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社字2020-145号关于2020年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市人社字(三联合)111.pdf
赣市人社字〔2020〕145 号 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 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57 号)精神,经市 — 1 — 政府同意,现就 2020 年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 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 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 〔2007〕11 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 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 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 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 号) 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435 元调整 为 455 元。 三、资金渠道 2019 年财政补助标准 435 元仍按原规定负担,2020 年新增 20 元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 — 抄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手工业合作联社。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责任科(室、中心)单位:局养老保险科 — 4 — 2020 年 10 月 9 日印发 校对人:赖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