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pdf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58 号)核准,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7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66,582,500.00 元。截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止,本行募集资金 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627,218,947.50 元 (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39,363,552.50 元,尚未扣除其他 发行费用人民币 16,513,597.5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 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10,705,349.91 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0 月 22 日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中汇会验[2016]4413 号”《验资报告》 。 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行已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 )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3301040160005240372。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部 规定。 3、中金公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 2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 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本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 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 5、 本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 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 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 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本行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金公司有 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其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8、中金公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中金公司对在执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职责过程中所知悉 的本行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法 3 规规定的披露义务外,中金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行及募 集资金专户信息。 10、《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监管协议》一式 7 份,本行与中金公司各持一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 行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