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pdf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2014 年 9 月 26 日实施 2016 年 9 月 30 日第一次修订 2022 年 6 月 24 日第二次修订)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 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 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客户签 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 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 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 业务,应当由其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 托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 息。 甲方: (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乙方: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并 明确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 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 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 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 1 — 第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 于: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 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 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 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 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 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 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 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 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 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 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 — 2 — 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 于: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 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 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 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 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 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 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 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 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 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 — 3 — 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沪市人民币 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 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 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 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 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 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 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 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 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 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 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险和 损失承担方式。 — 4 —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 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 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 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 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 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 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 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 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 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 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 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 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 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 — 5 — 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 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 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 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 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 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 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 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 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 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 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 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 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 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 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 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6 —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 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 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 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 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 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 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 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况的 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 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 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 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 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 — 7 — 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 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 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 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 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电子合同和纸质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 份数等事项。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