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第三期:2018.1-2018.3).pdf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第 三 期 : 2018.1-2018.3 2018 年 4 月 20 日 目 录 【刊首语】 ................................................................................................................ 2 【每月重点工作进展】 ............................................................................................ 3 教务科重点工作进展 .................................................................................... 3 教学科(教学研究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 3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 5 信息科重点工作进展 .................................................................................... 6 【通讯稿汇总】 ........................................................................................................ 6 我校召开 2016 年校级教研课题结项评审会 .............................................. 6 我校圆满完成第 51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 7 【相关文件学习】 .................................................................................................... 8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8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刊首语】 编者的话: 新春伊始,教务二处全体同志抖擞精神,再次出发,在校党政的正确领导 下,在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下,本着“敬业、精业、 务实、服务”的工作态度,将紧扣学校 2018 年党委和行政工作要点要求,不 断强化管理育人理念,全面落实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创新高职教育思维 方式、革新管理行为方式、完善教学运行机制,着眼专业内涵建设、优化教学 服务体系功能、聚力教学教务平台打造、拓展校企合作空间,通过调结构、强 内涵、提质量,不断提升高我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水平,为更好地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每月重点工作进展】 教务科重点工作进展 1 月份: 1、顺利完成 2017-2018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 3 月份: 1、审核 2017-2018 学年第二学期 145 个班次教务表的执行情况,整理汇总审 核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教学单位并要求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2、完成 2018 年度共 21 个专项的年度计划表及预算表的收集整理工作。 3、完成“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建设情况调研的 通知”工作,其中涉及 31 个专业 9 个专业群一系列数据的填报。 4、完成五年高职 2018 年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2018 年 7 个办学点共拟申 报 12 个招生专业,其中新专业 1 个。 5、核对 2017-2018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科目,查漏补缺。 6、完成 2017 年秋学期学生学籍、考试档案的整理、入卷、归档工作。 7、完成三年高职 2018 年春学期 3603 名学生的学生证注册工作。 教学科(教学研究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1 月份: 1、完成 2016-2017 年校级 48 项教改课题的结项工作,经评审、整改、公示等 流程,共计 36 项课题顺利结项。 2、在江苏省信息化教学专家陈松教授指导下,完成校级在线开放课程的立项 评审工作,申报 6 门,立项 3 门。 3、组织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完成第三批校级教材立项评审工作,共计 15 本教材立项,组织实施教材建设。 3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4、组织完成市属高校“十三五”教学创新团队立项评审工作,3 个团队将按 照项目规划在 2018-2020 年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5、参与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成立大会及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 高峰论坛。 6、联合教务科、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对 2017 秋学期教学检查工作中发现 的部分教学单位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访,规范教学管理流程。 7、完成省微课教学比赛评审专家(我校)推荐工作,组织五院一部教师参加 省微课教学比赛(2 项)。 8、组织五院一部师生完成 2018 年省技能大赛(15 项)报名工作。 3 月份: 1、结合学校两级督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要求,部署 2018 年春学期 听课教学检查工作,已完成对潘蓓等 4 位老师的听课。 2、组织完成在线开放课程、校本教材的 2018 年度预算编制、收集整理工作。 3、联合公共教学部,完成 2017 年秋学期公共课程(6 门)考核的整理、汇总、 分析、总结工作。 4、结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和我校教改实践情况, 组织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完成 2018 年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报方案的设 计工作。 5、总结 2017 年秋季学期开课经验,组织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完成 2018 年 春学期公共艺术课开课方案审核工作,协助信息科完成选课并顺利开课。 6、经省厅批复,我校 2 项江苏省 2016 年教改课题正式结项。 7、完成教育部 2017 年度高等学校创新调查工作的教务处相关数据项填报。 8、完成 2018 年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现代化平台教务处相关数据项填报。 9、完成 2018 年春学期 67 名教师信息更新工作。 10、参加“移动互联 激活课堂”——职业院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教学应用 研讨会,组织和指导 3 门校级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 11、组织五院一部师生参加 2018 年江苏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我院共参加 15 个赛项,最终在英语口语赛项比赛中,我校公共教学部王慧青老师指导的工程 与信息学院选手王欣悦同学荣获二等奖的佳绩;在导游服务赛项比赛中,我校 4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旅游管理学院徐菊老师指导的选手丁晨同学荣获二等奖佳绩,朱明远老师指导 的选手周悦同学荣获三等奖佳绩,两位老师荣获优秀指导教师。 12、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完成校级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立项,共计 6 项。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1 月份: 1、完成 2018 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汇总整理各教学单位毕业 设计(论文)评审材料,联系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会,会后整理专家评审意见 并反馈给各教学单位,要求教学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整改。 2、完成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应省教育厅要求填报高校教 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 作协调会”,邀请校领导、技术处、后勤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公共教学 部参会并讨论我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基本状况、安全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建 设情况、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专项检查情况、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安 全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根 据各部门的反馈情况填写“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高校教 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省厅。 3、组织完成 2017 年秋学期校内实训室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二级学院、技术处、 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对晓庄校区校内 38 间实训室进行综合检查,现场提出问 题和整改意见。会后记录并汇总意见或建议,留档备查。 3 月份: 1、完成 2018 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终审工作:将各教学单位根据评 审意见整改后的材料汇总整理,核定并记录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2、牵头组织校内实训室搬迁工作:拟定实训室搬迁计划表并分发给各二级学 院,收集整理搬迁计划留档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协调相关事宜。 5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信息科重点工作进展 3 月份: 1、完成 2018 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共计 1982 名学生报名,1778 人参加考试。 2、完成 2018 年上半年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应用能力 B 级报名工作,共计 3143 人报名,其中英语应用能力 B 级 1405 人报名,大学英语四级 1573 人报 名,大学英语六级 165 人报名。 3、顺利完成 2017 级三年高职学生转专业工作。 4、启动 2018 届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 5、编制完成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2018 年提前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通讯稿汇总】 我校召开 2016 年校级教研课题结项评审会 1 月 15 日下午,2016 年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项评审会在我校新街口 校区 F312 室召开,会议由教务处江景处长主持。 本次评审会对我校 2016 年立项的《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诊断与改进》等 34 项、2015 年延期建设的《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公共基础课程 教务管理研究》等 3 项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其中重中之重课 题 3 项,重点课题 9 项,一般课题 25 项。 各课题材料经各院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初审后上交,并在会前提供给评审 专家审阅。评审会上,重中之重课题由各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汇报研究成果,由 校外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与课题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流,合议后产生最终评审结 论。其他课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分四个会场进行审阅、交流,在评审 组成员充分交流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合议结论,并由组长在主会场对每个课题 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创新点给出评审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会上江景处长对校外专家长期以来对我校各项教学工作的指导及帮助表 示感谢,对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表示接受,对今后的教改工作参照专家意见 6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提出要求。她表示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是教学成果的集中体现,各二级学院 要严把立项关、中期检查和结项关,要将这项工作从“重数量”转向“重质量” 的内涵建设轨道上,给予青年教师更多的精准指导,提倡青蓝结对,在课题全 生命周期管理中充分发挥二级学院专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 2018 年 1 月 15 日 我校圆满完成第 51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2018 年 3 月 24-25 日,我校顺利完成第 51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本次考试,我校共设晓庄校区、新街口校区两个考区,6 个考场,50 个考试批 次,共 1982 名学生报名,1778 人参加考试。我校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南京 市考办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严密组织,考试期间秩序 井然,考风考纪良好。 为了顺利完成本次考试组织工作,教务处按照分管校领导确保考试工作无 差错的要求,制定考试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考务组织工作。系 统管理员对考场的每台计算机进行检查和病毒查杀,调试网络环境,并使用考 试软件、模拟题库对考试用机进行逐一测试,确保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完全满足 考试要求。安排考务人员到市考办参加专题会议培训,熟悉考试流程,落实考 试规定,明确本次考试新要求。教务处组织一批熟悉考务的监考人员,考前召 开监考人员会议,明确监考职责,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本次考试得到了培训学院、技术处、宣传部、后勤处、工程与信息学院等 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全体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校圆满完成此 次考试组织工作。在考试期间,江景处长、韩冬梅副院长等部门负责人亲临考 场指导、检查、巡视,强调务必做好考试服务工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差错, 顺利完成考试组织工作。 目前,教务处完成了对两考区 6 个考场监控和考生数据合并、备份、校验、 刻盘等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材料报送市考办。本次考试组织工作得到市考办 好评,考试工作已顺利结束,教务处将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完成考试资料归档 等后期工作。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 2018 年 3 月 30 日 7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相关文件学习】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 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 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 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 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 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2 月 5 日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 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 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 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 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 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 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8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 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 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 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 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 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 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 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 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 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 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 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 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 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 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 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9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 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 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 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 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 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 当不低于 3 年。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 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 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 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 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 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 合作领域。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 业开展跨区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 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 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 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 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 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10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 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 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 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 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 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 (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 的意见。 第十八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 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 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 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 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 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 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 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 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 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 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 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 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 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 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 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 师。 第二十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 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 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 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 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 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五条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 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 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 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 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 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 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 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 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12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8.1-2018.3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 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 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 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 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 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 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朱聂蓉 联系电话:025-85395020 电子邮箱:0189@njou.edu.cn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