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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集)海校友会﹝2017﹞3号——关于印发《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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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厦(集)海校友会﹝2017﹞3号 关于印发《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校友会章程》 的通知 各会员: 现将《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 1 –– 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7年7月23日第七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会”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men (Jimei)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 简称:AAXO。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地方性、 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 德。旨在加强校友联系,弘扬校主陈嘉庚先生的爱国主义精神, 为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好学校出谋献策,为海洋强国 和福建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政协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政协台港澳侨外委)、厦门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厦门海洋职业 技术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加强与海内外广大校友进行联系和往来; (二)为校友之间的联系提供平台和必要帮助; (三)不定期召开校友代表大会、座谈会,集思广益,共商 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大计。 (四)接待返回母校参观、访问、交流的海内外集美校友和 校主陈嘉庚先生后裔。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2 –– (三)凡在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及其前身(包括集美学校水产科、集美水产航海学校、集美水产 商船专科学校、省立水产学校、福建水产学校、集美水产学校和 集美水产专科学校)学习、工作过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采用自愿、登记入会形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 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 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3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确定一名副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 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并 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设立监事会,加强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监事会 设置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全体监事 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5 ––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 市政协台港澳侨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挂 靠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行政党总支,成立校友会党支部。 第四十条 基本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 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 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 6 ––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 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 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 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 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 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 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 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一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 经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 协台港澳侨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7 –– 第四十五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协台港澳侨委和市民 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社团生效。 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2017年7月28日 厦门(集美)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 8 –– 2017 年 7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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