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pdf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人〔2015〕19 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校博士后工作,切实加强高校博士后各类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广西医科 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5 年 5 月 20 日 - 1 -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李郁风 - 2 - 录入:徐榕 2015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 高博士后公寓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 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发〔2006〕149 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公寓由人事处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简称博管办,下同)和后勤处共同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由学校统一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公 寓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博士后公寓专供我校 符合公寓分配条件的博士后本人在站工作期间居住。 第二章 第四条 博士后公寓入住手续 经我校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站的博士后 研究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后,符合公寓分配条件的,由博士后 本人持校博管办开具《博士后公寓通知单》到后勤处签订《广西 医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租赁协议》并办理公寓入住相关手续。 - 3 - 对于在南宁市已有政策性住房、或已享受公租房或廉租房政 策(含校内公租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公 寓。 第五条 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缴纳公寓保 证金人民币 1000 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后勤处验收,公 寓设施及其他情况保持良好,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第六条 博士后公寓的使用和维护 公寓基本设施的损坏和报修。博士后应该爱护公寓 基本设施,公寓基本设施及家具家电等自然损坏时,可向后勤处 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维修。博士后退房时公寓内设施如有损坏,且 三个月内无报修记录的,须照价赔偿或者自行按照不低于原来设 施质量的标准更换,并由博管办验收。其它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条 公寓的使用主体。公寓只能由分配公寓的博士后本 人居住,承租的博士后(简称承租方,下同)不得擅自改动房屋 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 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 的,追究其责任;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 用房屋,违者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公寓资格外,并按公寓保证金 的 5 倍处以罚款;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 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承租方不得在学校博士后公寓 - 4 - 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其住房外,交由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八条 公寓暂免房租。公寓的水、电、卫生保洁费、维修 费等,从后勤处博士后公寓专项经费中统一支出。网络费、收视 费,由博士后本人缴纳。 第九条 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期限。博士后居住房屋的使用期 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 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 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 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 须按时从公寓内迁出。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在办理退、 出站手续后,应在领取退站通知、出站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搬离 博士后公寓,未按时迁出公寓的,学校将缓办该博士后手续,没 收公寓保证金、停发博士后证书和档案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对 于中途退站不按时退出公寓的,按每平方米 30 元/月收取房租。 超过 3 个月仍未搬离的,按照旅游行业市场房租价格 100 元 1 天 的费用收取。 第十条 逾期及限期搬离公寓。博士后在延期期满后,因特 殊情况仍无法迁出博士后公寓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逾期搬出,合 作导师签字,博管办同意后,可在所申请的期限内搬出公寓,逾 期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期间房租金按南宁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 - 5 - 标准收取。留本校工作者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搬离博士后公寓者, 需向博管办再次出具书面申请,并保证在接到搬离通知 15 天内搬 离;限期过后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者,博管办通知学校财务处按 照旅游行业市场房租价格 100 元 1 天的费用收取。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公寓清理。博士后在规定限期过后 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且未留校工作,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 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出公寓而影响公寓使用,或者拒不搬出公 寓者,博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 清理博士后公寓,并搬离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公寓内物品等 如有遗失,由其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出国(境) 期间的公寓使用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博管办签订出国公寓协议。为确保 学校房产资源的正常运作,对已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 究人员,一般作退站处理。其家属必须在逾期后一个月内退出公 寓。未签订出国公寓协议且又逾期不归的,博管办会同有关部门 清理并搬出室内所存物品,收回公寓。清理时,公寓内物品等如 有遗失,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的管理 公寓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 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 - 6 - 公寓内禁止擅自拆改、接拉电线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 没收其物品,并视情节处理;造成严重事故者,当事人除按国家 法律和学校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入住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居 住人员严禁在楼道、楼梯内抛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第十八条 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出站时需将公寓清理干净并 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离站退房手续。凡房屋内污秽不堪,墙壁人 为涂画、损坏的,须经本人处理,并由博管办验收后方能退房; 否则,由后勤处进行装修处理,相关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居住人员要保持灶具、家具的清洁。离站时灶具 有污垢或损坏者,除按规定交纳维修费外,处以 100~200 元罚款。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