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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助推 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 郑碧强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互联网+” • 2015年,“互联网+”一词在中国炙手 可热;12月,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 吸引了全球目光。 • 2016年,“互联网+”领域更是暖流涌 动,春潮澎湃! 一、“互联网+”是什么? 所谓“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 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跨界融合,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 、 新业务、新服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 的新生态。 • 它包含着“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渠道 +”、“互联网平台(生态)+”等。 • (一)“互联网+”的本质 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这种业 务模式的巨大变革改变了以往仅仅封闭在 某个部门或企业内部的传统模式。可以随 时在产业上下游、协作主体之间以最低的 成本流动和交换。 (二)“互联网+”的前提 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普及和深 化应用。因此,这个过程会经历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新兴产业的兴起和新基础设施 的广泛安装; • 第二个阶段是各行各业应用的蓬勃发展和 收获。 二、应该怎么理解“+”? 这个“+”可以看作是连接与融合,互联网与传 统领域之间的所有部分都包含在这个“+”之中。 (一)政府对“互联网+”的推动、扶植与监督; (二)企业转型服务商家的服务; (三)互联网企业对传统领域的不断造访; (四)传统领域与互联网企业不间断的探讨,还有连接 线上与线下的各种设备、技术与模式。 • 总之,这个“+”既是政策连接,也是技术 连接,还是人才连接,更是服务连接,最 终实现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领域的对接与匹 配,从而帮助完成两者相互融合的历史使 命。 疑惑?与期待? 2016年,在新“互联 网+”浪潮中,志愿服 务能否追上时代步伐? 我们认为: • 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志愿服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随着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互 联网+”志愿服务应运而生,志愿服务 的目标、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也因此 更加多元化。 • “互联网+”: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新引擎 “宝贝回家”网站 “宝贝回家”微博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 “多背一公斤”博客大巴 “志愿者”微信公众号 “志愿云”信息系统上线发布 “志愿云 ”http:// www.zhiyuanyun.com/cate/guanyu/ “志愿云”信息系统 “志愿云”信息系统是中国志愿服务 联合会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 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基于云技 术和大数据理念,研发推出的志愿者信 息综合管理系统。 • 该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全国志 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和异地转移接续, 具有志愿者实名注册、自动生成志愿服务 证、志愿服务时间APP记录、志愿服务证书 自动下载、服务记录异地转移接续等特色 功能,在设计理念和核心技术方面居于国 际一流、国内领先地位。 • 自2014年3月系统投入试运行以来,已 有北京、海南、河北、贵州、吉林、重庆、 甘肃、辽宁、福建、内蒙古、西藏、湖北、 上海、山东、新疆等19个省区市和42个地 级市(区)接入“志愿云”信息系统,注 册志愿者超到1602万人,注册志愿服务组 织14.1万个,发布志愿服务项目19.7万个。 这些富有特色和影响力的成功案例无不 彰显着志愿服务因“互联网+”而多元化发 展的魅力。 “互联网+”为志愿服务开辟了新领域, 让“人人可公益”“志愿服务定制化”成 为可能。 然而............ 三.“互联网+”志愿服务的发展背景 四. 志愿服务“互联网+”:为何能与何以能? 五. 志愿服务如何“互联网+”? 六.“互联网+”在何种意义上推动志愿服务多元化 发展? 七.“互联网+”志愿服务的发展困境 八.“互联网+”志愿服务的组织模式与治理原则 三、“互联网+”志愿服务 的发展背景 (一)网民规模增长进入“平台期”——“互联网+” 志愿行为日益普及。 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半年 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 较2014年底提升了0.9个百分点,整体网民规模增 速继续放缓。 1、手机网民规模 截止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9.94亿, 较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 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 2、网民属性:性别结构 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男女比例为 55.1:44.6,女性网民占比相比2014年年底提升了 1.3个百分点。 3、年龄结构 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以10-39年龄段为主要群体, 比例达到78.4%。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 31.4%,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最大。与2014年底相比,20 岁以下网民规模占比增长1.1个百分点,互联网继续向低 龄群体渗透。 4、职业结构 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中学生群体的占比最高,为 24.6%,其次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比例为22.3%,企业 或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占比合计达到16.3%。 5、微博 截止2015年6月,我国微博客户规模为2.04亿,网民使 用率为30.6%,手机端微博用户数为1.62亿,使用率为 27.3%。自2013年开始,搜狐、网易、腾讯等公司对微博 投入陆续减少,微博市场内部的品牌竞争格局已经明朗, 用户逐渐向新浪微博迁移和集中。 6、网络游戏 截止2015年6月,网民中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8亿, 较去年底增长了1436万人,占整体网民的56.9%,其中手 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2.67亿,较去年底增长了1876万人, 占手机网民的45%。网络游戏在2015年上半年依旧保持快 速发展并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而不同的游戏类型其多样 化趋势也不完全相同。 • 7、网络视频 截止2015年6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61 亿,较去年年底增加2823万人,网络视频用户使 用率为69.1%,比去年年底上升了2.3个百分点。 其中,手机视频用户规模为3.54亿,与2014年底 相比增长了4154万人,增长率为13.3%。网民使用 率为59.7%,相比2014年底增长3.5个百分点。手 机端视频用户占总体的76.8%,比2014年底提升了 4.6个百分比,移动视频用户的增长依然是网路视 频行业用户规模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发现:虽然网民的 增速放缓,但“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 中的地位却显著提升,“互联网+”对传统 社会经济生活模式呈现颠覆的态势。网民 的生活形态受到“互联网+”影响的程度日 益加深,网民个体的现实生活与虚拟生活 的界限越发模糊。 • 值得一提的是:社交网络成为网民生 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参与依据兴趣、职 业、地域、教育背景等组成的各类网络社 团成为社交网络里最为核心的网络行为, 人类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呈现出趋向于原始 社会的群居状态。 在这些网络社团中有相当多的部分是具 有志愿者性质的社团,一般的网络社团也 常常通过志愿活动而对外展示团队形象, 对内增强凝聚力。 • 众多的研究也发现,在网络匿名的特 定语境中,某一个体的利他行为的出现频 率明显高于现实世界,具有非偶发性以及 延时性的特点。 • 相反,现实世界中的利他行为具有偶 发性,且常由于面子,或者惧怕实施后果 不及预期而中断。 • 因此,“互联网+”志愿行为在虚拟世 界中相比较于在现实世界呈现出一种爆发 式的增长态势。 • (二)手机网民规模持续增长—— “互联网+”志愿行为参与便利性增强 • 截止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9.94亿,较2014年12月增加3679万人。网 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 月的85.8%提升至88.9%。 手机作为移动上网终端的便利性,使 • 得广大网民的碎片化时间大量花费在各种 社交网络应用上,而与之相关的视频、音 频、图片等影像技术在众多社交应用中的 植入也让网络社团的体验具备极高的可消 费性,这些进一步促进了网络社交对网民 注意力的吸附性。 • 移动互联网的全面普及让上网行为摆 脱了时空的限制而导致网络群居生活的状 态全面渗透进入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社 群生活的粘性增加了“互联网+”志愿行为 的频率。移动互联网的便利在另一方面增 进了“互联网+”志愿行为产生的可能性。 (三)社交网络不断蔓延—— “互联网+”志愿行为体验更加丰富 以微信为代表的具有强烈网络社交色彩的手机 综合应用平台发展迅速,其不仅具有较为丰富的 多媒体功能,而且它能与信息分享等社交功能深 度结合,再加上游戏、生活、支付等众多服务, 凡此种种的新型社交平台增加了用户粘性,丰富 了个人的用户界面体验,增加了个人的虚拟感受 深度。 社交网络的蔓延增加了网络社群的粘度。媒介 传播与人际传播的叠加容易产生传播的蝴蝶效应, 为“互联网+”志愿行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个体 与集群基础。 “互联网+”志愿组织 为何能出现爆炸性增长? 一方面基于当下媒介发展爆炸性的发展态势, 媒介及媒介传播的变异; 另一方面,基于社交网络的人际传播本身具有无 穷多种组合的可能性。 由此,“互联网+”志愿行为的组织模式颠覆了 经典行政式组织动员的科层化模式,且呈现出不 拘一格、演化无限的特点。志愿活动的组织与社 交网络、游戏、自媒体、人际传播相结合,也同 时为志愿者提供了丰富多元的志愿服务体验。这 种体验超越了传统学雷锋、做好事的单一模式, 极大地丰富了志愿活动的内涵与外延。 四、志愿服务“互联网+”: 为何能与何以能 (一)“互联网+”的开放性、平等性特 质以及对传统权威的消解塑造了一个全新 的公共领域——“互联网+”公共领域,使 志愿服务获得了新的社会生存土壤,为志 愿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崭新的发展思 路与模式。 (二)在“互联网+”的传播过程中,传播 者和受传者处于平等地位,传播者可以成 为信息的接受者,受传者也可以成为传播 者,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一次志愿行为的 发起者、参与者和监督者。这给志愿服务 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它使“互联网+” 志愿服务成为可能。 (三)“互联网+”推动着虚拟社区、朋 友圈的兴起,以青年网友为主体、以虚拟 社区、朋友圈为平台的新型“草根”志愿 者组织开始出现在生活中。 目前,这些“草根”志愿者组织在服务 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环境保护中发挥着 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作为一种来自民 间的大众的社会志愿者组织,它所蕴含的 影响力和发展趋势是异常强劲的。因此, 志愿服务“互联网+”不仅成为可能,而且 也是一种必然。 五、志愿服务如何“互联网+”呢? 从最浅层的视角看,“互联网+”首先表征的 是一种以计算机科学为基础的,包括大数据、云 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能技术在内的集 群,其典型特征在于强大且智能的计算能力和数 据分析处理能力。 • 根据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2015年 8月出台的《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 本规范〉的通知》要求,我们可以大力推进志愿 服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建设全国志愿服 务信息系统,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 • • 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志愿服务打造 “PC+手机端”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让志愿 者快速实现注册,服务项目发布得以及时 响应,服务及时“兑现”,服务过程透明 可视,服务效果随手评价; • 另一方面,利用云计算技术,将全国乃至 全球各地分散的志愿服务资源共享到云志 愿服务平台,让志愿服务项目与需求达到 智能有效对接,实现志愿服务“私人定制 化”。 六、“互联网+”: 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的助推器 所谓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就是让志愿服务发 展更具专业化、规范化、特色化及精准化。然而, 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克服“志愿失灵”, 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国志愿服务所面临的求助及救援 信息流畅度不足,求助信息真实性难以判定,志愿 者水平参差不齐,活动规模与志愿者人数、能力不 匹配,志愿服务资源使用效能低等问题。 • “互联网+”正成为破解“志愿失灵”等方面难题、 提升志愿服务资源使用效能、推动志愿服务多元化 发展的助推器。 • • “互联网+”志愿服务将充分发挥互联 网在志愿资源配置中的集成和优化作用, 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志愿服务 领域之中,从而盘活潜在志愿资源,有效 实现全国各地志愿服务的信息共享交换和 资源整合利用,有利于实现全国各地志愿 服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信息共享,进一 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提高志愿者队伍 建设科学化、信息化、多元化水平,提升 志愿服务资源的使用效能,推动志愿服务 多元化发展。 • “互联网+”志愿服务,并不是两者简单相 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 台,让“云”“网”“端”与志愿服务事 业进行深度融合,进而推动志愿服务多元 化发展,实现“1+1+1+1>4”的协同效应。 这种效应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 第一,“互联网+”可以通过新浪公益、凤 凰公益、壹基金、淘宝公益、电子志愿者、 虚拟养老院等载体为志愿服务提供新的生 存土壤,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和生活方式。 • 第二,“互联网+”如同桥梁,也可以通过 提供各种及时有效的志愿服务信息和资讯、 安排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志愿者,让服务需 求和服务项目自动匹配,解决不同的志愿 服务需求,为志愿服务提供多元化、专业 化、精准化的契机和平台。 • 第三,“互联网+”中的服务反馈和激励机 制可以促成服务线下高效执行,实现线上 线下志愿服务管理功能的全方位覆盖与融 合,让受助者真正得到服务,推动志愿服 务多元化发展。 七、“互联网+”志愿服务的困境 • • 尽管“互联网+”助力于志愿服务,但在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也面临着“身份、 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困境。此外,由于 “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的特征,部分不法 分子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和志愿者的 爱心骗取善款和救援物资,这大大打击了 “互联网+”志愿者献爱心的积极性,同时 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 (一)身份困境 • 在我国,长期受强政府与弱社会的社会结构 影响,国家成为所有社会组织合法性的来源。国 家对社会组织采取控制的倾向,要求社会组织必 须登记方可获得合法身份,且对登记注册的条件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加以明 确身份与责任归属。在这样的形势下,众多志愿 者组织必须依靠团委、妇联等行政部门方可获得 合法身份。近年来,对社团的登记似乎有所松动, 然而在国家机制过于强大且对社会力量具有较强 的警惕心态的前提下,“互联网+”志愿者的身份 困境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将难以完全得以解决。 (二)资金困境 • 由于缺乏合法身份,“互联网+”志愿 组织难以从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支持。据 调查,“互联网+”社团的资金渠道主要仍 为资金捐赠,但是受制于合法身份,不能 公开向社会募集捐款。这些“互联网+”志 愿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为组织成员自我的 投入,或者依赖海外的捐助,较难获得政 府支持,处于自生自灭的状况之中。 (三)人员困境 • “互联网+”志愿组织的大部分人员来自网络 招募,虽然有着共同的愿景,但是素质良莠不齐, 从事管理的成员比例很少,以年轻的刚毕业的大 学生以及在校学生为主。大部分成员通过网络为 社团义务劳动,专职的人员很少。但是“互联网+” 志愿组织需要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却必须赖于专 业的全职管理人员。由于资金的缺乏,在公益的 激情被消耗殆尽后,不少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于现 实生活压力而不得不选择离开,这时的“互联网+” 社团只能又恢复到大量非专业的志愿者维持组织 进行的状态。 • 与此同时,运作团队专业性、项目可持续 发展能力、志愿者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 的不足也对“互联网+”志愿服务事业有一 定影响。虽然面临诸如此类的挑战,但只 要通过加强“互联网+”志愿服务的顶层设 计,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秩序,强化网络 实名制的管理,提升网络志愿者的素质和 能力,增强情感体验和社会监督,必能克 服困难,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正能量。 八、“互联网+”志愿服务的 组织模式与治理原则 • (一)“互联网+”群体与传统组织架构的区别 • 以组织的进化受外界影响程度标准,可以将 组织区分为自组织和他组织。“互联网+”志愿行 为从来都不是一种个体行为,而是呈现一种“去 中心化”的组织形态——自组织。 • 自组织理论是耗散结构理论的核心,起源于20世 纪60年代的欧洲。简单说,自组织指的是系统从 一种无序状态渐进为有序状态,从低级结构演化 为高级结构的过程和现象。在自组织过程中,系 统内各要素不经过外界因素施加影响或进行“教 化”和指导就能自觉地进行下一步的组织,并在 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演变,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 序。 哈肯指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 间的或者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 特定干预,系统便认为是组织的。 • 众多的学者已经通过个案分析以及理 论推导证明了网络集群具有显著的自组织 特征,符合自组织系统的规律。 • • 区别于经典科层组织的层际架构,“互联网+”群 体主体关系的平等性、主体间的离散型结构取代了 现实科层社会主体关系的等级性、信息流动的单项 性。现实社会中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被消解,由信息垄断而引起的特权消失,现实社会 中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传统社会管理方式难以奏效。 • 与之相对应的是由于权力的扁平化以及中枢控制机 构的不复存在,每个个体都具有独立的组织人格以 及独特的信息决策能力,而并非组织的附庸。 (二)治理理论之于“互联网+” 社团自组织模式的适应性 公共治理是一种新型的政府管理模式,简单而 言它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公共事务的 治理。公共治理兴起的20世纪90年代,恰为“国 家—社会”关系呈现重大变革的年代,治理所追 求的市场化以及新型的公共管理技术所能达到的 善治目标,在那时必须有赖于公民或者民间社会 的基础。公民社会复兴表现为公民自组织网络的 蓬勃发展。 罗德斯认为,自组织意味着能自我管理的自我 独立网络,这与传统管理理念的他组织管理相区 别。 • 自组织网络包含了非政府组织,其包含了 相当程度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尽管政 府对自组织网络没有最终决定权,然而政 府能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调控自组织网络。 因此,公共治理指的是自组织网络治理的 基础上,政府与自组织形成互动治理网络, 共同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 “互联网+”志愿行为都是由一定数量的网络 个体围绕着一定的现实议题,在一定诱发因素的 刺激下集聚而成的,此种网络群体,具有无中心 性、自发性和不可预见性。 • 众多学者通过案例发现,网络集群通过内外 因素的刺激发展,逐渐由非理性趋向理性,逐渐 形成了一种哈约克所说的自发秩序。网络集群由 于公益的目的逐渐发展生成自发秩序,其活动延 伸至线下,此时这些网络群体便为我们所研究的 “互联网+”志愿者了。 • • 由此可见,自组织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在 理论上一脉相承,在实践上也具有共同之 处,网络集群较之于现实世界的自组织更 加具备自组织集群的特性。 • 因此,公共治理的理论结合自组织理论应 用于“互联网+”志愿行为的治理是恰到好 处的。 (三)“互联网+”志愿服务的治理模式: 基于自组织视野的视角 • 多元中心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协商民主理 论、组织网络理论等为主要流派的各种协同理论 为整体性治理理论奠定了丰厚的理论要素。 • 而协同论耗散结构论和突变论等构成了自组织理 论。 • 自组织理论由物理学领域进入社会学领域后为社 会治理领域的发展输入了新的力量,与整体性治 理理论具有同根同源的极高契合度。因此,可以 将整体性理论与自组织理论相结合,建构“互联 网+”志愿服务的治理模式。 1、外部治理 (1)合法身份赋予 第一,登记及备案制度的创新 短期的且较具有操作性的立法操作方式为: 由国务院直接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以解决“互联网+”志愿服务组织的身 份合法困境。 • 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所做的有益 的创新尝试: • 深圳市创立了无主管直接登记制度:于 2004年开始,2008年初步成型。 •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有有关部门 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之外,对工商经 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 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 青岛市尝试的是“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备案 制度: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够正 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 社区民间组织可以予以备案。 • 南京市以及武汉市等地出台了社会组织备 案制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非法人社团的身份合法性问题。 • 对于“互联网+”志愿服务组织而言,现有 的登记程序已经滞后。 • 至于是采用直接登记制,还是采用备案制, 应在一定时空领域里各自进行试行后再自 行选择。于此同时,应该抛弃严格的许可 登记制,采用较为宽松的准则登记制度, 登记条件不宜设置过高,以符合网络社会 的现状。 第二,较大“互联网+”社团备案制度 对于“互联网+”志愿者组织,仅仅在虚拟世 界中对其身份予以确认经常是不够的。原因有三: • 首先,对于众多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站,成员又往往 在国内活动,单纯备案或登记制度往往难以奏效; • 其次,“互联网+”组织活动的虚拟平台容易切换, 单纯备案或登记制度难以把握其真正动向。 • 最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新的传播方式 以传播平台层出不穷,登记以及监管的技术往往无 法跟上技术更新的步伐,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 较大的网络志愿组织去虚拟化,以卸除其虚拟的马 甲,对其加强监管。 • 简而言之,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社团进 行检测后确认其应该备案的,然后对其发 出通知,收到通知的该社团需要履行备案 义务。 第三,加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和标准建设 • 完善“互联网+”信息化发展、“互联 网+”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志愿 服务领域信息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 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并落 实志愿组织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制定完 善新一代信息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应用标准, 注重发挥标准对志愿服务发展的技术支撑 作用。加快制定云技术、物联网等领域安 全标准。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 开展面向志愿服务领域的“互联网+”信 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支持重点实验室建 设。加快培养志愿服务领域的创新型、应 用型信息化人才。 (2)治理平台战略 • 以淘宝公益平台、新浪微博微公益平台、 微信慈善为代表的众多网络公益平台,为 建立“互联网+”社团的公益竞争平台进行 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 平台在这里发挥着两种相互促进的作用: 一为平台自身的治理功能建构;二为平台 上“互联网+”志愿组织之间的市场竞争效 应。 • 第一,平台自身在内外压力下不断完善自 身的治理功能。市场经济以及法制社会要 求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化,治理的主体可 以为公共机构、私人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 第二,“互联网+”志愿组织之间的市场效 应 • 众多实证研究以及理论研究表明,在某一 网络集群内部,由于相近观点的相互发酵, 容易形成观点的激化现象。即同一网络集 群内部观点越发统一且极端化,不同网络 集群之间的观点越来越难以兼容,越发倾 向于相互攻击。 2、内部引导 • 自组织的监管与引导往往不能采取直接的 方式进行,而且必须摒弃线性的因果关系 思维。除了改变外部环境因素以间接引导 外,还可以通过改变社团内部的相关因素 而达到监管以及引导的效果。 (1)治理机制 对于“互联网+”志愿组织而言,其可持 续发展的道路是必须建立内部治理的长效 制度机制。 • 在这个过程中,应协助“互联网+”社团, 探索具备中国特色并符合网络发展状况的 内部治理机制,并加以推广。 • (2)激励机制 • 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针对“互联网+” 志愿组织成员的激励价格机制(如社会认 同、社会支持、补贴激励、经济回报等), 通过价格回报价值的调节引导“互联网+” 志愿组织的成员的行为,从而引导“互联 网+”志愿行为的自组织系统向我们设想的 方向发展,让各自组织平台,每个自组织 平台上各个体或者社团均能有效地提供符 合主流价值观的志愿服务。 • 此外,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与信息安 全深度融合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公 共服务平台、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等的支持 力度。整合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 信息安全重要基础性工作。 (3)进程诱导(环境管理) • “互联网+”志愿组织作为一个信息自组织 体,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当处于临界点的 涨落不止一个时就出现了系统演化过程的 分叉。 • 这时自组织系统的走向会面临对称或者不 对称的多个可能选择。“互联网+”志愿组 织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往往一时难以选择。 打破这种选择困境需要的诱导因素来自环 境中,这使得通过改变环境因素诱导组织 发展成为可能。 • 在“互联网+”社团监管的过程中,可以通 过外部信息流、资源的供给变化引导网路 社团组织的研究。采用的方法一般有几种 情况: • 第一,对正面信息的增援,如公开危机相 关信息,加大正面信息的投放或者正面背 景氛围的营造。 • 第二,对负面信息的压制,如对负面信息 的披露,消减负面信息发布个体数额(屏 蔽),利用沉默的螺旋效应引导大多数的 自组织成员个体。 • 第三,信息流的流向 • 常用的手段为切入新信息流以分流个体注 意力,从而减少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关注等。 通过以上手段,可以对“互联网+”志愿组 织变化进行诱导,引导其往正确的方向发 展,从而达到监管的效果。 • 谢谢大家的聆听! • 敬请各位领导、专家、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