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pdf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 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重点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 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 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是: (一)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科学前沿的研究; (二)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意义或能够充分发 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 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现有重要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 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重点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 研究期限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 五年规划对重点项目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 指南引导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重点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方 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 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 法》。 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第六条 重点项目研究领域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二)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 破性进展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三)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具备的工 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充分分析不同来源的研究领域,根据 重点项目五年规划和经费额度,每年提出次年度资助工作安排和拟受理重 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建议,提交专家评审组或专门召开的专家会议审议 并形成项目指南。专家会议成员应以专家评审组或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为主。拟受理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一般要进行差额遴选,以专家投票 超过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科学部将专家审议通过的结果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 任审核,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 发布项目指南。 第九条 对部分确实需要快速立项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科学部可以 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成员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科学部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组成。第七条和第八条审议未通过 的领域一般不提请重新审议。拟接受申请的研究领域以会议成员投票超过 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和委务会议批准后,公 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 均可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当年发布的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通过项目依托 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限为一人。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申请重点 或重大项目数限为一项。正在承担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点项目,如当年能够按时结题的,可 提出或参加新的申请,但新批项目需在原项目正式结题后方可启动。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按申请通告的要求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重点项 目申请要求的,经科学部负责人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部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将研究 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汇总后送同行评议专家评议。同行评议专家对送审项 目逐项评议,并对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每份申请项目 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应少于五份,交叉领域的申请项目需有相关领域专 家的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科学部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将申请书 和同行评议材料等一并提交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专 家参加评审。申请者一般须到会答辩。原则上相近研究领域的项目应集中 评审,确有必要时部分研究领域可以另行组织评审会,到会评审专家不得 少于七人并以专家评审组成员为主。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先进的研究目标,合 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条件; (二)具有高水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三)具有较厚实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评审应坚持择优和重点支持的原则,不提倡将几 份申请项目组织成一个项目;对承担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还应 将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 资助的项目须以评审专家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科学部将项目评审结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报委务 会议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下达批准通知, 向未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未获资助通知及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 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 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 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 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 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 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 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 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 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 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 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 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 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 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 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 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 年 7 月 15 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 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 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 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 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 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 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 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集中受理申请项 目期内,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申报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主管科学部组织专家采取 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交流与 验收,同一项目的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专家。专家 根据重点项目的计划书和结题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意义和水平、 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 与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科学部根据专家综合意 见完成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材料申报和验收 工作,被视为正式结题。主管科学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向项目依托单位 发出结题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资助重点项目的管理须参照本办法执行。科学部在 项目实施前须就联合资助金额、经费使用范围、拨款方式、各方的权利与 义务等商相关职能局室,经分管委主任审批后,与联合资助方签订协议书。 联合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须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项目依托单位报送 材料须同时送主管科学部和联合资助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 年 11 月 20 日制定的《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 的重点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