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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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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17〕154 号 西昌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 作有效、规范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 行)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 —1— 下简称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 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 本、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 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 章;坚持按规划执行的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 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 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 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 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职责 校长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对 基本建设负领导责任。基本建设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 具体责任;计财处、审计处、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 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工程招标、资产管理等工 作。 (一)基本建设处负责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 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负责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建设项目 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建设项目交付使 用。 (二)采购中心负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 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文件的收发,开评 —2— 标,发放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等工作;负责甲供材料的认质认 价、重要设施设备考察确认工作。 (三)计财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款项划拨和财务管 理;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计处负责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 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 合同签订、甲供材料及设备认质认价、重要设施设备考察等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 资产的登记、建账、管理等工作。 (六)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具体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负责审定单项投资 50 万元~200 万 元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 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基本投资计划,单 项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方案、招投标、设计 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校园规划编制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 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未经 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 校园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 物。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3— (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 和资源可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 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 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 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 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 承功能; (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应 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 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 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基本建设处按程序委托具备资质 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规划建设信息,充分吸收师生 和公众参与。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应组织城市规划、 建筑和高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根据 论证和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经合法性 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依照有 关规定报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 划和财务状况,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应进行中期评估。 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进行修订。规划修订要有充分 —4— 理由和依据,并经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 向。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大型修缮项目的立项程序,按《西昌学院维修工 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额 50 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立 项的程序: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底向基本建设处提出项目申 请,经基本建设处汇总并进行初审,列入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 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参照《西昌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立项的程序: 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 计划,提出建设项目建议,在报请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定后提交 校长办公会审批,开展环保、节能、可研等论证工作;将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 批后,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并向省(州)发改委提交立项报告。 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的项目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学校请示文件; (二)决策程序文件(如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规划; (四)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五)国土证或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5—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 项的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归口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交基本建设 处初审,报请基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 会议事规则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计财处 负责审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时应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 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 施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 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 下简称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 整计划) 。 第十九条 建议计划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的 依据。基本建设处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 建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的建议计划 于本年度 10 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 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 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 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6—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 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 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 资额度及筹资方案确定,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处应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 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编制年度计 划,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于本年度 4 月底前报上 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应依据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 制调整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于本年度 9 月底 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调整; (二)原则上不得拆分或新增建设项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与合同管理 学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 标及工程项目的重要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组 织。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任何 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开招标或比选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所 —7— 涉及的委托任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估算总价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5 万元以 下的服务类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根据项目需要,拟定选择委托单位 的方案,报处长审签后执行。 (二)单项估算总价达到 10 万元~20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5 万元~20 万元的服务类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采用邀请招标、单 一来源或询价方式确定。 (三)单项估算总价达到 20 万元~50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 学校采购中心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确定。 (四)需要紧急处理的工程项目和涉及专门技术与行业垄断 的工程项目,基建部门可提出应急或特别处理申请,经批准后实 施。 第二十五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按《西昌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 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 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 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 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基本建设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8—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 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 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设计 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 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基本建设处要加强项 目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 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本建设处按相 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等有关 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 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 管理工作,由基本建设处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 决策、招标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 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 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与审计管理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 —9— 专款专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 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单项工程 1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 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基本建设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初 审,对缺项等的问题提出书面通知,要求编制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单项工程 1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控 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交审计处审核后,对缺项等问题 提出书面通知,要求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并作为招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 量清单编制负管理责任,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工 程量清单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与监督,全 程参与并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计任务 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本建设处应督促施工单 位按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送交审计处。审 计处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计财处牵头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 工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 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10—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监察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 监督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处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 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 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 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 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 内容,基本建设处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 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 (教发〔2010〕2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严肃招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 号)等 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 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 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学校监察处要定期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 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问题、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 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 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 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11— 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 查,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 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 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质量缺陷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 本建设处要责成承包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承包单位不在约定期 限内派人保修的,基本建设处应当采取措施,委托他人修理,并 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原承包单位的保修金。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附 则 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 采购中心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西昌学院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12— 2017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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