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pdf
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 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 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 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 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 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 确。 2.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 、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 实施意见》(苏发〔2017〕6 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 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 61 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 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苏组通〔2015〕99 号),公办高校“三 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 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 会议研究决定。 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 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 二、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 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 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 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 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 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 面的重要事项; 6.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 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9. 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 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3— 12. 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 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 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 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 6.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1. 国家、省、市、县(市、区) 2. 3. 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 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4— 2. 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 重大捐赠; 4. 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1.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 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 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 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 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2.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 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 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 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 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 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5— 2.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 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 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 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 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 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 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 议。 3.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 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 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 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 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 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 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 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 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 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 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 —6—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 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 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 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 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 员工监督。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切实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要 定期听取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学校应按 隶属关系、分年度向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工作总结。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 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 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 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7—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 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 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 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 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 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 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 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 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 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 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 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2017 年 9 月 7 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8— 2017 年 9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