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傾 銷 程 序 流 程 圖.pdf
歐盟反傾銷程序流程圖 1 歐盟工業提出投訴 展開程序 歐洲委員會審查投訴 (45 日內作出決定) 證據充分 調查 證據不充分 拒絕接納投訴 展開正式調查 (必須在展開調查當日起計 14 個月內完成) 問卷 (發給所有已知的外國出口商/生產商和歐盟生 產商、進口商及用家。一般給予約 37 日時間回覆 問卷。 若回覆問卷者有充分理由,期限可延長一段短時間) 實地核查 (須獲得外國公司的同意, 而且有關經濟體系的政府亦沒有表示反對) 裁定 發現存在損害性傾銷情況 無須實施反傾銷措施 或 可能實施臨時措施 (開始實施日期不得早於 調查展開後 60 日, 但也不可遲於 調查展開後 8 個月; 措施維持 6 個月, 並可多延長 3 個月) 投訴被撤回 或 傾銷差價少於出 口價的 2% 終止調查 實施 確定措施 承諾 覆核 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屆滿 中期覆核 (由提供證據 證明情況 已經有所改變的 有關人士 提出要求) 新來者覆核 (由在調查期間 沒有出口產品 往歐盟的 外國出口商/生產商 提出要求) 公布反傾銷措施和承諾的 5 年有效期即將屆滿 (通常在反傾銷措施的 5 年有效期最後一年內公布 歐盟工業提供證據,證明反傾銷措施有效 期屆滿後,傾銷情況會繼續或再次出現, 並對他們造成損害 沒有要求屆滿期覆核 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屆滿 屆滿期覆核 (在覆核有結果前, 反傾銷措施繼續執行) 1 證據充分 證據不充分 延長 反傾銷措施 終止 反傾銷措施 上述資料已經力求準確, 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證, 亦不會對信賴此等資料的人士負任何責任。如需要澄清歐盟的反 傾 銷 程 序 , 請 參 閱 歐 盟 的 “ 基 本 反 傾 銷 規 例 ” : 規 例 第 2016/1036 號 ( 網 址 為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02016R1036-20200811&from=EN) 或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