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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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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 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2016]疾病保险 147 号 第一条 合同构成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i 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 i 无忧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 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 30 天、不满 61 周岁(详见释义) ,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 (无论 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 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 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56220161 第1页 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 时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前十年重大 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4.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 公司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1.重大疾病、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特定严重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严重疾病的, 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严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9)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 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 56220161 第2页 交费期间内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将在保险单 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 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和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或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时,由重大疾病保 险金、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或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 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 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 时,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56220161 第3页 第十五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 利率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 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 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 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56220161 第4页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 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 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 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 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 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 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 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 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 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 56220161 第5页 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 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 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 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 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 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 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 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 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 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 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除声带完全切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 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 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9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L; ② 网织红细胞<1%; 9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 /L。 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 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6220161 第6页 26.严重多发性硬化: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 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而且已经造 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 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 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 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28.重症急性胰腺炎: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重症急性胰腺炎必 须明确诊断, 按 APACHEⅡ评分达到 8 分或 8 分以上和 Balthazar 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 并且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9.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 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0.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表现有多系统损害的 慢性系统性自身免疫病,其特点是血清具有以抗核抗体为代表的多种自身抗体。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 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 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 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56220161 第7页 (4)因缺氧必须接受输氧治疗。 32.1 型糖尿病: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 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 1 型糖尿 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 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33.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 犯至少三个主要四肢关节或关节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 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主要四肢关节或关节组,指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肩关节、双足 (多足趾)关节、双踝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34.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 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接受输血,并因此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为正规医疗机构,并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 任事故的报告,或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36.严重冠心病: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 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 衡量指标。 37.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因原发性心肌病 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而使其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Ⅳ级(注))。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 病。 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 状。 3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 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 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56220161 第8页 本项疾病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 39.植物人状态:指被保险人已丧失大脑皮层功能,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皆无反应,人呈 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并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至少 30 天以上,该病须由本 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 本项疾病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 40.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 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1.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 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42.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3)已诊断为肾功能衰竭。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3.全身性硬皮病: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 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的并累及心脏、肺或 肾脏。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44.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 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注) 。被保险人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 状。 45.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指原发性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 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 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46.主动脉夹层: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 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在本 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与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此疾病的诊断需通过断层扫描(CT) 、核磁 共振检查(MRI) 、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47.感染性心内膜炎: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血液培养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出现最少中度的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中度的心脏瓣膜狭 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 ,导致传染性心内膜炎; 56220161 第9页 (3)传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 48.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 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49.严重克-雅二氏病:指一种不可治愈的脑部感染,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 衰退。神经科专科医生必须根据临床测试、脑电图和影像结果作出诊断,并发现被保险人出现 神经系统异常及严重的渐进性痴呆。 50.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 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51.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 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 环) ;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2.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 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 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 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53.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 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54.严重哮喘: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提供完整的治疗记录;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5)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55.严重心肌炎: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注) ,且持续至少 90 天。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 状。 56.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 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 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5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 56220161 第 10 页 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 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59.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 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 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0.骨髓纤维化: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 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需最少每月进行输血。 此病症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作出诊断,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以上第 1 至 25 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第 26 至 60 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上述重大疾病中所指的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上述重大疾病中所指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 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 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 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 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 术: 1.骨癌:发生于骨及软骨的恶性肿瘤,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骨恶性肿瘤。 同时须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第 1 项恶性肿瘤释义,并经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2.脑癌:发生于脑、脑膜、脑神经及脊髓的恶性肿瘤,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为脑部恶性肿瘤。同时须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第 1 项恶性肿瘤释义,并经过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3.胰腺癌:发生于胰腺组织的恶性肿瘤,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胰腺恶性 肿瘤。同时须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第 1 项恶性肿瘤释义,并经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 4.白血病:指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 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C90至 C95范畴的恶性肿瘤。同时须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第1项恶性肿瘤释 义,并经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详见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第 4 项重大器 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释义。 56220161 第 11 页 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具体详见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第 5 项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释义。 、吗啡、大麻、可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艾滋病指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 金价值金额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 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单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6220161 第 12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同意承保,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 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1页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 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 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 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将 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 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2页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 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 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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