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科技城〔2021〕216号).pdf
附件: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南繁硅谷与深海 基地,深化海南自贸区科技管理改革,充分发挥专家在园区 建设、科技创新及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加速技术成果与产业 的深度融合,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 局”)专家资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参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国家科 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 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 128 号)和《海南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等要求及试行 办法,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等各类高层次人 才,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 导国内外专家参与科技城科技创新与发展。 第三条 专家库组建与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 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局开展专家库服务范围以内的活动,优先 从本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并按本办法执行;科技城其他环节 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管理局负责在局本级层面内成立崖州湾科技城 专家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建设 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并对专家库设立及运行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 第六条 管理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领导小 组指导下,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 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专家信息收集及维护、专家资 格认定、入库、出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发布科研政策、相关文件解读、项目申报和 线上评审、成果转化技术对接、信息咨询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专家库的账户管理、数据安全及保密、网络 支撑、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管理局或第三方专业 机构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专家库系统进行安 全测评,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章 专家库服务范围 第八条 专家库致力于实现科技人才资源汇聚,为管理 局提供专家资源和相应服务: (一)为管理局提供决策咨询、项目管理、资源配置等 智力支撑,利用专家库,为科技城的发展规划、科技决策、 政策发布等出谋划策,提供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的 建议,对南繁硅谷和深海基地发展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探 讨和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能力,为科技城发展提 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充分运用专家库检索和匹配功能,根据不同类型 的科技项目,合理选择评审评价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 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科研项目工 作效率,多维构建评审论证体系,确保项目评审论证的客观 性、独立性、公正性,提高科技城科技管理质量。 (三)利用专家库大数据分析功能,对科技资源进行战 略重组和优化配置,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使科技资源向 优质项目和专家团队倾斜,有的放矢,提高科技城管理水平 和创新服务能力。 (四)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完善科技 成果转化机制,管理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主动收集科技城入 驻企业需求,对接库内相关专家,为其提供战略研究、技术 咨询服务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产学研结合;同 时,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的有效对接,消除科技成果转化堵 点问题,促进产品落地。 (五)聚集人才资源,充分利用学术活动、会议论坛、 新闻媒体等形式传播科研成果,拓展多层次、多载体的成果 宣传推介渠道,促进成果宣传推介机制的完善。 第九条 通过专家库实现资源整合和数据分析,管理局 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向在库专家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宣贯。及时通知公告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政策 和项目信息,解读相关文件,做好科研政策宣贯和指导工作。 (二)科技资讯。围绕南繁硅谷和深海基地相关的新闻 热点、学术专题、科研视点等内容,及时整合相关科技信息 纳入库中,为专家提供最新科技资讯。 (三)学术交流。根据当前热点和科技人员需求,组织 开展线上线下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专家提供交流平台。 (四)项目管理。针对科技城支持的项目,开通线上申 报、审核、评审、跟踪、验收、评价等功能,为专家提供便 利服务。 (五)人才/技术合作。寻找互补的专家团队,挖掘所需 的行业技术,解决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瓶颈,为科技人 员提供高效的合作服务。 (六)信息咨询。答复科技人员在科技城遇到的各类问 题,包含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生活服务等,为专家提供便 民服务。 (七)需求对接及落地。挖掘分析专家的需求点,根据 需求整合资源开展专家服务,满足专家需求的同时为学术交 流、项目设立、指南编制、设施完善等提供实施依据。 第十条 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 专家助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 科技城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章 专家库建设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科学技术类、产业管理类、 经济财务类、信息化项目类、建造工程类等高层次专家组成。 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 及财税金融、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 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 誉良好;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 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 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规范,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5 年以上,基层科研人员 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 8 年以上); (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 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 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 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专家原则上 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科技技术类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 职称,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 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在主要 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 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 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 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天使投资 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 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 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济财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 度、财政资金管理、项目经费管理等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 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 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 员。 (四)信息化项目类专家主要是从事信息技术有关行 业,在信息化政策法规、信息化基础设施(通信网络、机房 环境)、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软件与应用、信息化系统 集成、信息化系统投资评估、物流与电子商务(含物联网), 电子商务,社会和农村领域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等领 域有所专长;具有信息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或者具有信息化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满 3 年(如: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 业资格考试、CISP 等)的人员。 (五)建造工程类专家主要为具有工程领域执业资格的 注册建筑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或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 业人员。 (六)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 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天使投资、创 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 人员,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具有丰 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 罚、处分的; (三)被管理局取消专家资格,出库期未满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违反国家、海南省、三亚市或崖州湾科技城科研 (项目)课题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和共 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管理局可以公开发布征集管理局专家 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符合 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 经管理局核实后入库。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专业 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国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 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海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 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高级 职务,或获得本领域国际大奖,在学术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主动邀请。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 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三)共建共享。与国内主要省(市、区),特别是长 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或与国内外各类专家 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 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各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利用专家信息 的,管理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 十 五 条 管 理 局 根 据 《 学 科 分 类 与 代 码 》 ( GB/T 13745-2009)的分类标准,对入库专家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类 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每年组织一 次专家库信息集中更新,在库专家登录网上系统,确认信息 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应当及时、主动更新职 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管理局应当拓展专家信息 采集和更新渠道,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 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 家重新登陆并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 态。 第十八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 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三)一个年度内累计 3 次履职评价等级为较差的; (四)违反科学道德,行为不端,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 中,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 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的或者 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 (六)未经同意,向外界泄露参与评价活动的内容、过 程或结果等重要涉密信息的;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 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七)出现不得纳入专家库的情形;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 公共利益; (九)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 日起 2 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八条(二)所列情形的, 在科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具有第十八 条(三)、(四)、(五)、(六)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 日起 5 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八条(八)、(九)所 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二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专业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管理局核实拟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 本人。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国家、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产生失信记录的专家,不得选取参与评审(咨询、 验收)。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咨 询、验收)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选取原则,由系统随机产 生候选专家。 (三)轮换原则。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 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咨询、验收)活动, 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活动不超过 10 次。 (四)同行评议原则。专家组中的研究开发类专家,应 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评 审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 应有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选取专家与邀请、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 分离。 第二十三条 专家选取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评审 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 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 士、博士期间)以及三年之内双方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 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等其他重大利 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三)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 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六)同期申报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指南; (七)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管理局或第三方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评审(咨询、验收)过程中有权独 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 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 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 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 务报酬。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有权抵制或依 法检举。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活动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 访谈/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 的会议(包括线上、线下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 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 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 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及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二)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 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会议 半天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超过两天 按照本办法第 按照本办法第二 第一天、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二 二十六条所规 十六条所规定的 十六条所规定的执行; 定的 60%执行。 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六条所规定标准的 50%执行。 现场访谈或勘察 通讯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标准的 30%-50%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另行计算,计算时参照管理局 执行的《三亚崖州科技城管理局有限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 法》中第十七条差旅费相应标准,具体如下: 1.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市外专家来三亚崖州科技城参加评审活 动的,可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且 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应选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 等座(海南环岛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应选三等舱;乘坐飞机应选经济舱;客 运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费:市内专家来三亚崖州科技城参加评审活动 的,由天涯区、吉阳区前往的按往返一次 150 元市内交通费 包干使用;由海棠区前往的按往返一次 180 元市内交通费包 干使用,自行驾车前往的标准一致。 市外专家往返机场、车站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专家使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2.住宿费 市外专家来三亚崖州科技城参加评审活动的,应按专家 使用单位统一安排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 费标准为 350 元/天(3 月-10 月)或 450 元/天(11 月-2 月)。 专家要求自行解决住宿的,不再发放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 市外专家来三亚崖州科技城参加评审活动的,只安排午 餐或晚餐单餐时,每餐按 50 元发放补助;安排三餐时执行 《三亚崖州科技城管理局有限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 十八条会议费相应标准,按每人每天 130 元包干使用。专家 使用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的专家要求自行解决伙食的,不再 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管理 局可适时对专家咨询费进行调整。 (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单位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四)专家来三亚崖州科技城参加评审活动的产生的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三亚崖州科技城管理局有 限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劳务费支付流程与专 家咨询费由专家使用单位同期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专家库建立安全审计及痕迹管理机制。对 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咨询等活动进行全 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管理局、专家组组 长、专家使用单位及项目单位对专家评审或咨询过程进行评 价,在项目评审或咨询完成后填写《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 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良好、 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 参考。 在一个年度内被评价三次及以上为差或较差的,由管理 局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自出库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重新入库。 第三十条 专家库建立公益活动奖励机制。专家在科技 城参与的各类公益讲座、技术交流、技术帮扶、政务建言献 策等公益类活动,管理局对公益活动规模大小、社会影响力 折合成贡献度进行评价,评价分高、较高、一般三个等级, 上一年度的贡献度将作为后续专家评优评选的重要参考依 据。 针对公益类活动奖励机制如下: (一)由管理局提供公益活动贡献内容,并根据内容进 行计分,由管理局进行积分管理。 (二)入库专家参与的公益类活动在线填报后,经管理 局审核及认定后的即可获得相应贡献度积分。 (三)积分仅作为专家评优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具 备兑换、转让、赠与或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琼厅字〔2019〕11 号)有关规定,对入库专家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局 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 和约定作出处理。 (一)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资源管理平台 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验收、 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专业机构和使用主体应加强对使用专 家资源管理平台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信息的安 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管理局核实,暂停其使用平台 资格: (一)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资 源管理平台信息;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 相关信息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三十四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履职评价差、 行为不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况,一经查 实,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消专家资格。因专家个人的 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 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局负责 解释。 附件一: 专家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表 (综合得分)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序号 评价单位 1 管理局(分值权重 20%) 2 使用单位(分值权重 40%) 3 专家组长(分值权重 30%) 4 项目单位(分值权重 20%) 5 综合得分 得分 备注 专家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表 (由管理局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遵守时间要 求 1 2 3 工作态度(10 分) 职业态度(10 分) 合计分值 说明理由经 接受邀请后按时 同意后变更 参加评审(咨询) 工作时间, 活动,遵守会议 基本遵守时 时间安排要求(5 间要求 未说明理由 分) 未经同意后 变更工作时 间,不遵守 时间要求 遵守评审(咨询) 遵守 组织机构现场工 基本遵守 作纪律,配合现 场工作人员管理 (5 分) 在评审(咨询) 过程中,不存在 明显倾向性或歧 视性现象 不存在向评审委 员会其他成员发 表诱导性言论或 征询被评审项目 倾向性意见等现 象 当他人提出质疑 时,积极配合阐 述理由。 不遵守 得分 4-5 2-3 0-1 4-5 2-3 0-1 3 3 4 备注 专家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表 (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序号 1 2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审意见质量,不存在因疏 漏等原因导致质疑或投诉 业务水平(20 分) 且成立,或影响评审结果等 情况。(20 分) 工作态度(10 分) 接受邀请后按时参加评审 (咨询)活动,遵守会议时 间安排要求(5 分) 遵守评审(咨询)组织机构 现场工作纪律,配合现场工 作人员管理(5 分) 3 4 在评审(咨询)过程中,不 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 现象 不存在向评审委员会其他 职业态度(10 分) 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或征 询被评审项目倾向性意见 等现象 当他人提出质疑时,积极配 合阐述理由。 合计分值 分值 得分 备注 问题描述具体、符合 项目需求,未有质疑 15-20 或投诉 问题描述较具体、基 本符合项目需求,有 7-14 质疑或投诉不影响 评审结果 问题描述不够具体、 不能符合项目需求, 0-6 有质疑或投诉且影 响评审结果 4-5 遵守时间要求 说明理由经同意后 2-3 变更工作时间,基本 遵守时间要求 未说明理由未经同 意后变更工作时间, 0-1 不遵守时间要求 遵守 4-5 基本遵守 2-3 0-1 不遵守 3 3 4 专家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表 (由专家组长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2 3 业务水平(25 分) 职业态度(5 分) 合计分值 得分 完全熟悉 4-5 基本熟悉 2-3 不熟悉 0-1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 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 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10 分) 完全具备 8-10 基本具备 4-7 不具备 0-3 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 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 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 发展动态(10 分) 完全具备 8-10 基本具备 4-7 不具备 0-3 熟悉国家和省内相关领 域行业政策措施、法律 法规(5 分) 1 分值 在评审(咨询)过程中, 不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 视性现象 不存在向评审委员会其 他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 或征询被评审项目倾向 性意见等现象 当他人提出质疑时,积 极配合阐述理由。 1 2 2 备注 专家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表 (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序号 1 2 3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 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 强的分析判断能力(5 分) 完全具备 4-5 基本具备 2-3 不具备 0-1 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 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 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 展动态(2 分) 完全具备 2 基本具备 1 不具备 0 业务水平(7 分) 职业态度(3 分) 得分 在评审(咨询)过程中, 不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 视性现象 不存在向评审委员会其 他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 或征询被评审项目倾向 性意见等现象 当他人提出质疑时,积极 配合阐述理由。 备注 1 1 1 合计分值 注:总分≥90 分,评为良好;75 分≤总分<90 分,评为一般;60 分≤总分<75 分评为较 差;总分<60 分,评为差。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复核人: 附件二: 专家参与公益活动评价表 序号 活动类型 1 公益讲座 2 3 会议交流 4 5 科普讲堂 6 评价指标 得分 作为讲师积极出席科技城公益讲座,每次记 5-10 分。 作为公益讲座幕后参与者,每次记 1-5 分。 无偿参加科技城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每次记 5-10 分。 无偿参加科技城学术会议,无学术报告,每次记 1-5 分。 积极参加科技城专家科普讲堂相关工作,作为主讲人,每次记 5-10 分。 积极参加科技城专家科普讲堂相关工作,作为课堂材料编辑/审核人,每次记 5-10 分。 7 政务建言献策 为科技城创新、发展等政务出具专题调研报告并建言献策,每次记 5-10 分。 8 技术类咨询 为企事业单位等免费提供技术类咨询服务,每次记 5-10 分。 9 其他 积极为科技城发展事业捐资捐物,每次记 5-10 分。 总分 注:公益活动评价机制按年度统计,总分≥30 分,评为高;15 分≤总分<30 分,评为较高;总分<15 分,评为一般。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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