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商务局政务服务最小颗粒化清单.pdf
南阳市商务局政务服务最小颗粒化清单 序号 政务服务 类别 事项 执行依据 业务办理 行使 项 层级 1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 对外劳务合 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对外劳务合 行政许 作经营资格 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作经营资格 可 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河南省人民 申请核准 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58号),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2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 对外劳务合 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对外劳务合 行政许 作经营资格 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作经营资格 可 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河南省人民 变更核准 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58号),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3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 对外劳务合 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对外劳务合 行政许 作经营资格 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作经营资格 可 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河南省人民 证书换领 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58号),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4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 回收拆解企 行政许 回收企业资 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 业资质首次 可 质认定 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初 审) B 备注 5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 行政许 回收拆解企 回收企业资 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 可 业名称变更 质认定 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初审) B 6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 回收拆解企 行政许 回收企业资 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 业法定代表 可 质认定 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人或负责人 变更(初 B 7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 行政许 回收拆解企 回收企业资 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 可 业迁建(初 质认定 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 B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 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从事拍 从事拍卖业 行政许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 卖业务许可 务许可 可 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 (初审)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B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 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从事拍 从事拍卖业 行政许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 卖业务许可 务许可 可 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 的变更(初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 审) 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B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 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企业分 从事拍卖业 行政许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 公司从事拍 务许可 可 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 卖业务许可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 (初审) 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B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 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企业分 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公司从事拍 从事拍卖业 行政许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 卖业务许可 务许可 可 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 的变更(初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 审) 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B 12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资格首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次申请(复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审) B 13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资格延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续申请(复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审) B 14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企业名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称变更(复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审) B 15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企业地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址变更(复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审) B 16 成品油零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企业法定代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资格审 表人或负责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批 人变更(复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审) B 17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企业投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资主体变更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复审) B 18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资格审 经营企业扩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批 建(复审)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B 19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资格审 经营企业迁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批 建(复审)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B 20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批准证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书遗失补证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复审) B 2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 行政许 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 经营资格的 经营资格审 可 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 注销(复 批 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审) B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 行政许 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 营者备案登 营者备案登 可 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记 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 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BC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 行政许 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 营者备案登 营者备案变 可 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记 更登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 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BC 24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 自由类技术 自由类技术 其他行 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合同 政权力 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 备案 备案 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属于 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四十条第一款:“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 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B 2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 单用途商业 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其他行 预付卡备案 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 政权力 登记 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 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B 规模发卡企 业备案登记 26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 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 其他行 市场及经营 市场及经营 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 政权力 主体首次备 主体备案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 案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 “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27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 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 其他行 市场及经营 市场及经营 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 政权力 主体企业名 主体备案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 称变更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 “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28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 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 市场及经营 其他行 市场及经营 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 主体企业法 政权力 主体备案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 定代表人或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 负责人变更 “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29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 二手车交易 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 其他行 二手车交易 市场及经营 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 政权力 市场迁建 主体备案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 “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B 30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 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 汽车销售企 其他行 汽车销售企 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 业信息备案 政权力 业信息备案 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 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