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中 国 科 学 院 文 件 科发促字〔2020〕26 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 和规范科技副职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 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 法》 (科发院地字〔2009〕2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20 年 4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派科技副职是中国科学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 “三个面向” “四个率先”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培养锻炼干 部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副职的管理,不断提 高科技副职队伍素质,促进科技副职工作取得更好成绩,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副职,是指中国科学院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经任职地区所在分院推荐,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 业等同意,报院核准后派送到地方政府、科技研发机构、大专院 校或大中型企业(统称挂职单位)全时任职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技副职的主要职责:在中国科学院与挂职单位合 作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科技合作、科技扶贫、科普宣 传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区域创新与经济社会发 展。 第四条 科技副职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选派、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的管理工作由科技促进发展 局、分院(包括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同)和派出单位共同完 —2— 成。 (一)科技促进发展局是科技副职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科技副职工作宏观管理,提出科技副 职工作规划,完善科技副职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组织科技副职 岗位培训、交流、考核;表彰、宣传科技副职先进事迹;编制科 技副职专项经费预算;督查科技副职工作进展;做好与分院、派 出单位及接收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帮助科技副职开展科技合作等 有关工作。 (二)分院负责科技合作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的过程管理 主要职责是:按照全院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制定分 院科技副职工作计划;根据所联系区域科技合作需求,做好科技 副职的遴选、派遣、接收与考核;指导科技副职在任期间的工作, 关照科技副职的生活;负责与研究所、地方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 的联系与协调。 (三)派出单位负责科技副职的遴选、推荐以及相关管理工 作 主要职责是:遴选、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技和管理人员作为派 出人员;配合任职地区分院做好任职期间的管理、指导、服务、 期满(离任)考核;了解掌握科技副职人员工作情况,解决工作 和生活中的困难,确保其派出后原薪酬待遇不变,落实离任回所 工作安排等事宜。 —3—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选派范围 围绕服务区域和地方科技、经济社会等发展需求,国家重大 区域发展战略,以及我院相关重点工作组织选派科技副职。 第七条 人选条件和选派流程 (一)基本条件:各分院、派出单位要对派出人员严格把关。 科技副职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的基 本条件(附件 1) ;应接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 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好、能力强;身体健康能 够适应挂职单位的工作要求。 (二)派出人数:从严控制全院在职科技副职规模,着眼事 业发展和地方实际需求选派科技副职,坚持从严审核、从严把关。 (三)备案审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9〕13 号) ,从文件下发之日 起选派的科技副职要事先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或者审批。院派出 科技副职需经由院人事局配合科技促进发展局报中央组织部备 案,中央组织部审批后方可派出。派出人员接收单位也需要向上 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经批准方可接收。 (四)选派流程:根据地方政府、科技研发机构、大专院校 或大中型企业(集团)的需求,科技促进发展局配合所在区域分 院在全院范围内遴选拟派出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 —4— 分院送地方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分院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科技促进发展局在收到分院提交的科技副职推荐表(附件 2) 、推 荐函并核准无误后,报院人事局提交中央组织部进行选派备案审 批;选派备案审批通过后,地方有关部门启动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需通过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报中组部进行接收备案) ,提供 地方任命文件和科技副职到任登记表(附件 3) ;科技促进发展局 收到材料并核准无误后,正式批复纳入院科技副职管理;分院根 据批复协调安排科技副职赴任。 第八条 交流培训 科技促进发展局和各分院结合科技副职工作特点和需求,组 织新上任的科技副职岗位培训,召开工作年会以及研讨交流等活 动。 第九条 期满考核 (一)考核程序:分院联系科技促进发展局组织科技副职派 出单位共同成立考核组,按时完成科技副职期满考核工作。科技 促进发展局选择参加并督导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考核组通过听取本人工作汇报、与挂职单 位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考察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廉洁自律、履行 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关注发挥合作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组织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科普宣传活动等方面。 (三)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优秀的,派出单位应作为科技副职人员岗位调整、晋升 —5— 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备案归档 科技副职在任期初始、期中和期满,分别向任职所在地区分 院提交科技副职到任登记表、期中工作总结(附件 4) 、期满考核 登记表(附件 5)等有关材料,由分院报送科技促进发展局备案归 档。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任职期限 科技副职的挂职岗位由挂职单位按其管理程序任命,任期一 般为 2 年,最短不得少于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不得随意缩短 或者延长挂职时间,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任职期限的, 由科技促进发展局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级 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副职派出前的岗位与职务。派出单位实 施岗位晋升时应及时通知科技副职参加,保证科技副职享有同等 竞聘权利。科技副职在挂职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不与派出单位岗 位及待遇挂钩。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 (一)薪酬:科技副职在挂职单位任职期间的薪酬,包括月 —6— 薪和年终绩效,按派出前的标准由派出单位全额发放,并随派出 单位薪酬的调整而调整。 (二)津贴:科技副职在挂职单位任职期间享受院定的“科 技副职津贴” 。院定津贴由科技促进发展局按年度核拨到科技副职 任职地区分院,由分院负责具体发放。 院定津贴的标准为:跨省挂职 5000 元/月;同省异地挂职 4000 元/月;同城挂职 3000 元/月。在国家级贫困县挂职的,增加津贴 1000 元/月;工作在非贫困县,但工作地点生活特别困难、交通十 分不便的,由分院提出申请,科技促进发展局审核后给予适当补 助。 (三)其它待遇:科技副职挂职期间享受派出单位相关标准 的医疗、探亲假等待遇;科技促进发展局按科技副职的任期统一 购买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一份。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对挂职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副职 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分院负责所联系区域科技副职优秀团队和先 进个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科技副职渎职或有违纪违法行为者,由有关部门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促进发展局负 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原《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法》 (科发院 地字〔2009〕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的党政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推荐表 3.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到任登记表 4.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任职期中考核登记表 5.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任期期满(离任)考核登 记表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8— 2020 年 4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