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乌海市海勃湾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 市监 处 〔 2020 〕 1 当事人: 号 海勃湾区达来灌肠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50302MAOPU4047E 住所(住址): 海勃湾区美林湾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31****8244 联系地址: 郭海强 61272******1181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经查,当事人于 2018 年 4 月办理营业执照后,一直没有营业, 2019 年 10 月才开始在海勃湾区美林湾小区商铺加工血肠肉肠,至 2020 年 1 月 7 日,一直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因当事人无 任何账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案发当时已停业,现场无设备,本案未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 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时正在从事经营;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告知其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 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无《食 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应 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 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 10000 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海 勃湾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乌海市海勃湾区财政局,帐号: 681101040002075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青山市场东。 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 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海 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