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pdf
兴业银行“商户贷”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勾选“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合同》各项条 款”并点击“确认申领”按键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在兴业银行自助渠道的通过身份认证后的所有操作都是本人操作; (二)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 法的授权; (三)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 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四)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 条款约定; (五)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公示的个人贷款 服务费用; (六)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 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的条款,并且您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兴业银行将针 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 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您法律 1 责任的后果。 二、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现兴业银行在 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银行总行客服热线:95561 咨 询或投诉。 2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 经营支出,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 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债务人是指借款申请人,债务人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 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 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 要费用。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本合同为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借款合同,本合同作为《兴业银行“商户贷” 额度合同》(含《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 )(总合同)的分合同,与总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次借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授信合同号为债务人在 电子渠道申请借款时页面展示的合同号。 二、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电子邮 件、微信号码、QQ 号码,债权人及债权人所在地,以《兴业银行“商户贷”借 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并与《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中记载的一 致。 三、债务人如要修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等《兴业银行“商户贷” 授信确认书》中已确认的信息,需前往债权人下属分支机构通过柜面提交书面申 请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债务人在电子渠道申请并确认的贷款发放金额,以《兴业银行“商 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债务人在电子渠道申请并确认的贷款期限,以《兴业银行“商 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二、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3 第五条 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向烟草公司采购、经营等所需资金的周转需要,债 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购置房产,以及监管部门禁止 贷款资金进入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外汇、期货、基金、黄金买卖等 投资交易。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 用途为债务人在电子渠道申请并确认的贷款用途,以《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 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并与《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中记载的一致。 第六条借款利率(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 一、借款利率按年利率确定,不分段计息。借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 公式,与《兴业银行“商户贷”额度合同》(含《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 书》 ) (总合同)约定的一致。 二、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借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 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 三、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以《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 准。 第七条 借款发放 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 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支付方式以《兴业银行“商户贷” 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并与《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中记载的 一致。 (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 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 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 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 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 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债权人将借 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但款项使用受到限制,债务人不能自主支用,相关各 方另行通过账户监管、合作协议等形式,由债权人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相关指令 代扣资金,将款项按照约定用途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 4 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同时, 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 定用途。 (三)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 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 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二、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如遇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贷款政 策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等不符合外部监管政策要求的, 债权人有权根据发放当时的贷款政策重新确定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等借款要素, 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还款 账户以《兴业银行“商户贷”授信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指定还款日以《兴业 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四、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 权人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法。本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为债务人在电子渠道申请并确认的还款方式,以《兴 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二)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 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采用以下公式: 还款月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的北京时间 18 点前将足额款项存入 约定还款账户,因款项存入时间延迟导致借款发生逾期的,相关责任由债务人 自行承担。债务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用于归还本合同项 下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 日正常扣款,以及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贷款逾期、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等情形下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扣款。授权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人全 额结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之日止。如果债务人 5 有意变更授权内容,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 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 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 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 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务人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 司法程序,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债务人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 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含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果债 务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各项费用具 体扣收顺序,且当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给付不足 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亦有权决定各项债务的具体清偿或 扣收顺序。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债权人有权按扣收当日 债权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借款货币扣收。本款约定的任何账户若涉及理财产 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务人在此一并授权债权人有权直接代为发起相关产 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收上述款项,债务人应 提供一切必要配合,如果债务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三、还款周期内发生部分提前还款的,当期借款利息依借款利率按借款剩 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收,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 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四、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 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 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包括 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息以及逾期罚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 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 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九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材料。 二、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 三、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6 六、债务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一)债务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债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 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 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 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 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二)债务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 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 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 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三)债务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债务人失信 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四)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债权 人采取或债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 算账户、停办债务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五)债务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不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 资,不用于购买、投资股票、有价证券、 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用于 从事房地产领域,不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规定的领域,不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 贷款资金。同意债权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提供真实、合法、 有效的交易背景材料、用途材料等。 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 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务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债务人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 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账户中扣 收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及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如果债务人有意变更,须 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 纷; (五)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7 (六)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擅自改变借款原定用途,挪用借 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 款合同义务; (九)债务人未按约定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十一)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八、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 分的借贷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债权人转让本合同 项下的借贷债权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债务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将 通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通知发 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入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 权债务确认协议,债务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有权接受债 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 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 九、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义务; (三)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四)在借款发放后,债务人未落实相关借款承诺事项; (五)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二、当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即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所 8 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贷”业务发生之前所签署的尚未到 期的借款合同、“商户贷”业务发生之后新签署的借款合同等)同时违约,债权 人有权提前回收所借款项。 三、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 (三)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 及其他费用; (四)要求债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五)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时借款定价基准利率和 定价公式确定,具体借款利率以《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为 准。双方针对具体违约事项对借款利率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六)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七)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债务人同意并确认《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中记载的地址 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 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 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 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 审理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 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债权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 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性或 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 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债务人应当前往债权人下属分支机构通过柜面 提交书面申请,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与债权人书面签署个人贷款变更协议后方 可修改,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如未提前通知的, 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 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9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 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债务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债务 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债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债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 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债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款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书面签署的送达地址变更协议,是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债务人和债权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或各地互联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债务人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收到《兴业银行“商户贷”借 10 款确认书》并点击“确认发放贷款”按键时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 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兴业银行“商户贷”借款确认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采用的电子合同与签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相关规定,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 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还款善意提 醒等配套服务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五、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 有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七、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 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 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务 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八、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个人收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 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债权人决定调 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与债权 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九、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 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 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十、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 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十一、债权人已提请申请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申请人 已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 准确理解,债权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申请人对 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各条 11 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