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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厅字〔2017〕1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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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厅字 〔 2017〕18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近两年 , 全国总工会为规范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和帮扶资 金管理使用 , 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 制定下发 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总工发 〔 2015〕20 号 )、 《中华全国总 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 工发 〔 2016〕7 号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困 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总工办发 〔 2016〕36 号 ) 等文件 。 为了贯彻执行好这几个文件精神 , 全国总工会权益 — 1 — 保障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说明 , 现印发给你们 , 望切实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13 日 — 2 —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 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总工发 〔 2015〕20 号 )、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施意见》( 总工发 〔 2 0 1 6〕7号) 印发 〈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 〔 2 0 1 6〕3 6 号)文件 (以下对各文件用文号简称), 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 如下说明 。 一 、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 总工发 〔 2016〕7 号文件 中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 , 其家庭致困因 素消除 ,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6 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 家庭 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 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 , 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 , 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 低保标准 , 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 到 2020 年 , 现有建档困 难职工中 , 通过精准帮扶 , 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 ; 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 , 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 , 建立工 会常态化帮扶机制 , 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 , 实现解困 。 二 、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 。 总工办发 〔 2016〕36 号文件第三条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 “家庭可支配 — 3 — 收入/家庭总人口 ”。 家庭可支配收入 = 家庭总收入 - 缴纳所 得税 - 社会保障支出 。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 、 经营净收 入 、 财产性收入 (如利息 、 红利 、 房租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 (如养老金 、 离退休金 、 社会救济收入等 )。 家庭总人口原则 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 三 、 困难职 工 家 庭 的 困 难 标 准 衡 量 。 总 工 办 发 〔 2016〕 36 号文件所列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标准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 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 , 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 病 、 子女上学 、 残疾 、 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支出 费用 。 其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经 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 是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 低保户为准 , 且满足 “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 准” 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可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但由于 患病 、 子女上学 、 残疾 、 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 是 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为准 (没 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 50% 以内 ), 且满 足 “(家庭可支配收入 - 由于患病 、 子女上学 、 残疾及其他特 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 )/家庭总人口 ≤ 当地低保标准 ” 条 件 。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 (含 ) 以 内 , 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 、 意外伤害 、 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 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 是指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 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 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 4 — 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 而产生数额过大的 救治费用 ,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 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 、 家庭生 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 , 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 ”。 人均收入在低保 标 准 3 倍 (含 ) 以 内 的 家 庭 , 应符合 (家庭可支配收入 - 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 )/家 庭总人口 ≤ 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 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 3 倍 , 应符合 (家庭可支配收入 + 投资性净资产 + 储蓄 - 意 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 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 四 、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 。 各地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 家庭状况核查机制 、 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 , 有条件的地方应 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 、 比对困难职工家 庭状况 。 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 不得建 档帮扶 ; 对于隐瞒财产 、 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 金的 , 应追回违规所得 。 五 、 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 。 各地工会要严格按照总 工办发 〔 2016〕36 号文件规定 , 建立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困 难职工档案 , 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 , 将不符合条件 的对象纳入档案 , 或将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 。 对超过总工办 发 〔 2016〕36 号文件建档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 家庭 , 各地工会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 际情况 , 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 , 分层建立档案实 施帮扶 。 — 5 — 六 、 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管理 。 各级工会按照实际 情况制定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规定 ,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 资金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 金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建 〔 2006〕468 号 ) 和 总 工 发 〔 2015〕20 号文件执行 , 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 心对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 活救助 、 医疗救助 、 子女教育 、 法律援助 、 职业培训 、 职业 介绍等项目帮扶 。 各级地方财政配套 、 工会经费投入 、 社会 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 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政策规定 、 工会有关制度及捐款单位 (人 ) 意愿制定使用办法 。 按照分 级使用管理原则 , 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 工可以使用中央财政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 上报到省总的困 难职工可以使用省级财政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 以此类推 。 七 、 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 统 。 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 和标准负责建立 , 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 并按工会隶 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 。 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 则和 “先建档 、 后帮扶 、 实名制 ” 程序进行 , 帮扶资金拨付 和使用情况 、 帮扶救助信息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管理 系统 。 年终决算时 , 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 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 八 、 总工办发 〔 2016〕36 号文件中第十条社会化管理的 — 6 — 退休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后 , 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 实行属地管理 ,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 。 其中的困难 群体应推动纳入地方政府救助体系 , 工会原则上不再建档 。 但居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 企业生活区 , 仍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 构管理服务的职工 , 若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 , 工会应推动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救助制度覆盖 , 并视困难程度 决定是否建档帮扶 。 九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应根据总工发 〔 2015〕 20 号 、 总工发 〔 2016〕7 号 、 总工办发 〔 2016〕36 号等文件 有关规定和本 《说明 》 的精神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 制定 实施细则 , 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 十 、 本说明由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 — 7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 8 — 2017 年 7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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