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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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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银行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非净值型) 合同编号: 甲方: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3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 4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 6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 8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 11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 15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15 第九章 费用 ...................................................... 16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 17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18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18 1 鉴于泰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多项非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 称“理财产品”),且该等理财产品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为“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发行的“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规定,暂不执行“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甲方委托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 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 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 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仅适用于“资管新规”、“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发行的 “老产品。“过渡期”结束后,甲方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管理 办法”进行全面规范。“过渡期”结束前【1】个月内,双方应就本协议的废止 及存量产品的托管事宜另行协商签署托管协议。如后续监管机构对于本协议项 下甲方理财产品另外提出整改或终止要求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处理后 续事宜。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乙方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理财财产。乙方 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于实际管控的托管资 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 下内容: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1 (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三)审查理财以及理财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理财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五) 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六)对未兑付理财后续资金的追偿; (七)甲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八) 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 错误及合理依赖上述信息操作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 (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展鹏 联系人:许燕燕 联系电话:0538-8088055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5)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和分配;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管理人应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反洗钱客户 身份识别工作要求,向托管人发送本计划“受益所有人”的信息。 8)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3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 用;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 3.1.1 如适用本协议的,双方应于相应理财产品交付乙方托管运作前签署 《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一,下简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双方有效印章,签 署《适用确认书》即表示双方对甲方交付乙方的该等理财产品托管事项予以确认。 《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理财产品名称,及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 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编号: ),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4 ②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管理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③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帐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等信息。 3.1.2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 根据 3.3 条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 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适用确 认书》的约束。 3.2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该理财产品对 应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 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 3.3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 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 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4 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 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 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 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3.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 3.3 条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 骑缝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 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 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5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 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理财产 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相应理财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以下简称“同一 托管专户”或“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见附件一)。 上述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应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财务章1枚 、法 人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的监管印章 由乙方负责保管。对于甲方要求开立企业网银的,甲方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 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乙方保管。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 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所开立的同一托管专户进行, 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 款项收付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 6 品使用,乙方对同一托管专户项下的各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 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为理财产品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单只理财产品名义/理财 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名义(实际开户方式根据甲方需求以具体市场规则为准)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或管理人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开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 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 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 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 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 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 给乙方。 7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按照规定和甲方需求按理财产品系列分别开立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 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专用资金账户是为理财产品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 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专用资金账户的 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 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划 款。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 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已向乙 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 书”的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8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原则上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如 时间紧急甲方可以通过传真发送给乙方并按上述要求与乙方电话确认生效,并在 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发送原件,如乙方事后收到的原件与已生效传真件不一致 的,以乙方收到的已生效传真件为准,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 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 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 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 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9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3:00 点前将相关指 令发送至乙方。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并向该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电话确认; 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 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的理财产品在 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 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共用托管专户的 理财产品(如有),乙方不检验单一理财产品头寸是否足够,对执行划款指令导 致单一理财产品头寸透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超过同一托管专户总头 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 10 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1)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2)证券投资基金; 3)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 4)银行存款; 5)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 6) 场外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具体在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 计划说明书》中约定。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的资金清算交收 11 6.2.1.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1.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 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1.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 6.2.1.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1.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2 投资于场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场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 赎回费率表等。 通过代销方式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甲方应确保其选择 的销售机构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在投资前甲方应向 12 乙方书面通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银行监管帐户信息,并加盖甲方预留印 鉴,届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申购款项。 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 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 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 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信托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 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 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 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 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4 投资于银行存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存款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6.2.5.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6.2.5.2 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甲方选 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 6.2.5.3 原则上,甲方应在场内交易成功当天 17:00 前向乙方发送加盖甲方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印章的场内交易成交单(附件七),场内交易成交单应包括但 不限于产品名称(甲方应负责拆分证券户下各理财产品的交易明细)、交易日期、 13 买卖方向、标的名称、标的代码、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信息,成交单具体格式 双方可另行协商确认。如因证券经纪商数据发送时间等客观因素导致甲方当天无 法向乙方提供场内交易成交单,则甲方应最迟不晚于 T+1 日上午 10:00 向乙方发 送,否则可能由于影响乙方进行资产资金清分、进而导致乙方在 T+1 日无法执行 当日其他划款指令。甲方在此确认,由于未及时向乙方发送场内交易成交单影响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划款指令未执行造成的相应后果。 6.2.6 场外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资金清算 投资各类场外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甲方确保该等投资属于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政策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投资品种)时,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 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 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 付执行。 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不承担审 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 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6.3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 的本金和收益的回款账户。 6.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六), 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6.5 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 回的总份额。 6.6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7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14 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 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各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7.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7.4 委托人向乙方查询信息的方式(如有): 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经由甲方向乙方查询理财 产品托管协议、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乙方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对于甲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乙方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 甲方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对于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 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8.1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 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8.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8.3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含本协议6.1条约 定的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是否符合理财协议的约定。对于证券交易 所内的投资,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各理财产品可参与的投资品种 进行投资,乙方审核银证转账指令即视为完整履行了对证券交易所品种投资范围 15 的监督职能,如理财产品的投资实际超出监管机构规定的理财产品可参与的投资 品种,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费用 9.1 托管费 9.1.1 费用标准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 收取托管费。 9.1.2 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 及方式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一。 9.1.3 托管费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各理财产品 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所约定的托管费计算方式,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甲方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乙方根据指令扣划托管费。如遇托管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 乙方可待托管账户有资金时再划扣。费用划扣后,甲方应向乙方告知托管费支付 金额及计算方式,甲方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乙方协商解决。 9.1.4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已签署的《适用确认书》 (格式参见附件 一)中约定的托管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9.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 9.3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 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 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 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6 9.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各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各理财产品终止 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 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0.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0.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0.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 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 户的销户事宜。 10.4 乙方发现委托人、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理财财产的; (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三)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四)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17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一)(二)(三)款事由,乙方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 同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委托人或甲方拒 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乙方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 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发现上述第(四)款事由,有权立即对托管资 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 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1.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2.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8 12.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12.3 争议的处理 12.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2.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2.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2.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2.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2.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19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5 本协议项下某一理财产品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约定事项 单独作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理财产品未单独作出 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依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2.4.6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 XX 银保监局壹份,均为 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 (本页无正文,为《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 签字页) 甲方: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 年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 年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市 区 21 附件一: 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适用确认书 (编号: ) 鉴于 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交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XXXX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并确定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 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非净值型)》 (编号: ) ,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 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号 标题 1 托管费率 2 托管费计算、支 付方式 3 管理费率 4 管理费计算、支 付方式 5 托管经办行 6 托管专户信息 内容(如有“□”的,以“”表示) ‰/年 □ 托管费=理财产品初始规模×托管年费率×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单个理 财产品到期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方式 ‰/年 □ 管理费=理财产品初始规模×管理年费率×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单个理 财产品到期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方式 兴业银行分行 户 名: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7 托管费收入帐 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8 其他个性化约 定 □无 □有 备注:本适用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管理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年 月 日 年 22 月 日 附件二: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尊敬的托管人 XXX:: 我方已完成“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金募 集,根据《泰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 (编号: )及《泰 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非净值型)适用确认书》 (编号: ) , “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 XXX 元整已划入贵 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泰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23 月 日 附件三: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XXXX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 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年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 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甲方公章) 201 年月 日 24 附件四: “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5 附件五(一): “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话 王磊 0538-8089968 0538-8089968 查玉谨 0538-8089968 0538-8089968 查玉谨 0538-8089968 0538-8089968 王磊 0538-8089968 0538-8089968 陈强 0538-8420966 0538-8089968 划款经办人 手 机 18660888 807 18553851 129 18553851 129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业务联系协调 人 许燕燕 0538-8088055 26 0538-8089968 18660888 807 18653867 508 18653852 033 27 附件五(二): “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调人 姓 名 分机 总机:021-62677777 传真电话 手 机 e-mail: 核算人员 A: e-mail: B: e-mail: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分行 总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划款指令接收人 e-mail: A: e-mail: B: e-mail: 28 附件六: 托管专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29 月 日 附件七: “XX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场内交易成交单 序号 理财产品 名称 买卖方 向 交易日 期 标的名 称 标的 代码 数量 成交金额 成本 1 2 …… N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月 日 填列说明: 1、 序号:交易编号 2、 产品名称:交易主体,指参与场内交易的各理财产品,需明细填列到每只产品,如 “xx 银行 xx 系列理财第 x 期 x 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3、 买卖方向:买、卖 4、 交易日期:指买卖成交日期 5、 标的名称:指投资标的的名称,如“13 龙鑫债” 6、 标的代码:指投资标的的场内交易代码,如“13 龙鑫债”对应的场内代码“125151” 7、 数量:交易数量 8、 成交金额:指买入或卖出交易的总结算款,亦是券商保证金账户中的收付款项 9、 成本:买入交易时即为成交金额、卖出交易时指卖出资产对应的买入时成本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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