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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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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专题 学习材料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党委 2018 年 10 月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目 录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8 年 “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学习实践 活动方案 .................................................................................................................................... 2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 .................................................................................... 5 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8 北京交通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 12 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8 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要点 ................... 18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20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 29 1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8 年 “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学习实践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师 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土建学院决定开展“做新时 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学习实践活动,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 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重要部署,着 力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师德建设,引导教师树立正确历史观、民族观、 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 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 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 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2. 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系列学习实践活动,统一思想,集中智慧,凝聚力量, 积累经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监督、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 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按照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相结合的要求,探索新时期教师思想 政治教育的有效措施,开创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建设工作新局面,推动教师思想政 治素质和师德水平不断提升,为完成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供坚实保障。 二、实施范围 土建学院全体教职工。 三、学习实践活动主要内容 1. 加强教师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 作用。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 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加强教师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用 好“一规一表一册一网”支撑载体,实施“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 、 “党支部晋位 升级、全面过硬” 、 “软弱涣散党支部集中攻坚”、 “党支部书记素质能力提升”四大专项 行动。三是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制定“双带头人”培育计划, 明确选任标准,规范选任方式,切实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四是深入开展主题教育 和主题党日活动。固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四作为党支部主题党日,继续推进“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主题党日活动。五是开展“七 2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一”表彰。土建学院党委开展庆祝建党 77 周年表彰活动,表彰先进基层党支部、优秀 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注重优秀典型引领工作。六是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聚焦立德树 人根本任务,提升一流人才培养能力。 2. 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把握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的内涵。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落实周四下午教职工集中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学校和学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的工作方案。二是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组 织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实地考察等活动,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三是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教师入职培训、发展培 训、心理健康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人才思想政治研修培训。 3. 扎实开展系列实践活动,积极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一是根据学校出台的《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和 交流研讨活动。二是积极选树先进教师和先进集体典型。开展“师德榜样(先锋)” 、 “优 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 “三育人”等荣誉奖项的评选。三是讲好师德故事、宣传师 德典型。挖掘推荐教学科研一线涌现的教师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参与“首 都教师风采”等宣传活动。 4.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师德建设领导机制和工 作机制。落实《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教育、宣传、考核、监督、 激励与惩处相结合。二是加强师德考核。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北京交通大学师德 考核办法》。三是强化师德监督。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各 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用等环节中,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首要标准。四是 严格师德惩处。落实《北京交通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学 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和教职工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 度体系。 附件 :土建学院“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 学习实践活动具体安排 北京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党委 2018 年 6 月 6 日 3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附件: 土建学院“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 ” 学习实践活动具体安排 序号 学习实践活动安排 时间 范围 1 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 5-6 月 学院党委 2 组织参加“首都百万师生同上一堂课”活动 5-6 月 全体教职工 全年 教师党支部 全年 教师党支部 全年 全体教职工 6-7 月 教师党支部 6月 全体教职工 6月 全体教职工 秀教育工作者” 、“北京交通大学三育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6-7 月 全体教职工 3 4 加强教师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用好“四个一”支撑载体,实 施“四大专项行动”,建设“五有”党支部 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继续推进“两 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5 大精神,落实学校和学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工 作方案,学习 2018 年“两会”精神 6 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主题党日活动,重温入党 誓词、进行主题教育、开展实践活动 开展《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等文件的学习、宣传和 7 交流研讨活动,结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实际 工作开展践“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活动 学习贯彻落实《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8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北京交通大学“师德一票 否决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北京市师德榜样(先锋) ”、“北京交通大学优秀教师、优 9 等荣誉奖项的评选活动 10 组织开展教师节表彰活动,参与“首都教师风采”等宣传活 动,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 9月 全体教职工 11 学习贯彻落实《北京交通大学师德考核办法》 10 月 全体教职工 12 开展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情况专项自查工作 10 月 学院党委 13 收集经验做法、优秀案例,提交学习实践活动总结 10 月底 学院党委 4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和提升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和《北京交通大 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全体教职工(含博士后)及以北京交通大学名 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上述人员以 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作为公民,应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围绕社会发展需要提 供专业社会服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平正义,引领社会风尚。正确研判社会舆情,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思想文化。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信担当。 第五条 作为师者,应该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过硬, 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终身学习,勤奋钻研。恪尽职守,甘于奉献。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学思结合,知行合 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相长,诲人不倦,言 传身教,立德树人,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严格要求学生,真心关爱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六条 作为学者,应该弘扬科学精神,勇担社会责任,传播优秀文化。严谨治学, 诚实守信。勇于探索,求实创新。修正错误,精益求精。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七条 作为教职员工,应秉承“知行”校训,饮水思源、爱国荣校,遵守学校纪 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 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积极投身学校发展建设,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发扬民 主、团结合作、顾全大局。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社会生活中的违规行为: (一)从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传播谣言或者散布损害 国家声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四)组织、支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其他有损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 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社会伦理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在课堂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 (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 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国家、学校的保密管理规定,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六)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规定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在处理与学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二)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各种形式的财物; (三)侵占学生的学术成果; (四)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打理私人事务; (五)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与在校学生建立恋爱关系或发生性关系; (七)其他破坏正常师生关系、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处理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五)其他破坏正常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处理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 (一)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擅自出国(境); (三)本人或指使他人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有意破坏或 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四)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对学校造成不良影 响; 6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五)其他损害学校形象、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中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5 月 11 日印发) 7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全体教职工(含博士后)及以北京交通大学名 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上述人员以 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落实 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双一流”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按照“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四有’好老师” “四个引路人” “四个相统一”标准,引导广大教 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 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 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 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 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信任教师、热情关心教师、尊重教师主体地位, 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注重宣传 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 宣传、考核、监督、激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将师德建设贯穿教师日常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的全过程。把师德作为教师职务(职 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用等的 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8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第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委员会)。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 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整体合力。 第七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 任,委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团委、 研究生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并聘请部分学院书记、院长,以及具有 管理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师德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第八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提出完善师德 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全校师德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评估,指导各学院、各 部门开展师德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在师德建设委 员会指导下,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 人担任组长,成员可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负责人、工会或教代会负责人、 教师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 5 人。 第四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十条 完善师德教育体系 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 穿教师教书育人全过程,注重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 (一)制定新时代教师行为规范。规范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加强 正面引领、列出负面清单,强化对教师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活动、工作生活等 方面行为的规范教育。 (二)完善师德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师德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新入职教师尤其是 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把师德教育列为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帮助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加 强对中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党组织坚持定期 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 (三)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发挥教师发展中心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搭建教师 研讨交流的有效平台,为教师发展提供咨询与服务。推进“教工之家”建设,开展有益 身心的思想文化交流活动及文体娱乐活动,营造积极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完善青年教 师职业导师制,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 (四)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 树人职责,健全研究生导师遴选、考核、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批师德高尚的高水平 研究生导师队伍。 9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五)创新师德教育的理念、模式和手段。多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 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把高校师德典型、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师德教育 培训课堂,用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 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 教育效果。 (六)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 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要在严把教 师政治关、师德关中发挥关键作用,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师德师风教 育培训,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和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 (一)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 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强师德典型宣传,讲 好师德故事,生动展现新时代教师的精神风貌,营造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 (三)深入开展“北京交通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北京交通大学优秀 共产党员” “北京交通大学三育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我最敬爱的老师” “五四奖章” 等校内评选活动,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身边的典 型。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彰显榜样 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五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健全师德考核 (一)严格准入制度。在人才引进、人事招聘中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的考察工 作。各工作小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应聘者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的真 实情况,人事部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把关,校院两级切实把好教师入职政治关、师 德关,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一律不予录用。 (二)完善师德考核。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作为 教师绩效考核的必备环节和重要内容,由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结合年度考核 工作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考核 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师 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加强考察评估。强化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 遴选、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环节中的师德师风审核把关。实施师德考察负面 清单制度,校、院两级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师德考察评估工作(党 10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员教师的师德考察评估,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出具考察鉴定意见;非党员教师可由工作 小组委托所在教职工党支部开展考察并出具意见),各工作小组及相关党政管理部门结 合师德档案,提出审查意见及建议。对师德师风不合格的,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 第十三条 加强师德监督 建立健全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 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 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学校设 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 德问题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激励与惩处 第十四条 注重师德激励 对师德考核优秀或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 位聘用、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同 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严格师德惩处 建立师德惩处机制,严格师德惩处。对违反《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校党 发〔2018〕17 号)的,根据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撤销有关 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形式的行政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 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5 月 11 日印发) 11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 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 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交通大 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 》等文件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交通大学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 全体人员,包括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上述人员以下统称教师。本细则部 分条款也适用于拟聘人员。 第三条 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研 究生导师遴选、申报项目、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 “一票否决” 。 第四条 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师德问题处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德处 理委员会) 。由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纪检工作的校领 导担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根据 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涉嫌违反师德行为教师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教师代表等作为流动委员。师德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德处理办公室)设在教 师工作部。 师德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职权范围内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受理、组织调查、 认定及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复核。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师德处理委员会 指导下,负责组织师德考核及处理涉及师德师风问题的相关事务。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有关行政负责人、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工会或教代 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 5 人。 第三章 负面清单和师德档案 第七条 建立师德负面清单,作为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基本依据。师德负面清单包 括以下情形: 12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一)从事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传播谣言或者散布 损害国家尊严、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四)组织、支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社会伦理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在课堂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 (七)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八)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 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违反国家、学校的保密管理规定,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十一)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各种形式的 财物; (十二)侵占学生的学术成果; (十三)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打理私人事务; (十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与在校学生建立恋爱关系或 发生性关系; (十五)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 职责; (十六)恶意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十七)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十八)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九)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二十)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十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擅自出国(境); (二十二)损害学校合法权益;本人或指使他人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干扰学校正 常工作秩序;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 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三)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违反校 规校纪,经学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校、院两级建立教师师德档案。违反师德行为及受到处理处分情况、师德 考核结果等记入教师师德档案,按管理权限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党组织师德建设 13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工作小组分别记录、保存。师德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 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申报项目、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参考 依据。 第四章 师德监督与查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举报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的师德师风问题。校内各单位直接接到举报或在工作中主动发现教师 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对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 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违 反师德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下举报不予受理: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四)与师德师风问题无关的。 对伪造材料、诬告陷害的举报,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处理。属于本校人员的, 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十一条 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的报告(举报) ,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 理,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及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属于教师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报告(举报),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校发〔2018〕16 号)进行处理。 其他涉及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报告(举报),由师德处理办公室受理。 第十二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或其他单位、机构主动披露的北京交通大学教师师德 师风问题,由学校根据情况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师德处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举报)后的 15 日内,应当对举报材料组织 审查,报告师德处理委员会或委员会主任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 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 不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正式调查程序启动后,师德处理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负责事件的 调查。调查小组成员包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等,不少于 3 人。 调查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4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 行。必要时,调查小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 立调查或验证。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应当在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后的 15 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 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师德处理办公室。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涉嫌违反师德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 调查结论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调查结论应当包含是否构成 违反师德行为,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 个档次) ,以及拟给予处理的建议草案和主要依据。 违反师德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发挥的作 用。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七条 师德处理办公室向师德处理委员会主任报告调查情况,经委员会主任同 意后,召集召开师德处理委员会会议。 由纪委监察处受理、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 处分外,需按违反师德行为进行其他处理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处形成调查报告移交师德 处理办公室,经请示师德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集召开师德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师德处理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进行回避的申请,经师德处理委员 会主任批准后生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师德处理委员会会议召开 的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师德处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师德处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在审议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师德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分轻 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等形成认定结论,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违反师德行为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15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四)有组织实施违反师德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反师德行为或涉及多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师德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视情节严重 程度,取消其 1—3 年内在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 申报项目、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资格,并可提出如下处理处分建 议,可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三)撤销或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已获得的有关奖励、资助或资格; (四)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轻微至较重,暂停 1—3 年的招生 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对年度及聘期考核,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轻微至较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考核不得定为称 职等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考核不得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 次。存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 划定的师德禁行行为(即师德红七条)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师德行为且情节较重的,师 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聘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情节较重的,可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可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禁止 从教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 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八)国家、上级部门或学校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师德行为责任人为在站博士后的,除可按第二十二条处理或处分 外(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将其违反师德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较重的, 可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师德行为责任人为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的,给予批评 和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其在我校进修、访问或兼职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拟聘人员,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拟聘师资思想政治表现考察办法》 (校党发〔2017〕16 号)执行,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一律不予录 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16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委员会委托专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免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召开师德处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当事人及相关 人员的意见。 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师德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拟处理建议,审议通过后, 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师德处理办公室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处理决 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教师受到处理处分情况,记入教师师德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的,学校应当在相关网站或有 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 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师德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或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师 德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或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都应当遵守保密要求。禁止任何人对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强迫、威胁、报复行为,如有上述情形, 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 可通过一定方式做出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师德“一票否决” 相关工作,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 校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17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8 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要点 2018 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精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十三 五”规划和“双一流”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教 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1. 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 伍建设首位,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 化长效化。 2. 开展“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学习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学 习、实践、交流活动,引导教师树立正确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 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 心的好老师,全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3. 完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 意见》有关精神,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北京 交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开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研究讨论活动, 出台《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4.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体系建设。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思想联系、政治 引领和政治吸纳,增强对党、国家和学校的认同感、向心力。加强新教师岗前培训,将 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开展本单位思想政治和 师德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体系化的工作机制。利用好各类奖项平台,选树 优秀典型,加强表彰、宣传和学习。 5. 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校院两级研究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机制、考核办法。 6. 完善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出台《北京交通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 则》等文件,校、院两级在各类人才招聘、教师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 18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申报项目、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贯彻 执行。 19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 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4 号令)、《高 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 40 号令)、《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 自律规范》(科协发组字〔2017〕41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 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 行)》(校发〔2016〕17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师生员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 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 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认定结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 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工会、纪委、组织部等 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 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 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 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 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20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以匿名形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对 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 校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直接举报或其他单位转交举报后 15 日内,应当 对举报材料进行讨论,并邀请事件相关单位人员列席,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 定。 第八条 对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举报人送 达,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向被举报人送达。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向项目 资助方相关人员送达。 对不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正式调查程序开始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责成被举报人学术关系所在 单位的二级学术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二级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具 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调查组成员原则不少于 5 人,必要时可聘请校 外专家共同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资助项目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 加入调查组。其他没有学术归属单位的被举报人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关系的,举 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 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 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 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的 30 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 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 由、调查结论等,并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结论需包含是否构成学术不端, 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 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 的作用。 21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 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 组负责人的汇报,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 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做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 议。 第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对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涉及教职工、兼职教师、博士 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 涉及本科生的,由学生工作处(部)和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研究生 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曾在我校取得学位的, 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涉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由远 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商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在校学生的,其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 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其他人员的,按下述条款执行;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 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 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处 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商项目委托单位,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 格; (四)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终止当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岗位晋级评聘,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 资格; 22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六)取消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存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 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对于在北京交通大学开展研究的博士后人员,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应根据情节,给予 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工作建议,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建 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涉及学位的报校学位委员会。 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提出处理建议的牵头单位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 处理人。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的,学校应当在相关网站或有 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由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移交纪委、组织部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通 过一定方式做出情况说明。 23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 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 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学生的,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时, 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工的, 向学校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相关单位提 出复核意见;举报人为非本校教职工的,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 法》同时废止。 24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细则 1: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人事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北京交通大 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含博 士后)。 第二条 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 认定结论,对学术不端责任人给予相应的人事处理。人事处理方式包括处分和处理,不 同的处理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三条 处分 教职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界定的从重或从(减)轻处分情形的,应按规定从重或从(减) 轻给予处分。 受处分期间,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岗位聘用等根据国家 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理 教职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给予以下处理,可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在评优评先、培养进修、人才选拔推荐、职务晋升、岗位评聘等环节,取 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当前申报或参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 报或参评资格。 (三)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的年度考核及该聘期的聘期考核,视情节严重程度,可 给予如下处理: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 考核不得定为称职等次;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聘期考核不得定为基 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对于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在过往时段的,可视条件和情况予以追溯处 理,包括: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职衔、荣誉称号、已入选人才计划、 已入选进修或培养项目;追回或建议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奖励、资助;取消已评聘的专 业技术职务或岗位;重新确定当年考核等次等。 (五)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在人员录用、人才引进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对 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25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将 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现所在单位。 第五条 对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除可按上述条款处分、处理外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或处 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第六条 我校教师作为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过错的,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可商相关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可以单处或并处:口头提醒,通报批评,暂 停合作导师资格 1—3 年等。 第七条 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 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6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细则 2: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所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 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处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兼职导师。 第三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 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认定结论,在人事处理的基础上, 做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和一般的:对硕士生导师,暂停硕士生招生 1—2 年,在此期间不 能申请参加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对博士生导师,暂停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 1—2 年; (二)情节较重的:对硕士生导师,暂停硕士生招生 3 年,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参 加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对博士生导师,暂停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 3 年; (三)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现有在读研究生须更换导师,由所在 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现职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质量 把关责任。如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人事处理的基础上,对研 究生导师做出如下处理:对硕士生导师,暂停硕士生招生 2 年,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博士 生招生资格审核;对博士生导师,暂停博士生和硕士生招生 2 年。 第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 定为准。 27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细则 3: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对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 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在 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计划、个人荣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等申报中作为研究基础或支 撑材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校内申报、推荐、评审、遴选过程中的申请,取消当批申请资格; (二)已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撤回有关申报材料,取消当 事人的申报资格; (三)获得国家科技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社科奖)、省部 级科技奖(含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省部委、直辖市等省部级奖励办法中相关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理; (四)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和相关科研荣誉的,分别按照相关奖项的有 关奖励条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科研荣誉的处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五)获得的科技奖励或科研荣誉没有明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以及获得 校内科技奖励的,视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 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六)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 为的,应通知发行方撤刊或取消发行,消除影响,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 行为办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七)已获批立项的,如相关项目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处置;如 相关项目管理办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视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商项 目委托单位、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 第三条 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成果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存在学术不 端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该项目的成果,应在项目的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材料中删除, 对已构成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条 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 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8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 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 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 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 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责任。导师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 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 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 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 人。 第二章 第三条 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政治素质过硬。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 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 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 模范实践者;认真学习并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履行《北京交 通大学章程》中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导师应模范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为人师 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 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 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 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29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导师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 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 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研究 生导师交流、研讨、培训;亲自审核、修改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 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 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第六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应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 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 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 化培养的理念,依据学科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 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沟 通交流,实行学术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 1 次;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和科研工作需要, 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和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结合研究生的实 习情况或实习单位的需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 究和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 查、预答辩等工作;协调好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培养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 注重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和创新意识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 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导师应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短期访学等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专业实践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 流与沟通;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 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 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 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 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在为人、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 身作则,在科研、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 度、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 30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 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 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拟发表 的学术论文和其它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杜绝研究生抄袭、剽 窃、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 研究生的各种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导师应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 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 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 与课题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在保证学业和科研的前提 下,鼓励并指导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术交流,如助管、助教、助研等研究 生“三助”工作以及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和志愿服务等。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 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奖勤罚懒,不 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和研究无关的任务。根据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学校 相关规定,按时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 培育团队文化,打造品牌指导团队。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导师应全面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加强 与研究生的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业、心理、情 感和就业想法等状况,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不断提升研究生 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 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 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校规校纪教育。积极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指 导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实 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服从和服务于国家需求。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 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 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把立德树人纳入教 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结合学 校实际和学科特色,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学校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 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 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 宣传推广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31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第十五条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 队伍建设,加强导师培训,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 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 中的权利,导师对研究生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选、学生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联合 培养以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 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强化研究生导师监督与问责机制 学校将加强督导检查,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 导范畴。对于未能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违反学术道德、 因有悖师德或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 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并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 责作为遴选、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与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研究生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北京交通大 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学校和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该论文的专家评议结果复核后,确实属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认定结论,在人事处理的基础上,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 端行为处理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北京交通大学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对 研究生导师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其 他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后停止其招生。若调离 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须经学校人事处聘为兼职教授。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 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需更换导师,更换的导师应为人事部门认定的本学 科在岗教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在招生资格审核时,年龄原则上应至少满足按基础学制培 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退休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相 同。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导师,确属学科建设需要的,应由学校人事处办理延聘手续。 32 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材料汇编 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需更换导师,更换的导师 应为人事部门认定的本学科在岗教师,原导师可作为兼职导师继续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对于院士退休后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 位职责与工作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校发〔2016〕6 号)废止。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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