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师院发〔2022〕45号).pdf
长师院发〔2022〕45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学校 2022 年第 24 次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2 年 11 月 15 日 - 1 - 长江师范学院 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提升 工程”,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档案不在 学校的人员除外)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学位)进修主要包括:博士后 研修、国内外访问学者、专业进修(课程进修)、短期业务培训 等项目。短期业务培训指的是以提高教职工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水平为目的、为期 1-3 个月的培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 统一组织的短期专项业务培训。 第四条 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工须同时满足相应 进修项目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章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按需培养,工学互益。教职工进修必须符合学校学 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和 发展需要,以服从学校工作需要为前提。不符合学校发展建设要 求的进修申请,学校不予支持。 - 2 - 第六条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师资队伍整体提高和重 点培养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向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七条 择优推荐,分类管理。二级单位应根据师资队伍建 设实际和申请人业绩成果进行择优推荐;应结合岗位需求和申报 人特点为其择优推荐重点高校或知名科研院所;应根据教职工岗 位性质、进修项目类别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规范进修程序,实行合同管 理,脱产 6 个月及以上进修人员必须先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方可参加进修。凡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者,须承担 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申请进修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 素质和职业道德,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 排,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三年,无教学事 故,教学评价、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博士后研修 (一)新进教职工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原则上须 到校工作满 1 年。 (二)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修的流动站或工作站设站单 位,原则上应是国内“双一流”高校,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 - 3 - 科学院等知名科研院所或研究机构,以及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 (三)教职工进站进行博士后研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学校不支持教职工以脱产方式进行博士后研修。教职 工以在职身份进行博士后研修,研修期间学校不转人事关系和人 事档案,且必须承诺完成所聘岗位类型规定的额定工作量。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 (一)申请人员应在校工作满三年,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向优秀青年教师倾斜。 (二)近三年教学评价获得 1 次(含 1 次)以上优秀等级。 (三)申请国内访学单位原则上应为“双一流”高校或知名科 研院所,其中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教育部 重点实验室、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 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平台优先考 虑,进修特殊专业教师可选择学科排名在全国前 10 名的高校进 修。申请国(境)外访学单位原则上应为 QS 排名前 500 的高校。 (四)进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学校重点培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有突出业 绩的青年教师、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者优先考虑。 (六)申请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 还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通知要求。 第十二条 - 4 - 专业进修(课程进修) (一)申请教职工原则上须在校全职工作满两年。 (二)各类专业进修(课程进修)应选择国内“双一流”高校 或知名研究机构,主修科目应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急需。 (三)进修期限原则上为半年。 (四)申请参加公派出国留学研修,还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 文件及学校关于公派出国的有关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短期业务培训 (一)教职工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管理工作任务 的前提下申报。 (二)申请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短期专项业务培训,应 满足上级发布的培训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不支持教职工进行多个项目连续进修。参加 脱产一年及以上各类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原则上须回校工作满三 年方可再次申请;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教职工,原则上须回校工 作满一年方可再次申请。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 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外出 进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批准学习进修: (一)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 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申请学习进修的专业与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关联度 不高。 - 5 - (三)当年受到我校通报批评的。 (四)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正处于处分期(影响期)内。 (五)近三年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的行为,或出现《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 行)》(长师院委发〔2019〕43 号)列出的负面清单情形。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学习进修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教职工进修申请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在联系学习进修单位前,申请人在人事处 网站下载并认真填写《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表》(一 式两份),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组织推荐。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 工作需要,对申请人申请条件、遴选要求、学习形式等进行认真 审核,按照“择优推荐,有序派出”原则,经党政联席会(处务会) 研究同意后,给出推荐意见,签署在《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 修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核。其中,科级及以上干 部申请参加进修培训,还需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专职辅导员申 请参加进修培训,还需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教辅人员申请参加 进修培训,还需教务处签署意见。 (三)资格复核。人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 复核。 - 6 - (四)学校审定。符合资格且 6 个月以内的进修培训申请人 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符合资格且 6 个月及以上的 进修培训申请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结果公布。人事处公布学校通过审定的进修培训人员 名单。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访问、公派出国(境) 留学、专项业务培训等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上级通知文件及相 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进修管理 外出进修培训前 申请人员外出参加进修培训前,凭接收通知等证明材料到人 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外出进修学习 6 个月及以上的人员,须与学 校签订进修培养协议,其中出国(境)进修者,还需办结往来款 事项。凡未经审批参加相关进修培训、未及时或不与学校签订协 议者,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享受任何待遇。 若擅自离岗,学校按劳动纪律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进修培训期间 (一)对进修培训人员按照“所在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原 则进行管理。各二级单位要明确外出进修人员的学习任务和要 求,保持同进修人员的联系,加强对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二)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或所在国家(地区)的法 律法规,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和 - 7 - 预期目标。如进修培训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享受学校 资助及有关待遇,学校还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三)进修培训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进修培训计划 (包括进修的形式、时间、培养单位、专业等)。因特殊原因确 需调整者,必须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研究同意 并报学校批准之后,方能向接受进修培训的单位提出申请。进修 培训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培训计划者,不得享受学校 资助及有关待遇。 (四)进修培训人员因故需延长进修培训期限者,应提前向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且 延期不得超过 1 年。延长期限内学校不追加资助经费,且仅发基 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固定部分,不再发放考核绩效。 (五)脱产进修培训 6 个月的,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撰写一 篇高质量的学习报告;脱产进修培训一年及以上的,学习期间原 则上要求主持教育部春晖计划科研合作项目或厅局级及以上级 别科研项目 1 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 1 篇论 文,或举办 1 场省(部)级以上级别的展览。进修培训期间所取 得的教学科研成果、项目立项等的依托单位或署名单位须为长江 师范学院,且排名第一。 (六)进修培训人员应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按时向其 所在单位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 依据。 - 8 - 第二十条 进修培训结束后 (一)进修培训人员必须在进修培训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之内,到人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特殊情况要向 学校说明原因。没有特殊情况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旷工,按照旷 工处理。达到学校人事调配管理相关规定解聘条件的,将予以解 聘。 (二)进修培训完成后,教职工应当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认 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考核表》(一 式一份),并根据其本人进修培训类别,提供培训结业证书、博 士后证明、论文发表收录证明等有关佐证材料,持相关票据到人 事处办理有关费用报销等手续。进修培训人员未能完成进修培训 计划、未能取得相关证书的,以及没有按要求发表论文或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三)参加国(境)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 时间在 6 个月及以上者,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在所在单位 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 材料应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人事处。未做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 者,不予报销规定的培训费用。 (四)进修培训人员应当及时将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有关档 案材料交人事处归档。 (五)进修培训结束后,进修培训人员应当为学校服务一定 的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 9 - 1.国内进修访学 6 个月及以上,每外出学习 1 次追加 1 年服 务期;出国进修学习 6 个月及以上,每出国 1 次追加 2 年服务期。 时间从其完成培训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2.服务期未满辞职者,按照学校当年执行的人事调配管理相 关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进修培训坚持责任共担、经费分担、效益共享, 非学历(学位)进修由人事处负责预算经费和待遇发放,各二级 单位自行组织的进修培训由二级单位负责预算经费和经费报销。 鼓励个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教改项目 经费等参加短期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进行博士后研修的人员,研修 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按照在岗人员进行考核管 理并发放绩效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进修培训协议书、脱产参 加访学和专业进修(课程进修)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 按照下列规定报销费用和给予待遇: (一)学费和住宿费。就读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属上级有 关部门规定不能报销学费的人员除外)由学校全额报销,对在学 习期间加收(临时增收)的学费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凭票报销, 若就读学校不统一安排住宿, 参照就读学校所在城市租房标准执 - 10 - 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不超过 4 万元/年,其他地区 不超过 2 万元/年。 (二)交通费。国内外访学每年可报销 4 次往返交通费。专 业进修(课程进修)可报销 2 次往返交通费。短期业务培训可报 销 1 次往返交通费。 (三)绩效工资。经学校批准脱产在国内、国(境)外访学 进修以及专业进修(课程进修)的人员,脱产进修期间按月发放 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固定部分,考核绩效停发,在规定学习时间 内完成学习任务的,考核绩效按专职科研机构同类同级人员标准 的 100%补发。 (四)其他。凡在培训进修学习期间,安排参观、考察等另 收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如确有特殊原因,须报经学校研究 同意后方可报销。脱产学习期间,教师岗位予以保留,工龄、任 职年限连续计算,教学工作量考核视为合格,科研成果同等奖励, 薪级工资正常晋升,若符合当年职称和岗位等级晋升申报条件可 正常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进修培训协议书、脱产参 加访学和专业进修(课程进修)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经考核不合 格的,仅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固定部分,不报销其他任何培 训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经费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按照申请当年学校执行的公派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 - 11 - 请人应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出国外语培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 下进行,培训期间享受全职在岗待遇。对通过考试并获得出国 (境)研修资格者,予以报销外语培训费、交通费和考试费,但 总额不超过 1 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培训费和住 宿费由学校统一缴纳,学习结束后,持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学校统一接送的,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 训,以及学校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的教师,学习结束后,持合格 证书或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统一收取的培 训费等票据报销,并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申请自费,或者由主办方、培训方承担 相关费用的培训进修,学校不再资助已经明确有经费出处的部 分。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属于个人行为,学 校不资助培训进修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附则 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大支持力度,采取 有效措施支持教职工培训进修,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 位的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细则。1 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以及本办 法未涵盖的培训由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12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教 职工进修培训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长师院发〔2008〕4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13 -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 14 - 2022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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