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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管理,保证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 财〔2011〕12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研启动经费旨在为学校引进的中青年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提 供良好的科研平台,以便其如期完成聘期内约定的科研任务,并为其争取国家级、 省级、市级科研项目创造条件。 第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支持对象为学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专 任教师(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有特殊约定的 可按约定条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以享受 1 次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引进人才根 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项目制提出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申请及预算金 额;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 职能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实行预算制,预算期限以引进人才首个聘期的聘用合 同期限为准。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执行期限结束时,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管 理。 第二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 第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须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后方可给予立项支持。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 2 次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科研启动经费申请由科研处受理。 第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以项目形式申请,申请人须根据聘期科研任务约定, 确定研究计划并填报《广州南方学院博士基金项目科研启动费申请书》(以下简 称申请书)。申请书须明确研究目标、具体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拟购设备、 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其中预期成果须至少包含聘用合同约定的科 研任务,否则不予立项。 第九条 申请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由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后报科研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 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所属的人才类别,通过投票的方式最终确 定是否予以立项及立项额度。 第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后,由科研处在学校信息 门户发布正式立项通知,并通知财务处拨付经费并建账。 第三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一)购置仪器、设备、图书与实验资料等。 (二)资助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重要的学术会议及调研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四)支付劳务费(即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 在校生、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项目组其他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提取劳务 酬金时,如涉及个人所得税,财务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支出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必须根据项目立 项后填写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专款专用,不得超计划、超预算使用科研启动经 费,不得用于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若出现不当使用科研启动经费的情况, 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并将不当使用的经费及 余款收归学校。 第四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干部处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提出科研启动经费年度预算, 由财务处汇总后统一报学校董事会审批;科研处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申请的组织、 受理与结项管理,以及经费的使用监督;财务处负责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及根 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在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内凭有关单据办 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所产生的报销单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上交所在 教学单位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后由教学单位统一交由财务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凡使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固定资产,须纳入 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列入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 理。设备仪器类产生的经费报销,由报账人持有效合法发票和经项目负责人、教 学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单据,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后,送财务处 审核报销。 第五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 1 个月内按照项目任务书(合 同)约定的方式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可采取总结、验收及鉴定等方式。项目 结题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完成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科研任务。 (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完成的科研成果等同于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科 研成果。 (三)完成科研启动经费的结算工作,并在项目结题时向学校填报经费决算 情况。没有进行经费决算的,视为未结题。 第十七条 结题检查时,对于未结题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未完成科研任务 所占的比例,返还学校已支付的科研启动经费;对于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收 回已支付的科研启动经费并终止后续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移交申请书、项目任务 书(合同)、项目研究阶段重要的原始材料、结题文件、成果鉴定书、专利及发 明证书等所有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学校可以 无条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 况不能继续执行时,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按程序先行停止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 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5 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处、人事干部 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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