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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增利宝趸交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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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20]年金保险 02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增利宝趸交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增利宝趸交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及趸缴保险费中的较大者。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趸缴保险费”计算。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 给付年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本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10%(百分之十);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百分之二)。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 第三条 现金红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在的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附加合 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 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 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108-02 1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 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六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 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投保人应支付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的处理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可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 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108-02 2 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 领取的年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三、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条款的第一款处理。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 本公司。 (此页内容结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108-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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