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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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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教发〔2018〕11 号 徐州工程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学校学业证 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 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 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 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 同意,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 -1- 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证书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学生学满 1 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 肄业证书;未满 1 学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内容,严格 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 个人信息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 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属实的给予更改。 五、教务处负责学业证书制作,校长办公室负责学业证书验 印,二级学院负责学业证书发放。 六、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 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七、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 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证书,学校将 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 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 供登报挂失声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纸质和电子照片等相关材 -2- 料,经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 书或学位证明。 九、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8 年 5 月 21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1 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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