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

Bubble. 泡沫ξ14 页 529.505 KB下载文档
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
当前文档共1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东莞城党〔2021〕26号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pdf

东莞城市学院 师生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规定 为加强全校师生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理论学 习成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书记担任 组长,党委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师生思想政 治理论学习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组织学习。 第二条 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思想政 治理论学习的内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党委宣传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和评比。 第三条 学校师生政治理论学习每月一次。教职工的学习, 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支部安排;学生由各教学部门、学生处 安排,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学习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联系学校 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师生工作、学习及思想实际,学用结 合,务求实效。 第五条 全校师生应认真撰写读书笔记与学习心得,要围绕 党和国家、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讨论,活跃学习气氛,积 -1- 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 第六条 集体学习时间,不得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 不做学习无关的事情;做好考勤登记和讨论记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 释。 -2- 东莞城市学院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定 第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 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 重要途径,是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学校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参加人员为学校行政班子成 员、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名单由党委确定。 根据学习内容,可以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三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设组长 1 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副 组长由党委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部署和学校实际需要,制定学习 计划,明确学习目的与任务,提出学习要求; (二)组织实施学习,检查讲评学习情况,保证学习落实; (三)督促、指导各位成员的学习。 第四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设学习秘书 1 人,由党委宣传部负 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学习计划,安排每一次的学习内容,提供学 习资料; (二)做好学习记录,整理学习资料,撰写学习通报; -3- (三)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四)联系实际解决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学习 1 天,每次 学习之前要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 第七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每年的学习时间不少于 6 天。学习 方法与形式可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读书与辅导相结合; 每位成员应自觉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化学习,不断开辟学习 新途径,提高学习效果。 第八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各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与学校工 作实际,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每年撰写 1-2 篇调研报告; 集中学习时要执行考勤,有事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健全学习计划制度。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学习计 划,学习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每年年底要总结 年度学习情况,并将学习总结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 释。 -4- 东莞城市学院 校内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繁荣和促进学校校园文 化生活,积极推动学术交流、强化素质教育,学校鼓励开展各种 形式的、有益的、高水平的讲座。为加强对校内人文社会科学类 讲座、报告等(以下简称讲座)的管理,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 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校内讲座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 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拓展学术交流,培养师生的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组织校内讲座必须遵守宪法、法 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公民 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校内举办的讲座,均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登 记备案,以便于意识形态管控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校内讲座必须有学校认定的主办单位及组织。校内 讲座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党政职能部门、院系党政组织、学术机构, 二级学院的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经批准成立登记注册的学生社 团等实体。 第五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讲座、报告,主办单位需报告 -5- 并提供被邀请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党委宣传部应对被邀请人的 资格及立场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校教师在校内举办的讲座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和 党委宣传部审批。举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讲座的内容进行登记, 并将有关信息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举办讲座须履行以下申办手续: 1.主办单位填写《东莞城市学院校内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座申 请表》 ,通过 OA 申请。 2.主办单位按一讲一报原则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在审核过程 中,对讲座人及其立场如有异议,举办单位应及时与党委宣传部 沟通商定。 第八条 讲座人、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等有变化的,须及时 通报党委宣传部或重新申办。 第九条 主办单位在讲座之前,可以在校内指定位置张贴海 报或内网公布讲座信息。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讲座的主题进行监督,对全校讲 座信息进行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予以刊发,同时酌 情向有关校外媒体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 释。 -6- 东莞城市学院 校园文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文化秩序,建立文 明、有序、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增 强校园文化的教育功能,丰富广大师生员工的校园文化生活,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文化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园文化设 施、环境,校园文化市场和校园文化活动。其中校园文化设施包 括各类宣传栏、阅报栏、公告栏、标识牌等;校园文化环境包括 宣传画、标语、海报、广告、通知、公示及启事等;校园文化市 场包括经营性的广告宣传、影视录像放映、卡拉 OK 歌舞厅、文 艺演出、书画展览、音像制品、纪念品、印制品和书刊出售与出 租等;校园文化活动包括非经营性的文化沙龙、晚会等。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的主管部门。党委办公室、 融媒体中心、学生处(团委)、后勤保卫处等部门(单位)具有 校园文化管理相关职责。 -7- 第二章 校园文化设施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 外宣传栏、阅报栏、公告栏、标识牌等,不得擅自插挂旗帜等。 需要设置和插挂的单位,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党委宣传 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条 校园文化设施的建设要体现校园人文精神,符合学 校整体风格、整体布局的标准与要求。可移动的宣传板要统一规 格。 第六条 校园文化设施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后勤保 卫处共同规划建设,党委宣传部对校园文化设施负有统筹安排、 内容审查的职责,党委办公室负有协调、监管的职责,后勤保卫 处对校园文化设施负有建设安装维护维修的职责。 第三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的宣传栏、阅报栏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宣传 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 工作和所取得的成就,宣传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设计美观 大方。 第八条 校园内的各类海报、广告、通知、公示及启事等只 能张贴在公告栏内,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 规章制度,张贴时要整齐、美观,并署明单位名称和张贴时间。 -8- 第九条 校内、外单位需在公告栏上张贴宣传,必须经党委 宣传部批准登记。各单位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公告栏上张贴的宣传 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社团和个人张贴的宣传一般不得 超过一周。外单位张贴宣传品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条 校内食堂和学生宿舍区域内设置宣传品,应由后勤 保卫处审批或同意;校园内其他区域设置宣传品,应由党委宣传 部审批。所设移动式宣传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 原则,使用单位应对其内容负责,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撤除;分配 到各单位使用的宣传栏,使用单位要对宣传内容负责并定期更 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和学生社团严禁在校园内张贴、 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建筑物的门、墙、 路牌、电线杆和树干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海报、广告、通知、公示、 启事等宣传品。 第四章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进行经营性广告宣传、影视 录像放映、文艺演出、书画展览、音像制品、纪念品、印制品和 书刊出售或出租的,必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 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是: (1)已有相关 规定(如大礼堂、学术报告厅等)的按其规定程序审批。 (2)没 -9- 有规定的,由经营者于开办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书面说明经营 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经学校相关职能部 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由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园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职 责分别是: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和检查监督工作,对违规违约的经营者取消其在学校内进行文化 经营活动的资格;后勤保卫处负责对获准进入校园文化活动的经 营者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身份确认,并对其安全保卫工 作予以监督管理,对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者进行取缔;后勤保 卫处负责为获准进入校园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提供文化活动场所, 核定场地租赁费用标准和设备折旧费用标准,负责对学校设备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以保证设备完好;后勤保卫处负责水、 电供应等问题,并对其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收取 费用。 第十五条 校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校园文 化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从事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严禁播放或租 售危害国家安全、淫秽、封建迷信、盗版的光盘、录像带和出版 物。如有违反上述情况者,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利用学校文化设施开展文化经营活动时,不得影 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不得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 10 -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五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要积极向上,有利于活跃师 生业余文化生活和大学生身心健康。校园内严禁举行宗教和封建 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举办活动前必须履 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强的文化活动,须提前报党委宣传 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面向学校或跨 单位的文化沙龙、人文社科类讲座或报告等文化活动,开办前要 报备党委宣传部审批。凡涉及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内容, 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由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坏 校园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对 活动的全程负责,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 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是校内宣传使用的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语 言文字使用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久 拖不改者,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宣传品予以撤除或更换。 - 11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党委宣传部将以书面 形式责令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按时整改的,由党委 宣传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 12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