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 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年 %月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立法目 的 "为 了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制 定本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 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 第四条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 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 第五条 !教育的任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第六条 !教育基本内容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进 行 理 想 %道 德 %纪 律 %法 制 %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第七条 !继承和吸收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 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 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第 十条 "帮助 $扶 持 的 教 育 #国 家 根 据 各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 第 十一条 "教育 改 革 $科 研 #国 家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 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 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 %可以使用本民族或 者 当 地 民 族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教学 ! 学校及其他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教 学 %应 当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 用 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 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奖励 !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等及中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理 "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教育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第十六条 $人大监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 作和教育经费预算 #决算情况 !接受监督 "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 十七条 $教育 阶 段 制 度 %国 家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的设 置 #教 育 形 式 #修 业 年 限 #招 生 对 象 #培 养 目 标 等 ! 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 " 适龄儿童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组 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 童 #少 年 接 受 并 完 成 规 定 年 限 的 义 务教育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 !职业和成人教育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 成人教育制度 # 各级人民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措施 %发展并保障公民接 受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或 者 各 种 形 式 的 职业培训 # 国家鼓励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成 人 教 育 %使 公 民 接 受 适 当 形 式的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 第二十条 !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国家教育考 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种 类 %并 由 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 第二十一条 !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 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参见学位例 ’ 第 二十三条 !扫 盲 教 育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 当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开 展 扫 除 文 盲 的 教育工作 # 按照国家规 定 具 有 接 受 扫 除 文 盲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应 当 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 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 二十五条 !举 办 学 校 "国 家 制 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并 举 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 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 $ 第 二十六条 !设 立 条 件 "设 立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必 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 (有合格的教师 ) ’三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第 二十七条 !审 批 %注 册 和 备 案 制 度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 批准 %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学校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 权利 &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七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九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二十九条 ’学校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法律 %法规 $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 $ !三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 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 "依法接受监督 & 第三十条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 定 其 所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并具备国家规定 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 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 & 学校及其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以 教 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管理和监督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 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 或 者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学校及其他 教 育 机 构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担民事责任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 三十二条 !教 师 权 利 义 务 "教 师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第 三十三条 !教 师 待 遇 "国 家 保 护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改 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教师的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教师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 %职务 %聘任 制度 #通过考 核 %奖 励 %培 养 和 培 训 #提 高 教 师 素 质 #加 强 教 师 队伍建设 $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 受教育者 第 三十六条 !受 教 育 者 的 平 等 权 "受 教 育 者 在 入 学 #升 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 学校和有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障 女 子 在入学 #升学 #就业 #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 第 三十七条 !国 家 和 社 会 资 助 "国 家 #社 会 对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儿 童 #少 年 #青 年 %提 供 各 种 形 式 的 资 助$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 "国家 #社会 #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 特 性 和 需 要 实 施 教 育 %并 为 其 提 供 帮助和便利 $ 第 三十九条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 教育创造条件 $ 第四十条 !职业教育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 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为本单位 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 第 四十一条 !终 身 教 育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社会组织采取措施 %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教育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种 活 动 %使 用 教 育 教 学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 #三 $在学业成绩 和 品 行 上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 #四 $对学校给予 的 处 分 不 服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对 学 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提起诉讼 "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三条 ’学生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法律 !法规 "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 #三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第 四十四条 ’学 校 !体 育 和 卫 生 保 健 (教 育 !体 育 !卫 生 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完 善 体 育 !卫 生 保 健 设 施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 四十五条 ’社 会 环 境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应当依法为儿童 !少年 ! 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第 四十六条 ’社 会 合 作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同 高 等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研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可以通 过适当形式 #支持学校的建设 #参与学校管理 "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 %国家机关 !军队 !企 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 织 应 当 为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生 实 习 !社 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 第四十八条 $社会公益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前 提 下 #应 当 积 极 参 加 当 地 的 社 会 公益活动 " 第四十九条 $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 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 学校 !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 五十条 $文 化 单 位 义 务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美术馆 !体育馆 &场 ’等 社 会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以 及 历 史 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应 当 对 教 师 !学 生 实 行 优 待 # 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 广播 !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促进受教育者思想 品德 !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 第 五十一条 $校 外 教 育 %国 家 !社 会 建 立 和 发 展 对 未 成 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 学校及其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同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企 业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相互配合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作! 第 五十二条 "社 会 文 化 教 育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社 会 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 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 五十三条 "经 费 筹 措 体 制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 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 企业事业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法 举 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 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 第五十四条 "财政经费比例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 的增长逐步提高 !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 第五十五条 "经费支出与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 费支出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 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 收入的增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第五十六条 "专项资金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第五十七条 $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 费附加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专款专用 #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 理 !用于本乡范围内乡 "村两级教育事业 #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 乡统筹中所占具体 比 例 和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 五十八条 $校 办 产 业 %国 家 采 取 优 惠 措 施 !鼓 励 和 扶 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 服务 !兴办校办产业 # 第五十九条 $乡镇集资办学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 "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 府 根 据 自 愿 "量 力 的 原 则 !可 以 在 本 行 政 区域内集资办学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 " 新建校舍 !不得挪作他用 # 第 六十条 $捐资 办 学 %国 家 鼓 励 境 内 "境 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人捐资助学 # 第六十一条 $经费 "捐赠使用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社 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 !必须用于教育 !不得挪用 "克扣 # 第六十二条 $教育信贷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 "信贷手段 !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 第六十三条 $经费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经 费 的 监 督 管 理 !提 高教育投资效益 "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 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 需 物 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 先 %优惠政策 " 第六十五条 #教学用品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 用图书资料的出版 发 行 !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对 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 %教学仪器 %设备的 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 第六十六条 #现代化教学手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优先安排 !给予扶持 "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 段"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对外交流合作原则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 外交流与合作 "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尊重 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 国 法 律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社 会 公共利益 " 第六十八条 #出国管理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 %研究 %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六十九条 !境外人员入境学习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 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学 校 及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受国家保护 % 第七十条 !境外学业证书承认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 发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 国 际 条 约 办 理 #或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办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 七十一条 !有 关 经 费 的 违 法 责 任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按照预算核拨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核 拨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 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扰乱教学秩序 "结伙斗殴 $寻衅滋事 #扰乱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破 坏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 关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 !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明知校舍或者 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 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 七十四条 !乱 收 费 用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校 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 七十五条 !违 法 办 学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 七十六条 !违 规 招 生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学 员 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学 员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七十七条 !徇私舞弊招生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 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乱收学杂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 取 费 用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 七十九条 !考 试 作 弊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的 #由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 效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举办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考 试 无 效 #有违法所得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 八十条 $违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颁 发 学 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第八十一条 $侵权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教师 &受教 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 &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见民则第六章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和宗教教育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八十三条 $外资办学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 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 第 八十四条 $生 效 日 期 %本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Green Apple Data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