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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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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资助经济困 难学生的相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 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 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主要包括通过运用科学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技能等为用 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或通过体力劳动为用工单位 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以及校园建设方面的日常劳动和社 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增 长才干”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 生以诚实、合法的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将优 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各单位、各服务实体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本着“立足学校、服务教学”的宗旨 和“助教、助管、助研”的原则,根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 工作量及工作强度进行设置。学生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设置、组织、 协调和审定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有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固定岗位 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 向学生处进行申报,并填写《山西师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登记表》,经主管 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其岗位即可确认。固定岗位的设置时间一般为 1 学年,每年 5 月份须重新进行申报审批工作。校内重大活动需用工时,各单位可以申报临时 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设置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不 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第九条 设岗单位(不含各学院)在确定用工人员时,可以由各学 院进行推荐,也可以进行公开招聘,但必须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 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学生优先上岗。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用工人员主要 从本学院的贫困学生中产生。对一些技术含量高、需要具备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 专业知识的岗位,若贫困生中无人胜任,可以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条 设岗单位要承担本部门上岗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须委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进行负责指导、检查学生的 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 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在用工期间,在岗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 期满后自行解聘。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设岗单位在学生上岗期满后, 要从工作、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学 生处。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要将所设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 工作报酬及上岗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资助的权利。只要家庭经 济困难、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 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 保护学生诚实、合法的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 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 个人须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 益。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 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 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 动;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 学习,学生处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坚持学有余力的原则,坚持义利兼 顾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以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 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 周不得超过 20 小时。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期间,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纠纷,须向学生处 提出申诉,由学生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故意损坏或造成用工单位财物丢失; (五)与用工单位人员争吵;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工单位财物; (七)向用工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八)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院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 动; (九)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十)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十一)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十二)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我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 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对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予以说明,同时出具 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的证明。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以向学生处直接提出书 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学生须填写 《山西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在《山西师大学生 勤工助学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统一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 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在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核后,通知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领取统一印制的“山西师大勤工助学学生上岗 证”。只有领取“上岗证”的学生,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或到 设岗单位应聘上岗。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必修课课程不及格(指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违 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计酬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出资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 报酬从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计酬办法由学生处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 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设岗单位出资的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劳酬标准 及出资比例由设岗单位和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根据国家规定: “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 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资助,以 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不得平均发放,并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 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我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勤工助 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申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一 般每两个月发放一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 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 其以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二)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参照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如给用工单位的正当或 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勤工助学学生向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以外, 可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相关条例同时废 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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