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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2015年第9期(总第21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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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交流 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 2015 年第 9 期(总第 21 期)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5 日 本 期 内 容  工作动态...............................................................................................................................- 1 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部署会在京召开 ...................................................................... - 1 -  政策法规...............................................................................................................................- 2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 .............................................................................. - 2 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 ...................................................................................... - 5 继续授权黑黔陕三省煤炭矿业权改革试点 ...................................................................... - 7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 9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 10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 13 -  市场信息.............................................................................................................................- 18 2015 年前三季度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 ........................................................................... - 18 煤炭矿业权市场再次获动能 ............................................................................................ - 19 2015 年 8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报告 ....................................................... - 21 -  工作动态 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部署会在京召开 8 月 25 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 作部署会。全国政协委员、协会会长王寿祥出席并讲话。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 焕良主持会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应红、协会副会长 常广武、副秘书长刘忠珍出席会议。协会副秘书长王生龙部署工作。 王寿祥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要做好制度、技术、市场三大体系 工作,以保障矿业权评估行业科学持续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矿业权评估 行业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取消市场准入,全行业将面临全方位的市场竞争,做好技 术体系中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这一核心工作,才能保持矿业权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 性。 王寿祥强调,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本 次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已经纳入到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本次修订工作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王寿祥强调,开展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要认识到开展矿业权评估准则 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矿业权评估准则实施以来,矿业权评估市场较大的 变化,矿业权评估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矿业权评估实践要求矿业权评估准则要与 时俱进。 王寿祥希望,矿业权评估修订工作小组成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 入到此项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1-  政策法规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 2015 年 8 月 18 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取消。全文见《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2 号) 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27 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 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 ,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 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 “矿业权设置区划” ,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 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 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部令第 55 号)的规定执行。已上图入库 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 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 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 厅发〔2013〕24 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 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 “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 -2- 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本《通知》 下发之日前,已上报部、省待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报备系统数据检 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 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利用和吸纳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实做好 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关于进一步 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 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 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 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 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 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 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勘查程度要求, 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 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 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 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勘查风险分 类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 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社会公示后予以实施,调整内 容上传至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纳入信息化监管。 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其中 “两矿区”规划矿种的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在省 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其他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或县级规划中落实具体的矿业权设置区划内容。各 地在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中,应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勘查开采。有 关编制要求参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 号)。 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 -3-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 目的规划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与规划 矿种方向一致(砂石粘土类矿产只需矿种大类符合即可) ,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 区划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明确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上一个区块一 个主体。砂石粘土类矿产开采,不得位于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范围内,且需符 合本地区矿业权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要求。 此外,以下几种情形视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 (一)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 (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 范围的项目; (三)扩大勘查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 25%的矿业权; (四)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已上图入库的矿 业权设置区划为依据进行审核。 五、强化矿业权设置区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业权设置区划编制实施工作,确保矿产 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部将强化对勘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核情况的信息化监管, 重点监管是否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拟配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审核要求,并 对相关审核记录存查,作为后续监管工作依据。部将定期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应编尽编、科学 编制、编批一致,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26 号)、 《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 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2 号) 、 《国土资源部关 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 号),本 通知印发实施前印发的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4- 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明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 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 出让申请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 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 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 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为此,部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 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80 号, 以下简称 80 号文) 。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 号) 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 80 号文进行修 改。本通知印发后 80 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 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 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5-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 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原则上应提交普查以上(含普查)矿产 勘查程度的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价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先依 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1.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 查)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 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二、严格规范协议出让 (四)符合下列两种协议出让情形的,申请人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相 关材料。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 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 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 请; 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 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 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 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 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行文、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中应明确:拟协议 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 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 (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 域,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 -6- 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按照 审批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七)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 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 25%以上(含),需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后,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 变更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 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登记管理 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 三、其他规定 (八)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 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九)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 号) 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5 年 8 月 24 日 继续授权黑黔陕三省煤炭矿业权改革试点 2015 年 8 月 24 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 关问题的通知》 ,决定继续授权黑龙江、贵州、陕西三省煤炭矿业权改革试点工 作,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4 号 黑龙江、贵州、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矿业权宏观调控,转变管理职能,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部决定在你省 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并于 2010 年 9 月 14 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 号,以 下简称 143 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 号)关于取消“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 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再暂停受理新 -7- 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0 号)关于“不再暂停受理新 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的相关要求,对 143 号文进行修改。本通知印发后,143 号 文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1099 号)同时废止。 一、部继续授权你厅审批登记煤炭矿业权。原属于部审批权限的,授权你厅 审批登记。部信息中心对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的试点省配号权限、配号流程等内 容进行调整。 二、严格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 采矿权的,由你厅组织实施。 三、授权审批延续类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在部登记发证的你省煤炭探矿权、 采矿权项目,由你厅办理延续、保留、变更、转让、注销审批登记。 四、相关要件审批(备案) 。试点期间,你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涉及应由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价款处置、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备案)要件,授权你厅 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你厅应按照规定严格要件审查,不得降低审批要件标准,对原需要委托评 审或咨询论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你厅应将大型及以 上规模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按每半年报部。部相关司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煤 炭矿业权审批工作质量,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五、认真落实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的相关规定。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96 号)关于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规定。要统筹安排 煤炭与煤层气开发,优先保障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对煤层中吨 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设置煤炭采矿权时,根据煤炭开采布局和开采时序的 安排,对近期不开采煤炭并经论证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条件的,以采气为主,先 设置煤层气采矿权。对近期急需开采煤炭的,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 发利用方案,进行井下先抽后采。 六、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我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8- 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权益的实现。 七、你厅对部授权审批颁发的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不得再行向 下授权。请你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分析总结, 加强经验交流,进展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关于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 年 8 月 24 日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15 年 8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 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规定,其 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生产或购进的 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9- 税〔2008〕81 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28 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5〕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 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现行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 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 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 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 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或向下浮动至 80%、 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 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 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 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 - 10 - 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 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 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 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 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 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 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 年 7 月 22 日 - 11 -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 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 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二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 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 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 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三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 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四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 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体育 五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 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六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 选业 - 12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5 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 2015 年 8 月 3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 70 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5 年 8 月 13 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 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 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 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 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 施工作。 - 13 -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 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 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 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 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 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 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 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 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 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 14 - 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 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 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 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 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 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 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 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 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 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 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 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 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 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 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 15 -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 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 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 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 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 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 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 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 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 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 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 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16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 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1 月 1 日原人事 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131 号) 同时废止。 - 17 -  市场信息 2015 年前三季度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 为了把握前三季度的矿产资源形势,研究矿业市场新问题新动向的应对办 法,根据形势分析工作机制,9 月 23 日-24 日,由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在北 京组织召开了 2015 年前三季度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座谈会。来自国家信息中心、 部油气中心、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科学院、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北京国际矿 业城金融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 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的有关专家,就当前国内外宏观 经济形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投资、主要矿产品供需态势与价格、矿产资源市 场发展趋势与相关战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讨,认为: 第一,世界经济保持温和低速“平庸”增长态势,继续处于缓慢复苏和深度 转型调整期,增速明显低于预期,且主要国家呈现明显的分化特征。第二,全球 矿业仍处于下行通道,主要矿产品需求疲软,过剩产能还在持续释放,价格继续 走低,预计未来两年全球矿业发展仍是寒冬期,全面复苏还需时日。“新常态” 下,我国主要矿产资源需求正由全面高速增长向中低速差异增长转变,资源需求 结构正在发生显著变化,供应方式也将发生重要变化,资源利用的空间结构发生 转移。第三,全球石油市场持续供大于求,需求增速虽有回弹,油价也有筑底迹 象,但是国际大石油公司和国内三大石油公司业绩均明显滑坡,利润严重缩水, 主要产油国家正在调整政策应对油价深跌的冲击。第四,国内煤炭需求继续萎缩, 产能过剩问题突出,导致供大于求的矛盾加剧,库存持续处于高位,价格大幅下 滑,市场景气指数偏冷;“十三五”期间,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应做好“五个推进、 五个转变”工作。第五,钢铁市场需求疲软,全球铁矿石供应过剩进一步加剧, 成本与价格倒挂的现象没有根本转变,国内矿企生存压力增大;预计未来铁矿石 需求强度持续减弱,供过于求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观,后期市场将进入供大于求 的相持阶段。第六,有色金属需求疲软,大部分矿山产量持续回落,并且美元持 续升值对金属价格进一步打压,使得铜、铝、铅、锌等主要有色金属产品价格已 接近或跌破成本线,国有骨干企业经营困难。 总之,目前矿业市场向好的因素在不断积累,但是不利的因素仍没有完全释 - 18 - 放,矿业市场的全面复苏还需时日;只有彻底化解了过剩产能,矿业市场才会迎 来春天。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部网 http://www.mlr.gov.cn 煤炭矿业权市场再次获动能 “让市场回归市场,让政府回归本位。”这是各方对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 的期许,煤炭行业也不例外。 作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措施,国土资源部 8 月 24 日印发了《关于煤炭 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将继续在黑龙江、贵州、陕西 三省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加强煤炭矿业权宏观改革,转 变政府管理职能。 一、让市场调配煤矿资源 国土资源部此次发布的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内容,其实从 2010 年 9 月份就已展开。当年,同样将黑龙江、贵州、陕西三省列为煤炭矿业 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试点的初衷也很明确,就是审批权的下放,将原属国土资 源部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国土部门。 当时的试点内容包括:试行有计划地投放煤炭矿业权制度、全面授权省厅审 批登记煤炭矿业权、授权审批新立项目试行报部备案制度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 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即各地对于下一年要投放的矿业权,要提前做好计划,上 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 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 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在煤炭行业狂飙突进的时代,采矿权曾经引发煤炭巨头、煤老板之间的诸多 纠纷,许多煤炭储量丰富的地区也从中衍生出了不少茶余饭后的谈资。 但随着近年来煤炭行业的惨淡,也影响了采矿权的有计划投放,原因是在此 期间,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煤矿生产的核准标准:逐步淘汰 9 万吨/年及以下 煤矿、停止核准新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不再核准 90 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隐 患突出矿井。每一条标准的出台,都影响着上一年既定的采矿权投放,这让许多 采矿权不能按照计划投放。 - 19 - 时隔三年半之后,2014 年 1 月 28 日,在国务院下发的简政放权清单中,“矿 业权投放计划审批”被列入取消之列,同时取消还有“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 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这两项本该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审批事项的取消,意味着煤矿资源可以根据市 场合理进行调配,也让煤炭矿业权改革正在一步步拥抱市场。 二、斩断矿权转让中的权力魅影 在 8 月 24 日下发的通知中,有关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规定仅有一 句话,即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组织实施。但在 2010 年的通知中,关于此项的表述为: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探 矿权、采矿权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12 号)规定办理,应报部批准的,经部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受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对比两项规定,不难发现,新下发的通知取消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 采矿权的有关规定。 似乎是作为这一变化的解释,国土资源部 8 月 24 日同时下发了《关于严格 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要求坚持依法依规采取 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 矿业权市场建设。干涩文字背后让人强烈感觉到协议出让矿产权将越来越难,采 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将成为主流。 这样的变化不难理解,在煤矿领域,协议出让矿业权滋生的权力寻租和腐败 问题长期被人诟病。 在新的规定中,贱卖煤矿的情形将被遏制,国土资源部规定只有五种情形可 以协议出让采矿权,即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 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 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 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 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对于煤炭行业来说,收紧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紧箍咒,严格招标拍卖挂牌的流 - 20 - 程,这不仅仅只是限制煤矿采矿权出让中的腐败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煤矿采矿 权转让向市场化竞争方向发展。 三、促政府回归监管本位 在 2010 年的通知中,国土资源部表示,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是 否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而在 8 月 24 日下发的通知中,国土资源 部又明确表示,试点措施有效期五年。 至于在此之前的试点情况是否理想,外界不得而知。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至少表明了目前情况下,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的条件并不成熟。 对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中政府的作用,同样适用于“法无授权不可 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山西在今年年初推行的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就提出 了政府在煤炭管理中的定位: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干预市场主体竞 争,更多关注煤炭领域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社会民生、生态保护和 恢复治理等,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同时,对于矿业权的初次配置,山西也将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以拍卖方式为主。这样的好处也显而易见,可以用市场倒逼的方式,激发煤炭企 业的动力和市场活力。 和其他各项改革一样,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要真正的让市场发挥作用, 不仅需要相对完善的市场主体,也需要称职的市场监管者。 煤炭矿业权辗转挪移的背后,映射的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各项举措地推进, 在此进程中,企业和政府都期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只 有这样,才能让市场主导煤炭资源配置,让政府回归监管本位。 来源:中电新闻网 http://www.cpnn.com.cn 2015 年 8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报告 【导读】在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发布 17 期后,为使景气指数更加科 学地反映产业运行、预测产业发展趋势,我们在广泛征求了指数专家、业内专家 及部分重点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模型进行了 修改优化,从 2015 年 7 月起,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报告开始使用修 改优化后的景气指数。 - 21 - 2015 年 8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为 18.5,位于“偏冷”区域;中 经有色金属产业先行指数为 70.9,与上月持平;一致指数为 74.9,较上月回落 0.6 个点。监测结果显示,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在“偏冷”区间震荡。说明有 色行业整体呈低位平缓运行态势。 1.景气指数在“偏冷”区间平缓运行 2015 年 8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显示为 18.5,较上月回落 0.8 点, 景气指数近期在“偏冷”区间平缓运行。 在构成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的 12 个指标中,位于“正常”区间的有 3 个 指标,包括商品房销售面积、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和出口额;位于“偏冷”区间的 有 6 个指标,包括 LMEX、M1、家电产量、有色金属进口额、利润总额和发电量; 位于“过冷”区间的 3 个指标分别是汽车产量、有色金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主营 业务收入。 - 22 - 2.先行合成指数趋于平稳 2015 年 8 月中经有色金属产业先行指数为 70.9,与上月持平,先行指数历 经近一年回落后,现已趋于平稳,说明有色金属产业显示出趋稳态势。 - 23 - 在构成有色金属产业先行指数的 7 个指标中,4 个指标同比回落,3 个指标 同比上升。其中 LMEX 指数、汽车产量、有色金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进口额的同 比降幅分别为 17.9%、9.7%、12.4%和 6.2%; M1、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家电产量 同比增幅分别为 6.3%、17.5%和 2.1%。 3.有色金属生产有望继续平稳运行,但价格下跌问题依然突出 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有望继续平稳运行,初步预计在全年增速保持 8%左 右。有色金属生产平稳运行的环境有望改善:一是从国际经济环境看,当前一些 国家经济走强,全球经济继续呈缓慢增长态势。二是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稳增 长政策的效果将会逐步显现。三是制约有色金属生产的原材料、电力供应及运输 环境较为宽松,有利于有色金属企业维持正常生产。四是有色金属产业结构有所 优化,尤其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及新材料生产将保持较快增长。 有色金属价格下跌问题依然突出。目前有色金属价格已跌到金融危机以来的 最低点,铝价比二十年前(1993 年-1998 年六年)平均价格还低 15%。铜、铝等 主要有色金属的价格已接近或跌破国内生产企业的成本线。在三期叠加、供应过 剩、需求疲软、股市震荡、美元走强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在低位震荡的多重背景 交织下,有色金属价格持续在低位震荡。初步预计,今年国内市场铜、铝、铅、 锌价格仍将在 3.9 万元/吨、1.2 万元/吨、1.3 万元/吨、1.45 万元/吨左右震荡; - 24 - 全年国内市场铜、铝、铅、锌年均价可能在 4.1 万元/吨、1.25 万元/吨、1.30 万元/吨、1.55 万元/吨左右,比去年约分别下降 17%、8%、7%、3%。 有色金属企业之间盈利水平明显分化。矿山企业实现利润持续大幅度下降, 加工企业实现利润增幅也有所回落,冶炼企业仍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总体看四 季度有色金属企业效益企稳回升仍面临很大的压力。 附注: 1.有色金属产业先行合成指数(简称:先行指数)用于判断有色金属产业经 济运行的近期变化趋势。该指数由以下 7 项指标构成:LMEX 指数、M1、家电产 量、汽车产量、商品房销售面积、有色金属产业固定资产月投资额、有色金属产 品进口额。 2.有色金属产业一致合成指标(简称:一致指数)反映当前有色金属产业经 济的运行状况。该指数由以下 5 项指标构成: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发电量、规模 以上有色金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利润总额、有色金属产 品出口额。 3.有色金属产业滞后合成指标(简称:滞后指数)与一致指标一起主要用来 监测经济变动的趋势,起到事后验证的作用。由以下 3 项指标构成:规模以上有 色金属企业职工人数、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产成品资金(期末占用额)、规模 以上有色金属企业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4.综合景气指数反映当前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景气程度。景气灯号图把产业经 济运行状态分为 5 个级别,“红灯”表示经济过热,“黄灯”表示经济偏热,“绿 灯”表示经济运行正常,“浅蓝灯”表示经济偏冷,“蓝灯”表示经济过冷。对 单项指标灯号赋予不同的权重,将其汇总而成的综合景气指数也同样由 5 个灯区 显示。 综合景气指数由 12 项指标构成,即先行指数和一致指数的构成指标。 5.编制指数所用各项指标均经过季节调整,已剔除季节因素。 6.每月都将对以前的月度景气指数进行修订。当时间序列加入最新的一个月 的数据后,以往月度景气指数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这是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 7.有色金属产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及加工业。为便 于分析,编制有色金属产业景气指数时,暂未包括独立黄金企业的数据。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网 http://www.chinania.org.cn - 25 - 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技术委员会委员、理事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直属和相关事业单位;各省国土资源厅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矿业企业;相关高校;评估机构 编委主任:王生龙 编 委: 刘和发 刘 欣 彭绍贤 本期主编:曹 波 责任编辑: 董 良 编辑单位: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电 话:010-82321722 传 真:010-68355712 电子邮箱:kuangpingxiejs@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1 号 邮政编码:100083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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