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现金宝(1号)”人民币理财计划托管协议.pdf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托管协议 编号:资产管理部-兴业保管 2016 第 001 号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 4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8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 11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1 第九章 费用 ................................................................................................................................ 11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13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13 1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兴业银行“现金 宝(1号) ”人民币理财计划”(以下简称“甲方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 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 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 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 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联系人:毕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784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联系人:赵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184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本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本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5)负责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和分配;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 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2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本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 用;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时,将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本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一) 。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当日,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或者有权人签字): 1)理财产品送审表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或授权印章,或者有权人签 字),理财产品送审表应包括起息规模、起始日期、到期日期、兑付日期、净值 情况等信息; 2)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 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3)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 3.3 乙方在收到本理财产品成立的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本理财产品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全部理财资金无误后根据本协议 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 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 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本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本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严 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 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 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乙方对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本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 诺,乙方不承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青岛)中心,为本理财产品开立专 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见附件二)。 2)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 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 4 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债券交易及结算的具体操作均由甲 方负责。 2)甲方应将与本理财产品对应的债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或甲方授 权的其他印章后,交由乙方保管。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本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本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本理财产品业务的 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 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 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 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 给乙方。 5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之日三个工作日内、第一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本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 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 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 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 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 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6 如果理财交易对手方为甲方管理的其他理财产品或者甲方自营资产,甲方内 部资产配置审批单可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材料,资产配置审批单应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日期、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内部审批意见等信息要素。乙方审核甲方划款 指令时视甲方内部资产配置审批单与相关的交易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 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 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 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理财产 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 本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7 资金余额。对于共用托管专户的理财产品,乙方不检验单一理财产品头寸是否足 够,对执行划款指令导致单一理财产品头寸透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 超过托管专户总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要 求将资金从托管专户划至甲方内部账户时,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 收款账号进行划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5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6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1)信托; 2)债券,具体包括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 及甲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理财产品之间或理财产品与甲方自有债券资产之间的 交易; 3)货币市场基金; 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8 5)同业存放 6)其他。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信托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信托专户划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所持有的信托资产发生到期兑付或分红的,甲方应确保 资金于当天到达理财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乙 方据以监控回款情况。 6.2.2 投资于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2.1 若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应通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的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交易、结算,该账户可由多只理财产品或甲方自有债券资 产共用。银行间债券交易由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系统完成;债券 的结算过户由甲方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的薄记系统完成;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由乙 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以及理财资金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比例说明 负责完成。 甲方达成交易后及时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协议连同该笔交易的理财资金运 用划款指令,以及本理财产品对应的债券资产的明细表,按本协议约定加盖有效 印鉴后及时传真至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等在本协议约定时 间内完成资金的清算交收。 6.2.2.2 若甲方将本理财产品资金用于购买自有债券资产或甲方管理的其 他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资产,甲方应将投资交易的相关协议、载明债券要素明细 信息的清单、划款指令等按本协议约定加盖有效印鉴后及时将原件或传真件送达 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付。 6.2.2.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需进行所持债券的转让交易,则甲方应就单 9 次交易另行出具相关协议或成交单。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发生到期兑付或分配债券利息的, 甲方应确保资金于当天到达理财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附 件六),乙方据以监控回款情况。 6.2.2.4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自有资产与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之间交 易时,应确保转出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权益。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本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 司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 表等。 6.2.4 投资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 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本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 将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 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3 甲方理财产品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的 本金和收益的回款账户。 6.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六) , 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10 6.5 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回 的总份额,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赎回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乙方不对赎回金额的准 确性进行实质性复核。 6.6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 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本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 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8.1甲方应确保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 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8.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8.3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信托、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放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品种)是否符合理财协议的约定。 第九章 费用 9.1 托管费 11 9.1.1 甲、乙双方约定,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5 %,托管费逐 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季末,按季支付。 理财产品每日托管费=当日理财产品存续本金余额×托管费年费率/365。 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收到划款指 令后对托管费金额进行复核,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从本理财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 收入账户(见附件二)。 9.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 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本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 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 清算分配事宜。 10.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2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0.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本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0.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有关本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本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 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理财产品造成实际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1.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理财产品 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2.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2.2 保密条款 13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2.3 争议的处理 12.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2.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2.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2.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甲、乙双方签章; 2)本理财产品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 3.1 条及 3.2 条的约定向乙方 交付理财资金及相关理财文件。 12.4.2 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2.4.3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14 之日起至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有关本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止。 12.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6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当地银监局壹份,均为 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签 字页) 甲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6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6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16 附件一: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我方已完成“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资金募集,根 据编号为“资产管理部-兴业保管 2012 第 001 号 ”的《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 ”人民币理财计划托管协议》,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 资金人民币 兹确定 2012 年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2012 年 17 月 日 附件二: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8 附件三: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 ”人民币理财计划托管专户 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兴业银行“现金宝 (1 号) ”人民币理财计划”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 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2012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 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2012 年 日 19 月 附件四: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0 附件五(一):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人 业务联系协调人 21 传真电话 手 机 附件五(二):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总机:021-62677777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赵欣 212184 62535823 业务联系协调人 核算人员 A: e-mail: e-mail: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e-mail: 划款指令经办人 e-mail: e-mail: 22 手 机 附件六: 兴业银行“现金宝(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 托管专户收款通知书 (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2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