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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4月1日起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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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 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 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 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 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 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按照“省立校助、考核评估、奖 优促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 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 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 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主要目标是聚力创新,为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努力建设“强 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 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 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 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 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 题。 (三)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 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 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 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 收、调整等。 第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 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 位授予权。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 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 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 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 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 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 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500 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二)省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 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 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 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 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 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 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 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 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1500 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 验室条件的省属和市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 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2 年以 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 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 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 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 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第十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省教育 厅统一部署,由学校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申请 报告》,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 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江 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高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 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 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 建设保证科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 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 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 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 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 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实验室建 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积极创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 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 校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 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校重点 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 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 3—5 年,在 3 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 5 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 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建设期满 后,由学校组织验收,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江苏省高等 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 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 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教 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在确定的建设期 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 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 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科研创新自主权。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以及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 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 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 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报省教育厅备 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 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 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1 人, 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 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 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 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 60 岁,任期为 3-5 年。每 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 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 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 告。 第二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校重 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 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 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55 岁, 任期 3-5 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8 个月。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 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 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 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 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 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 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 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 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 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 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 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 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 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建设经费中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 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 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 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 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 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 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 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 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 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 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 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 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 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 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 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 正之风。高校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 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每年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进行年度考核。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 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 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 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江苏省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 理。对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对被评估 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遴选为国家重点实 验室培育建设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 予以淘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实验室,符合省重点 实验室条件和总体建设规划的,可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 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建设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 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所在单位)”、“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所 在单位)”或“江苏省××重点建设实验室(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 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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