 — 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整治范围,但可以举 证说明。这是指对“二调”确定耕地存疑的,通过举证,严格 界定是不是在“二调”前就已建成。 94.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127 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不准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 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95.违反“八不准”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第 77条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 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 — 56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 342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 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二是关于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 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 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是关于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4 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 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关于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 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 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57 — 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 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 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是关于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 “美丽 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 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只要未经批准 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是关于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已经拥 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 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 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报 边建、少批多建。 七是关于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 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 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非法占地行为, 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 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是关于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 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 58 — 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 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 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 亩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如何保障农村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答: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 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从5个方面提出了 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政策。 《通知》明确,一是以县域 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二是对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 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强化计划的保障性。三是合理用地、实报实销,防止宅基地批 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四是简化审批材料和 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五是规划要预留农 村村民建住房的空间,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收取 — 59 — 耕地开垦费。在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时,还要注重 引导村民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同时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 97.如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 答:2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号),提出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 地的七项措施: 一是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以农业农村 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 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 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 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是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规模较大、工 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 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 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 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 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 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 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 — 60 — 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是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四是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五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六是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七是强化用地监管。 98.全面、畅通、快速收集企业诉求方面有哪些举措? 在落实“一企一策”精准施策方面有哪些做法? 答:主动作为,顺畅沟通。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了解企业 发展诉求,能够现场解决的立即解决,对于需协调解决的列入 企业问题台账,明确责任科室,挂图作战。落实领导干部包联 机制,明确各分管领导包联企业名单,深入企业调研走访,建 立包联企业问题清单,对职能范围内的压实责任,由包联干部 亲自督办,对需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通过企业服务平台进行转 办,由包联干部协调解决。 99.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一是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 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 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是鼓励新业态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 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 — 61 — 线下融合业务,在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 用土地。 三是鼓励新型项目用地:鼓励新型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 地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融合研发、创意、 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 用地)兼容复合利用,出让起始价可按照用地范围内不同土地 用途分别评估、开发主体自持产业用房比例等综合确定。 100.南阳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如何办理规划许可证? 答:根据《宛政范〔2005〕2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 心城区村(居)民建房清查工作的办公会议纪要和南阳市规划 局2009年关于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公 告: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优化 城市环境,提高人居质量,妥善处理清查中心城区村(居)民 建房,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管等主管部门, 一律暂停审批核发规划控制区内村(居)民建房手续和证件。 — 62 — 第二篇 自然资源和规划 工作政策宣讲惠企政策解读 — 63 — — 64 —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政策宣讲惠企政策解读 1.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工业仓储物流项 目规划审批权限的函》包括哪些内容? 答: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工业、仓储物流 项目部分规划审批权限的函》 (宛自然资〔2022〕24号) ,明确 本着“能放尽放、优化服务、权责统一”的原则,将中心城区 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 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批后监管及规划核实,核 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下放至各区政府(管 委会)。 2.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合并办理建设项目规 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的实施意见》有哪些惠企措施? 答: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合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的实施 意见》(宛自然资办〔2020〕9号),明确了合并办理的适用范 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使用己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 — 65 — 目用地预审;规范省自然资源厅、省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活 上直管县及省辖市所辖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层级权限; 明确了合并办理内容,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意见书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书》,不再单独核发。 3.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南阳市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有哪些惠企豁 免项目清单? 答:2021年9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南阳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 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宛自然资办〔2021〕38号), 清单明确了22项豁免内容,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市政道路内 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等9类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对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 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报刊亭、公共直 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充电桩等以及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 工程等13类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南阳市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便民惠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实现“三集中、三到位”,67个行政审批事项可 以在政务服务网上一网通办。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登录河 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也可以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申请办理。中心窗口专门设置帮办代办工作人员,免费为办事 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 66 — 二是压缩办理时间及合并办理,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宛自 然资办〔2022〕9号),截至目前,67个政务服务事项中,25 个事项达到简单事项审核合一标准,42个事项达到一般事项一 审一核标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法定办理时限1873个工作日缩 短为承诺办理时间67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缩短96%以上, 切实了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实行便捷服务,公开服务电话61387733电话咨询、找 帮办代办工作人员,做好前期辅导、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开 辟异地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我们对办理结果开展了 免费邮寄业务。 5.土地供应有哪些便民惠企措施? 答:一是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出让 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出让起始 价按年期折算。 二是实现“带方案”出让。在组织供地时,将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出让。 三是推行“标准地+代办制+告知承诺制”出让模式,自 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亩均投资 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指标,纳入供地方案一 次性公告,拟出让地块所在开发区管理机构,选派专人无偿为 “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 6.对于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 67 — 补办手续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服务“万人助万企” 十项措施》 (豫自然资发〔2021〕40号),对于2018年年底前已 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摸 排认定,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 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可以项目开工时间为出 让起始时间,合理确定出让底价,以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办理不动产登记。 7.关于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历史遗留处置有哪些惠企政策? 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 手续的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的,报 经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直 接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实际建设内容与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若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 施影响的,应纠正完善并处罚到位后,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 的核实意见确认书。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 豫百园办〔2021〕4号) 8.“百园增效”政策涉及规划方面的服务对象都是那些 企业? 答:一是“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 目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摸排、认定、验收,项目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 — 68 — 履约情况较好的”。 二是“对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 。 9.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惠企政策有哪些?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 护修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1﹞40号) ,提出了坚持“保护优 先、系统修复”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等工作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 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 了可以选择的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不同参与方 式,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 保护修复,获得相应的生态产品价值回报或者政府投资。从规 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 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 10.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万人助万企”十 项措施》有哪些重点惠企措施? 答:2021年7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万人助万企” 重要决策部署,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服务“万人 助万企”十项措施》 (宛自然资〔2021〕57号),一是实行优化 过渡期规划管理,实行市县政府承诺按符合规划报批、规划调 整和用地报件同步报批。 二是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和单 选项目计划指标重点保障,新增商业、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地 不再要求统一使用B类复垦券,实行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革 — 69 — 命老区计划指标政策倾斜(600亩、300亩),推行增减挂钩指 标在各类园区循环使用及考核评价排序前5名奖励指标100亩。 三是推进“多评合一”、 “多测合一”、 “多审合一”、 “多证 合一”、“多规合一” ,稳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 现“拿地即开工”。 四是鼓励采取先租用后出让、租让结合。 五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是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制订出台《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产业集聚区新型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 。 七是为企业上门服务和延时、错时、预约办理等特色服务。 八是实行工业用地土地分割转让,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 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划拔土地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 九是全面推进“净矿”出让和“一网受理、全省通办”。 十是建立上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重 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专班,开展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咨询。 11.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提升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哪些惠企措施? 答:为促进全市矿业发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 了《关于优化提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通知明确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对矿产资源量变化不超 过30%的,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 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 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 70 — 第三篇 行政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 — 71 — — 72 — 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办法》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及办理人身份证件 土地划拨前置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划拨宗地界址图、勘测定界图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3 —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办法》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7、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4 — 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规划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及办理人身份证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7、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8、已生效的出让建设用地转让合同或协议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5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 申请材料: 1、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3、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7、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变更文件或图纸 5、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6、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办法》 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销申请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79 —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修建性详细规划 帮办代办员:张 倩 13938974859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0 —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修建性详细规划 帮办代办员:张 倩 13938974859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1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36186(宛城发展规 划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发展规划中心)、李晓春18037702929 (建筑科)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36186(宛城发展规 划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发展规划中心)、李晓春18037702929 (建筑科)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3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验收资料(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 程)目录册 3、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4、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帮办代办员:朱诗晴 13903777588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确认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4 — 测绘任务备案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政策依据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申请材料: 1、《测绘技术设计书》 2、《测绘资质证书》的副本 3、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4、《测绘合同文本》 5、营业执照 帮办代办员:王 征 13103687909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5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 成果审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 条例》 申请材料: 1、河南省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注册登记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确需使用该区域测绘成果的项目合 法来源和勘查设计合同书、协议书等),涉外提供时需提供河南省军 区或以上级别军队 4、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5、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帮办代办员:王 征 13103687909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6 — 测绘作业证核发(省辖市管理单位)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政策依据 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 〔2004〕5号) 申请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2、测绘作业证汇总表 帮办代办员:王 征 13103687909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7 — 地图审核(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 政策依据 号令)《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 土资源部令第77号) 申请材料: 1、试制样图 2、专业主管部门保密审查证明文件 3、地图审核申请表 4、测绘资质证书 5、保密技术证明 帮办代办员:王 征 13103687909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8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89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0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无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1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2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3 — 新设采矿权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 政策依据 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 申请材料: 无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5 — 对(全省)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的奖励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首席代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一 政策依据 阶段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2〕30号) 申请材料: 无 帮办代办员:张景印 1394933691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奖励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 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 ,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6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首席代表审核 政策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申请材料: 1、xxx单位关于申报xxx 古生物化石保护先进单位个人的报告 2、优秀事迹介绍 帮办代办员:尹延军 13707631512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奖励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 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 ,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7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首席代表审核 政策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申请材料: 无 帮办代办员:尹延军 13707631512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奖励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 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 ,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8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 申请材料: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件或备案件 4、土地地类权属审核意见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6、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 7、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帮办代办员:张大伟 13849701018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99 — 探矿权转采矿权储量评审备案(市、县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 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 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019〕7号)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储量报告/压矿评估报告 帮办代办员:尹延军 13707631512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0 — 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储量评审备案(市、县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 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 项的意见(试行)》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储量报告/压矿评估报告 帮办代办员:尹延军 13707631512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1 — 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储量评审备案 (市、县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 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 项的意见(试行)》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储量报告/压矿评估报告 帮办代办员:尹延军 13707631512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事项为简单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为审核合一,资料受理后经 办人员直接办理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与帮办代 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意后,企 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2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政策依据 施条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 理 法〉办法》《河南省国家安全 技术保卫条例》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含所 附红线图)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9、征地移交表和补偿到位证明 10、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3 — 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政策依据 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114号) 办理环节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规划设计条件 5、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权利相关人书面同意意见 9、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10、原出让金缴纳完毕凭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4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登记情况证明 (权籍调查结果) 4、规划设计条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9、征地移交表和补偿到位证明 10、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5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 政策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114号)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5、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7、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政策依据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申请材料: 1、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部门审核意见 6、宗地查封、抵押情况说明;银行同意续期的书面意见 7、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9、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10、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 政策依据 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147号) 申请材料: 1、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手续的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补偿方案、协议或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划拨宗地界址图、勘测定界图 6、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8 —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政策依据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个人或建设单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等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06186(宛城规划发 展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规划发展中心)、刘璐18639797565 (高新区规划发展中心)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09 —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个人或建设单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等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06186(宛城规划发 展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规划发展中心)、刘璐18639797565 (高新区规划发展中心)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含所 附红线图)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或1:1000) 6、部门审核意见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9、农转用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 10、建设项目供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 11、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 帮办代办员:张景印 1394933691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含所 附红线图)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或1:1000) 6、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7、部门审核意见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9、农转用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 10、建设项目供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 11、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 帮办代办员:张景印 1394933691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含所 附红线图)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或1:1000) 6、部门审核意见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9、农转用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 10、建设项目供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 11、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 帮办代办员:张景印 1394933691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3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5、权利相关人书面同意意见 6、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9、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会审意见 10、部门审核意见 11、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书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4 —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政策依据 施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 权规定》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4、规划设计条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土地估价报告或成交确认书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5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相关人书面同意意见 5、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 (国资部门) 同意意见 9、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会审意见 10、部门审核意见 11、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书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申请书 2、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7 — 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 政策依据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 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 2、司法部门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要求过户的文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9、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权籍调查结果) 帮办代办员:史梦莎 15937716175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8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申请表 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验线测绘成果 6、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帮办代办员:张儒岱 1860377120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确认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19 — 建设工程验线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办理环节 —首席代表批准(可以采取告知承 诺制办理)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办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放线报告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建设工程批后公告照片 6、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帮办代办员:王 瑜 18637754008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确认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0 — 承接省下放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设区市市域范围内)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 政策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省辖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建设依据及项目可研报告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和补划永久基 本农田示意图和补划现状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关系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 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帮办代办员:张倩13938974859(市政科)、张大伟13849701018(管 制科)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1 —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修建性详细规划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36186(宛城发展规 划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发展规划中心)、李晓春18037702929 (建筑科)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政策依据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变更文件或图纸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36186(宛城发展规 划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发展规划中心)、李晓春18037702929 (建筑科)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 委托人身份证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帮 办 代 办 员 : 田 永 跃 18537715267 ( 鸭 河 规 划 发 展 中 心 ) 、 陈 钦 19511066300(官庄规划发展中心)、张航15236036186(宛城发展规 划中心)、王聪15225666894(卧龙发展规划中心)、李晓春18037702929 (建筑科)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4 — 临时用地审批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省辖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4、临时用地合同 5、临时用地勘测测定材料 6、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帮办代办员:张景印 1394933691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5 — 新设采矿权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勘察实施方案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6 — 采矿权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关闭矿山报告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7 — 采矿权延续登记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8 — 采矿权抵押备案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矿业权出让 政策依据 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 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 申请材料: 1、抵押双方关于××(矿山名称)矿业权抵押的告知函 2、采矿许可证 3、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及缴费凭证 4、同意抵押证明 (矿业权抵押服务备案)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29 —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费 用 无 办理环节 大厅收件—矿业权管理科审核— 首席代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矿业权出让 政策依据 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 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 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 申请材料: 1、申请各方关于xxx矿业权抵押的解除申请; 2、矿业权抵押服务回复书 帮办代办员:王青华 13949368591 窗口咨询电话:61387733 提醒说明: 1、该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为一审一核,资料经窗口受理后,经办人 员审核,首席代表批准后即可;企业如需事前辅导和帮办代办可直接 与帮办代办员联系,申请无偿“事前辅导、帮办代办”服务,申请同 意后,企业无需“跑腿”即可办理。 2、申请材料说明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扫二维码。 — 130 — 行政审批事项“帮办代办”人员名单 姓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史梦莎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1593776175 张 市政交通规划管理科 13938974859 王青华 矿业权管理科 13949368591 张景印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13949336911 尹延军 地质勘察储量管理科 13707631512 张大伟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13849701018 张儒岱 规划核实管理科 18603771201 王 瑜 规划核实管理科 18637754008 李晓春 建筑规划管理科 18037702929 朱诗晴 档案馆 13903777588 征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3103687909 田永跃 鸭河规划发展中心 18537715267 陈 钦 官庄规划发展中心 19511066300 张 航 宛城规划发展中心 15236036186 王 聪 卧龙规划发展中心 15225666894 刘 璐 高新区规划发展中心 18639797565 王 名 倩 行政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 0377——61387733 — 131 — — 132 —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3 年 6 月 — 133 — — 134 — 第一篇 不动产登记服务 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中心城区不动产登 记服务事务性工作。2023 年 1 月推行了全城通办、四厅同办 的新举措,按照要件统一、流程统一、承诺时限统一的标准尺 度,实现了二手房过户、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多项业务的无 差别受理,为办事群众提供了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群众企 业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近的办事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一、大厅地址 1、南都路范蠡路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不动产登记服 务窗口; 2、张衡路理想路口西宛城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不动产 登记服务窗口; 3、两相路明山路口东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三楼市不动产 登记服务窗口; 4、新华路文化路口东卧龙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不动产 登记服务窗口。 二、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咨询电话 市行政服务大厅:0377—61387550 宛城区行政服务大厅:0377—63036369 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0377—62370025 — 135 — 卧龙区行政服务大厅:0377—63138993 四、特色服务 对于中心城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可进行上门 服务;企业群众可拨打咨询服务电话进行预约,指定日期办理 指定业务。 第二篇 惠企政策 一、 “免过桥增容、续转贷” 为解决企业(或个人)在办理抵押登记中遇到的增容、续 贷困难,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解决企业(或个人)办理抵 押程序繁琐且需要“过桥”费用的问题,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 场活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保障能 力。 适用情形:一是增容困难,企业(或个人)如需在原有抵 押物上新增或变更抵押物的,不再需要先准备“过桥”资金到 金融机构还清贷款解押,可直接申请增容抵押登记;二是续贷 困难,企业(或个人)在办理抵押合同贷款到期需续贷的,不 再需要先准备“过桥”资金到金融机构将现有贷款全部还清, 可直接申请续贷抵押登记。 办理流程: (1)企业(或个人)如需在原有抵押物上新增或变更抵 押物、办理抵押合同到期贷款需续贷的,可向贷款金融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同时,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136 — (2)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后,金融机构根据授权, 于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等工作;需报经上级 主管金融机构批准的,应于上级主管金融机构批准后 1 个工作 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个人)和金融机 构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免过桥增容、续贷”业 务办理的申请。 (4)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抵押物是否 存在查封等不允许办理“免过桥增容,续贷”业务的情况进行 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完成不动产的增容、续贷抵押登记。 (5)企业(或个人)和金融机构可登录市不动产登记服 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不动 产抵押登记证明;或者到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 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纸质版。金融机构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完成抵押合同等文书变更工作。 二、 “带押过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抵押不 动产依法转让,促进存量房交易良性循环,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降低存量房买卖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升交易登记安全性。 依托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缴纳“大一窗”办理模式改 革成果和“登银合作”资源优势,在转让方原有贷款未结清、 抵押未注销的情况下,通过优化交易登记的事项环节、调整登 记流程次序、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压缩办理整体时限。推行“带 — 137 — 押”状态的不动产可实现转移、变更登记并行办理;交易、抵 押设立和抵押注销“三合一”的无缝衔接。 申请条件: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权状态下过户(简称“带 押过户” )。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卖方到原贷款银行提交还款申 请、同意抵押权转移申请;买方选择新贷款银行,完成资料预 签。 (2)金融部门和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带押过户”资金管 理多方协议,约定资金监管和贷款划转方式。 (3)买卖双方和买方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签定存 量房买卖合同、办理存量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买方按照 协议和监管证明约定内容,将首付款划转至指定监管帐户,监 管银行出具凭证。 (4)买方贷款银行依据“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发放贷款, 划转至内部“贷转存”账户;买方贷款银行按照协议约定使用 该部分资金来结清原贷款(如果该部分资金不足以结清卖方原 贷款金额的,卖方需同步补足资金),结清原贷款剩余资金转 入指定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到资金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资金到账凭证。 (5)买卖双方持监管银行出具的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 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 银行出具划转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将剩余资金划转 — 138 — 至卖方账户,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划转回单。 (6)卖方配合原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买方和新 贷款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抵押登记银行网点办 为方便群众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提高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 效率,解决办理抵押登记“跑腿多”,打造身边的政务服务办 事大厅。在南阳市中心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动产抵押登 记“全程网办”登记服务受理窗口。 已开通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银行网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相关的不动产抵 押登记(包括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转房屋所有权登记、预 告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等 7 种不动产抵押登 记的受理工作。 办理流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理抵押业务时需先查验 抵押材料完整性,达到受理条件后进行受理及扫描。 (二)通过不动产系统提交相关抵押业务由登记中心工作 人员负责审核及登簿。如有录入信息错误通过退回至银行业金 融机构修改错误信息后再提交。 (三)登簿后通过手机扫描受理单二维码查看所办理的抵 押业务的详细信息并缴纳相关费用。可登陆南阳市不动产登记 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nybdc.cn/)或关注不动产 — 139 — 登记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打印电子证书。 附:根据国家《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我市不动产登记 领域实行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权电子证明推广使用, “电 子权证”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证明)并行使用,两者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电子权书(证明)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和 归档材料。 电子权证(证明)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延续、 注销,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实时更新并同步至市电子 证照库。凡对电子权证(证明)信息有异议的,应向登记部门 提出复核申请,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并给予回 复,确属错误的及时更正。 四、交地交证、交房交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 入推进“交房即发证” 、 “交地即交证”工作常态化,为企业和 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优质、更便利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由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交地即交证”“交房 即交证”申请,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照各自职能提前 介入、主动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为申请企 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时即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 交证”“交房即交证”。 办理流程 (一)“交地即交证”办理流程 1.出让供地阶段 — 140 — (1)申请: 在企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公 示期内,建设单位填报《 “拿地即开工”告知承诺书》,签字盖 章后向负责土地登记的科室提交申请。负责土地登记的科室靠 前服务,提前介入辅导,告知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流程, 并提前收集相关办证材料。 (2)落宗入库: 负责权籍测绘审核的科室同步介入,将不动产权籍调查成 果入库环节向前延伸,利用出让供地阶段“多测合一”测绘成 果,通过与测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申请人对接 沟通,将获取到的图件资料和土地测绘成果进行比对;协助企 业、权籍测绘单位将出让项目地块详细坐标信息、权籍调查成 果提前审核落宗进入不动产权籍库,为“交地即交证”做好基 础性工作。 2.交地和办证阶段 出让成交公示期满,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 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后,在土地交付手续当天,负责 土地登记的科室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负责发证 的科室同步缮证,向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与交证 “双同步、零时差”。 (二)交房即交证”办理流程 1.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即交证”办理流程 (1)测绘落宗入库: — 141 —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提前进行“多测合一” (竣工规划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同时向市不动产登记服 务中心提交“交房即交证”申请。负责权籍测绘审核的科室提 前介入,与测绘单位对接获取房屋测绘幢基线图层入权籍成果 库,按照房屋测绘报告,将房屋图层中相关数据填充完善。 (2)测绘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测绘机构在完成测绘报告后,可以提前到负责权籍测绘审 核的科室申请测绘成果预审,并提供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土地、 规划手续。负责权籍测绘审核的科室在收到测绘预审申请后, 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看,发现错误及时告知测 绘机构进行更正,待企业相关手续完善后比照手续再次审核, 直至正确后给予备案。手续不齐的不予备案。 (3)登记: 市住建局启动联合验收程序,完成验收后第一时间推送 “联合验收意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负 责受理、审核。 (4)发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首次登记登簿后,即可在登记现场缮证 收取登记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也可邮寄给项目开发建设单 位。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即交证”办理流程 1.网签、申请: 在“预售合同样本申请”环节要求存在预售项目的开发企 — 142 — 业重新申报新的预售合同样本,并在预售合同样本的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条款中填写“交房及交证”字样来约束企业,同 时在“预售合同样本管理”环节禁用开发企业开发的预售项目 现有的已通过的预售合同模板;在预售合同样本的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条款中填写交房时间,并向我单位递交该 预售项目每幢楼交房时间的书面说明,以便我单位与住建部门 沟通竣工验收的相关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备案验收前提出“交房即交证”申 请。 2.测绘落宗入库、测绘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具体办理流程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 3.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提前做好不动产首 次登记办理工作。负责房屋登记交易的科室在“多测合一阶 段”,及时与中心负责权籍的科室沟通,土地落宗和建立楼盘 表完成后,第一时间启动房屋首次登记工作。提前与企业联系, 告知办理首次登记及首次转移登记所需要件。 (2)业主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税款后,可委托开发 建设单位进行首次转移登记。 4.发证: 购房人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首次转移登记,不动产登 记部门登簿后,交房现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购房人也可在交房现场申请首次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 — 143 — 门现场审核登簿、缮证,购房人缴纳登记费后发放不动产权证 书。 五、购房补贴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 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2022 年 4 月 27 日,市政府下 发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宛政 办〔2022〕26 号)文件,凡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期间,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本地与用人单 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缴纳 3 个月及以上社保的;原 籍不在中心城区,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宛的新市民, 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 的,给予购房补贴。按照相应人才层次,分别给予全日制博 士生 5 万元、全日制硕士生 3 万元、全日制本科生 2 万元、 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1 万元;原籍不在中心城区,因工 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宛的新市民补助 1 万元。补贴以家庭 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 再享受南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优惠政 策。 申请条件: 凡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期间, 在南阳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 纳的购房人。 申请地点: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3 楼 301 室购房补 — 144 — 贴办公室(张衡路 796 号)。 咨询电话:0377—62262886 六、企业购买非住宅免收费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不动产 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市非住宅类不动 产登记费买方为企业的转移登记费予以免除,应负担费用由各 级财政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执行。 第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 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精神, 为进一步激活商品房资金监管的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将预售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 中的不可预见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挂 钩,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申请条件:南阳市中心城区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信用等级评定为 A、B、C、D 等级的。 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提交用款申请; (2)监管部门办 结。 二、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监管资金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保障 交楼的同时稳定企业预期和资金流,促进监管资金及时充分利 — 145 — 用和良性循环,我中心研究出台《以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监管 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对信用佳、风险可控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在一定范围内试点使用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国有担保机 构出具担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 申请条件:南阳市中心城区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 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的,保函出 具机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 国有担保机构,保函受益人为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金 融机构。不符合宛不动产〔2022〕65 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开 发企业不得办理保函业务。 办理流程:开发企业持保函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出具书 面文件至监管部门报备。凭借保函金额替换监管资金,最高额 度不得超过应监管资金的 50%。 — 146 —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 年 6 月 — 147 — — 148 — 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操作流程及服务指南 一、交易准备 1、CA 数字证书在线办理 各交易主体可通过以下链接 https://www.hnxaca.com/在线办 理 CA 证书新办、续期。如遇使用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 信安 CA 办理/延期:0371—96596,15672779650 北京 CA 办理/延期:17703889900 华测 CA 办理/延期:400—620—2211,13849189693 深圳 CA 办理/延期:15538830100 温馨提示:具体查阅市资源中心网站“下载专区”—“综 合帮助类”《南阳公共资源 CA 认证办理说明及资料下载》。 2、诚信库网上注册 注册诚信库之前需要先办理 CA 数字证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在进入市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前,需在市资源中心网站“市场主体 库”自行进行网上注册,只需填写、上传企业相关资料扫描件 后提交验证即可,系统自动通过。 温馨提示:具体查阅市资源中心网站“下载专区”—“综 合 帮 助 类 ”《 交 易 主 体 信 息 库 — 诚 信 库 申 报 操 作 手 册 — 149 — V2.0.doc》。 二、交易项目进场登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ggzyjy.nanyang.gov.cn)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 易系统),填报提交交易登记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电子件,制 定初步发包方案,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线审核后,由中心建 筑工程交易科负责交易项目进场登记,联系电话:0377— 61176106。 1.工程建设项目进场需提交以下资料: 南阳市招标项目行政监督确认书、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信 用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 2.社会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需提交以下资料: 《进场交易申请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代理机构信 用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所需资料原件经扫描后上传至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资料完整性审核后即 可开展相关业务。 温馨提示: 1.上传电子件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且应加盖招标人(招 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 2.系统项目注册登记信息应完整真实,相关联系人员均 全部实名制,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电话均为本人手机号码; 3.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招标项目在进场后 1 — 150 —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 标文件。 三、交易场地预约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自主预约交易场地,交易中 心即时办理。 温馨提示: 1.交易场地预约包括资格预审和开评标场地的时间安排; 2.场地预约成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 件中予以明确。 四、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填报提交招标公 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信息,招标文件同时作为附件一并上 传。上传公告、招标文件发布信息文本电子件并加盖电子签章, 交易中心即时受理发布。 温馨提示: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公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其他媒介同步发布的,应确保内容一 致; 2.招标文件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且应 与系统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3.潜在投标人如果参与项目投标,最终应与电子交易系 统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为准; 4.公告发布应当载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 — 151 — 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五、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根据项目特点制 作招标文件,并按电子化文件制作格式要求,上传招标文件并 加盖电子签章,交易中心即时受理发布; 潜在投标人登录交易系统,在交易文件发放时间内下载交 易文件,并按交易文件及电子化文件制作格式要求,制作上传 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工程建设类交易项目保证金 交纳支持现金转帐、电子保函、承诺函替代、信用免缴及减半 等 5 种方式,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保证金交纳。 温馨提示: 1.交易文件系指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招标控制价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文件;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按照交易平台“下载专区”《南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 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操作手册》操作; 3.潜在投标人已在交易系统市场主体库登记,及时完善 投标人基本账户、拟派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清单转换工具、电子开 评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相关要求,详见交易平台“办事指 南”栏目相关操作手册(使用手册、视频教程)。 六、资格预审安排 交易项目需要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活动所涉及的场地预 — 152 — 约、公告发布、文件发放(下载)、申请文件递交、评审专家 抽取、资格评审等事项,参照本流程须知的二、三、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相关要求办理。 七、评标专家抽取 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当天抽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专家抽取线上预约系统进行办理。 联系电话:0377—61176186 评标专家抽取应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通过交易中 心设立的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温馨提示: 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河南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开标活动安排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并做 好开标准备工作; 2.实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在线签到以及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等相关准备工 作;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线主持开标会议,做好开 标记录,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应 在线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交易中心负责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开 评标实行全过程电子监控; — 153 — 5.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应对开评标活动实行在线、现 场监督或通过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监督。 温馨提示: 1.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实行电子 开 标 、 远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址 : https: //ggzyjy.nany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2.电子开评标(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详见交易 平台“下载专区”栏目相关内容; 3.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 标时登录交易系统,当场进行查询比对并予记录。 九、评标活动安排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 料导入电子评标系统; 2.投标人应在线做好询标、澄清、说明等相关准备; 3.评标专家通过“专家电梯”进入评标区,通过专家身 份验证系统后进入评标区; 4.评委会成员按照电子评标流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进行评标并出具评审报告。 温馨提示: 1.评标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应将 随身携带手机等物品放入中心专用储物柜,携带身份证、CA 数字证书参与评标; 2.评委会成员应认真核对录入评标分值等评审意见,并 — 154 — 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依据评标报告填 报提交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信息,上传公示文本电子 件并加盖电子签章,交易中心即时受理发布。 温馨提示: 1.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次工作 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 期 3 日;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公示发布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其他媒介同步发布的,应确保 内容一致; 3.公示发布应当载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 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十一、中标通知书在线发放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线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交易系统自动通过。 温馨提示: 1.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 当日,招标人及时在线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上传中标通知书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十二、合同在线签订 — 155 —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法定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 订交易合同,交易中心即时办理。 温馨提示: 1.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及时在线签订合同;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中标人应对上传合同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十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1.中标候选人公示当日,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2.中标结果公告当日,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及银行同期 活期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3.合同在线签订当日,中标人投标保证及银行同期活期 利息按原路径自动退回。 温馨提示: 上述退款时间节点“当日”,是指在法定工作日当天,电 子交易平台保证金自动退款系统有效认定前和银行退款系统 关闭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次工作日退款。 十四、电子档案归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标段)全部合同签订 上传后 3 日内,对项目所有标段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档案以 项目为单位进行档案归集,完成电子文件的上传,交易中心 即时办理。 — 156 — 十五、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流程图 — 157 — 十六、工程建设招投标惠企政策 1.全省率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利用互联网、5G、区块 链等技术,与全国 15 个省 60 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达成合作意 向,实现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 须先行在线发布招标计划,公示满 30 日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方便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概况,提高外地企业在我市招投 标活动中的参与度。 3.投标、开标线上进行。南阳市实施“不见面”开标, 投标人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招 标文件的规定提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网上解锁标书,系统自 动读取信息,整个过程不超过 5 分钟。 4.中标通知书在线发放、合同网签。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在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 章发放,招标人、中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签订 合同。 5.交易全程可视公开透明。公开项目受理、公告发布、 开标、评标、结果公示、保证金退还、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 签订等 8 项业务工作进度和责任人,全程可视、公开透明。项 目进场登记到发布公告压减到 1 个工作日。 6.线上便捷“一码投诉”。开发上线“一码投诉”功能, — 158 — 在网站设置投诉二维码,交易主体可即时通过手机移动端扫描 二维码,随时随地及时精准地反映交易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烦 心事”。 7.提高现金保证金退还效率。大幅压缩现金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退还时限,保持 1/4 个工作日内退还的国内 最优水平,最快 10 分钟可完成退款。 8.推行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在南阳市工程建设活 动中,推行以保函替代现金方式缴纳的涉企保证金。投标人以 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缴纳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收。 实现保函在线提交、在线查核,电子投标保函费率降至 3‰, 单笔不超过 200 元的全省最低水平。 9.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在 南阳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企业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 标保证金。 10.诚信企业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在南阳市政 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凡是纳入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 评价且结果为 AAA 级的各类投标企业,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十七、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 20 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15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3 号)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15 第 24 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14 号) — 160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指南 一、网上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途径 1、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ggzyjy.nanyan g.gov.cn) 2、河南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td.hnggzy.com) 3、中国土地市场交易网(https://www.landchina.com) 二、在线办理数字证书(CA),手机“标证通”登录 数字证书在线办理网址(https://www.hnxaca.com) 在线办理所需资料(新办、延期)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一份; (2)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非法 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信息采集表一份((采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 签名或法人代表印章) 。 3、“标证通”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竞买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后可扫描下 方二维码下载手机 APP,按提示操作,实 现手机应用替代传统 CA 锁登录南阳公共 资源系统。 — 161 — 三、企业诚信库在线注册 1、入库办理请参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 //ggzyjynanyang.govcn)下载专区《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 2、企业办理诚信库不收取任何费用,无需携带原件至南 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3、企业诚信库注册电话:0377—61176186。 四、免费获取出让文件 竞买申请人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开“土地资 源详情” 、点击“地块详情”、在“出让文件下载”专栏下载出 让文件。 五、竞买申请人申购报名及报价 1、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打开“交易主体 登录/注册”窗口,凭 CA 数字证书或标证通证书注册诚信库, 用户类型选择“土地使用权竞买人” 。 2、点击“申购材料准备”,选择意向地块编号提交竞买申 请,自动在线获取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并生成“申购定单”。 3、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自动获得竞买人资 格并生成“竞买资格确认书” 。 4、网上拍卖开始后,方可参加限时竞价,报价一经提交, 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5、确定竞得入选人方式。系统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 得入选人。 — 162 —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流程图 — 163 — — 164 — 七、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河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35 号)和《南阳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 165 — 国有资产及国有产(股)权交易服务指南 一、网上获取国有产权交易信息途径 1 、 南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https : //ggzyjy.nanyang.gov.cn) 2 、 南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平 台 ( https : //sta.hnprec.com/nyclient/#/buyerweb/) 二、竞买交易流程 1、打开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右侧“国有 产权交易登录”窗口,或直接打开南阳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 易平台,选择“市场主体登录”,免费注册竞买人信息。 2、选择意向报名的项目,填写信息,点击“报名交保证 金”,选择意向地块编号提交竞买申请,自动在线获取竞买保 证金缴纳账号并生成“申购定单”。 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自动获得竞买人资格并 生成“受让申请书”。 3、网络竞价开始后,方可参加限时竞价和自由报价,报 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4、确定竞得入选人方式。系统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 得入选人。 5、确定为竞得人后,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 — 166 — 6、合同签订成功后,竞得人将交易价款交纳至中心结算 账户。 7、受让方凭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三、国有资产项目进场所需资料 1、国有资产转让申请书; 2、转让方及标的主体资格证明; 3、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 4、同意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文件(转让方向主管部门、 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请示及相关文件的批复); 5、国有资产转让实施方案; 6、标的企业最新章程,并加盖相关部门查询专用章; 7、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利益的,提供职工大会或 职代会决议; 9、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确认、备案 或核准文件; 10、法律意见书; 11、其他相关材料。 四、国有资产交易流程图 — 167 — — 168 — 五、国有产(股)权交易流程图 — 169 — 六、适用法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 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 32 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发产权规(2022)39 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 号)《关 于印发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则和企业国有产(股)权进场交易 规则的通知》(宛公管办〔2021〕14 号) — 170 — 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指南 一、网上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途径 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项目公告信息在河南省 政府采购网(www.hngp.gov.cn/)发布并自动推送至南阳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nanyang.gov.cn)、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供应商可通过上述媒体查询项目公 告信息。 二、在线办理数字证书(CA),手机“标证通”登录 1、供应商需先办理 CA 证书,凭 CA 证书注册和登录会 员系统。 2、证书在线办理网址(www.hnxaca.com/)→在线办理所 需资料(新办,延期)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一份; (2)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非法 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信息采集表一份(采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 签名或法人代表印章)(延期业务无需提供); 具体安装激活方法详见网站操作说明。 CA 咨询电话:0377—61176139/037196956 — 171 — 3、数字证书(CA)登录南阳公共资源系统 办理数字证书包含企业证书和个人证书,办理完成后使 用企业证书 KEY 注册并登录系统,所有证书初始密码均为六 个 1; 企业证书→用于南阳公共资源系统注册和登录,并包含企 业电子签章 个人证书→仅包含法人电子签名,用于电子标书中的法人 签名,不可用于系统注册和登录; 4、“标证通”登录南阳公共资源系统 “标证通”是一款 CA 数字证书技术的 APP 应用,能够 帮助投标企业在手机端完成数字证书的一系列操作,无需到现 场办理,与南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无缝对接,可以应用在招投 标的每个环节,并可与传统介质 CA 锁并行使用。供应商办理 数字证书后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手机 APP,按提示操作, 实现手机应用替代传统 CA 锁登录南阳公共资源系统。 三、企业诚信库在线注册 1、办理 CA 证书后,未入诚信库供应商须办理诚信库入 — 172 — 库手续。入库办理请参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s: //ggzyjy.nanyang.gov.cn 下载专区《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 企业办理诚信库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携带原件到南阳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企业必须对自己上传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 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提示:所有诚信库信息修改上传请进入南阳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系统。 3、企业诚信库注册电话:0377—61176186 四、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供应商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 “招标文件下载”栏目中找到相应采购项目后免费下载招标文 件;也可以进招标公告栏目下面查阅招标文件,根据自己实际, 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注:未通过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仅在采购项目公告 页面下载的),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五、编制投标文件注意事项及技巧 (一)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要 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二)制作投标文件目录要详细,不能漏项,页码一一 对应。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制作 投标文件。如有漏项或采购中心、采购人认为其投标文件有明 — 173 — 显缺陷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文字:投标文件均以中文印制,中文以外 的文字应附以中文译文,中外文不符时以中文为准。 (五)投标文件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有 规定的之外,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营业执照、业绩、 财务、社保、纳税及各类证书、报告等内容,必须是原件的 扫描件。 (七)投标文件附件的正确使用 附件 1、投标人承诺函 投标人要认真阅读《投标人承诺函》的主要条款,并做出 承诺,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凡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以以委托授权 的方式选派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办理与本次招标、投标有关 事项的,应填写此表,并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附件 3、投标货物配置清单 由若干种组(装)件才能满足招标需求的项目,投标人应 填写此表,用文字进行具体表述,列明其货物的主要性能、主 要部件和主要规格、技术参数。 附件 4、投标货物简要说明 投标人的投标货物,技术含量较高或技术复杂,组装部件 较多的,应按要求填写清楚。如投标货物有图片介绍,可附在 投标文件中,替代此说明。 — 174 — 附件 5、投标人对合同基本条款的意见 投标人应认真仔细的阅读《政府采购合同》(样本),如 有异议,应填写具体意见,并按规定进行签署、盖章。 附件 6、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 投标人应实事求是填写本机构能够做到对投标货物的维 护、维修,实行的“三包”,货物故障上门服务、响应时间, 回访方式等,并列明服务机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附件 7、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投标人应如实的填写此函的各项内容,并按规定进行签字 盖章。 六、投标人如何填写《开标一览表》等几个重要表格 (一)《开标一览表》的填写 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3、投标人;4、 投标报价,必须报总价,大小写须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大写为 准。开标一览表报价须和《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如果不一 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5、交货时间,一般指合同签订后 多长时间;6、免费质保期;投标人在填写“质保期”一栏中, 一定要注意“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分,质保期是指在质 保范围内应免费上门维修及维护、包换及包退;保修期是指在 过了质保期后,收取或不收取损坏零件费用和上门服务费的成 本价,应在售后服务承诺中列明;7、备注,一般指其他需要 补充的事项;8、投标人及授权代表签字盖章;9、日期等。 (二)《投标分项报价一览表》的填写 内容包括:1、货物名称或服务名称;2、规格型号、技术 — 175 — 指标;3、生产厂家;4、单位;5、数量;6、投标单价,如单 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与大写不符,以大写为 准;7、小计;8、交货日期,应填写具体以及最快的交货日期; 9、投标报价金额合计,须和《开标一览表》一致,如果不一 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10、投标人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以 及其他必填的项目等。 (三)《商务或技术偏离表》的填写 投标人在填写《商务或技术偏离表》时,一定要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不得弄虚作假,逐条逐项进行对 照,特别是“偏离描述”一栏中,投标产品与本次招标所需求 的规格技术参数及要求有不符之处,应填写详细的技术参数, 并加以说明。 七、投标人常见问题 为避免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现将投标文件常见问题列举如 下,望各投标人在工作实践中引起足够重视。 1、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未能全面响应招标文件 (1)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未签署; (2)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而未加盖公章; (3)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招标文件需要的专业资质证书或者专业资质达不到 要求; (5)营业执照过期; (6)质量保证期及保修期含糊不清; (7)售后服务条款不标注意见或者达不到要求; — 176 — (8)供货日期不明确; (9)没有填报产品服务年限; (10)应提供而未提供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 报告或环保检测报告。 2、投标产品技术部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1)投标产品与需求产品不相符合; (2)升级换代产品不能在技术偏离表或设备清单中做说 明的; (3)投标的部分产品与整套设备使用不匹配的; (4)降低产品配置或者技术指标的; (5)投标产品有漏项的; (6)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相符合。 3、投标人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 4、投标人代表澄清评委会对产品、管理、售后服务等问 题含糊不清的。 5、有不良行为记录(过去产品、售后服务被有效投诉的) 而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八、电子投标注意事项 (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企业在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栏目下 载相应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依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 作手册,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 — 177 — 件的大小系统要求不超过 100M。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图片应清 晰可辩。 (二)电子投标文件加密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详见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其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系统拒绝。 (三)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投标企业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 “投标文件上传”栏目中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自行上传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 (四)技术咨询 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通过查 看操作指南、咨询网站机器人“客服小桥”、拔打系统技术支 持电话:400—998—0000 或 0377—61176137 获取技术支持。 九、远程在线“不见面开标” 1、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前往现场参与投标,无需递 交任何纸质资料或证明,无需交纳原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南 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栏(http://ggzyjy.nanyang.go v.cn/tpfront/xzzq/)发布的南阳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 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https://ggzyjy.nanyang.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 ction/hall/login,潜在投标人必须提前认真学习操作手册并按 照手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因投标人无需现场参与开标,所有准备工作需要自行 — 178 — 到位。开标过程中如遇到紧急事项,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 行提出异议或文字交流,严重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0377 —61176137。 十、中标信息查询和线上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河南省 政府采购网”和“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成交公 告,请供应商及时查询中标信息。 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服务平 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中 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 自助打印加盖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签章的中标(成交)通 知书。 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领取、打印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 无任何前置条件。 十一、公告未中标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或打分排序情况 评审结束,采购中心将以公告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 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或打分排序情况。 十二、线上提问、质疑 提问、质疑在线接收,请质疑人上传质疑函原件扫描件到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质疑函的内 容须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要求制作,质疑函格式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下发模板。 采购中心将根据采购人委托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在线 — 179 — 回复。 十三、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 方式一:线上签订,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都有 CA 证书 的,任何一方在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同在线签署”栏 发起,即可进行上传、修订合同草案,电子签名签章,在线签 订合同。 方式二:线下签订,供应商准备好以下物品,和采购单位 约定地点协商签订合同。 1、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售后服务承诺书 5、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十四、供应商履约及合同款项支付程序 1、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尽快组织货源;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 4、介绍所供货物的具体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并进行现 场技术培训等; 5、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验收程序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要求。 — 180 — 十五、公开招标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 181 — 十六、竞争性谈判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 182 — 十七、单一来源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 183 — 十八、邀请招标全程成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 184 — 十九、询价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 185 — 二十、竞争性磋商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 — 186 — 二十一、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摘要) 1、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在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 高至 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 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2、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 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6%—10%提高至 10%—20%;大中 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 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工程项目 为 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 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3、鼓励公平竞争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时,要依法保障各类市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有下列妨碍公平 竞争的规定: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 — 187 — 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 服务区别对待;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 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 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 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财库〔2019〕38 号) 4、取消涉企相关收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对以下列事项 进行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取消投标保证金;开展电子化采 购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未实施电子化采购的,鼓励向 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应当免 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财库〔2019〕38 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 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 号)、 — 188 —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宛财购 〔2019〕6 号) 5、实行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 在南阳市本级政府采购 200 万元以下项目中推行供应商 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只需做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书面承 诺,即可替代缴纳社保和税收、财务报告、无重大违法记录等 6 种资格证明材料,降低投标制度性成本。 政策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供 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宛财购〔2021〕12 号 6、加快合同签订 除采购项目收到质疑或投诉等特殊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暂缓签订合同申请外,采购人应当自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人投 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政策依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南阳市 2021 年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的通知》 (宛办〔2021〕10 号) 7、实行预付款制度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支付方式。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部 分项目资金,预付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0%。 政策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管 — 189 — 理措施的通知》(宛财购〔2020〕3 号) 8、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 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并告知供应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获取融资的渠道和方式。采 购人应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融资手续。 政策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 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财购〔2020〕9 号) 9、加快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出 验收申请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结果应当在南阳 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管理措施的通知》(宛财购〔2020〕3 号) 10、取消或降低质量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预留,验收合格合同金 额一次性支付。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预留的,不得超过签订合 同项目总金额的 3%。 政策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管 理措施的通知》(宛财购〔2020〕3 号) 二十二、适用法律 — 190 —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招标方式 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非招标方式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质疑、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 94 号令)进行。 — 191 — 业务咨询电话 建筑工程交易科:0377—61176106 土地矿业交易科:0377—61176189 国 资 交 易 科:0377—61176158 政 府 采 购 中 心:0377—71176168 — 192 — 南阳市科协便企服务手册 南 阳 市 科 协 2023 年 6 月 — 193 — — 194 — 一、南阳市学会服务站,建设条件及申请财政资助程序是 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 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助力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宛发〔2021〕26 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 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宛办〔2021〕32 号)精神, 开展我市学会服务站申报认定工作。 (一)学会服务站是什么? 学会服务站是指由国家级或省级学会发起,以我市企业、 产业园区、科技社团、高校、科研院所等为建站单位,以促进 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学 会的专家到建站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 才培养的平台。 (二)建站条件是什么? 学会服务站的建站学会应是国家级学会及分会、专委会或 省级学会(以下简称上级学会)。建站单位一般为产业特色明 显,具有一定辐射能力和科技含量的企业、产业园区、科技社 团、高校、科研院所等。 学会服务站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 况良好,已成立企事业科协。 — 195 — 2.有一定的技术基础,有专门研发机构,具备一定的研 发能力和转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3.与上级相关领域学会签有合作协议,有长期稳定的合 作基础,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设 站学会与申请建站单位有同意建立学会服务站协议书。 4.有较完善学会服务站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有专职或 兼职工作人员(至少 1 名),负责学会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工 作人员可由学会或建站单位派出。 (三)学会服务站主要任务 1.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2.开展技术攻关、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 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邀请学会专家与建站单位开展联合 攻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3.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4.多方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引进国家及省内外 专家及其团队科技成果,与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建站单位是学会服务站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其主 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站建站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2.负责制定本站管理制度。 3.做好与上级学会的工作对接,提供开展相关工作必要 的保障条件。 — 196 — 4.配合市县两级科协做好调研、评审、考核等各项管理 工作,定期向科协上报工作开展及运行情况。 (五)申请财政资助学会服务站申报程序 1.申请。建站单位通过“诸葛英才线上智慧服务平台” 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科协组织进行初审。 2.研究审定。初审通过,提交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审定。 3.社会公示。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 将拟资助单位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建站单位 所在地科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入 建站单位银行帐户。 (六)申请财政资助学会服务站申请材料 1.南阳市学会服务站建站申请表。 2.与上级相关领域学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和同意建 站协议。 3.企事业科协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七)学会服务站考核 为了高质量建设学会服务站,切实发挥学会服务站在技术 攻关、招才引智、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市县两级科协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对申请财政资助的学会服务站实行定期考 核、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按百分制进行打分,确定评估等次, — 197 — 评估等次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者提请同级党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拨付资助资金;不合格者进行 整改,待整改合格并考核优秀后再提请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审定,经同意后拨付资助资金;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则取消资助资格。 (八)学会服务站资金管理 资助学会服务站管理期为 2 年,每年考核优秀并经同级党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的学会服务站,给予每年 5 万元的资金补助,共 10 万元。 二、为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企业科协怎 么建? 在企业中成立科学技术协会,有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开展技术交流,营造企业自主创新氛围,提高企业员工科 学素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一)企业科协是什么?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科协基层组织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 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 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企业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 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198 — 为指导,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为科技工作 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 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企业科协是企业创新的“助推器”:一面帮助企业融入外 部创新网络,集聚外生创新资源;一面优化企业内部创新体系, 营造协同创新氛围并构建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企业技术创 新提供内生动力。 (二)企业科协怎么建? 1.企业科协成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 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经企业党组织(无党组织的经 企业管理决策层)同意,可申请成立企业科协。 2.企业科协的审批 (1)在宛中央、省、市直属企业成立科协组织由南阳市 科协直接审批。 (2)在宛其他企业成立科协组织由其注册地所属的县市 区科协直接审批。县市区科协应将新建企业科协的《企业科协 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南阳市科协备案。 3.企业科协组建模式 要根据企业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科技人员 数量等,分别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依托组建 等多种方式成立企业科协,重点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科协组织。 — 199 — 4.企业科协成立 (1)申请成立 审批部门 本级科学技术协会 成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 3.企业党组织或企业管理决策层同意; 4.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并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需提交的 材料 1.《关于申请成立××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的请示》 2.企业科协成立申报表 3.××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案) 4.××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5.××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 材料要求 一式两份。 (2)召开成立大会 5.企业科协换届 原则上企业科协每届任期为五年,到期应进行换届。换届 后应将更新的《企业科协基本信息登记表》报南阳市科协备案。 6.企业科协变更 企业科协出现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人等信息变更的,应 将变更后的《企业科协基本信息登记表》报南阳市科协备案。 7.企业科协撤销 企业科协出现以下情形的,可撤销该企业科协组织。 (1)企业科协向市县区科协提交《关于申请撤销 xx 公司 科学技术协会的函》的; — 200 — (2)企业科协长期联系不上,没有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3)其它出现需要撤销该企业科协组织情形的。 (三)企业科协干什么? 根据中国科协制定的《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关 于加强企业科协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企业科协的主 要任务是: 1.开展科学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 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企业员工和社会 公众科学素质。将企业经营活动与科普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面 向公众开展开放式科普,把开展科普活动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结合起来。 2.开展学术交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开 展学术交流活动,紧跟国际科技前沿,帮助企业科技工作者了 解最新科技信息,把握国际国内产业科技发展趋势。引入优质 学术资源,不断扩大学术交流的层次和范围,破解企业技术创 新难题,活跃学术思想,激发创新灵感。 3.做好科技智库。参与企业的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为 企业发展提供智库。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企业发展建言 献策,推动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做好人才举荐。密切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以“创新 争先”行动为引领,培养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挖掘“工匠”典型,做好相关人才举荐工作,帮助企业科技工 — 201 — 作者获得同行认可和社会认可。 5.开展创新服务。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岗位, 开展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创新 活动;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 创新体系建设,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施展才华提供舞台,积极服 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及时了解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思 想、工作和生活状况,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 求。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把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转化为自觉行 动,真正把企业科协建设成为有归属感、荣誉感、使命感的群 众组织,提升企业对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 (四)企业科协的日常管理 南阳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全市企业科协的指导工作,企业科 协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科协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科协 的日常管理;所有经审批成立的企业科协纳入本级科协的团体 会员单位。 咨询电话:0377—63185028 — 202 —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 203 — — 204 — 第一篇 涉企行政审批 工作制度 — 205 — — 206 —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对企服务制度 根据《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前 辅导、帮办代办”工作的通知》(宛政服〔2022〕59 号),结 合我局行政审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创建人民 满意的服务窗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应急管理 局审批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预先通知,跟踪 服务” “一次告知,升级服务” “窗口陪跑,上门服务”三到位 服务审批机制。 第三条 通过三到位服务,对企业或群众提出的申请,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做到 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第四条 本制度主要实施人员是指入驻行政审批中心从 事审批工作人员,是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许可 事项,在提供行政许可和其他办事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 次”改革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预先通知,跟踪服务”是指针对企业将要到期 的许可证事项,应提前三个月电话通知办理延期,跟踪服务企 — 207 — 业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一次告知,升级服务”是指企业或群众在向窗 口咨询相关行政事项时,如涉及本窗口审批的,必须一次性告 知。一次性告知采用书面材料形式并作出解释。如来电询问的, 应详细告知网上申请的页面及流程,除在行政政务服务网上公 布办事指南除外,实行“码上办理、码上查询”,将办理查询 二维码主动公示,必要时主动将流程通过邮箱、微信公众号的 形式发送给企业或询问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所有行政许 可的事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如不涉及本窗口审批的, 帮助指引审批部门、办公场所及电话等。 第七条 “窗口陪跑,上门服务”,主要是针对由于客观 原因,造成审批时间紧的企业,对安全生产政策了解不透的企 业,及新投资项目,需要我们经办人员上门服务的,预约时间 上门服务。来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的, 由我们窗口人员帮助陪跑。 第八条 按照“六最”要求,逐步实现减少办事环节、整 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加大协调力度,实现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与纸质材料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明确说“不”提级管理事项清单,严格执行首问 负责制,确保“办不成的事”有人管、有人帮、能办成,确实 办不成的有答复。 — 208 —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的,应及时进行现场 踏勘,必要时请专家直接参与,根据需要,做好“上门服务” 。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中 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其出具的报告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介机构应向服务企业讲清所需提供的资 料及承诺所需的时间及企业承担的后果,市应急管理局将严格 按照《南阳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加强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 第十二条 所有许可事项办理在上门服务过程中不得收 费,上门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让企业承担。 附件:1.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事前辅导、 全程帮办”申请表 2.南阳市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事前辅导、帮办 代办”人员名单表 2022 年 9 月 21 日 — 209 — 附件 1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 “事前辅导、全程帮办”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申请单位 名称 (盖章) 申请单位 地址 法人或主 要负责人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经办人 经办人联 系电话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事前辅导事项名称 (选填) 代办内容 □大厅综合窗口受理 □大厅综合窗口办结领证 □上门送达办理结果 □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事前辅导 申请日期 以下内容由南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帮办代办人员)填写 代办人 代办申请 接收时间 法律责任 — 210 — 1.申请人填报本表格视为同意授权委托审批工作人员(帮办 代办人员)开展相关服务,相关服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 任由申请人承担。 2.经办人非单位法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件 2 南阳市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 “事前辅导、帮办代办”人员名单表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李雨笋 科长 13837706300 孙俊国 科员 17638988059 张雯博 科员 15638968235 郜豪杰 科员 15738082672 高 盛 科员 18638951314 — 211 —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审批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制度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落实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 工作朝着“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 最高、服务最好”的一流营商环境扎实迈进的要求,进一步提 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行为,在现有应 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制度、要求下,结合南阳市行政审批 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一、工作流程阶段划分 为实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全流程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人性化,达到高效办理、优质服务、突出重点的目的,结合企 业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阶段特点,现将该工作流程划分为审批前 业务指导、审批中全面服务、审批后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二、各阶段工作内容及顺序 (一)审批前业务指导 1.每年 12 月份梳理下一年需要开展审批工作的企业名 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拟申请事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一 周补充梳理下一季度开展审批工作的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 电话。并于月底结束前对企业进行电话提醒即实现提前三个月 提醒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业务。 — 212 — 2.深入企业业务指导。(1)根据企业需求,提前电话预 约,表明身份和前往企业人员数量及是否带专家同往,表明前 往企业工作目的、具体事项(两表明);(2)深入企业非煤矿 山现场、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和经营现场、办公场所等实地察 看,与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信息,了解企业安全工作情况, 了解企业行政审批工作需求(三了解);(3)对照企业需办理 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对照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行 业标准,逐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和申请上报取证资 料,指导企业提前开展现场整改和申报材料整补。 (4)涉及安 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为企业讲明企业与安全评价检验检测 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业务。同时向企业了解上述机构开展业 工作情况(附件:南阳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调查表),企业尚未聘请安全中介机构的,应急管理局工作人 员不允许推荐。 (5)开展安全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及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宣传。 (6)发放工作联系卡,征求企业工作意见。 (附 件:工作联系卡) 3.根据企业需要,充分利用通信工具,利用电话、微信、 电子邮件随时开展业务指导,必要时再次前往企业现场开展业 务指导。 (二)审批中全面服务 接到企业审批申请后,1.属于“三同时”建设项目的, 科室承办人员立即向科室领导汇报,由科室领导拟定专家组成 — 213 — 员及组长人选,并联系企业商定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时 间;属于取证项目的,科室承办人员立即向科室领导汇报,由 科室领导确认企业选取专家是否符合要求,并联系企业商定现 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时间。2.按要求按时开展现场核查和 专家评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抽取部分或全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逢查必 考);采取询问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企业现场、办公场所 进行实地勘查;组织或监督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属地监管部 门等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的人员、部门,依法依规依照现有流程 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对企业、评价机构工作安 全工作进行反馈。3.保持与企业和评价机构、评审专家的联 系,全面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三)审批后跟踪服务。1.审批服务完成后 1 个星期进 行电话回访,了解企业对我科室工作满意度及意见建议,同时 了解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及工作开展情况。2.审批 服务完成 1 月内深入企业(视情带领专家)对矿山基建或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服务兼核查,主要解决企业审批通过后安全安全 生产标准较低、对矿山新安全要求在具体生产、施工中不会运 用或不按要求运用的问题,监督企业安全标准不降更主要是服 务企业安全要求生产、施工。3.建立企业联系人制,对企业 涉及审批事项中安全问题持续开展服务,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 状态。 — 214 — 三、工作要求 (一)热情服务。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要始终牢记全心全 意为民服务宗旨,始终以饱满工作热情开展工作,始终注意保 持工作方法态度服务好企业。 (二)清正廉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要牢记廉洁从政干 净干事的工作原则,不吃企业饭、不拿企业钱、不卡企业难, 始终保持初心使命服务好企业。 (三)专业高效。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要边干边学,要边 服务边琢磨,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要求要及时跟进学 习,以专业高效的标准不断要求自己,切实服务好企业。 — 215 — — 216 — 第二篇 涉企行政 审批工作流程 — 217 — — 218 — (一)非煤矿山企业 — 219 — — 220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采矿许可证) (3)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设施设计) 5.办理流程图 — 22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2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 223 —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2)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 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5)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 5.办理流程图 — 22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25 — — 22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 227 — (12)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 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 5.办理流程图 — 22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29 — — 230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 231 —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3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 233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1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3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尾矿库)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 235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3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尾矿库)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 237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3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 239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40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 241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4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地质勘探单位)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 243 —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4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地质勘探单位)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 245 —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4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 247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4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 249 —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1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50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采掘施工企业)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 251 —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5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采掘施工企业)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材料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 253 —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 (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5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安全管理)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5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安全管理)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办理流程图) — 25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采矿许可证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说明材料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 257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请(多次变更)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4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58 — — 259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 3.申请材料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注销申请表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 260 — — 261 — — 262 —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 263 — — 264 — 申请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有储存设施的首次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10)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 — 265 — 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文 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 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 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证书 (1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安全评 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6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67 — — 26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无储存设施的首次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6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70 — — 27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有储存设施的重新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10)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 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文 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272 — (11)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 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 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证书 (1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安全评 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7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申请)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74 — — 27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无储存设施的重新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7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申请)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77 — — 27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有储存设施的延续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10)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 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文 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279 — (11)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 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 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证书 (1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安全评 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8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81 — — 28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无储存设施的延续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8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84 — — 28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多项变更) 1.办理时限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变更注册地址材料 (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 安全评价报告 4.基本信息 部分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部分涉及中介服务(安 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8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多项变更)流程图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87 — — 28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 1.办理时限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8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流程图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290 — — 2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变更注册地址) 1.办理时限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注册地址材料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9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流程图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293 — — 29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变更主要负责人) 1.办理时限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9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流程图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296 — — 29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办理时限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 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29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流程图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299 — — 3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办理时限 法定 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5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许可证(资格证)注销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01 — — 302 — — 303 — 申请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书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特种作业操作证统计表 (8)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 304 — (9)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清单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登记表 (1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安全评价报告 (14)竣工验收报告 (15)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设施清单 (16)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变更 许可范围的,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 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0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06 — — 30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操作证统计表 (9)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10)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清单 — 308 —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登记表 (1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安全评价报告 (15)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设施清单 (16)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变更 许可范围的,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 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0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10 — — 3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多项变更)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注册地址变更材料 (8)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10)特种作业操作证统计表 — 312 — (11)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12)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清单 (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登记表 (1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5)安全评价报告 (16)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7)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设施清单 (18)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变更 许可范围的,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 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证 4.基本信息 部分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部分涉及中介服务(安 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1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14 — — 31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317 — — 31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营业执照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1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320 — — 32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注册地址变更材料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2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323 — — 32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有建设项目变更许可范围)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特种作业操作证统计表 (9)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10)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清单 — 325 —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登记表 (1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3)安全评价报告 (1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5)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设施清单 (16)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变更 许可范围的,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 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证 (1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2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建设项目变更许可范围)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27 — — 32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无建设项目变更许可范围)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3)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安全评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2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无建设项目变更许可范围)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30 — — 33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注销 1.办理时限 法定 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 总局 41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许可证(资格证)注销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32 — — 333 — — 334 — 申请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2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 4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文件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35 — — 336 — 申请项目: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简易程序) ——适用于加油站建设项目 1.办理时限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 4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材料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简易程序申请报告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文件 (8)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37 — (9)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3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简易程序)流程图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39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办理时限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 4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材料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4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图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41 — 申请项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1.办理时限 法定 1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 局 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5)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42 — — 343 — — 344 — 申请项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1.办理时限 法定 1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 局 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5)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45 — — 346 — — 347 — 申请项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1.办理时限 法定 1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 局 5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5)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48 — — 349 — — 350 — 申请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首次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4)新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材料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7)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351 —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 (10)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标签 (1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4)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 危险源备案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52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申请)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53 — — 354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延期申请)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 (2)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 (9)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标签 — 355 — (10)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 危险源备案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5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申请)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57 — — 35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多项变更)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 (5)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地址变更材料 (6)新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材料 (7)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清单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9)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359 — (1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 (12)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标签 (13)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4)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 危险源备案证 (16)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4.基本信息 有新建项目的,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 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6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多项变更)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61 — — 362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6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364 — — 36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变更主要负责人)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 57 号 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营业执照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6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367 — — 36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变更注册地址)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地址变更材料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 ,不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6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 370 — — 37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有新建项目)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新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材料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 (9)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 — 372 — 明书和安全标签 (10)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 危险源备案证 (14)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7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有新建项目)流程图 (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74 — — 37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增加使用品种) 1.办理时限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新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材料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 (6)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文件 (9)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 — 376 — 明书和安全标签 (10)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 危险源备案证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察),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7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增加使用品种)流程图 (法定 4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 378 — — 37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 1.办理时限 法定 5 个工作日,承诺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57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河南省应急管理系统许可证(资格证)注销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4.基本信息 不涉及特殊环节,不涉及中介服务 5.办理流程图 — 380 — — 381 — — 382 — (三)金属冶炼企业 — 383 — — 384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挂起时间 15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 36 号令) 3.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材料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基本信息 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查),涉及中介服务(安全评价) 5.办理流程图 — 385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 38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2.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 急管理部令第 2 号) 3.申请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5)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4.办理流程图 — 387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 (法定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 388 — 第三篇 惠企政策 — 389 — — 390 — — 391 — — 392 — — 393 — — 394 — — 395 — — 396 — 第四篇 安全生产类 资格证书办理指南 — 397 — — 398 — 一、办理范围 安全生产资格类证书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 证》(我市开设有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 登高架设、高处安拆等考试科目)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证》 (企业负责人及安管人员理论考试)。 二、考试程序 1、学员培训合格后,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预 约考试,依次选择“个人办事”—“按部门”—“省应急厅”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根据个人情况, 选择办理类别。 2、考生根据预约的考试时间和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按时到达考试点进行考试。 3、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生报名“新取证”时需 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两个科目的考试;报名“复审和换证”需 进行理论科目考试。 办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考生需进 行理论科目考试。 4、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电脑评分,合格分数均 为 80 分,考生在考试合格后可到考试点的领证处登记当场领 取证书。 5、考生理论成绩或实际操作成绩不够 80 分的,可以补考 一次。补考预约考试程序同上,考试结束当日不能预约第二日 的考试,只能预约考试结束后第三日及之后的考试。 目前我市考试中心下设 4 个考点,情况如下: — 399 — 南阳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直属考点,联系电话:0377 —63890791,地址:南阳市梅溪路 4 号; 南阳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内乡县考点,联系电话: 13137790122,地址:内乡县城关镇大成路与内邓路交叉口西 南处(南阳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楼二楼); 南阳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桐柏县考点,联系电话 0377—60338515,地址:桐柏县产业集聚区 10 号楼 4 楼; 南阳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社旗县考点,联系电话 0377 —83815100,地址:社旗县长兴路与北京路交叉口西 100 米。 三、证书复审及换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有效期为 6 年,3 年复审一次, 6 年要进行换证。取得证书后要按照证书正面的复审及换证日 期按时进行复审和换证。复审及换证人员需在证书复审或换证 日期前 2 个月到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报名培训 (所需材料及考试流程同上) 。 2、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需要参加一次学习并考核 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每年复审所需材料及考试流程同上。 四、证书查询 微信搜索“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公众号,点击下方“证书 查询”栏,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或网页搜索“中华 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点击首页“查询服务”中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信息查询一栏输入身份证号和名字即可查询证书信息。 — 400 — 五、安全培训 培训报名条件: 1、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报名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 张;一寸免冠照片 2 张;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按照《河南省应 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安全 证书专业技术能力审核的通知》执行。 我市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面向社会招生的机构 10 家(至 2023 年 3 月 1 日) ,其中市区 6 家,内乡县、桐柏县、 社旗县、西峡县各 1 家,学员可根据各自情况就近选择培训机 构进行培训报名,经培训合格后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预 约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所在考点直接发放证书。 10 家培训机构分别是: ① 南阳佳龙安全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叶老师 0377—61616663 报名地址:人民北路与信臣路交叉口向北 500 米(建兴制 衣院内) ② 南阳生金化工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老师 0377—63127766 报名地址:长江中路欧亚宾馆斜对面金海川 5 楼 ③ 南阳市工匠职业培训学校 联 系 人:孙老师 18637788752 报名地址:车站路武侯路口西 300 米路北 — 401 — ④ 南阳建安机电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 联 系 人:李老师 0377—63181889 报名地址:经十路纬十路交叉路口西 300 米路北 ⑤ 南阳同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孙老师 0377—61996199 报名地址:信臣中路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3 号实训楼 6 楼 ⑥ 中建七局职工培训中心 联 系人:李老师 0377—61380852 报名地址:卧龙区麒麟路 27 号 ⑦ 内乡县宛西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郭老师 13603771316 谢老师 0377—65277002 报名地址:内乡县衙往南 50 米路西(内乡县应急管理局 原址二楼)。 ⑧ 社旗县宛北安全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宋老师 13461941856 李老师 0377—83999080 报名地址:社旗县长兴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往西路北 ⑨ 桐柏县德源职业培训学校 联 系 人:安老师 13623771966 报名地址:桐柏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10 号楼 3 楼 ⑩ 西峡县安全生产协会培训中心 联 系 人:余老师 13663776777 报名地址:西峡县世纪大道东段 186 号 — 402 — 第五篇 全市应急管理系统 涉企工作通讯录 — 403 — — 404 — 一、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一)工贸科 朱清森 科长 0377—63890917 18937784187 (二)非煤矿山科 王自申 科长 0377—63155056 15737735778 (三)危化科 郭志怀 科长 0377—63185298 18203872236 (四)行政审批科 李雨笋 科长 0377—63155208 13837706300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赵 建 科长 0377—63890791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一)宛城区 1、综合安全监管股负责人: 陈霄祎 0377—63258119 15036095038 2、应急救援防灾减灾股负责人: 杜家楠 0377—63227119 15136651788 (二)卧龙区 1、危化股负责人: 殷 雷(兼) 0377—63188001 13837788919 2、工贸矿山股负责人: 孙 路 0377—63188018 13938999983 — 405 — 3、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张文琼 0377—63188099 13937755111 (三)邓州市 1、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李 卓 15517721179 2、危化科负责人: 张红升 0377—62282785 13569220603 3、矿山工贸科负责人: 岁 成 0377—62162113 18736610666 (四)镇平县 1、审批股负责人: 张一璐 13525113189 2、危化股负责人: 李永强 13903776499 3、矿山股负责人: 董 辉 13938985988 4、工贸股负责人: 王 彬 15565755500 (五)新野县 1、危化股负责人: 于丽阳 0377—66297669 18337737977 2、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 406 — 李 婷 0377—66293008 13683907060 3、工贸股负责人: 张瑞宾 19913601164 (六)唐河县 1、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谢金旗 0377—68585011 15839937055 (七)淅川县 1、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 李 甜 0377—69221928 15139059066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王 彤 0377—69226777 13525653266 3、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王鲲跃 17737753623 4、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石焜鑫 13643993190 (八)西峡县 1、危化股负责人: 王中有 0377—69673997 13937722639 2、矿山股负责人: 张志立 0377—69666077 13838987356 3、工贸股负责人: 冯 蕾 0377—69662169 13633777151 — 407 — 4、行政审批负责人:暂无 (九)南召县 1、工贸股负责人: 孙国才 0377—66927267 18338339887 2、矿山股负责人: 赵长玉 0377—66927060 13462635977 3、危化股负责人: 蒋三坯 0377—66927065 18238186619 4、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张景玟 13733122659 5、矿山监察队负责人: 常德东 0377—66927263 13937770018 6、危化监察队负责人: 张敬宇 0377—66927061 13837733433 (十)社旗县 1、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负责人: 李泽庞 0377—83815101 13903772766 2、安全基础监管股负责人: 邢怀首 0377—83815101 15093032585 3、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王金娜 0377—83815170 18738787306 (十一)桐柏县 — 408 — 1、非煤矿山监管股负责人: 彭 英 0377—60338516 13837702004 2、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负责人: 马 勇 0377—60338507 18625697236 3、工贸行业监管股负责人: 梁志峰 0377—60338508 17337783299 4、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赵德良 18736532666 (十二)方城县 1、危化股负责人: 刘 俊 15936163909 2、矿山股负责人: 姜华卿 15890873857 3、工贸股负责人: 宋 轩 18697771933 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程 喆 18338204266 (十三)内乡县 1、危化股负责人: 王晓冰 13937756781 2、矿山股负责人: 程 松 17613726988 — 409 — 3、工贸股负责人: 周晨曦 18338195999 4、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张 — 410 — 旭 13849705999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5 月 — 411 — — 412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 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 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补贴 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人社 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当地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 4、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提请同级财政 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3、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 413 — 4、新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6、工资发放证明; 7、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 咨询电话:63106586 — 414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 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用人单位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 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 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或 者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 基本账户。 经办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415 —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 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 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 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 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 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 (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 件; 4、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5、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用人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咨询电话:61597712 — 416 — 创业(开业)补贴 适用对象: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 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 5 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 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 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开 业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 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向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开业补贴。 2、材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实地查验。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两名(含)以上工作 人员对创业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 创业项目、是否初次创业等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审核结束后,对拟享受创业(开业)补贴 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网站 上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 — 417 — 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保卡银行 账户。 办理要件: 1、《南阳市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 2、《就业创业登记证》; 3、大中专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 , 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关认定材料,贫困家庭劳动力需提供建 档立卡证明,返乡农民工需提供当地乡镇社会保障所出具的返 乡创业证明; 4、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创业者本人社保卡银 行账户; 5、员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凭证。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公共就 业服务部门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63120079 — 418 — 创业运营补贴 适用对象: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 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以及毕业 5 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 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人员创办的实体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 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 年内由财政就 业资金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 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 高限额 1 万元,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账户。 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年度向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可 由创业孵化基地汇总后统一代为申请)。 2、材料审核。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创业运营补贴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对享 受补贴名单在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 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 1、《南阳市创业运营补贴申请表》; — 419 — 2、大中专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 , 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登记相关材料, 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当地乡镇社会保障所出具的返乡创业 证明; 3、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核,留复印件) ; 4、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入驻协议; 5、实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凭据; 6、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所在 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63120079 — 420 — 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 、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 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 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 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 院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 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 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 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 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还包括普通高校、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参加创业意识培训(GYB)、 创办(改善)企业培训(SYB)和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培 训合格取得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分别按照 200 元/人、1000 元/人、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缴纳培训费用的个人或垫付创 业培训费用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的创 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定点 培训机构申请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 421 — 经办流程: 1、申请。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定点培训机构所确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或培训机 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对通过审核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资 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 号或社保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 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 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河南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其 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以身 份证复印件代替,非毕业年度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 学生以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代替; (3)《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 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信息。 2、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 422 —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农 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以身份证 复印件代替,非毕业年度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以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代替; (4)培训人员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定点培训机 构所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63120078 — 423 — 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 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 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 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 合条件的新市民。 发放标准: 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 20 万元,期限最长为 3 年。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合 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 150 万元,期限最长为 3 年。组织符合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 经济实体。组织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 150 万元。期限最长为 3 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 30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经办流程: 1、申请。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受理平台(手机 APP) 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受理窗口 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2、审核受理(及时审核)。经办银行查询申请人及相关人 员征信,担保机构查询所持营业执照信息情况和社保信息。核 查申请人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审核通 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 424 — 3、调查(10 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 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4、评审(每周)。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对 贷款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额度、期限、 贴息等结果。 5、公示(2 天) 。及时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6、承诺担保(当日办理) 。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等。 7、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发 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8、贷后管理(放款后至到期还款) 。相关机构做好借款人 的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 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提前 3 日将借款 本金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账户内。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提醒借款人还款。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 反馈担保机构。 办理要件: 1、个人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 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 经营证明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 — 425 —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合伙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 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4)反担保相关材料;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3、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 状况材料)原件;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 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 (4)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书原件;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 、 — 426 — 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以到创业所在县区的人社 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咨询电话:63169296 — 42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 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 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 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 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介绍服务 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 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符 合条件人员提供介绍服务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的,可按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 3 个月以上的人数给予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 300 元/人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 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 300 元/人。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县(市、区) 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探索第三方 — 428 — 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对审核无误的资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享 受补贴情况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4、就业 3 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 5、六类人员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 、 《社会保障卡》复印 件; 6、六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工资发放证明; 8、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受理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审批归属向同级人社 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咨询电话:63106586 — 429 — 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 校)困难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 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2、毕业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3、毕业生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 4、来自脱贫残疾人家庭和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即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监测对象家庭, 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 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5、经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监测 对象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6、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正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每人 2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 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经办流程: 每年 7、8 月份(具体时间以每年学校通知的时间为准) , — 430 —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初审,学校所在省 辖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应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所在学校公示,同 级财政部门核拨。 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 “河南就业”、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河 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 通过注册申请获得个人登录账号,进入“就业补助资金——毕 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整 准确填写个人申请信息,上传有关困难类别资质证明及相应家 庭关系证明材料并签署申请承诺,完成网上申报。其中,学籍 证明复印件或申请者学籍名单由所在学校统一出具,并加盖学 校公章后提交学校所在省辖市人社部门。 2、系统审核。系统校验审核适用于省内生源困难毕业生, 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省内及省外生源困难毕业生。个人申 报时间截止后,省人社部门以学校为单元提取申报信息并按困 难类别分别发送有关职能部门;省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 联等部门利用相应的信息系统进行校验审核,并将通过人员名 单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省人社部门,由省人社部门将 通过人员名单标记校验结果并回写至信息系统。 3、人工审核。人工审核适用于省外生源困难毕业生和系 统审核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省内生源困难毕业生。申 请人填写纸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提交所在 学校进行人工审核。 — 431 — 4、学校初审。相关各学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重点核查 困难毕业生个人信息、困难资格及家庭关系等情况。对通过系 统校验比对的不再提供相关纸质困难资质证明,只需提供相应 家庭关系证明材料。人工审核通过的,所在学校要在系统上标 注审核结果并在纸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和证明材 料集中提交学校所在省辖市人社部门。 5、汇总审核并公示。学校所在省辖市人社部门通过河南 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学校初审通过人员情况 进行汇总复核,向各相关学校及时反馈最终复核结果,由学校 在信息系统中导出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及时拨付资金。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所在省辖市 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核拨申请,财政部门通 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社保卡银行 账户。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 3、困难资质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综合科 咨询电话:0377—61383007 — 432 — 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 接收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 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 16 至 24 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 单位。 补贴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向见习 单位支付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 50%及以上的,补贴 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经办流程: 1、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 习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 金。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 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 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初审的见习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就业 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隐藏出生月 — 433 — 日号段) 、毕业证编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 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核拨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 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 复印件; 4、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帐(单) 。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 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受理机构:南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综合科 咨询电话:0377-61383007 — 434 — 给予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 支持引进青年大学生的优惠措施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 首次来宛到“重点企业”工作、35 岁以下、签订 3 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 生、本科毕业生,“重点企业”在职员工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学历。 第二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引进培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补贴标准: 第一类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3 年内分别给予每月 5000 元、3000 元、 1000 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类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3 年内给予每月 5000 元的生活补助。 经办流程: 第一类 1、实时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交申请材 料,企业对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按照企业纳税地,到市、县 (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实时申报。 2、资格审核。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 — 435 — 行初审。 3、研究审定。初审通过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 门提交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社会公示。研究审定后,将拟享受生活补助青年大学 生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人 社部门按《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拨 入申请人开户银行帐户。 第二类 1、实时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事业单位提交申 请材料,事业单位对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到事业单位所属地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实时申报。 2、资格审核。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 行初审。 3、研究审定。初审通过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 门提交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社会公示。研究审定后,将拟享受生活补助青年大学 生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人 社部门按《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拨 入申请人开户银行帐户。 — 436 — 办理要件: 第一类 1、《南阳市引进(培养)青年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南阳市引进(培养)青年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 。 2、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 位认证书)、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凭证。 第二类 1、 《南阳市支持引进的青年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南 阳市支持引进的青年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 。 2、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 位认证书)、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在事业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受理机构: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7 —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 毕业生。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 职创业补贴。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毕业年度 12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如实、完整填写《河南省离校未就 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提交给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受理初审。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报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初审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享受求 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办理要件: 1、河南省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 — 438 — 2、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机构: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0377—61383007 — 439 — 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 申报大众创业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首次创办的 小型和微型企业;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 包括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 员及失业人员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 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符合我省产业 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 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至少吸纳 3 人以上(含 3 人)就业等。申报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项目还须具备 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企业年营业收入基本达 到小型企业标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等条件。 受理机构: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公室 咨询电话:63168772 — 440 —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 适用对象: “重点企业”柔性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以 上人才。 补贴标准: 对“重点企业”柔性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以 上人才,给予人才年薪 20%、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办流程: 1、实时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诸葛英才线上智 慧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人合作企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 核汇总后,通过“诸葛英才线上智慧服务平台”统一申报。 2、资格复审。人社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及时反馈复审结果。 3、研究审定。复审通过的,由人社部门通知企业进行现 场审核。现场审核通过的,提交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社会公示。审定后,将拟享受补助人(单位)信息面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的人社部门按相 关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 入申请人银行帐户。 办理要件: 1、《南阳市“柔性引才”补助汇总表》《南阳市“柔性 — 441 — 引才”服务情况说明书》(系统自动导出后加盖公章); 2、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3、劳动报酬发放流水、个人纳税证明等凭证; 4、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认证材料。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诸葛英才线上智慧服 务平台”提交申请 咨询电话:63151696 — 442 — 南阳市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 创新实践基地补助申请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我市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 站单位 政策内容: 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单 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办理依据: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 人才强市战略助力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宛发 (2021)26 号)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 施〉的通知》(宛办(2021)32 号) 申请条件: 被国家博管办或省博管办批准设立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办理材料: 1、设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博管办或省博管办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文件; — 443 — 经办流程: 1、申请。设站提出申请。 2、材料审核。市人社局审核。 3、研究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社会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在网站上 公示 5 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办理时间:每年 4 月、10 月 办理时限:每半年评审发放一次 办理地址:市人社局专技科 联系电话:0377—63169619 — 444 — 南阳市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生活补助申请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引进培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办理依据: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 人才强市战略助力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宛发 (2021)26 号)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 施〉的通知》(宛办(2021)32 号) 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引进培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经办流程: 1、申请。用人事业单位按照归属地实时申报。 2、材料审核。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3、研究审定。市、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 定 4、社会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在网站上 公示 5 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 445 — 办理要件: 1、《南阳市支持引进青年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南 阳市支持引进青年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 2、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 位认证书)、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在事业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办理时间:实时 办理时限:实时 办理地点: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受理服务地址 咨询电话:0377—63169619 — 446 — 南阳市引进博士后资助申请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博士后设站单位 政策内容 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站后每引 进 1 名博士后给予 1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办理依据: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 人才强市战略助力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宛发 (2021)26 号)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 施〉的通知》(宛办(2021)32 号) 申请条件: 1、建站后引进博士后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 2、引进博士后需通过中期考核 办理材料: 1、《河南省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原件。 — 447 — 经办流程: 1、申请。人才或用才单位提出申请。 2、材料审核。市人社局审核。 3、研究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社会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在网站上 公示 5 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办理时间:每年 4 月、10 月 办理时限:每半年发放一次 办理地址:市人社局专技科 联系电话:0377—63169619 — 448 — 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适用对象: 在豫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经办流程: 1、备案申请。按照“分级备案、属地管理”的原则,省 属企业及央企在豫分支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出申请,其它企业按属地向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经形式审核后,符合材料要求的,给予备 案受理。 3、技术评估。备案受理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 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场地建设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果为 “基本具备”及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企业 出具备案回执。 4、机构公示。市县人社部门按程序把备案结果层报至人 社部,经审核无误的录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 予以公示,备案完成。 办理要件: 1、在豫依法设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 合制度; 3、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 — 449 — 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 价工作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 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 件设施。 受理机构: 按照“分级备案、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属企业及央企在 豫分支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它企业 按属地向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 按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 — 450 — 新型学徒制 适用对象: 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 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工 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 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 支。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每人每年 6000 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 5000 元的,据 实申请补贴。 经办流程: 1、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 3、审核。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对享 受补贴名单在网站上公示 3 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办理要件: 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申请培训补贴应提 交以下材料: 1、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 451 —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3、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3、不低于 10 次得培训视频资料。 受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人社部 门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61690315 — 452 —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 453 — — 454 — 第一篇 百名企业家健康护航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高质量发 展根本要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聚焦宜居宜业营商环境, 对标国内国际一流水平,加大改革力度、优化政策举措,切实 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建设 南阳副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的 通过开展“百名企业家健康护航行动”,进一步树牢“企 业至上,企业家至上,服务至上”理念,为广大企业家搭建健 康服务平台,努力营造尊企爱企护企的浓厚氛围,为企业家在 宛兴宛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全面解除企业家的“健康后 顾之忧”,激发企业家专心创业、专心发展的动力,更好的为 南阳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实施主体 活动由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牵头,依托南阳市中心 医院开展试点,逐步向各县区、委属和管理医院推广。 四、享受对象 — 455 — 南阳市优质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家及其亲属(以下简称企 业家)。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康档案 遵循自愿原则,为企业家建立专门的健康档案,严格档案 保管及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调阅,保护企业家的隐私。 (二)开展上门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医疗专家为企业家进行上门服务,及时 了解、掌握健康状况,指导(调整)用药及治疗。 (三)优化服务时间 根据企业家健康保健、复诊及就诊需求弹性安排专家排班, 提供“一对一”服务。 (四)建立绿色通道 开通企业家就诊绿色通道,设立优诊服务人员,开设专属 诊室,提供“一对一”诊疗,压缩医技检查结果等待时间,优 化住院治疗,提供双人间、单人间病房服务。 (五)专家会诊服务 根据企业家的病情需要,以科室主任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为主,认真做好普通会诊、急会诊、邀请会诊服务。 六、南阳市优质企业名单 — 456 —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南阳市恒康汽车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易鑫实业有限公 司 南阳九鼎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 南阳宛沃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薛氏建 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书 店有限公司 南阳市庞大润星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宛德宝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 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河南南阳中心 支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914113007457 70288R 914113023172 4891XN 91411300MA 3X4HAG5H 914113007834 04713A 914113003952 60340T 914113007736 740077 914100004190 251003 91411300MA 3X7E5D7R 914113005664 703940 914113006146 92953J 法人 联系方式 强丽 13598288886 易东煜 18937778570 燕明洋 18237708999 周中伟 18037714427 冯长进 15838202666 李燕 13838778049 梅岭 16637767299 贺明明 17637737773 冯长进 18736067999 田春才 13803870637 914113007425 19311D 孙东领 13937741391 914113007374 083269 刘洪山 914113005664 97677A 914113000713 13271511888 李洪志 13803056888 吴彦 13653866599 — 457 — 序号 企业名称 15 司南阳人民路证券营 业部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阳仲景南路证券 营业部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南阳供电公司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98060G 914113007112 65259A 蒋伯东 13083818598 914113001763 50776D 赵宏宇 13503779619 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 914113004190 462941 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 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 司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 任公司南阳卷烟厂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阳分行 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南 阳分公司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高新分公司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 限公司 法人 914113007191 56858P 914113001763 547858 914113001763 31620P 914100007126 34589L 914113003963 3097XB 91411300MA 40HLQ85E 914113001763 10520B 914113006618 657494 陈国勇 03776166779 9 魏际洲 13903710096 李松峰 13803876901 万创奇 13905802980 霍振峰 13592378222 郭世峰 13938975264 樊崇 15136672902 杨汉立 13803777837 马庆付 13303775018 26 南阳市弘源机电科技 914113007218 有限公司 53388B 张治国 13903779751 27 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 914113006987 份有限公司 0296XA 袁文正 13937789050 — 458 —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南阳华美石油设备有 914113006153 限公司 002610 91411300MA 47QBKT72 914113006948 902545 914113006999 6884XP 914113025542 453920 914113007156 402713 914113005885 996908 914113001763 5454X3 914113005516 460354 914113006146 南阳双龙实业公司 49947R 南阳柯丽尔科技有限 914113003175 公司 5225XA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 限公司电器分公司 河南省华源佰信药业 有限公司 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 限公司 南阳威佳运通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 南阳环宇电器有限公 司 南阳木兰花家纺股份 有限公司 建业住宅集团南阳置 业有限公司 法人 联系方式 周成权 13333677089 袁萌平 15937738886 杨传儒 18837779989 马香玲 18238101777 董小格 18637795050 王献忠 15039566567 胡青宇 13837791998 李晓阳 13703779582 张立华 13949013821 赵长青 13603777907 姜乙 18537710005 39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 914113001763 团股份有限公司 31620P 万创奇 18537792210 40 南阳市天泰水泥有限 914113006146 公司 9350XE 李泓冰 13838999096 41 42 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南阳梅溪宾馆有限责 任公司 914113006794 78982L 914113004190 43288N 孙君庚 15998102388 魏恩卿 13803772296 — 459 — 序号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南阳大统集团金玛特 914113007218 商贸有限公司 49653D 国药控股南阳有限公 司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 公司 荣阳实业(南阳)有 限公司 南阳市远大道路桥梁 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 司 河南正顺强盛劳务分 包有限公司 南阳市兴远豫西商贸 有限公司 河南卡宝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914113006987 2929XP 914113037374 00885A 914113001763 5497XW 914113000808 14847F 914113007126 78178H 914113007942 97749E 91411300MA 40HPRM7D 91411303MA 3XDMYF2N 91411300MA 4554G09H 法人 联系方式 郑荣华 13849709553 张召辉 15837166168 毛兴冬 13693856589 王世先 13703417508 蒋和云 13602223996 张雪峰 18937719268 袁文建 15936197779 张中玉 15565768123 张武来 15539992292 王长欣 13707632808 53 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 914113005624 有限公司 73221N 李向宛 13837710623 54 南阳众恒电子有限公 914113035724 司 83714G 谢党培 55 南阳市张仲景医院有 914113003267 51162U 限公司 孙耀志 17839552377 56 河南赊店华中实业有 91411300MA 限公司 3X9AT38C 张定海 0377-615679 88 57 河南松兰建筑工程有 91410108MA 限公司 44923W3W 牛峰 13253315300 — 460 — 15837711160 序号 58 59 60 61 62 63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 河南中科大生态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宏丰农业开发有 限公司 南阳维多利亚医疗美 容有限公司 南阳天睿教育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 南阳市利全副食经销 有限公司 914105815624 65694W 91411300MA 3XBN0Y3B 914113023268 923441 91411300MA 4100YE68 91411302MA 4492KJ5K 914113027425 4623XY 法人 联系方式 张玺 13673634141 张自侠 18837732258 刘书吾 18697778777 葛媛媛 13526717245 马帅 18625652799 王磊 13333609969 64 河南省欧硕实业有限 91411300MA 公司 448MQY51 万桂英 15290312345 65 南阳市嵘慧光电科技 91411300MA 有限公司 445RCG67 李辉 66 67 68 69 70 南阳和顺机械制造有 限公司 南阳灵健商贸有限公 司 南阳铭通物流有限公 司 南阳亿鑫玉商贸有限 公司 南阳市坤泰机床有限 公司 914113007805 44868K 914113000914 347943 914113000713 85833N 91411303MA 447WEN0N 914113003176 754957 13598204087 崔运涛 13703412067 董建海 61598601 王菊 18625687888 陈山林 15637707277 李树辉 13507630553 71 南阳市金工汽车维修 914113000638 36753T 服务有限公司 张蕊 72 南阳市为民物业管理 914113023967 84314G 有限公司 徐学栓 13937798739 13507635558 — 461 — 序号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南阳市五星实业有限 公司 南阳市联博电子有限 公司 南阳锦祥机电有限公 司 南阳银河诚源给水设 备有限公司 南阳市宏益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 郑州一建置业有限公 司 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 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恩商业经营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名达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邓州火山网络传媒有 限公司 邓州市绿盾农作物种 植专业合作社 914113003958 60426G 914113030834 56934U 91411300MA 40FU7J8L 914113003267 594399 914113003417 68202T 914101007662 354606 914113035710 07644C 914113037862 016477 91411381MA 3XBGW506 91411381MA 40JMTD9L 934113810587 56716X 法人 联系方式 陈卫东 15136667886 孙向阳 15670210580 张学清 13525121708 韩学东 15893398299 谢绍光 13937744581 段利民 15544125889 查洪付 15938878887 余亚勋 61625111 杨松 18697772176 单兴权 13938958377 候小改 13037692578 84 邓州市亿民农资销售 91411381MA 457UPK14 有限公司 杜熠 85 西峡县两仪再生能源 91411323MA 有限公司 40L79PXN 曹广平 13700771228 86 西峡县泰昌冶金材料 914113230754 有限公司 20376T 张玉龙 13937722683 87 方城县汇通快运服务 91411322MA 有限公司 3X94889Y 吴伟 — 462 — 18738729777 13037618158 序号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方城县天翔石业有限 914113220944 52146H 公司 淅川县金鸽印务有限 公司 淅川县娅棋商贸有限 公司 内乡县天宝石油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 内乡县天曼电气有限 公司 社旗县昊邦农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赊店华中实业有 限公司 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 限责任公司 南召县昕宇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公司 南召县金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新野县裕祥农机有限 公司 南阳华联中彩印务有 限公司 南阳鼎丰光电有限公 司 914113267678 26553M 91411326MA 40TGYG31 914113257474 281608 914113256672 12618Q 91411327MA 4048JX97 91411300MA 3X9AT38C 914113217507 235587 914113210922 650645 914113217538 574124 914113290638 05674W 914113035624 84705P 914113005934 461548 法人 联系方式 林学健 13513776019 雷清阁 13782143536 杨涛 13526683792 翟世尧 13937719819 张玉芹 13598223624 王春有 13937763238 张定海 13937756663 王宗海 15893375888 刘星辰 13462543566 高中良 13937756150 付子改 13838751417 易明杰 13782179669 赵波 18103778388 — 463 — 七、中心医院联系电话 — 464 — 第二篇 “企业健康大处方”活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 展起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对标国内 国际一流水平,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深挖工作潜力, 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医疗服务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企业健康大处方活动,进一步打通医院与企业 沟通渠道,医院服务企业方式更加灵活,企业获得医疗服务 的途径更加便利。到年底前,医疗机构惠企方式更加完善, 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医疗服务对企业落户南阳的吸引力 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为企业预留专家号源 建立并公布市级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名单,特色专科每天为 优质企业预留 5 个专家号源,企业(家)人员凭企业介绍信可 享受专家一对一诊疗服务。优质企业名单由市卫健委商税务、 企业协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确定。 — 465 — (二)开通企业健康绿色通道 常态化做好企业(家)健康体检服务工作,开通企业健康 绿色通道,简化就医流程、压缩就医时间,为企业(家)提供 优质医疗服务。鼓励各机构采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为企 业(家)提供上门服务。 (三)定期到企业开展健康宣讲活动 成立市级健康宣讲团,结合每月的企业服务日(每月 16 日),围绕企业常用的健康知识主动深入企业开展宣讲活动。 (四)开辟优化营商环境专栏 在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开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栏,宣传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发布惠企政策和措施。 — 466 — 第三篇 企业家人才队伍医疗保障服务 一、享受医疗健康服务的对象 2021 年工业二星级以上(含)企业家、功勋企业家、特 别贡献奖获得者、十大杰出科技创新专家、十大杰出工匠(每 年以工信部门提供的人才名单为准) (以下简称企业家人才) 。 二、确定定点医疗保健医院 委属委管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各县(市)区公 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三、医疗健康服务待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点医院 要明确 1 名分管领导和 1 个科室负责抓企业家人才保健工作服 务,定点医院要设置优诊室病明确保健专干及联系电话,确保 人才保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服务优质高效。 (二)建立优待服务。南阳市功勋企业家持卡或居民身份 证在全市各定点医疗保健医院就诊时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含诊 金),由医院指定人员开展一对一服务,全程导诊。包括预约 挂号、优先缴费、优先诊疗、优先取药、优先安排检查和手术、 优先办理住院手续、优先落实住院床位、优先入住特需病房。 如需院外会诊,收治医院给予邀请医疗机构会诊、市内转诊或 市外转诊等方面的支持。 — 467 — (三)建立住院探视服务。企业家人才因病住院时,在有 利于医疗康复的前提下,收治医院负责人应视情况组织探视, 并提供优先探视等便利。企业家人才出院后,需要进行康复的, 收治医院根据病情安排专人随访,接受服务对象咨询。 (四)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每年定期为企业家人才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健康体检 医院由市工信局商卫健体委指定,体检项目由市工信局根据服 务对象综合情况商体检医院确定,体检费用由市工信局协调市 政府按体检人次按时足额拔付定点体检医院。服务对象可以根 据自身需要增加体检项目内容,超出体检费用部分由其本人自 行支付。定点体检医院设立体检中心,成立专家组为企业家人 才提供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服务,并按 照企业家人才个人要求,制定个性化干预措施,建立个人健康 档案进行跟进。 五、医疗保健管理 企业家服务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定期向市卫健体委提供 服务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市卫健体委根据名单确定服务对 象,发给定点医院备案。就诊时以医院备案名单为准,服务对 象须凭个人身份证和有效期内的卡申请相关服务项目,卡限本 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取消本通知明确的医疗健康服 务享受资格。 六、企业名录 — 468 — 南阳市 2021 年度二星级以上工业企业家名单 序号 姓名 企业(集团)名称 星级 一、五星级企业(4 家) 1 朱书成 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集团) 五星级 2 刘广袤 国网南阳供电公司 五星级 3 秦英林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工业) 五星级 4 李书成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集团) 五星级 二、四星级企业(2 家) 1 魏学柱 2 孙 锋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四星级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四星级 三、三星级企业(13 家) 1 魏 军 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 三星级 2 秦 都 中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三星级 3 孙君庚 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三星级 4 冯 磊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集团) 三星级 5 李智超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三星级 6 曹长城 河南福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 三星级 7 李永忠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三星级 8 段振献 邓州市永泰棉纺股份有限公司 三星级 9 万创奇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星级 10 张志明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三星级 11 张华明 桐柏泓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星级 12 赵志军 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 三星级 — 469 — 序号 姓名 企业(集团)名称 星级 13 李松峰 河南中烟公司南阳卷烟厂 三星级 四、二星级企业(12 家) 1 史新峰 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集团) 二星级 2 田向阳 河南申港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二星级 3 程武超 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 二星级 4 盛 国投南阳发电有限公司 二星级 5 孙耀志 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星级 6 王勇源 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集团) 二星级 7 王 伟 中石化南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二星级 8 蒋和云 荣阳实业(南阳)有限公司 二星级 9 王敏强 河南仙鹤特种浆纸有限公司(集团) 二星级 10 田中青 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二星级 11 安 南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二星级 12 牛晓明 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集团) 二星级 冲 军 南阳市 2021 年度功勋企业家名单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1 朱书成 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 秦英林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 孙耀志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李永忠 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5 万创奇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6 魏 军 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470 —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7 孙君庚 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8 曹长城 河南福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9 李智超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赵志军 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阳市 2021 年度特别贡献奖名单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1 刘广袤 国网南阳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 李松峰 河南中烟公司南阳卷烟厂厂长 3 秦 都 中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 王献忠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5 蔡雨雷 南阳市东森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南阳市 2021 年度“十大杰出科技创新专家”名单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职称 1 吴宣东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 秦英林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畜牧师 3 乔建伟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4 王 军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5 王世先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6 卞 华 南阳理工学院 三级教授 7 冯 磊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8 厍海波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助理工程师 — 471 — 序号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职称 9 刘乾坤 中南钻石有限公司 正高级工程师 10 高英新 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员 南阳市 2021 年度“十大杰出工匠”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技能等级 1 王 2 朱善喜 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 张李双 南阳鼎泰高科有限公司 4 张海青 桐柏县海青茶叶专业合作社 5 张红哲 镇平县德艺堂玉雕有限责任公司 技 师 6 陆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技 师 7 杨国良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 8 柳凯旋 河南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技 师 9 荆青山 西峡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技 师 10 查洪付 南阳药益宝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实用人才 贤 栓 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以上重复的企业,一个企业只享受一人待遇。 — 472 — 技 师 副总工程师 技 师 实用人才 高级技师 七、定点医院联系电话 县市区 定点医疗保健医院 医院分管领导 保健专员 市直 南阳市中心医院 宋 展 13333662766 张 弛 13949398899 市直 南阳市中医院 蔡 文 15137732097 王志甫 13707637573 市直 南阳医专一附院 于淑君 13523665986 优诊办 63320999 杨 阳 13569225526 市直 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陈彩云 13838779736 齐 晓 13503878526 市直 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高 超 18937755959 张子平 13937769930 市直 南阳市眼科医院 王绪保 18537366986 张慧新 18537366960 市直 南阳市口腔医院 王照林 13938971565 凌建生 13607632686 市直 南阳市骨科医院 孙海滨 18837739031 柳 继 18537771985 人民医院 张 翼 13707633366 程傲寒 13569293369 中心医院 王杰方 15937760099 常 颖 15138607939 卧龙区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杨付莲 13633997369 张丽君 13838721124 宛城区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孙新超 13937769150 丁 叶 15036239823 高新区 南阳南石医院 彭兆龙 18530696963 乔彦华 13937797039 示范区 南阳医专三附院 陈广军 13721816243 王文强 13333770202 邓州市 — 473 — 县市区 定点医疗保健医院 医院分管领导 保健专员 桐柏县 桐柏县人民医院 代金学 13838790595 殷 俊 15893508099 方城县 方城县人民医院 赵青阁 13949345656 李炳欣 18838689997 唐河县 唐河县人民医院 郭志钦 13937730454 牛新杰 15093038999 淅川县 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 李连杰 13523641969 李连杰 13523641969 内乡县 内乡县人民医院 杨祥云 13782024616 江红政 13949323074 新野县 新野县人民医院 李元盈 13838772104 王一鸣 13782114789 镇平县 镇平县人民医院 赵 棣 13700772464 海 昕 13837747907 社旗县 社旗县人民医院 孙文方 13503904987 林 露 15225688811 西峡县 西峡县人民医院 张丰楼 13837707756 黄金秀 13849778266 南召县 县医院 李 阳 17657350639 程相玉 13462695912 — 474 — 第四篇 政务服务事项“码上查询” 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相关事项(一) — 475 — 医疗机构相关事项(二) — 476 — 医疗机构相关事项(三) — 477 — 医师执业注册相关事项(一) — 478 — 医师执业注册相关事项(二) — 479 — 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 — 480 — 医疗广告相关事项 — 481 — 放射源诊疗许可相关事项 — 48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类事项(一) — 483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类事项(二) — 48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相关事项 — 485 — 二、三级运动员认定相关事项 — 486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相关事项 — 48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相关事项 — 488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事项 — 489 — 体育类其他事项 — 49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相关事项 — 491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相关事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 — 492 — 鉴定类事项 — 493 — 表彰奖励类事项(一) — 494 — 表彰奖励类事项(二) — 495 — 其他职权 — 496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便企服务手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 — 497 — — 498 — 前 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 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比 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在这些风险中,唯有法律风险是能防范和控制的。市场经济是 法治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如果企业不能依法经营,不对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加以防范,将 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 神,积极开展南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不断优化法治化营 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合审判实践,特发布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以帮助企业 加强自我风险防控,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共同努力构建稳定、 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499 — — 500 — 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1.正确认识和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组织 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 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 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 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 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 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根据股 东的自身经济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公司的经营需要确定合 适的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避免在认缴期限届满时或认缴期限 加速到期时股东无力缴纳出资而承担民事责任。 2.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 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两者 — 501 — 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个 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 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 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正确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 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 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开 展业务;而分公司不能脱离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纳税方面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企业设立下 属分支机构时要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 502 — 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 1.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的股东还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 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 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 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作虚 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 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 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 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3.发起人要督促共同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多人共 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认缴的 出资外,还应督促其他共同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 则,即便自己已缴纳出资,也可能因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503 — 而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虽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 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这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4.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发起人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 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 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 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退股,要想收回出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且公司非 经减资程序不得收购股东的股权。 (二)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 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 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参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 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 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 — 504 — 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 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能禁止。受让或转让股权时,在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 定,从而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3.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 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 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纠纷。 4.股权转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他人股权时, 应审查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公司请求该股 东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 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受让人均可 能承担连带责任。 5.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后只有依 法进行工商登记才能产生公示效力。受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 同生效后应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防止产生交易风险,引发纠纷。 6.隐名股东权益存在风险。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名义股 东代持股权,工商登记的是名义股东。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 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以及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新三板等公司的股权,都不得委 托代持,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 效。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或抵押股权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和公 — 505 — 示原则,善意相对人有可能取得股权、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 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其名下的股权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或股东权利,公司 可以拒绝。隐名股东为避免上述风险,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情况下可以申请隐名股东显名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 股东资格。 (三)公司管理的法律风险点 1.慎重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为 设立公司签署的法定的基本文件,约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准 则,是公司的宪章。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章程只是用 于应付工商注册登记,仅使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也仅简 单套用《公司法》条文。这种情况下,因公司章程缺乏相对应 的具体规定,往往充满不确定性,不能反映投资者设立公司时 的真实意图,容易事后产生争议和纠纷,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投 资者可能更为不利。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 签署,体现投资人的真实想法、明确股东具体的权利义务,使 公司经营过程中内部发生争议时有章可循,能够自我化解,不 至于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2.关于印章管理。应完善公司印章特别是公章、合同专 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印章等可能严 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 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 — 506 — 采取换页、加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给公司带来风险。 3.关于子公司运营。企业大多是由小到大,规模不断扩 张,有的企业家在思想观念上将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混 同,容易造成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有大量借款往来、财产混同、 人员身份混同等,可能会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 任,增加母公司经营风险,一旦任何一个公司破产都会影响到 另一个企业。 4.公司财产独立。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承担责任的 基础。公司的财产要清晰,财务要独立,账目要规范。要确保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能产生混同,不以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进行公司资金往来。否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 1.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 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 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 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 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义务。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勤 勉、忠实履行职务。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不正确 — 507 — 履职给公司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要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3.虚假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 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 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508 — 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点 1.订立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有 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安全。合同中应载明当 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 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变更合同内容时,签订书面补 充协议。合同及其附件要一式多份,各方均妥善保存。注意留 存双方合同洽谈过程中双方的往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 信截图等,为日后一旦因合同条款认识发生争议有据可查。 2.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 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 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存在维权障碍。实践中, 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未 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 是公司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对方代 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 同效力认定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3.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在委托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 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 — 509 — 地列举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 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员工离职后,在与其办理交接 手续的同时,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 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从而防止企业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 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业造成损 失。 4.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 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 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 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 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 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 地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有 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中,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 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后,可以提 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1.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解除的有关资料。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 证、验收记录、质量异议通知书、催款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 书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 510 —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邮件的回执(注:邮 件的回执超过 6 个月无法查询,必须及时查询并保存)等资料, 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解除情 况。 2.收取承兑汇票应当进行背书转让。有的企业为了图省 事收取没有背书的承兑汇票,即进行票据空白背书转让,这不 仅违反票据法,而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1)如果汇票是伪 造、变造的,无法证明转让人的身份,难以向上手追索;(2) 承兑汇票万一遗失,无法证明自己是票据持票人,难以申请挂 失、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3)空白背书的承兑汇票 容易被业务员通过地下票据市场贴现后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 3.适时运用不安抗辩权防范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 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守约方应履行法定止损义务。对方当事人违约,守约 方也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 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虽然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 果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 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 — 511 — 5.合理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保障债权实现。作为债权人, 如果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代 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 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在其债权范围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6.关于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 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保 护权利的行使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 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曾主张过权利的有 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数据电文中务必要有催促尽快支付拖 欠货款、履行义务等内容),此时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 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风险点: 1.买卖的标的物要明确具体。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指向的焦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 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 — 512 — 量等详细内容,防止因标的物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 2.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在买卖合同中应明 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为双方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 问题的依据。同时要有明确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间、检验 方式、检验步骤等。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 验期间,并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 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 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3.标的物的风险防控。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 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会致使标 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 人应通过对标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的约定将该风险降至最 小化。首先,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民法典》规定以“交付” 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即标的物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 货方式使买方承担最小风险;而对卖方而言,买方自提则会使 卖方承担最小风险。其次,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 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再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 由买受人承担。最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 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 — 513 —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方应审查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当保 证其对出卖的货物享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保证交付给买受人 的货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权利。作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 前,应审查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是否享有合法的处分权,防 止标的物交付后,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如果因出卖 人未取得货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而出现纠纷,此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5.买方应及时验货。买方在购进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 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尽快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以免因拖延而丧 失索赔权。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 间内通知出卖人。除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外,买受人在合理期 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中对价款结算进行约定。合同中应 明确约定货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这有利于保护卖方 的权利。对于卖方而言,先行收取全部价款再交付货物是最安 全的交易方式。如果约定分期付款,应明确约定各期付款期限, 若买方延期付款,应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并约定延期一定期 限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当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后,即使合 — 514 — 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也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或者以违约行 为实施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 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7.卖方可以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保障权利。买卖合同中,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 转移。如果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支付完毕,而买方债务较 多,卖方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不动 产除外交付后所有权保留条款以防范风险,即约定买受人未履 行完毕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但应当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卖方应保存交付货物的证据。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时, 送货单经常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办人员进行签收。如果产生 纠纷,而卖方无法证实该签收人员身份时则可能承担不利后 果。因此,卖方送货时,一定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如果每次加 盖公章不方便,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或几个指定人员收货, 卖方交货时直接交由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工作人员签收,可以有 效证实货物交付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 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 — 515 — 此,卖方应保存磅单、入库单、收货单、验货单等证明货物已 经交付的证据。 9.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应定期对账结算。存在 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要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 凭证上加盖公章。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 方,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尽量避免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 若不及时进行对账,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对多年来所有的货款、 付款情况进行结算,增加了结算的难度,如果供货磅单、入库 单保存不完善将影响对供货金额的认定。另外及时对账还可以 预防业务员侵占、挪用公司货款。 (四)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 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约定完 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其相对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包 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 验合同等。在承揽合同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点: 1.质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中如果质量约定 不清或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对于质量标准就会 各持己见,因此对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如果质量以样品 为准,除了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 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构造有异议而产 生纠纷。 — 516 —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 还是承揽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 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 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方因 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 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 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问题。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 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可以通过行使对 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来实现权利。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 特别注意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而带来的 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双方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 时,从其约定。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除合同 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留置 权。 4.承揽方应注意定作方的任意解除权和变更权。在承揽 合同中,定作方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也有权随时解除 承揽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承揽方在订立合同 时应合理预见上述任意解除权和变更承揽要求带来的损失,在 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5.定作方要及时审议、调整承揽方提出的问题。定作方 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进行认真审议。在承 — 517 — 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 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否则,可能会承担承揽方产 生的停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五)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1.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属。区分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 术成果。对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 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 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 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利益分配,可以合同的形式 作出约定,否则容易产生争议。 2.慎重审查相关术语。行业术语、技术术语在技术合同 中尤为重要,如果不规范使用极易引发纠纷。比如“独家许可 使用”,究竟是“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排他许可使用”,不 同的解读意味着不同的权利范围,因用语不规范导致对合同内 容理解产生歧义,进而形成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风险。 3.不得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权利。合同内容涉及利用现有 技术或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时,应对现有技术的权 属进行核查。如果现有技术是第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则该项 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经过许可。但实践中,部分企业 不加区别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也应明确约 — 518 — 定,避免产生纠纷。 4.关于技术合同效力的认定。除了《民法典》第一百四 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无效事由之外, 《民法典》技术合同部分还对合同效力做了特别规定,非法垄 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另外,技术转 让合同中,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转让合同无效。 5.技术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 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 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 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6.技术纠错和调整。技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技 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 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认为是违约行为, 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自行承担。但因未依照《民法典》第五百 零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技术成果或服务与约定不符的处理。在履行技术合同 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 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 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 — 519 — 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 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 外。 (六)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合同所涉金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有的合 同标的的最终所有人或使用人系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建设工程 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同行为极易造成诉讼纠 纷,不仅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极有可能关涉人民群众人 身和财产安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风险点: 1.工程发包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如 发包企业不能按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导致建设工程合 同无效。 2.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具备资 质或超出资质承揽工程,将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禁止出借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承包企 业以出借资质、允许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将合同义务 转移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并以管理费等形式从中获利 的,将导致合同无效,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无权收取管理费。 出借资质、挂靠的,还要对工程质量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 — 520 — 任。 4.根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节点严格控制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付款 抵扣等情况频发,发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均应做好及时对账、阶 段性验收和跟踪审计,共同确认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避免在 造价审计和结算产生纠纷。 5.加强对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和公章的管理。建设工程 项目部工作人员根据其职责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分包或 转包工程、参与竣工验收、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一系 列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相关的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企业承担。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对项 目部的授权、人员管理、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必要时应 将上述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对于工程施工过 程中,项目部人员的变动、离职情况及时函告合同相对方,避 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避免“重结算、轻进 度”的付款习惯,对于合同中约定进度款支付的建设周期较长 的工程,发包企业应根据进度审核报告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否 则施工企业有权按段主张欠付的进度款利息。 7.确保付款过程中付款凭证与收据同步。工程款涉及金 额巨大,付款次数繁多,且多存在付款方直接向供材方、提供 劳务方付款抵扣工程款等情形,加之付款周期冗长,极易造成 — 521 — 付款金额混乱、票据不统一的情形。建议收款方出具项目和资 金走向明确的收据,能够清晰体现付款方的付款方式和资金流 向,避免结算过程中双方对收据指向的工程款产生分歧而引发 纠纷。 8.施工企业应履行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等附随义务。建设 施工是施工企业的主合同义务,施工企业在完成主合同义务之 后,仍负有向发包企业交付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备案 等附随义务,否则造成工程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商品房迟延向 业主交工等情形,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发包企业不能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 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 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在合同未 约定的情况下,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 时开具发票等合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房屋所 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 在以下风险点: 1.房屋买受人应审查房屋所有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在 购买房屋之前,房屋买受人应对所购房屋的相关情况做全面调 查,或细致查阅房屋权属材料,或到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 查询,以确定购买该房屋不侵害自身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要 — 522 — 了解所购买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抵押等法律关系。如果房屋权 属存在瑕疵,如房屋上存在抵押权等限制性权利,买受人应与 出卖人约定解除抵押权后再进行交易。房屋买受人应实地看 房,避免出现房屋在交易之前存在租赁的情形。 2.国家禁止转让的房产要避开。如果交易房屋属于国家 禁止转让的房产范围,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给买方 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审查所 购买房屋是否属于下列国家禁止转让的情形:一是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 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是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 意的;五是权属有争议的;六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买卖手续应齐全。 该类房屋的买卖如未办理审批手续,则合同无效,可能给买方 造成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房屋买卖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审批。 4.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交易受到限制。农村宅基地交易 对象法律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交易双方必须都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如都是房屋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如房屋买受人系城 — 523 — 镇居民,则其不能进行宅基地房屋交易。 5.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尽量完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缺失或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中因条款不全或约定不 明而发生争议,从而带来损失。因此订立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 条款:开发商的相关情况、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购房的价格、 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日期、付款方式、房 屋建材和安装标准、房屋建筑质量、房屋平面图等,条款应力 求明确,不可模棱两可。 6.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如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 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 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双方对违约金或损失的具体数额发生争 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或过低。 7.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但房屋的物权变动应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 力。在发生纠纷时,如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出卖人未协助 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买受人可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524 — 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点 1.严格审核贷款合同。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目的及贷款用 途不正确填写,将会使企业面临随时被要求还贷的风险。此 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还存在因此触犯骗取贷款罪的 法律风险。建议企业严格审核贷款合同,对合同中的非格式 部分审慎对待。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同意。 2.注意借新还旧中的风险。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 偿还旧贷,应如实告知新加入的保证人,新加入的保证人应当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尽可能降低担保风险,否则新加入的保证 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避免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实践中, 部分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被追究刑 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并不免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因此,企 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互保、联保的企业,在办理贷款 手续时,要严格按照银行的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杜绝参 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审慎审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降低担 保风险。 — 525 — 4.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公贷私用。企业实际 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后,将借款占为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与企业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可能因此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企业角度讲, 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外贷款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其他 股东应履行监督职责,降低因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以企业名义贷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5.防止陷入担保圈或担保链风险。在经济下行期,企业 应充分认识互保及联保中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互保和联保的 对象,尽可能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减少联保互保方式 进行融资,同时也要科学合理经营,避免因盲目扩张提高负债 包袱,降低经营风险。 6.防止空白合同引发的风险。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 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签订空白合同可能面临担保数额不确 定的风险,企业需要承担对方补记空白合同部分内容产生的法 律后果,担保人应在实际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防止抵押、质押物重复抵押的情况。一些企业为提高 融资数额,以同一抵押物向多家银行借款,银行应尽到审慎审 查义务,严格审慎核实抵押物价值,减少重复抵押,减少贷款 损失风险。 8.审慎使用过桥资金。在经济下行期,企业经营状况不 — 526 — 良时,往往会通过使用过桥资金的方式与银行协商续贷事宜, 而过桥资金往往利率较高。此种情况下,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 经营状况及银行发放贷款的可能性,避免因使用大量过桥资金 加重企业的债务负担。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点 民间借贷在缓解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 在融资机构良莠不齐,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等问题。企业在民间 借贷中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避免将融资来的资金用于放贷。企业以向其他企业借 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或套取金融机构贷 款又转贷时,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 利率收取利息的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 企业间的借贷应以本企业闲置资金为限。高利转贷罪,是指以 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 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避免构成职业放贷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 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 行为无效,职业放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 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 — 527 — 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害人的借款只能通过刑事追赃的 途径解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于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应保留原债务凭证。实践中, 一些企业因经营往来频繁但怠于结算或因债务减免,将合同债 务简单地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可能因无 实际的借贷发生而导致无法追索。建议企业对因买卖、承揽、 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 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的,应保留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 项及函件的记录并在借据上言明借款形成的原因。 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建议企业在向小额贷款公司 借款时,应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 名目要求贷款企业提前交费的情况,亦应避免先扣利息(即融 资企业实际收到的贷款数额比约定的贷款数额少,小额贷款公 司对此一般解释属于利息)的情形发生。 5.关于借条的注意事项。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 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核实身份, 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中应清楚、 明确地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码、详细居住地址,并明确 该地址为发生纠纷后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为某企 业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写明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借款, 视情况要其写明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连带还款责任。为 — 528 — 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明确 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推脱 责任。 6.关于借款利息的注意事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利 息约定过高,事后主张相关的利息不被支持。实践中,双方约 定的利率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 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出上述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点 融资租赁系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指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 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 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支付留购价后,承租人可以取得租赁 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与出租人为同一人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 同的性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风险点: 1.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企业 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融物时,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融资租赁 机构,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提供的空白合同文本, 这些空白格式合同对出租人较为有利,对承租人则较为苛刻, 甚至还隐藏着许多陷阱。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则视为其对 — 529 — 签订合同内容的概括授权,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合同文本有被 篡改的风险,因此双方的约定应具体明确,签订合同时,相应 的内容应确定并将合同补充完整,签订合同后,承租人应向出 租人索要并留存一份合同。 2.租赁物质量瑕疵的承租人权利保护。在融资租赁业务 中,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 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术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 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融资企业作 为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出卖人承诺向承租人承担质量 责任;保留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工程 机械的证据;发生质量问题时,书面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同时 书面通知出租人需其协助的具体事项。 3.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防控。承租人占有 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通常由承租人承担。建 议融资企业与出租人协商:①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减少 承租人对租赁物灭失的责任;②在租赁物损毁灭失情况下,补 偿数额的范围以保护出租人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为 限;③租赁物损毁灭失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再负担全部 租金的支付义务,而是结合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相应 的补偿款。 4.出租人要注意防范承租人擅自转租或转让租赁物的风 险。在租赁期间内,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只 — 530 — 有使用权,为避免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无过错的第三人而给 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通过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公示以 防范风险:①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出租人交付租赁 物,在显著位置标示后,应当留存相关证据;②出租人授权承 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租赁 登记。 5.承租人欠付租金后的应对措施。承租人如果未按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经 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面临支付租 金和逾期违约金的风险,或者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收回设备后, 还要支付出租人解约违约金。承租人应尽量避免拖欠租金,一 旦资金困难造成欠付租金,应尽量主动与出租人协商,避免被 解除合同。 6.避免设备被回购风险。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 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设备回购条件成就,制造商、 销售商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后,无条件向出租人支 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 权。此时,承租企业面临承担租赁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违约 金的责任,且租赁物回购价格相对市场价格偏低,企业损失严 重。建议融资企业在对方引入回购人时提出反制或限制条款: 如要求自身拥有优先购买权,防止回购价格偏低;约定企业拥 — 531 — 有某些特定条件下对回购的抗辩权。 (四)担保的法律风险点 1.债权人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 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 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2.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债权人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提供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对 外签订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 决议的,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债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以 其土地、房屋等提供抵押担保的,签订抵押合同时应立即到相 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将可能导致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 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抵押权的 次序劣后于其他债权人。 4.债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物的交接。作为债权人,债务 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立即与质押人办理质押 — 532 — 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签订质押合同而未实际占 有质押物的,质权不成立。如果质押人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 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签订质押合同时应立即 向证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担保人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为他人提 供担保具有较大风险,因此企业提供担保时务必要对被担保企 业的信用品质、偿债能力,包括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 例进行充分评估,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最 大可能预防和减少风险。 6.担保人可适当运用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 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 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担保人 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具有保障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 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因此,反担保是 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 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7.保证应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保证合同中未约定 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 权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 — 533 —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 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 期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点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 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企业总股本同时增加。 1.明确融资目的。企业仅知道通过转让股权可以获得资 金,但对股权私募融资了解甚少,可能因经营理念不同或引入 竞争者或影响上市进程或被稀释股权等导致法律纠纷。建议企 业应首先明确股权私募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单纯的融资、部分 股权套现、引入战略伙伴,还是为了最终上市。私募股权的性 质不同,所选择的投资者也不同。 2.股权结构设置不当存在的风险。公司在增资扩股或引 进投资时,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防止股权比例 被逐步稀释,原投资人在公司的话语权逐步丧失,企业控制权 旁落,或者使企业控制者过于分散,使公司缺乏最终话语权人, 内耗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3.披露商业秘密要适当。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时,要将 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商业秘密 存在泄露的风险。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披露要适 当,同时与投资人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 — 534 — 务对象范围、对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违约责任等。 4.避免股权估值差异。不同的评估机构采用不同的评估 方法,股权评估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建议企业在价值评估中根 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在多种评估方法中选择 一种最为合适的方法,同时参考使用其它方法,从多角度来评 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以降低股权价值评估的失误风险。 5.避免股权变更不能。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 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 更。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而导致股权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进 行交割,则出让方极有可能需赔偿投资方大额费用(包括评估、 调查等费用及所发生的全部损失)。通过股权融资的企业应按 照公司章程,确保各股东对企业融资的支持,理清企业职责权 限及相关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变更不能。 — 535 — 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 保护科技创新、保护科技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一)商标 1.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品牌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及时注册商标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 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 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申请注册商标前,应注意 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 权利冲突,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 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 利人的索赔。 2.有效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 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或者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 程中,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检索商标注册机构网站等方 式,获知他人注册商标信息,避免构成商标侵权。故意为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 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536 — 3.合法注册并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认真检索相关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名 称注册后,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如果突出使用与他人 注册商标文字相关或近似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 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4.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 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不慎销售侵权商品而 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增值税 专用发票、正规商业发票、合同等,发票与所销售商品应具有 对应性。 (二)专利 1.加强对自有专利权的保护。申请授予专利权,是专利 保护的基础。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公告 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申请专利 时,应当由专业从事专利申请的机构和人员撰写专利要求书, 制作相关图片或照片。实践中,因专利要求书撰写不严谨而导 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授权公告后,维权过程中导致权 利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多。 — 537 — 2.全面掌握专利技术与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 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 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 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 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根据以上原则,在专利维权或者侵权抗辩过程中,应当注 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 案的技术特征了如指掌。 3.依法收集他人侵权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 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 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 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 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 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往往用于生产过程中,权利人不易取证,实践中可以申请法院 保全证据。 4.正确理解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侵犯专利权 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 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 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 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 — 538 — 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 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 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权 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明显高于一百万元的,可以在一百万 元以上提出索赔请求。 (三)商业秘密 1.关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经营信 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 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 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文档、 关键数据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3.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 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应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 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 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 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 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在生产过程中,应 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 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导致泄密。委托他人加工时,应与 — 539 — 对方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约束。 4.完善员工保密管理措施。公司员工负有对公司的忠实 义务,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内容,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 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如果员工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 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仍私自与其他公司的客 户进行交易,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公 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他公司不正 当地获取、使用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5.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 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 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著作权 1.重视自有著作权保护。应当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 图案、花型等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 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 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 进行著作权登记。 2.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在产 品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 著作权的图片、文字说明等。在公司门户网站上,不得擅自上 传或链接他人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剧等。否则将面临被著作 权人追究法律责任,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 — 540 — 3.特殊行业的注意义务。广播电视台、影视传媒公司、 KTV 经营企业,使用音乐作品,应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 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没有签订相应合同,引发纠纷,经法院判决 承担数额较高的赔偿责任。 — 541 — 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不熟悉或者 没有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方面,具体如下: 1.合同交易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1)利用注册要求差 异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注册有不同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注册的差异性导致的虚拟合同主体不易被发现。 (2)利用挂靠方式虚拟合同主体。司法实践中,通过挂靠、 借用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 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 况。尽管企业可以在产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付出 的代价对企业会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3)恶意利用有限责 任逃脱合同义务。国际贸易中的蓄意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宗合同,欺诈另一方 当事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出现较大的赔偿责任或损 害时,则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需注意,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 国际贸易中的巨大风险,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 司,再以子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 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 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4) 代理人代理权不明或代表人权利受到限制。企业签订的大多数 — 542 — 合同由代理人完成。若代理人或代理权不明,就会出现无权代 理、越权代理等风险,使合同最终被撤销或不能完全履行,对 已经履行合同的企业存在巨大风险。另外,实践中,除了法定 代表人,其他任何人签订合同均需授权委托。如果忽视委托权 限,就会承担签约人已经离职或合同效力不被追认的巨大风 险。即便是法定代表人,很多企业在章程中都对其职权范围进 行了限定,对于重大交易,应当全面了解后签约。 2.对合同交易主体进行严格审查。(1)审查对方当事人 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需要审查其商业 登记情况。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如在涉及中间商、代理商的场合,出口企业首先要核实中间商 的代理权(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时间等),并重视对中间商的 资信评估。如果境外交易主体在我国国内无有效资产,签约时 可要求该交易主体的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合同中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如果境外买家存在关联公司,要了解其在企业集团 链条中的地位和性质,争取获得该买家母公司的担保函及证明 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要从总 的经济活动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如企业的性质、行业、企业 所在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传统或特殊规定。企业的法定地 址,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也能为 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 — 543 — 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 《民法典》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这类人 签订合同无须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有效。但对法定代表人仍应要 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 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清楚,授权期限是否失 效。需注意,国外企业通常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对国外公 司的代表人更要仔细审查其授权内容。另外,国外企业印章的 作用也不同于公司印章在国内交易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 和作用,国外企业在签约时更认同代表人在合同每页上的个人 签字,国内企业对对方代表人的身份和资格需慎重审查。 3.出口骗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额较 大的行为。 — 544 — 企业在物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物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是人类 生存发展的物质保障。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重视保护物权。 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做好物权保护方面风险防控: 1.交易前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如果企业购买不动产或 接受他人以不动产的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 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可以 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企业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 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 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有担保物权进行调查。受让 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 企业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2.交易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企业通过改制、买 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 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 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 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可能 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3.企业的动产权利凭证应当妥善保管。通过买卖、共有 物的分割、融资租赁、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 — 545 — 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 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 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4.合理运用预告登记制度。当企业购买商品房时,预告 登记可以有效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向登记机关申请 预告登记。但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具有排他的物权效 力,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 所有权登记;否则,如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 有权或担保物权,企业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5.避免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 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 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 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要承担违法建筑因建筑质 量安全、消防安全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企 业务必慎重。 6.购买小产权房时权利存在风险。企业通过买卖、以物 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土地是否 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 (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与他人签署的有 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 得到法律保护。 7.企业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范围内赔 — 546 — 偿相应的损失。如果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上有建设 项目立项,可以要求建设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对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进行地质调查,并要求建 设企业向省级国土部门评审中心对是否构成压覆进行评审;对 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企业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 压覆范围内赔偿相应的损失。 — 547 — 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1.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企业负 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2.有权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针对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有权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 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企业支付违约金。但应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如因企业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请求 接触竞业限制约定。同时,当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于经济补偿 的金额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调低竞业限制违约金。 3.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对于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 — 548 — 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 业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程度应为“严重”“重大”,而非一般程度的过错和损失,建 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 形作出较为明确和量化的规定。同时应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 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 议时作为证据提交。对于规章制度应注意制定中的民主议定, 事后的公示告知,企业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征询工会的 意见。 4.企业裁员的程序性要求。企业发生依照企业破产法规 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 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可以裁减人员。 5.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应按照劳动者 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依法为劳动者办 理社保手续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征缴 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 — 549 — 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 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即使与劳动者签订免缴社保的协议,仍不 能当然免除企业的该法定义务。 6.须在职工工伤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申报工伤。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 果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 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仍负有赔偿责任。劳动关系解除后, 用人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因用人企业原因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 遇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50 — 企业在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 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 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 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企业在 仲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是申请仲 裁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双 方当事人也没有另外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 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有仲裁的条款,但在发生 纠纷后,一方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存在法院不 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风险。作为被诉方,如不想通过法院 解决纠纷,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要求人民法院驳 回起诉。被诉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仲裁实行一 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 予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 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中 — 551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实仲 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 行:(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避免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企业在确定通过仲裁解决 纠纷前,应了解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约定的仲裁 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企 业应注意不能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 效。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以仲 裁方式处理。 4.仲裁协议尽量约定三名仲裁员组庭。仲裁庭在裁决案 件时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没有约定,则由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为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独任仲裁可能出现的 失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主动选择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 庭审理。 — 552 — 5.避免将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列入仲裁请求。仲裁协 议通常把仲裁范围界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 的争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一定要对仲裁请求是否在仲裁范 围内仔细评估。若把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列入仲裁请求,不 仅增加仲裁成本,即便仲裁庭对该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对 己有利的裁决,企业还将面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 行的风险。 6.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做出后,除非当事人有证 据证实仲裁裁决符合应当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应当 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553 — 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 1.企业在诉讼前应当对诉讼风险有正确的认识。诉讼前 应委托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是否 诉讼、如何诉讼,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不要听信无良律 师以及没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包打官司的许诺。 2.在确保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选择方便自己诉 讼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只能向合同 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约定不得违反专属 管辖和级别管辖,否则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协议管辖约定的法 院必须与案件有联系点,约定与案件无联系点或虚构合同签订 地都不能成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 3.申请诉前、诉中保全,确保胜诉判决能够得以执行。申 请诉讼保全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应积极及时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将承担 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逾期举 证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信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当事 人予以民事制裁。注意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当事人在商 事交往过程中经常进行微信、手机短信、电话、发送电子邮件 — 554 — 等方式进行联系,这些往往成为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要注意保 存并提交这些证据的原始信息、原始载体。 5.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故意不如实陈述或 提供伪证、威胁证人,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民事制裁,如以捏造 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虚假诉讼罪,是指自 然人或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 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参加诉讼的,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强制被 告到庭参加诉讼。 7.注意互联网技术在诉讼中的运用。当事人可以进行网 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 电子送达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 庭审活动。在因为新冠疫情无法进行现场庭审的情况下,当事 人可以申请网上开庭。 8.现场开庭注意受诉法院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在不适 宜进行网上开庭需要线下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 异地参加庭审前应事先了解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避免因为缺 少核酸检测报告或不符合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而无法到达开 庭地点。 — 555 — 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 ) 的规定,破产法是企业退出法、企业再生法,涉及债权人、债 务人、股东等各方主体利益,因此从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到进入 破产程序,各方主体要依法审慎行使权利,妥善保护自身权益。 1.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即意味着企 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 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当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破产企业自身 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实施破产对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或股 东是法律保护,对债权人而言,能够趁早维护权益,减少诉讼、 执行成本。但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根据 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 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破 产申请,不予准许。因此,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慎之又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职。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 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556 — 3.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应依法协助配合破产的义务。破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破产期 间负有认真忠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要根据人 民法院传唤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违反该规定可能 会被拘传或者处以罚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可 能会受到训诫、拘留、罚款等处罚。 4.破产企业应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资料。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 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 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 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资料,伪造、销毁有关 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裁定不予受理 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 产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 释财产去向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也可以由管理人及时 行使权力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 债务人财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危困情况下财产处置行为受限。在企业陷入经营 — 557 — 困境,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最大限度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严禁不当减损企业财产的行为发生。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并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 损失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危困企业处置财产,还是与危困企 业发生交易往来,均要依法合规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并挽救无果 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得对个别债务人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 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务人的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 追回财产。该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债务人股东抵销权行使范围限制。债务人股东不能以 其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债务 人对其所负债务主张抵销,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的是公 司用于其独立经营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根据公司资本 充实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如允许股 东将其本应按比例清偿的破产债权与欠缴的出资抵销,实际上 是允许股东不足额出资,不仅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也会损害全 — 558 — 体债权人利益。同时,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属禁止抵销的范畴。 9.审慎行使债权核查权。破产程序启动后,根据《破产 法》的相关规定,债权审查的主体是管理人,债权核查的主体 是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经 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依法予以裁定确 认。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 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作为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审慎核查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对 有异议的债权,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 在债务人会议表决确认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 将丧失相应权利。 10.破产程序中担保企业的法律风险。破产案件受理之日, 主债务人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不及于担保人,债权人仍然可以向 担保人主张全部利息也不排除执行。同时,由于主债务人进入 破产程序,债权人基于权益保护需要会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 利,担保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予以清偿 后,只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予以救济,并不能向重整后的 企业进行追偿。因此,作为担保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及 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或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尽可能减少 因提供担保给自身经营造成的风险。在未承担担保责任前若债 权人已申报债权,担保人不能申报债权。若已承担对全部或部 分担保责任,方可申报。 — 559 — 1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风险。破产审判实践中, 由于部分关联企业经营不规范,在法人人格、经营管理、财务 管理、资金调用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导致其财产难以区 分或者区分成本过高,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对核心企业及关联 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实质合并破产往往导致 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涤除,各关联企业对同一债务提 供的担保不重复计算,因此在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交易 时,应当对其各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和财产独立性进行审 慎审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12.破产财产的强制移交。在企业进入经营困境后,部分 债权人往往会基于担保或者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企业财产,并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甚至拍卖成功后拒不移交。为了确保破 产财产顺利处置,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根 据管理人的申请,对于阻碍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或者移交破产财 产的行为启动司法强制措施排除妨碍,非法占有破产财产的责 任人,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1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 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560 — 企业在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 1.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 2 年,该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实现。 2.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 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 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3.执行不能的风险。“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 不同概念,不能混淆。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在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就一定能如偿领到 钱款。其实不然,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是指有财产 可供执行的案件,而不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的案 件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而申请 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 落或财产线索的案件。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裁定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 561 — 4.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提 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法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 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轮候 查封的措施,但没有处分权,可能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 执行。 5.财产保全和执行查控措施逾期失效的风险。财产保全 和执行查控措施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 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要对被执行人财 产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 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 因未能续行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而导致保全、执行措施消灭的 法律后果。 6.对特殊账户或资金不能执行。法律规定对一些特殊账 户或特殊资金不得执行,例如: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 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 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 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粮 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 7.存在担保物权、优先权的财产的执行。第三人对被执 行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建设工程优先受 — 562 — 偿权等优先权的,第三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担保物权、优 先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可能存在剩 余款项不足清偿执行案款的风险。 8.到期债权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 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通知第三人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 行。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 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 讼解决。 9.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用等,人民法院不 能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 房屋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 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 时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 八年的租金。 10.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为 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 请参与分配。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当优先受偿 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 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 563 — 11.执行和解的风险。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 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 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超过民事诉 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已经 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又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 行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12.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 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 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 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执行案件结案, 不再执行。 13.终结执行。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案件将终结执行:据 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 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承担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 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 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 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撤销或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15.案外人财产被执行的救济途径。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 — 564 — 执行或其合法权益因执行行为受到损害,可以案外人或利害关 系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案外 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进行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该执行程序被中止或撤销的风险。 16.有能力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有能力而拒 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企业可以进行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拘留,采取限高措施, 情节严重的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 企业确实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 行转破产程序,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 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