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院字54号 济宁医学院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济医院字〔2021〕54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5 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 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1 年 5 月 13 日 - 1 - 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用、取得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 员。 第二条 坚持按需聘用、保证质量、优化服务、讲求实效的 原则。外籍教师管理围绕学校高等教育国际化办学需求,以优化 我校外籍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教育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拓宽 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为外籍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 师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宣传、人事、财务、资产管理、 后勤、保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外籍教师聘用 聘用条件 (一)身心健康,对华友好,无犯罪记录,无重大疾病、传 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 - 2 - 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 影响的疾病、行为。 (二)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 能。其中,担任学科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 教育机构相关学科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 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专业教师的,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 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 经历。其中,已拥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 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 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三)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下,对用人单位确有需要、急 需的外籍教师,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外国高端人才(A 类)无 年龄限制。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 理地制定外籍教师招聘计划,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汇总后报学校审 批。 学校与国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合 作办学协议进行。 (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并将 拟聘人员材料和考察意见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经学校研究确 定聘用人选。 - 3 - (三)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外籍教师商定聘用合同,并办 理来华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以及向上级备案等手续。 (四)初次聘用的外籍教师到岗后,对外交流合作处和用人 单位须对外籍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 情、教育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向 外籍教师提供教材教具,确保外籍教师明确教学具体安排和要 求,包括课程特点、教学日历、教学内容、考试考核等。 第三章 第六条 工作管理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 作,并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外 事纪律教育,强化涉外保密意识。 (一)用人单位负责为外籍教师配备合作教师。用人单位负 责挑选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中方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协 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并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 作。合作教师应保持与对外交流合作处和外籍教师的联系沟通, 在学校工作安排临时调整时及时通知外籍教师。 (二)建立听课制度。用人单位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听课, 及时了解外籍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态度与教学效果,解决 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对外交流合作处反馈外籍教师授课 情况。 - 4 - (三)教学任务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外籍教师管理规 定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并负责将外籍教 师的教学日历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报对外交流合作处。 (四)用人单位要主动关心和解决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师生与他们交朋友。中方教师与外籍教师 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育教 学、科研等工作。对外籍教师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用人单位或合 作教师与外籍教师协商解决。 (五)用人单位每学年至少一次对外籍教师的师德师风、工 作态度、工作效果、学生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 聘和申报相关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用人单位可在对外籍教师全面评估和征求外籍教师本 人意见的基础上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续聘申请。续聘申请 须在外籍教师聘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对外交流合作处上报学校 研究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对外交流合作处需至少提前一个月为 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手续。 第七条 外籍教师须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调课, 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游等。为确保教学质量,不允许擅自请 人代课,如确实需要,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对无故误课或 不按时授课的,进行严肃批评,并按日扣发工资。旷工 1 天,扣 发 3 天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 5 - 第八条 外籍教师不得私自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从事兼 职工作。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第九条 未经批准,外籍教师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新闻机构的 采访,不得私自为任何传播媒体提供由本人制作的音像材料等。 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 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须按学校相关规定, 年初上报出访计划,出访前须填写《济宁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 公出国(境)审批表》 ,附境外邀请信、出访日程等,履行校内相 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审批表、所持证件相关信息复印件及 有效票据等。如有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上报出访计划但又确需出 国访问,经审批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对用人单位进行不定期的评估、 检查,对外籍教师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学校将暂停或停止其外 籍教师使用资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 真履行教师职责,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 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 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 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 - 6 - 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 言论。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相 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合作处、用人单位等要高 度重视并密切配合做好外籍教师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严密防范、抵御意识形态渗透。对外籍教师意识 形态工作加强掌握和前置把关。加强舆情监控,增强涉外领域意 识形态问题鉴别能力,做到出现问题有预警、舆情动向有预测, 及时发现化解风险,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及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 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进行非法宗教活 动及政治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并追究 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 风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及学校有关师德师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 理。 第十七条 执行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在聘用期 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在考 核中应当予以体现。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予以处理,报省教育厅核实后,计入信用记录: - 7 -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校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用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 报省教育厅,记入信用记录: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言 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公序良俗和教师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学校不得聘用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薪酬待遇及福利 外籍教师工资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 际情况确定。外籍教师工资发放由财务处按照聘用合同统筹安 排,与学校正式教职工同步进行。工作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工 - 8 - 资,每月按 30 日计算(包括 2 月份) 。外籍教师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外籍教师提供相关保 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可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考勤请假参照正式教职工执行,享受 同样的节假日放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聘期半年的外籍教师提供单程经济舱 国际机票;为聘期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外籍教师提供往返经济 舱国际机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公寓,如学校无房,外籍教师可自行租房, 学校根据实际租房费用(当地租房市场价)据实报销。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其他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等设立的各类引智项 目、学校外专项目入选专家和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台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 行。 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工作许可、居留 许可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9 -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解释,《济宁医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济医院字 〔2019〕56 号)同时废止。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0 - 2021 年 5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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