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型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pdf
SPQD-2021-ZF002 信平政文〔2021〕109 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目前,全区多个乡镇的水库水质不达标,水库污染存在诸多 问题。为切实加强辖区水库管理,及时整治水库水质污染问题, 守护好平桥的碧水蓝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治目标 坚决消除全区小型水库地表劣Ⅴ类水质,所有小型水库水质 达到地表Ⅳ类及以上。其中,作为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 水质达到地表Ⅲ类及以上;作为农业灌溉水源的小型水库水质达 到地表Ⅳ类及以上。 二、严格防治措施 1 (一)依法规范合同期限,严禁超期经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对已签订尚未到期的小型水 库租赁(经营)合同(协议)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租赁(经营)合同(协议),应依法予以 终止。 合法租赁(经营)合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各乡(镇)对本辖区范围内小型水库租 赁(经营)年限进行排查、清理。 租赁(经营)合同(协议)期限不超过 20 年的,仍按原合同 (协议)执行,到期后由乡(镇)收回。 租赁(经营)合同(协议)期限超过 20 年,但实际租赁(经 营)期限不足 20 年的,从实际租赁(经营)之日起,按 20 年租 赁(经营)期限算,到期后由乡(镇)收回。 租赁(经营)合同(协议)期限超过 20 年,实际租赁(经营) 期限超过 20 年的,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立即终止合同(协议), 由乡(镇)收回。 (二)明析管理权限,严格租赁(经营) 收回后的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负责统一管 理和对外租赁(经营)。属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的租赁 (经营)收益由村集体和乡(镇)共同商讨决定。 2 小型水库的对外租赁(经营)由乡(镇)按照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统一竞价发包,出价最高者获得租赁(经营)权。 通过公开竞价获得小型水库租赁(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小 型水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经营合同(协议)。新签订 小型水库租赁(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租赁(经营)期限到期需重新发包的小型水库,由辖区政府 制定切实可行的租赁(经营)方案,报区水利部门审查。经区水 利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农口副区长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三)多措并举,实行小型水库生态养殖 从本通知正式公布之日起,对于新租赁(经营)的小型水库, 全面推行水库清水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清水养鱼。租赁(经营) 户不得在水库内投放任何化学肥料(如尿素、碳酸氢氨、磷酸氨、 氯化氨等)和家畜家禽类粪便肥料以及对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有危害的肥料和渔业行业禁用鱼药,并在经营合同(协议)中予 以明确规定。对于仍在合同(协议)期内的租赁(经营)户,采 取财政补偿、宣传引导、科技助力等方式,逐步推行清水养殖。 不得开展网箱养殖。当前小型水库中存在网箱养殖的,各乡 (镇)应通知租赁(经营)户立即拆除,并监督实施。 不得进行规模化家禽养殖。小型水库中存在规模化家禽养殖 的,各乡(镇)应协助租赁(经营)户限期处理家禽。租赁(经 营)户确需进行家禽喂养的,由辖区政府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根 据水库面积核定喂养数量,租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核定数量 喂养,不得超量喂养。 3 (四)深度实施劣Ⅴ类水体治理 针对这些水质恶化特别是劣Ⅴ类水库,各乡(镇)要高度重 视,履职尽责,立即采取封堵入库排污口,督促租赁(经营)户 停止投肥、投料养殖及通过生态补水、更换水体等综合治理措施, 提升水库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水质,确保水库水质在 2022 年 1 月 底前消除劣Ⅴ类水质。并继续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逐步达到防治 目标要求。 三、加强污染治理 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 和辖区乡(镇)必须高度重视,正视问题,强化水环境保护意识, 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小型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 职尽责,科学规划,统筹做好小型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 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一)成立平桥区小型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平桥区小型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陈嘉源同志担任,成员由水利、 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及辖区乡(镇) 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由区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具体事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各派若干执法人员组成 污染治理专班。 (二)严密排查,集中整治 4 各乡(镇)负责小型水库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排查工作,主要 对小型水库是否存在排污口、是否存在网箱养殖、是否存在投肥 养殖、是否存在规模化家畜家禽养殖及是否存在其它污染源等情 况进行严密排查,摸清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对于排查出的问题, 各乡(镇)能自己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整改需要一定时限的,要 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限时完成整改。 对于不能整改或整改确实存在困难的要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 组会商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集中行动予以整改。对于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或拆除相关设施,仍进行非法排污或养殖等污染水 体环境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所有小型水库必须做到当年问题当年销号,动态清零。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区处级领导按照责任分工,指导联系乡(镇)开展小型水库 管理,污染源排查及污染整治等工作。 区直相关部门和辖区乡(镇)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排查、整治 行动,对小型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排污、投肥投料养殖、 乱占乱建乱采乱挖等问题进行整治。整治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组 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 厉打击非法排污、投肥投料养殖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区领导小组要牵头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对全区 171 座小型水库 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 区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乡(镇)加强对小型水库租赁(经营) 户和水库周边环境的巡查、监督、管理,建立巡查、管护制度, 5 明确日常巡查、管护责任,确保巡查监管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按照每座水库安装 2-5 个摄 像头的标准,在小型水库周边加装高清摄像头,实行“人防+技防 ”, 以完善小型水库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四、全面压实责任 落实领导责任制。小型水库管理责任在辖区政府,辖区政府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小型水库水污 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具体抓,切实履行 好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职责。 加强部门协作。区直相关部门要将小型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 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监督、指导职责,强化对 小型水库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并指导乡(镇)做好小型水库管 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开展多 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 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小型水库周边群众参与小型水库的保护意识。 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公布群众举报处理结果。 五、严肃责任追究 对于首次水质检测存在养殖行为的劣Ⅴ类水质的小型水库, 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直属二分局、水利局、农业农 村局执法队、渔业、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执法,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对养殖户严格执法 到位。同时区财政按照劣Ⅴ类水库个数,每个水库扣除乡(镇) 6 经费 5 万元;对于第二次检测仍存在劣Ⅴ类水质水库的乡(镇), 区财政按照劣Ⅴ类水库个数,每个水库扣除乡(镇)经费 30 万元。 对于 2022 年 1 月水质检测仍存在劣Ⅴ类水质水库的乡(镇),由 市、区两级电视台进行曝光,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电视公开 检讨。在年终涉及生态环境工作的各类考核评价中,对于 2022 年 1 月水质检测小型水库为劣Ⅴ类水质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取 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 3 次检测后水质检测仍存在劣Ⅴ类水质水库的乡(镇), 由区纪检、组织部门对乡(镇)责任领导依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27 日 7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7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