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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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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服务知识 产权强国建设, “创新科技、报国为民”,有效促进中国科学院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 院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以下简称 “院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院属单位是指院直 属的研究所(院)、学校、中心、台、站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院内其他单位可参照执 行。 工作人员是指院属单位在册正式职工、聘用人员、客座研 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在站博士后以 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等。 相关人员是指退休、解除聘用关系等离开院属单位后不满 一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著作权; 3.商标专用权; 4.植物新品种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技术秘密。 第四条 科技促进发展局是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主管部 1/8 门,负责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在重大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 等环节,要明确提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加强对所形成知 识产权的质量评估,推动项目产生更多高价值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院属单位要从源头上加强申请或登记前相关科 技成果的披露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策划与管理,逐步建立完善 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制度。既要避免因丧 失新颖性等无法获得保护,又要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积极 培育标准必要专利,形成高价值专利或组合,支撑创新型产业 发展。 对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件的相关科技成果(包括技 术秘密),发明人、设计人要依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报本单位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 第七条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 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国家、院 级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承担任务的院属单位享有。 第八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 识产权归所在院属单位。 院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 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院属单位与科研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 果所有权分割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 专利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分配,由科研人员个人承担的专利费用 不得使用财政经费支付。 第九条 院属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科技合作、接 2/8 受委托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要签订科技合作 或委托开发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 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院属单位变更或终止后,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单位继受取得原有知识产权,并依法履行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等 完成人有在知识产权文件中署名和依法获得荣誉与奖励、报酬 的权利。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中国科学院逐步建立 “核心+网络”模式的知 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以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IP 中心”)为核心,构建覆盖全院的知识产权运 营服务网络;依托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市场化机制 补充并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网络,协助院属单位开展知识产 权转化与运用工作。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应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 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 作。 院属单位获得授权 3 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专 利,由院主管部门指定相关机构开展评估与运营,扣除运营成 本后,运营收益归知识产权所属院属单位。院属单位坚持自行 运营的,需向院主管部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运营并提出具 体的工作方案及计划。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 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也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 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 3/8 应在本单位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 时间不少于 15 日,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院属单位向国外机构、个人或国内的外资 控股企业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或者与其共同实施、作价投资 知识产权的,应经本单位保密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转让国防和保密知识产权,要依据 《国防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进行保密审核,并报主管 领导批准,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等要配合本单 位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依据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 法或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活动 要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 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时,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院内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转化运用做出 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支撑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院属单位要对上述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 限做出规定,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院属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 产权保护制度,密切监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院属单位要建立技术秘密登记制度,采取必要 的保密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 4/8 理的措施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本单位保密审核认定应申请国防或保密 知识产权的,要委托具有国防或保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代理。 对需要解密的国防或保密知识产权,要经本单位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剽窃、窃取、篡改、非 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 他方式侵害院属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院属单位要 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无处理权的,院属单位要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 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 位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 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院属单位知 识产权的,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院属单位要依法积极通过行政和法律诉讼 等手段制止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从调解、仲裁、诉讼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 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要作为院属单位 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收益,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奖励发明人、 设计人,以及为维权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院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不得侵犯 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凡因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 权造成损失或受到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5/8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在院所两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院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院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 署,制定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工作计划,指导院属单位开展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是贯彻落实院知识产权战略 部署,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组织和推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工作,并 向院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属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 管理工作体系,应有一名所级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或 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鼓励院属单位贯彻《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0-2016)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支持有条件 的院属单位探索建立健全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知识产权管 理运营机构,引进或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或法律事务人才。 第二十八条 院属单位要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机制, 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单位科技创新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 定有关考评体系和激励措施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 际成效的权重,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作为绩效考核、 岗位聘任或职称评定等的考核指标;不再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 奖励,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体 系,进一步加强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分管领导、管理骨干、 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专员等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全院工作人 6/8 员和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条 院属单位要实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 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题 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并为重大科研项目配备知识产权 专员,提供服务支撑工作。知识产权专员原则上应获得院颁发 的资格证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知识产权专员,院属单位要 给予合理的奖励或报酬,并在绩效考核、岗位聘任或职称评定 中给予优先考虑或适当倾斜。 第三十一条 院属单位要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在 科研工作中及时建档归档。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要 将法律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及时上交。在院信息化建设总体框 架下,院属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提高 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院属单位与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 同、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时,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 制等相关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院属单位派出参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工作人员要做 好技术档案、资料等的移交工作,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单位 的知识产权私自处置。在此期间工作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权利 归属要由院属单位与接收组织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离职前,要将与研究工作有关的 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产品和有关技术 秘密资料等交回所在院属单位。特殊岗位要签订离职保密协议, 包含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 离职后,未经原院属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发表、泄 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 7/8 原单位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和信息从事有损于 原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单位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科发计字〔2008〕196 号)同时废止。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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