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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2016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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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 二 O 一六年六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的最新政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 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 例》进行了逐条修订。 2、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导师和有关工作人 员的意见,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 明之处或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研究生院反映。 3、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六年六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目 录 思政工作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 见 ...................................................................................................1 招生工作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9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12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22 定向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24 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带教研究生人数的暂行规定 ..................27 培养工作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8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33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39 学术型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49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暂行办法 ..............55 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57 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习实践安全协议 ..........................58 学术型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61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63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65 — 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暂行规定 ..........................68 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 ..............................70 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规定 ..............................................71 学术型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74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78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80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84 学籍管理 学术型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86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99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 110 学术型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113 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 115 学位工作 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 117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 ................ 124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129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 137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 143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 145 学科建设 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 ............................ 148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 155 — 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博士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 ................ 159 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暂行办法 ........................ 160 学位授权点负责人遴选和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 161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暂行办法 ........ 164 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 ........................................................ 167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 174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 175 经费管理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 178 研究生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 180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 181 其他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184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 189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192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198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 199 研究生教务员的选聘和职责 .................................................... 200 研究生导师教务工作须知 ........................................................ 202 研究生院常规工作日程安排 .................................................... 205 研究生院档案管理办法............................................................ 217 — 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思政工作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和《国 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 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 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 育为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 — 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 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 号文件贯彻落实,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 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 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 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 问题。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 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 中发〔2004〕16 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 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 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 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 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 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 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 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 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 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学 — 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 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 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 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 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 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 较小的高等学校,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 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 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 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 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 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 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 号)要求,做好研究 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 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 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 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 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提高运用 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 — 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 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 育,加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 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 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 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 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 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 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 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 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 机制。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 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 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 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 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 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 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 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 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 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 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 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 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 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 际困难,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 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 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 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 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 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 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 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高等学校要加 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 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 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建 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践需求相结合、与研 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 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 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 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 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 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 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 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 — 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 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 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 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 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 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 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 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 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 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 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 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 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 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 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 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 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 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 — 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 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 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 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 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 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 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 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 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 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 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 培训,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业 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 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 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 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 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 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 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 — 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 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 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 加强统筹规划,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 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 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 要立足实际,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 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 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 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二 O 一 O 年十一月十七日 — 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招生工作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编制计划 根据有关规定,在确定了当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的基 础上,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1.编制年度招生计划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努力改善 培养条件,保证质量,有计划、积极地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要注意从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并尽可能采取定向培养的方 法,培养方式采用在职或脱产。 2.列入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各招生单位对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和导师的政治、业 务及身体等状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要求的,暂 不安排招生计划,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学校有关离退休的 规定执行,在职期内不能带完研究生的不再安排招生。 3.招生专业目录中各项内容要仔细填写,一经刊印后, 不得更改。 二、招生简章 1.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 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 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 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2.招生计划 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 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 4.学习年限 一般为 3 年,如需要可适当延长。 5.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 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满 6 年并具有与 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者。 (3)身心健康,满足体检要求。 (4)有两名与本学科有关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书面推 荐意见。 6.报名日期与手续 见年度招生简章。 7.考试时间 每年 3~4 月份,具体时间见当年招生简章。 8.考试内容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1)初试:政治理论课(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得硕士 学位的在职人员可申请免试);外国语;不少于 2 门的业务课。 初试均为笔试。 (2)复试:复试由学科点组织开展。 同等学力考生,另须加试两门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主干 课程(均为笔试)。 — 1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对跨学科专业报考者,视实际情况决定加试课程。 9.录取 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10.毕业就业 定向培养研究生回定向单位。对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实行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命题、阅卷、复试及录取 1.试卷的命题和评卷的办法及规则可参照硕士生的招生 工作规定。 2.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有导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 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结合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 力,进行复试。复试要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对同等学力的 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时还须对其加试二门本专业硕士学位 课程,且均为笔试。对跨学科的报考者,视实际情况决定加 试课程。 3.博士生录取的业务方面,应实行对其科研能力的考察 和入学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法。录取标准采取“结构成绩” 制,即对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 和论文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同时必须坚持业务素质和思想政 治表现的统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4.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每年一次,秋季入学。 — 1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1.各学院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贯彻按需招生的原 则,同时考虑培养力量条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应多招 收些高等院校需要充实师资的学科、专业,以及直接为经济 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的应用学科研究生。 2.我院按以下原则对研究生招生实行流向流量调控。 (1)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梯队结构;导师的工作态度 及教书育人情况。 (2)导师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及科研经费能否保证研 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用人单位对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反馈所反映的研究 生培养质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专业的需求状 况。 (5)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6)各学院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能为研究 生培养提供“三助”岗位的多少。 3.在编制专业目录时,个别学科、专业对生源有特殊要 求的,可在专业目录备注栏中注明。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才 能进行招生。 5.招生导师的年龄范围,按照学校有关离退休的规定执 行。对于指导力量薄弱的(指导教师体弱多病、或学术梯队 不强),或没有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的,或不能履行指导教师 — 1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职责的,应少招或停招研究生。 6.硕士研究生考生入学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为了加强考核考生的基础理论知识, 以利扩大研究生的专业知识面,我校实行按专业统一设置考 试科目和进行招生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以一级学科统一设置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该贯彻“宽口径选才”的原则,即 主要考核考生是否掌握了本科阶段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 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了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7.填写专业目录时,外语语种和各科考试科目名称等都 要写清楚,考生报考时一律以专业目录为准,不得临时更改。 8.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的设置,应覆盖五门或五 门以上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尽量使用近年来出版或使用的教 材,以方便各地考生对书籍(教材)的购买和查阅,参考书 目按考试科目列出。 9.各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须经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分管 领导签署意见。一经刊印后不得更改。学院应对招生计划的 编制及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内容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二、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 1.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 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 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招生专业 见当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3.招生类别 — 1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 4.学习年限 一般为 3 年,在职兼读为 3 至 5 年。 5.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心健康,满足体检要求。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生,须毕业满 2 年且达到与大学本科毕 业生同等学力者(条件见当年简章)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 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以同等学力者身份报 考;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4)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满 4 年的在职人员,业务 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 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 荐,可申请参加我校单独考试。硕士毕业后满两年(限为本 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亦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经单独 考试录取者均为定向培养。 6.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2)报名地点:上海地区考生,在上海市高招办设置的 报名地点报名;外省市考生,在各省高招办设置的报名点报 名。考生在报考期间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证明就地报考。 报考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等专业的考生须直接到我 校报考,具体专业参见当年招生目录。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 考生在我校研究生院报名。 (3)报名手续:按国家教育部当年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办理。 — 1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7.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 方式另行通知。 (2)初试时间: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3)初试地点由报名点设置。 (4)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业务课,其中政 治理论课和外国语的满分值为 100 分,业务课的满分值为 150 分或 300 分。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5)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6)初试成绩待阅卷结束后通知考生。 8.录取 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 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9.毕业生就业 定向培养硕士生回定向单位。对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实行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 统考初试的政治、英语(一) 、英语(二) 、俄语、日语、 数学(一)至(三)、教育学基础综合、心理学基础综合、历 史学基础综合、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由国家教育部组织 统一命题,其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 纲。非全国统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按下 列要求进行。 1.命题原则 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 件。试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 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 — 1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力。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 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 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 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 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要建立起合理的控制模式,避免及格率偏高或偏低。同时, 命题要充分考虑非本校毕业生的特点,即注意命题能有利于 吸收外单位考生。 2.组织工作 各学院应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组织好 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 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 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3.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试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 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 20%。 (3)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试题要尽量 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楚明确、措辞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 解。 (5)每科试题答题时间为 3 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 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6)试题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之间的难 易程度应大体相当。 — 1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7)考生答题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纸上注明。 (8)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9)命题使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用试题 纸。 “考试科目”和“专业”栏均应按我校的招生专业目录正 确书写,特殊要求携带的工具须在卷首写明。试题必须打印, 以便复印。试题纸一般无需留出空白答题位置(考试时另发 答题纸)。 (10)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命题的 草稿纸须在交题后立即销毁。 (11)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亲属 所报考专业各类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 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 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14)命题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评卷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和单考的英语试卷由上海市高招办 统一组织评阅,单考的政治和其余试卷由研究生院组织评阅。 1.将每份试卷的题目和答案装订在一起,将草稿纸抽出 塞入试题袋暂存备查。 2.要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在评卷前, 要分科清点好试卷份数,交评卷教师。评卷采取集中阅卷方 式进行(按附件“评卷规则”要求进行)。 3.评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核,将分数填入总分栏中,并签 上评卷人和复核人的姓名。 — 1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4.缺考者试卷需保存,并在考生情况中注明。 5.研究生院登录考生成绩。 五、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政审和录取 1.复试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录取工作规定和我校确定的复试 标准,各学院将确定、核对后需复试的考生《复试安排表》 报校研究生院。 (2)由学位点负责人提名,经分管副院长核准,以专业 为单位成立不少于 5 人的复试小组,小组成员须为硕士生导 师。由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 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 。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复试记录纸(含所附材料)填写后归入该考生初试试卷材料。 (3)同等学力者须增加复试科目。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 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4)对于个别需破格参加复试的考生,各学科填写破格 录取申报表,经学院审批排序后报研究生院,经校招生领导 小组讨论后报上海市高招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复试。 (5)调剂事宜,需经研究生院同意。 2.政审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是保证入学新生 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审工作由各学院党组织负责。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 事档案或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必要时可派人外调),全面审 查其思想政治表现。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 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3)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 1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3.录取 (1)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对于拟录取的考生于复试后发出调档通知。对个别 考生有必要时可派人到原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拟录取的考生 均需经各学院党组织政审合格。 (3)对于定向培养考生必须办好协议书及有关手续后, 才能发录取通知书。 (4)将录取人员的登记表及有关材料转送档案室,同时 将试卷(含复试情况表)保存好。未录取人员的所有材料保 存一年。 (5)各级有关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 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和抵制 不正之风,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必须 追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 1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附: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要严格执行评 分标准和执行细则,做到“严格、公正、准确” ,宽严适度、 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在评卷时,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 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进行评阅,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 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得分,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 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要准确工整,如有更 改,应有更改人签名。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 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 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密号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 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 无损。 5.试题本身有误,应由学院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 妥善处理。重大错误及处理意见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并在每题 登分处签名,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的错漏或宽严 不当的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 须由学院负责人,评卷小组组长和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 缘由。 7.评卷人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 况,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在规定 — 2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各评卷小组不互相交流评 卷情况,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试卷评阅完毕后,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试题的 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 析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9.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则,应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 2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是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专 业学位硕士与现有的学术型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 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能 力,在本学科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能比较熟练 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招生专业 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者一般要求本科毕业,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一定 年限,经得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报考。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 2.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发展中心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报名, 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考生持现场确认时打印的报名资格审查表,在获得本单 位人事部门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后,根据我校通知, 携带相关证书到我校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 参看我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五、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 — 2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式另行通知) 。 2.初试日期按教育部规定的日期进行。 3.初试地点由各省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设置。 4.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5.专业课、政治理论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 学校命题的专业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当年招生简章。 六、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 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七、学习年限和方式 学习年限一般为 3~4 年,课程学习实行半脱产形式。 — 2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定向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招生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 回原单位的研究生,这是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是扩大优秀在职生源,按照社会需要培养研究生的有 力措施。为做好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以在职人员身份攻读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档 案、人事等关系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为 定向培养研究生。 二、计划制定 各学院要主动面向社会,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认 真分析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综合考虑生源的情况,做好 生源的组织工作。 三、生源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从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用人单位 的优秀在职人员考生中招生。报考者的学历条件,应是本科 (硕士)毕业者或同等学力者。 四、报考办法 报考时间、地点、办法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详见当年 招生简章。 五、单独考试 为了适应社会需要,为用人单位培养德才兼备的专门人 才,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可对优秀在职人员进行单独考试, 招收为硕士研究生。 1.我校具有学术型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点,均可通过单独 — 2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考试招收硕士生。 2.考生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不含同等学力)后在本专 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在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好, 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 骨干,由所在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并为原单位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两年的在职 人员亦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 3.考试科目中的统考科目,由学校命题(英语试题由上 海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命题),其余试卷同统考。 4.单独考试的报考时间与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时间同 步,报名可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日期或提前来我校办理。报名 办法参照当年度的招生简章。 5.录取人数为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指标。根据德、 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录取分数线,但要 严格把关,不得随意降格以求。 六、合同办法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在考生录取前, 我校与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合同,中途不得废约或改变定向培 养单位。合同范围包括招生学科专业、类别及姓名、培养规 格和要求、学籍管理、培养经费、毕业就业、合同期限,以 及双方的权益和职责等。 七、培养方式 定向培养研究生分在职培养和脱产两种方式。在职研究 生可以边学习、边工作(主要是论文阶段)。在培养过程中, 我校与用人单位要加强联系,开展科技合作或联合培养,论 文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研究课题进行,由我校指导教师与用 人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合作指导。 — 2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八、培养经费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及其所在单位商 定后缴付。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 口等关系,在原单位享受生活福利待遇。 九、毕业就业 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生,由我校按合同派遣到原单位工 作,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由我校直接寄送原单位。 — 2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带教研究生人数的 暂行规定 为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控制博士生招生人数, 适当扩大硕士生招生人数,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 育质量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 行规定。 一、根据扩大硕士生招生人数的需要,提高指导教师的 带教力量,学校鼓励各硕士点聘请校外有资质的人员担任我 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聘请的程序,所聘教师的职责、待遇等,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原则上每届所带教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5 人(含 5 人)。如 所带教硕士研究生分属两个专业(非一个专业下的两个方 向),则所带教硕士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含 6 人)。 三、为保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每位博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原则上每届所带教博士研究生不超过 3 人(含 3 人)。特 殊情况需进行专项申请,但最多不得超过 4 人。 四、外校有资质的人员兼任我校博士生导师,所带教博士 研究生的名额由所属博士点自行解决,学校不额外给予指标。 五、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属学院提出专项申请。学校将 本着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进行裁决。 六、本规定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9 年 4 月 3 日审核通过,自 2010 年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培养工作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本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 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 《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 (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对本校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 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 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技术上具有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 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 展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和专 — 2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如确有必要经批准最 多可延长学习年限 3 年。延长满 3 年,仍然不能完成学位论 文,或者学位论文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视情况按规定 发给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原则上不批准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和质量检查的基 本依据,暂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须体现本二级学位点 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 方向、学位课程、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做出相 应的规定。 2.培养方案由本二级学位点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按照学 科要求制定,经本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培养计划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导师应结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 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须对课程学习、文 献阅读、实验操作、科学研究、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论 文、实践环节、社会调查等教学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导师 应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特长和创造性。 2.培养计划经博士生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位点的培养计划进 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五、培养方式 1.坚持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规律和规范制订科学 — 2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合理的培养方式,使博士研究生能够在导师的言传身教下, 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传承和弘 扬学科特色,并以此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和配 套课程。加强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使之具有独立从 事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2.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导师指定范围,以自学为主, 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等方式。考试或考查方式,可以采 取学术报告、读书笔记、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 3.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指导 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信任和发挥导师和学术团队作用的同 时,还要注意发挥学科群的整体优势,促进学科交叉与更新。 4.努力拓宽与校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联合培养 博士研究生的渠道。 5.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国际联合培养的新渠 道,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六、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 20 学分,其中公共英语课 4 学分, 公共政治理论课 3 学分;专业课程:基础理论课一门 3 学分, 专业必修课一门 3 学分,专业选修课 2-3 门 6 学分(其中专业 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 学分),学术前沿讲座 1 学分。 七、公共和专业课程的基本要求 1.公共政治理论课。以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结合 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辅以介绍其他 学派和学术思潮,引导博士研究生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开展研究工作。公共政治理论课共设两门,一门为必修课, 一门为选修课。 2.公共外语课程。主要开设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博士 — 3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的外语语种一般作为第一外语课程, 要求博士研究生能熟练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 作能力和初步的听说能力,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第一外语 课教学安排在第一、二学期,共计 144 学时。第二外语课程 的开设,由各学位点根据培养方案确定,要求博士研究生具 有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基础理论课。按照强化基础理论知识和综合实验能力 的要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基础理论课。基础理论课一 般在第一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4.专业必修课。按照深化学术研究和专业实验能力的要 求,须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一般在 第二学期开设,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5.专业选修课。按照提升跨学科综合研究能力的要求, 原则上须在一级学科层面设置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一般 在第一学年开设,应不少于二门,考试方式由导师确定。 6.学术前沿讲座(含讨论班)。为了促进博士研究生主 动了解学科前沿的学术动态,各学位点应积极邀请国内外名 师来校讲学,并规定博士研究生听取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术讨 论的次数,以及考查的要求和方式。 7.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须补修所学专业硕士学位阶段的 基础课 3 门,跨专业攻读的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导师规定补修 的课程,以上皆须通过补修课程的考试,不计学分。 八、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一年后,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 中期考核,主要包括研修课程、开题报告、发表论文、预答 辩等内容,具体考核要求参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九、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 3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基本参照我校同专业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但须选 修其他学位课程补足 20 学分。 以汉语为第一外语的各地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 考试,并达到新 HSK 六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博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为英语,可 与其他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 分;免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 3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 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 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 养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 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 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 放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 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业教学和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4.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 撰写学位论文摘要; 5.身体和心理健康。 — 3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学习年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如确有必要经 批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 2 年。延长学习年限 2 年期满后仍 然不能毕业者,取消其学籍。 四、培养方式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以导师指导为主,也可采取 导师小组指导的方式。培养环节具体分为课程学习、实践实 习、学位论文撰写等三个部分。在培养过程中,导师必须讲 授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实践实习活动, 指导硕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学位论文;采用的 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应当因材施教, 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的个人特长和才能;导师可以结合专业 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或让硕士研究生 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 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该参加所 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至少应取得 27 学分。其中,公共外语 课:2 学分,政治理论课:两门,共 3 学分,学位基础课 3 门 以上:每门 3 学分;学位专业必修课 3 门以上:每门 3 学分; 学位选修课 2 门以上(其中专业外语为限定选修课,2 学分) : 每门 2 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前修满专业规定的学分,完成中期 考核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 具体见“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缴纳第三年全 部培养费。 — 3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六、课程设置 1.公共政治理论课。硕士研究生需学习两门公共政治理 论课,共 3 学分。所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统一开设公共政治 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 学分;文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选修课《马克思主义与社会 科学方法论》 ,1 学分;理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 选修课《自然辩证法概论》,1 学分。公共政治必修课与选修 课分别在第一学年的两个学期进行。 2.公共外语课。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般只要求熟练掌握 一门外语,有条件者可选修第二外语。学校开设公共英语、 日语等课程。研究生入学考试时所选择的外语语种可作为第 一外语,必须选定后修满学分。如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为 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暂由学院或者导师安排,但也 必须选定后修满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前仍不能通过公共外语考试 者,经学校认定作结业处理。 培养方案规定硕士研究生免修公共外语课程的专业,可 免修公共外语课。 3.专业课程。专业课程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 (1)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 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 群)设置,并且须设置 5 门以上供硕士研究生选择。学位基 础课应由本专业或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 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 阅读、作业布置和考核成绩。 — 3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2)学位专业必修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系统 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 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本专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的教 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 阅读、作业布置和考核成绩。 (3)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知 识面和相应能力的课程,除了设置一定数量的学位选修课外, 还应要求硕士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或跨学科的课程。专业 选修课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的教授或副 教授任教。硕士研究生选修跨专业或跨学科课程至少 1 门。 学校开设英语口语课,并对文科、艺术、体育类硕士研 究生专门开设计算机应用课,均为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计 2 学分。 (4)补修课 以同等学力考入本校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要补修有关 的大学本科基础课 3 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知识有缺陷的硕 士研究生,须入学后适当补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均不计 学分。 (5)其他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完成以上基本课程学习后仍有余 力,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各类课程,若通过考 试,给予相应的学分。 4.专题讲座(含讨论班)。各专业可根据本学科发展的 实际情况,规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取学术讲座 或参加学术讨论的次数及考查要求。 — 3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5.在每学期结束后,各专业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培养执 行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教务员备案,一份交研究 生院备案。 七、考试考查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 行选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学位基础课 和必修课进行考试,专业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 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类 记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 《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教务员,填入《研究生 学籍和学业成绩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或重修。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必 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 分管副院长和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 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者一律不得补考。硕士 研究生缺课超过 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须重修后方 可参加考试。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计,并按照《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作相 应处罚。若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 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副院长和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准 予重修重考。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跨学院选课,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 考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由授课学院教务员转送该 生所属学院教务员存档。 5.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研究生院组织硕士研究生公共 — 3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课程考试。其他课程考试皆由学院和导师组织考试。公共课 和各课考试试卷均由研究生所属学院保存。 八、实践实习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大学本科、大专的教学实践 实习活动,如讲课、辅导、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批改 作业、指导实验报告和论文等。教学实践实习环节一般累计 工作量为 120 学时左右,导师应给予鉴定和评分,按优、良、 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导师也可安排硕士研究生以其 他方式开展实践实习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九、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各专业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参照上述培养工作细 则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科学规范可执行的培养方 案,并报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负责对各专业培养 方案进行规范、审查和督行。 各专业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若更改或开设课 程,应报学院和研究生院认定和备案,并在《研究生课程执 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十、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基本按我校同专业硕士研 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可免修公共政治课,不参加实践实习和 社会实践活动,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相应学分。以汉语为 第一外语的来华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新 HSK 五级以上水平。 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硕士研究生,若第一外语是英语,可 与其他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 分;免修政治课,但须选修学位课程补足学分。 — 3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 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本校研究生教育 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进 行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 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 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具体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积极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理论素养和专业上要求: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和资 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 5. 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2-3 年,如确有必要经批 — 3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准可至多延长学习年限二年。 四、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中一位为校内导师, 另一位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相关领域,采取导师与指导小组集 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 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注 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 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学。采用 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导师必须讲授专 业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实行学分制 每 18 课时算 1 学分,学分要求参见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自身需求,可以提出最低学分数, 但各专业领域课程学习阶段总学分数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  应用心理硕士、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 工程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社会工作硕士: 28 学分  翻译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30 学分  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31 学分  工程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旅游管理硕士:32 学分  金融硕士:33 学分  公共管理硕士:36 学分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法学): 38 学分  艺术硕士:42 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53 学分 — 4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六、课程设置 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分 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以及专业 实践等模块: 1.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 2-3 学分政治理论课,一般在第 一学期开设。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开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 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公共管理硕士、 工程硕士(非全日制)、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 金融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与实践》(2 学分)  工程硕士(全日制)、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 《自然辩证法》(2 学分)  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 学分)  翻译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 (2 学分)与《自然辩证法》(2 学分) (2)外语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 2-4 学分外语课,一般在第一学 期开设。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安排综合外语 C,2 学期,共 3 学分,最终成绩记为两个学期的平均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应用统计硕士、 工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安排综合 外语 A,1 学期,每周 2 课时,共 2 学分。 — 4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 应用心理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 育硕士、法律硕士、安排综合外语 B,1 学期,每周 4 课时,共 4 学分。 以上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具体课程内容和 学分以培养方案为准。培养方案规定不修公共政治理论课、 外语课的专业,可免修学位公共课。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 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 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 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学位基础课门数与学分的最低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 5 门,总学 分不少于 15 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 4 门,总 学分不少于 8 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 3 门,总学分不少于 6 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 5 门,总学分不少于 12 学分  翻译硕士:不少于 3 门,总学分不少于 6 学分  艺术硕士:总学分不少于 15 学分  体育硕士:不少于 2 门,总学分不少于 4 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 5 门,总学分不少于 12 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 5 门,总学分不少于 15 学分  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 5 门,总学分不少于 15 学分 — 4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 工程硕士:不少于 1 门,不少于 3 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 4 门,总学分不少于 10 学分 3.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 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 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 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 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 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考试由指导教师本人或委托他 人命题、评分。 各专业学位专业课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 4 门,总学 分不少于 12 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 4 门,总 学分不少于 10 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不少于 3 门,总学分不少于 6 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不少于 4 门,总学分不少于 4 学分  翻译硕士:不少于 2 门,总学分不少于 4 学分  艺术硕士、体育硕士:不少于 15 学分  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 8 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不少于 5 门,总学分不少于 10 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少于 5 门,总学分不少于 11 学分  工程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不少于 6 门,不 少于 15 学分 — 4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 工程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不少于 5 门,不少 于 14 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不少于 2 门,总学分不少于 5 学分 4.选修课 选修课是供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 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 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 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各专业学位选修课最低 学分要求如下:  教育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4 学分(不少于 2 门)  公共管理硕士:不少于 9 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6 学 分  体育硕士:6 学分(不少于 8 门)  工程硕士(联考入学在职攻读):11 学分(不少于 3 门)  工程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6 学分(不少于 3 门)  应用心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8 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8 学分(不少于 4 门)  法律硕士(法学): 10 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12 学分(不少于 4 门)  翻译硕士:14 学分  金融硕士:16 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21 学分 5.专业实践 — 4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 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 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专业学位 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不参加专业 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各专业学位专业实践环节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  公共管理硕士、翻译硕士:2 学分  应用心理硕士:4 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6 学分  应用统计硕士:7 学分  教育硕士(统考入学全日制攻读)、艺术硕士、体育 硕士:8 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12 学分  法律硕士(法学):15 学分 以上未提到的其他专业学位类别实践环节不计学分。 6.学位论文 部分专业学位论文学分要求如下:  法律硕士(法学):5 学分  法律硕士(非法学):10 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2 学分 以上未提到的其他专业学位类别论文环节学分参见其培 养方案。 7.其他 以同等学力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 生考取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修有关的大学本 科基础课程 3 门;跨学科或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方面 的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补 — 4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修相关学科的本科课程 2 门,均不计学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以上基本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 仍学有余力的,经导师同意,可以有计划选修其他课程,这 些课程通过考试(查)的,给予相应的学分。各个专业在每 学期结束后,导师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执行情况表》, 一份交学院教务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七、考试、考查 1.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选 课,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学位公共、基础和 专业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按五级 分制或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专 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专 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 2.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 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研 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 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专业学位研究生缺课超过 1/3 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 试。 3.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 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修。 4.跨系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到授课的学院进行考 试(查);考试(查)成绩和试卷,转交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所 属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存档。 5.研究生处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 — 4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位公共课考试。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负责,试 卷由学院保存。 八、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专业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 专业特点,制定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各专业要给每个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计划表》 ,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交 研究生处备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中所设置的各 门课程不得随便更改,若要更改或开设新课,应报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专业学 位研究生课程执行情况表》备注栏内注明。 九、来华留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 来华留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我校同专业的专 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相同。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规 定不修政治课,但必须以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补足上述课程 学分。 港澳台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英语,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同 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可给予学分。汉语为第一外 语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并达新 HSK 五级以上水平。 十、在职兼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 1.总体原则:时间上要富有弹性,安排上要灵活掌握, 要求上要严格把关,可选用如下安排: (1)部分课程集中一段时间授课。 (2)部分课程由学校提供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3)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脱产自学,任课教师承担书面答 疑或定期的面授、辅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考试,才可取 得学分。 — 4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2.学位论文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题目可根据选送单位的实际需 要由学生提出,经指导教师与选送单位共同商定。论文撰写 可在原单位或学校进行,在学校累计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十一、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培训合格人员攻读全日制教 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培训合格人员攻读全日制教育硕士 研究生,其管理规定详见《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培训合格人 员攻读全日制教育硕士培养方案》。 — 4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术型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的暂行办法 本校学术型研究生的公共课程,皆由学校研究生院统一 组织,于第一学年开设,分为公共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外语 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三大类。 一、公共政治理论课程 1.教学要求 学术型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要以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 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研究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 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特 别是当代马克思主义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并引导研究生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 学的方法论指导业务学习,指导专业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 2.课程设置 公共政治必修课: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研究》;博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公共政治选修课: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限定选修课。文科研究 生修《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理科研究生修《自然 辩证法概论》 。 博士研究生开设公共政治选修课。课程名称为《马克思 主义原著选读》,博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选修与否。 3.时间安排 第一学期: 文科硕士研究生开设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 — 4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实践研究》,周学时为 2,共 18 周;理科硕士研究生开设限定 选修课《自然辩证法概论》,周学时为 2,共 9 周。 博士研究生开设必修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周学时为 2,共 18 周。 第二学期: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开设必修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与实践研究》 ,周学时为 2,共 18 周;文科硕士研究生开设限 定选修课《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周学时为 2,共 9 周。 博士研究生开设选修课《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 ,周学时 为 2,共 9 周。 4.课程考核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公共政治必修课学分为 2,考核方式 为期末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由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 一安排,试卷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命题,成绩按照百分制 评分,60 分为及格线。60~69 分为及格,70~79 为中,80~89 为良,90 分以上为优。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公共政治限定选修课学分为 1,考核方 式为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作业题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 统一布置。成绩按照百分制评分,60 分为及格线。60~69 分 为及格,70~79 为中,80~89 为良,90 分以上为优。 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必修课学分为 2,考核方式为课程结 业论文写作,成绩按照百分制评分,60 分为及格线。60~69 分为及格,70~79 为中,80~89 为良,90 分以上为优。论文题 目由任课教师组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公布,最后一次课当堂提 交作业,不能按时提交作业者视为课程考核未通过,须于下 一学年重修。 — 5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博士研究生公共政治选修课学分为 1,考核方式与博士研 究生公共政治必修课相同。成绩按照百分制评分,60 分为及 格线。60~69 分为及格,70~79 为中,80~89 为良,90 分以上 为优。 二、公共外语课程 学术型研究生公共外语课是研究生必修的学位公共课, 面向所有非外语专业研究生开设。 1.教学要求 硕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较 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 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熟 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可以第 一外语为工具熟练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日语课程。硕士研 究及博士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程统一课程名称为综合外语 A。 硕士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语或 日语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 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 分和课时要求参照硕士公共英语或日语课程。 学校统一开设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入学考试语种 为日语的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一并编入公共日语班级。 入学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博士研究生, 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课程,学分和课时要求参 照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 3.时间安排 — 5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 2 学分,每周 4 学时,开设 一个学期。根据专业不同,在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开设。 博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为 4 学分,每周 4 学时,在第 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开 18 周。 学术型研究生公共日语课程硕士生为 2 学分,博士生为 4 学分,每周 4 学时,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开 18 周,博、 硕士研究生合班教学。 4.课程考核 博、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英语和日语课程,每学期末安排 全校统一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评分,60 分为及格线。60~69 分为及格,70~79 为中,80~89 为良,90 分以上为优。博士研 究生的公共外语课程总成绩,为第一和第二学期成绩的平均 分数。 5.其他 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外语课程为限定选修,不属于公 共外语课程,各学院须根据自己学院和学位点的情况开设, 具体要求如下: (1)教学时数不少于 18 周,由导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组 织教学。 (2)通过专业外语的学习,研究生要能够流畅阅读本专 业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 80~100 词,理解正确。 (3)能借助词典将本专业的文献资料进行外译汉,外译 汉速度每小时 350 个英文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专业外语考试必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考试合 格者记 2 学分,可记为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一 次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将成绩记入成绩总单,在完成培养 计划规定的学分后不影响毕业和授予学位。 — 5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公共选修课 1.教学要求 学术型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 而设置,主要为了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 能力。 研究生对自己选修的课程,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听课和 参加考试。选修课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档案。研究生选修后 未办理取消手续,不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录。 2.课程设置 学术型研究生公共选修课主要开设两门:英语口语课, 计算机应用课。 英语口语课,采取全外教的上课方式,面向全校一年级 研究生开设。 计算机应用课,面向全校一年级非理工科研究生开设。 3.时间安排 英语口语选修课为 2 学分,每周 2 学时,在第一学期和 第二学期开设,该学期内没有安排公共外语课程的一年级研 究生均可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选 课。 计算机应用课为 2 学分,每周 5 学时,在第一学期开设, 一年级研究生可以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 行网上选课。 每学期的第 18~20 周,研究生院将发布下个学期公共选 修课的选课通知,并公布上课的时间、周次、节次和教室。 研究生须在规定的选课系统关闭时间之前进行选、改、退课 程。 — 5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选课结束后,研究生院可根据各门课程选修人数和其它 情况作适当调整,合并或取消选课人数过少的班级。对调整 后的课程班级,研究生院将及时向研究生公布,并组织研究 生改选、补选和退选。 公共选修课开课一周内为试听阶段,在此期间研究生若 不想修读该门课程,可登录上海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取消选修或改选。如研究生有特殊理由未能及时在网上改、 退选课程,可在开课第二周内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改、 退手续;凡未退选的研究生擅自缺课旷课,将按照相关条例 处理。 4.考核方式 英语口语课,由研究生院委托英孚学校在期末集中组织 口语考试,不及格者须在下个学年重修。计算机应用课,由 研究生院委托上海师大计算机中心在期末集中组织考试,不 及格者须在下个学年重修。重修须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重 修手续。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最终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总单。 凡未经选课的研究生不得修读,不得参加考试。 四、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5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公共课设置的 暂行办法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由学校统一开设, 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外语课两类,均在第一学年开设。 一、公共政治课 1.教学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政治课,要以马克思主义 原著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组织专题教学,使专业学位研究 生从更广阔的背景和更高水准上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特别是掌握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以提高思 想政治素质,并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方法 论指导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 2.课程设置 原则上以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参考 性培养方案为准。 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法律硕士开设《科学社会主 义理论与实践》;工程硕士、体育硕士、应用统计硕士开设《自 然辩证法》;艺术硕士开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翻译硕 士、应用心理硕士同时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与 《自然辩证法》。 3.时间安排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马克思 主义文艺理论》都在第一学期开设,周学时为 2,共 18 周。 4.课程考核 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学分为 2,考核方式为期末统一考试, — 5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按照百分制评分,考 核方式为最后一次课当堂提交作业,作业题目由马克思主义 学院统一布置。 二、公共外语课 1.教学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外语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 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 力,能够以第一外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2.课程设置 学校统一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公共日语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时的外语语种分别编入公共英 语课或者公共日语课班级。入学考试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 之外的其它语种的学生,由学院和导师负责安排其第一外语 课,学分和课时要求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语课。 3.时间安排 公共英语课根据专业类别的不同,为 2-4 学分,其中 2 学分英语课,周学时为 2,共 18 周;4 学分英语课,周学时 为 4,共 18 周。 公共日语课学分为 2,周学时为 4,共 36 周,第一学期 和第二学期两个学期各开 18 周,与学术型研究生合班。 4.考核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英、日语课于每学期末安排全校统一考 试,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组命题,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 以上为暂行办法,具体课程安排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教 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参考性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当年培养 方案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5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研究生在学期间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活 动的管理,有利于推动研究生实践实习活动的持续进行,特 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必须 签订《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安全协议》 (以下简 称《安全协议》)。 二、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实习,须由导师安排 和学院同意。 三、根据《研究生实习考核办法》规定,研究生赴校外 (含外地)的专业实习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逾期 未归者,将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超期一天 换算为旷课 4 课时。逾期超过两周者,将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专业实习时间应在《安全协议》中加以注明。 四、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践、参加学术会议等, 时间由导师规定,在《安全协议》中须注明,不得超期返校; 擅自超期者,由导师提请学院,报研究生院,按照《研究生 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处理,超期一天换算为旷课 4 课时; 逾期超过两周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的实践实习,不得从事与 专业实习无关和影响自身安全的活动,由上述行为造成的后 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5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习实践 安全协议 学生姓名: ,学号: ,联系电话: 学院: ,专业: ,导师: 实习实践时间: 实习实践地点: 实习实践内容: 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习实践旨在培育创新能力和 社会适应。为合理安排培养内容,规范实习实践活动,特告 知以下内容: 1、研究生必须充分知晓赴校外(含外地)实习实践的具 体内容,确信自身生理、心理和专业能力等各方面均可以胜 任实习实践活动需要,认识到在交通、具体实验操作、偶发 疾病等方面存在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因素,以学生自愿选择、 自主承担风险为前提,如牵涉到保险等相关事宜,由学生自 行办理申请理赔等相关业务。在签署本协议后,学生方可获 得赴校外(含外地)实习实践的批准。 2、在实习实践期间学生需服从学校学院及实习实践单位 的安排,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及实习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根 据操作规则,提前做好安全检查和各类环境下的自我安全防 护工作,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和实习实践单位、导师取 — 5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得联系。不进行游泳、漂流、探险及其他任何有危险性的活 动,避免发生争执斗殴等行为,日常不单独离队外出,不从 事任何与实习实践无关的活动。如未按照此项承诺执行,一 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3、实习实践活动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导师须根据专业特 点、学生实际、安全状况等因素,在师生协商基础上,综合 安排实习实践内容,师生之间要始终保持联系通畅。 4、本协议由学院审核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部)备案。 逾期不归或违背实习实践其他规定,将按照《研究生专业实 习与社会实践管理规定》执行。 5、其他未尽事宜还需根据实习实践具体要求,签署补充 协议。未签署《研究生赴校外(含外地)实习实践安全协议》, 未经批准的外出行为所引发的后果由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承 担。 对本协议内容,学生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签字承诺,遵 守执行。协议内容一并已告知家长(直系亲属) ,并已征得了 家长(直系亲属)的同意。如学生的家长(直系亲属)目前 无法签字,学生承诺家长(直系亲属)已经授权学生在家长 (直系亲属)栏代为签名确认。如学生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告知行为,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 (签名) —————————————————————————— — 5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作为家长(直系亲属),我尊重学生的以上承诺,并同意 按此约定执行,无其他主张。 家长(直系亲属): 学生: (代) 家长(直系亲属)联系电话: —————————————————————————— 该生的实习实践活动安排及各方面情况符合本协议告知 事项精神,同意派出并按照《研究生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管 理规定》执行。 导师(签名) : 联系电话: 学院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学院(章)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学院、研究生、导师各留存一份, 一份交研究生院(部)备案见证。 — 6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术型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考核办法 实践实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对提 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习时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般在二年级进行专业实习,专业实 习时间最低不少于 1 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一个月的专业 实习工作量可折合为 120 学时左右(教学课时以每周 8-12 学 时为宜)。 二、实习内容 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实习的方式以教学实践为主,如承担 本科生或专科生的部分课程的教学助教工作;也可由导师根 据培养目标安排其他实习内容,如工程实践、课题研究或管 理实践等,但专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 1 个月。 三、实习安排 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实习可在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 时,由二级学科负责人与研究生导师磋商后,落实实践任务。 其他类型的专业实习方式由导师予以安排。 四、成绩评定 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按 照专业实习计划的要求,须对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表现进行考 核。成绩评定标准应依据研究生的专业实习态度、组织纪律、 解决和处理问题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上海师 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 者,不能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 6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五、免修对象 研究生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并担任过讲课任务 者,具有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允 许免修教育实习,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 中,导师、分管副院长应签署免修意见,不计学分,但须另 选一门专业课程。 — 6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 科研环节,它对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 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学院及导师必须高度重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 种形式的实践基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创造条 件。 一、专业实践时间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在第二学年开始进行专业 实践;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年开始进行专业 实践。专业实践的具体时间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应届毕 业生参加专业实践,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具体时间参见各专 业学位教指委的要求。原则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 课程学习计划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殊情况下可申请 采取以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替的方式进行。 二、专业实践内容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 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1.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专业学位研 究生的专业实践。 2.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 3.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去教学实习与 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4.专业学位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单位 进行专业实践。 — 6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专业实践安排 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或第三学年进行,各专业学位 应当制定专业实践实施细则,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按细则规定 执行。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于第二学期结束前, 三年制专 业学位研究生于第四学期结束前,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实践计划表》,交所在学院留存,研究生院将定期检查。 四、成绩评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前,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 须按照实践计划的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表现进行考核。 成绩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态度、组织 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 并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专业学位研究 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 答辩。 五、通过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入学的教育硕士、 工程硕士等研究生,可免专业实践,其中联考入学教育硕士 还须提交两个教案(学科教学领域)或两篇实践调查报告(其 他领域),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盖章后交学院归档。 — 6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 管理办法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高质 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在提 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实践研究与创新能力方面发 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特制定本 办法。 一、实践基地要求 1.有能力承担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工作,在 区域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 2.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 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具备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 本条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配套的软硬件设施,能确保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4.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 二、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我校每个专业学位包含若干领域,每个有全日制专业学 位点的学院应当至少有一个相关领域的专业实践基地。设立 实践基地的程序和办法如下: 1.有条件、有能力承担实践教学工作的单位,须向相应 的专业学位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具体见附件),经审核批 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有关学院应与实践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 — 6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合作内容,同时将协议书报 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实践安全要求 1.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校外专业实践,须由个人或单位 购买人身伤害保险或其他意外保险,否则将不能被允许进入 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遵守所在地和所在单位的各项政策法规及相关制 度,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3.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实践基地 的管理规定,因违反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而出现意外,由研究 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注意饮食卫生 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自觉抵制有害信息, 不参与非法活动;注意出行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 6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适用专业学位类别 适用专业领域 基地地址 基地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称 基地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简介(现有条件、现状分析、可承担参加教育实践的 人数):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学院推荐意见: 研究生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6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 暂行规定 一、加强对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是衡量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志。研 究生导师要把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贯穿于研究生 培养的全过程。 二、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的研究课题,导师须把研究 生参加自己的研究课题作为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 要内容,在经费、设备、资料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在导 师指导和影响下研究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导师应享有的份 额和权益可视实际贡献,由师生自行协商确定。如有争议, 由各级学术委员会裁定。 三、在导师的指导下,倡导研究生独立选择并完成研究 课题,不断增强自己的科研和创新能力。 四、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 导师须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 预答辩等各个环节的指导,严格按学位论文规范把关,以确 保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 五、鼓励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学校参照教师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硕士研究生发表 学术论文是否与学位授予挂钩,学校不作统一规定。各学院 和学位点根据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可对硕士研究生提出获得 学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严格遵 照执行。 六、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是:必须作为第一 — 6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 CSSCI 或 SCIE、EI 源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本校的导 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 论文。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备研究生院后遵照执行。 在第五学期中期考核结束之前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的 博士研究生,方可进入本次学位申请流程;本次未达到学术 论文发表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延期至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后进入下一次学位申请流程。 七、本《暂行规定》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27 日审核通过,2016 年 6 月 22 日修订,从 2016 级研 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6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研究课题的试行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参加导师 的研究课题,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研究 生教育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导师的研究课题,导师 应把研究生参加自己的课题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所有学科学术成果都与导师的指 导、影响有关。导师自然享有研究生学科学术成果的署名权 和其他有关权利。 三、导师在研究生的学科学术成果中所享有的份额和地 位,由导师与研究生自行商定。如有争议,由研究生院与各 级学术委员会协调。 四、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导师应在经费、设备、 资料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1 日审核通过。 六、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7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规定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及规范管理,依据 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师范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时实行双导 师,特制订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双导师制的内涵 无论何种培养模式,凡最终拟在上海师范大学申请专业 学位者,学校有关学院应为其确定一位具有相应指导资格的 教师进行指导(以下简称校内导师) ;校内导师可根据培养模 式的不同与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经申报批准后与校外有关单 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培养)。 二、双导师的产生方式 双导师中的校内导师由所属专业领域具有指导硕士研究 生资格的人员担任。校内导师一般应在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 后一年之内,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或指定方式确定。 校外导师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从事相同或 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特殊情况经 批准也可请其它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产生方式可由专业学位 研究生在本单位自行选择或由所在单位推荐,但应征得专业 学位研究生和作为校外导师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校 外导师原则上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确定后三个月内 确定。 三、校外导师的审批手续 原则上,有关学院应在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工作责任 — 7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心等方面对拟成为校外导师的人员进行考查。校外导师一经 确定,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 核表》,并经相关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双导师指导工作的分工 在整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主要指导责任原 则上应由校内导师承担。校内导师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 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撰写、学位论 文理论部分工作及学位论文的撰写、论文答辩工作等。 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活动中应用所 学知识能力的培养与指导,以及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 分的指导等。 校内、外导师应经常交流指导情况,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理论知识学习与实际应用能力提高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校内导师指导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提供,校外导师指导费 用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提供。 五、校内、外导师的变更 校内、外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特殊原因 确需更换,对于校内导师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校外导 师,应事先提出申请(原校外导师与新校外导师签字;所在单 位和我校有关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更换后的新校外导 师应按第三条要求重新填报《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核表》,并经相关学院审批后报研究 生院备案。 六、校外导师的聘任 校外指导教师一经批准,将由相关学院颁发聘书。 — 7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情况登记审核表 受聘专 业领域 姓名 专业方向 专业技术 职务 定职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包括毕 业时间、学校、专 业、学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住宅: 主要研究方向或学科专长 研究生姓名 入学年月 校外导师近 5 年学术、科研情况(论文、专著、科研设计/推广/ 规划项目、获奖) 校外导师所在单位核实及同意推荐的意见: 校内指导教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院审核意见: 签名: — 73 — 盖章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术型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提升本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 习的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特制订学术型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即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 要求,对在读学术型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开题报 告、预答辩、科研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和综合 的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博士研究生和三年制学术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第五学期结 束前完成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 学术型研究生中期考核须填写《研究生考核登记表》、 《研 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硕士生还须提交《研究生实践能力 考核表》。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 对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考试 成绩,以及规定所学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必要时 也可组织综合考核。 2.科研、教学能力审核 审核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综述、学年论文、 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等,以及教学实习、 兼助教工作的教案和教学效果。 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是:必须作为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 CSSCI 或 SCIE、 EI 源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本校的导师为第 — 7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必须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备研究生院后遵照执行。 在第五学期中期考核结束之前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的 博士研究生,方可进入本次学位申请流程;本次未达到学术 论文发表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延期至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后进入下一次学位申请流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是:鼓励学术型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学校参照教师 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 文是否与学位授予挂钩,学校不作统一规定。各学院和学位 点根据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可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出获得 学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严格遵 照执行。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 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 主持研究生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所选研究课题的 目的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 设计方案、工作进展安排、存在的问题、完成时间和预期成 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 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和研究生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 最后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经导师签署 意见后,与《研究生考核登记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院审 核后,学院留存备案。开题报告若首次未通过者,允许在 1-2 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核 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 — 7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主持研究生预答辩会。研究生预答辩是导师或指导小组对研 究生初步完成的学位论文作最后的审查。研究生须汇报学位 论文撰写进展、结构、特色、创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导师或指导小组须介绍指导学位 论文的情况,考核小组须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共同从严 把好质量关,并对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准 予进入下一阶段盲审和正式答辩的审核意见,填写《预答辩 情况表》。凡预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和完善,方可 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凡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 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经考核小组签署 意见,该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完成的时间。 三、中期考核程序 1.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由二级学位点负责人、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教研 室主任等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 通过开题报告、发表论文、预答辩等审核,可进入下一阶段 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学习成绩较差,明显缺乏科研动力,未 通过开题报告、发表论文、预答辩等审核,且不具有继续完 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应终止其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转入毕业 论文撰写阶段。 3.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课程修完后,学习成绩良好,具 有一定科研能力,通过开题报告、发表论文、预答辩等审核, 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学习成绩较差,明显缺 乏科研动力,未通过开题报告、发表论文、预答辩等审核, 且不具有继续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应终止其学位论文撰写 工作,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若该生未获硕士学位,则宜 — 7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并按硕士研究生的要求,改做硕士研 究生学位论文。 4.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中 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应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 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审核通过。 5.各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须将本学院研究生的考核意 见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院审核 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 格处理。 — 7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为了进一步调 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更合理地促进人才成长,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即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养方案和计划的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 学习、专业实践能力等内容进行全面综合测评。 一、中期考核时间 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 考核,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中 期考核,两年半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 成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 登记表》 、 《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和《专业学位研究 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 条、第六条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具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1.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 对学位公共政治课、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和规定 所学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组织综 合考核。 2.专业实践能力审核 审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参与专业实践的情况,研 究生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专业学位 研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 。 — 7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 以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 告内容包括所选题目的目的和意义,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 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工作进展安排,还存在的 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等。报告后,由导师作必 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到会的其他导师提出意见,研究生 再作修改、定题,并填写由导师签署意见的《专业学位研究 生论文工作计划》,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一 起交学院教务员审核。开题报告在规定的中期考核时间内进 行,若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在 1-2 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 通过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中期考核程序 1.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学科负责人,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或政 治辅导员等组成,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按 照上述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经全面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 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则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专业学位 研究生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应 终止其学习,或将其转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2.各学院分管副院长负责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 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3.考核意见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 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 能完成中期考核的研究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 7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 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我校 博士研究生,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攻 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基本条件 我校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强科 研潜质,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习任务后,可向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和程序 1.申请 符合申请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于入学后的 第三学期末,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上进行博士生招 生考试报名;并下载填写“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 由硕士生导师、学院和拟接收博士生导师签署意见,于第三 学期最后一周将“申请表”和两份本校申请学科博士生导师 的专家推荐信送交研究生院,且在网上缴纳学科复试费。 2.考试 所有申请者免初试,均需在第四学期参加博士生入学考 试的复试,由学科博士生导师组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硕博连读 资格作出审定,并报研究生院。 3.录取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均合格,通 过中期考核(可不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经 — 8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从第五学期起正式转为博士研究生,进 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三、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科学研究和学位论 文要求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执行。博士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拟定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 并对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 论文阶段报告和论文答辩做好安排。 四、其他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注册。 五、本《试行办法》自 2016 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由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8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附:上海师范大学硕博连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政 面 治 貌 出 年 生 月 联 电 系 话 硕 学 士 号 硕 专 申 专 请 业 申请研 究方向 贴 照 片 课 程 名 称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教务员(签名): — 82 — 士 业 成 绩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参加 科研 及获 得科 研成 果情 况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辅导员(签名): 学院盖章 年 原硕 士生 指导 教师 意见 月 日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拟接 收博 士生 指导 教师 意见 说明:参加科研及获得科研成果情况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 8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暂行办法 为做好外校人员和本校青年教师旁听研究生课程,以及 本校研究生跨专业听课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必须在不影响本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 确定每学期接收旁听生的课程和人数,至迟在每学期开学前 一周报研究生院。若申请听课人数超过限额,由研究生院与 有关教师以适当方式择优决定旁听生名单。 二、旁听手续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在研究生院办理。 三、外校申请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旁听研究生 课申请表》,经我校任课教师签字、学院分管副院长同意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旁听生审批表》。 四、旁听生应将《旁听生审批表》上联交有关学院办公 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并由学院办公室填好下联后,交任 课教师。旁听生只能旁听指定课程,须遵守课堂纪律。对违 犯校纪的旁听生,将取消旁听资格。 五、本校青年教师应填写《旁听研究生课申请表》,经批 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每学期旁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本校研究生要跨专业听课,应经导师、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 直接去有关学院办理手续。 六、课程学习结束后,旁听生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校外 旁听生、校内青年教师的旁听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 填入《旁听成绩表》,于下学期第一至第四周内报研究生院备 案,由研究生院填写考试成绩单寄送或转交旁听生所在单位。 跨专业听课研究生的旁听成绩,由授课学院转送研究生所属 学院研究生工作教务员。 — 8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七、研究生院不负责校外旁听生的住宿、教材、图书资 料借阅等事宜。 八、旁听生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8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籍管理 学术型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 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 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 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 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 — 8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 究生院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 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 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 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须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 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 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 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 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 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 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 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院批复和 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 — 8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所 属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 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 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 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 分以上 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 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 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 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 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 能力考试 1 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 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 1 级证 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 研究生院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 8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 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 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 格”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 考合格,成绩记为 60 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硕士生的课程学 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经 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 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 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 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 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 生院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院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 作岗位者,按每天 4 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 分。一学期内旷课达 10 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 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 节以上、50 节以下者,视 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 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 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8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 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 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 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 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 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 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 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 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 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证明需要修养 治疗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在学期间怀孕者; (四)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 者;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 9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专区下 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 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 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 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 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 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 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 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 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 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 指导教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 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 9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 他特殊原因; (四)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须按照 如下原则及要求进行操作: (一)研究生转专业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由 本人经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 意见,转学、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 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只能 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 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艺 术类与非艺术类、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研究生,不可互转。 (三)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 都必须签署意见。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 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 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 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 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 在地公安部门。 — 9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 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 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 试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 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 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十)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 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 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9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 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 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 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助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 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 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 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 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 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 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 — 9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 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 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 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 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 5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 15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另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 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 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 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 — 9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 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 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 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 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考核 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全日制专业 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艺术硕士及法律硕士 (非法学)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 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 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 ,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 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且成绩合 格,德、体合格,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 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 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 — 9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 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 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 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 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 (含出境, 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 游、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 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由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 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 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 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 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明 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 9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 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 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 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 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 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 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 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 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细 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9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加强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 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 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 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 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 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 究生院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 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 — 9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以上)诊断,在短时间内能治愈的,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 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 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可推迟 入学一年。 (四)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 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 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 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 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修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 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院批复和 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 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 所属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 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 处。 — 10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 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 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合格、 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 分以上 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 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研 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如要求免修,研究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或任课教 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免修不能免考,须参加 该门课程同级研究生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 公共外语课程免修条件为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日语 能力考试 1 级证书。研究生办理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应在网 上下载免修申请表,持英语八级证书或日语能力考试 1 级证 书原件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签字、学院教务办公室盖章,经 研究生院批准,将回执交给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 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在上述流程之后, 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 格”处理。 — 10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补 考合格,成绩记为 60 分;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将对研究生的课程学 习情况和专业实践能力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专业学位研究生 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转入学 位论文写作阶段;否则,只能转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成绩以“合格” 或“不合格”评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 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 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 一周以内,由有关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 生院批准,返校后,须到研究生院销假。擅自离校或离开工 作岗位者,按每天 4 节计算。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 分。一学期内旷课达 10 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节以上、 二十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 节以上、50 节以下者,视 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 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 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 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 则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或缺课累计超 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 10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 导师分别负责,辅导员与学院教务办公室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 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考 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 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 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 留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证明需要修养 治疗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者; (三)在学期间怀孕者; (四)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者;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专区下 载“休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由导师签字,本人持有关证 明及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 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 — 10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仍 不能复学的,原则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代为填写“退 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 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按学校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 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 手续。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章 转学、退学、自动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转学或转专业。研究生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 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研究生患有精神病、癫痫病 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者; — 10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不能毕业者; (十)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 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 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 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 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第三十条 退学、自动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不包括 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自批准之日(或实际自 动退学)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 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 — 10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 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 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 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 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 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 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 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 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 — 10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 5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 15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 公会议审批,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特殊情况, 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 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 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 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 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 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三年。研究 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由本人 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 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 期间,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 10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且成绩合 格,德、体合格,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 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 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 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 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境) 探亲、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 派出国、出国(含出境,下同)旅游、出国(含出境,下同) 探亲,按学校“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校或其他机构选派的出国(含 出境,下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四周的,不能在第一学年 进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出国旅游、 出国探亲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 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由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 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 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 10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五十二条 自费出国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的研 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对象只限于直系亲 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统关系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出国探亲须提交亲属证明,对方居住地合法居住证 明和相应经济担保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 续。 出国探亲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 个月受理。一般假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结 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出国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 理部门批准国家和境外地区,申请时须提供旅行社资信证明 和其他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出国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只在每学期最后一 个月受理。假期一般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旅游结 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 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 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其它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若与本 《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0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管理 与成绩考核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学员的管理和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注册 1.凡入学考试合格,经审查同意接受的学员,可取得入 学资格,发给录取通知书。 2.学员按规定时间持通知书、有关证明到学校报到。经 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2)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有弄虚作假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4)因其它原因而不宜入学者。 二、学习考勤 1.学员应遵守学校纪律,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 活动和组织的其它活动。 2.学员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医 生证明。 3.学员返校后,应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员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超过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该 门课程的考核。 5.学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 (一般每月至少 1 次),并密切关注相关学院及研究生院网站 — 11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上发布的通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6.日常学习考勤,由学员所属学院(所)负责。 三、成绩考核 1.各科成绩考核均按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2.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进 行。主考教师应对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确切的评语。 试题及试卷由学院(所)装订归档保存。 3.课程考核分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 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合格 或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才能获得学 分。 4.学员应认真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只能按规定补 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撰写论文)学习。 5.采取课堂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 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 核成绩处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6.公共课采取撰写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的,论文必须在任 课教师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一律以不及格处理。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由本人填写《休 学申请表》(研究生院网站可下载),经导师、所属学院分管 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 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2.学员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复学手续,由 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研究生院网站可下载),经导师、 — 11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所属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员中途退学需递交本人申请,由学院(所)提出意 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1)学员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 学习的; (2)学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缺课 10 天以上的; (3)学员延长学习期限二年后依然未能毕业的,原则上 应作退学处理; (4)违反国家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经审批同意退学者,已选修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发给 单科成绩证明。 — 11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术型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型研究生在校期间 的学习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加强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工作,规范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全面落实《研究生学籍管理 细则》,现制定《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德育考核达到良好以上,无任何违纪行为; 2.在校接受培养时间不得少于 2 年,必须完成研究生培 养方案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并通过中期考核; 3.所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 80 分; 4.科研能力强,提出申请时,文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 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 为第一署名,在 CSSCI 来源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论 文不少于 2 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以上海师 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在 CSSCI 来源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 关的论文不少于 2 篇。理工科硕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 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 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 论文不少于 2 篇;理工科博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以上海师范 大学为第一署名,在国际检索(SCIE、EI)刊物上发表与攻 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不少于 2 篇。 二、操作步骤 1.研究生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2.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希望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填写《提 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表》,按照表上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 — 11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容,请导师、学科点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将中期考核三表(《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研 究生实践能力考核表》、《研究生学业考核记录》)、提前毕业 和授予学位申请表以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送研究生院审核 备案; 4.为保证论文写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 不得少于 10 个月,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申请表交到研究生院的 时间为准; 5.凡是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市 双盲评审。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仍可享受原有研究 生待遇,超过正常学制时间仍不能进行答辩的,按《研究生 教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提前毕业应按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3.研究生院不接受在学期间因故休学者要求提前毕业的 申请; 4.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1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 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 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 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 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 学申请表》,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 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 续。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 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 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 籍管理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1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附件: 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甲方:研究生导师 乙方:研究生 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 研究生 ,学号为 ,在学期间因为 原因出国(出境)。为了保 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 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 (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 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出国为 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研 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 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 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院备案。 甲方(签名): 年 乙方(签名): 月 日 年 月 — 116 — 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位工作 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的 规定 一、选题 学术型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最后由 导师审定。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 则: 1.创新原则。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 就要有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所选的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 基础上有创新;博士研究生应把最先进、最活跃、最有发展 前途的领域作为研究方向,论文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在国内外 的最新成果,并能在该学科领域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和新 材料。 2.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理科专业, 既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 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到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学术 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 好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应尽可能与导师及所在博士学科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 结合。 — 11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3.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的原则。研究生要从实 际出发,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 论文题目。 4.时间限定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 点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两年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 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工作量不 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到两年的 论文,不能作为博士论文。 二、开题报告 举行开题报告会,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不论是文科 还是理科的研究生,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报 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院(系、所)领导、导师、本 专业点教师和研究生要参加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 包括: 1.本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即学术史综述) 。 2.本课题的目的、意义,拟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 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即创新 点)。 3.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手段和措施。 4.论文的工作量和进度。 硕士生开题报告要求在第三学期末,最迟于第四学期结 束前完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要求在第二学期末,最迟于第三 学期结束前完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确定选题和主攻方 向,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 时将表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 — 11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论文写作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科研过程,导 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进 行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 (系、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 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 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对资料室、 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使用。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 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 摘要、全文目录、正文、引文注释(当页注或尾注)、主要参 考文献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应有学术史综述、主要创新点 (目的和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学位论文必须要有“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 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标准文本格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博士 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 — 11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 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3.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 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4.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 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 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5.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 4 月 上旬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 论文到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 具体操作办法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6.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 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7.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 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 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 导师占多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答辩委 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 成员必须外单位专家占多数,博士生导师占多数。 8.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科点负责人 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过 程中可向答辩委员会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但不能代替论文 作者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10.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 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 — 12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 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 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11.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 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导师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 (3)作者报告论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与会人员提问; (5)让作者准备十五分钟左右;由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 答辩; (6)休会 休会期间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秘书宣 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全体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 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决 议,而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7)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 员会的决议。 12.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论文作者毕业和是否建 议授予其学位分别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得通过;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 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3.研究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 通过授予学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 研究生院。 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 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核。 14.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初以前完成。 — 12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六月上旬提出是否授予申请 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二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博士生五份, 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五、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 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 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 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 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 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 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 12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 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 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 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在 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另有规定,不按此规定执行。 — 12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 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规范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论文选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最后由导 师审定。 1.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 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建议结 合专业实践内容进行论文选题。 2.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 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 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3.学位论文选题要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要体现专 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的能力。不能照搬前人的成果,重复别人的工作过程。 4.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 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5.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 报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要求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两年半制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 报告;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 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 — 12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位研究生论文工作计划》,及时将表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员 处。 各专业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参见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 会发布的学位论文标准。 二、论文写作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导师不仅要 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做好学位论 文的阶段性检查工作,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系、 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学位论文进 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 交流,导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 文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 做学位论文时使用资料室、实验室和计算机房。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 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 摘要、全文目录、正文、引文注释(脚注或尾注)、主要参考 文献等。学位论文在撰写上应有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和 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5.学位论文必须要有“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 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 标准文本格式见《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三、论文评阅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校内外各一名具有 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 — 12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 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 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论文评阅意 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 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 则答辩不得进行。 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 4 月上 旬,按盲评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 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具体操作 办法详见《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试行办 法》。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学 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四、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 5 月底以前完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或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 1 人是外单位(主 要是行业部门)的专家; 2.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3.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 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 12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 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 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 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 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 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 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 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 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 6 月上旬提出是否授予 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归档: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二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 12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其中,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须将学位论文答辩情 况表、一份学位申请书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 行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 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 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2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向学 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学术性研究论文, 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文献资料。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保 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校实际,特制定 本规范。 一、规格及字体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排 版采取紧凑格式,不允许留有大量空白。正文采用小 4 号宋 体(参考文献为 5 号宋体),纸张为 A4(21×29.7cm)标准格 式,双面复印。 二、论文顺序 论文顺序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 主要符号表、正文(含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攻读 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含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独 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从正文到最后,每一页的最上方有页眉。页眉用 5 号 宋体,两端对齐排列。页眉以各章节名称(起始章节起) 与“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字样标示,页眉外侧为章节名,页眉内侧为“上 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 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 底端(页脚) ,对齐方式为“外侧”。 — 12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论文规范 1.封面 论文封面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封面为灰 色,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专业 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为蓝色,论文封面必须填写分类号, 分类号可在图书馆查阅获得。 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 注目。论文题目不能超过 35 个汉字。 学科专业的填写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目录中 的专业为准,一般为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培养的则填一级 学科。 2.中文摘要 论文摘要由题头、摘要正文、关键词、论文类型等部分 组成。题头在首页的左上方,包括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学 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 摘要正文约 1000 字左右,一般包括:从事这项研究工作 的目的和重要性;完成了哪些工作(作者独立进行的研究工 作及相应结果的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本摘要 的中心内容)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博士 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论文关键词的选取要简明扼要,切忌罗列过多。 论文类型包括: a.理论研究; b.应用基础; c.应用研究; d.研究报告; e.软件开发; f.设计报告; g.案例分析; h.调研报告; i.其它。 3.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必须一致。“英文摘 — 13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要”的译名统一为“Abstract”。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处不要求学位申请者及指导教师签 字。 4.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所希望了解的内 容。目录中应有页号,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目录 中应罗列两级标题,样式如下: 第一章 ××××………………………………………………1 1.1 ××××……………………………………………2 5.主要符号表 (主要针对理科) 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物理量符号、标志、缩略词、 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将全文中常用的 这些符号及意义列出。如果上述符号和缩略词使用数量不 多,可以不设专门的主要符号表,而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 说明。 论文中主要符号应全部采用法定单位,特别要严格执行 GB3100~3102:93 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单位名称的书写, 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 不要两种混用。 6.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 不同,理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 — 13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方式、实验结果分析、讨论及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须详 细阐述创新点或新见解) 、结论。文科一般可包括:前言、论 证部分(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证分析) 、讨论与结论。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三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 字。语句要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前言部分主要论述论文的立项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及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等。结论部分着重 总结出论文的创新点或新见解及研究展望。 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 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 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 位等应同正文表述所用一致;图序与图名应居中置于图的下 方。 论文中的表格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题 应置于表的上方。 论文中的公式编号应用括号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 虚线。 图、表中的字体以 5 号字为准。如排列过密,用 5 号字 有困难时,可小于 5 号字,但不得小于 7 号字。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 6 磅的行间距。 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 连续)编号。如:图 2-5,表 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 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附注写在图或表的 — 13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下方。 正文层次要清楚,标题要简明扼要。实例如下: 第一章 ×××× (居中书写) 1.1 ×××× 1.1.1 ×××× 1.2 ×××× 1.2.1 ×××× 7.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文后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05,列出的参考文献务必实事 求是,论文中引用和参考的文献必须列出。参考文献序号按 所引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用文献应在论文 中的引用处加注文献序号,并加注方括弧。参考文献按如下 格式列出(各学科负责人可以根据本学科特点,酌情修改参 考文献规范,但在本学科内格式应统一): 学术著作: [序号] 著者.书名[M].版本(初版不写).翻译者.出 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术期刊: [序号] 著者.篇名.刊名[J](外文刊名可按标准缩写并 — 13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省略缩写点) .出版年,卷号(期号) :起止页码. 论文集: [序号] 著者.篇名.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科技报告: [序号] 著者.题名[R].报告题名,编号.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 [序号] 著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授予年. 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 利号.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 [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发布年 标准 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报纸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面次 序). 电子文献: [序号] 著者.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示/载体类型标 示.文献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 8. 附录 以下内容可置于附录之内: (1)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 (2)以方便他人阅读所需要的辅助性教学工具或表格; (3)重复性数据和图表; — 13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4)程序说明和程序全文; (5)调查问卷等。 9. 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和帮助的 人士和单位。致谢言语应谦虚诚恳,实事求是。 10.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1)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学术论文及专著,列出格式 与本规范中“7. 参考文献”部分格式相同。 (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主要科研获奖,列出格式为: 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名称及等级,发奖机构,获奖时间, 获奖人(排名情况)。 (3)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利,列出格式为: 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国别,授权时间,持专利人(排 名情况)。 (4)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它成果。 11.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制作完毕后,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均须签署“学 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 明”标准文本如下: — 13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 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 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 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并 表示了谢意。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 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 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 影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 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 136 —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 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 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本校具有硕士授予权且已有五届以上硕士生毕业的专业 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 出成绩的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 规定执行,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为了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 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 格 审 查 第五条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 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 13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研究生院在每年 4~5 月间受理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一篇已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 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字数 3 千以上。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 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 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 (三)研究生院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学院对申请 人进行资格审查,在 1 个月之内把结果告诉申请人。 课程考试 第七条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将书 面通知相关学院,学院要按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硕士生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安排其与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生同时参加同种 考试。公共课程学习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 申请人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本学 期考试申请,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将不予认可。 申请人亦可申请进修同专业硕士课程,但必须在每学期 开学后二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本学期听课的注册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 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 — 13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国家未组织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的专业需参加我校组 织的考试,由研究生院每年 7 月组织一次。 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院委托有关学院 聘请该专业至少三位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组成考试小组,负责试卷的命题、拟出试题参考标准答案和 评分标准,并承担试卷的评阅工作。 试卷的命题应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要求, 覆盖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等五门左右课程。 考题应避免成为几门课程的简单组合,应把握各门课程的关 系,融会贯通,考核其综合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应用的能 力。根据在职人员的特点,应适当加大运用基本理论及专业 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试题比例。试题应有一定的 难度和强度,考试用时一般为 3 小时。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也可根据专业的特点加试口试或实验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必须在 四年内完成: (一)申请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完成上述(一)、(二)的申请人,本次申请无 效。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向研究生院提 出进入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的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 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学院。 — 13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十二条 学院要根据申请人申请学位的专业,委派硕 士生导师,负责对申请人的论文撰写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安 排一次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答辩 前二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或发 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 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 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课题报告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需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非申 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 阅人。 学位论文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 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 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有成绩的专 家。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 — 14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 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 单位(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三)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 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 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 成。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 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 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经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 — 14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跨专业申请学位者,需要加强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要求在进修研究生课程前,先选修本科三门主干 课程,并参加考试。听课费用由各学院参照教务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 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按 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二份); (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三)论文答辩申请表(一份);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三份) ; (五)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二份) ; (六)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八)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并贴好照片); (九)同等学力人员必须附上学士学位证书、外国语水 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 (综合考在我校考的除外)复印件。 研究生院将上述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4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试行办法 预答辩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位 论文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 工作的管理,做好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本校全面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一、预答辩必须在论文盲审前的一个学期完成。若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预答辩,需由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 室)提出延期预答辩申请,由学院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最迟在每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 二、预答辩以二级学科或教研室(研究室)为单位组成 考核小组进行。二级学科负责人根据研究方向,聘请本学科 或相关学科的导师、专家 3~5 人,组成预答辩考核小组。 三、研究生预答辩是导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初步完成 的学位论文作最后的审查。研究生须汇报学位论文撰写进展、 结构、特色、创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学位论文 的学术规范,导师或指导小组须介绍指导学位论文的情况, 考核小组须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共同从严把好质量关, 并对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准予进入下一阶 段盲审和正式答辩的审核意见,填写《预答辩情况表》。 四、凡预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过修改和完善,方可 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凡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 文,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盲审和正式答辩,经考核小组签署 意见,该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完成论文的时间。 五、预答辩程序可参照答辩程序。 — 14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研究生 姓 名 研究生 类 别 入学 年月 博士生 ○ 硕士生 ○ 导师 姓名 专 业 学 位 生 ○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生 ○ 学科、专业 论文题目 组长 姓名 预答辩 小 组 成员 姓名 职称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成员 姓名 职称 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的主要意见: 预答辩小组组长(签字): 年 注:此表由学院保管,研究生毕业 3 年后可以自行处理。 — 144 —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 量,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 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盲评审的实施对象 双盲评审对象原则上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全体博士、 硕士研究生。 二、双盲评审的具体操作 1.各学院在每年的 3 月前将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名单 交至研究生院,具体截止时间参见研究生院当年通知。 2.所有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在每年 4 月上旬按盲评 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 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 3.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还需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 院的双盲评审抽查,每年的 4 月 10 日左右可到学院领取身份 确认号,并上网登陆。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抽查的登陆网址为 http://lwms.seei.shec.edu.cn。 4.抽中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双盲评审抽查的研究 生,在答辩前,博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四位具有教授或 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二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在 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的论文至少要聘请三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 14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其中至少有二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5.未被抽中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双盲评审的研究 生,在答辩前,博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三位具有教授或 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要聘请一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同等学 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 评阅。 6.学位论文初次参加双盲评审的费用,由研究生院支付。 需重新参加双盲评审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三、双盲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双盲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论文,是指总分不及格(60 分以 下)或总分及格但专项出现 D 等的论文,对于此类论文按以 下方法处理: 1.修改论文。总分 75 分以下专项有 D 等或总分在 50 至 59 分的论文,如导师认为其论文经修改后可参加答辩的,必 须在修改 10 个工作日后,把修改好的论文重新外送盲评,并 且把修改的主要部分单独打印,夹在论文中一并提交给原审 专家再次盲评。 双盲评审的论文,只要有专家评阅总分在 49 分及以下, 该论文作者必须延长学习期限进行修改,下次还需送原专家 评审。 对于专项有 D 等总分 75 分及以上的论文,经修改后参加 答辩,不必再次外送盲评。 2.重写论文。导师或研究生认为有必要改变选题,可提 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并重写论文,送其他专家进行盲评。 — 14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3.进行申辩。导师或研究生对双盲评审结果不认可,可 由导师写出申辩意见,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盲审意见和 导师申辩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建议二次盲评的决定。若建议 二次盲评,由研究生院再送两位校外专家,盲评费用由研究 生本人承担。两位校外专家盲评的结果中只要出现异议,就 必须按上述 1、或 2、处理;无异议,则盲评通过。 4.申请学位的论文盲评未通过,如毕业生要求先行毕业, 可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毕业;若继续修改好论文,并通过学 位论文盲评,可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5.统招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如果导师要求在盲评结果出 来前进行答辩,必须在结论上写明“如通过盲评,建议授予学 位”。若盲评通过,颁发学位证书;若盲评未通过,符合毕业 条件,可先发毕业证书。 6.委培生(无论校内或校外)必须通过盲评才能进行答 辩。 四、免于双盲评审 指导研究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励的导师,其下一 年指导的研究生可免于双盲评审,但必须接受市教育评估院 的论文抽查。 五、本办法自 2012 年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4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科建设 硕士生导师职责、遴选和流动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巩固和加强现有的 学位授权点,提高学科建设的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导师的职责 硕士生导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应 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身作则。 (二)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 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协助做好入学教 育。同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计 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三)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研究 生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 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 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的各项考核。 — 14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进一 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 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要根 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 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同时要处理好完成课 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 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五)指导教师应负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了解学生的 论文进展情况,对论文的内容、结构形式、论证过程以及语 言表达等方面严格把关,切实保证论文的质量。 (六)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指导研究 生院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 (七)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 工作。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学 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 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 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 (八)导师应定期向本学科汇报研究生及其培养工作情 况。各学科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学 院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检查。 二、关于导师的遴选 (一)遴选的条件 — 14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 的研究方法。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导师的职责。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年龄在 57 周岁(以每年 2 月份最后一天为限,下同) 以下。原有学位点新增补导师的年龄不能超过 55 周岁。 3.在本学科中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有相当的教学经验,至少能开设二门学位课程。 4.应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一定的科研项 目,活跃在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 年来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发表;能够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二)遴选的办法 1.对于已经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1)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的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负责确认; (2)学院在制订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前,开展遴选 工作,具备任职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才能列入招生计划; (3)学院将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2.对于没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2)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的条件对申请 人进行初选,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初选结果,就申请人是 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 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 即为通过。 — 15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关于导师的流动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 制。 各学院应定期对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并将 考核情况报研究生院和人事部门备案。在遴选导师时,要对 原有的导师进行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 师。 (一)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 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二)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 者。 (三)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 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四、其他事项 (一)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硕士生导师年 满 56 周岁不再列入第二年的招生目录,若学院同意硕士生导 师超龄招生,学院与导师双方必须签署“研究生导师超龄招 生协议书”。 (二)专业学位导师的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 权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确认。 专业学位导师的职责、遴选和流动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5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兼 职 定职 时间 专业技 术职务 工作单位(含 系、所、室) 最后学历(包 括毕业时间、 学校、专业) 学位 本人主要 研究方向 所属 专业 本 人 近 五 年 来 的 科 研 情 况 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共 汇 总 获奖成果共 项;其中:国家级 目前承担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级 近三年科研经费共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成 果 序 号 篇。出版专著(译著等) 部。 成果名称 万元,年均 时间 项,部(省)级 项。 项,部(省)级 项。 万元。 成果鉴定部门或颁奖部门及奖励 类别与等级或刊物名称或出版单位 1 2 — 15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成 果 目 前 承 担 的 主 要 项 目 3 4 5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科研 经费 起讫日期 1 2 3 4 本人 能够 开设 的硕 士生 专业 课程 学位课程名称 选修课程名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主席(签名) 年 月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 15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导师超龄招生协议书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 超龄招生。为此,签定相关协议如下: 1.导师达到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要办理退休 手续。 2.导师要负责把自己的研究生带到毕业。 3.学院负责导师退休后的返聘并给予相应待遇。 4.其它: 此协议一式四份,学院、导师、人事处、研究生院各保 存一份。 院长(签字) : 年 月 学院(盖章) : 导师(签字): 日 年 — 154 — 月 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 办法的通知》 (学位[1995]20 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 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 (学位[1999]9 号)的有关规定,学 校在审定博士学位授权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 博士生指导教师。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为了适应我校博士生教育发展,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 特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细则。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优 化导师队伍的结构和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为国家培 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 质量,公正合理。 3.学校依照上报市教委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按需设置 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根据确定的岗位以及基本 条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 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 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对博士生的培养质 — 15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量全面承担责任。 2.我校博士点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 的责任。 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 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 5 年内科 研成绩显著,文科: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1 部(第一作 者)且发表 6 篇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属于 CSSCI 核心期刊); 理科:发表 6 篇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出版 1 部学术专著或 有本人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青年基金项目)。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 值。目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 项目(任项目负责人或前两名参加者) ;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能保证博士生培养的顺利进行。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时 间以正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当年的 8 月 31 日),能承担研究生 的教学任务。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四、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学院的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是否新选聘者填写《申请培养 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 究生计划表》 。 2.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 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新遴选者,要组织校 — 15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外专家开展通讯评议,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其学 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新遴选者要提供《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 况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 4 份。 对非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含已在外校担任 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可以不进行通讯评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选、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 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 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二分之一委员同意, 即为通过。 五、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组织实施 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参加人事处组织的 校聘岗位科研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可继续带完原有 的博士生,但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招生,待考核合格后招生。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校领导主管,研究生院负 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2.对已遴选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其招生年龄的上 限由学校另行规定。 3.各博士点因学科建设需要,可以外聘兼职博士生导师, 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指标由各博士点 自己解决,学校不给专门的招生指标。 4.为了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有的学科点,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建立导师队伍的流动机 — 15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1)连续两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 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者。 (2)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5.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自通过之日起 执行。 6.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15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博士生导师 遴选暂行办法 由于本学科的分支广泛涉及人文、科学、外语、教育理 论等不同领域,为了更好地进行学科建设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为大力发扬我校教师教育特色,本博士点目前从人 文教育、科学教育、外语教育和教育理论研究等四个方向遴 选博士生导师。各方向至少保有一名博士生导师。 二、各方向博士生导师的候选名单由所属相关学院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再由学校“课程与教学论学科建设委 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组织评审。 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资格。 三、在各方向确保一名导师情况下,其余岗位由竞聘决 定。 四、同一方向有多名候选人情况下,由竞聘确定导师资 格。 五、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5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位点新老博士生导师衔接过渡的 暂行办法 由于我校博士点导师的数量是有规定的,为了做好新老 博士生导师的衔接过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因退休年限的缘故,在带不完一届博士 生的情况下,停止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 二、为保证博士点学科建设和招生的延续性,博士点所 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情况 下,可以提出新的博士生导师的候选名单,由研究生院组织 评审。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资格。 三、过渡时期的新博士生导师名额应与该学位点停止招 生的老博士生导师名额相等。如以往岗位超标的,应先恢复 到学校设置的岗位数。 四、新的博士生导师候选人在被确认资格后,可以招生。 但暂不列入学校聘任系列,其导师津贴由所在学院发放。 五、在老博士生导师办理了退聘后,由校人事部门落实 新博士生导师的聘任手续,以完成新老博士生导师的衔接。 六、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6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位授权点负责人遴选和岗位职责的 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 量,巩固和强化现有的学位授权点,提高学科建设的水平, 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位点负责人的要求、遴选及待遇 (一)学位点负责人是本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科学 研究等方面的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较深,研究成果较多, 在本专业内影响较大,指导研究生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学位 条例和研究生培养有关文件精神的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 任。 (二)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程序是: 1.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并向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推荐;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与会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的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即 为通过。 (三)遴选学位点负责人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实施。 (四)每个学位点原则上只遴选一名学位点负责人。 (五)学位点负责人每年由人事处进行考核。有关学院 可以在两年考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更换学位点负责人。更 换学位点负责人,要按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程序进行。 — 16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二、各级学位点负责人的职责 各级学位点均属于学校,因此,各学位点的师资、资料、 设备可以跨学院、跨系所存在。各学位点负责人对学位点的 学科建设负责。 (一)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发展规划。 2.负责所涵盖的博士点的建设,包括新设、调整二级学 科博士点,推荐、介绍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协调二级学 科博士点的工作等。 3.按财务制度管理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年终向本学科各博士点负责人通报,向研究生院汇报。 4.组织、开展建筑在一级学科博士点层面上的各种学术 活动。 5.每学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一次。 (二)二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 案。 2.全面负责本博士点的学科建设,包括协调本博士点各 学术方向的设置调整、梯队建设和课程建设,推荐本学科的 博士生导师,组织本博士点的学术活动。 3.按财务制度管理本博士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 本学科点全体成员通报,向研究生院汇报。 4.负责本博士点博士生的招生、培养和论文答辩、毕业 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和实施。 5.每学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16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汇报工作情况一次。 (三)硕士点负责人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硕士点的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 2.全面负责本硕士点的建设,包括协调本硕士点各学术 方向的设置调整、梯队建设和课程建设,推荐本学科的硕士 生导师,组织本硕士点的学术活动。 3.按财务制度管理本硕士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向 本学科点全体成员通报,向研究生院汇报。 4.负责本硕士点硕士生的招生、培养和论文答辩、毕业 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和实施。 5.每学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汇报工作情况一次。 6. 专业学位硕士点负责人的职责参照上述执行。 — 16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 二级学科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 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学位办相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只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一级学科,才能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可以是目录内二级学科, 也可以是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定期编制。 二、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是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应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 成,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选择和确定培养研究生的 学科。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 统筹规划,严格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避免学科设 置的随意性。 三、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 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 象的不同方面;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 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 模的人才需求;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 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 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四、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要进行 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方案》,由学院聘请 7 人以 上(含 7 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 — 16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博士生导师)对论证方案进行评议。 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自主设 置的二级学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院把《论证方案》 、 专家评议意见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各一份)以 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交给研究生院。 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必须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 将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 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 学位授予单位为期 30 天的评议和质询。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主设置或撤消的二级学科材 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与会委员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即为通 过。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一级学 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 排)。按目录外二级学科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同时也可以填写 二级学科名称。 七、拟自主设置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参照上述规程 执行。 八、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参照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规 程执行。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 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 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 生新的研究方法。 九、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 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 — 16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 授权。 十、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 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 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十一、拟撤消二级学科,由相关学院提出报告,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十二、研究生院在年底前,把自主设置或撤消的二级学 科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十三、自主设置或撤销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 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研究生院 归档、备查。 十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6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奖励办法 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 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校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 究生(不包括我校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1.文科类研究生在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来源期刊以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 文,期刊论文字数须在 4000 字以上,重要报刊文章字数须在 2000 字以上,并有“上海师范大学”署名标注。 2.理工科类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E、EI 收录的 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SCIE、EI 和 SCIENCE、NATURE 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申报 年份的检索报告为准。 3.各类研究生发表于其他正式刊物正刊的学术论文和作 品。 — 16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文科第一作者或理工科通讯作者:凡独立署名“上海 师范大学”,给予全额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 奖励全额的 60%。 2. 学生排名第一的作者: (1) 第一作者(理工科为通讯作者)及学生第一作者,均 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 10%。 (2) 第一作者(理工科为通讯作者)及学生第一作者,非 “上海师范大学”独立署名,奖励金额为全额的 6%。 注:具体奖励范围与金额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每年 6 月和 12 月,研究生工作部(处)将对符合上 述奖励范围的成果分两次进行集中审核。 2.以学院为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3.经公示无异议,奖励经费统一由财务处拨至学生学思 卡。 第五条 其他说明 1.在校期间以“上海师范大学”为单位单独署名投稿,其 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参照本奖励条例执行。 2.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奖励范围及额度根据申报年度的奖励条例实施。 4.科研论文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5.研究生工作部(处)有权对获得科研奖励的论文进行结 集出版,并根据出版需要对论文进行个别文字加工及必要的 删改。同时,请作者自留论文底稿,恕不退还。 6.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部(处),自 2013 年 10 月起执行。 — 16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附件一 类别 刊物类型 科 20000 元 见“文科重要期刊”、SSCI 及 A&HCI 期刊源论 文、教育部《专家建议》 15000 元 B1 类 见“文科重要期刊”、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专家反映》、上海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以 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 10000 元 B2 类 见“文科重要期刊” 5000 元 C类 CSSCI 期刊源期刊论文 3000 元 D类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 《中国教育报》、 《解 放日报》、《文汇报》等五种报刊及人大复印资 料全文收录 1000 元 E类 其他公开发表的正式刊物 50 元 A类 SCIE 一区收录 B类 SCIE 二区收录 15000 元 C类 SCIE 三区收录 8000 元 D类 EI、SCIE 四区收录 3000 元 E类 其他公开发表的正式刊物 50 元 进入 ESI 一区 理 工 科 奖励金额 《中国社会科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成果要报》 A类 文 奖励范围与金额 20000 元 注:重要期刊随 CSSCI 变化按程序微调 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 包括译文、书评、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 16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附件二 文科重要期刊 学科 A 类刊物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中国社会 科学》 《新华文摘》转载 (不含论点摘要、学术信息、 书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 综合类 《求是》《新 (不含学术动态、 摘》转摘(不含学术卡片), 华文摘》(封 论点摘编及补白) 《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 面标题论文) 报》,《复旦学报》,《文史哲》 《世界宗教研究》 哲学 《哲学研究》 《自然辩证法通 讯》 《中国哲学史》 《世界哲学》 《道德与文明》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理论经 济学 《经济研究》 《经济学动态》 《中国经济史研究》 《世界经济》 《经济科学》 《人口与经济》 《宏观经济研究》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国际贸易问题》 应用经 《中国工业 《金融研究》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济学 经济》 《财政研究》 《统计研究》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国际经济评论》 《财贸经济》 — 17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科 A 类刊物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马克思 主义理 论 《马克思主 《马克思主义与 《教学与研究》 义研究》 现实》 《社会主义研究》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法律科学》 《中外法学》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中国法学》 《法学评论》 《法学》 《比较法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共党史研究》 政治学 《政治学研 《世界经济与政 《公共行政评论》 究》 治》 《国际问题研究》 《现代国际关系》 社会学 民族学 《社会学研 《社会》 究》 《民俗研究》 《民族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教育学刊》 《全球教育展望》 《高等教育研究》 教育学 《教育研究》 《课程·教材·教 法》 《比较教育研究》 《中国特殊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 《教师教育研究》 — 17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科 A 类刊物 心理学 《心理学报》 B1 类刊物 《心理科学》 B2 类刊物 《心理科学进展》 《心理发展与教育》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技》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体育学刊》 《世界汉语教学》 《语言科学》 中国语 《文学评论》 言文学 《中国语文》 《文献》 《文学遗产》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民族语文》 《中国比较文学》 外国语 《外国文学 言文学 评论》 《外国语》 《现代外语》 《外语教学与研 《外国文学研究》 究》 《中国翻译》 《中国出版》 新闻传 《新闻与传播研 播学 究》 艺术学 理论 影视 《广告研究》 《文艺理论与批评》 《文艺研究》 《人民音乐》 音乐学 《音乐研究》 戏剧与 《出版发行研究》 《中国音乐学》 《戏剧艺术》 《电影艺术》 — 172 — 《中国电视》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学科 A 类刊物 美术学 B1 类刊物 B2 类刊物 《美术研究》 《新美术》 《装饰》 设计学 《史学史研究》 中国史 《历史研究》 《中国史研究》 《文物》 《近代史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史林》 世界史 《世界历史》 《史学理论研究》 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 《中国管理科学》 《管理工程学报》 与工程 学报》 工商管 《中国软科 《数理统计与管 理 学》 理》 农林经 《中国农村 《农业经济问题》 济管理 经济》 《中国农村观察》 《会计研究》 《经济管理》 《旅游学刊》 《教育与经济》 公共管 理 《管理世界》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土地科学》 《城市问题》 《公共管理学报》 图书馆、 情报与档 《情报学报》 《档案学研究》 案管理 《中国图书馆学报》 地理学 《人文地理》 《地理学报》(人 文地理类论文) 注:因学科交叉重复的刊物只列一次。 — 173 — 《图书情报工作》 《城市发展研究》 《城市规划》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写出 优秀的学位论文,现参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评定工作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研究生获得上海市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研 究生及其导师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参见下表: 上海市 优秀论文 全国百篇 优秀博士论文 全国优秀 博士论文提名 博士 论文 研究生 导师 研究生 导师 研究生 5 仟元 5 仟元 2.5 万元 2.5 万元 1 万元 硕士 论文 研究生 导师 3 仟元 3 仟元 导师 1 万元 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在职申请 硕士学位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金由研究生院业务经费统筹开支。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1 日讨论通过。 — 17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本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 生。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 不超过本学院(单位)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5%;各 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原则上 不超过本学院(单位)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15%。 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原则上互不通用。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 的评选,可以参加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 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 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 异,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科研、国内外 各类竞赛、研究生社会实践、研究生团学工作、志愿服务等 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5、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必须重点考察毕业研究生在学术 科研创新能力、社会志愿服务、研究生各类实践项目和研究生 团学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西部、 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 17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评选程序 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单 位)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具体评选细则;成立本学院(单位) 研究生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包括本学院(单位)的主要领 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事务管理人员、学生代表,负责本 学院(单位)研究生的评优工作;各学院(单位)需公开评 选细则、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接受监督。 2、本人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根据评选规则, 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 天。 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校 研究生工作部。对评选及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人选,暂缓上 报,待争议事项结束做出结论后,标明争议原因、处置情况, 另行报送。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不符合评优条件、弄虚作 假或隐瞒异议的人选,取消评选资格,相关责任学院(单位) 不再增补评选名额,并需对具体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4、校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的评 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7 天。 5、公示无异议后,校研究生工作部向学校呈请审核批准 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 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 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 生证书”,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 人档案。 — 17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五、取消资格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同学,如出现未正常毕业 的情况,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该学院(单位) 不再增补名额。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17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经 费 管 理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管理使用好研究生培养经费,使有限的财力, 发挥最佳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供各学院参照执行。 一、经费的构成及下达标准 1.构成: 研究生培养经费由业务费、三助(助教、助研、助管) 工作补贴费、学位点建设费三部分组成。 2.下达标准: 业务费: 博士生:文科 2000 元/年,理科 3000 元/年。 硕士生:文科 800 元/年,理科 1200 元/年,音乐、美术 专业 1600 元/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经费每生每年 500 元。 三助工作补贴费: 博士生:600 元/年,硕士生:400 元/年。 应届毕业生按标准的 3/5 下达。 学位点建设费: 博士点:67500 元/年,硕士点:11250 元/年。 实际拨款数按学校每年批准的经费额为准。 — 17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二、经费使用 1. 业务费:每位研究生每年可凭书及购书发票报销书籍 费 200~300 元(具体额度由学院确定),剩余部分由学院掌 握使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习所需的项目(如复印资料,购 实验材料,社会调查,收集论文资料,论文答辩等)。 2. 三助工作补贴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的补 贴,作为解决部分研究生生活困难的途径之一。该项经费中, 可有一部分用作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和研究生活动经费,但 这两部分经费不能超过总额的 30%。 3. 学位点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需的图书资 料、设备、学术交流等,不能作为讲课费、劳务费发放。 三、经费管理 为了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研究生 培养经费必须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签字,并根据经 费的用途,注明开支项目(研究生业务费或学位点建设费或 研究生三助费或研究生培养基金)后,财务处方才认可,给 予报销、使用。 各学院可以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出具体的管理使用细则。 — 17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招生收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研究生招生的收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按国家规定,从 2014 年秋季起,学校对所有招收的 研究生收取培养费。 二、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本人负责筹措,定向培 养研究生培养费由本人和单位商定后缴付。 三、培养费每学年开学前缴付一次。 四、各学院凭缴费发票予以注册。 五、逾期未能缴纳培养费,研究生院要停止发放研究生 培养费,并对相关人员停发奖助学金,向研究生本人及相关 学院发出停课通知,并不再安排住宿。 六、允许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休学,以筹措培养费。休学 年限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8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点建设,提高办学层次和研究 生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 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的种类及额度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分为启动费、奖励费和建设 费三类。 1.启动费 启动费是指新增博(硕)士学位点的一次性拨款。拨款 额度为: (1)博士点一级学科:12 万; (2)硕士点一级学科:6 万。 2.奖励费 奖励费是对新增博(硕)士学位点的一次性拨款。奖励 额度为: (1)博士点一级学科:8 万; (2)硕士点一级学科:4 万。 3.建设费 建设费是指已批准设立博(硕)士学位点的每年度拨款。 拨款额度为: (1)博士点:67500 元/年; (2)硕士点:11250 元/年。 博(硕)士学位点的启动费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当 年下拨,建设费自第二年开始下拨。 实际拨款数按学校每年批准的经费额为准。 — 18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1.启动费 启动费应主要用于订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 和必要的小型设备。 2.奖励费 奖励费用于奖励学院在申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 员。 3.建设费 建设费应主要用于: (1)订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参加者本人科研经费以及建设费各 承担 50%;累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使用的经费额度不能超 过建设费的 40%。 三、经费的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作用,在经 费的使用中必须精打细算,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1.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的规定,并结合学院情况,制订经 费使用办法,但必须保证下达经费全额用于博、硕士点的建 设上。经费使用办法交研究生院备案。 2.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除学位点负责人签字外, 还必须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签字,财务处方可允许 使用。 3.学院每年度要检查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并把检查结果 报研究生院。 四、其他有关事项 1.给予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学院)一次性奖励,额度 — 18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由学校按下拨学院启动费和奖励费总额的 5%左右确定。 2.用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订购的图书、期刊、资 料等必须由学院统一登记造册,集中起来供教师和研究生使 用。 3.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4.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8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其他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 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 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的研究生,以及所 有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 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 进行,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 行)》。 (二)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 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 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 — 18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 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贡 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果 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 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 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与作者合署。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 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 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 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 术界内部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严格遵守 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 律、法规。 (六)在上海师范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完成单位应第一署名上海师范大学。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篡改研究数据: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调查数 据、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 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抄袭部分占 20%以 上(含 20%)者为严重抄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 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 18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三)伪造: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 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 证明材料。 (四)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 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五)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 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 括在有 ISBN、ISSN 国际书刊号的报纸、期刊、图书上,电子 出版物上,或有 ISRC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录音带、录像 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 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上重复发表作品;不正当地获取学术 荣誉;故意歪曲或诋毁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 批评采取报复行为;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等。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 对本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违反学术道德 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 分。 (一)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 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撤 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 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 资格。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 取消其学位。 — 18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的行为,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 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不予授予学位, 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 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不再接受 其学位申请。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 其本人,并告知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 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嫌疑。 (一)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研究生工作部通知被 举报人,并在 10 天内组成不少于 3 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 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 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委员会必须向研究生工作部 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 对举报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工作部的建议,作出 正式处理意见。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正式处理意见,由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 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 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 18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所有被举报、 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 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 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 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正式处理意见以前,除 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 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 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规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 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工作部。 — 18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 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 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所有研究生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研究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 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 的一般考试违纪。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 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 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 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18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 文曲星、BP 机等电子工具,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 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 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 用品带出考场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 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2.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 记入档案;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并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 消其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研究生由他人代替考试、 — 19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 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作开除学籍 处理。 八、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 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 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纪录在 《监考纪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研 究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主考签署意见后立即报研究 生院,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于 2 小时内张榜公布。 九、研究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后,若要取得该门课程 的成绩,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条例所指考试,涵盖所有在籍研究生参加的所有 考试和考查(包括四、六级考试和研究生在社会上报考的各 类考试)。 十一、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 19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 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 研究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 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宿舍的管 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入宿 1.硕士研究生每四人一间寝室,博士研究生每两人一间 寝室。在市内有住房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宿舍。有特殊 情况需安排住宿的,在房源充足条件下予以考虑。 2.研究生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研究生必须按指定 的宿舍入住。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换宿舍,须在规定时间内, 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审核、证明确有调整需要者方可 至宿舍管理中心办理调换手续。 3.研究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 室办理借用手续,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中心,并凭 本人有效证件交款后补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门锁的,须 报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备案。费用研究生自理。 4.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研 究生入学后,将根据住宿标准由财务处每年统一扣除住宿费。 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动而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 的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 收取住宿费。 二、宿舍安全 研究生入住前,统一签订《学生宿舍安全承诺书》,明确 — 19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权利义务,承担安全责任,认真履行诺言。 1.宿舍楼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主要包括①电热 类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毯、电热壶、电热杯、电炉、取暖器 等;②高功率电器如电吹风、电水壶、电夹板、卷发棒等; ③烹煮类电器如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等。 2.严禁损坏研究生宿舍公共财物、公共设施,严禁挪用、 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3.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蜡烛、酒精炉等,严禁拉闸, 严禁私拉电线、插座,严禁在床上使用交流电电器,严禁使 用超长接线板与充电应急灯等。 4.严禁使用劣质接线板、充电器、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 的“三无”产品。 5.严禁擅自更换床位、出租床位、留宿他人及留宿异性。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的物品进研究生宿舍。 7.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搓麻将、打架斗殴等违纪行 为。 8.严禁宿舍内停放自行车,楼内禁止饲养宠物。 9.严禁宿舍内放置管制刀具。 10.严禁高空抛物。 11.提高安全意识,发现漏电和电器故障及时报修,做 到人离灯灭、人走机停、人离寝室切断电源。 12.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放假期间,带走个人贵 重物品。 13.严格执行值班室会客制度。正常履行公务人员须佩 带有效证件出入宿舍,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14.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部门在检查时,一旦发现宿舍 — 19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电表运转异常,有权拉下电闸,并没收违章电器。 三、行为规范 1.妥善使用和爱护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 灯具、电话设施等公物。 2.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宿舍时,关闭水电。研究生 宿舍实行限额用电、超额付费。 3.自觉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在宿舍内做到垃圾袋装化,垃圾袋带出宿舍楼并扔到指定垃 圾箱内。宿舍内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水, 不将饭菜倒在水槽里,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在墙面乱涂、 乱画、乱张贴。 4.自觉维护宿舍内的生活秩序,不在宿舍楼内打球、踢 球、溜冰、堆放杂物,不做干扰公共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的 行为活动。 5.提倡健康文明生活。研究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 架斗殴、赌博、搓麻将、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研究生 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6.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学校老师、检修或卫生检查人 员来到宿舍时,要主动开门,礼貌回答有关问题。同学之间 要互帮互助,相互关心,形成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 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研究生及单位、团体不 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四、用电管理 1.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使用 6 度电,博士研究生每 人每月免费使用 12 度电(按月结算),超额部分由该宿舍住 — 19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宿研究生支付,电费价格采用上海市居民用电价格。 2.每学期开学初,各寝室可根据住宿人数一次性免费领 取 6 个月(3 月―8 月,9 月―次年 2 月)的用电额度,此时 用电额度已充入电表内。 3.电表有购电提醒功能,当电表剩余电量低于 20 度时, 电表会自动断电一次作为提醒。此时,研究生可凭有效证件 到购电站购电,以恢复供电。 4.研究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 五、退宿手续 1.按照学校确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期安排,毕业生应凭离 校手续单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并交还钥匙等 有关物品。 2.毕业生在办理离校退宿过程中,须接受研究生宿舍管 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宿舍内的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 水电、电话设施等的验收,如有丢失、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3.提倡文明离校,毕业生在离开宿舍时,应保持宿舍内 的干净整洁。 4.离校日期过后,学校将对毕业生居住的宿舍进行统一 清理,对宿舍内遗留的个人物品做无主物品处理。 5.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住宿的,应由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证明,到研究生院及宿舍管理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予以统一安排。 6.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退宿的,到宿舍管理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 7.研究生办理走读需退宿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校外住宿登记表与校外住宿承诺书,经学院审核后,到 宿舍管理中心办理走读手续。 — 19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六、文明寝室 1.研究生宿舍开展“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以学年为 单位进行评选。每学年初进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寝室进 行检查评审,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末进行总评。 2.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派专人检查寝室,对所有研究生寝 室进行内务卫生打分与安全检查,对寝室卫生成绩建立数据 库管理,作为“文明寝室”的评选基础。在此基础上,各学 院参照寝室成员的综合表现,评选出“文明寝室”。 3.寝室卫生检查中,每学年中有两次评分不及格的寝室, 发黄牌警告,通报学院。第三次评分不及格的寝室,取消“文 明寝室”评选资格。 4.在各类评优评奖中,“文明寝室”将作为重要参照依 据。 七、违章处理 凡研究生在宿舍楼内违反以下情况的,根据《上海师范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凡研究生在宿舍楼内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查实予以 没收、通报,取消其“文明寝室”评选资格;经批评教育, 仍使用违章电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 分。 2.凡研究生在宿舍楼内故意破坏公物、设施的,除照价 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触犯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凡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窃电、拉闸、私拉电线插座者, 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含警 告)处分。 — 19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4.凡擅自出租床位、留宿他人或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造成恶劣 影响或造成他人财物丢失、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触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5.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对触犯刑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凡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者,根 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其他如吸烟、打麻将、放置管制刀具、在宿舍内停放 自行车,楼内饲养宠物、高空抛物等行为,经批评教育后, 仍然不予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后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查实, 经核准后报研究生院。留校察看以下的违纪处分经研究生院 处务会议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 院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各类处分结果必须由违纪研究生本 人签字并向全校公布。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后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适用于所有 住读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19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证的管理,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研究生证是作为我校研究生身份证明 ,每位研究生 应该按有关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学院注册 章后方为有效。 三、报告遗失研究生证,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 申请,陈述遗失原因,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 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研究生院,经二个月的核查后,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发。核查期间,因学习和工作需要,可 为其出具研究生身份证明。 四、研究生毕业或因退学、除名的,应办理离校手续, 缴回研究生证。 五、重复申领的研究生证,一经发现要立即收回,并对 该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令其作深刻检查,然后视情节轻重 和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六、凡将研究生证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根据情节给 予教育处理,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 198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办法 研究生办理学生平安、住院医疗等险种的保险后,若要 理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平安保险 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和证明(学生证、身份证、诊断书、 病历证明等) ,到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 续。 二、住院医疗保险 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于在指定医院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可以提出理 赔申请。 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研究生证、身份证、住院医 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等),其中住院医疗费 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需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 教务处填写保险给付申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 199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教务员的选聘和职责 研究生教务员是协助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 院长)工作及处理学位及研究生教育工作日常事务的干部。 为搞好研究生教务员工作,特制定本职责要求。 一、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院应配备研究生教务员一人。 研究生教务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工作 能力。研究生教务员由所在学院在干部编制中选拔聘任。报 研究生院备案。一般任期三年,能搞好本职工作的可以连任。 二、研究生教务员应协助所在学院的分管领导处理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以下日常事务: 1.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2.组织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3.组织所在学院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包括学位材料 整理、上报及归档等)。 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应兼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工 作,并完成由研究生院、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研究生教务员应积极开展关于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研究 工作。 三、研究生教务员的学位管理工作职责及材料归档要求。 学位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每年 3 月份,根据已通过课程审查名单到研究生院领 取《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有关答辩材料空白表。 2.向院论文答辩秘书交代答辩要求(包括答辩材料要 求)。 3.在收到有关系(所)材料后,协助分委员会主席组织 — 20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好分委员会学位评审工作;填写表决票;审批后填写《学位 申请书》中分委员会意见。 4.在每年的 6 月上旬将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表决结果、 《××年上海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 授予人员简况表》、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建议授予名单一并交 到研究生院(可在 yjsc.shnu.edu.cn 表格栏中下载相关表格)。 5.按规定每人一袋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同等学力在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三份;博士 生五份,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一份;同等学力在职申 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没有此表); (9)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10)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将上述材料中的学位申请书一份、毕业登记表一份、学 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二份于六月三十日前交研究生院。其他材 料按归档要求于每年的十二月前将当年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 材料编号整理后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 20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导师教务工作须知 第 一 学 期 日程安排 第 1 周 第 2-3 周 第 4-6 周 工作内容 1.研究生注册 2.收齐上学期 试卷 上交研究生学 习成绩及考试 试卷等资料 为新生制订三 年培养计划 具 体 要 求 督促研究生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 所在学院注册,并协助检查注册情况。 对不注册又未请假者作旷课处理, 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 退学论处。 收齐上学期研究生以论文形式考 试的答卷,及时阅卷。 将上学期任教的研究生考试答卷、 成绩交给教务员 (学位课程考试答卷必 须加上统一的封面, 封面内容务必填写 完整,课程名称要与《研究生课程学习 时间安排表》上的一致) ,并附上一份 空白试卷,以便统一归档。若有评分标 准和标准答案, 则一并附上, 以作备案。 根据新生的基础、特点和专长,为 其制订培养计划,并填妥《研究生课程 学习时间安排表》 (一式四份) ,经学位 点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后,2 份交给 研究生教务员,1 份自存,1 份给新生, 以便参照执行。 — 20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第 17-18 周 第 19-20 周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1.安排下学期 课程 2.填写《培养计 划执行情况 表》 按《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安排表》 安排下学期课程, 并同时填好 《课程表》 交给教务员。 按本学期教学实际情况,填写《研 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一式二 份) ,请分管院长签阅后,交给教务员。 若执行情况与 《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安 排表》上的不一致,请在“情况说明” 栏目中阐明原因及变动情况。 安排课程考试 课堂考试的题量以 3 小时为宜,当 堂交卷。以撰写论文作为考试的课程, 论文题目要紧扣教学内容, 规定论文字 数的下限,并限定交卷日期最迟为下学 期开学第 1 周。 — 203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 二 学 期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第 1 周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第 2-3 周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第4-13 周 1. 为 二 年 级 研 究生安排实习 2. 为 三 年 级 研 究生准备论文 答辩 与有关人员联系,安排并落实三至 四周的实习。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填妥 《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考核表》交给教 务员。 督促研究生在第 10 周之前完成论 文写作与打印。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论 文,并把“评阅意见”交给教务员。 第14-16 周 1.二年级研究生 论文开题工作 2.三年级研究生 论文答辩工作 完成论文工作计划, 落实开题报告 时间。把《论文工作计划》交给教务员。 按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 完成论文 答辩。 第17-18 周 1.2.同第一学期 3.二年级研究生 论文开题报告 同第一学期第 1、2 项。 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填写《研究生 考核登记表》并交给教务员。 第19-20 周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 204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院常规工作日程安排 第 一 学 期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体 1. 研 究 生 注 册 第 1 周 第 2-3 周 要 求 执行者 督促研究生按校历规定的 学 院 时间注册,并协助检查注册情 况。对不注册又未请假者作旷课 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 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出示 2.收取自筹经 缴纳学费的发票,才能予以注 费研究生学费 册。 3.收齐上学期 按学校规定,对不按时交学 研究生院 试卷 费者,向学院发出停课通知。 收齐上学期研究生以论文 导 师 形式考试的答卷,及时阅卷。 1. 上 缴 研 究 将上学期任教的研究生考 导 师 生学习成绩 试答卷,成绩交教务员(学位课 及考试试卷 程考试答卷必须加统一封面, 等资料 并撰写评语和签名)。若有评分 标准和参考答案,则一并上交。 2.新生报到、 确定报到程序及分工;与 研究生院 开学典礼 财务处、宿管科、膳食科、校 医院等联系落实收费、食宿、 体检等事宜。请示校领导,确 定开学典礼日期、地点、发言 者、会议程序;发请柬。将有 关安排通知各学院。 — 20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3. 推 荐 免 试 硕士研究生 4. 召 开 教 务 员会议 5. 编 制 下 年 度招生计划 1. 上 交 教 学 资料(一) 第 4-6 周 2. 检 查 学 院 研究生教学 资料 3. 发 放 成 绩 单 4. 制 订 新 生 培养计划 具 体 要 求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 工作要求和指标,确定学校的 工作规则,日程安排和指标分 配,布置给有关学院。 交流、研讨研究生教务工 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商 讨对策;布置学期工作。 根据学校规划以及办学条 件,提出下一年度招生规模,经 校领导商定后,编制招生计划并 报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 执行者 研究生院 教务处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将上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教务员 考核成绩》、《培养计划执行情 况表》和本学期各专业的《课 程表》交研究生院。 实地查看研究生教学资料 研究生院 齐备和表格填写情况,及时发 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把上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填 教务员 入《学业成绩记录》 ,并把成绩 单发给研究生。 导 师 根据培养方案以及新生的 基础、特点和专长,制订新生的 培养计划,并填妥《研究生课程 学习时间安排表》(一式四份), 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学院 研究生教务员二份,给新生一 份,自留一份,以便参照执行。 — 206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5. 划 拨 新 生 培养费 6. 上 报 新 生 注册名单 7. 为 新 生 办 理证件 8. 制 订 单 考、博士生 招生简章 9. 组 织 “ 教 育硕士”入 学专业考试 1. 硕 士 生 招 生命题 第7-10 周 2. 上 交 教 学 资料(二) 具 体 要 求 按照新生注册名单,分专 业列出划拨经费;将清单交财 务处和有关学院。 根据新生报到情况,建立 数据库(ZC10270.DBF),将新生 注册名单及数据库上报上海市 学位办。 为新生办理《研究生证》、 《医疗卡》。新生体检合格,获 得学籍,才能发给上述证件。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文 件精神,制订硕士生(单独考 试)和博士生的招生简章。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及教育 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安排专业考试的有关事宜。考 试后及时组织阅卷。 执行者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各有关学院根据命题工作要 学 院 求和规定,确定命题教师名单, 布置命题工作。名单交研究生院。 收取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 研究生院 答案;检查试卷清晰度和卷面分 之和是否符合要求。 收齐新生的培养计划即《研 教务员 究生课程学习时间安排表》 ,上 交研究生院一份,教务员自留一 份,以便检查执行情况。 — 20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3. 整 理 报 考 材料、新生 档案归档 查阅新生档案材料,确定 研究生院 无误后列出清单;整理考生报 考材料,将新生的《报考登记 表》和《体检表》抽出,与档 案一起交档案馆。 新生其它的报考材料和未 录取考生的报考材料,由研究生 院分别保存 5 年和 1 年后销毁。 1. 报 名 点 接 受报名 受上海市考试院委托,组织 报名点工作,接受报考本市部分 高校和科研院所硕士生的考生 报名。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情 况上报。 向上海市学位办报送:① 研究生学籍变动名单、数据库 (BD10270.DBF);②预计毕(结) 业研究生名单、数据库 (BYS10270.DBF)。 各学院收齐三年级研究生 的《论文工作计划》 、 《研究生教 学实践能力考核表》和《研究生 考核登记表》 ,汇总结果报研究 生院。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规定,在 有关学院申报的基础上,确定拟 招收方向和招生数;行文上报国 务院学位办。 2.报送名单 第11-13周 3. 上 交 教 学 资料(三) 4. 上 报 “ 教 育硕士”拟 招收方向和 人数 — 208 —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教务员 研究生院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第14-16 周 工作内容 体 要 求 执行者 5. 发 放 毕 业 生就业推荐 表 检查、核对三年级研究生的 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向合格者发 放《就业推荐表》(定向生,委培 生不发),由本人填写,研究生 院检查无误后盖章(允许在三份 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1. 安 排 下 学 期公共课 与有关学院和教务处联系, 研究生院 落实下学期公共课任课教师及 上课时间、教室;把公共课表发 给各学院,便于学院安排专业 课。 发给申请表;申请者填妥相 研究生院 关内容,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联系,并分 别签署意见。 分专业按报考人数印制试 研究生院 卷;根据《准考考生情况表》分 装;通过机要寄送。 2.接受进修, 旁听课程申 请 3. 硕 士 生 入 学考试试卷 印制,寄送 第17-18 周 具 1. 下 学 期 课 程安排,填 写《培养计 划执行情况 表》 按培养计划安排下学期课 程并通知研究生,填好《课程 表》 ,及时交给研究生教务员。 按本学期教学实际情况,填写 《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 (一式二份),经主管副院长签阅 后交教务员;若执行情况与原制 订的培养计划不一致,必须在表 中阐明原因。 — 209 — 研究生院 导 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体 要 求 执行者 2. 考 点 安 排 (一) 根据招生单位的准考考生 研究生院 人数,安排考场;准备答题纸、 草稿纸、密封条。请有关部门协 助(教务处:安排监考;提供考 场。后勤:考场整修与打扫;调 整打铃时间;供应客饭。资产办: 保证供电。保卫处:提供安全保 卫。) 1. 课 程 考 试 安排 导 师 课程考试的题量以三小时 为宜,当堂交卷;以撰写论文作 为考试的课程,论文题目要紧扣 教学内容,并限定交卷日期最迟 为下学期开学第一周。 对公共课考场进行巡视,加 研究生院 强监考力量,防止发生违反考场 纪律的现象。 将审核后同意接受的进修 研究生院 生、旁听生名单,书面通知相关 学院,由学院安排专业课教学。 同时,把需要进修公共课的进修 生名单,交给任课教师。 接受试卷,按《准考考生情 研究生院 况表》核对试卷,按考场分装、 复验,必须正确无误;培训监考 人员;布置考场。 试卷发放与回收,当场点清 份数;考场巡视;及时处理突发 事件;试卷整理与交接。 2.考场巡视 第19-21 周 具 3. 下 达 进 修 生,旁听生 名单 4. 考 点 安 排 (二) — 210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5. 博 士 生 招 生命题 6. 博 士 生 报 名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各有关学院根据命题工作 学 院 要求和规定,明确命题教师名 单,布置命题工作。名单交研究 生院。 收取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 研究生院 答案;检查试卷清晰度和卷面分 之和是否符合要求。 开放网上博士生报名系统, 研究生院 接受考生报名。 — 211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第 二 学 期 日程安排 第 1 周 工作内容 体 要 求 执行者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3 3. 硕 士 生 招 生考试阅卷 同第一学期 学 院 同第一学期 导 师 将收回的试卷按考试科目 研究生院 整理,密封考生有关信息,登记 试卷份数,确定阅卷时间、地点, 组织阅卷。 1.同第一学期 2.发“表格” 同第一学期 导 师 把《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考 学 院 核表》 、 《论文工作计划》和《研 究生考核登记表》发给二年级硕 士生,按计划完成有关工作并填 写表格。 制订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 研究生院 的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要求,将 答辩材料等整理后发给有关学 院。 同第一学期 研究生院 将考生初试成绩输入计算 机,建立数据库(10270SCJ.DBF), 研究生院 上报上海市考试院。 3. 制 订 学 位 论文工作日 程 第 2-3 周 具 4.同第一学期 5. 输 入 统 考 硕士生成绩 — 212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 3.同第一学期 4. 组 织 博 士 生入学考试 5. 为 二 年 级 研究生安排 教育实习 第4-6 周 6.“外语”和 “ 综 合 水 平”考试报 名 7.安 排 研 究 生培养经费 1.为 三 年 级 研究生准备 论文答辩 第7-10 周 具 体 要 求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安排考场、监考人员;确定 复试时间和地点,并通知考生; 组织考试。 与有关人员联系,安排三至 四周的教育实习(落实实习年 级,班级和上课时间,教室以及 辅导教师).实习结束后一周内 填妥《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考核 表》,交给教务员。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 市学位办的要求,组织已在研究 生院备案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学位的人员,开展“外语”和“综 合水平”考试的报名工作。 根据财务处下达的研究生 教育年度经费,按指标分配研究 生培养经费,列出清单,交财务 处和各学院。 督促研究生在第 10 周之前 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打印;聘 请校内外专家评阅并收回评阅 意见。评阅意见直接寄送研究生 院。 — 213 — 执行者 教务员 研究生院 教务员 研究生院 导 师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导 师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第11-13周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2. 确 定 硕 士 生 复 试 名 单、组织复 试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复试分 数线以及学校下达的各专业招 生人数,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各 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填写《复试 安排表》交研究生院;组织复试; 根据初、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排 序名单,报研究生院。 学 院 1. 硕 士 生 调剂录取、 确定拟录取 名单、索取 考生档案 按照各专业生源情况和学 校的招生规模,确定是否调剂录 取;对各学院提供的拟录取排序 名单,提出意见供主管校领导审 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建立拟录 取 考 生 数 据 库 (10270NLQ.DBF),报上海市考 试院。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索 取人事档案材料。 划定录取分数线,导师根据 考生成绩提出录取意向,研究生 院会同学位点负责人提出拟录 取名单,供主管校领导审核确 定。 由学院在制订下年度招生 专业目录前进行。 汇总各学院上报的下一年 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各 专业招生规模;在校园网上发布 招生专业目录。 学 院 2. 确 定 拟 录 取博士生名 单 3.导师遴选 4.制订硕士 生招生专业 目录 — 214 —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学 院 研究生院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 3. 二 年 级 研 究生论文开 题 第14-16 周 4. 三 年 级 研 究生论文答 辩、上交答 辩评审等材 料 1.同第一学期 2.寄发研究 生录取通知 第17-18 周 3.上报“教 育硕士”报 名资料 4.准备学位 授予评审材 料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同第一学期 研究生院 同第一学期 研究生院 拟订论文工作计划;落实开 导 师 题报告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 举行开题报告会;填写《论文工 作计划》 ,交给研究生教务员。 按学校学位论文工作的规 学院 定,组织完成三年级研究生论文 答辩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投票表决,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 初审意见;把有关材料整理后交 研究生院。 同第一学期 导 师 组织学院对考生档案进行 研究生院 审查,填写有关表格并签署意 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 寄发录取通知。 按照上海市考试院的要求, 研究生院 把招生专业目录输入相应软件 后上报。 整理各学院上交的学位论 研究生院 文答辩等材料,准备提供给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 215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续表) 日程安排 第19-21 周 工作内容 具 体 要 求 执行者 1.同第一学期 2.同第一学期 3.同第一学期 4. 召 开 校 学 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同第一学期 两项主要议题:①学位授予 审核:各学院汇报,委员提问, 投票;②导师增补审核:根据汇 总材料审议,投票表决。 落实典礼时间、地点;确定 发言者和典礼程序;打印授予学 位名单;发请柬;借学位服。 向办妥离校手续的毕业生 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定向 生,委培生直接寄给单位);整 理,寄送毕业生档案。 限定毕业生离校时间,根据 需要对研究生宿舍进行调整;排 出新生的住宿计划。 向上海市学位办报送:①研 究生学历证书使用情况数据库 (SY10270.DBF);②研究生学位 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5. 举 行 毕 业 暨学位授予 典礼 6. 毕 业 生 离 校 7. 调 整 研 究 生宿舍 8. 上 报 证 书 使用情况 — 216 —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档案馆 宿管中心 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研究生院档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第六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 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规范工作》和《上海师范大学 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均属研究生教学档案。 2.研究生档案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 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之一。 3.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组成部分。为确 保我校研究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本处把文件的形成、 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范围。由一名 副处长分管档案工作,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字迹清楚端正,格式统一,签字 盖章手续完备。 2.立卷归档的案卷标题要拟写准确,注明文件的责任者、 问题和文件、案卷封面应填写完整,书写完整,书写要工整、 规范。 3.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 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卷内文件排列合理(可按时间、问题排),不同年度 — 217 —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 2016 年版 和学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 5.按照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无论单面或双面,凡有文字, 均应编号。 6.卷内文件应去除金属物,分别用线装订。案卷装订要 结实、整齐、无落页。 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完整。 8.督促有关人员做到用笔规范,凡属于长期和永久保存 的文件,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 归档时间及方法 1.本院严格履行文件材料的登记、签收制度,按收发文 件的性质、特点,坚持做好平时的预立卷工作。 2.本院当年形成的各类档案,经领导审核后,于次年 6 月底之前由本院兼职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并办理归档手续。 3.本院当年形成的档案均于次年 4 月底前由专人整理立 卷后向本院兼职档案员移交,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方可办 理移交手续。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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