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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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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 科研 仪 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 201 4]70号)和《中 共重 庆市 委 重庆 市人 民政 府关 于 深化 改革 扩大 开 放加快实施创 新驱 动发 展 战略的意见》(渝委 发[2016]29号),加快推进科 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活动。 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以下简称资源单位) 拥有的科技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 源。主要包括:科研设 施设备(价值在2 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 数据、科技成果(含文 献、标准、知识产权等)、实验材料、自 然科技资源,以及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资源。 第四条 本 办 法所 称开 放共 享是 指 资源 单位 将科技 资源纳 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 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统一管理,面向 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 统称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技术研 发、产品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 五条 各级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者形成的科技资源,除涉 密和特殊规定限制外, 必须纳入共享平台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 资金建设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 3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由市级科技、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物价等 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并指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工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审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 标准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c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 要职责: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开发共享政策措施;牵头制订相关制 度、标准、方案等;组织实施评价考核与奖惩激励、服务体系建 设、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 服务工作: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宣传推广;组建线下服 务载体,协调推进资源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具体承担绩效考 评、联合评议,以及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开放共享情况统计 分析与汇总;约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完成管委会办公室 委托的其他工作c 第九条 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家委员会,为制订相关政 策措施以及绩效考评、联合评议等提供决策咨询。 -j虹 二早 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建设集聚全市科技资源、统一开放的共享平台,构 建线下服务载体,形成线上线下互动、覆盖全域的科技资源开放 共享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开放共享服务机构群。 第十一条 线下服务载体包括服务基地、集成中心、用户工 作站。服务基地 主要布局建立在科技资源丰富、开放共享服务能 力强的高校和科 研院所,发挥其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集成中心 主要布局建立在 各行业科技资源集中、组织活动能力强的专业机 构,为行业用户 提供全程专业化、精准化配套服务和定制服务。 用 户工 作站 主要 布局 建 立在 高新 技术 产业尹发区、农业 科技园 区、特色产业科 技园区,为所在区、县(自治县)用户提供个性 化便捷服务,推 动和促进科技资源与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效对 接。 第十二条 资源单位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共享 职责,利用共享 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或者升 级改造现有服务 平台与共享平台无缝对接,及时把符合条件的科 技 资源 纳入 共享 平台 。 凡是 新增 科技 资源,原则上应当 在30 日 内完成资源信息报送和开放共享。 资源单位应当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措施, 充分调动共享服 务人员积极性,为用户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 质服务。 第 四章开放共享服务 第 十 三条 共 享平 台应 当对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 型科 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区域协作和国内外合作,逐步形 -5- 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 次服务体系,实现科技资源信息共享、 实时服务、资源与需求的精准匹配。 第十四 条 根 据科研设施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成果等不同 资源特点,实行分类开放共享c资源单位应当建立开放共享记录, 并且 通过 共享 平 台, 向社 会发 布各 类 资源的 开放制度及实施情 况,公布资源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 条 探 索设立引导资金或者建立成本补偿机制,培育 法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资源的市场化运营,弥补高校、 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在市‘场化配置方面的不足,切实提高资源利 用效率G 鼓励资 源单位探索建立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代理制” 模式,授权、委托专业服 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条件的 企业、行业协会、孵化器 、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探索建立 “融资租赁”模式,自筹 或融资聚集科技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面 向用户提供有偿增值服务。 第十六 条 资 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线下服务载体和专业服 务机构等)提供科技资源 共享服务时,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成 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 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 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 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c 第 十七 条 用户 独 立开 展科 学实 验形 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 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 、论文发表时,应当明确标注利用共享 -6 - 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商业秘密,加强网 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 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共享平台统 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科技创新券的相关管 理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放科技创新券,用户可以通过共享 平台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资源单位或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 资 源 单 位 或 者 服 务 机 构 原 则 上 不 得 拒 绝接 收 科 技 创新 券 。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用户为 主、用户参与的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主要根据科技 资源开放情况、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券兑现情况、用户满意 度等对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实施评价考核,择优给予奖励性后 补助。 第二十一条 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依托共享平台开展科 技服务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重点用于共享服务人员 (包括辅助管理人员)的激励支出。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优先使用已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设备,提 高利用效率。对使用财政资金新购置单台价格50万元(含)或 成套价格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实施查重和 ——1—— 联合评议制度。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联合评议结论 作为安排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经联合评议的 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开放共享的资源单位,不 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开放效果与服务质量差、使用效率与用户 满意度低的资源单位或服务机构,予以网上通报、限期整改或取 消相应资格,并且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资源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 四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资 源单位、服务机构和用户,追缴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涉嫌违 纪 违 法 ,由 有 关机 关依 法追 究相 应纪律 和法 律责 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0 日后施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全垄兰皇二———————竺竺!三!旦三!旦旦竺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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