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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53号 关于印发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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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1〕53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 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体育学院 2021 年 11 月 4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教育部、山东省 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规范学校法律事务 工作,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 治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20〕8 号)、 《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 指标体系》 (教政法厅〔2021〕1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教法发〔2021〕2 号)、 《山东 体育学院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鲁体院党字〔2021〕28 号)等法 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教 育背景且具有高校丰富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由学校聘任、全面负 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式在编职工。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总法律顾问在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 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学校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 — 2 — 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宪 法法律至上,负责学校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 尽职守,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 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 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学校总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校法治工作规 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 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参与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 废止以及合法性审查,协助负责学校章程的贯彻、执行和修订工 作,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 现代大学制度; (四)负责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 事务,负责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服务机构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 等工作; — 3 — (五)负责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 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指导学校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各 部门(单位)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七)负责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校名义出 具的法律文书; (八)为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 建立健全完善师生员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九)牵头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 活动,建立落实“1+2+3+X”学法清单(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 党章,党内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与履行岗位职 责相关的法规政策); (十)牵头做好学校法治工作的考核、测评等工作,协助做 好学校领导班子考核述职述法等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或院长 办公会会议汇报学校法治工作; (十一)与法治工作管理部门对接,每年年底前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涉及学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及时报告重大敏 感涉法涉诉案件; (十二)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 4 — 学校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 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原则上 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 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第三章 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 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 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学校副处级或副高级以上职务职称 的正式在编职工;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 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提交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事宜, — 5 — 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 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 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 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 和终期评估。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 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总法律顾问提出拟 任人选,经人事部门考察、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由人事部 门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顾问,或通过政府采购等程 序,委托专业法律事务机构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6 —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 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 可以依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校有关单位和 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 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 度地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 2 次的法 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 判学校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校 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实行年度 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工 作成员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释。 — 7 —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王洪利 — 8 — 2021 年 11 月 4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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