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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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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大党发〔2015〕38 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校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中共大连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26 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 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 调推进、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第三条 工作目标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职 能、厘清责任,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学 校安全日常管理和防控工作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 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学校、各单位、师生个人的三级安全防范体 系,构建比较完善的、适应新的安全形势的学校安全管理体系, 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得到全面提 升,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第四条 组织架构 组建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 书记、校长任主任,副校级领导任副主任,学校中层正职为成员, 下设 8 个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排名不分先后) — 2 — 1.劳动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教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科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4.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5.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6.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7.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8.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各单位组建本单位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应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委员 会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全面工作。 第七条 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分工如下: 1.劳动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全校教工劳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 工作(包括工伤处理等),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监督、检查等 工作,处置生产事故、施工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2.教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教务处、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处 负责全校教学各环节和实验实习场所及人员安全的管理、监 — 3 — 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教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的管理、监督、检 查等工作,处置教学事故、危险品事故等。 3.科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科技处 负责全校科研各环节和实验实习场所及人员安全的管理、监 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科研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的管理、监督、检 查等工作,处置科研事故、危险品事故等。 4.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学生工作处 负责全校学生安全的宣传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处置学生群体事件和个体事件。 5.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负责校园信息化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监督、审核等工作,处置信息化安全事 件及网络安全事件。 6.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全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管理、监督、检查等 工作,负责各类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处置校舍安全事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等。 7.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保卫处 — 4 — 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消 防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等工作,处置火灾事故。 8.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后勤管理处 负责全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 作,处置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中毒等应急事件。 第五章 第八条 管理职责 学校主要领导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安全工 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 书。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保障安全工作符合国家的各项管 理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全面掌握学校 的安全情况;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确定分管相应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全校相应安全管理 的具体工作。明确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相应安全 管理工作; 4.批准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 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5.保障安全工作运行经费; 6.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与安全 — 5 — 有关的重大问题; 7.落实安全教育; 8.促进安全工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9.依法建立安全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 自防自救工作; 10.督促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 分管学校相应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相应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全校的相应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职责是: 1.贯彻执行相应的安全法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的安全工 作,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召开相应的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 和协调各单位的相应的安全工作,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具体要 求; 2.熟悉、掌握全校相应安全状况,及时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审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3.对相应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提交党 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审核相应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落实安全经费; 5.组织实施各类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6.组织管理安全志愿者等群众组织队伍;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和演练; 8.组织师生员工抢救、疏散等,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 6 — 第十条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 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职责是: 1.熟悉、掌握分管部门的相关安全工作,主动与分管相关安 全的校领导相互配合,落实分管部门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 制; 2.督促分管部门职工,定期学习相关安全常识; 3.督促分管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解决整改安全隐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4.参加分管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学校相关安全工 作的日常管理、防控和相应的处置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职责是: 1.拟订学校相关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 订学校相关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 报学校相关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各单位相应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 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相应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相 应的安全工作; 5.开展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普及安全 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6.定期对安全志愿者等群众组织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 — 7 — 技能培训; 7.组织、协调抢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和协助政府有关机构 调查事故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学校对事故处理的初 步意见; 8.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相关安全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情 况; 9.落实政府相应机构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及时向政府相应 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 10.受理驻校其他单位在校内涉及安全相关备案手续的校内 备案审查工作,受理学校、校内各单位涉及安全相关备案手续的 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政府相应机关机构进行申报,协助 政府相应机关机构进行相应安全检查工作; 11.其他相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职责是: 1.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和 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2.坚持每月组织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3.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技能,举办各 种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4.按规定管理、维护各类安全设施,保证所管辖区域的各类 安全设施完好; — 8 — 5.组织审查、及时修订各类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操作过程, 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实验; 6.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师生 员工和安全志愿者等群众组织队伍的训练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定由副处级领导担任相应安全工作管 理人。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相应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 单位的安全责任人负责。职责是: 1.主持本单位相应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 行职责,抓好安全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 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3.拟订、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4.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培 训和相应的演练; 5.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安全管理工 作;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对分管范围的相应安全工 作负主管责任。对分管校领导和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相应安全工作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 员在本单位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 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安全员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负直接责任,并对上级领导负责。职责是: 1.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 9 — 2.组织完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查, 做好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和隐患台帐; 3.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行为,对发 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迅速上报主管领导, 并督促限期整改; 4.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全标识,确 保完好有效; 5.实施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和安全志愿者等群众组织队 伍进行演练; 6.组织、完成本单位对师生员工的各类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计划; 7.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相应安全隐患整改情 况。 第六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各项安全工作管理细则由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 制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大连海洋大学劳动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大连海洋大学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 10 — 3.大连海洋大学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4.大连海洋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5.大连海洋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6.大连海洋大学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7.大连海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大连海洋大学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11 — 附件 1 大连海洋大学 劳动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师生 员工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危害,促进生产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教学、安全科研、安全生产。 第三条 学校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师生员工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负责。 第二章 第四条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 强自我保护和群体保护能力,保证安全生产,按照“整体规划、 归口负责、分级培训、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学校、各单位、 — 12 — 实验室、指导教师组成的四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培训体系。学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 宣传,开展分类别、多层次、覆盖面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教育与培训,督查各单位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 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和师生员工的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 新进校的教职工、实习的学生、临时工等必须经过 “四级”安全教育,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后,方可分配到生产现 场工作,且要有一名熟练教师带领。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梯、厂内 机动车和电(气)焊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人员, 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 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对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人必须重 新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后,方可从事操作。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各单位要狠抓生产现场安全秩序的整顿工作,不断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领导不能违章指挥,师生员工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 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不断完善事故 应急预案,以期发生事故后最大可能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 — 13 — 件,为师生员工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 第十条 师生员工必须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否则不得操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开展周期性、专业性、季节性等各 种形式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 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 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 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季度末向学校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 全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 救援预案”,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伴生火灾时也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负伤休息超过八小时的事故(包括急 性中毒),单位领导应立即报告组织人事部;因公负伤人员和直 接领导还要写出书面材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预防措施, — 14 — 3 日内上交学校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重伤人 员最多延至 30 日内)。 工伤医疗等费用按组织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 如未按时上报,因此产生的后果(包括工伤待遇等)由发生 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 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 备的有 3 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每种设备都有一定 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 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 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 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电梯 — 15 —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十七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 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 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 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 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 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 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 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 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 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 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特殊 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 位提出申请,学校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 — 16 — 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 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 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 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校 内报废申请,然后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 申报,然后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 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 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 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 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 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院(部)特种设备管理干部,每年向学校申报一次本单位特 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 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 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 — 17 — 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 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系)两级 管理的办法。院(系)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院(系)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登记卡复印件,由国 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 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 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 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 — 18 — 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 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 到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 定期检验。 第二十九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 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 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 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 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 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 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 申请,学校请特种设备检测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 沙河口区安监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 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 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 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 19 —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 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安全责任制 建立以书记、校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 制。 (一)书记、校长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学 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 任,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学校安 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 励、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三)学校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 20 — 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 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 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 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 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 (三)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审 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 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兼职安全管 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五)负责副职和基层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 查和考核; (六)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 每季度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七)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 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 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 21 —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劳动安全生产与 特种设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22 — 则 附件 2 大连海洋大学教学工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工 作中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教学工作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层 层负责、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教学工作日常安全管理和防控工作,加强 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学校教学安全管 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 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连海洋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会教学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教学安全 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 处长、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处、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 — 23 — 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部)分管教学、教学实验 室及实习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学科与研究 生管理处,负责教学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学校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 际,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第七条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 各学院(部)要做好日常课堂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工 作,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 全和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任课教师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 途离开,不拖堂。如因不按时到岗、提前下课以及上课时教师无 故离开教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要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课堂教学中要保持教室或场地进出口畅通,确保学 生紧急疏散便利。如遇突发灾害或侵害,任课教师要保护好学生, 及时指挥学生疏散并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在课堂教学中,安全工作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和责 任追究制。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安全管理 各学院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大连海洋大学教学 实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实验教学安全工作。 — 24 —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实习实践安全管理 各学院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大连海洋大学实习 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实习教学安全工作。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学院严格按照《大连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中 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 作。 第八章 第十四条 废弃物安全管理 各学院严格按照《大连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中 心)废弃物处理规定》要求做好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 25 — 附件 3 大连海洋大学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科研活动的正常秩 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 20 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28 号)、《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 以及《大连海洋大学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活动”是指在我校实验室及校内 其他科研实验场地和由我校在职职工主导的校外试验、实验、测 试、考察、调查、调研等行为。 第三条 校长是科研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实行分管 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行校、院(部)二级安全管理体 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 级负责制。 第二章 第四条 科研活动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学校成立科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 组长,科技处处长和保卫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 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审定及贯彻; — 26 — 2.负责学校科研活动安全监督及检查等工作,保障科研活动 安全高效运行; 3.负责审定及贯彻学校科研活动防火工作方案,及科研活动 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4.负责审定及贯彻实施科研活动危险化学品(含有毒、有害、 易制毒等)及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事故应急处 置预案; 5.负责审定及贯彻学校科研调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科技处为科研活动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 在学校科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参与全校科研活 动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科研活 动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科研活动安 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科研活动安 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督促安 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保卫处为科研活动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 在学校科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参与全校科研活 动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参与制定、完善全校性科研活 动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科研活动安 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科研活动安 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督促安 全隐患的整改。 — 27 — 第七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科研活动安全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活动安全工作。其职责为: 组织成立本单位科研活动安全领导工作组,建立、健全科研活动 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系)和研究所(实验室)两级]和规章 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校外科研活动 管理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科研活动安全检查,并将发 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结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安全工作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组织本单位科研活动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 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科研 活动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或科研活动安全责任 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 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 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 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 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用房安全责任人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 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 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本实验用房 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及监督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包括设备、 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管理台帐制度及 执行;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 — 28 — 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 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 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校外的科研活动(包括试验、实验、测试、考察、 调查、调研等)组织者是本次科研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校外科 研活动期间的全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为:根据校外科研活动 的目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 应提前做好处置预案的演练;做好校外作业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 工作,并做好记录;做好全体校外科研活动参加人员的安全教育 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参与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均对科研活动安全 工作和自身安全负责。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 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科研活 动,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应接受实 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 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教育 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应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 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 29 —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科研活动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科研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各学院应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应根据 本学科和实验室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 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各学院应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 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 辐射和校外调查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 管,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 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 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 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 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 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 — 30 — 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 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 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 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 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 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 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 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 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 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 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 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 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 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 31 —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 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 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 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 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动力电的仪器设备要保 证接地安全,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 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 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 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 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 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 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 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 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 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移动 插排不得串联使用。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 — 32 — 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 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 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取得学院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 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 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 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 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 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 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 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科研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 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 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 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 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 33 —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 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或实验 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 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学院应保 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学院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 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 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 动等。 (六)按照实际需求,应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 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 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外科研活动管理 (一)各学院应根据本学科和科研项目的特点,加强对师生 员工和外聘人员校外科研活动的安全教育,建立校外科研活动备 案及活动相关人员请销假制度。 (二)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任务而进行的校外科研活动,科 研项目负责人为本次科研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做好各项安全准 备工作。 — 34 — (三)校外科研活动一般应由 2 人或 2 人以上参加,且不能 由学生单独完成。 (四)校外科研活动的外出人员应执行安全日报告制度。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科研活动安全检查与整改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学院、实验室、项目组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学院、实验室和项目组应建立安全管理检查台账, 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三)科技处和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科研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向所在学院报 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 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逐级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写 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 — 35 — 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 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36 — 附件 4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 是,宣传、贯彻国家及本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安全防范制度,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引导学生健康成 长。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坚持教育先 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大连海洋大学取得学籍 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 学生安全教育是指我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维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与自我保护技能,从学校实际出发,对学生进行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安全规章和纪律、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的教育活动。 — 37 —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点,相关职能部 门都要高度重视,关心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协助学院落实学生 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当重视和不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学 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具体负责,并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日程。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 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国家安全教育。国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 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就没有国家的繁荣 昌盛。每名学生应有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机密的责任和义 务。 (二)法制安全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防盗窃、防抢劫、 防侵财、防诈骗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提高学生的 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好消防法规,用好消防法 规。要教育学生在平时学习、生活中,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 定办事,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护消防安全设施,积极 配合消防安全工作。 (四)交通安全教育。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 交通法制观念,让广大学生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交通观念,杜绝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五)网络安全教育。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大 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学生文明上网,自觉抵制在网络上散发、 — 38 — 传播有害信息。 (六)社会交往教育。帮助学生进行角色转变,正确处理在 学习生活中与他人交往遇到的困惑或矛盾,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第九条 学院可通过开展专题报告会、课堂教学和班会、个 别谈话以及实际演练等活动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可借助宣传 栏、黑板报、QQ 群、微信等宣传阵地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学院应结合学院的特点及学生特征,进行有针对性 地安全教育。学院可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利用安全案例 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 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学生进行日常 生活、户外活动、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月"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落实 学生安全教育的理论教学由教务处负责纳入学校的教学计 划;国家安全教育由学校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 施;法制安全教育由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学院组织落 实;消防安全教育及消防疏散逃生演练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与相关学院组织落实;学生体育课、实习及参加大型课外活 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带队老师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落 实;放假前的安全教育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委 — 39 — 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学院成立学生安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 定,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学生安全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学 生参加法制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 全防范意识; (三)将安全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全 校学生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推进安全工作职责和措施 的落实; (四)妥善处理各种事件。负责处理一般学生安全事件,协 助处理重(特)大学生安全事件,维护学生和校园稳定; (五)及时研究学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协 助职能部门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掌握全校学生的安全工作动态,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学 生安全委员制度,做好信息收集、研判和报告工作; (七)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分析形 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应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应明确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明确其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学生安全 — 40 — 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实行学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 工作纳入学院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学院、年级、专业班级、 宿舍。学院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 产安全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预防为主,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 故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学 生日常行为管理、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学生 宿舍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 生。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强化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生安全事件处理 学生安全事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合 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安全工作,指导学院落 实预防学生伤害事件的措施,指导、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学生伤害 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件,学院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 学生,并告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学院应当及时向学生工作 — 41 — 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件的,相关职能部 门和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学院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紧急、 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 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 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建立学生安全工作信 息网络。健全和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依靠班级学生安全委员及 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 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件发生后专兼职学生 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 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安全事件的范围: (一)学生群体性事件: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 的学生群体性上防、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 (二)学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自杀、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学生 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 (三)学生伤害事件:包括涉及学生因火灾、交通事故、中 毒、体育运动意外等事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安全事件的防范 (一)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事件的预防,提高防范 意识。学院领导、辅导员及班导师要共同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 — 42 — 防和处理。 (二)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辅导员、班 导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 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三)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渠道,建立以班 级、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上 报,坚决杜绝信息滞后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安全事件处理办法 (一)凡我校师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上前制止或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钝化矛盾,严防恶性事 件发生。 (二)发生学生安全事件时,应当遵照以下流程执行: 1. 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 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与第一时间赶到的专兼职学 生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医务室人员等进行施救, 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社会救援电话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 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 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3. 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领 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 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 者请求当地社会救援机构施救。 — 43 — 4. 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辅导员、班导师应当 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 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发生重(特)大学生安全事件,学校成 立专门工作组,依照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妥善处置,确保校园安 全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释。 — 44 — 附件 5 大连海洋大学 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与保密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充分 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 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各单位的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 第二条 大连海洋大学校园网是指由学校投资建设,为我校 法。 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公益 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是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 全校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化 工作办公室履行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三方面 的职能,统筹全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建设 与共享。各单位(部门)涉及与信息化相关的所有工作,应通过 — 45 —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三条 大连海洋大学校园网的宗旨是为大连海洋大学的 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网上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条 校园网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由“信息化建设与 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由“大连海洋大学保密委员 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 安全监督 对校园内发生的信息与网络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 信息与网络的犯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 3.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有公共上网场所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上网用户登记和信 息管理制度; 5.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所列第十、十一条情形的,应当保留 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 — 46 — 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校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以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应当掌握校内各 单位和用户的相关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章 第十条 安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 和查阅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9.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11.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 — 47 — 网络安全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和查 阅妨碍社会治安及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单位或师生须到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办理入 网手续,填写入网申请表,成为正式的校园网用户。未经授权的 用户不准入网,也不允许网内任何成员私自发展用户。 第十四条 用户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网上可访问到的任 何资源均为其拥有者所有。用户不得拷贝注有版权的软件,不得 将网上提供的共享软件商业化。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 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网络活 动,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及 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 第十七条 — 48 —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不 得自行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 攻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非法途径对他人或单 位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及信息内容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 IP 地址和域名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统一管理,IP 地址按网段分配到各楼宇与单位。学校的三级域名 为 dlou.edu.cn,在此之下按学校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设置子域名, 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为了有效地使用网络资源,用户不得长时间地占 用某个共享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当 向校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安全部门依法 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公共机房的单位应建立用机管理规定,并切 实做好上机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上网的公共机房的所属单位应对其所属 的上网场所的信息与网络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需经本单位负 责人审核后方能发布,并保证所发布的信息是合法的。各单位发 布的信息由该单位负责人向学校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开设的电子公告或论坛服务,须为实名 制,有关单位必须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遵守《互联 — 49 — 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电子公告或论坛服务必须进行日 志备份,记录用户名、信息发布时间等详细信息,在学校查询时 予以提供。日志至少保存 60 日。 第二十七条 以学校单位、组织、员工和学生名义向校园网 外的服务器申请空间提供下列服务的,需将服务器网址、提供服 务栏目及主要负责人等在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和信息化工作办公 室备案,并各自承担信息内容的政治和法律责任。服务包括:托 管主机、虚扩空间、FTP、主页、电子公告栏、留言板、新闻组、 电子邮箱、短信息、宽带多媒体、电子商务、聊天室以及其他服 务。 第二十八条 各院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要求,全面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1.各单位对现有各类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范准确定级和备 案,对新建系统要在系统规划、设计阶段同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报送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2.各单位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级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整改。对于新建系统,要在系统设计实施阶 段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 3.各单位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级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现有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其中四级系统每年进行 两次测评,三级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测评,二级系统每两年进行一 次测评。 — 50 —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保密管理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 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 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 则。校内单位用户实行领导责任制,发布信息按照信息的内容归 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防止秘密信息泄露。 个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 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在网络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 家及学校秘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 息交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 送国家及学校秘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发现国家及学校秘密泄露的情况, 应立即向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保卫处报告。信息化工作办公 室与保卫处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 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罚 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依法交由相关 — 51 — 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所开办网站监管不力造成有害信息传播或 秘密信息泄露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部门 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生用户由 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工及单位用户由相关 职能部门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学校信息 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附 则 应用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信息 与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报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备 案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与本管 理办法不相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负责解释。 — 52 —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附件 6 大连海洋大学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校舍 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学校主 导、归口管理、全员参与、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第二条 工作目标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安 全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推进、群防群治” 的工作原则,明确职能、理清责任,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和 责任追究制。加强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日常管理和防控工作 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学校、 各单位、师生个人的三级安全防范体系,构建比较完善的、适应 新的安全形势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使校舍及教 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得到全 — 53 — 面提升,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第三条 组织架构 在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国 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校办、学科与 研究生管理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处、学生工作处、 科技处、基建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渤海校区管委会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负责全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管理、监督、检查等 工作,负责各类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处置校舍安全事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等。 各单位组建本单位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相应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 第四章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主管校长为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人,对全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保障安全工作符合国家的各项管 理规定。定期召开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 工作汇报,全面掌握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管理工作的安全情 况; — 54 — 2. 督促建立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督促 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 3. 督促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4. 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解决整改安全 隐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5. 督促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相关安全常识; 6. 发生安全事故,组织师生员工抢救、疏散等,妥善处理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和协助有关 机构调查事故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学校对事故处理 的初步意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基建管理处对全校校舍及教育 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的各项政 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 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 管理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3.负责建立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账目,作好学校校舍、构筑物 的台帐和档案建立及完善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学校校舍、教育教 学设施维修改造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组织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安 全隐患,及时处理与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 5.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 55 — 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和演练; 6.负责组织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维修改造的审核工作及新建 校舍、已购置的教育教学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校舍及教育 教学设施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使用的 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职责如下: 1.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 定,结合本单位使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 理措施和有关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和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 书; 2. 坚持每月组织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3. 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技能,举办 各种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4. 按规定管理、维护各类安全设施,保证所管辖区域的校 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完好; 5. 组织审查、及时修订各类教育教学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监督操作过程,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实验; 6.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师 生员工和安全志愿者等群众组织队伍的训练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确定由副处级领导担任校舍及教育教学设 施安全工作管理人。并对本单位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责任 人负责。职责如下: 1.主持本单位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 — 56 — 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安全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 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3.拟订、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4.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培 训和相应的演练; 5.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安全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各单位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设专(兼)职 安全员。安全员在本单位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安 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整改工作。安全员对本单位安 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上级领导负责。职责如下: 1. 落实本单位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 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完善涉及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随时巡查,做好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和隐患台帐; 3. 组织实施涉及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纠 正违反安全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 的,迅速上报主管领导,并督促限期整改; 4. 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器材等教育教学设 施,确保完好有效; 5. 实施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和安全志愿者等群众组织 队伍进行演练; — 57 — 6. 组织、完成本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涉及校舍及教育教学设 施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 7. 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和向职能部门通报涉及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章 第九条 校舍安全管理 校舍安全常规检查时间 1.学期开学前和结束后定时检查; 2.每月中旬例行检查; 3.大风、大雨后及时检查; 4.大型活动前全面检查。 第十条 校舍安全检查内容 1.房屋是否有损坏、开裂、倾斜、变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3.供水、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4.门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5.避雷设施是否完好; 6.用电线路、开关、插座是否损坏; 7.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规范,灭火设备可否正常使用; 8.供暖设备是否有隐患; 9.沟、梯、栏、盖、路是否有安全隐患; 10.防盗措施是否落实; 11. 校舍内部水电等相关设施,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改动,如 — 58 — 需要维修改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检查记录 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建立检查情况汇总档案。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 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 日常管理 1.帐物清楚。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 点,做到帐物相符。执行专人负责管理。 2.科学管理。各类教学仪器要按顺序依次进行定位存放、 一目了然。 3.维修保养。对各种设施设备要进行常规保养,及时维修, 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蚀等工作。 4.按章借还。设备的领用、借还要严格办理借还手续,借 出设备到期后应及时归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不 准将学校设施设备私自外借。 5.鉴定报废。设备设施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 手续,批准后在有关帐目上注销。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6.学校要定期培训师生如何正确操作使用各类教育教学活 动设施、设备。 — 59 — 7.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专柜存放。贵重设备要 有必要的防盗措施。重点部位“三防”到位。 8.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时,要先看说明书, 并且检查教学设施的安全性后,方可实施。 9.师生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按操 作规范操作,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10.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 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合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以 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11.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改动,新购 置教学设施、设备安装所需相关设施改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12.正常的教学活动中,要有记录,教师要做好指导,易对 学生造成伤害的带电、带毒、用明火的设施、未经教师批准,设 备严禁学生使用。 第七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 60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7 大连海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 学、科研、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第 28 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 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职责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 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一级和学校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 书。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符合国家的各项管 理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全面掌握 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 61 —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 的具体工作。明确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4.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 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5.保障消防经费; 6.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处理与 消防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 7.落实消防安全教育; 8.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9.依法建立义务消防员队伍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 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0.督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校长负责。职 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具体要求; 2.熟悉、掌握全校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 报,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3.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提交校 — 62 — 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4.审核年度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消防经费; 5.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消 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队伍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和演练; 8.如发生火灾,立即组织师生员工扑救、疏散,妥善处理火 灾事故。 第五条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对校长负责。职责是: 1.熟悉、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与分管校领导 相互配合,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2.督促分管部门职工,定期学习灭火、逃生常识; 3.督促分管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彻底整改火灾隐 患,解决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4.参加分管部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 消防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职责是: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 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63 —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 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 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 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指导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义务消防员队伍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 技能培训; 8.组织、协调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公 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学校对火 灾事故处理的初步意见; 9.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 况; 10.落实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 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 11.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 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 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2.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64 —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职责是: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抓好制度落 实和防火责任制; 2.坚持每月组织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3.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防消技能,举办各种消 防知识宣传活动; 4.按规定管理、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 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5.严格管理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对使用 剩余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报学校统一销毁; 6.严格管理、检查实验室、学生宿舍、本单位出租房屋以及 临时工宿舍的消防安全; 7.新建、改(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落实限 期拆除的本单位私搭乱盖或超过消防机构审批期限的临建房屋; 8.组织审查、及时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操作过程,必要 时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实验; 9.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和演练。每年组织一 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 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职责是: — 65 — 1.主持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 行职责,抓好消防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 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拟订、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4.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消防技能的培训和 灭火演练; 5.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分管本单位其他方面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对分管范围的消防 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设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在本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职责 是: 1.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2.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 查,做好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和隐患台帐; 3.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对 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迅速上报主管领 导,并督促限期整改; — 66 — 4.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 标识,确保完好有效; 5.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进行演 练; 7.组织、完成本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 培训计划; 8.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保卫处报告消防安全和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章 第十条 区域管辖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工 厂、临时工宿舍和出租房屋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等的消防安 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渤海校区管委会办公 室负责各管理范围内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楼的各负责管理单位除管理本单位区域外, 并有义务管理该楼内非本单位的区域,及时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和 有关单位反馈信息,协调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驻校内经营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 理。经营单位负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渤海校区管委会办公 — 67 — 室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在校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 检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新建、改(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报请公 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 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后的有 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或改建实验室,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 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并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 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需要在具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保卫处申办动 火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68 —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以 下单位(部位)为我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 2.学生及教工食堂 3.留学生公寓 4.图书馆 5.档案室 6.变电所 7.教室 8.实验室 9.网络中心 10.俱乐部、报告厅、多功能厅 11.锅炉房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保卫处重点监 管。重点部位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 人,坚持每日巡查。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 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 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并检查是 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俱乐部、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举 — 69 — 办大型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和举办单位必须向保卫处申报,举办 单位负责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活动前举办单位应请相关单位专业 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 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停止活动或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值班室、消防控制室、供电控制室 等各特殊部位,严禁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及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物; 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渤海校区管委会办 公室共同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各管理范围内学生宿舍的学生消防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 响大、危险性大)原则,参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 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单位确定的重点部位,按校级 重点部位规定执行,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 施。 第二十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报主管领导批 准,限量购买、使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负责 人、使用地点、使用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 — 70 — 危险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如需转让的必须报管理人 员作好增、销记录,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 产生危害的生产场所或实验室,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防 护用具,制定生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必经有关 单位审查并备案,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和实 验。 第三十条 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 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 要特别注意防热、防潮、阴凉通风。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 所应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识,配备适用的灭火器 材。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 第三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 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得混放;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固定 稳妥并安装有关气体报警装置。 第三十六条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 — 71 — 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实验负责人或者指导教师 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实验过程。实验人员必须使用防护 设施,佩戴防护器具。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学校规定每年的 11 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 传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 续教育学院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 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设专人负责消防 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课 程安排,规定课时,每届新生不低于 4 学时。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根据各单位要求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 织、提供消防知识资料,指导灭火及疏散逃生演练。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 防安全员和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以及操作工必须参加学校 消防安全培训或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度,每半 年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一次防火、灭火知识,每年组织一次灭火、 疏散逃生演练。各单位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 位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 — 72 — 达到 100%。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是扑救初起火灾,防止造成重大财产 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全校师生 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对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 材要切实加强管理,登记造册,防止损坏、丢失,保证完好有效。 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和保卫处。 第四十六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易拿的 位置。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消防水泵每月启动 一次;对消防器材每日检查一次;对应急灯每三个月放电 30 分 钟,并做好记录。消防水泵房不得存放杂物或另做他用。 第四十八条 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 队伍进行,保卫处参与招标。 第四十九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校保卫处根据国家标 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独立核算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购置、 更换、维修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是防范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单 位必须组织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 — 73 — 1.消防安全员负责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电线、电闸有无异常现象;易燃 物是否清理;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识、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 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是否严格按照安全 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和实验等; 2.保卫处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六 条至三十条内容制定季度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方案,报分管 校领导审批后,组织落实; 3.检查人和被检查部位的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留档, 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 人签字后留档。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节假日前的消 防安全检查。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 及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是预防火灾发生的 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第四章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整改: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识不明显的; 2.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泵不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缺少 — 74 — 或过期需要改造、购置、维修的; 3.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线老化的; 4.实验室分配不合理,隐患较大的;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的; 6.储存的废旧化学危险物品及包装应销毁的; 7.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并责成有关人员 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限 期整改: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损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影响使用的; 6.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7.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 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9.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的。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 该单位负责。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 — 75 — 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 查。 第五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 学校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由学校负责强行 整改,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七条 奖 惩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将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 1.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 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2.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3.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4.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 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6.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7.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8.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9.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10.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76 — 11.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 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12.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第五十九条 有第五十八条十二种行为的单位,如在检查中 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进行罚款的,所发生的经费由该单位负 责。 第六十条 有第五十八条十二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导致火 灾发生,根据情节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同 时,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及相 关管理领导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 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爆炸,自身受到伤害的, 后果自负。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附 则 应用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77 — 附件 8 大连海洋大学 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 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 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 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9 号)、《辽宁省 高等院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辽卫发〔2014〕17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是构建平安校园的 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 强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 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和辽宁省关于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 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 人为本、加强监管、保证健康”的原则,动员全校师生员工积极 参与,为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78 — 第二章 第四条 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主要任务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是:对广大师 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生活方式;对传染 病进行防控,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监督学校 饮食卫生状况,保障食品与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学生宿舍的 卫生状况;对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影响校园人群健康的有害 因素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 第五条 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学校成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及伙食监督委员会。卫生 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 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 学院书记担任;伙食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和学生工作处 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渤海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后勤管理 处副处长、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和校团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师 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门诊部。 第六条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有: 1.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 督查和考核; 2.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履行本单位的卫 — 79 — 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单位、各部门、 各岗位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卫生防 疫与食品安全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同计 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定期组织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师生 身心健康; 5.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 能力; 6.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传染病防控方案及应 急预案,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的情况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 技术力量进行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指导全校防范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传播,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事故调查 取证工作。 第七条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管 理处,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 参加学校的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活动,做好卫生防疫与食品 安全的宣传工作; 2.熟悉各类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学校卫生与 食品安全事件易发的重点部位; 3.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制止、 纠正违反学校卫生制度的行为,预防和消除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 — 80 — 隐患; 4.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正确地做出反应,按 学校的应急预案积极处理,在卫生防疫部门到达后,协助开展调 查工作; 5.在校师生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迅速组织救治,遇到 校内无法处理,迅速联系 120 急救中心或本地医院。 第四章 第八条 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责划分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卫生防疫与食 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具体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2.组织起草制定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各学院、各部门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公共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 见,并督促整改; 4.对全校师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和培训;对食堂、超市等经 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知识学习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的演练; 5.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当好领导的参谋,组织指挥 — 81 — 救护或预防工作,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原 因,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组织交流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经验,促进学校各项卫 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8.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 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 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9.加强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教育讲座,利用板 报、广告栏、校报或网络等媒体,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 公共卫生及个人卫生知识。 (二)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寝室内卫生清扫的督促及检查; 2.组织制定和完善学生寝室内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加强对学生寝室内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学生宿 舍内安全隐患或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对全体住宿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制定管理办法,对违反 卫生纪律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协助 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原因; 6.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卫生资料档案;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指挥救护 或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 8.组织学生伙食监督员对我校食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9.负责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 — 82 — 质,减少心理疾患的发生。 (三)教务处职责 1.负责将大学生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按规定要求 开设健康教育课; 2.负责教室、实验室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四)校团委职责 1.配合后勤管理处组织卫生知识讲座,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日 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2.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宣传、组织、实施工 作。 (五)体育部职责 1.体育课堂教学要注重安全教育,科学合理组织锻炼活动, 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积极实施阳光体育运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体育健身 活动,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3.认真做好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和健康 意识,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 (六)宣传部职责 1.根据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做好宣传教 育工作; 2.做好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 范、传染病等宣传教育工作;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指挥救护 — 83 — 或预防工作,重点做好舆情社情的监控及引导工作。 (七)保卫处职责 1.负责对影响校园人群健康的外来有害因素等进行准入监 管; 2.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中执行工 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学校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工作; 2.负责有关信息的报告和对外发布,特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期间把握舆论导向和对外的信息发布。 (九)各学院职责 1.负责建立各学院、班级二级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网 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负责设立各学院、班级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员;各学院学生 宿舍设立卫生督查员; 3.宿舍卫生督查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 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 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若出现 3 名以上相同症状者, 及时报告学院责任人,学院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校门诊部 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因瞒报、 漏报、谎报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 4.负责各学院传染病学生复学证明的审核,并报学校门诊部 备案,对不履行审核程序或审核不严格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84 — 追究相关责任; 5.各学院要利用班会、主题团日、新媒体等积极开展健康教 育工作。 (十)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 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并认 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师生员工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 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 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 查。负责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卫 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督导检 查。 第十二条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 受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校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 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行政机 构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由校门诊部根据传染病发病的季 节特点,对学校各学院、各部门的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监督 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外,由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 全领导小组和伙食监督委员会根据《大连海洋大学食堂量化实施 — 85 — 方案》对各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情况和记录情况组织进行定 期和不定期的自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措施 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 作计划,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学院、各部门、各班级等 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加强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的投入,每年在预算 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体检经费、卫 生费使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 费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 宿舍卫生督查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 技能的培训。 第十八条 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 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责任 报告、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将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 号) — 86 — 要求,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 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 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 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 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 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 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学校法人代表)、 学校主管领导(分管校领导)、主要管理责任人(后勤管理处处 长)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87 — 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 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 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 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 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 导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 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 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本管理办 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 释。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 88 — 2015 年 9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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