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貿 協 定 重 點.pdf
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自 貿 協 定 》 )重 點 各締約方《自貿協定》的生效日期如下: 2019 年 6 月 11 日 – 香港、老撾、緬甸、新加坡、 泰國和越南 2019 年 10 月 13 日 – 馬來西亞 2020 年 5 月 12 日 – 菲律賓 2020 年 7 月 4 日 – 印尼 2020 年 10 月 20 日 – 文萊 2021 年 2 月 12 日 – 柬埔寨 貨物貿易 東盟成員國同意逐步對香港原產貨物減免關稅,並作 出以下承諾: * 當《自貿協定》生效時,新加坡承諾對所有貨 物 徵 收零關稅; * 文 萊 、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於十年內撤銷其約 百分之八十五關稅稅目的關稅,並於十四年內削減 額外約百分之十關稅稅目的關稅; * 印尼和越南於十年內撤銷其約百分之七十五關稅稅 目的關稅,而另外約百分之十關稅稅目的關稅將於 十四年內削減;以及 * 柬埔寨、老撾和緬甸於十五年內撤銷其約百分之六 十五關稅稅目的關稅,另外約百分之二十關稅稅目 的關稅將於二十年內削減。 關稅削減承諾涵蓋香港不同類型貨品,包括珠寶、服裝 及 衣服配 件 、鐘錶和玩具等。舉例而言, * 泰國、越南和緬甸分別於三年、十年及十五年內 撤銷香港原產鐘錶及其配件的關稅; * 文萊和馬來西亞分別於三年及十年內撤銷香港原 產服裝及衣服配件的關稅; * 菲律賓於十年內撤銷香港原產貴重金屬及首飾, 以及玩具、遊戲及運動必需品的關稅; * 而老撾則於八年內撤銷香港原產貴重金屬及首飾 的關稅。 符合有關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的香港出口 商,向東盟成員國出口貨物時可享有優惠關稅待遇。 在《自貿協定》生效後,香港對東盟成員國的 所 有 原 產 貨物給予免關稅的承諾。 香港和東盟成員國在衞生與植物衞生措施、技術性貿 易壁壘及海關方面加強合作。 服務貿易 除特定豁免外,香港和東盟成員國的服務及服務提供 者可在對方的市場享有以下優惠︰ * 在類似的情況下,雙方的服務提供者可享有國民待 遇,即獲得與對方本地服務提供者同等的待遇。 * 雙方承諾取消或減少多方面的限制,包括經營模式、 外來資金參與、服務提供者或服務業務數量、服務 交易價值、僱員人數等。例如印尼、泰國、越南和 菲律賓在多個行業容許香港企業的資金參股上限達 50% 甚至全資擁有。 在商務臨時入境逗留安排方面,東盟成員國為香港服 務提供者提供不同程度的便利,例如泰國承諾香港商 務旅客的一般逗留時間可達90日,而企業內部調動人 員可在當地逗留不超過一年,並容許續期另外三年, 而越南的承諾則擴展至獨立專門人員/專家/專業人士 和合約服務提供者。 另一方面,東盟成員國向我們開放的服務行業,包括 一 些 超 越 其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多 邊 協 定 下 的 承 諾 ,例如 文 萊 開放 建築 及相 關工 程服 務;泰 國開 放仲 裁服務 和電 郵 服務;新 加 坡 開 放 技 術 測 試 和 分 析 服 務 和 成 人 教 育 服 務 ; 馬來西亞開放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海運貨運代理 服務;菲 律 賓 開 放 為 採 礦 及 生 產 業 提 供 的 建 造 服 務 ; 印 尼 開 放 餐 館 服 務 ;老 撾 開 放 專 業 設 計 服 務 、 零 售 服 務 和金融服務下若干自行或代客交易的服務;緬甸則開放 更多及更廣的服務行業。 香港也在廣泛服務行業對東盟成員國作出承諾,例如 電腦及相關服務、專業設計服務和水療服務。 《自貿協定》包含促進服務貿易的其他一般義務,包括 設 立 規 則 規 定 本 地 法 規 須 透 明 及 公 正 。《 自貿協定》 亦 設置定期檢討的機制,為未來就改善市場准入承諾和 進一步開放的談判鋪路。 其他範疇 《自貿協定》載有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章節,雙方同意於 若干重點領域,例如海關合作、專業服務、中小型企業 合作、貿易便利化和物流,以及電子商貿合作等方面, 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活動。 此外,《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設有定期檢討機制, 讓雙方商討擴大協定的開放範圍,為未來進一步鞏固及 加強香港和東盟之間的貿易和經濟聯繫鋪路。 為確保各方能貫徹執行《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下 的承諾,協定設有爭端解決機制,供磋商和解決協定下 可能出現的爭端。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