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河南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文件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豫教疫防办〔2020〕34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 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 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规定,严格校园出 入管理,确保打赢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阻击战。 河南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河南省教育厅代章) 2020 年 3 月 3 日 — 1 — 河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 出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 严守阵地,确保校外疫情不进校园、校内疫情不扩散,依据国家 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切实 强化学校出入管理。 第三条 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障师生安全” 为目标,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健全并严格落实出入 登记、体温检测、消毒等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学 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 园),校园包括教育教学区域和家属院区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员工包含本校教师、工勤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和家属。 第六条 学校须严格控制出入口数量,原则上一个校园只开 启一个校门出入口。结合工作实际,在学生集中返校和上、下学 时,视情况增加校门开放数量,避免高峰时段人员聚集。除保留 必要的校门出入口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须及时关闭上锁,严 — 2 — 禁人员出入。 第七条 在校园居住、在其他单位(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人 员,凭工作或学习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办理出入手续, 方可出入校园。 二、进入校园管理 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一律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 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通知开学后,教职员工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 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第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核验身份,进 行体温检测,并登记相关信息,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入 校园。首次返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须提交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 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返校、返岗。 第十一条 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的教职员工和 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进 行报告,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批、错峰开学、上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 集。引导学生快速进入校园、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减少逗留时 间。 第十三条 因疫情防控等工作需要,须临时进入校园的疾 控、医疗机构和水、电、气、暖及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由对口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 3 — 第十四条 对需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在测量体温的同时, 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身体健康 状况、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 息。发现情况异常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对临时进入校园的人 员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五条 凡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须进行检查、登 记。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口附近设置车辆消毒区域,配置消毒 设备和物品,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情期间,严禁物流配送和快递等车辆进入校 园。确需进入校园的,经学校同意后,到校园指定区域临时停放, 不得到其他区域;完成任务后,不得在校园停留。 三、离开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离开校园,须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未按学校规定执行或非经学校批准同意,教 职员工和学生一律不得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及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离开校园 时,须进行登记、身份核实和相关材料核查等,并测量体温。发 现异常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实行分批、错峰放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集。引 导学生快速离开校园、学生及其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减少逗留 时间。 — 4 — 第二十条 正常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同意离校的教职员工 和学生,返校后须详细报告个人去向和接触人员。 四、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出入口配备必要的体温检测和相应 办公设备等,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出 入口设置红外热成像仪。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出入口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安全 员和卫生员等,严格校门出入口管理。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疫情 防控要求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强化自我保护,确 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根据要求,创造条件,开发或推广使用 学校出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出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规定,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社会人员,由学校联系当 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出入校园人员失察 漏管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进行追责。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5 —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由学校参照上述规定,负责做好 出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 6 —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 年 3 月 4 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